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2019〕意外伤害保险 72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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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五十周岁以上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可选)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本合同所指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骨折保险责任(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完全性骨折,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
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完全性骨折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有骨折的;
(三)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原发性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因器官移植导致的骨折;
(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骨折。
👉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八条 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九条 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申请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完全性骨折诊断证明(含 X 射线或 CT 扫描照片);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十一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十三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本合同所指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指火车、轮船或机动车。其中,火车指客运列车、货运列
车、地铁、轻轨或磁悬浮列车;轮船指客运船舶、货运船舶或轮渡客船;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不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2)二轮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 50 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 50 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 50 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
不超过 50 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4)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指设计行驶速度在10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完全性骨折: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全部中断,管状骨骨折后形成远、近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骨折段,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本合同所称完全性骨折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骨裂)。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病理性骨折:指骨质已有病变,破坏了骨骼原来的正常结构,从而失去原来的坚固性,并在正常活动或轻微外力作用下发生的骨折。
原发性骨质疏松:指以骨量减少、骨的微观结构退化为特征的,致使骨的脆性增加以及易于发生骨折的一种全身性骨骼疾病。
器官移植导致的骨折:指由于器官移植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并发症等引起的任何骨折。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保险期间内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