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為本公司主席、執行董事兼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彼間接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約 37.03%之權益。黃先生及業主實體(為黃先生之聯繫人)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訂立二零二二租賃及許可框架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 A 章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年度上限之全部適用百分比率高於 0.1%但低於 5%,故二零二二租賃及許可框架協議須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 A 章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但獲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