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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章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下
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协调。
第四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向工作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均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x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x工作细则未经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x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x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x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
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研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考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考核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均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x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x工作细则未经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x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x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经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均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x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x工作细则未经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x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x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巳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机构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均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x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x工作细则未经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x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x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