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國籍 1. 須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本院在學生。2. 本院在學之僑生可提出申請,但不得申請至原僑居地之學校交換。3. 本院外籍學位生及陸生亦可申請,但不得申請至原國籍學校交換。 學籍 申請時為本院在學之二(含)年級以上之一般生 申請時須為本院在學之一般碩士班學生二(含)年級以上,已修畢最低畢業學分總數。 申請時須為本院在學之一般博士班學生二(含)年級以上,已修畢最低畢業學分總數。 學業要求 入學後各學期成績總平均在 70 分(含)以上 入學後各學期成績總平均在 80...
第一條 為加強本院學生之國際學術交流,提升其競爭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x院於每學年分別於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各辦理一次院際交換生甄選事宜,經甄選通過者須於預訂期日赴國外合作協議學校進行研修。
第三條 x院甄選辦理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申請時間為 3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
第二學期申請時間則為 9 月 15 日至 9 月 30 日,如有變動將另行公告。第四條 x院將於每學期開學前 2 週將申請相關資訊公告於法律學院及各系網頁,
申請人應於第三條所訂期限內,將相關文件備齊後,向本院國際合作事務中心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資格如下:
學士班 | 碩士班 | 博士班 | |
國籍 | 1. 須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本院在學生。 2. 本院在學之僑生可提出申請,但不得申請至原僑居地之學校交換。 3. 本院外籍學位生及陸生亦可申請,但不得申請至原國籍學校交換。 | ||
學籍 | 申請時為本院在學之二(含)年級以上之一般生 | 申請時須為本院在學之一般碩士班學生二 (含)年級以上,已修畢 最低畢業學分總數。 | 申請時須為本院在學之一般博士班學生二 (含)年級以上,已修畢 最低畢業學分總數。 |
學業要求 | 入學後各學期成績總平均在 70 分(含)以上 | 入學後各學期成績總平均在 80 分(含)以上 | |
語文條件 | 如申請交換學校課程以中文以外語言授課者,其語言標準依前往國家語系為主;但各交換學校要求之語言檢定成績標準較高時,以交換學校要求之分數為申請標準。 1. 取得英文托福新制 79 分、TOEIC 750 分、IELTS 6.5 分之成績證明書。 2. 取得歐洲共同語言參考標準(CEFR)A1 以上成績證明書。以上成績,需於當次申請截止日前仍在兩年有效期內。 |
第六條 每年名額保留本院博士班學生至少一名,惟得依當年度申請結果流用之。
第七條 申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個人簡歷,直式 A4 大小,格式不拘。
三、讀書計畫,直式 A4 大小,單面兩頁為限,格式不拘。四、本校歷年成績單,含班級排名(至少一份正本)。
五、語測證明或申請學校要求之語測證明(影本,申請截止日前兩年內為有效證明)。
以上所有資料一式五份須依順序排列裝訂。
第八條 由院長召集教務、學術、行政副院長及國際合作事務中心主任,於每年三月、十月召開甄審會議,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試,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法律學院網頁。
第九條 通過本院甄選之學生,即獲錄取資格,惟如該交換學校另有審查程序,則亦須通過該交換學校之審核後,始獲得錄取資格。
但若未通過該交換學校審核,本院推薦資格即自動失效,不得要求改分發他校。
第十條 錄取學生應自行上網查詢該校可修讀之科目及選課事宜,於交換學校完成選課程序後,應將選課清單傳回本院,至少修習一門交換學校課程並取得及格成績。
出國前請先與所屬系所溝通學分認定及抵免事宜,經本院系所主管同意後,依相關行政作業流程辦理。如因學分抵免問題致無法如期畢業者,須由學生自行承擔後果。
學分抵免需依本校規定辦理,若因該校學分與我校規定之計算方式不同,而無法對等抵免時,本院將無法替學生開立任何證明,亦不負替同學爭取抵免相同學分數之責任。
第十一條 錄取學生須請代理人依本校註冊程序協助辦理註冊,學費以繳交本校為原則,但如本院與該交換學校另有協議則依協議辦理。至於該交換學校之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手續費、學校健康保險費、語言先修課程、課後延伸活動等,須由錄取學生自行負擔。
第十二條 錄取學生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於指定日期前,與本院簽訂「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赴國外合作協議學校研修切結書」(附件二),未簽訂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二、交換期間不得辦理畢業生離校手續,如需辦理抵免學分者,不得辦休學。
三、如錄取學生須於已經核准之研修期間前辦妥出國程序並於該交換學校開學前抵達至交換國,如未能如期抵達,即喪失錄取資格。
四、因故縮短或延長交換期間,須向本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五、須自行辦理包括但不限於國外學校宿舍申請、簽證辦理、機票、保險及役男緩徵手續等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錄取學生於結束國外研修後,應回本院接續完成學業。並於返國後 30日內,繳交交換學校成績單正本、研修報告紙本及電子檔各乙份至本院,且應配合參與本院辦理國際交流座談會等活動。
第十四條 x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赴國外合作協議學校研修申請表
學生證號碼 | (流水號,由院填寫) | |||||
中文姓名 | 性別 | □ 男 □ 女 | 自行黏貼二吋正面 半身脫帽證件照 | |||
英文姓名 | (與護照拼音相同) | |||||
身分證字號 | 出生日期 | 西元 年 月 日 | ||||
系級 | 年 班 級 | |||||
申請學校 (依照志願高低至多填 5 所) | 學校名稱(中文) | 欲交換時間起訖 | ||||
1. | 西元 年 至 年 | 月 月 | 日 日 | |||
2. | 西元 年 至 年 | 月 月 | 日 日 | |||
3. | 西元 年 至 年 | 月 月 | 日 日 | |||
聯絡電話 | 手機: 居住地住家電話: 緊急聯絡人: | 戶籍地住家電話:( ) 電話: | ||||
通訊地址 | ||||||
常用 E-mail 信箱 | ||||||
是否已申請其他交換學生計畫或研究所? □ 否 □ 是(請續答) (1) 申請計畫類別:□校選交換學生計畫 (2) 目前申請狀況: □申請中,尚未公布結果。 □已申請通過,學校為: □未申請通過 | □研究所 □其他,計畫名稱為: |
是否已申請獎(助)學金? □ 否 □ 是(請續答) 目前申請狀況: □申請中,尚未公布結果。 □已申請通過,金額為: □未申請通過 | ||||
是否具有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身分? □是(請檢附證明) □否 | ||||
語言能力 | □ 1.英語: TOEFL - CBT/ iBT/ ITP 分、IELTS 級分 □ 2.日語: 檢定 級通過 □ 3.其他: | |||
應檢附文件 |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赴國外合作協議學校研修申請表 □中文簡歷 □中文讀書計畫 □英文(或申請學校所屬國家慣用語文)讀書計畫 □本校中文歷年成績單正本,含班級排名 □本校英文歷年成績單正本,含班級排名 □英文語測證明及申請學校特殊語言要求檢定證明(影本) □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無則免 | |||
※ 以上所填資料均屬確實。 ※ 個人資料保護法聲明:本人同意個人資料的蒐集與使用範圍,均在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允許之特定目的及利用範圍 ; 未經本人同意,國際及兩岸教育處不會將本人資料移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 本人同意遵守若因個人因素無法成行,或無法全程完成交換計畫者,將留下紀錄作為爾後申請相關活動的參考,不可抗力因素致不克成行者(如:天災、戰亂、環境衛生、疾病管制等)除外。 | ||||
申請人簽章: | xx | (簽名及xx) | ||
xx | (簽名及xx) | |||
家長(法定代理人) 簽章: | ||||
系/所秘書 核可蓋章 | 系 主 任 / 所 長 核可蓋章 | |||
※申請人請確認備齊所有文件後,再繳交至院辦,缺件者將不列入審查。
※請使用電腦輸入報名資料,印出後由本人及家長親筆簽章,須經所屬系/所之主任核可蓋章並獲得推薦後,始可繳交至國際合作事務中心。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赴國外合作協議學校研修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學生 ,就讀於輔仁大學 系/所
年級( 班) ,學號 ,申請至 _ ( 國家)
(校名)研習,研習期間為 。
1. 本人將遵守「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赴國外合作協議學校研修甄選辦法」之各項規定。
2. 進修期間凡因本人行為發生之法律問題,由本人自行負責。
3. 本人於研習期間,可遵守輔仁大學及申請學校之一切規定及團體紀律,不做出有損兩校名譽之行為;如有違反,本人願接受兩校之校規處分,並擔負可能之賠償責任。
4. 於結束研習返國後一個月內,繳交「研習報告」書面及電子檔各一份至國際合作事務中心,並依學校作業程序自行負責辦理課程學分抵免事宜。
此 致
輔 仁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x章
x章
具切結書人: (簽名xx)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聯絡電話:
民國 年 月 日
家長或監護人: (簽名xx)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聯絡電話:
民國 年 月 日
ISC P-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