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Ⅰ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Ⅰ类户的载体包括存折、芙蓉锦程借记 IC 卡等。
成都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综合服务协议
为保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服务管理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包含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外币储蓄账户。其中,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Ⅰ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Ⅰ类户的载体包括存折、芙蓉锦程借记 IC 卡等。
Ⅱ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Ⅱ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Ⅲ类户为客户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成都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户无实物载体。
第二条 基本约定
1.客户自愿选择在成都银行办理个人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成都银行同意为客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2.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成都银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及对外公布的小额账户或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
3.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学历、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接受成都银行的审核。成都银行因核实需要有权采集客户生物信息(包括人脸信息等),要求客户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接受相关询问,如客户拒绝配合,成都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开户申请。对无法审核代理关系、经审核后无法确认身份真实性或怀疑利用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开户申请,成都银行有权拒绝。客户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存在伪造、欺诈、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等不诚信行为,或账户存在可疑交易等,成都银行有权中止履行服务承诺,停用账户等,并由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客户开立的Ⅱ类账户可以与本人在成都银行或他行的 I 类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绑定,Ⅲ类账户应与本人在成都银行的Ⅰ类户进行绑定。
5.成都银行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要求,对个人客户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数量限制,客户不能超过数量限制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在监护人的监督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其账户使用行为及交易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7.客户开户后,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成都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如因客户未及时办理手机号码变更造成的已开通短信银行的账户发生信息泄露等,成都银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都银行根据系统记录的客户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8.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客户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恶意利用成都银行优惠措施或个人结算账户出现经成都银行认定的可疑交易等,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停止客户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或暂停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如客户被公安机关认定或成都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
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暂停客户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拒绝客户的开户申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9.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客户同意成都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Ⅱ、Ⅲ类户的转账、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
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本行贷款发放和归还本行贷款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Ⅲ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 5000 元,年累计限额为 10 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
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2000 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5 万元。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
过人民币 2000 元,剩余资金将原路返回客户绑定账户。(本行小额贷款发放和贷款资金归还,须遵守余额限制规定,贷款资金归还不受限额规定)
10.客户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银行账户使用。
11.客户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同意按照成都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成都银行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客户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同意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12.成都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客户的结算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13.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成都银行在发现客户个人结算账户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停止账户服务。成都银行确认客户个人结算账户为冒名开户的,有权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纳入久悬未取专户核算。
14.客户个人结算账户被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暂停涉案账户所有业务并暂停客户名下其他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客户个人结算账户自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者无法合理证明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对应关系的,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暂停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用于特定用途的个人结算账户,若长期未发生实际金融交易,成都银行有权对该账户进行功能限制,并请客户重新进行身份识别,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对于以上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情形,客户应及时到成都银行重新核实个人身份,并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5.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1 号)关于
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规定,客户可以通过网点、登录成都银行网站、拨打 95507 咨询等方式了解成都银行相关服务价格标准。
16.成都银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成都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明示。成都银行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明示。成都银行公告内容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客户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客户同意按成都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成都银行采用扣收的方式从客户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成都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成都银行芙蓉锦程借记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如有需要,如果客户不愿接受成都银行公告内容的,应在成都银行公告施行前向成都银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客户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客户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客户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客户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成都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成都银行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成都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条 芙蓉锦程借记卡领用协议
1.客户领取芙蓉锦程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损失,成都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芙蓉锦程借记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的基本功能。客户可申请开通Ⅰ
类户借记卡内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的基本功能。客户可通过签约开通约定转存、代收代付等功能,但应遵守成都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对于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3.芙蓉锦程借记卡在境内通过监管机构认可的银行卡、第三方组织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境外交易按与银行卡组织约定清算币种及相应的活期帐户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4.客户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自助转账功能,也可在开卡后另行申请开通。开通后,每卡每日通过自助柜员机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含)人民币、转出次数不超过 100 亿次,每卡每年通过自助柜员机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 1830 万元
(含)人民币。其中,成都银行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 ATM 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控制。客户可在开通后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自助柜员机自助转账功能的关闭及相关限额的调整。
客户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可选择两种转账模式,即实时转账与非实时转账。选择实时转账的客户,在客户确认后,转账资金将实时到账;选择非实时转账的客户,在客户确认后,我行在收到转账申请 24 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我行受理此项业务 24 小时内,客户可向我行申请撤销转账。
5.客户在境内 ATM 上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 20000 元(含)人民币;客户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6.客户个人持境内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 10000
元(含)人民币;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元(含)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客户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特别说明,客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每卡每日消费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 1000000 元(含)。 7.芙蓉锦程借记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客户可在 POS 上选择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主账
户或芙蓉锦程借记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8.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上限为 1000 元(含)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9.客户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成都银行营业网点、ATM 等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10.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退货错账资金退入芙蓉锦程借记卡主账户。
11.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客户签名的交易凭证或成都银行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 IC 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芙蓉锦程借记卡通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成都银行对客户提供带有银联标识的芙蓉锦程借记 IC 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社保卡等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在商户 POS 机具通过“闪付”方式进行一定金额内的交易时,无需签名和输入密码,成都银行有权认为该交易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可通过成都银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进行修改或关闭该项功能。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芙蓉锦程借记 IC 卡通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12.芙蓉锦程借记卡的复合卡以及基于 IC 卡系统发行的非标准卡,如 SD 卡、SM 卡等设有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卡片原则上不可用。有效使用期届满前,客户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成都银行柜面业务相关规定到柜台办理卡片换领和卡内资金转移;芙蓉锦程借记卡有效期届满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13.芙蓉锦程借记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芙蓉锦程借记卡芯片未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芙蓉锦程借记卡芯片已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 30 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14.如果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联机交易是指连接成都银行系统验证的交易。
15.客户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进行交易,因受理或结算等原因造成账户可用余额少于交易金额而反生账户欠款时,客户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并尽快还清欠款。
16.如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成都银行不能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相关信息时,成都银行有权不予受理;因上述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客户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成都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17.客户使用成都银行的 ATM 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成都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销毁处理。其他银行的 ATM 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18.客户不得以和商户或成都银行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成都银行款项。
19.客户可通过成都银行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了解其芙蓉锦程借记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客户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 40 天内向成
都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 60 天内向成都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持卡人应主动向成都银行提出账务变动核查申请。
20.客户办理芙蓉锦程借记卡换卡业务且卡号变更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客户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1.客户持有的芙蓉锦程借记卡如连续一年未发生由客户主动发起的交易,且余额为零,成都银行有权将其转为睡眠卡;如连续三年未发生由客户主动发起的交易,且余额为零,成都银行有权将其销卡。
22.成都银行对借记卡部分交易提供了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大额交易短信提醒、账户安全锁,如客户未对借记卡部分交易进行防控,导致资金损失等,由客户承担责任。
第四条 密码使用约定
1.账户密码由客户在办理开户或激活时直接设置。客户需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2.芙蓉锦程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客户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客户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3.客户若前往银行卡交易高危地区(主要为境外用卡地区)使用芙蓉锦程借记卡时,应妥善保管、使用卡片,开通微信银行/网银/手机银行/动账短信等及时了解账户动账情况,回国后应及时换卡、换密,防范风险隐患。
4.若客户否认交易非本人交易,疑似盗刷(取);鉴于资金支付类交易均为有卡有密交易,成都银行作为一个经营性企业,无权对此事展开调查。若客户对发生的交易有权益诉求,则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尽快向有权机关报案案侦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人权益申诉;成都银行对于公安机关或其他第三方有权机构的调查予以积极配合。
5.客户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账户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解锁后才能继续使用。
6.账户密码遗忘时,客户应按成都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账户凭证到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7.客户若将账户绑定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用于支付,通过第三方发起签约请求,我行将根据客户预留在本行的相关信息进行验证;对于通过第三方支付的,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支付管理我行不承担相关支付管理责任。
第五条 挂失业务约定
1.客户应妥善保管所持银行卡、存折或存单等账户凭证,如账户凭证遗失或被盗,应按成都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及时通过营业机构、95507、网上银行等途径办理挂失。
2.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 5 天(可多次申请),有效期满后挂失失效,成都银行不再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书面挂失不设有效期,若客户选择挂失止付的,办理挂失后续处理或挂失撤销前账户始终处于止付状态。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均为口头挂失。
3.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客户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
4.挂失生效后,客户应按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成都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发、销户或撤销手续。
5.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成都银行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6.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成都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1)客户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2)客户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3)成都银行调查情况,遭客户拒绝的;
(4)遗失或被窃芙蓉锦程借记卡片上无客户签名。第六条 销户业务约定
1.客户终止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时,应按成都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所有签约关系、将卡(或存折)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除后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卡(存折或存单)凭证交还成都银行。
2.办理Ⅱ、Ⅲ类账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客户同意按照成都银行新开立账户的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3.芙蓉锦程借记卡销户时,若芯片损坏,电子现金余额需销卡 30 天后,才可领取。联名复合卡涉及行业应用的电子现金余额按相关机构的行业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个人结算账户反洗钱规定
1.客户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展本业务所出示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资料,客户需提供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不得利用账户服务进行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成都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客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成都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上游犯罪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成都银行有权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暂停或中止办理业务或者终止本协议。
2.客户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成都银行发现客户交易存在可疑情况的,成都银行有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的义务。对于可疑交易可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3.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成都银行应同时对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4.成都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 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必须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客户在使用账户服务过程中应及时更新正确的、最新的及完整的资料。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客户信息不完整的或成都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提供的资料存在错误或不实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合理期限以成都银行公告为准),成都银行有权中止为客户提供服务,待客户重新提交资料更新信息后,恢复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第八条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1.客户在申请书中填写的个人相关信息仅限于办理个人业务所需的必要信息。
2.成都银行收集客户的个人相关信息,目的在于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客户服务和产品。
3.成都银行将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各种严格的措施确保客户个人相关信息安全,不具备相关权限的员工不得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
4.成都银行可能会将客户个人相关信息提供给与成都银行联合提供业务的合作伙伴,该合作伙伴仍被要求对客户所提供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5.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出要求,成都银行有可能提供客户的个人相关信息。
6.客户同意并授权成都银行因提供服务或进行服务管理等需要向政府机构等有权部门、公共事业平台或存储客户信息、消费信息及财务信息的数据提供商查询客户的工商、公安、司法、社会保
障、民政、税务、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环保、持有第三方股权、财务状况、消费水平等相关信息。成都银行保证上述信息仅用于客户识别、账户管理、反洗钱、提供服务、优化服务及后续业务管理等目的,并对查询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甲方及甲方法定代表人同意披露或乙方从公开渠道获悉的信息的除外。
第九条 业务风险提示
1.客户提交个人业务综合申请书前,请确认填写内容完整、正确。
2.客户应牢记并妥善保管、使用个人密码,请勿将个人密码泄露他人,以防存款被冒领。
3.客户办理续存续取业务时,可以口述存取金额,在成都银行柜面打印的存、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签名前请认真审核,签名后即对所确认的内容负责。
4.客户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款的通存通兑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和成都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5.客户办理完存取款后,请及时核对存折、凭条上记载内容是否完整、无误。取款时,还应当场清点款项数额是否正确并验证。
6.如发生储蓄凭证、密码丢失等情况,客户应立即到成都银行柜台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口头挂失属临时挂失,五日后口头挂失失效),对于挂失前发生的资金损失,成都银行不承担责任。
7.为了使银行卡使用更加安全,成都银行在网银、手机银行和营业机构提供银行卡“锁卡”和“解锁”功能供客户自主选择使用。锁卡后,银行卡动账类交易除还贷、自动还款等特殊交易外,只能办理资金转入但不能转出,查询类交易等不受影响。
8.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成都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系统升级等客观原因)、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成都银行不能控制的非常情况导致成都银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成都银行不承担责任。但成都银行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成都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客户有权提出异议。
9.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成都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客户须警惕高息诱惑,警惕资金掮客,警惕他人代办,警惕附加承诺,警惕信息泄露,提高自身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客户可通过营业网点、成都银行官网等方式阅知本协议、用卡安全须知等相关资料。
2.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均应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3.本协议于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客户撤销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