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6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5,788.0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5.8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15,090,705.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603950 证券简称:xxxx xxxx:0000-000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6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5,788.0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5.8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15,090,705.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3,527,029.52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170004 号”验资报告。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账户余额 |
襄阳长源东谷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襄阳农商行襄州支行 | 82010000003930064 | 67,505,701.99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同意公司与湖北银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全权办理上述具体事项,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一创投行同意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与保荐机构一创投行、湖北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账户余额 |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襄阳分行 | 12070200000000258 | 0 |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长xx谷”)、襄阳长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长xxx”)
(长xxx与襄阳长xxx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70200000000258,截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专户仅用于甲xxx东谷东风康明斯 13L 缸体、缸盖新建项目、长源东谷玉柴连杆、康明斯连杆新建项目、长源东谷技术研发试验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喻东、范本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丙方提供的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
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