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
1. 一般规定
除非另有书面规定或订单中另有规定,以下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适用xxx策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所有采购订单。通过偏离供应商的销售条件对采购条款作出的所有以下修改和修正, 应仅在经我司对其整体书面确认为系对我司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修正后,方视为已被接受。接收产品交付或服务或对该等产品交付或服务付款不等同于批准供应商的销售条件。尽管我司知晓存在与我x条件相反的供应商条件或偏离我司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条件,仍在没有任何保留的情况下接收交付,但我司的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仍应适用。
2. 要约
所有要约应按我司要求的细节提交。偏差之处应明确指出。要约应免费提交,且不对我司具有约束力。
3. 采购订单和订单确认
所有采购订单及对采购订单的所有修改,即使尚未签署,均应具有约束力,前提是其经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传输。如供应商未能在采购订单之日起14 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订单(订单确认),则我司可取消采购订单,无需承担费用,除非产品交付或服务已在此期间内妥为履行。
4. 电话订购的采购订单
如以电话形式开立采购订单,则该等电话需经我司以书面形式确认,方为有效。如该等确认经传真作出,即使尚未签署,亦应具有约束力。
5. 交付日期
约定的交付日期应具有约束力。为按时交付,交付须送达我司指定的收货地址。危及遵守约定的交付日期的任何情形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司,以便我司协调进一步行动。我司可能撤销合同或对未履约的行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应不受影响。无保留地接受延迟交付不代表我司放弃因延迟交付而享有的任何权利。如供应商违约,则我司有权,无论任何其他权利,对违约主张赔偿,每延迟交付一周的赔偿金额为违约订单总价值的1%(不足一周按一周计)。供应商有权证明我司未因违约产生任何损害,或遭受了相当低的损害。如我司未接受交付或存在付款违约,则供应商对偿付其费用(对此,供应商须予以证明)的权利主张应以违约的完整周的交付价值的0.5%为限,除非违约因蓄意或严重疏忽所致。如天灾、劳资纠纷、不归咎我司的运营骚乱、暴乱、政府行为和其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交付日期严重延误或我司的需求大幅减少,则我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交付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下午5点, 法定节假日除外。
6. 样品、图纸、模板
我司向供应商提供的所有工艺描述、图纸、样品、 图案、模型、印刷模板、模板、工具和其他生产工具 应仍属我司财产,且应仅用于履行我司的采购订单,并不得由供应商提供给第三方
使用、复制或发布;这一规定适用于供应商根据我司的特殊规格等制备的所有图纸。该等物品应在不再就执行采购订单需要时尽快免费返还我司,且不附带特殊要求。供应商应小心使用向其提供的所有物品,保持其处于有用状态,并为其投保火灾险和盗窃险。供应商对该等物品不享有留置权。供应商应对采购订单和就采购订单开展的所有工作予以保密,并相应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如违反以上所列义务,则我司有权要求向我司返还该等物品,无论供应商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7. 我司提供的材料
我司提供的所有材料应仍属我司财产,并应仅用于履行我司的采购订单。供应商应向我司偿付所有折旧或损失。所提供的材料应代表我司进行加工或转换,且我司应成为经加工或转换的物品的直接所有人。如出于任何法律原因无法做到这一点,则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双方同意,我司应成为使用我司材料制造的产品的共同所有人,其比例按我司提供的材料的价值占整个产品的价值确定。共同所有的物品应由供应商免费保管。
8. 支付条款、运费、邮资
除非另有约定,应按免费交付至我司位于中国常州市金坛区的工厂进行报价。包括包装、运费、保险、短途运输、邮资和其他运输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如报价为在供应商出厂价或仓库交货价,则应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进行运送,除非我司已指定了特定的运输方式。除非采购订单中另有规定,我司不得承担货物的保险费用,尤其是货运保险。
9. 环境和能源
供应商须开展环保且节能的生产。产品及其包装应适应最新的环保要求。已知对健康或环境有害的成分应予排除。应充分利用并确保回收的可能性。如具备ISO 14001和ISO 50001认证则更佳。
10. 送货回执、送货地址
每批货物应附有装箱单或送货回执,其中应包含基本的订单信息。应始终标示采购订单和物品编号。产品交付应按采购订单上指明的送货地址进行。
11. 发票
付款请求及列明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应最迟于发货日发送给我司。
12. 基于缺陷的权利主张、追索权
12.1. 验收应为缺陷检查,且特别是交付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适性的检查。我司有权在收到产品后两 年内(“检验期”)检查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 标的物;缺陷通知应在发现缺陷后立即发出。
12.2. 不得要求我司现场员工签署任何质量检验文件。由我司现场员工签署的与质量测试相关的任何文件均不视为批准产品的质量。
12.3.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有关材料缺陷和所有权缺陷的法律规定应予适用。
12.4. 如供应商未能在收到我司纠正任何缺陷的要求后立即开始纠正缺陷,或该缺陷处于紧急状态
, 则我司有权为避免重大危险或损害,自行纠正缺陷或由第三方纠正缺陷,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对材料缺陷的权利主张应在两年后依法丧失时效。有关材料缺陷的权利主张的时效期限应自所售物品交付(风险转移
)后开始。
12.5. 在所有权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供应商还应使我司免于承担对所有第三方权利主张(如有)的赔偿责任。
12.6. 对于在我司对缺陷提出权利主张后已修理或更换的任何交付部分,第12.1条中提及的检验期应自修理或更换当天重新起算。
12.7. 供应商应承担我司因所购买物品的缺陷交付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尤其是运输、差旅、人力
、材料费用或超出正常范围的进货检验费用。
12.8. 如我司因从供应商处采购的物品的缺陷而收回我司制造和/或销售的任何产品,或如采购价格降低、或因此原因在任何其他方面被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则我司有权对供应商进行追索,无需规定我司对缺陷的权利本须另行授予的时限。
12.9. 我司有权要求供应商偿付我司因我司客户有权要求我司偿付其就后续履约产生的所有费用而与该等客户打交道所产生的费用,尤其包括所有运输、差旅、人力和材料费用。
12.10. 尽管存在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第12.4和 12.5条的规定,第12.8和12.9条项下的事件在我司满足我司客户对我司提起的所有权利主张之日起 2个月届满前,不受时间限制。
12.11. 如在风险转移后6个月内发现实质性缺陷,则将假定缺陷在风险转移时业已存在,除非该假定与物品或缺陷的性质不符。
13. 产品责任和召回
供应商知晓我司产品销往汽车行业和需要印刷电路板的其他行业,并嵌入PC产品。在因产品责任向我司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况下,当且仅当损害系由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项下自供应商处采购并由供应商交付的物品的缺陷所致,供应商应使我司免于承担对该等权利主张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因违约产生责任的情况下,本条规定应仅在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下适用。如损害的原因在供应商的责任范围内,则供应商应承担举证责任。在该等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诉诸法律或进行召回的费用。此外,法律规定应予适用。供应商特此同意投保产品责任险,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提供合理的承保,并在要求时提供该等保险的证明。
14. 侵犯工业产权
供应商保证,其交付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供应商明确同意,其交付的产品可由我司在全球经销, 即使其已纳入其他产品或连同其他产品一起加工。如第三方因侵犯工业产权对我司提出权利主张,则 供应商应在我司第一次提出书面请求后,使我司免于承担对该等权利主张的赔偿责任。未经供应商同
意,我司无权与该等第三方达成任何形式的协议,尤其是同意任何形式的和解。供应商使我司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指我司产生的或与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有关的所有必要的费用。然而,我司撤销合同及诉诸任何其他法定权利主张的权利应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
15. 对损害的责任/进一步权利主张
对每次疏忽和刑事意图,供应商应不受限制地对我司承担责任,无论违反义务的类型,尤其是在质保、不可能性和侵权项下违反义务。对于任何类型的责任限制和排除特此明确规定不予考虑。
16. 风险转移、履约地
供应商应承担实质性的风险,直至我司或我司代理在根据订单货物交付的地点接收货物。可能货物接受的情况同样适用本条规定。履约地系根据订单货物接收或接受的地点。
17. 付款
采购订单上所示价格应具有约束力。鉴于不存在不同的书面协议,产品交付和服务的报价应免收运至接收地的运费,包括包装费;在因缺陷保留付款金额的情况下,付款期限应自完全纠正缺陷后开始。除此之外
,我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抵消权利主张或保留付款。因产品交付和服务产生的权利主张的转让须经我司书面批准,然而我司仅可因故拒绝给予批准。
18. 商业机密
供应商有义务将我司订单和与订单相关的所有商业和技术细节作为商业机密对待,并对其保密。
19. 其他规定
19.1. 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和合同关系应排他性地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且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19.2. 因采购订单或合同以及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性仲裁。仲裁地点为中国上海。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9.3. 仲裁期间,除争议条款外,双方有义务履行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或相关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所有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评估费以及法律费用和支出)应由败方承担,仲裁庭另有裁定的除外。
19.4. 在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或订立的额外协议的任何规定应无效或失效的情况下,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整体有效性应不受影响。双方同意以经济结果等同于无效条款之经济结果的有效条款取代无效条款。
19.5.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英文和中文双语签署。
如两种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则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xxx电子(江苏)有限公司日期: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