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利年金保险(万能型) 产 品 说 明 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天利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投保人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年金受益人可选择向本公司申请年金。如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的,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当时以下二者之较小者给付年金:
(1)保单账户价值的 10%;
(2)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当时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申请领取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
(2)保单账户价值。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三)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不满 81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五)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1.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3.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转入的保险费来自于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须经投保人与该保险金受益人协商同意),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转入形式,但均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六)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结算保单利息。
(七)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其他保单利益 1.最低收益保证
本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每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同时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本公司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和保单保证价值相应减少。
3.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八)主要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资产负债匹配原则下偏稳健型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目标:通过资产组合的主动管理,在确保保证收益的基础上,寻找市场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资产配置原则: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兼顾流动性管理,灵活配置权益类资产以提高账户收益水平;
投资工具:可投资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银行存款、政府债与准政府债、企业(公司)债券、买入返售证券以及经有关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二、保单账户运作原理
保单账户价值
初始费用
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
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投保人设立保单账户,保单账户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如下图所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一次交清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申请年金的给付、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年金给付
保单利息
部分领取
(一)保单利息
本公司每月在结算日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结算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终止(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公司根据保证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所对应的结算日至本合同终止(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对于一次交清保险费,本公司按照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
(2)对于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每笔追加保险费的 3%收取初始费用。
(3)对于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本公司按照每笔转入的保险费的 0.5%收取初始费用。 2.退保费用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或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部分领取时,退保费用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申请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解除合同时,退保费用为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本公司收取比例详见下表。
保单年度 | 第 1 个 | 第 2 个 | 第 3 个 | 第 4 个 | 第 5 个 | 第 6 个 及以后 |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三)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
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交纳的一次交清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
1.按相关约定转入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转入的保险费金额扣除初始费用后等额增加;
2.投保人每次交纳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交纳的追加保险费金额扣除初始费用后等额增加;
3.本公司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4.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保单生效对应日按当年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5.投保人在进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6.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在每满一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保证价值后,如结算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整为保单保证价值;如结算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保单保证价值,则保单账户价值不予调整。
三、犹豫期及退保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 15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
收之日起 15 日的期间。投保人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体现为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之后的金额。
四、利益演示
天利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利益演示
投保示例:
30 周岁男性,为自己投保天利年金保险(万能型),一次交清保险费 10 元,保险期间至被
保险人终身。假设按照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每年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为 4000 元,直至被保险人终身。假设在保险期间内未追加保险费且未发生年金领取或部分领取的情况。
单位:元
保单年度 | 当年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年初) | 初始 费用 年初) | 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年初) | 最低保证利益演示 | 万能结息利益演示 | ||||||
一次交清保险 费(年 初) (年 | 追加保险费 初) | 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年初) | 保单账户价值(年末) | 身故保险金(年末) | 现金价值 (年末) | 保单账户价值(年末) | 身故保险金(年末) | 现金价值 (年末) | ||||
1 | 10 | 0 | 0 | 10 | 0.3 | 9.7 | 9.9 | 10.0 | 9.4 | 10.1 | 10.1 | 9.6 |
2 | 0 | 0 | 0 | 10 | 0 | 0 | 10.2 | 10.2 | 9.8 | 10.4 | 10.4 | 10.0 |
3 | 0 | 0 | 0 | 10 | 0 | 0 | 10.4 | 10.4 | 10.1 | 10.8 | 10.8 | 10.5 |
4 | 0 | 0 | 0 | 10 | 0 | 0 | 10.7 | 10.7 | 10.5 | 11.3 | 11.3 | 11.1 |
5 | 0 | 0 | 0 | 10 | 0 | 0 | 10.9 | 10.9 | 10.8 | 11.8 | 11.8 | 11.7 |
6 | 0 | 0 | 4000 | 4010 | 20 | 3980 | 4090.7 | 4090.7 | 4090.7 | 4151.4 | 4151.4 | 4151.4 |
7 | 0 | 0 | 4000 | 8010 | 20 | 3980 | 8272.4 | 8272.4 | 8272.4 | 8456.7 | 8456.7 | 8456.7 |
8 | 0 | 0 | 4000 | 12010 | 20 | 3980 | 12558.8 | 12558.8 | 12558.8 | 12934.2 | 12934.2 | 12934.2 |
9 | 0 | 0 | 4000 | 16010 | 20 | 3980 | 16952.2 | 16952.2 | 16952.2 | 17590.7 | 17590.7 | 17590.7 |
10 | 0 | 0 | 4000 | 20010 | 20 | 3980 | 21455.5 | 21455.5 | 21455.5 | 22433.6 | 22433.6 | 22433.6 |
20 | 0 | 0 | 4000 | 60010 | 20 | 3980 | 73169.1 | 73169.1 | 73169.1 | 82902.8 | 82902.8 | 82902.8 |
30 | 0 | 0 | 4000 | 100010 | 20 | 3980 | 139366.8 | 139366.8 | 139366.8 | 172412.1 | 172412.1 | 172412.1 |
40 | 0 | 0 | 4000 | 140010 | 20 | 3980 | 224105.5 | 224105.5 | 224105.5 | 304907.6 | 304907.6 | 304907.6 |
50 | 0 | 0 | 4000 | 180010 | 20 | 3980 | 332578.1 | 332578.1 | 332578.1 | 501033.4 | 501033.4 | 501033.4 |
60 | 0 | 0 | 4000 | 220010 | 20 | 3980 | 471432.3 | 471432.3 | 471432.3 | 791347.6 | 791347.6 | 791347.6 |
70 | 0 | 0 | 4000 | 260010 | 20 | 3980 | 649177.5 | 649177.5 | 649177.5 | 1221083.4 | 1221083.4 | 1221083.4 |
75 | 0 | 0 | 4000 | 280010 | 20 | 3980 | 755928.0 | 755928.0 | 755928.0 | 1508053.9 | 1508053.9 | 1508053.9 |
注:
1.上述演示数据经过保留一位小数处理。
2.上述保险利益演示中,最低保证利益演示、万能结息利益演示对应的年结算利率分别为
2.5%和 4%。
3.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初始费用。
4.以上均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
本产品的保险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利益演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