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短期 B 款)附加承保禁止转让的债权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短期 B 款)附加承保禁止转让的债权条款
承保禁止转让的债权条款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达成如下约定:
被保险人可就向买方进行的销售与供应商订立保理协议,其中被保险人同意通过购买与供应商发送给买方的货物和/或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应收账款的方式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或无追索权保理(“不可转让的应收款”) ,而买方已根据合同禁止供应商将此等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因此,供应商同意就此等不可转让的应收账款授予被保险人不可撤销的授权书(“授权书”)。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遵守经本批单修改后的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已根据保理协议购买的和/或根据担保文件向被保险人质押的且被保险人已获得授权书的买方拖欠的不可转让的应收账款应用于偿付承保欠款。因此,一般条款修改如下:
1. 在本批单中:
1.1 删除承保欠款的定义,并替换为以下内容:
是指在考虑被保险人已向供应商和/或出口保理商追回的任何欠款金额后,买方拖欠被保险人的金额(包括增值税,除非特别条款规定不承保增值税),但前提是买方位于特别条款中列明的国家,且与在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保理协议和/或担保文件已出售给被保险人和/或向被保险人质押的无争议的不可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关。
承保欠款以核准的信用限额或自定信用限额(以适用者为准)为限。
1.2 营业额是指根据保理协议和/或担保文件在特别条款中规定的保险期间供应商已向被保险人出售和/或已向被保险人质押的与买方拖欠供应商的债务有关的所有不可转让应收账款的总发票金额。
1.3 在本保单中,凡提及已转让给被保险人或具有此意思的应收账款,均应被视为已出售给被保险人和
/或向被保险人质押的不可转让的应收账款。
2. 只有被保险人已从供应商处获得了有关根据保理协议和/或担保文件向被保险人出售和/或向被保险人质押的不可转让的应收账款的授权书后,保险人才根据本批单承担责任,并且在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均:
2.1 通过授权书经充分授权代表供应商处理有关本保单所承保的不可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事宜;和
2.2可以承继供应商就本保单所承保的不可转让的应收账款对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利。
只有被保险人遵守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时保险人才根据本保单承担责任。
3. 仅在给付赔款后被保险人满足以下条件时,保险人才会根据本批单承担赔偿责任:
3.1被保险人能够将被保险人在授权书项下享有的有关供应商就作为此等索赔标的不可转让的应收账款对买方享有的权利、索赔和抗辩权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且须遵守供应商与买方之间销售合同有关禁止转让的规定。
3.2(在此等权利不可转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二者择一):
(i)代表保险人依据授权书强制执行供应商对买方的所有权利、索赔和抗辩权:或
(ii)向供应商发出指示(依据保理协议),要求供应商代表保险人强制执行其对买方的所有权利、索赔和抗辩权。
4. 一般条款中提及的相互保理协议和/或进口保理商和/或出口保理商将被删除,且一般条款将据此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