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20822-1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次性血红蛋白比色片 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SHXM-00-20220822-1155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0811-DSITC221898
采购人:上海市血液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23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HXM-00-20220822-1155(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0811-DSITC221898)
2、项目名称:一次性血红蛋白比色片 1
3、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4、预算金额:800000.00 元
5、最高限价:包 1-800000.00 元
6、采购需求:
包号 | 包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包基本概况 介绍 | 最高限价 (元) | 备注 |
1 | 一次性血红蛋白比色片 1 | 160000 | 800000.00 | 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四章 采购 需求 | 800000.00 |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止。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 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4 供应商应提供报价货物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报价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3.5 报价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有效期内的报价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合法获得报价产品的其他证明。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08-23 至 2022-08-26,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3、方式:网上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2-09-01 15:00:00(北京时间),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地点:上海市宁波路1号10楼会议室。
五、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2022-09-01 15:00:00(北京时间)
2、地点:上海市宁波路1号10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协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2、项目所属行业:工业
3、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参与。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推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5、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其他说明:
5.1 凡参加本项目的合格供应商需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接受邀请,并在上述获取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关注微信公众号“东松投标”进行报名信息完善或购买纸质采购文件。
5.2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合格供应商可在采购云平台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代理机构购买,纸质采购文件售价¥400.0 元,售后不退。
6、协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6.1 供应商需在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同时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
6.2 协商时请供应商代表持可无线上网并可登录政采云平台进行协商的笔记本电脑、协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协商。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xxxxxxxxx:xxx 0000 xxx:000000
联系人:xxx
xx方式: 021-62088206传真:021-620882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 0 x 00 x
xx:000000
联系方式:021-63230480 转 8603、8618
联系人:xxx、xx传真:63299235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
电话:000-00000000 转 8603、8618
第二章 响应须知
一、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响应文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
1.1 报价响应函(详见第五章格式 1)
1.2 采购报价表(详见第五章格式 2)
1.3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响应索引表(详见第五章格式 3)
1.4 响应偏离表:包括采购内容响应情况,填写响应偏离表(详见第五章格式 4)
1.5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详见第五章格式 5)
1.6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五章格式 6)
1.7 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五章格式7)、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五章格式8)等。(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8 联合体参与协议格式(如有)(详见第五章格式9)
1.9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2、响应文件中凡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供应商应当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供应商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其响应无效。
3、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本1份(1.全套正本加盖公章的响应文件扫描件,文件格式为.PDF;2.全套可编辑响应文件WORD版本)。
二、保证金 1、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金额(元) | 开户银行 | 收款户名 | 收款账号 | 交付方式 | |
1 | 16000 | 浦发银行xx支行 | 上海东松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763634292323474 | 线下转账 |
2、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提交。
3、保证金按上述第1条规定的交付方式进行支付。供应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证金的,需在银行转账水单中明确采购编号及包件号。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保证金以转账方式交纳的,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到账,否则将默认为未提交保证金而导致其响应无效。
5、供应商同时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采购云平台录入保证金相关信息,采购人将根据银行入账情况在政采云平台进行确认。
6、供应商未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响应无效。三、采购程序
1、供应商应当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协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 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协商小组将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四、评审方法与程序 1、成立协商小组
协商小组:协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
2、协商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根据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协商程序
3.1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协商小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2 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协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 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3.4 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以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4.1 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
4.2 在截止时间后递交或未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响应文件。
4.3 未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
4.4 报价有效期、交货期限及付款方式任一条款存在偏离。
4.5 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4.6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采购限价。
4.7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8 其它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无效情形。
五、其它
1、报价要求
1.1 成交价格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成交价格应包括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货物、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如有缺漏项,视作无效。
1.2 成交价格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购人均予以拒绝,视作无效。
1.3 本项目报价不得超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采购限价,否则视作无效。
1.4 本采购项目以人民币报价。
1.5 报价有效期不少于90日。
2、付款方式:具体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3、支持资料
标注“★”号的技术参数条款,响应文件对“★”条款需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包括技术白皮书(Data sheet)、技术说明书、产品介绍彩页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注册证等)等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如果技术支持资料页数较多,供应商可以只提供关键页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包含响应参数所在页的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未提交技术支持资料或提交技术支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协商小组可判定该技术参数负偏离。 4、信用记录查询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时间不早于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结果截图后留存在评审报告内,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视作响应无效。
5、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终止
在采购过程中协商小组认为成交价格不合理或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任一响应文件无效情形,采购人将终止采购活动。
6、定义
6.1“日”系指日历日。
6.2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7、电子平台操作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规定,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工作必须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进行。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并管理,政采云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若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请与上海市财政局及政采云有限公司联系,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800 号,客服电话:000-000-0000。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仅作为平台使用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项目受邀供应商在响应前应当自行了解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投标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愿意承担电子招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询问与质疑
1、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询问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两日前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供应商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5.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5.4 事实依据
5.5 必要的法律依据
5.6 提出质疑的日期
6、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等书面形式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部,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转8603、8618,地址:xxxxxxxxx0x00x。
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自收到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9、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采购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在原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七、代理服务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在接受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需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按照 1980 号文规定的收
费标准的 90%。服务费用不足 6000 元的,按 6000 元收取。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一、推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三、促进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若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协商时不予认可。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一次性血红蛋白比色片 1
2、交货期:按采购人要求按需供货。
3、交货地:上海市血液中心
4、数量:160000 人份(可根据血液采集量, 采购数量允许有±10%增减)
5、付款方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申请财政支付。二、技术要求
1 | 包装规格:4*50 片/盒,密封包装 |
2 | 精确定量测量血红蛋白,符合体外诊断医疗器材指令 98/79/EC 的要求 |
★3 | 检测范围:0-25.6g/DL(0-256g/L);双波长检测(506nm 和 880nm)等 消光点下全血吸光度,带有浊度补偿功能 |
★4 | 耗材类型为一次性安全型测试片,虹吸采样、不需要移液枪 |
5 | 样本种类:末梢血或静脉血 |
6 | 样本吸样量≤10ul |
7 | 耗材存储条件:10-40℃条件下;保质期≥2 年,开封后不受影响 |
三、售后服务和其他要求
1 | 供货产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验收后360 天。如提供的产品有效期少于360 天,则对临近效期的产品提供退换货,且提供的产品有效期必须至少 360天的同类产品,并承担产生的相应检测费用。 |
2 | 同批产品发现质量问题,数量超过供货量的 6‰,则该批产品作退货处理。若同批产品发现质量问题但数量未达 6‰,则: 1)使用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赔付比例为 1:1。 2)使用中或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赔付标准参照该产品供应给临床的 价格折合成耗材数量。 |
3 | 运输条件:可用适宜的运输工具运输,运输中应防止重压、雨雪淋袭和 剧烈碰撞; |
4 | 储存要求:包装后的比色片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 害、有腐蚀的物质混存。 |
5 | 本项目采用一次采购分批供货方式 |
第五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报价响应函
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采购邀请,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 (供应商名称、 地址) 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及一份电子文档:
(1)报价响应函
(2)采购报价表
(3)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响应索引表
(4)响应偏离表
(5)资格证明文件
(6)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7)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供应商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第(插入编号)、(补遗文件)(如有)。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3)本项目报价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 90 个日历日。
(4)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采购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5)供应商是所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法所有人,或已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有效的授权。
(6)与本采购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
供应商开户银行: 供应商帐号: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 |
供应商名称: |
公 章: |
2、采购报价表
项目名称: 包件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包 号 | 包名称 | 品牌和规 格型号 | 制造厂 家名称 | 产地 | 质量保证期 (月) | 交付日期 (天) | 单价 | 数量 | 单位 | 金额 (元) |
投标总价(元): | ||||||||||
投标总价(元)(大写): |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开标一览表”的相关内容应与《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填写一致。
(3)投标人应按照《采购需求》和《响应须知》的要求报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响应索引表
项目名称: 包件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 资格性符合性 审查内容 |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要求 | 响应内容 | 索引目录(页码) |
页至 页 | ||||
页至 页 | ||||
…… | …… | 页至 页 |
说明:
请按照下述《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内容填写,供应商须对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内容及要求进行逐条响应,并就响应内容明确响应文件中所对应的页码。
资格审查要求表如下: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包件级 |
1 | 引用上海证照库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符合要求; | 项目级 |
2 | 自定义 | 法定基本条件 1 | 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承诺函; | 项目级 |
3 | 自定义 | 法定基本条件 2 |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 项目级 |
4 | 自定义 | 特定资格条件 | 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质要求的证明文件: 3.3 如果供应商是报价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供应商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供应商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 3.4 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有效期内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报价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3.5 报价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在有效期内的报价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合法获得报价产品的其他证明。 | 项目级 |
5 | 自定义 | 联合体参与 | x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 | 项目级 |
6 | 自定义 | 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政策 | x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 项目级 |
7 | 自定义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授权 |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采购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被 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项目级 |
8 | 自定义 | 保证金 | 提交并在电子采购平台中录入,金额为人民币 16000 元。 | 项目级 |
符合性审查要求表如下: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包件级 |
1 | 响 应 文 件 内容、签署等要求 | 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1、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规定格式提供《采购报价表》; 2、按响应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项目级 |
2 | 报价有效期 | 不少于 90 个日历日。 | 项目级 |
3 | 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报价应是唯一的,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 3、报价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及项目最高限价; | 项目级 |
4 | 交货期 | 按采购人要求按需供货 | 项目级 |
5 | 付款方法 | 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申请财政支付。 | 项目级 |
6 | 采购进口产品 政策 | 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项目级 |
7 | “★”条款 | 符合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 | 项目级 |
8 | 合同转让与分 包 | 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项目级 |
9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扰乱政 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项目级 |
10 | 关联供应商 | 1、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 项目级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包件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是否有偏差 | 偏差说明 |
说明:
(1)供应商须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进行点对点应答,并按序号填写本表,如报价产品实际内容与采购需求无偏差,在“是否有偏差”一列填写“无”。
(2)报价产品的内容和性能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如不完全一致,在“是否有偏差”一列填写“有”,还需填写偏差说明,并注明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在此粘贴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两面)
5.2 委托授权书
致: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 姓名, 职务)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公司项目的询价响应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响应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公司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直至报价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两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
日期:
6、资格证明文件
6.1、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 6.2、承诺函
x公司为参与 (项目名称)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本公司在此xxxx:我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声明。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3、“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图
(复印件加盖公章)
1、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4、其他
(如: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五章第 3 条“资格审查要求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7、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血液中心)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工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邀请》规定为准。
(6)供应商为联合体参与协商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7)响应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每个采购标的均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8)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9)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9、联合体参与协议(如有)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参加 项目的响应,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关系
1、甲乙双方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甲方作为主办单位,
乙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双方愿对投标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履行标书规定。 2、甲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
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二、双方责权
1、甲方负责 ,并确保相关项目达到国家标准规范,一次性通过验收。
2、乙方负责 ,并确保相关项目达到国家标准规范,一次性通过验收。
3、若本项目成交,甲乙双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承包合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4、甲方作为联合体双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的支付;甲方接受到属乙方的款项,应当在款项到达甲方的账户当天拔付给乙方。
5、甲乙双方在项目合作中必须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双方优质高效地完成各自负责的部分,承担各自负责部分的一切责任。
6、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
三、协议份数
x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份用于投标文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公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虹桥支行 | 开户银行:[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名 称] |
帐号:7311430183100000139 | 帐号:[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账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
按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 及《采购报价表》要求提供。
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 )。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2 交货时间: 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2.3 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交付。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 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3 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另有要求外,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6.验收
6.1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的,或存在隐蔽瑕疵的,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
6.2 甲方可根据招标文件货物实际情况确定采取以下适用的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甲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 6.1 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甲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 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另有要求外,甲方或第三方机构将参照财政部办公 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对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进行验收。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申请财政支付。 8.伴随服务
8.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首次使用耗材(如有)及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响应文件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3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退回差价。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4.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5.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5.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合同的补充、变更
16.1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6.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且在甲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止。[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19.3 本合同一式 叁 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9.4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双方文书、信息的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本合同书;
(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2 补充条款
若补充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之间有矛盾的,则以补充条款为准。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