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股票简称:中超控股 股票代码:002471
债券简称:14 中超债 债券代码:112213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8 年度)
发行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
xxxxxxx 0000 x二○一九年四月
x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编制,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北证券所做的承诺或声明。
目 录
第一章 x期公司债券概要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2014 年 1 月 7 日,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6 号)的债券核准文件,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6 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
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4 亿元,期限 5 年,附第 3 年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部分投
资者已于 2017 年 7 月行使回售选择权,目前存续债券金额 3.3 亿元。二、债券名称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三、债券简称及代码
x次公司债券简称为“14 中超债”,证券代码为“112213”。四、发行规模
x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4 亿元。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x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六、债券期限
x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
x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20%,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 3 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决定是否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
八、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决定是否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根
据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发布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 中超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5 月 22 日发布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 中超债”公司债
券票面利率不上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及 2017 年
5 月 23 日发布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 中超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发行人根据当前市场环境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 7.2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固定不变。
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根据《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 中超债”公司债券回售申报结果的公告》,“14 中超债”剩余托管数量为 3,300,000 张。回售资金已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到账。
十、债券形式
x期发行的公司债券形式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等操作。
十一、还本付息的期限方式
x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十二、起息日
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7 月 4 日。十三、利息登记日
本次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十四、付息日
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4 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5 年至 2017 年间每年的 7 月 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截止目前,存续期内债券均已按照约定时间正常付息。
十五、兑付日
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4 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十六、支付金额
x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次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票面总额的本金。
十七、担保情况
x期债券在发行时无担保。2018 年 10 月,由于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之间出现股权转让纠纷,为保护债券投资者权益,中超集团实际控制人xx先生同意为“ 14 中超债 ”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担保函》。
十八、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十九、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本期债券的跟踪信用评级报告,经综合评定,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
二十、债券受托管理人
x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发行人 2018 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 中超控股 | 股票代码 | 002471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中超控股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Xxxxxxx Xxxxxxxxx Holding CO.,LTD.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XXXXX XXXX XXXXXXX |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xx | ||
注册资本 | 126,800 万元 | ||
成立日期 | 1996 年 8 月 5 日 | ||
上市日期 | 2010 年 9 月 10 日 |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214242 | ||
办公地址 | 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214242 | ||
公司网址 | |||
电子信箱 |
二、发行人 2018 年度经营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是国内综合线缆供应商。主要产品涵盖从超高压到低压的各类电力 电缆、导线及民用电缆。电力电缆是公司最主要的产品,具体包括35kV及以下塑料绝缘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中高压交联电缆及适用于各类特殊场合的特种电缆等。
发行人2018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763,616.2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4%;实现利润总额14,134.0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8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544.02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2.06%。
报告期内,为了扩大电缆板块的规模,发行人进行一系列资源整合,将持有
子公司利永紫砂陶的全部股权与子公司远方电缆、明珠电缆的少数股东的全部股权进行了置换,并对持有子公司中超科贷的全部股权进行了处置。股权置换和处置后,明珠电缆和远方电缆均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不再持有利永紫砂陶和中超科贷的股权。
三、发行人 2018 年度财务情况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12.31 | 2017.12.31 | 本年比上年增减 |
资产合计 | 816,330.84 | 916,292.86 | -10.91% |
负债合计 | 571,503.71 | 629,846.37 | -9.2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87,133.27 | 188,628.83 | -0.79%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44,827.13 | 286,446.49 | -14.53%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x年比上年增减 |
营业总收入 | 763,616.21 | 741,821.37 | 2.94% |
营业利润 | 13,286.09 | 12,926.90 | 2.78% |
利润总额 | 14,134.01 | 13,104.31 | 7.86% |
净利润 | 10,459.68 | 11,395.30 | -8.2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544.02 | 8,371.84 | 2.06%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929.62 | 7,246.75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093.34 | -17,263.14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040.28 | -16,128.03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1.27 | -78.19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784.73 | -26,222.61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8,125.11 | 34,347.72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3,909.84 | 8,125.11 |
第三章 x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6 号”核准,发行人于 2014 年 7 月发行了
4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拟将 2 亿元用于置换银行贷款,剩余部分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x期债券募集资金已于以前年度使用完毕,本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四章 x期债券担保人情况
x期债券在发行时无担保。2018 年 10 月,由于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之间出现股权转让纠纷,为保护债券投资者权益,中超集团实际控制人xx先生同意为“ 14 中超债 ”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担保函》。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8 年度内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六章 x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x期公司债券于 0000 x 0 x 0 xxxxx,0000 x 7 月 4 日发行人按期支付了本次债券利息,详见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公告编号:2018-053)。
第七章 x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本期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下调为 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下调为 AA-,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本次评级下调主要是基于:公司外部发展环境较好,持续进行一定规模的研发投入并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为未来发展奠定了较好的技术基础;同时中证鹏元也关注到,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事项多且金额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公司实际控制权面临较大不确定性,整体产能利用率偏低,受限资产规模大,应收款项规模较大,占用较多营运资金且存在较大坏账风险;有息负债规模大,资金压力和短期偿债压力大;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或影响其对本期债券的担保履行能力,公司董监高变动频繁等风险因素。
第八章 发行人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2018 年度,由于岗位调动,发行人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变更为xxx,较上年度发生变动。
第九章 其他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超控股 2018 年年度报告,报告期末公司合并口径对外担保余额为 0。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 136,70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3.05%。
二、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发行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详情参见本章之“四、重大事项”。三、相关当事人
2018 年度,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四、重大事项
自 2018 年 9 月以来,发行人陆续发生多个重大事项,主要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纠纷事项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中
超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深圳鑫腾华无限售流通股 367,720,000 股,占中超控股总股本的 29.00%。《股份转让协议》中经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双方协商一致,中超集团将标的股份分二次交割给深圳鑫腾华。第一次为中超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 253,6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0%),第二次为中超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 114,1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00%)。
中超集团持有公司 253,6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转让深圳鑫腾华事项已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确认
书,并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过户登记手续,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收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变更后深圳鑫腾华持有公司股份 253,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0%,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
公司股份 216,634,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8%。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由xx变更为xxx和xx。
2018 年 9 月,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之间由于股权转让款支付问题出现纠纷,中超集团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超集团提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上海仲裁委员会已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受理了该仲裁申请,并
委托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鑫腾华持有的公司 253,600,000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20%)进行财产保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鑫腾华持有的 253,6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进行了冻结,其中 81,174,49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40%)为轮候冻结。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仲裁结果。
(二)公司管理层人员更换
2018 年 10 月 10 日,中超控股召开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罢免xx职工监事一职,选举xx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10 月 17 日,中超控股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xxx先生董事长的议案》、《关于罢免xxx先生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xx、xxx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18 年 10 月 17 日,中超控股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xxx先生的议案》、《关于选举xx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xx先生、xxx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xxx先生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xx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2018 年 10 月 17 日-10 月 18 日,中超控股发布公告,由深圳鑫腾华推荐的财务总监xxx、公司副总经理xxx,公司独立董事方亚林已向公司董事会辞去在公司相关任职,由于方亚林的辞职导致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因此应于新的独立董事选任之前继续履职。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中超控股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xxxxx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选举盛海良先生为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选举xxx先生为监事会副主席的议案》等议案。
2018 年 10 月 27 日,中超控股发布公告,公司独立董事xxxx公司董事会请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监事xxx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监事会请求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监事xxx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监事会请求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投融资部任职。由于xxx的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因此应于新的独立董事选任之前继续履职。
2018 年 11 月 7 日,中超控股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会议提名xx、朱勇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期满为止,自股东大会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中超控股发布公告,监事xxxx公司监事会请求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2018 年 11 月 17 日)起生效。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中超控股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xx、朱勇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中超控股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提名xxx、xxx、xxx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2018 年 12 月 2 日,中超控股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调整公司发展战略的议案》、《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选举第
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中超控股发布公告,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苏 02 民初 577 号及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司股东
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中超控股于 2018 年 10月 17 日作出的《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案已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已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裁判文书。
(三)与日化业务相关的事项
根据中超控股公开披露信息,深圳鑫腾华拟将日化业务作为公司的另一主营业务培育,曾分别与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署多笔日化原材料采购合同。
1、南通泉恩将与公司签订的《工业原材料采购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
2,448.25 万元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提出
保理申请,并与京华山一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京华山一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向南通泉恩放款 2,000 万元,同时南通泉恩将公司开具给其的两张商业承兑
汇票(金额合计 2000 万元整)背书转让给京华山一。以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
期日,公司没有兑付。京华山一于 2018 年 9 月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相关诉讼请求,经过法院调解,公司对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仍需兑付。因此,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京华山一支付了相关款项 2,047.22 万元。根据公司
2019 年 1 月 3 日公告,公司收到深圳鑫腾华的《承诺书》,因以上商业承兑汇
票事件对中超控股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深圳鑫腾华及xxx承担,并明确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分期还清。公司已在 2018 年报中对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重庆信友达将与公司签订的《工业原料采购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了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海尔保理支付给重庆信友达保理款 5,000 万元。同时,中超控股与海尔保理签订了《买方保理
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中超控股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2018 年 9 月 26 日,公
司收到海尔保理向公司发出的《履约催告函》,要求公司提前履行付款义务,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回收款及所有逾期利息共计 5,043.06 万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海尔保理支付利息共计 1,694,444.46 元,并在 2018 年报中对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四)本次债券担保情况及担保方股权冻结情况
1、本次债券担保情况
在公司发生以上风险事项后,为保护债券投资者权益,东北证券与发行人及中超集团实际控制人xx先生积极进行沟通,中超集团实际控制人xx同意为 “14 中超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并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担保函》。
2、xx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2019 年 1 月 14 日,中超控股发布公告,公司股东xx持有的公司 8,608,7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根据公告,xx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为xxx某一债务原因所致。本次xx先生持有的公司股权冻结,可能对其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产生影响。
(五)公司对外担保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
1、中超控股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 年 2 月 28 日,中超控股披露《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涉及的重大诉讼情况如下:
(1)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0 号(移送管辖后,案号变更为:(2019)粤 52 民初 21 号)
①各方当事人:原告:xxx
被告:xxx、xx、xxx、xxx、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一xxxxx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4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B、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C、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D、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③案件事由:
被告一xxx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000 万元,借款期限
从 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5 日,被告xxx与原
告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为自 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止。其余被告分别为xxx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xxx借到款项后,利息只付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各保证人也没有
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xxx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④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因级别管辖规定,已移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定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开庭,现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0 日。
(2)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2 号
①各方当事人: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xxx、xx、xxx、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xxx、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一xxxxx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B、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C、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D、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③案件事由:
被告一xxx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借款 2500 万元)、2014 年 4 月
10 日(借款 1000 万元)、2014 年 4 月 11 日(借款 1000 万元)三次共向原告借
款人民币 4500 万元,后被告xxx就上述借款与原告多次签订了《贷款展期协
议》,就上述借款时间的先后,展期期限分别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2017 年 7
月 10 日、2017 年 7 月 11 日。其余被告分别为xxx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xxx借到款项后,只付还本金 1500 万元,尚欠原告人民币 3000
万元,利息只付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各保证人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xxx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④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3)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4 号
①各方当事人: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xxx、xx、xxx、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xxx、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一xxxxx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B、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x;
C、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D、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③案件事由:
被告一xxx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后被告xx
x就上述借款与原告多次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最后一次展期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止。其余被告分别为xxx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xxx借到款项后,没有付还本金,利息只付至 2018 年 2 月 20 日,各保证人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 8 月 2 日xxx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④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4)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1 号(移送管辖后,案号变更为:(2019)粤 52 民初 22 号)
①各方当事人:原告:xxx
被告:xxx、xx、xxx、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一xxxxx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8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B、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C、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D、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③案件事由:
被告一xxx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8000 万元,借款期限
从 2016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2016 年 12 月 15 日,被告xxx
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为自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9 日止。其余被告分别为xxx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xxx借到款项后,利息只付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各保证人也没有
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xxx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④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因级别管辖规定,已移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定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开庭,现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0 日。
(5)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59 号
①各方当事人:原告:xxx
被告:xxx、xx、xxx、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一xxxxx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1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
x;
B、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C、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D、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③案件事由:
被告一xxx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借款期限
从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4 日。2016 年 12 月 20 日,被告xxx
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为自 2016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止。其余被告分别为xxx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xxx借到款项后,只付还本金人民币 5500 万元,尚欠人民币 1500
万元,而利息被告一xxx只付至 2017 年 4 月 20 日,各保证人也没有履行还款
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xxx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④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2019
年 3 月 15 日进行开庭审理。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超控股对被告x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以上判决,中超控股拟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3 号
①各方当事人: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xxx、xxx、xxx、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xxx、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一xxx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B、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x;
C、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D、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③案件事由:
被告一xxx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借款期限从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2016 年 2 月 16 日。2016 年 2 月 14 日,被告xxx与原告
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为自 2016 年 2 月 16 日至 2016 年 7
月 16 日止。2016 年 7 月 12 日,xxx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将借
款期限展期为自 2016 年 7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止。其余被告分别为xxx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xxx借到款项后,利息只付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各保证人也没有
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xxx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④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7)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5 号
①各方当事人: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xx、xxx、xxx、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xxx、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一xx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B、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C、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D、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③案件事由:
被告一xx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后被告xxx
就上述借款与原告多次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最后一次展期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止。其余被告分别为xx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xx借到款项后,没有付还本金,利息只付至 2018 年 2 月 20 日,各
保证人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xxx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④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8)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1766 号
①各方当事人: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xx、xxx、xxx、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xxx、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一xx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 2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B、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C、其余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C、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
③案件事由:
被告一xx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2500 万元,后被告xx就
上述借款与原告多次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最后一次展期期限至 2016 年 10
月 9 日止。其余被告分别为xxx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xx借到款项后,没有付还本金,利息只付至 2018 年 2 月 20 日,各
保证人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8
月 2 日xxx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
④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9)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2093 号
①各方当事人:原告:xxx
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xxx、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第一、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 4412 万元及利息; B、判令第一、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 C、判令其余被告与第一、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案件事由: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第一、二被告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700 万
元及利息 712 万元,合计人民币 4412 万元,双方约定以人民币 4412 万元为本金,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利息。其余被告均作为保证人,约定与第一、第二被
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今,第一、第二被告仍拖欠原告人民币 4412万元及利息,各保证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7 月 1 日xxx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结欠条》。
④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判决。
(10)案号:(2018)粤 5202 民初 2095 号(移送管辖后,案号变更为:(2019)粤 52 民初 30 号)
①各方当事人:
原告: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xxx、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 9000 万元及利息;
B、判令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
C、判令其余被告与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案件事由:原告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xxx以公司名义为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④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因级别管辖规定,已移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8 日。
(11)案号:(2019)鄂 0116 财保 9 号—23 号
①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xxx、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②案件事由:
公司收到嘉实金融信息服务(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实金融”)发给公司的 18 份《债权转让通知》以及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
邦保理”)发给公司 18 份《通知》。
嘉实金融的 18 份《债权转让通知》及众邦保理发给公司 18 份《通知》主要
内容如下:2017 年 11 月 28 日,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与xxx分别与嘉实金融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广东鹏锦和xxx在该合同约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8 日期间,广东鹏锦推荐的上下游合作企业作为债务人与出借人通过“嘉石榴”平台签署的一系列《借款协议》项下出借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到期、在本合同签订前是否已产生。随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分别与嘉实金融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在该合同约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8 日期间,嘉实金融或通过“嘉石榴”平台向广东鹏锦推荐的上下游合作企业出借资金的出借人在嘉实金融与广东鹏锦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包括
其全部附件、补充协议及确认函)项下对广东鹏锦及其推荐的全部借款人享有的
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到期、在本合同签订前是否已产生。自 2017 年 11 月起,广东鹏锦持续向嘉实金融推荐借款人在“ 嘉石榴”平台借款, 至今嘉实金融向多名借款人指定账户发放借款共计 25,898.9555 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借款人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各位保证人
也未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 年 9 月 26 日起,“嘉石榴”平台上同样由各位保证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其他债务到期,广东鹏锦所推荐的其他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各方保证人也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众邦保理根据与嘉实金融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受让了平台《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
申请人众邦保理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财产线索,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共计 284,155,463.27 元财产。
③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因xxx伪造公章涉嫌刑事犯罪,由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同时,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黄陂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截止目前公司未收到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
2、中超控股于 2019 年 4 月 2 日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 年 4 月 2 日,中超控股披露《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涉及的重大诉讼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2)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粤民初 160
号案被告,并对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事由:
2016 年 8 月 8 日,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产”)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等签订合同,华融广东分公司作为资产委托人,委托红塔资产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同日红塔资产与华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协议,红塔资产委托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红塔资产提供贷款资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按照红塔资产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回款。
2016 年 8 月 8 日,红塔资产、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贸易”)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同意接受红塔资产的委托向被告凯业贸易发放委托贷款。红塔资产已按照约定委托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发放贷款 580,000,000 元,被告凯业贸易仅偿还了部分
利息及本金 29,000,000 元,后续就未能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等文件约定按期偿还款项。
2018 年 8 月 2 日,中超控股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担保函》,为确保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中超控股同意为凯业贸易如期、足额履行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立案,原告为红塔资产,被告为凯业贸易、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公司。2019 年 3 月 13 日红塔资产将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为凯业贸易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9 年 3 月 13 日,原告红塔资产申请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经法院审查,
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院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3 日。
3、中超控股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 年 4 月 16 日,中超控股披露《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涉及的重大诉讼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xx、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①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粤 03 民初
4103 号案被告,并对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②判令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差额补足款项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其投资收益。
③判令原告支付因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④判令其余被告依据各自签订的《保证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由:
2016 年 8 月 10 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与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签署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华融信托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3 亿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 3 亿元。
2016 年 8 月 26 日,华融信托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签订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华融信托在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2.5 亿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深圳锦云合伙企业,
转让价款为 2.5 亿元,转让后华融信托持有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财产份额。
为了保障合法权益,华融信托与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同时,对于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在《差额补足协议》中的履行,华融信托分别与其他保证人等签订保证协议。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若干违约事件。出现违约情形后,触发了信托终止的情形,华融信托提前终止与华融广东分公司签订的信托,向华融广东分公司分配了财产,其中华融信托依据《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差额补足协议》等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都转移至华融广东分公司。因此,华融广东分公司有权依据《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要求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2018 年 8 月 2 日,中超控股向华融信托出具《担保函》,为确保《差额补足协议》的履行,中超控股同意为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如期、足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立案,原告为华融广东分公司,被告为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xx。2019 年 2 月 14 日华融广东分公司将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为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9 年 2 月 14 日华融广东分公司将公司追加为被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将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开庭审理。五、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东北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上述重大事项后对发行人进行
了多次现场检查。鉴于中超控股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对外担保涉诉等多项风险事项,东北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一)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诉讼事项可能引起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变更,也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发行人债券
偿付能力;
(二)公司股东xx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由于xx先生为“14中超债”偿还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因此该股份冻结事项可能会影响其对公司债券的担保履行能力;
(三)根据中超控股近期披露的对外担保诉讼案件,公司涉及对外担保诉讼案件共 13 起,担保金额总计逾 12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比重超过 50%,且其中一起诉讼已导致公司账面价值逾 2 亿元的资产被诉前保全。截至目前,中超控股对外担保诉讼已有一起案件一审败诉,法院判决中超控股需承担人民币 1,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连带担保责任。虽然公司已对该起案件提起上诉,但上诉最终结果尚不明确;
(四)根据发行人公告信息,公司出现的多项风险事项是在未履行决策程序下发生的,除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如果公司仍存在未能发现或者未能及时披露的其他风险事项,也可能会对公司债券偿付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提请投资者关注信用评级下调的相关风险。
东北证券会持续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以及风险事项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关注,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 年度)之盖章页)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