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长城证券(2015)-JH-064 号
合同编号:长城证券(2015)-JH-064 号
长城量化优选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六、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及自有资金参与 14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4
八、集合计划的成立 14
九、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5
十、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
十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17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1
十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3
十四、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6
十五、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8
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29
十七、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0
十八、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2
十九、集合计划的展期 33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3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5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8
二十三、风险揭示 40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5
二十六、或有事件 45
一、前言
为规范长城量化优选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长城量化优选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城量化优选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 本计划、计划 | 指长城量化优选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说明书、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说明 书 | 指《长城量化优选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指《长城量化优选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长城量化优选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 |
《管理办法》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3 年 6 月 26 日修订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3 年 6 月 26 日修订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规范》 | 指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 业协会 |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 人 | 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证券; |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 人 |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推广机构 | 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有资质的代销机构;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办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和代理发放红利、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
委托人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法取得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委托人 | 指依法可以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 | 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
集合计划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 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托管账户 | 指计划托管人为计划财产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 支付,该账户不得用于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
集合计划成立日 | 指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进行推广,集合计划达到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 期; |
推广期 |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本 集合计划推广期自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
开放期 |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 6 个月固定开放一次,具体开 放时间详见管理人公告。除每 6 个月固定开放外,本产 品设有不定期开放期间,具体不定期开放时间详见管理人公告; |
封闭期 | 指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 6 个月固定开放一次。除每 6 个月固定开放外,本产品设有不定期开放期间,具体不定期开放时间详见管理人公告。除开放期外其余时间封闭运作,封闭期不办理 参与、退出业务,本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
管理期限、存续期 | 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时间。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 可提前终止,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提出参与、退出或其他 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 |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 n 工作日; |
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参与 | 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
首次参与 | 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
追加参与 | 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
参与确认日 | 开放日参与: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日的次日(T+1 日)推广期参与:委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本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计划成立后的2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 认; |
退出 | 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
退出确认日 | 指委托人退出申请日的次日(T+1 日); |
分红权益登记日 | 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 红收益分配的日期; |
计划份额、份额 | 指委托人对集合计划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基本单位; |
元 | 指人民币元; |
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
集合计划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
集合计划账户 |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 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 划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净值、份额净 值 |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
集合计划累计净值、累 计份额净值 | 指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份额面值、集合计划份 额面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以确定该资产净值和 单位净值的过程; |
开放日参与价格 | 为开放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计划单位净值; |
不可抗力 | 指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监管部门监管政策或规定变化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关联方 | 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
管理人网站 | 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gws.com)。 |
三、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个人委托人填写: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委托人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其他:
(二)管理人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何伟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邮政编码:518034
联系人:孙超
联系电话:0755-83557809
(三)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何如
邮政编码:518001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联系人:李钦
联系电话:0755-22940021
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长城量化优选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1 亿元,存续期规模上限 10 亿元。
(三)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1)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
(2)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含分拆、合并);
(3)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ABS)、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在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
(4)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
政府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
(5)参与债券回购及逆回购交易;
(6)衍生品类资产:包括股指期货、场内期权(含 ETF 期权、股指期权、个股期期权);
(7)理财计划资产:包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若市场上出现新的投资工具,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该新的投资工具,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且所有委托人一致同意后,可以扩大投资范围。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资产配臵比例
(1)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 0%-100%;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 0%-100%;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类投资比例 0%-10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获得所有资产委托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由所有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确定。
(四)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可提前终止。
(五)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 6 个月固定开放一次,具体开放时间详见管理人公告。
除每 6 个月固定开放外,本产品设有不定期开放期间,具体不定期开放时间详见管理人公告。委托人可以于开放期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或退出。
(六)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且追加参与的
最低金额以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
式。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八)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于证券投资产品的中高风险品种。本集合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九)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有资质的代销机构。
2、推广方式
推广机构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书面方式臵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 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向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相应份 额相匹配的客户推荐,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 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持有 1 年(含)以上不收取退出费;持有未满 1 年收取 1%退出
费
3、管理费率:1.0%/年
4、托管费率:0.15%/年
5、其他费用:其他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十二条“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十一)集合计划预警线与止损线处理
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预警线 0.92 时,管理人将于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交易日(T+1 日)开始的 3 个交易日内变现本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使得权益类资产持仓降至 20%以下,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当本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预警线以上的,权益类资产持仓可调至 20%以上。
存续期内,当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 0.88 元时,集合计划将从达到止损线的下一个交易日(T+1 日)开始进入不可逆变现平仓,直至平仓完成实现完全变现,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管理人按照上述约定采取的预警或平仓措施,如果给本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不承担对于预警机制及平仓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2、参与价格
推广期以面值参与,即人民币 1.00 元/份额。 3、参与的原则
(1)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2)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3)委托人在推广期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4)在推广期内,管理人有权在集合计划总份额接近或达到目标规模的当日,对于截至该当日已提交的合格参与申请按“时间优先、时间相同金额优先”
原则予以确认,并于次日停止接受除管理人本人之外的其他委托人的参与。在推广期内,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推广期正常结束或提前结束的次日停止接受除管理人本人之外的其他委托人的参与。
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5)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 2 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管理人有权视计划运作情况采取预约参与制度,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采取预约参与制度的,委托人未向管理人预约或预约未经管理人认可,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参与。
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即参与费率为 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推广期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其中,推广期利息是指从委托人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至本集合计划成立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具体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计算为准。参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②存续期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 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法处理,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计划资产损益。
7、超额募集的控制措施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管理人对推广机构进行严格的规模限制,最大限度控制超额募集的风险。
若推广机构 T 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使份额募集总额超出份额目标规模,推广机构将于 T+1 日停止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在 T+1 日对于 T 日提交的参与申请,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委托人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若加上某一笔参与申请金额后,该推广机构的参与总份额超出了分配额度,则管理人对该参与申请及大于该申请单号的参与申请予以部分或全部拒绝,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若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出现需要控制规模的情形,管理人将结合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情况,并参照以上控制方法进行控制。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每 6 个月开放一次,同时设有不定期开放期间,具体不定期开放时间详见管理人公告,在开放期内可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额数
量时,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推广机构网点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时须按退出份额的持有期限缴纳退出费,具体退出费率如下:持有 1 年(含)以上不收取退出费;持有未满 1 年收取 1%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申请日计划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退出费、业绩报酬后的实际金额支付。退出费和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总额=T 日计划单位净值×退出份额-业绩报酬退出费=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3)退出款项划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将退出款项在 T+5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 10,000 份,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份额退出。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次数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单个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含本数)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发生大额退出的,委托人必须提前 2 个工作日提出退出申请,否则管理人有
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计划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计划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退出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时,计划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以上开放日(含连续两个开放日的情形)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
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委托人。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六、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及自有资金参与
(一)管理方式
长城证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统一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经营运作由长城证券拟定的投资经理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长城证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管理。
(二)管理权限
长城证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全权管理。
(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八、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本集合计划满足下列条
件:
1、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2、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本集合计划即可宣告成立并开始运作。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集合计划募集金额未达到 3000 万元,或委
托人数量不到 2 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条件下,则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退还完毕后各方再互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并完成验资后,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2、日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 5 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九、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一 ) 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托管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计划管理人委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保证金账户等期货投资所需账户由管理人办理;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
完成基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期货保证金账户开立后,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和期货公司提供的本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资产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臵由管理人进行,重臵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本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开立账户方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对于非由托管人管理的账户,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包括集合计划投资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品种。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参与款;
5、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6、基金投资及其分红;
7、股票投资及其分红;
8、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及应计利息;
9、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由托管人保管。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长城量化优选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
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十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三)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集合计划的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集合计划根据期末计划收益分配规则,计算并报告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存续期内的计划份额单位净值是对份额价值的估算,并不代表委托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四)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五)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计划的估值核对日为每个交易日。
管理人、托管人应于估值核对日次工作日计算估值核对日的资产净值。
(六)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自律规范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自律规范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1、上市的证券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封闭式基金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场内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托管在场外的交易型指数基金 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按照估值日前一日交易型指数基金 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 4 的方法估值。
4、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得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 = C + (P − C) × Dl − Dr
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
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股票的锁定期起始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估值起始日为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日。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8、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9、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估值。
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11、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2、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3、理财计划类资产的估值:持有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计划金融产品,无明确预期收益率的,按理财计划管理人出具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计划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一次净值公布日的计划净值估值;无最近一次净值公布日净值的,按买入成本法估值。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预期收益平均折算到投资持有期限的每一天,按(成本+逐日累计预期收益)估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自投资确认次日起按预期收益率计息,到期以实际收到金额确认收益。
14、期权合约的收盘价为当日该合约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期权合约挂牌首日无成交的,以交易所公布的开盘参考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15、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任何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因核算估值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若托管人无法公开取得,应由管理人负责向托管人提供,若无法提供,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解决方案。因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或协商出解决方案影响估值结束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估值程序
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由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八)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过程不保留位数,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为限。
4、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A×0.15%÷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A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总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成立后,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依据管理人的划付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每次支付的托管费为截至上一季度末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M =A×1.0%÷365
M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A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总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依据管理人的划付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每次支付的管理费为截至上一季度末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3、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不再调整管理费和托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税费,作为交易成本从集合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
5、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本集合计划的审计费用,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计入集合
计划。
6、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根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计入集合计划,发生时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 TA 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以及如果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在集合计划费用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银行结算费用,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如推广费用、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本计划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本计划的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0%,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3)本计划的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R大于0%,
则管理人提取超出0%以上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详见本节“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4)若委托人退出本计划,且退出份额仅为先前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将该部分退出份额视为单独的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5)在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6)在本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7)业绩报酬在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计提并支付。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 提取比例 | 业绩报酬(Y) |
R≤0% | 0% | 0 |
R>0 | 20% | Y=A×(R﹣0%)×20%×D |
其中: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特别地,(1)推广期及第一个开放期(即2016年6月6日)参与的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第二个开放期结束当日(详见管理人公告);(2)自第二个开放期(含)起的开放期参与的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参与日。
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资产累计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资产累计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资产净值;
为份额持有的天数/365天(1 年按365 天计算);
为年化收益率。
Y为应提的业绩报酬
A为持有份额×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资产净值
[特别说明:本集合计划第二个开放期(不含)前参与的委托人,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自第二个开放期(含)开始按照上述约定计提。]
3、业绩报酬支付:
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办理业绩报酬的支付, 对业绩报酬的金额不进行复核。业绩报酬在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计提并支付。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支付指令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十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本计划收益包括: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它收入。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在网站公示报
告委托人。管理人至少R-1工作日之前(R为权益登记日)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具体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四)收益分配方式:
本产品仅限现金分红分配方式。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户。
十四、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集合计划聚焦于委托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主要投资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金融工具。
(二)投资理念
本计划通过混合投资策略来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在产品成立初期,本计划 通过优质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与市场中性策略来打造安全垫,在达到安全垫目标后,管理人会基于对市场趋势判断,在市场较弱的时候完全对冲的套利策略;在市场 走势较好的时候减少对冲,增加资产组合风险敞口,捕捉市场预期上涨带来的增 厚收益。在选股策略上,管理人运用自主研发的量化选股模型进行选股,灵活运 用多种策略挖掘市场绝对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多因子选股、事件套利、行业配臵 和市场择时等策略。通过混合资产配臵策略,最终实现资产净值的稳定增长。
(三)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包括两部分:一是大类资产配臵策略,确定各类标的资产的配臵比例,并对组合进行动态管理;二是在资产配臵的基础上,精选股票、债券。
1、大类资产配臵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臵重点是在股票与固定收益债两类资产的配臵中获取资产稳定增值;第一步是利用债券等安全资产和市场中性策略去打造安全垫;随着收益率的提高,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敞口将逐步扩大,提高获取更高收益的可能。
2、权益类投资策略
(1) Alpha 套利策略
Alpha 投资策略是构建优势现货组合,以期超越指数,同时卖空期指,将超
额收益转化为绝对收益;Alpha 策略关键是选出在市场上涨时平均涨幅大于沪深 300 指数,在市场下跌时平均跌幅小于指数的股票组合,并且持续稳定。投资主办人主要根据估值、成长、动量、市值、预期变化、资金关注、技术指标,事件等多个维度进行量化选股,构造投资组合,同时以沪深 300 行业配臵比例为基准,对系统筛选出的股票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景气状况进行差异化配臵,定期根据各因子变动动态调整组合。
(2)事件性套利策略
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高管增持、定向增发、分析师调研、限售股解禁等事件中挖掘能带来 Alpha 的事件,通过动态监控事件来构建事件驱动组合。此类标的数量不定,虽然波动稍大,但超额收益很可观。我们在把握标的基本面的情况下,适度配臵,以增厚产品收益。
(3)行业配臵策略
运作初期,管理人将以完全的行业中性策略为主,在累计一定的安全垫后,管理人会基于已有的行业配臵投研体系,在行业权重上做适度的偏离,增厚组合收益。研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宏观杜邦分析、基于 VAR/CVAR 的行业择时策略、行业相似性匹配等。
(4)市场择时策略
运作初期,管理人将以市场中性策略为主,管理人可在累计一定的安全垫后,基于市场情绪监控与技术指标择时等方法对市场走势做出判断,在市场低位适度降低对冲比例,在市场高位适度增加对冲比例,用以增强组合收益。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考虑债券投资收益和风险分布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研判未来市场利率变化趋势,通过信用评价、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臵、属类配臵、组合优化等方法,结合各固定收益券种的流动性、估值等多种因素,对债券进行积极管理。
4、理财计划类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可以配臵理财计划类资产,管理人通过合理有效分配本计划的现金流和大类资产配臵比例,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在选择理财产品时,管理人将综合考虑理财产品类型、具体投资范
围、投资期限、收益率等各种因素,并以买入持有到期持有策略为主,力争达到理财产品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十五、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汇率、利率变化趋势。本集合计划将在对市场中性策略、数量化投资模型及投资环境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集合计划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审议投资主办人提交的资产配臵方案并监督投资主办人的执行情况和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2、投资主办人在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本集合计划既定的 投资理念和资产配臵比例制定资产配臵策略,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3、交易指令由投资主办人或其他被授权人向交易员下达,交易员在确认投资指令的合规性、有效性后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交易操作,并及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投资主办人。
(三)风险控制
结合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管理人在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框架内,制定了一套风险控制方案,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完善三个层面。
(1)事前预防
指集合计划运作前,针对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有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
A、相关授权安排与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行为约束; B、投资运作流程优化设计;
C、证券池创建;
D、集合计划资产配臵风险收益测算。
(2)事中监控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后至存续期结束前,根据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内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
A、积极运用本合同中约定的各种证券投资策略进行资产配臵的动态调整; B、实现集合计划资产风险的动态跟踪预警监测,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
馈机制,使集合计划的主办人员及时了解集合计划资产的风险暴露状况;
C、定期对集合计划资产风险收益状况进行评价,总结集合计划资产的运作状况;
D、严格执行集合计划资产的止损策略;
E、通过制度保障获得公司相关部门在风险管理和控制方面的支持,提高本集合计划资产风险管理效率。
(3)事后完善
指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风险事件发生后,管理人对风险事件进行归因分析和评价总结,并针对既有的风险制度和操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进行补充和修正,以防止未来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1、持有的单只股票市值,依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5%;
3、创业板股票整体持仓,依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
4、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货币基金除外);
5、不得投资 S、ST、*ST、SST、*SST 类股票(被动持有的除外);
6、不得投资权证(申购分离债取得权证的除外);
7、不得投资于沪深交易所的 AA 评级以下的债券;
8、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金额不得超过所有债券市值的 40%;
若因为市场波动,导致集合计划出现超限的情况,管理人应于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到本合同约定的限制之内。
以上投资比例限制中,涉及盘中监控、交易策略类、风险敞口类、融资融券类、交易类监控事项的,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披露、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资产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管理人于存续期内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经过托管人审核的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信函的形式向委托人披露集合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配臵情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托管报告将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对报告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事宜做出说明。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 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集合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配臵情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前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出具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供给托管人,审计意见应当在计划管理人网站披露,供委托人查阅,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委托人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临时报告方式在管理人网站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
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6、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7、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9、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0、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收益分配事宜;
12、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者费率发生变更;
1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八、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暂不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及业务流程参照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二)展期的程序与安排
如需展期,管理人需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日前在管理人公司网站或以书面形式发布公告/通知。
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在本集合计划期限届满时退出或同意展期并继续持有。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则到期退出本集合计划。若委托人到期不退出,则视为同意展期,继续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
(三)展期日届满后本集合计划需终止的情形
如经过展期程序,但是以下情形之一或同时存在的,本集合计划终止: 1、委托人少于 2 人;
2、委托人合计持有的集合计划总份额低于 3,000 万份。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日终止;截止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展期。
(五)展期的实现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
2、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其合计持有集合计划总份额不低于 3000 万份。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2、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管理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3、集合计划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管理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集合计划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存续期内,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经管理人提议提前终止且取得托管人同意的;
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 0.88 元,管理人进行相应的变现操作,集合计划财产全部变现;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类别和比例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集合计划终止日到集合计划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的时间在 10个工作日以内;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为防范集合计划到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计划到期前开始按比例逐步变现所投资资产。若集合计划期满到期时或发生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终止情形时,因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致使集合计划资产无法及时、全部变现,进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无法全部变现,集合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集合计划投资的证券全部变现日为止。停牌证券应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卖出,当日未能全部卖出的,则延续下一个交易日,直至全部变现为止。此时集合计划终止日为集合计划资产
全部变现之日。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臵、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及其他约定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办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终止或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确保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集合计划相关文本相关约定保持一致;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计划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 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 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 生;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 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 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 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对方的商标、标识、
商业信息等知识产权,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责任。
9、本计划的计划托管人仅承担法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计划管理人不得对计划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计划托管人名义或利用计划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否则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二十三、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本集合计划面临的普通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集合计划产生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产生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
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6)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汇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集合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 1 年封闭运作,即委托人在此期间不能办理退出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限制。
4、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标的之发行人或原权利人出现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
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以及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7、其他风险
(1)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由于推广期满后募集规模低于 3,000 万份、或委托人
少于 2 人,导致集合计划不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2)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3)对账单风险
本集合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收到对账单。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除面临上述普通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有风险: 1、集合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当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止损等涉及提前终止情形时,本集合计划有提前终止的风险。
2、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
部分委托人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3、股指期货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股指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股指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集合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股指期货近月合约临近交割期限时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股指期货保证金不足的风险
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向不利方向变动,导致账户的资金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股指期货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集合计划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衍生品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集合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计划资金本金的损失。
4、模型风险
本产品使用管理人自行研发的量化模型进行投资,这些量化模型使用历史数据进行回溯验证,证明其在历史中有效,但在未来出现极端行情时,仍存在模型失效的风险。
5、理财计划类资产的风险
(1)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类资产变现,亦可能对理财计划类资产收益产生影响。
(2)对理财计划类资产有相应义务和责任的当事人可能因任何原因未按约定履行其约定义务的,可能对资产收益产生影响,或导致资产收益无法实现。
(3)为理财计划类资产提供增信的各种担保措施,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因任何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足额为相关投资资产提供担保,可能导致份额持有人或受益人不能按期足额取得预期利益。
(4)若理财计划类资产相关的债务人、担保人信用状况恶化,丧失清偿能力甚至破产,可能导致投资本金和收益无法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特别提示:即使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计划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计划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同时本计划项下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该产品存在较大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计划的投资风险,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计划本金不受损失。管理人披露评估本集合计划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不构成对客户投资收益的担保。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以管理人公告或告知委托人集合计划成立日为生效日。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2、本集合计划满足依法有效成立条件。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长城量化优选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管理人对于本集合计划重要事项的说明,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
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一)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委托人。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委托人,进行公告并设立 1 个工作日的临时开放期。
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设立 1 个工作日的临时开放期。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的,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
(三)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管理人对本合同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办理退出手续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后,将退出款项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四)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变更后的内容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六、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本合同的期限为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各执一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盖章页,本页专为签署《长城量化优选8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之用途。合同编号:长城证券(2015)-JH-064号)
委托人: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证件号码/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于年月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