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黃大仙各社區中心/社區會堂設施租用守則 (2023 年 1 月)
1. 申請資格
申請租用社區中心/社區會堂設施的資格準則如下:
(a) 所舉辦之活動必須符合公眾利益及不得與香港現行法律有所抵觸, 亦不應包含商業推廣及牟利目的。
(b) 原則上, 本處不會接納商業機構的申請 ( 包括以合辦/ 協辦機構提出的申 請)。然而,黃大仙民政事務專員/ 黃大仙區議會轄下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 可酌情批准商業機構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舉辦活動,但活動必須清楚與公眾利益相關,並為區內社羣所關注,而在區內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提供場地,大大有助推動當區社羣出席和參與。
(c) 申請人必須是合法團體或政府認可/ 贊助組織/ 團體或其他非牟利團體,如 申請人並不屬上述團體/ 機構,黃大仙民政事務處將按照其申請舉辦的活動另行審議。
(d)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會因應情況,在有關社區中心/社區會堂制定政策,讓指定團體優先租用其設施。有關詳情請參閱附件三。
(e) 為善用社區中心/社區會堂場地資源,各禮堂設施設有最低參與人數,詳情如下:
最低參與人數 | |
慈雲山社區會堂 東頭社區中心禮堂 | 40 人 |
黃大仙社區中心禮堂鳳德社區中心禮堂 彩雲社區中心禮堂 竹園社區中心禮堂 慈雲山(南區)社區中心禮堂 | 10 人 |
(f) 為鼓勵申請人使用慈雲山社區會堂及東頭社區中心的禮堂設施, 舉辦大型表演活動, 若多於一名申請人屬[ 附件三] 的同一優先類別,則申請舉辦五 十人至二百人以下參與的活動, 將會獲得第二優先批核, 而申請舉辦二百人或以上參與的大型活動, 將會獲得第一優先批核。 若同時接獲兩個或以上屬同一優先類別的申請,則會以抽籤方式作決定。
(g) xxx民政事務處有權就任何申請作出最後決定。
2. 申請/繳費手續
(a) 申請人須於擬舉辦活動日期前最少兩星期, 向黃大仙民政事務處辦理申請手續。申請人須遞交已填妥的申請表, 並列明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 如有的 話)、 擬舉辦活動的目的及計劃內容。如申請人及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 如有的話)符合附件二所載的豁免收費條件,應在遞交表格時同時申請。
(b) 申請表格必須附有申請機構或團體負責人的簽署及印鑑方為有效。
(c) 申請表格可向黃大仙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黃大仙民政事務處各分處或各社區中心 / 會堂 索取 ( 詳情見附件一 ) , 亦可 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網 頁 (xxx.xxx.xxx.xx) 下載。填妥之申請表格可以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 ( 如以電郵方式遞交, 本處只接受電腦掃描的正本申請表檔案), 或於辦公 時間內( 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正) 親自送交本處,以便辦 理( 詳情見附件一)。 申請人須在遞交租用場地設施的申請時,一併提出豁 免收費的申請,並出示相關文件以資証明。有關豁免收費詳情, 請參閱附件二。
(d) 如收費活動獲豁免繳費, 申請人須在活動完結後一個月內, 遞交自行核證的帳目報表( 載於附件六),證明沒有從活動得到收益。申請人獲豁免繳費 而其後被發現不符合資格獲得豁免, 必須補付原獲豁免的費用。申請人在提交自行核證的活動帳目報表時無須提交單據及證明文件, 但由於民政事務處會對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的帳目報表作抽樣查核, 申請人必須保留有關活動的單據及證明文件兩年。民政事務處日後如選擇有關的自行核證活動帳目報表作抽樣查核時, 申請人須提交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 如申請人未能應民政事務處要求提交單據/證明文件,須補付原獲豁免的費用。
(e) 所有申請人,均會獲得書面回覆。申請獲准後, 申請人如擬更改活動性質或申請表格內所列各項細節, 須於活動舉辦日期十四個工作天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及詳列更改理由。 所有更改事項均需經再行審批後, 方會獲得批准。
(f) 申請人如擬取消活動, 須於活動舉行日期十四個工作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黃大仙民政事務處,並闡明理由。 申請人日後可憑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費通知書獲安排退回已繳款項。
(g) 申請獲准後,黃大仙民政事務處會將繳款通知書寄予申請人, 要求繳付場地租金(獲豁免收費申請人除外)。有關收費詳請,請參閱附件五。
(h) 申請人應盡早按繳費通知書所載方式付款。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費通知書會作為使用場地及設備的許可證, 申請人須在擬定活動開始之前, 向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負責人員出示。申請人切勿交付現金予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職員。
(i) 申請人當場如未能出示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費通知書或豁免繳費批准書, 即不得使用場地及設備。
(j) 如申請人沒有依時到場, 而且沒有按上文 2(f) 項所規定給予通知,已繳款項概予沒收。
(k) 申請結果將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未經批准, 不得增加或更改申請表所列的合辦機構/協辦機構。
(l) 申請人不可將獲配時段轉讓予另一機構。
(m) 如申請人已租用的場地因緊急支援安排之故須預留供政府部門使用, 例如讓受颱風影響的市民棲身, 或當有關設施用作臨時避寒/ 避暑中心時供尋求庇護者使用等,會盡早通知受影響的申請人。申請人可憑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費通知書獲退回已繳款項。
3. 預訂申請
(a) 為方便申請人提出預訂申請,申請人在每一季度開始前三個月首六天的辦公時間內( 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正)可向黃大仙民政事務處申請預訂使用社區中心/ 會堂設施,例如預訂在明年一月至三月( 第一季) 使用設施,最早可在十月一日至六日期間的辦工時間內遞交申請表。 如申請在四月至六月( 第二季)使用設施,則可於一月一日至六日期間遞交申請表, 如此類推。申請人可申請舉辦一次過完成或以三個月為限的活動。
(b) 在指定遞交表格期間,如在同一時段同一場地有多個團體遞交申請表格,除指定優先租用團體,其他申請人則以抽籤方式決定,若同時接獲兩個或以上屬同一優先類別的申請,則會以抽籤方式作決定。在其他時段遞交表格,黃大仙民政事務處一般會按申請人遞交申請表的先後次序逐一處理,但保留最後決定權,以便酌情處理個別申請。
(c)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會預留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供舉辦一次過完成活動的申請人優先使用。
(d) 若個別申請人有特殊需要,希望申請於星期六及星期日舉辦連續性班組活動,則需詳列申請理由,黃大仙民政事務處會考慮徵詢黃大仙區議會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酌情處理。
(e) 申請人須以書面方式提出預訂申請。申請人可向黃大仙民政事務處查詢有關可供預訂租用的時間的資料。
4. 可供租用時間及設施
(a) 黃大仙各社區中心/會堂設施可供租用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十時
(每日分為七節,每節二小時,即上午 8-10, 10-12,
下午 12-2, 2-4, 4-6, 6-8 及 8-10)
(備註︰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暫停開放)
(b) 申請人可租用各社區中心/ 會堂內的多用途禮堂、 會議室、活動室( 適用於 東頭社區中心)及化妝室等設施。各社區中心/會堂地址載列於附件一。
5. 申請人須遵守的規則及條件
(a)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下稱「《香港國安法》」)及其他現行法律:
(i) 申請人須明確聲明及確保不會在申請人所租用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場地內,從事根據《香港國安法》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其他有關法律屬可能構成或可能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ii) 申請人並須明確聲明及確保所有在申請人所租用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場地內從事的行為和活動,均符合香港特區現行法律。
(iii) 任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違反香港特區其他現行法律的行為, 均會向執法機關呈報。
(b) 為確保消防安全,申請人須遵從下列的規則及條件:
(i) 一般規定(適用於戶內及戶外活動)
◼ 參加人數不可超過各社區中心/ 社區會堂的禮堂的最高人數限制, 有關限制如下:
黃大仙社區中心 | 200 |
彩雲社區中心 | 350 |
竹園社區中心 | 250 |
鳳德社區中心 | 350 |
慈雲山社區會堂 | 400 |
慈雲山(南區)社區中心 | 120 |
東頭社區中心 | 450 |
◼ 租用的場所必須用作舉行指定的活動/項目。
◼ 不得更改所租場所的結構設計或間隔, 致令場所的負荷量超出指定限度,或對緊急逃生構成困難。
◼ 不得使用易燃的裝飾物。
◼ 如設置觀眾座椅,須把座椅分組相扣,每組不少於四張,每行不多於十四張。
◼ 電線須放置在適當地方,以免對觀眾或參加者構成危險。
◼ 不得在舞台設置易燃的布景或裝飾物。
◼ 不得在場內掛設易燃的充氣氫氣球。
◼ 所有出口門均不得上鎖。
◼ 所有樓梯、出口及走廊均須保持暢通無阻,並有足夠照明。
(ii) 戶外活動
◼ 如設舞台,舞台必須搭建穩固, 並符合屋宇署/ 建築署所規定的安全標準。此外,舞台須與其他建築物至少相距 6 米。
◼ 只可使用電力燈光設備作照明之用。
◼ 必須設置鐵馬,分隔觀眾/參加者與表演區、廣播系統及燈光控制間。
◼ 在下列每個地點擺放一個 9 公升裝水式/二氧化碳滅火筒:
⯎ 指揮站;
⯎ 主要出入口。
(c) 所辦活動必須按照申請人先前提交的程序進行。
(d) 除非事先獲得民政事務處批准, 否則申請人使用禮堂時,不得張貼或懸掛 海報、 標語、 橫額或肖像; 進行競投、 募捐或售賣活動;進食或容許除導 盲犬外的動物進入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 申請人須在活動進行期間, 維持場內秩序及紀律良好。 不得吸煙、 煮食、 燃點火種或使用煙火, 或在地上 灑粉末。
(e) 申請人須為會場布置承擔責任, 例如座位, 以及不得在牆壁、 家具及其他設備打上釘子或加上難於清除的物料, 例如清漆、 油漆或其他相類物料。 場內的設備、家具或構造物如有任何損壞,申請人須負責賠償。
(f) 申請人須在使用後把場地回復舊貌及清理場地。
(g) 申請人可自備音響器材。 如上演戲劇或舉行其他表演而需使用音響器材或燈光設備, 須於申請租用場地時一併提出申請。 如獲批准, 申請團體須提供有經驗技術員或操作員操作控制台, 並通知社區中心/ 會堂負責人員。 申請人須對活動引致的任何損壞負上全責。
(h) 民政事務處職員有權隨時進入申請人所租用社區中心/ 會堂的任何地方, 並可因應當時的情況,就申請人繼續使用場地,增訂條件。
(i) 申請人如違反本守則、 任何規則和條件, 除下文第 5(v) 條所載的後果外, 亦會因違規而被記分。 不論違規事項是否在同一活動中發生, 每宗事項都 會被記分和獨立計算。每宗違規事項所記的分數按嚴重程度計算,「 輕微違規」記 3 分、「 嚴重違規」記 5 分,以及「 非常嚴重違規」記 10 分。申請人在 12 個月內累計被記滿 10 分或以上,即會被禁止於下兩個季度在被記滿分的地區預訂社區中心/社區會堂及以合辦機構/協辦機構名義使用社區會 堂/ 社區中心設施,或視乎違規情況,即時被撤銷租用社區中心/社區會 堂設施的批准。記分制度詳情載於附件四。
(j) 民政事務總署已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 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就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表演由該三家機構
控制或管理的版權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播放或放映錄音製品、 音樂錄像和xx OK 錄像製品簽訂特許協議。申請人如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播放及/或放映的版權作品由該三家版權特許機構控制或管理, 而其表演、播放及/或放映該等作品並非相關特許協議所豁除, 申請人無須另行向上述機構申請特許。豁除事項載於附件七。申請人不得妨礙、阻礙或阻 止上述機構為行使相關特許協議所訂進入場地的權利( 如有) 而進入申請人 使用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任何地方。
(k) (i) 除第 5(j) 條另有規定外, 申請人除非已自行支付費用及開支以取得並備存有關版權擁有人所規定或必要的一切所需批准、許可證或牌照, 否則不得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或其任何地方使用( 不論屬表演、放映或播 放或其他方式) 任何版權作品( 包括但不限於歌詞、音樂、戲劇、預錄音樂、音樂錄像、xx OK 錄像及影片)。
(ii) 在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期間,申請人不得及須確保其獲授權使用者不會進行或作出任何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的表演或作為。
(l) 就第 5 條而言,「知識產權」指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用名稱、設計產權、 版權、 網域名稱、 數據庫產權、 專門技能產權、 新發明、 設計或程序及其他知識產權,不論有關知識產權屬已知或日後產生( 不論屬任何性質及在任何地點產生),以及在個別情況下,有關知識產權是否已註冊, 包括要求獲授任何該等權利的申請。
(m) 申請人如表演、 播放及/ 或放映任何音樂版權作品, 須填寫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的節目報表,並於最後一次表演的日期起計 30 天內把填妥的報表交回該協會。
(n) 申請人以及其成員、合伙人、僱員、承辦商、代理人及持牌人(下稱申請人的「有關連人士」),不論是否應邀者,在使用或身處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期間, 概須自行承擔風險。 政府或其任何僱員、 代理人或承辦商, 均無須為下列任何事項或就下列任何事項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i) 不論何種原因( 不論是否因為政府及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作為、不作為、失責或疏忽) 導致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的任何財產有所損失或損壞;或
(ii) 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受傷或死亡( 除非該等傷亡是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而上述事情均由於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中心/ 社區會堂而 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或源於或關於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中心/社區會堂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o) 申請人須就下列事項對政府作出彌償,並全面而有效地持續作出彌償:
(i) 任何及所有共同或個別向政府威脅作出、提出或成立的申索(不論是否全部或部分成功、妥協、和解、撤回或中止)、訴訟、調查、索求、法律程序或判決(下稱「申索」); 以及
(ii) 政府因任何申索或就任何申索須支付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關於法律責任的費用、損失賠償、損害賠償、訟費、收費或開支(包括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判給費用、訟費、付款、收費及開支);
而上述事情均由於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或源於或關於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中心/社區會堂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包括上文第 5(n) 項所提述的任何損 失、損壞、受傷或死亡( 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引致的傷亡除外),以及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遭侵犯。
(p) 如源於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疏忽, 而引致政府或其任何僱員、 代理人或承辦商的任何財產有所損失或損壞, 或政府任何僱員、 代理人或承辦商受傷或死亡, 申請人須向政府作出彌償, 並全面而有 效地持續作出彌 償。
(q) 就第 5(n)項、第 5(o) 項及第 5(p)項而言, 「疏忽」的涵義與《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 71 章)第 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相同。
(r) 社區中心/社區會堂內不准吸煙、煮食、放煙火等。
(s) 申請人如要求提供空調,可在遞交使用場地申請表時同時提出申請,並繳 付所需金額。 如申請人乃獲豁免收費機構,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會在參加人數達 15 人的情況下免費提供空調,同時亦會酌情處理空調系統的預設温 度。
(t)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有權不批准任何申請人使用社區中心/社區會堂(包括其場地及設備)。如有需要,黃大仙民政事務處可隨時收回已租借的場地及取消有關批淮。
(u)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保留隨時修改此租用守則任何內容的權利, 而無須另行通知,同時亦保留一切有關租用事宜的最終決定權。
(v) 申請人亦須遵從並遵守民政事務處或區議會╱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按情況所需而不時就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的租用而可能增訂的守則、 建議、 規則和特別條件, 並須確保獲准進入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的其僱員、 代理人、協辦機構、承辦商及所有其他人士同樣遵行。
如申請人沒有遵守本文所載的任何規定或條件, 或民政事務處或區議會╱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可能不時增訂的守則、 建議、 規則和特別條件, 民政事務處有權取消申請人已覆實的訂租、 即時終止讓申請人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 以及沒收申請人租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的已繳費用。 在此等情況下,申請人須立即離開社區會堂/社區中心。
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一般性原則下, 民政事務處有權就本文所載的規則及 條件作出詮釋及例外規定。
(w) 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的核准使用時段完結並不影響本文所載任何可予遵從或履行的規則及條件, 即使核准使用時段完結亦然(包括但不限於第 5(o)條及第 5(p) 條),而有關規則及條件須留存,並繼續對申請人具約束力,以及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xxx民政事務處二零二三年一月
附件一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
各分區辦事處及各社區中心/社區會堂一覽表
名稱 |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電郵 | |
1. |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 民政諮詢中心 | 黃 大 仙 x x x 138 號 x x 辦 公大樓 2 樓 201 室 | 2322 9701 | 2352 1841 | -- |
2. |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 黃大仙下 分處 | 黃 大 仙 正 德 街 104 號 黃 大 仙 社區中心 106 室 | 0000 0000 | 0000 0000 | -- |
3. |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 鳳德分處 | 鑽 石 山 鳳 德 x 111 號鳳德 鳳德 社 區 中 心 地 下 G 04 室 | 2328 5195 | 2324 4590 | -- |
4. |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 慈雲山分處 | 慈 雲 山 慈 樂 樂歡樓底層 1 樓 | 2324 1871 | 2353 5871 | -- |
5. | 彩雲社區中心 | 黃 大 仙 牛 池 灣 彩雲 ( 一 ) 彩 鳳 徑 38 號 | 3143 1159 | 3549 6051 | cwecc_wts@ had. gov. hk |
6. | xxxxxx | xxxxxx 00 x | 0000 0000 | 0000 0000 | cyecc_wts@ had. gov. hk |
7. | 鳳xxxxx | x x x x x x 000 x | 2328 5618 | 2324 4590 | ftecc_wts@ had. gov. hk |
8. | 慈雲山社區會堂 | 慈 雲 山 慈 樂 樂歡樓底層 2 樓 | 0000 0000 | 0000 0000 | twsch_wts@ had. gov. hk |
9. | 慈雲山 ( 南區) 社區 中心 | 慈雲山xxx 00 x | 2350 1037 | 2324 4575 | twssecc_wts@ had. gov. hk |
10. | 黃大仙社區中心 | 黃 大 仙 正 x x 000 x | 2350 1350 | 2324 4575 | wtscc_wts@ had. gov. hk |
11. | 東頭社區中心 | 黃大仙樂善道 26 號 | 3167 7419 | 3167 7420 | t tcc_wts@ had. gov. hk |
附件二
社區中心 / 社區會堂豁免收費詳情
1. 民政事務總署及政府其他部門可免費使用設施。
2. 以下任何一類機構租用設施以舉辦非牟利活動,可獲完全豁免收費:
(i) 資助福利機構;
(ii) 資助教育機構、津貼學校和非牟利學校;
(iii) 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的辦事處;
(iv) 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或慈善信託;
(v) 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牟利機構:
• 根據《社團條例》(第 151 章)註冊的機構;或
• 根據《公司條例》(第 32 章)成立為法團的機構;
而該等機構的會章或組織章程大綱明確規定當機構解散時,成員不會分攤任何利潤或資產。
(vi) 政府認可的地方委員會/團體,如地區青年活動委員會、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互助委員會、鄉事委員會、街坊福利會、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等。
3. 立法會和區議會的候選人如申請在提名結束後至選舉日期間,使用有關設施以進行選舉會議,則可獲完全豁免收費。
附件三
申請租用黃大仙區各社區中心/社區會堂設施之優先次序
1. 若同一時段有超過一個團體申請租用場地,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會根據以下優先次序批出場地:
a. 民政事務處及其他政府部門
b. 區內業主立案法團每年舉行一次不少於 40 人的業主周年大會及一次不少於 40 人的業主大會 (人數限制只適用於禮堂)
c. 黃大仙區議會、其屬下委員會/ 工作小組、政府認可的黃大仙區內地方委 員會及主要地區團體:包括分區委員會、黃大仙區青年活動委員會、黃大仙區撲滅罪行委員會、黃大仙區防火委員會、黃大仙區文娛協會、黃大仙兒童合唱團、黃大仙區康樂體育會、黃大仙區學校聯絡委員會、黃大仙區健康安全城市
d. 本租用守則附件二所列獲豁免收費的黃大仙區內其他機構及團體
e. 本租用守則附件二所列獲豁免收費的黃大仙區外其他機構及團體
f. 上述以外的其他機構及團體
2. 若有兩個或以上團體 (同屬上述第 1 項的同一優先類別) 申請同一時段的同一場地,則會以抽籤方式作決定。
(甲) 架構
違規記分制度
附件四
項目 | 違反規則和條件的事項 | 違規 嚴重程度 | 所記分數 |
1 | 參加人數未達最低規定。 | 輕微違規 | 3 |
2 | 遲到 15 分鐘或以上。 | ||
3 | 輕微行為不當或違規,例如在場地造成滋擾、 在地板灑上粉末、沒有清理場地和把場地回復原狀、 沒有事先獲得民政事務處批准懸掛橫額、張貼海報或標語、 進食 等。 | ||
4 | 未能在活動舉行日期 14 個工作天前給予通知而取消使用獲配時段。註 一 | ||
5 | 未能在活動舉行日期 14 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要求更改活動性質或增加/ 更改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註 一 | ||
6 | 未能出示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的批准信。 | ||
7 | 沒有依時交還場地。 | ||
8 | 參加人數超過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最高人數限制。 | 嚴重違規 | 5 |
9 | 沒有在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交活動後帳目報表,或未能應要求提交單據/證明文件。 | ||
10 | 沒有到場使用設施。 | ||
11 | 沒有事先取得民政事務處批准而更改活動性質或增加/ 更改合資格的合辦/ 協辦機構。 | ||
12 | 令設施永久損壞,例如導致廣播系統和硬件需更換。 租用機構需繳付更換設備的費用。 | 非常嚴重違規 | 10 ( 或視乎情況即時撤銷使用設施的批准) |
13 | 嚴重行為不當和違規,例如吸煙、煮食、 燃點火種或使用煙火等。 | ||
14 | 把獲配時段轉讓予另一機構。 | ||
15 | 活動收費,與原本聲稱為非收費活動不符。 | ||
16 | 沒有事先取得民政事務處批准而進行競投、 募捐、 售賣活動。 | ||
17 | 增加不合資格的合辦/ 協辦機構 |
註一: 由於處理申請需時,此規定亦適用於在活動舉行日期前少於 16 個工作天提交的申請。
(乙) 違規記分制度的規則
1. 違規記分制度以當區為計算基礎。
2. 根據違規記分制度,申請機構或租用者如違反規則或條件, 會被記分。 每宗違規事項都會被記分以及獨立計算,不論違規事項是否屬同一活動。 每宗違規事項所記的分數按嚴重程度計算, 「輕微違規」記 3 分、「嚴重違規」記 5分,以及「非常嚴重違規」記 10 分。對於有協辦機構的申請,只有申請機構或租用者須就違反規則或條件被記分。
3. 有關機構或租用者在 12 個月內累計被記滿 10 分或以上,即會被禁止於其後兩個申請季度在當區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 所有導致有關禁令的分數將會被悉數撤銷。日後出現的違反規則和條件事項, 會重新累計分數。 如有關機構在該季及/ 或下一季有其他租訂獲批, 除非另有指示, 否則仍可使用已獲分配的節數,直至該季為止。
4. 假如租用機構在同一活動有兩宗或以上違規事項, 會先取該活動中記分較多的違規事項,以按上文第 3 段所載計算及禁止其申請租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餘下未有計入上述申請禁令的違規事項所記較少的分數將會順延計算。
5. 有關機構如被發現違反規例或條件,會接到固定形式的警告信, 列明違規性質、被記分數和有效期限。信中並會載列所有違規事項,以及累計被記 10 分或以上的後果。
6. 接到警告信的機構可在信件發出日起計兩星期內提出書面申述, 交民政事務專員考慮。民政事務專員如認為申述有理,有權不予記分。
租用黃大仙區社區中心/社區會堂設施收費表
附件五
設施 | 收費(每小時) | 備註 | ||
多用途禮堂 – 基本收費 | $90 | 提 供 椅 子 , 如 有 需要 , 申 請 人 須 自 備擴 音 系 統 , 自 行 聘請 技 術 員 操 縱燈光 控 制 板 , 並 須 自 行 安排座位。 | ||
多用途禮堂 – 空調收費 | 彩雲社區中心 | : | $140 | |
竹園社區中心 | : | $140 | ||
鳳德社區中心 | : | $140 | ||
慈雲山社區會堂 | : | $140 | ||
東頭社區中心 | : | $140 | ||
慈雲山( 南區) 社區 中心 | : | $89 | ||
黃大仙社區中心 | : | $89 | ||
多用途禮堂 – 使用燈光控制板 | $18 | 提供椅子 | ||
化妝室(男或女) – 基本收費 | $6.5 | |||
化妝室(男或女) – 空調收費 | $7 | |||
會議室 – 基本收費 | $44 | |||
會議室 – 空調收費 | $10 | |||
羽毛球場 – 基本收費 | $68 | |||
羽毛球場 – 空調收費 | 彩雲社區中心 | : | $140 | |
竹園社區中心 | : | $140 | ||
鳳德社區中心 | : | $140 | ||
東頭社區中心 | : | $140 |
附件六
致 : 黃大仙民政事務處
獲豁免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租金帳目報表
A 部 : 基本資料
社區會堂/中 | 心名稱: | ||
租用設施: | 活動名稱: | ||
申請機構: | |||
活動日期: | 活動時段: | ||
參加人數︰ |
B 部 : 收支結算 (截至 )
(A) | 收入總額 (詳見 C 部) | 元 |
(B) | 開支總額 (詳見 D 部) | 元 |
(C) | 收支結算 [(B)-(A)] | 元 |
C 部 : 收入項目詳情
項目 | 數目/數量 | 單價(元) | 收入總額(元) |
例 1︰參加者/觀眾收費 | |||
例 2︰X 公司贊助 | |||
1. | |||
2. | |||
3. | |||
4. | |||
5. | |||
總額︰ |
D 部 : 支出項目詳情
項目 | 開支總額(元) |
1. | |
2. |
3. | |
4. | |
5. | |
總額: |
E 部 : 由申請機構的獲授權人所作的證明
1. 本人謹此證實上述資料正確無誤,而 C 部已詳列所有收入來源(包括所獲贊助和捐贈),並無任何遺漏。
2. 申請機構及協辦機構(如有)均沒有從活動中賺取利潤。
從活動中有賺取利潤,並同意向政府繳付應付設施租金。
簽署 | : | |
姓名 | : | |
職位 | : | |
機構名稱 | : | |
申請機構的正式印鑑 | 日期 | : |
附註: |
1. 此帳目報表只適用於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 |
2. 如獲豁免繳費, 申請機構須在活動完結後一個月內,向本處提交帳目報 表。 |
3. 申請機構在提交帳目報表時無須提交單據及證明文件。但由於民政事務處會對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的帳目報表作抽樣查核,申請機構必須保留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兩年。民政事務處日後如選擇有關活動作抽樣查核時, 申請機構須提交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 |
4. 在這份表格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用作核對豁免繳費的申請。收集的資料可能會為此目的而披露予有關方面。如欲更改或查閱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可以書面向黃大仙民政事務處的公開資料主任提出, 地址: 黃大仙xx x 138 號xx辦公大樓 6 樓。 |
附件七
民政事務總署已就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表演有版權的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播放或放映 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和xx OK 錄像製品,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香港音像 版權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簽訂特許協議。 申請人如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表演、 播放及/ 或放映的版權作品由該三家版權特許機構控制或管理, 而其表演、 播放及/或放映該等作品並非相關特許協議所豁除, 申請人無須另行向上述機構申請特許。 有關的豁除事項節錄如下。
除外條款 / 不包括的權利 / 權利保留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 除外條款
x牌照合約不得擴展為或包括以下授權:
(a) 任何於螢光幕牆的影像音樂播放;
(b) 使演出作品能在持牌場所地域之外被聽見/看見的權利;
(c) 複製任何本協會之曲目;
(d) 有關任何涉及聲音或影像紀錄之版權。
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 – 不包括的權利
(a) 此牌照協議並不授權持牌人作任何可能侵犯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之任何版權之行為。
(b) 此牌照協議並不伸延至授權等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進行複製、重新混音、複錄或輯錄。
(c) 此牌照協議並不准許持牌人使用未經授權之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
(d) 此牌照協議明確地不包括非本公司管理之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
香港音像聯盟 – 權利保留
(a) 香港音像聯盟及/或其會員在此xx保留所有未經明確許可予持牌人的有關其擁有或控制的作品及權利。
(b) 本條文所載任何條款,均不得解釋為授權持牌人進行以下行為:
(i) 將作品包括在廣播內、或以複製、製作複製品、重新混音、複錄、輯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作品, 或作任何其他可能構成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或
(ii) 公開播放任何未經授權複製的作品。
(c) 持牌人明確承諾並保證將不會進行上述第 b 段所列的行為。
(d) 香港音像聯盟及其會員在此xx保留所有追討未經授權或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的權利及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