Contract
中宏人寿[2024]养老年金保险 0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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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喜悦延年养老年金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喜悦延年养老年金保险》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签收本合同当日起的15日)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 1.3
⮚ 我们提供的保障会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犹豫期满后您也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4.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特别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 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4.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5.2
⮚ 若您不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保本合同的,您可以选择通过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 6.1
⮚ 若您不是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保本合同的,您可以申请保险合同贷款 6.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会影响您的合同权益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也做了显著标识,也请您注意 条款正文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保险 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款 2.5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3.2 宽限期 | 第四部分 如何退保 4.1 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5.3 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 6.1 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 6.2 保险合同贷款 6.3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6.4 减额交清 6.5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 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 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联系方式变更 7.4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7.5 未还款项 7.6 货币及适用法律 7.7 争议处理 7.8 特别约定 |
xx喜悦延年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如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 (1) (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电子)条款; (3)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您按照约定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并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1、保单年度2、交费期满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
1.3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 15 日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想在犹豫期解除合同,您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3、保险费发票 (如有);我们在收到约定的材料后,会把已收的保险费全部退 还您。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2.2.1 | 养老年金 | 1、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女性被保险人有 55 周岁4、60 周岁两种,男性被保险人有 60 周岁、65 周岁两种。在投保时,由您从中选择一种作为您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 2、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有年领和月领两种。在投保时,由您从中选择一种作为您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您可以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30 天向我们提出变更养老年金 |
1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非闰年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
2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或保险合同周年日的 24 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
单年度。
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4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领取频率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在批注上载明,并自下一个保单年度起施行。
3、 养老年金领取日:
(1) 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 第二次及以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日,根据不同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分别如下:
① 若您选择年领,第二次及以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当月无对应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② 若您选择月领,第二次及以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每月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 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根据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本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分别对应如下: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 | 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
55 周岁 | 至被保险人年满 69 周岁后 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
60 周岁 | 至被保险人年满 74 周岁后 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
65 周岁 | 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后 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除非您与我们另有约定,我们将按照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的余额,本合同终止。
5、 养老年金的领取:
根据不同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1) 若您选择年领,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开始,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到达养老年金领取日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领养老年金,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月领养老年金领 取日 | 月领养老年金的领取金额 |
首次至保险期间 届满日前一个月 |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5% |
保险期间届满日 |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2) 若您选择月领,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开始,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月到达养老年金领取日时按如下领取金额给付月领养老年金,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2.2.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前身故的,则我们将
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5,本合同随之终止:
(1)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
(2)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7。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首
次领取日前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日(若xxx,则以最 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 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2.3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 | |
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 1.3 犹豫期、3.2 宽限期、5.2 保险事故 | |
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6.1 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6.2 保险合 | |
同贷款、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 年龄性别错误。 |
2.4 其他免责条款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
起,至您选择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日止。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 保险费 |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应交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交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交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您选择的交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交日。 |
3.2 | 宽限期 |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 0 时起的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 |
5 利息:指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或者身故保险金产生的利息,该利息分别按如下方式计算:
(1) 补交保险费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补交保险费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2) 保险合同贷款利息,按贷款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3) 身故保险金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身故保险金利率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6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当时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我们应退还的金额。每个保险合
同周年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表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7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以及已交的交费期数计算;若以趸交方式交付保险费的,则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交保险费计算;若以一次性交清的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则以所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计算,但若该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计算。
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交付且 未能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如适用)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如何退保
4.1 | 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 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将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递交本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1. 养老年金的申请文件包括: (1) 年领或月领养老年金的申请文件: ①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②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2) 被保险人身故后剩余保证领取的养老年金的申请文件:参照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包括: ① 保险合同; ②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③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④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益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如有)。 | ||
5.3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不在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从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 们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第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重要权益
6.1 自动贷款 | 垫交保险费 | 若您选择了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交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8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我们将自动提供贷款垫交保险费,以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当时到期的应交保 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 |
8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责任。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 若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9投保本合同,我们将不受理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的申请。 | |
6.2 保险合同贷款 |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 元。 在贷款后,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及贷款利息 加上其他各项欠款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保本合同,我们将不受理保险合同贷款的申请。 |
6.3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若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您补交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经我们审核同意,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6.4 减额交清 | 在交费宽限期内,当您无法继续交纳续期保险费时,可申请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本合同保险费应交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10,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小于当时我们规定的减额交清后的最低限额,我们将按您申请解除合同处理。 减额交清后各项保险责任中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
9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根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 号),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10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在不进行减额交清情况下 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 按𝟐. 𝟐. 𝟐约定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减额交清前的基本保险金额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不可申请减额交清。 | ||
6.5 |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之前,如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以一次性交清的方式收取您申请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该笔保险费将依据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生效时的被保险人年龄计算),并将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载明于批注上。可以申请的次数及每次须增加的最小基本保险金额应当符合我们届时有效的规定。 您申请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养老年金,其起始领取年龄、领取频率及保证领取期间按本合同 2.2.1 的约定处理。 本产品停售后,我们将不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
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7.2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
日期与真实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该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自合同成立日起逾2 年或者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 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7.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及电子邮件 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4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本合同终止: (1) 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被保险人身故的; (4)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
7.5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我们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7.6 | 货币及适用法律 |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解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解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 |
7.7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7.8 | 特别约定 | 若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的资金往来应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