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Q0107(东北公司)[202 ] 号
合同编号:Q0107(东北公司)[202 ] 号
号
贸易煤购销合同
(火运/汽运)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国能销售集团东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 哈尔滨松北区 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煤炭购销数量
1.1 合同数量 万吨,可在±10%范围内浮动。
煤炭品种、质量
2.1 品种质量约定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的品种质量指标约定见下表。(煤质指标按照厂方需求可选)
分品种质量明细表
煤种 |
煤质指标 |
数量 (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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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水 |
全硫 |
发热量 |
灰熔点 |
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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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 |
St,ar % |
Qnet,ar kcal/kg |
ST ℃ |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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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含量(Asd)≤80µg/g
汞含量(Hgd)≤0.600µg/g
氯含量(Cld)≤0.300%
磷(Pd)≤0.15%
氟(Fd)≤200µg/g
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暂不包含有害元素。若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若乙方有需求,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合同价格
(可选项一,适用于无煤质奖罚情形)
3.1 合同价格:执行月度车板含税价格,以《补充协议》或《确认函》确定。《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定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做为相关结算依据。
(可选项二,适用于有煤质奖罚情形)例如:
3.1 合同价格:执行月度车板含税价格,月度车板含税价=(结算热值×热值单价);结算热值以全月加权平均热值为准,结算单价折算成元/吨进行结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如遇价格变化以《补充协议》或《确认函》确定。
3.2 热值奖罚:结算热值在****kcal/kg以上,热值单价为**元/kcal/kg;结算热值在****kcal/kg之间,热值单价为**元/kcal/kg;全月加权平均计价结算;到厂热值连续低于****kcal/kg停止发运;到厂热值低于****kcal/kg拒收。
3.3 其他奖罚:全硫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每超出0.1个百分点,月度车板含税价扣减**元/吨,全月加权平均计价结算。挥发分超过合同规定范围,每超出1个百分点,月度车板含税价扣减**元/吨,全月加权平均计价结算。
根据运输方式,以下二选一
(以下适用于火运方式)
交货地点、方式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4.1 交货地点:
4.2 交货方式:铁运车板交货
4.3 货物所有权转移:甲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并履行交货义务后,即视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5. 数量确认:
可选项一
5.1 以铁路货票记载数量为准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可选项二
5.1 以俄铁运单记载数量为准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可选项三
5.1 以乙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的煤炭数量检斤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6. 质量确认:
可选项一
6.1 以甲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可选项二
6.1 以俄罗斯SGS报告为准,并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可选项三
6.1 以乙方指定收货人提供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7. 数量和质量异议的处理
7.1 数量异议:甲方与乙方收货人验收数量差异超出货票数量1.2%,可以提起异议,乙方协助甲方和乙方收货人协商解决。
7.2 质量异议
7.2.1 甲方与乙方收货人对化验结果有异议,乙方协助甲方和乙方收货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7.2.2 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8.运输
8.1 乙方收货人:
8.2 专用线:
8.3 发站:
8.4 到站:
8.5 铁路运输:甲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整运至约定到站。
可选项一
8.6 请车发运:甲方负责请车发运,铁路大票备注栏机打备注“代国能销售集团东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发运”字样;甲方负责代垫铁路运费(包括运费和杂费)。
可选项二
8.6 请车发运:乙方负责请车发运,乙方负责代垫铁路运费(包括运费和杂费),因甲方产生的相关铁路杂费乙方不予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运输方对账。
(以下适用于汽运方式)
4. 交货地点、方式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4.1 交货地点:
4.2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4.3 货物所有权转移:甲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并履行交货义务后,即视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5. 数量确认:
5.1 煤炭数量以乙方收货人指定站、厂出具的检斤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5.2 检斤结果可作为代垫汽车运费结算依据。
6. 质量确认:
6.1 以乙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的煤炭质检报告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数量和质量异议的处理
7.1 数量异议:甲方与乙方收货人对验收数量如有异议,乙方协助甲方和乙方收货人协商解决。
7.2 质量异议
7.2.1 甲方与乙方收货人对验收质量如有异议,乙方协助甲方和乙方收货人协商解决。
7.2.2 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8. 运输
8.1 乙方收货人:
8.2 汽运运输,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
9. 结算及付款
9.1 结算的金额、数量单位
9.1.1 结算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9.1.2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9.2 结算周期:
可选项一(预付客户)
9.2.1 30天内结算完毕。
可选项二(后付客户)
9.2.1 45天内结算完毕。
9.3 结算方式:
可选项一(适用于一票结算货款情形)
9.3.1 煤炭价款发票:甲方向乙方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选项二(适用于两票结算货款情形)。
9.3.1 煤炭价款发票:甲方向乙方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3.2 代垫运费发票:承运单位向乙方指定收货人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4 付款条件:乙方完成全部结算手续后向甲方支付货款。
9.5 付款方式:
可选项一
9.5.1 乙方以银行现汇方式支付货款。
可选项二
9.5.1 乙方以银行现汇方式支付货款;乙方若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须经甲方同意。
9.6 预结算货款(非必要条款,如果不需要可以不选)
9.6.1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乙方可以预结算不超过当次采购金额70%的货款:
9.6.1.1 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交货义务;
9.6.1.2 乙方控制全部货权,并取得相关业务单据;
9.6.1.3 甲方书面承诺在结算价格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开具货值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承诺可为单批次贸易业务或同一自然年度内的同类多批次贸易业务。
9.6.2 乙方在取得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可付清剩余货款。
10. 违约责任
10.1 正常履约条件下,合同数量兑现60%可视为正常履行合同;若兑现不足60%或超过110%时,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
10.2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违约,视为甲方违约;如因自然原因、承运方原因及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按约定履行,甲方不承担责任。
10.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违约,视为乙方违约。如因自然原因及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按约定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11. 不可抗力
11.1 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xx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府政策变化事件等,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1.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1.3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2. 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2.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合同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
12.2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2.3 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 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
14.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14.2 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4.3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5. 合同生效及履行期限
15.1 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有效期自2021年___月___日起至2021年___月___日止。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尚未完成合同结算的,结算期限不受本合同履行期限限制,以双方实际结算安排为准。
16. 其他约定事项
16.1本合同一式X份,甲方执X份、乙方执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16.3履约保证金
16.3.1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合同履约率(实际完成数量/合同数量)达到60%(含)以上,合同到期后乙方全额退回保证金;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履约率低于60%,保证金不予返回。
甲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需方):国能销售集团东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 址:xxxxxxxxxx0000x00xx 邮 编:150000 电 话:0451-86774241 传 真:0451-86774241 开户银行: 账 号:23001866851059666888 税 号:91230199591949663A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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