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须知:请认真阅读本《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以下称为“协议”),该协议构成您与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江森自控”)就您接入和使用江森自控随 SC120 恒温器(以下称为“设备”)内置或提供的、用于控制设备的软件(与其任何更新版本合称为“软件”)签订的协议。
重要须知:请认真阅读本《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以下称为“协议”),该协议构成您与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江森自控”)就您接入和使用江森自控随 SC120 恒温器(以下称为“设备”)内置或提供的、用于控制设备的软件(与其任何更新版本合称为“软件”)签订的协议。
一旦使用设备(或接入或使用软件),即代表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如您不愿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则不得使用设备(或接入或使用软件),并可选择立即将设备退还给江森自控,并联系江森自控按设备的购买价退款,具体规定详见第 11.2 条。如您代表某一人员或组织安装或使用设备
(或使用或接入软件),则意味您有权代表该人员或组织同意本协议的规定,并向江森自控承诺
您有权促使该人员或组织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在此情况中,“您”和“您的”等词所指对象亦包含该人员或组织,具体以情况适用者为准)。您仅可根据本协议接入和使用软件,且您必须有权
(且未被法律禁止)与江森自控签订合同,否则您不得接入和使用软件。
本协议未涉及以下事宜:(a)您使用 xxxxxxxxxxxxxxx.xx 上网站(以下称为“网站”)的行为;
(b)您使用网站上服务(以下称为“网站服务”)的行为;本协议不适用于您使用网站、网站服务或移动软件的相关事宜,或您购买设备(不包括软件)的相关事宜。
无担保和有限责任;仲裁:本协议向您授予相关法定权利,除此之外,您还可能在不同的司法辖区内享有其他不同的附加法定权利。请注意,xx自控不为软件提供担保,此外,根据本协议规定,本公司向您承担有限责任,详见第 5 条和第 6 条。某些司法辖区不允许排除默示担保,或不
允许排除或限制相关损害赔偿(或其他权利),因此,本协议第 5 条和第 6 条可能不适用于您。
本协议要求通过具约束力的仲裁(而非陪审团审判或集体诉讼)解决争议。具体规定见第10 条,包括与请求免除具约束力仲裁和放弃集体诉讼相关的指示。
1. 使用权和数据。
1.1 许可权;开源。
(a) 软件以许可的方式提供,不进行出售。江森自控向您授予一项非专属的权利,允许您仅按软件被嵌入设备时的原样运行软件的一个实例,但前提是您必须遵守本协议所有条款的规定。
(b) 软件的某些部分包含根据适用开源软件许可协议的条款授权的开源软件(以下称为 “开源组件”)。当且仅当本协议的条款不被开源组件的适用许可协议允许时,应以开源组件的适用许可协议的条款为准。如开源组件的适用许可协议的条款要求江森自控向您提供相应的源代码和/或修改代码(以下称为“开源代码”),向江森自控发送一份注明您姓名和地址的申请书至以下地址:全球产品法律事务部,507 E MICHIGAN ST MILWAUKEE WI 53202 USA。上述申请必须注明:您所申请获取的开源代码、相关设备(及其版本信息)、您的电子邮箱联系信息以及您用于接收开源代码的邮寄地址。您可在首次获得软件许可之日后三年内获取开源代码的一份副本。
1.2 限制规定。您不得(亦不可允许他人):
(a) 将软件的任何部分与设备分开使用,或将软件安装在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上,
(b) 发布、拷贝、租赁、出租、出售、授权、分销或以其他商业形式利用软件,
(c) 删除软件中包含的任何产品识别码、专有权利公告、版权公告或其他公告,
(d) 转让或让与软件(第 2 条允许的情况除外),
(e) 规避软件中的任何技术限制(或约束)或安全限制(或约束),
(f) 改装软件或生成软件的衍生作品,将软件合并入其他软件或将软件与其他软件合并,对软件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等,除非适用法律或软件所包含之开源组件的使用授权条款禁止执行上述限制规定,或
(g) 以可能妨碍他人使用基于互联网之功能的任何方式使用任何基于互联网之功能,或试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接入或使用任何服务、数据、账户或网络。
1.3 基于互联网之组件。软件的某些功能可能需要连接互联网方可运行,或须搭配第三方产品使用,例如移动操作系统和移动设备。上述功能可能导致某些数据在连接互联网期间被以安全
(或加密)或不安全(或未加密)的方式传输。您应自行取得(并支付)任何必要的互联网接入权、通信运营商费用和第三方设备。江森自控不对互联网连接的可用性或联网期间数据传输的安全性(或完整性)负责。
1.4 所有权。除本协议项下明确授予的有限许可权之外,江森自控及其许可人拥有(并将保留) 软件中的一切相关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包括一切知识产权)。您自愿向江森自控提供的与软件 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或设备的修改版、加强版、改良版和其他变更版本)相关的任何建议、信息或反馈(以下称为“反馈”),并谨此向江森自控授予一项适用于全球、免权利金、不可撤 销、可转让且永久的许可权,允许江森自控不受限制地使用(并授权他人使用)任何反馈。
1.5 个人信息和非个人信息。江森自控致力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以符合用户期望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请查阅江森自控隐私公告,了解江森自控如何处理通过设备收集的个人信息。您特此向江森自控授予一项永久、不可撤销、可转让、适用于全球、非专属且可转授的许可权,允许江森自控出于经营目的使用、聚合、分发、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通过设备收集的所有非个人信息(定义见下文)。例如,根据上述许可权,江森自控有权收集并使用不包含您(或其他自然人)身份信息的应用程序崩溃和诊断信息,以改善设备的稳定性和用户体验。“非个人信息”指不属于个人信息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不会暴露您或其他自然人身份的、与设备的性能、运行和使用相关的信息,或其他聚合信息或去除身份识别信息之后的信息。
1.6 安全。江森自控注重保护您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持续实施一项可用于预防与网络技术相关的各类风险的综合性信息安全程序。
1.7 限于相关区域的接入权。设备和软件不可被所有用户或国家使用。如您选择在江森自控支 持的设备和软件使用国家(以下称为“目标国家”)之外的国家安装设备,则必须自行遵守该国 家当地的适用法律。您理解并认可,软件并非为在非目标国家内使用而设计,软件和/或设备的某 些(或全部)功能可能无法在非目标国家内运行,或不适用于非目标国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因您在非目标国家内接入或使用软件(或设备)而产生任何损坏或损失,江森自控不对此承担 任何责任。
2. 转让。您仅可在转让设备所有权的同时向其他用户转让软件许可权;而且,设备的接收方必须同意遵守本协议的规定。设备所有权的转让必须涉及内置软件。如需了解设备所有权转让方式的相关信息,请参阅安装指导。
3. 自动更新。设备与互联网连接期间,软件可能定期检查更新并自动在设备上下载和安装更新,不会另行向您作出通知或征询您的同意。一旦接受本协议,即代表您同意接受上述不会另行向您作出通知或征询您同意的自动更新。如您不需要软件更新,您必须停止使用设备,否则,设备将在通过无线局域网连接互联网期间自动接受上述软件更新。您确认,为继续使用设备,您可能需要更新软件,此外,您同意及时安装江森自控提供的任何软件更新。
4. 协议有效期与终止。本协议自您首次使用软件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您不再使用或拥有设备,除非根据第 4 条允许的方式提前终止协议。您可在向江森自控发出书面通知之后终止本协议;如您未遵守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江森自控有权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后,江森自控向您授予的许可权将立即终止,您必须终止使用并永久不得使用软件。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到期后,第 1.2 条、第 1.4 条、第 5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8 条、第 9 条、第 10 条和第 11 条将继续有效。
5. 免责声明;额外使用限制。
5.1 免责声明。软件和设备数据将按“现状”和“可用”形式提供。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江森自控与您均未作出(并明确拒绝承认)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或其他类型的声明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a)担保(i)软件将不间断运行、无差错、无有害组件、及时或安全的任何保证;或担保(ii)通过使用软件获得的任何数据、信息或结果(合称为“设备数据”)将准确、及时或无差错的任何担保,(b)与适销性、合格质量、针对某一特定用途的适用性、所有权或非侵权性相关的任何默示保证;以及(c)因任何履约过程、交易过程或商业惯例形成的任何保证。某些司法辖区不允许上述免责规定。在此情况下,上述免责规定仅在适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不予适用。某些司法辖区不允许上述免责规定和限制规定。在此情况下,上述免责规定和限制规定仅在适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不予适用。
您将自行承担使用软件、所有设备数据和设备的风险。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软件、设备数据或设备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责任或损害(包括与您的电脑、移动设备、住宅、设备所连电器、暖通空调系统、水管装置和您家中的其他电器相关的一切损失、责任或损害),江森自控拒绝承担上述损失、责任或损害。
5.2 第三方服务。设备和软件可与江森自控在设备上(或通过设备)向您提供的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服务(或应用程序)配合使用,包括微信(以下称为“第三方服务”)。江森自控可能与第三方服务交换相关信息(例如您的请求内容;您用于查询天气的邮政编码等)。一旦上述信息被共享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其使用事宜将受有关第三方隐私政策的管辖,而非江森自控隐私公告的管辖。您使用任何第三方服务的相关事宜受本协议、服务条款(如适用)以及该第三方服务之相关第三方条款的约束。如您不接受该第三方服务之相关第三方条款,则不得使用该第三方服务。第三方服务的提供商有权更改(或停止提供)其第三方服务的任何职能或功能。在查看和依赖第三方服务提供的信息时,您必须自行进行判断。如第三方服务的通信管理功能导致您延迟
(或无法)查看(或发送)通信信息,江森自控不对此承担责任。江森自控不对第三方服务负责。江森自控不对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准确性、有效性、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可用性或时效性作 出保证。江森自控拒绝承担因您使用任何第三方服务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责任 或损害。
5.3 使用限制。
(a) 设备无救生用途。设备不属于烟雾报警器、一氧化碳报警器或应急产品。设备不可作为您家中安装和持续使用的适用烟雾报警器和一氧化碳报警器的替代品。您承认并同意,本设备不适合作为应急响应用品。江森自控未担保设备或软件的使用会影响(或提高)健康水平或安全水平。您理解如下:本设备并不属于有第三方监控的紧急情况报告系统,如发生紧急情况,江森自控不会派遣应急人员前往您家中。
(b) 自行承担风险与保障。若您将设备或软件用于第 5.3(a)条载明的任何禁止用途:(i)您确认您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ii)您同意江森自控和设备制造商均无须对上述使用行为产生的任何索赔或损害承担完全或部分责任;且(iii)您须保障、保护和确保江森自控和设备制造商免
于承担因上述使用行为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索赔、损害、处罚、制裁、损失、成本、费用和责任。
(c) 未担保具备节能效益或其他效益。除非江森自控另有书面声明,否则江森自控不承诺或担保您能够通过使用设备和软件获得任何特定的节能效益或其他货币效益。江森自控可能向您提供能源消耗信息,并建议您运行相关的设备或软件功能以获得节能效益和成本节约效益;但是,您确认并同意,江森自控向您提供的任何上述信息或建议不可作为实际节能效益或成本节约效益的保证。
(d) 空气质量、健康和其他益处。江森自控并未担保或承诺,使用设备或软件可实现任何 特定的空气洁净水平或健康益处。实际的空气质量可能随不受江森自控知晓或控制的因素而变化。在设备和软件上测量和显示的室内空气质量信息仅供参考。如空气质量显示为“好”或“差”, 不代表空气质量安全或有害。江森自控旨在向您提供相关信息,以帮助您监控和改善空气质量, 从而提高健康水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江森自控不对设备测量和显示的信息承担责任,未对 上述信息的适用性(或上述信息针对您特定需求的指导意义)作出任何声明和保证。设备并非为 治疗或管理任何疾病(或病情)而设计,不可被视作用于医疗、医治或预防任何疾病的医疗意见
(或医疗行为)的替代品。如您对个人需要、任何身体状况或健康问题存在疑问或疑虑(包括与室内空气质量相关的任何疑问或疑虑),请咨询合格的医疗从业人员。
(e) 不可用于工作场所安全用途。设备并非为测量空气是否符合职业安全和健康署(OSHA)的空气污染水平而设计,不可用作上述用途。
(f) 非计量用具。设备不属于计量用具。江森自控未就设备测量或显示的(或通过设备测量或显示的)任何信息作出任何担保、声明、保证或认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江森自控不对通过设备获得的任何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有效性或妥善使用承担责任。如您选择信任上述信息或据此采取任何措施,您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您对上述使用限制规定表示确认,并同意江森自控无须对设备无法显示或延迟显示信息产生的任何健康问题(或损害)负责,亦无须对您根据设备所显示信息采取的措施负责。
6. 责任限制。
6.1 除第 6.3 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江森自控、江森自控的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员工、代理人、承包商、供应商和许可人或您决无须向对方(如为江森自控、江森自控的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员工、代理人、承包商、供应商和许可人)或任何第三方因本协议、设备或软件的使用、误用或无法使用产生的(或导致的,或以此为依据的)、基于任何责任理论的特别损害、附属损害、间接损害或后果性损害、特殊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利润损失、业务中断、商业信息或数据损失或任何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负责,即使您或江森自控(以及江森自控的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员工、代理人、承包商、供应商和许可人)已知晓发生上述损害
(包括第三方损害)的可能性。
6.2 除第 6.3 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在任何情况下,江森自控、江森自控的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 高级职员、董事、员工、代理人、承包商、供应商和许可人或您针对本协议、设备、设备数据或 软件而向对方(如为江森自控、江森自控的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员工、代理人、承包商、供应商和许可人)或任何第三方承担的、基于合同、保修条款、侵权行为(包括重大过 失)、严格责任等的总赔偿额度不得超过原购买人实际支付的设备款。
6.3 第 6 条项下的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规定不适用于因未经授权使用另一方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而产生的责任,或依据适用法律不可免除或限制的责任,例如法定强制责任(包括适用产品责任法项下的责任),或完全因重大过失或蓄意不端行为产生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6.4 第 6 条将享有充分效力,即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赔偿被视作未实现其根本目的,或被视作不可执行。
7. 保障。您应保障、保证并确保江森自控及其许可人和服务提供商免于承担江森自控因以下 原因蒙受的一切索赔、诉讼、诉讼程序、起诉、损害、和解协议、处罚、罚款、成本或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a)您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的行为;(b) 您使用或误用软件(或设备)的行为;或(c)您违反适用于软件或设备使用事宜的任何法律、法 规或规定的行为。江森自控保留自行开展您须向江森自控保障之任何索赔事宜的辩护和控制工作,相关费用由您承担,您应配合江森自控开展上述索赔的辩护。未经江森自控事先书面同意,您不 得擅自达成任何上述索赔的和解协议。
8. 出口稽核。设备和内置软件受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命令的约束,还可能受其他国家 的进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管辖。您应遵守适用于软件的上述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包括进出口目的 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方面的限制规定。您谨此声明并保证,您:(a)不属于古巴、伊朗、朝 鲜、叙利亚、xx或美国政府禁止出口之任何国家的公民、国民或居民,亦不受其控制,(b)未 在美国财政部的特别指定国民名单、特别指定恐怖分子名单和特别指定麻醉药品走私者名单之列,未在美国商务部的出口权拒绝令名单之列,亦不在任何其他美国政府排除名单之列,(c)不受任 何上述名单所列人员或单位的控制,亦不属于上述人员或单位的代理人,(d)不会直接或间接向 任何上述国家、任何上述国家的公民、国民或居民或上述名单内所列人员出口(或转出口)软件 的任何部分,且(e)不会将软件用于(亦不会允许他人将软件用于)美国法律禁止的任何用途, 包括具备大规模杀伤力的核武器、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的开发、设计、制造或生产。
9. 政府最终用户。软件属于商用计算机软件。如您属于美国政府的下属机关、部门或其他单 位,则本协议根据《联邦采购条例》第 12.212 条的规定,禁止您出于民事用途使用、复制、复印、发布、修改、披露或转让软件(或任何相关文件,包括技术资料和技术手册),并根据《国防部 联邦采购条例补充规定》第 227.7202 条,禁止您出于军事用途开展上述行为。软件完全使用私人 资金开发。禁止将软件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10. 争议与仲裁。
10.1 与本协议(或您接入或使用软件的行为)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将通过具约束力的仲裁
(而非法院审理)解决,但是,如您的索赔符合要求,则可向小额索偿法院提出索赔。仲裁程序不设法官或陪审团,并限制由法院审查仲裁判决。仲裁员个人可作出与法院同等的损害赔偿和救济判决,包括禁令救济和宣告性的法律救济方法,或法定损害赔偿,但必须如法院一般遵循本协议的条款作出判决。
10.2 如需提请仲裁程序,您必须向江森自控发送仲裁申请书并在申请书内注明您的索赔内容,仲裁申请书的收件人为江森自控法务部(地址:507 E Michigan Street, Milwaukee WI, 53202)。您向江森自控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必须(a)载明您的姓名、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b)对争议事宜进行说明,并(c)载明您所申请的赔偿。仲裁将由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称为“AAA”)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请添加仲裁地点,上述规则包括 AAA 的《消费者相关争议补充程序》。您可访问 xxx.xxx.xxx 或致电 0-000-000-0000 了解 AAA 的仲裁规则。仲裁申请费、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的支付事宜受 AAA 仲裁规则的管辖。江森自控应对上述费用进行报销(报销总额度不超过 1 万美元),除非仲裁员判定索赔无意义。江森自控不得要求赔偿仲裁程序的律师费用,除非仲裁员判定索赔无意义。您可选择通过电话、提交书面材料或当面仲裁等方式,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或您购买或取得设备时所在的州(或省份))进行仲裁。
10.3 放弃集体诉讼。协议双方分别同意,仅将单独(而非以集体诉讼、合并诉讼或代表诉讼的形式)进行争议解决程序。如因任何原因而必须通过法庭(而非仲裁程序)审理索赔,则协议双方分别放弃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协议双方同意,您或本公司均可向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郡境内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请诉讼程序,以禁止任何知识产权侵权或滥用行为。请注意,可能较难在中国执行法院判决。
10.4 请求免除的选择权。如需请求免除第 10 条规定的仲裁和集体诉讼放弃条款,则您必须在首次接受本协议之日后 30 天内(除非适用法律规定有更长的期限)向江森自控发出书面通知。您必须将上述书面通知发送给江森自控法务部(地址详见第 11.2 条)。除第 10.5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您未按第 10.4 条的规定向江森自控发出通知,则代表您同意接受本协议项下仲裁和集体诉讼弃权条款的约束,包括您首次接受本协议之日后发布的本协议修订版内的上述相关规定。
10.5 如江森自控对第 10 条进行任何修改(地址修改除外),您可在上述修改之后三十日内,通过第 10.2 条载明的地址向江森自控提交书面通知,以拒绝此等修改。如您拒绝接受上述修改,则将按上述修改版之前的最新版第 10 条规定执行。如您在首次接受本协议之后 30 日内以妥善方式请求免除第 10 条项下仲裁和集体诉讼弃权条款的规定,则您无需针对第 10 条在未来的任何修改版本向江森自控提交拒绝修改通知。
11. 通用法律条款和联系信息。
11.1 适用法律。您同意,本协议、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索赔、争议、诉讼或事宜以及您使用设备和软件的相关事宜受《联邦仲裁法》、适用联邦法和威斯康星州法律的管辖,但不参照其法律冲突原则。协议双方明确同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统一电脑资讯交易法案》不适用于本协议。除受适用仲裁条款管辖的争议事宜外,您同意接受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郡境内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针对上述索赔或争议诉讼程序的属人管辖。尽管前文已有规定,江森自控可向任何具管辖权法院申请禁令救济或其他衡平法救济,以保护江森自控的
(或其许可人或服务提供商的)保密信息和知识产权,或防止数据丢失或服务器损坏。
11.2 通知。江森自控可能需不时就本协议或软件与您进行沟通。江森自控可能通过直接向设备提供更新来向您发送相关通知,或者(如设备已与某一在线账户关联)通过您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您发送相关通知,或通过网站进行相关通知。如您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需联系江森自控,请访问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了解江森自控的联系信息。如需了解与设备的退货事宜相关的信息,详见联系江森自控当地销售办事处。
11.3 完整协议。本协议构成江森自控与您就软件达成的完整和全部的协议和约定,并应取代协议双方先前或同期就协议标的事宜达成的一切书面(和口头)协议和沟通文件,前述协议和沟通文件将被并入本协议。在本协议中:(a)“包括”及其近义词指“包括但不限于”,除非文中另有指明;(b)“或者”指“和/或”;“任何”指“任何或所有”。
11.4 无弃权。江森自控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弃权,否则无效。如江森自控未严格执行(或延迟执行)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可视作江森自控放弃该条款、任何其他条款,或放弃追究您未来发生的违反该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的违约行为。
11.5 可分割性。本协议各项条款互相独立,可与其他条款分割。如任何条款(或其任何部分) 在任何现有或未来法律项下不可执行,或被禁止,则该不可执行的条款(或不可执行的条款部分)应作相应修改,使其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同时在条件允许范围内保留原条款的意图。无法进行 修改的任何上述条款(或不可执行的条款部分)将从本协议中分割;本协议剩余条款将继续享有 充分效力。
11.6 第三方受益人。 江森自控(或其关联公司)的许可人和供应商(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属于本协议的第三方受益人,有权直接执行本协议项下适用于相关软件部分或相关设备组件的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