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2200420232403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2200420232403
委托方(甲方):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 所 地:xxxx 000 x 0 xx
单位负责人:xxx项目联系人:xx
联系方式:021-23119444
通讯地址:xxxx 000 x 0 xx电 话:021-23119444
传 真:021-60801179
电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方(乙方):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xx
联系方式: 15910359255
通讯地址:
电 话: 15910359255
传 真: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甲方组织制定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技术服务项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和直放站购买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测试服务内容为:详见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 。
第二条 交付成果
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进行测试,🎧具(本合同第一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符合CMA 认定的有关要求(如果乙方在投标时声明具备相关 CNAS 认可,检测报告同时应符合 CNAS 有关要求),报告内容应不少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所有测试项目,并将符合模板的检测报告提交甲方。乙方应提供检测报告,测试结果统计、汇总等技术服务。
第三条 技术服务费计量
1、技术服务工程量:按实际检测数量计量
2、技术服务费计算方法:技术服务工程量*单价
第四条 技术服务方式
利用投标时承诺的技术手段、方法和检测设备,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射频性能测试, 并判定其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报告》及后期技术服务。
第五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投标时承诺的服务地点
2、技术服务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止。
3、技术服务进度:按型号核准申请进度执行
4、样品测试周期: 在样品收妥且具备符合规定的测试条件起,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检 测报告
5、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满足甲方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和质量要求。提交经乙方审查通过的全部检测报告(纸制或符合国家电子签章规定的电子文档)。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依照本协议交付的成果归甲方享有;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背景资料;
(3)甲方应及时、合理地接受乙方按委托内容规定形式交付的成果;
(4)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作经费;
(5)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乙方的技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检查情况对乙方存在的不良行为记录给予限期整改、直接扣减相应检测数量的服务费、单方无责解除合同、要求
乙方赔偿的措施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2)乙方享有自主组织业内外专家、学者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的权利及对上述专家、学者支付报酬的权利,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应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
(4)乙方应合规、合理使用工作经费并按时完成任务,保证成果符合委托内容要求;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任一部分转包第三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6)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泄露与本协议或在协议履行期间得知的与甲方或申请人及其测试产品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成果和保密信息;
(7)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有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并接受监督检
查。
第七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金额不超过 3390000 元(大写:叁佰叁拾玖万元整)。每型号单价:详
见中标结果。
在合同总金额内根据每型号单价据实结算,在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期限内超过合同总金额部分乙方采用包干的形式,甲方不再进行结算。
2、支付方式:
2.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60%的首付款,实际合同总金额根据单价据实结算),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与拟支付金额等额正规税务发票 15 个工作日内启动支
付手续。尾款按项目执行进度分 1 期一次性支付。
2.2.甲方委托第三方就乙方测试数量定期进行一次审核清算。根据第三方审核清算的乙方完成测试任务执行进度情况,并满足下述 3 个条件后,15 个工作日内启动支付剩余 40%的尾款:
1)乙方完成的测试任务数量对应金额应达到(或超过)合同总金额;
2)乙方向甲方提交与拟支付金额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3)申请人已提交被测型号设备的销售或使用承诺。
2.3. 如有申请人后续自行支付乙方测试费用的,乙方须将甲方已拨付的对应型号的测试费用在指定时间内退还回甲方指定账户。
2.4.合同到期甲方应确认乙方本项目完成情况及合同完成金额,如有余额,乙方须将余额款项在指定时间内退还回甲方指定账户。
2.5.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
🎧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支付申请手续后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任何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工作成果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1)根据甲方委托,在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按相应的标准要求完成全部测试项目的测试,并提交检测报告(提供检测报告及有关的全部资料的电子文档);
(2)提交结算资料(检测工作量、型号列表等材料);
(3)接受委托单位或申请人关于报告的质询或咨询等后期技术服务。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相关政策文件及标书对检测报告的要求,且符合甲方的委托要求。
3、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提交成果的期限为:自乙方交付最终成果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项目管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指定的乙方项目联系人(详见中标结果)。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甲方应及时将甲方的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传达给乙方项目联系人;
2、乙方项目联系人应于 24 小时内将甲方的要求传达给项目组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各项报告。
3、如乙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成果归属和分享
1、乙方受托提供的所有成果,对应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者以任何形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本委托事项成果的相关内容,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不得以自身名义进行申请、注册登记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申请获得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无偿转让给甲方。
2、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保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提交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成果涉及任何第三方权利的,乙方负责取得该第三方的相关许可,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取得以上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甲方说明并提交相关许可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若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检测报告,将按照无线
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检机构信用管理有关制度进行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费用。
2、乙方不得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赔偿金额为甲方已支付测试费用的两倍。
3、若乙方提交的成果未能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的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文件,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各方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资金全额或部分退回。
2、因不可抗力、政策、预算变化和调整,使本协议不能部分或完全履行,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提供相关证明后,根据双方协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
一方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型号核准测试的设备、数据及检测报告等信息乙方不得泄露,若因泄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以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2、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达到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第十七条 其它
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自甲乙双方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2、本合同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双方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并视作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乙方(盖章):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 |
授权代表:xx | 授权代表:xx |
日期:2023-08-03 | 日期:2023-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