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序列号:ZFCG20220737 项目编号 :THZB2022-240CGFW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采购人名称)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资源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
( 2022 年 8 月)
项目序列号:ZFCG20220737
项目编号 :THZB2022-240CGFW
项目名称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 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资源采购
品目编号 :ZFCG20220737-001
品目名称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资源采购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类别 :货物
采购人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代理机构 :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一、项目及品目概述
本项目为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资源采购二、采购预算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项目采购预算为( 大写) 陆拾柒万陆仟元整
(¥676000.000000 元)。
其中(xx)品目名称: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资源采购,采购预算为(大写)陆拾柒万陆仟元整(¥676000.00 元)。
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大写)陆拾柒万陆仟元整(¥676000.00 元)。
其中(xx)品目名称: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资源采购,最高限价为(大写)陆拾柒万陆仟元整(¥676000.00 元)。
本项目按(☑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种报价)进行投标报价。(可在
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
计价单位元(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三、采购合同管理:
1.是否允许分包:□是☑否
2.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等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四、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
特别提示:如采购项目或品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二条规定。
五、招标文件解释权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六、采购人
1.采购人名称: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地址:xxxxxxxxxxxxxx 0 x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3.联系人: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联系电话/传真:00000000000
5.电子邮箱:/
七、代理机构
1.名称: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 0-0 x
0.联系人:xxx、xxx
4.联系电话/传真:00000000000
八、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贵阳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000-00000000
详细地址:xxxxxxxxxx 0000
一、货物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二、货物须满足的规范、标准
(一)满足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符合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
本品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一、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 2020 年度或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
户银行出具的 2022 年 1 月至今任意时刻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具体要求:提供 2021 年 10 月(含 10 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不需缴纳税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 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供应商须具备:
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须全部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中小企业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工业)的政策划分标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三)本品目□接受☑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可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
(四)本品目☑是□否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可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
详见工程量(货物)清单文件
一、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日历天/工作日):供货期:接采购人通知后 60 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二、验收标准、规范及方式 1.验收标准:
(一)满足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符合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
2.验收规范:
(一)满足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符合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
3.验收方式:
(一)满足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符合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
三、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接采购人服务需求,12 个小时响应,并提供相应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方式需包含现场及线上多种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培训直至采购人能够熟练掌握系统软件为止
四、质保期
质保期:验收合格后壹年
五、付款方式
(一)合同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为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 30%作为预付款; (二)项目验收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注:每次按合同支付款项前,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六、履约保证金
中标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金额的 5%的履约保证金递交至采购人指定账号。 中标供应商如不能按采购文件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在规定限期内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无论何种原因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撤销其成交通知书,且中标供应商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成交服务费将不予退还,并另选择中标供应商或重新招标。
若中标供应商未按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履约的,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须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无违约情况下将无息退还。
七、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90 天
八、其他要求
1.若招标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需对业绩进行评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或类似项目业绩进行准确的定义,避免投标人误解采购人对业绩的要求,而有损双方利益。
(一)供应商需保障所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及意识形态不会引起第三方纠纷,知识产权清晰,意识形态合法。 (二)质保期内免费升级资源内容及软件系统
2、为配合全流程电子化开、评标活动顺利进行,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现场提交原件查验,但投标人需确保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3、
1、本品目□是☑否需要阐述阐述内容要求:(若有可填) 2、本品目□是☑否需要演示演示内容要求:(若有可填)
3、本品目□是☑否需要提交样品样品展示要求:(若有可填)
特别提醒:
若项目存在阐述、演示或样品展示,将通过文字和图片不直接和评标委员会接触的方式进行描述和展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要求的内容进行说明。供应商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资料文件应在响应文件制作过程中在“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中上传。
(如有可上传)
序号 | 技术实质性要求 | 商务实质性条款 | 备注 |
1 | 供货期 | ||
2 | 供货地点 | ||
3 | 验收标准、规范 | ||
4 | 履约保证金 | ||
5 | 付款方式 | ||
6 | 投标有效期 | ||
7 | 其他要求 |
说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中关注的必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在上表中一一列明,便于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理解采购文件。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一、评分因素
评分的主要因素分为价格因素、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信用因素。具体内容详见评分表。评标分值保留至两位小数。评标时,评标专家依照评分表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二、评分标准
1.资格性审查表:资格审查人负责资格性审查
2. 符合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符合性审查
资 格 审 查 表
供应商资格要求 | |||
序号 | 资格要求 | 评分点名称 | 评审标准 |
1 | 一般资格审查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 2020 年度或 2021 年度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 2022 年 1 月至今任意时刻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4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 2021 年 10 月(含 10 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 |
5 |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 |
7 | 特殊资格审查 | 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须全部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中小企业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工业)的政策划分标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 |
8 | 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 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微企业xx函 |
备注: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凡由系统推送给评委的所有投标(响应)文件均视为满足投标保证金交纳条件,评委不再对此进行审查。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内容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审查内容 | 评分点名称 | 评审标准 |
1 | 商务实质性响应审查 | 商务要求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 |
2 | 技术实质性响应审查 | ||
3 | 报价审查 | 异常低价审查 | |
4 | 无效标审查 |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规定,审查是否通过。备注: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
备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合理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签字):
评 分 表
评分项及评分标准 | |||
评分项名称 | 评分点名称 | 评审标准 | 得分 |
价格分(30.00)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分=(最低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报 价)×30 | 0.0~30.0 分 |
1)整体策划(3 分): | |||
根据需求对学校课程资 | |||
源包建设服务特点、重 | |||
点难点分析、整体设想 | |||
及策划等内容拟定方 | |||
案。提供的方案完整、 | |||
适用性强、针对性强的 | |||
得 3 分;方案完整、适 | |||
用性、针对性一般的得 | |||
2 分;方案完整、适用 | |||
性、针对性较差的得 1 | |||
分;缺少任意一项内容 | |||
不得分。 | |||
2)增值服务承诺(2 | |||
分):根据投标人对项目 | |||
提供的增值服务进行比 | |||
较,评标委员会根据其 | |||
承诺综合评定。提供的 | |||
主观分(10.00) | 服务方案 (10 分) | 方案完整、适用性强、 针对性强的得 2 分;方案完整、适用性、针对 | 0.0~10.0 分 |
性一般的得 1 分;方案 | |||
完整、适用性、针对性 | |||
较差的得 0.5 分;缺少 | |||
任意一项内容不得分。 | |||
3)项目管理方案(3 | |||
分):根据需求提供项目 | |||
管理方案,方案内容包 | |||
含但不限于“项目进度 | |||
安排、人员管理措施、 | |||
应急情况处置”。提供 | |||
的方案完整、适用性 | |||
强、针对性强的得 3 | |||
分;方案完整、适用 | |||
性、针对性一般的得 2 | |||
分;方案完整、适用 | |||
性、针对性较差的得 1 | |||
分;缺少任意一项内容 | |||
不得分。 |
4)售后服务方案(2 分)根据需求提供项目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售后服务方式、售后服务人员管理方案”。提供的方案完整、适用性强、针对性强的得 2 分;方案完 整、适用性、针对性一般的得 1 分;方案完 整、适用性、针对性较差的得 0.5 分;缺少任意一项内容不得分。 | |||
客观分(60.00) | 技术参数响应情况(30分) | 投标产品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参数响应情况 (30 分)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参数的得 30 分,每项负偏离扣 0.5 分。 | 0.0~30.0 分 |
项目工期(3分) | 供应商根据自身实力对项目供货期进行承诺,承诺供货期在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基础 上,每比招标文件要求 缩短3 天,得1 分,缩短 6 天,得 2 分,缩短 9 天,得 3 分。 | 0.0~3.0 分 | |
相关软著情况(满分 13分) | 1、投标供应商或厂商提供可证明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与项目相关软件著作权证明(需提供软著扫描件并显示所属单 位)。提供 5 个,得 10 分,提供4 个,得8 分, 提供3 个,得6 分,以此类推。(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佐证材料) 2、投标供应商或厂商提供可证明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与项目相关授权发明专利证明(需提供实质审查截图并显示所属单位)。提供 3 个,得 3 分,提供2 个,得2 分, 提供1 个,得1 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复印件 | 0.0~13.0 分 |
加盖公章作为佐证材料) | |||
质保期延续 (4 分) | 质保期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下,每增加一年得 2 分,满分 4 分。 | 0.0~4.0 分 | |
类似业绩 (10 分) | 投标人提供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项目业绩 得 2 分,最高得 10 分, 没有或不提供得 0 分。备注:供应商需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作为佐证材料。 时间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0.0~10.0 分 | |
信用分(0.00) | 信用分 | 0.0~0.0 分 | |
政策性加分(0.00) | 政策性加分 | 0.0~0.0 分 |
信用分使用规则: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选用,信用分评价内容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相关材料,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十五)款规定载明: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4.价格分的计算
(总价、单价、费率)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下浮率)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1-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1-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固定价)
固定价采购价格分相同,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行设定。
(1)价格扣除政策(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则本品目不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
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 (联合体%)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说明: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20%(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定具体数值)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定具体数值)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所载内容必需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效。
(2)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3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1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3)价格分值计算表:
价 格 分 值 计 算 表
项目名称: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 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资源采购项目序列号:ZFCG20220737
品目名称: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资源采购品目编号:ZFCG20220737-001
地点: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投标报 价(元) | 小微企业价格扣 除 后 报 价 (元) | 评标基准价(元) | 价格分值 | 得分 |
1 | ||||||
2 |
3 | ||||||
4 |
注:价格扣除仅对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价的供应商有效。评标委员会(签字):
5.评分汇总表
标段编号:标段名称:
详 细 评 分 汇 总 表
序号 | 投标单位名称 | 价格分得分 | 主观分得分 | 客观分得分 | 信用分得分 | 政策性加分得 分 | 总分 | 排名 |
评委签名:
开标时间:
评 分 汇 总 表
6.投标产品品牌相同的投标供应商的规定
6.1 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以 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6.2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
(一)递交的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成功、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注: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二)供应商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三)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
(五)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未作出响应的;
(六)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件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影响投标文件响应的;
(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八)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九)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一)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十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三)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四)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
注: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一、公告发布媒体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xxxx://xxxx.xxxxxxx.xxx.xx/)、贵州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变更公告
本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发布技术参数、开标时间调整等有关变更公告。供应商须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变更公告栏及其他相关网站和媒体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相关变更公告,变更公告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获取截止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上午 10:00。二、获取方式
以本项目公告中获取方式为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其下载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一)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所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二)项目延期: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一并顺延,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遗漏、相
互矛盾之处,或对技术规格及其他条件不清楚,或采购文件具有不合理、不公平、歧视性、限制性、指向性条款损害潜在供应商权益的,或供应商有疑问的其他事项,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意的可向主管财政部门进行投诉。未递交质疑函的视为充分理解并认可采购文件及补充变更的所有内容。
采购文件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详见招标文件第十三节:质疑和投诉。
一、是否交纳保证金:是 否
二、交纳金额(如需)
(大写) 整(¥ 元) 三、交纳截止时间
银行转账: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
电子保函:投标截至时间前 1 日 24 点前。四、交纳方式(如需)
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电子保单。
选择银行转账的通过系统分配的随机码直接通过投标人账户转到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经银行确认后交纳完成,系统进行记录。
选择电子保单的,供应商通过系统自主选择办理,并按流程提交相关申办资料,担保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在线完成审核并出具电子保单推送到交易系统,系统进行记录。
特别提示:投标保证金未在交纳截止时间前完成交纳的(以系统查询结果为准),视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能参与投标。
具体交纳方式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交纳方式为准。
一、递交时间
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供应商须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系统)。
二、递交要求
供应商需使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系统。投标保证金未交纳的供应商无法上传响应文件。
三、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上传响应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撤回其响应文件。撤回后重新编辑修改后生成新的加密响应文件重新上传。
(2)若本项目采购文件发生变更,请按照最新变更后的采购文件重新编制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否则开标时未能正常解密,视为无效标处理。
(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特别提示:投标人使用专用响应文件制作工具,通过 CA 锁生成加密响应文件。若需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交纳后方可上传加密的响应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随时撤回和重新递交响应文件。
一、开标时间
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远投网开系统进行开标。三、开评标流程
1.会议准备: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30 分钟登录远投网开系统,检查设备和网络是否能正常使用。
2.解密响应文件:开标时间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始解密,投标供应商须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
3.开标唱标:系统自动对解密成功的响应文件进行唱标。
4.开标记录:唱标完成后,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
5.会议结束:生成开标记录表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标结束,远程开标会议结束。特别提醒:使用远投网开系统参与开标的供应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标设备、 软件、CA 应满足本次远程开标会议要求;
2.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编制响应文件的 CA 解密时,设备正常,网络稳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活动;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解密的,视为未响应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开标会结束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组成的资审小组登录系统进行资格审查,资审小组由 1 或 3 人单数组成,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项目作废标处理。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资审小组通过系统通知其未通过理由。
一、评标地点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登录在线评标系统,确认无需回避后,通过评标系统自动推选一名评标组长,由评标组长按照以下流程组织评标:
(一)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照《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评分环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分和中标候选人推荐。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二)专家评分: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分表逐项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分。评分依据为响应文件提供的有效资料。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资料、未明确的内容,评标专家不得以个人的意愿、猜想、推测等方式得出的结论作为评分依据。评标专家须独立评分,不得相互抄袭评分分值。其中评分表中客观分、信用分以及政策性加分这三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分。
(三)评分汇总:评标组长负责最终的评分汇总,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对供应商进行推荐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四)评审复核: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可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中存在的遗漏或偏差进行修正,完成复核后,确定评标结果及推荐排序。
(五)评标报告:评标组长根据评分汇总情况及排序情况,主持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六)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复核无误签字确认后,评标组长点击评标工作结束,评标专家方可离开评标区,不得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和提前离席。评审费用由系统自动计算发放。
三、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经济有效的原则,按照评标程序,依法依规,根据采购文件所列评标标准,独立、认真、负责地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一)享有的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担的义务: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评审意见;
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响应文件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以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 开标一览表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 投标函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 响应文件前后不一致的,以响应文件的前述内容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以上述先后顺序为准。
一、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媒体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xxxx://xxxx.xxxxxxx.xxx.xx/)、贵州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发布流程
采购人应当通过系统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点击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由系统自动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由系统自动告知未中标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一、收费标准
代理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代理服务费:
由 采购人 中标人支付。二、支付方式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 采购人 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可采取现金、银行汇款、电汇款或其他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 账户信息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一、合同签订、备案及公告时间
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制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收到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合同后需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若合同内容超出约定事项的,中标供应商应点击退回并说明退回理由,无正当理由退回或超期未在系统进行操作的,视为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自动放弃中标资格。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备案完成后,将政府采购合同自动同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 xxxx://xxxx.xxxxxxx.xxx.xx/ ) 上 公 告 , 同 时 还 应 在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公告。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除法定情形外,中标人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二、采购合同备案完成后,采购人可自行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打印
《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采购人凭《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到财政部门办理后续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三、履约验收
中标人在合同约定服务期(供货期)内,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可向采购人提交履约验收
申请,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履约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相关资料上传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xxxx://xxxx.xxxxxxx.xxx.xx/)、贵州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公告。
(仅适用于银行转账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供应商)一、退回时间和方式
1.非中标人的保证金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第 5 个工作日,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自动退还。
2.中标人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备案完成后, 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自动退还。
3.终止公告发出后,系统自动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4.废标公告发出后,系统自动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法律法规的情形。
1.供应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列行为的;
2.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内,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
3.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开标过程中,若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被系统检测出硬盘序列号相同,投标保证金自动锁定,根据监督部门最终认定意见进行处理。
一、质疑
(一)质疑时效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受理条件
供应商所提出质疑,必需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对与采购活动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没有提出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的质疑,可不予受理。
(三)质疑函内容
质疑函内容包含: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序列号;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系统自动生成)。
(四)递交方式
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辑质疑函,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五)质疑回复
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经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将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投诉
(一)投诉时效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二)受理条件
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规定。
(三)递交方式
在法定时限内发起投诉。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辑投诉书,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监督部门。
(四)投诉回复
供应商发起投诉后,监督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
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是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编辑投诉处理决定书,点击发布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后,系统自动将投诉事项和处理决定内容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政 府 采 购 合 同(货物类)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说 明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试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采购人(简称甲方):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 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资源采购项目(项目序列号:ZFCG20220737,)的公开招标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二、供货期期限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清单:
(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 (大写)人民币(小写¥ 元)。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采购人地址)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
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公章) | 供应商:(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账号: |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第 2 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2.1 包装
2.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2.2 运输
2.2.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前,将合同材料名称、 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
2.3 交付
2.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3.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 3 条 货物检验和验收
3.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3.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
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3.3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3.4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
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5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 4 条 质量保证期
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设备/材料验收之日起算。
4.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设备/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设备/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4.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
方应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
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
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
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2.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2.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2.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格式
1.响应文件及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简体字。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供应商应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引起的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要求的外,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响应文件中的图片资料、复印件等应清晰可见,不得随意放大缩小。内容不得倒置、歪斜,由于响应文件不清晰或不利于阅读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有重复或多余标记,未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产生影响的,不作无效标依据。二、制作和生成
响应文件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和生成。三、电子签章
响应文件中上传的复印和扫描件应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响应文件范本中注明需要签章的地方,供应商均须进行电子签章。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四、上传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采购业务板块,选择已参与项目,点击进入“上传响应文件”模块中上传。
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一、政府采购响应文件类别货物类响应文件。
二、组成
各类响应文件由数据信息响应部分和佐证文件部分组成,具体详见响应文件格式文本。
XXXXX(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20XX 年 月
项目序列号: | 20XX–ZFCG- XXXX | |
项 目 编 号 : | ||
项 目 名 称 : | ||
品 目 编 号 : | ||
品 目 名 称 : | ||
采 购 方 式 : | 采购类别: | |
供 应 商 : | ||
详细地址: |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目 录
(按照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完善目录明细)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标报价函二、开标一览表三、报价明细表
四、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第二 资格性文件
(一)一般资格
3.1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2 财务状况报告材料
3.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3.5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3.6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二)特殊资格材料
(三)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六)监狱性单位声明函及附件
第三 响应性文件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二)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五)其它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
(一)主观分评审内容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
(一)客观分评审内容
第六 信用评审内容
(一)信用分评审内容
第七 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若有)
(一)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
第八 政策性加分佐证材料(若有)
(一)节能环保产品声明及证明材料
(二)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投标主产品证明材料
第九 其它补充材料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一)其他补充材料
一、投标报价
(一)投 标 报 价 函
1.本供应商就 (项目名称)的 (品目名称)的投标报价方式为: (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种报价),投标报价为:
总价: xx 元人民币,小写:( )元下浮率: xx %
费率: xx %
单价: xx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固定价: xx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多种报价: xx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
2.交 货 期: 。(交货期:以采购文件约定的单位为准)
3.安装调试时间: 。
4.交货地点: 。
5.投标有效期: 。
6.质保期: 。
7.联合体投标: 。
8.其他: 。二、递交资料
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三、相关承诺
1.本投标报价在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2.本供应商就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本供应商就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完全理解和同意,并保证遵守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4.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与采购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5.承诺应贵方要求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6.承诺与为采购人采购本次招标的产品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7.本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资格、技术、商务等文件均真实、有效、准确。
若有违背,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投标日期: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投标报价 | 服务期 (交货期或工期) | 联合投标企业(若有) |
注: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先后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为准。
供应商名称(盖章):
投标日期:
(三)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序号 | 投标产品名称 | 规格 型号 | 制造商 (产地) | 数量(单位) | 单价 | 总价 | 费率 | 下浮率 | 详细参数 |
1 | |||||||||
2 | |||||||||
3 | |||||||||
… | |||||||||
全部投标产品总报价大写(元/费率/下浮率): 小写(元/费率/下浮率): |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要求供应商提供《报价明细表》,明细表中的总报价应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函一致。若参考上述表格,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的报价方式选择对应的报价列填写投标报价。
供应商名称(盖章):投标日期:
(四)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
(投标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序列号:
2021-ZFCG-XXXX)的品目名称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
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日期: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
(投标单位全称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序列号:2021-ZFCG-XXXX)的品 目名称的政府采购活动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盖章即生效,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
法定代表人(印章): 被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 资格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容,且真实有效。
2.财务状况报告材料(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容,且真实有效。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容,且真实有效。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容,且真实有效。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此郑重声明: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章):年 月 日
6.其他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供的资料
6.1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此郑重声明: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开标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自愿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二)特殊资格材料
(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若有)
1.投标供应商系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也要提供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联合体协议
致(采购人):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品目号/名称)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联合体的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履约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投标废标的,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4.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共同签订和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5.联合体成员单位合同金额比例分配情况。
5.1 (单位名称) (是□ /否□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比例占总合同的 %,合同分配内容: 。
5.2 (单位名称) (是□ /否□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比例占总合同的 %,合同分配内容: 。
5.3……
6.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6.1(联合体牵头人)职责分工:
6.2(联合体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6.3……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未中标,本协议自动废止。
9.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牵 头 人 名 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
成 员 一 名 称: (盖章)
年 月 日
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年 月 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年 月 日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3. 监狱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年 月 日
附件: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第三 响应性文件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符合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
*商务部分实质性审查 | |||||
序 号 | 实质性条款 内容 | 响应内容 | 备注 | ||
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商务实质性条款 逐一列明 | |||||
*技术部分实质性审查 | |||||
序 号 | 实质性条款内容 | 响应内容 | 备注 | ||
按采购文件规定的 技术实质性条款逐一列明 | |||||
供应商注意事项:1.本表采购文件具体要求对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明细表》内容,供应商必需如实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年 月 日
(二)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技术部分响应表 | ||||
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 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内容 | |||
编号 | 货物名称 | 详细参数 | 详细参数 | 备注 |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商务部分响应表 | |||
采购文件商务参数要求 | 投标文件商务参数响应内容 | ||
序号 | 招标文件商务要求 | 投标响应具体内容 | 备注 |
(三)投标人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投标人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承诺函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采购名称) 的 (项目名称),(品目名称)的投标,并慎重作出如下声明承诺:
一、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
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财政部 87 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四、政府采购针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其他规定
我公司声明承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以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规定,如声明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四)其它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若有)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主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客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第六 信用评审内容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信用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相关材料
第八 政策性加分佐证材料(若有)
(一)节能环保产品声明及证明材料
(二)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的投标主产品证明材料。
第九 其它补充材料
投标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详见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操作手册。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处咨询,联系方式为座机:0851-84839751。
附件: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
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2.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3. 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
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
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