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B 285 GE (註冊法院)-
協議書
由
xxx茲吉斯達赫材料及海岸研究中心
根據德國法律正式註冊成立的單位
註冊地址:Xxx-Planck-Straße 1, 21502 Geesthacht
- HRB 285 GE (註冊法院)-
赫姆霍茲吉斯達赫中心的科學組織機構
德國氣候服務中心(GERICS)
地址:Fischertwiete 1, D-20095 Hamburg
- 以下簡稱 HZG -
與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負責城市環境保護的行政機構
地址:xxxxxxxxxxx000x以局長xx為代表
- 以下簡稱 KEPB -
個別稱為“締約方”,合稱為“雙方”
前言
HZG作為德國科技部所轄「德國赫姆霍茲國家研究中心聯合會」的成員,是公家資助的
非 營利性研究機構。而HZG轄下的德國氣候服務中心(GERICS),則專門探討氣候服
務研究和實踐。
HZG 通過沿海地區的系統動力學模型耦合來測試區域模擬工具包。HZG 還具有區域降尺度和原型的經驗,支持調適性決策。
KEPB 為高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負責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和振動防制、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境蟲害管理、資源循環利用、工業廢棄物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永續發展,以及環境調查、監測和檢查。
高雄是一個典型的海岸和海洋城市,受氣候變遷影響的八大領域包括災害、水資源、基礎維生設施、農業生產和生物多樣性、工業和能源供應、土地利用、海岸和健康。雖然全球氣候變遷造成更多的極端氣候事件,但高雄市政府長期以來一直致力於推動減緩和
調適行動。 KEPB 的主要目標是為市民創造高品質的環境。
雙方計畫在“高雄市氣候調適”領域開展合作。
1. 協議的主題
1.1 本協議旨在建立 HZG 與 KEPB 之間的正式連結,並為“沿海城市氣候調適”領域的聯合方案、計畫和其他聯合行動提供架構。
1.2 合作項目:交流、建構及發展具科學基礎的評估工具來進行調適相關工作的決策,
使決策更有效率、準確性及經濟效益。
2. 合 作 形 式
合作包括以下行動:
a) 歐洲、高雄和國際方案下的研發計畫的聯合收穫和成果,及其合約研究和諮
詢服務。
b) 科學家和其他專家的培訓,特別是人事的交流。
c) 交流和傳播科學信息,特別是通過組織會議、工作坊及研討會等。
d) 交換和共同使用設備。
e) 其他需要商定之行動。
3. 組織與協調
3.1. 為協調本協議項下的個別行動,合作夥伴應各自提名其一名員工作為協調人。聯
繫方式如下:
For HZG:
德國氣候服務中心(GERICS)赫姆霍茲吉斯達赫
Prof. Dr. Daniela Jacob Fischertwiete 1
20095 Hamburg
Telefon: x00 (0)00 000 000-000
Fax: x00 (0)00 000 000-000
For KEPB: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KEPB)xxxxx
Xx.000, Xxxxxxxxxx Xx. Xxxxxxxx Xxxx., Xxxxxxxxx 00000 Taiwan (ROC)
Tel: x000-(0)0-0000000 xxx.0000
Fax: x000-(0)0-0000000
3.2. 如果還有其他個別行動,則協調人應準備一份附加的具體提案,以說明進一步的細節。
3.3. 此類個人行動提案應視為雙方同意,並經雙方管理層書面批准後,按照本協議的一般條款和條件進行。
4. 人 事 交 流
締約雙方可相互邀請派員進行因應氣候變遷調適資訊及技術的交流。人員交流將以邀請雙方人員至彼此的單位,以及經雙方同意的商務旅行形式進行。委派方應要求其被委派人員接受合作夥伴(接收方)的指示並遵守接收方的一般和安全規定。接收方不必為
委派方所委派的人員購買任何保險。建議各自的委派人員於交流期間應特別辦理意外、健康和責任保險。
5. 保 密
5.1. 契約期間雙方應秉持互信且保密原則,所有任何要公開給第三方的資訊必須取得對方口頭或書面告知與同意。
5.2. 此處信息約定的條款不適用於:
a) 經證明在揭露之前已為接收方所知的信息,或由接收方獨立發展的信息且無涉及相關利益,
b) 在揭露之前已公開且可透過一般管道獲得的信息,
c) 非接收方所造成或錯誤而被公開的信息,
d) 由已獲授權的第三方向接收方揭露或提供的信息,
e) 因法院判決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機構決定而必須揭露的信息,條件是接收方及時通知揭露方有關揭露的信息,並在揭露方的要求下,向揭露方提供合理的協助以防止揭露,
f) 由揭露方書面授權批准揭露的信息。
6. 隱 私 條 款
合作夥伴承諾依循法律要求,以保護他們可以訪問的個人資料,或者根據合約所獲得的知識。
i. 就本合約而言,“個人資料”根據歐洲一般資料保護規定(GDPR)第 4(1)條指的是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任何信息;可識別的自然人是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的人,特別是通過參考諸如姓名、識別號、位置資料、網路識別、或該自然人一個或多個特定於物理、生理、遺傳、心理、經濟、文化或社會識別(例如名字、姓氏或電子郵件地址)。
ii. 本合約內的合作夥伴如果收集、處理、儲存、傳輸或執行與個人資料相關的其他流程(統稱為“資料處理”),則該合作夥伴應依法律要求負責保護這些資料。尤其包括對下列事項的義務:
o 檢查資料的合法性,特別是在適用 GDPR 第 5 條和第 6 條的情況下,
7. 出 版
o 面對面提供與移交與資料相關之,特別是在適用 GDPR 第 12條的情況下,
o 最新技術處理資料過程中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保護措施。
7.1 任一方欲出版有關本合作和(或)成果的出版物,應發送預定出版物的完整文件予另一方(電子郵件即可),
7.2 後者應審查提交的資料,並在收到資料後的3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前者其答覆
(電子郵件足夠), 任一方不得毫無理由拒絕同意。 此類出版物應提供參考文獻,並載明相應的研究是根據本協議啟動。
7.3 如果提出的出版物包含另一方的機密或專有信息,該方有權要求從出版物中刪除機密或專有信息,將出版物進行必要的調整為以符合機密利益。任何調整都應考慮到出版方的合法利益。
7.4 除非另一方在收到預定出版物(原始文本)的完整文件後30天內,反對此類出版物或要求刪除保密或專有信息,否則應視為已給予該方的同意。
7.5 儘管有前述規定,雙方應依據此合作計畫規劃並嘗試製作聯合出版物。只有當其中一方拒絕參與製作聯合出版物,或者因未能充分貢獻以成為該出版物的共同作者,而由另一方可以獨力完成出版物的製作,作者仍應答謝合作夥伴在出版物中所作出的貢獻。
7.6 合作夥伴應確保其參與此合作的員工履行本條規定的義務。
7.7 如果其中一方的專有技術與另一方的專有技術已不可分割地整合,合作夥伴應分別同意其使用權和揭露此專有技術予第三方。
7.8 雙方同意,當學生論文、博士或調適計畫受到本協議計畫工作的影響,雙方將就依本條規定而生的義務部分,考慮受影響學生,博士候選人或博士後的法律義務和合法利益。如有需要,鑑定人應由KEPB於保密協議下任命。
7.9 本出版條文規定的義務應在本協議期滿後的兩(2)年內繼續適用。
8. 智慧財產權
8.1 每個締約方仍為在此協議生效前所取得或開發的任何知識(包括但不限於專門知識、版權、電腦程式、發明,以及為這些發明申請或授予的任何知識產權)的所有者, 不受此協議影響。
8.2 每個締約方應依據請求,在公平和慣常的市場條件下,以合理的條款向另一方授予使用任何背景知識產權進行結果開發的許可(第 8.1 條),除非合約中未授予此
類使用權予第三方。
9. 成 果 使 用
除非在單獨的協議中就每個項目進行單獨和不同的協議,否則合作夥伴同意如下:
9.1 「成果」是在計畫執行期間獲得的結果,並記錄在圖表、描述和測試安排,以及開發的模型和其他開發計畫中。每個合作夥伴應擁有僅由其產出的成果。但如果成果由合作夥伴共同產出,並且無法確定每個合作夥伴的相對應貢獻,或將每個合作夥伴的相對應貢獻分開,以便申請獲得或保持對成果的保護,此類成果應為共同所有。
9.2 此聯合計畫和各單獨協議期限內產出的所有信息和成果,雙方應免費授予對方非獨占和不可轉讓的使用權。
9.3 在單獨協議終止後,合作夥伴將允許彼此對任何共同擁有的結果,擁有非獨占且不可轉讓的使用權。 就科學和教育目的而言,這種權利應是免費的。如果合作夥伴打算在商業上使用此類權利,他應與合作夥伴達成書面協議並支付合理許可費用。
9.4 對於一個合作夥伴在沒有其他合作夥伴貢獻下獨自產出的結果,合作夥伴應相互授權其於市場上取得非獨占、不可再授權和不可轉讓的使用權,並依據個案情況進行談判。
9.5 如有必要,雙方將在單獨的協議中指明。
10. 責 任
10.1. 當合作夥伴的員工履行本協議規定任務,對另一方人員或設備造成任何損害、財物損害、間接或延續性損害時,合作夥伴不須相互承擔責任,除非此類損害是故意或重大過失。
10.2. 合作夥伴不須因使用提交的信息和數據所造成的損害而承擔責任。
11. 財務狀況
除非另有協議,否則每個合作夥伴僅負擔其工作部分的費用。
12. 修 改
x協議的所有修改和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如果本協議中有任何不可執行的
條款,應假設其餘條款仍保持效力。在此情況下,合作夥伴應設法將不可執行的條款替換為目的一致且具執行性的條款。
13. 出口管制
裝運和服務(合約的履行)的前提是,合約的履行不受任何國家或國際法規的限制,特別是出口控制法規和禁運或任何其他限制。合約夥伴有義務提供出口/國內裝運/進口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出口檢查或許可程序造成的延誤,應超過規定的交貨時間或期限。如果無法獲得某些項目所需的任何許可證,則該合約應視為未就有關項目訂立合約;由於這一原因以及上述違反期限的規定,任何損害賠償要求應被排除。
14. 生效、期程及終止
14.1 該合約於2020年3月1日生效,最初有效期為三年。該合約將在實施的第三年進行審核,並且在本合約到期之前的六個月內,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再延長三年,或雙方在相同條件下達成協議的期限。
14.2 如果協議終止,除非合作夥伴另有約定,否則應完成當前的行動。
15. 爭 議
x合約完全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的約束,漢堡是本合約架構內任何爭議的唯一管轄地。
謹此為證,雙方已簽署本協議。
xxxx,
赫姆霍茲吉斯達赫 材料及海岸研究中心
Prof. Dr.
Scientific Director Administrative Director
00000 xxxxxxxxxxx000x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xx
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