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旅行高尔夫设备保障保险(2022 版)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且在保险期间内,若任一被保险人在持有效证件旅行时,因其本人所拥有的高尔夫设备在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见释义)被盗窃而实际发生的高尔夫设备损失,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就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损失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能从其他保险合同项下和/或任何第三方就该保险标的获得赔偿,则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最终赔付金额应扣除被保险人已根据其他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和/或其他第三方给付的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的高尔夫设备购买已超过一年的,或不能证明该设备购买未超过一年的,保险人根据年均 20%的折旧率计算折旧金额予以扣除后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非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的高尔夫设备;
(二) 非在高尔夫球场发生的高尔夫设备损失;
(三)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警方或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签发的关于保险事故的证明文件;
(四) 被保险人未年满 18 周岁;
(五)该高尔夫设备是通过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得来的; (六)高尔夫设备任何原因未明的神秘失踪。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妥善管理自己所携带的高尔夫设备。如该设备疑似被盗,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查寻该设备;
1)发现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刻(发现损失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高尔夫球场的管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损失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同时,
2)被保险人应针对该损失向有关高尔夫球场提出赔偿请求并取得相关赔偿证明文件;若该赔偿请求被拒绝,则被保险人应取得相关拒绝赔偿的证明文件。
二、 被保险人须于盗窃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
第五条 其他事项
如果被盗窃的高尔夫设备被发现后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本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保险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或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复印件;
(五)警方或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签发的关于保险事故的证明文件;
(六)高尔夫设备损失清单及购买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购买价格、购买时间的证明文件;
(七) 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八) 被保险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九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条 释义
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指达到或多于标准杆 65 杆而设计的高尔夫球场,且有当地政府签发的营业执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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