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联滘村水西一、二经济合作社
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的集体土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承租甲方水西村水田面积约 350 亩,具体四至范围:地块(一):东至车对坑边;南至塱仔路;西至联滘大道;北至新菜地边;地块(二):东至塱仔地界;南至塱仔大道;西至车对坑边;北至五色水稻地界;地块(三):东至车对坑边;南至新桥头;西至联滘大道;北至塱仔路;地块(四):东至联滘大道;南至石角地界;西至下坑坝;北至五位一体大棚;地块(五):东至水西耕地;南至金花茶租地地界;西至抽水站及马山石地界;北至水西至马山石大道;地块(六):东至水西围西边;南至水西至马山石大道;西至:马山石地界;北至新围地界,土地用途类型以附件1为准,但承租范围内的宅基地除外。
二、租期二十年,其中地块(一)为机动租期,租期5年一租,如有村民回乡耕作的,乙方必须将地块(一)面积全部交还给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租期届满,甲方另行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三、租金
1、水田租金xxx(¥600)/亩/年,租金每五年递增10%。
2、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并按照第一年租金的标准支付押金,押金只能在最后一年的租金中抵扣。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3、乙方逾期交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双方权责
1、甲方保证对出租的土地享有权属,负责清理出租土地的权利瑕疵,协调解决与村民有关的纠纷,协助乙方办理生产经营所必要的手续文件。
2、乙方承租甲方土地用于合法开发利用和生产经营,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调整土地及地上产业的布局、规划,有权使用承租范围内的道路、河流、渠道等公共设施设备。乙方可通过与第三方合作、转租等方式开发利用承租土地。(原种粮直补归甲方所有,其它所有补贴归乙方)
3、租期内发生征收的,乙方种植的青苗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以及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
五、租期届满后乙方不续租的,或者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种植的青苗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有权不退回押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并无息退还押金,赔偿损失的金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交由评估机构评估,甲方赔偿损失后,乙方种植的青苗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归甲方所有。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镇政府备案,自双方签章并经甲方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户代表或成年村民签字同意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无法协商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附件:
1、承租土地四至平面图
2、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或成年村民签字同意书
甲方:
代表人:
签订时间:
乙方:
代表人: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