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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展場租用契約(活動用)
111.12版
契約編號: (活)
第一條 立契約人
出租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下稱「外貿協會」)租用人-
第二條 租用標的
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下稱「南港 1 館」)
1樓展場:□ 全區、□ I區、□ J區、□ K區雲端展場:□ 全區、□ L區、□ M區、□ N區其他區域:□ 戶外展場
第三條 租用期間
租用期間依經雙方完成簽署之報價單為準。一、 進場: 區
民國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至上/下午 時(共 小時)二、 活動: 區
民國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至上/下午 時(共 小時)三、 出場: 區
民國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至上/下午 時(共 小時)
第四條 活動名稱:
一、 租用人不得變更上述活動之用途或出租、分租、將租賃權轉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予第三者舉辦展覽或其他活動。
二、 租用人如欲變更活動名稱,應於起租日2週前取得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外貿協會基於正當理由得拒絕之,且租用人不得以此為由要求退還訂金。
第五條 場地租用費
依「南港展覽館1館展覽以外活動場地租用收費基準及實施規範」核算,租用人應以銀行本票、即期支票、電匯、或現金向外貿協會繳付下列費用::
一、 訂 金:場地費總額40%,新臺幣 元整(含稅),於檔期確定時繳交,未在外貿協會指定日期前繳交訂金及完成簽約手續者,外貿協會將逕行取消預留之檔期。
二、 尾 款:場地費總額60%,新臺幣 元整(含稅),最遲須於起租日1個月前,即民國 年 月 日前繳交,未在外貿協會指定日期內繳交尾款者,除逕行取消其預留之檔期及終止契約外,其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合計總金額:新臺幣 元整(含稅)。
三、 租用人應按本契約訂定之期限及金額繳納場地租用費,票據抬頭或匯款帳戶
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第六條 保證金:合計 元整,應於起租日1個月前繳交。
一、 場地保證金:場地費總額20%,為新台幣 元整,若不滿40萬元則以40萬元計收。
二、 用電安全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
租用人大會電工將配合由外貿協會提供之無不良紀錄電工公司中擇一配合辦理;若租用人聘僱前述以外之廠商,應另繳交10萬元用電安全保證金。
三、 此項保證金於活動後扣除相關費用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餘額。租用人如因未遵守本契約、相關規範與附件之各項規定,所產生之費用或罰款(包括但不限於未按規定將清潔作業完成、活動用品(含場地特效紙花/彩帶等)、垃圾、廚餘酒瓶、廢棄物或裝潢品如期清離展場、損毀租用之場地或設備、未依外貿協會規定實施展場人潮管制及消防作業規定等,外貿協會因而代為清運、修復或代為聘僱警衛等所發生之費用等),出租人得逕自保證金中扣 除。如保證金不足扣抵應繳費用時,租用人應於外貿協會通知之一定期限內繳清不足之部分。租用人未償清餘款前,外貿協會得拒絕租用其所經營管理之任一場地。
第七條 場地附加費
清潔費、空調費、延長進出場或展出時間場地費、假日加成費、水、電及空壓分攤費、炊事場地維護費、警衛保全費用、餐飲管理費將按「南港展覽館1館展覽以外活動場地租用收費基準及實施規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遲延責任
租用人未依本契約規定或外貿協會之通知期限繳交前開各項費用者,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應繳費用總額0.5%計算懲罰性違約金,最高計算至15%為止。違約金總額達上限或逾期30天日曆天時,外貿協會得逕行終止合約,並不退還任何已收取之費用。
第九條 活動檔期變更及取消
一、 租用人如需取消預留檔期、更改檔期、解約或增減租用區域或租用時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取消預留檔期、更改檔期或解約
租用人如需取消預留檔期、更改檔期或解約,至遲須於起租日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外貿協會,得申請已繳訂金延至下一年度辦理原活動或新活動。如隔年未辦理,則已繳訂金不予退還。
(二) 減少租用區域或租用時間
1. 租用人減少租用區域或租用時間,其書面通知應在起租日 45 天前送達外貿協會,場地費訂金仍按原租用區域或租用時間計收,不予退還差額;其餘場地費則按實際使用區域或時間計收。
2. 租用人減少租用區域或租用時間,其書面通知應在起租日 45 天內送達外貿協會,場地費訂金、尾款均按原申請租用區域或租用時間計收。
二、 若本展覽館土地或建物被政府主管機關收回或終止委託經營管理關係等不可歸責於外貿協會之事由,致外貿協會無法提供展覽場或設備之全部或部分時,外貿協會除將以書面通知租用人並協調替代方案,或按租用人不能使用之部分與期間比例,無息退還已繳費用(包括場地費及保證金)外,外貿協會與租用人雙方同意無條件終止展場租用契約,互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三、 租用期間如因設備(施)故障或颱風、地震、洪水、法定傳染病等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所謂「不可抗力事故」,係指非可歸責於雙方,且雙方已盡合理手段防止仍不可避免,且足以影響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之履行之事故),或其他非外貿協會所能控制因素,導致展覽場之冷氣空調、電梯、電扶梯、照明或電源等服務中斷或停止,外貿協會將儘速修復,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四、 在活動期間如因颱風、地震、洪水、法定傳染病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行政機關宣佈停止上班之情況下,由租用人自行決定活動是否如期舉行,並應即時通知外貿協會,租用人並須自行透過各類媒體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如臺北市宣布停班停課,得於該活動使用場地有空檔期前提下,順延 1 日辦理。租用人如決定如期舉行,應自行承擔所有責任,如因此造成外貿協會損害或損失,租用人亦應負責賠償或補償。
第十條 水、電、壓縮空氣申請
關於水、電、壓縮空氣等申請及裝潢注意事項,請詳「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第8條。
第十一條 活動前協調會
租用人應於起租日1個月前,與外貿協會召開活動前協調會,提供活動場地規劃配置平面圖及相關立面圖(包括舞台區與座位區之規劃)、消防防護計畫書、交通維持計畫、活動特效種類、使用範圍及防護措施說明、裝潢品使用防燄材料證 明、進出場人員、車輛、機具等出入口位置、活動期間之觀眾出入口及租用期間所聘請之清潔人力等資料予外貿協會,經外貿協會或相關主管機關審核完成後,始可進行活動相關施工。
第十二條 場地規畫配置
一、 租用人不得任意變更原始提交備案之場地規畫配置。租用人若擬變更場地規畫配置,須於進場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並取得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後,始得變更。未經外貿協會同意之場地規畫配置,租用人應於外貿協會規定合理期限內撤除,逾時未移除者,外貿協會得逕行處理且不負保管責任,租用人不得有異議,亦不得向外貿協會請求任何損害賠償,因此衍生之相關費用由保證金扣除。情節嚴重者,外貿協會有禁止本活動進行或終止契約之權利。
二、 租用人所提交之場地規畫配置須符合南港1館所訂定之規範及現行相關法令
規定(如建築法規與消防法規等)。
第十三條 交通維持計畫
一、 如辦理大型路外活動,租用人須依「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 法」之規定,於展覽或活動起始日前三個月檢具申請函及交通維持計畫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審核,並依通知出席道路安全交通會議。
二、 如辦理非大型路外活動,租用人須依外貿協會通知,提供活動及交通資訊予當地警察局,並出席交通疏導會議。
第十四條 安全維護
租用人應管制參觀人數,以維護南港1館安全秩序及活動品質,其餘關於消防安全、警衛保全、空氣品質等項目,請詳「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第14條。
第十五條 展館作業職業安全衛生及施工作業
租用人應遵守展館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範作業,細節請詳「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第12條。
第十六條 會議室
關於會議室之申請及裝潢規範,請詳「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
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第11條。
第十七條 清潔責任
一、 清潔作業責任區:外貿協會負責展館公共區域、洗手間之基本清潔及民生垃圾之清運。租用人須在指定期限內將租用場地及空間清空並撤離所有物品,包含油污清理、裝潢廢棄物、廚餘、活動特效(如彩帶、紙花等)及布置用花之清運。
二、 如有炊事需求,租用人須事先向外貿協會申請,經許可後於外貿協會指定區域進行,並須於指定期限內,自行負責安全、衛生、炊事區清潔(含地面髒污、油汙、洗滌槽及水溝)及餐會垃圾如酒瓶、飲料罐、餐桌垃圾及廚餘清運等作業。
第十八條 售票與零售
一、 租用人應確實輔導配合廠商於現場銷售或收取訂金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漏開發票情事者,租用人應負全部責任。
二、 活動之產品如係自國外進口,須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如有需要,租用人得申請付費使用外貿協會之保稅倉庫。租用人及參與活動之廠商之進口產品,均不得以外貿協會或其相關機構為受貨人。
三、 配合廠商如於活動中販售餐券、住宿券、禮券等票券,須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租用人應要求配合廠商依法提具履約保證。
四、 如為舉辦售票活動者,租用人應於活動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報備繳納稅捐,並須於每張入場券載明下列規定:
(一) 在入場券上標明所舉辦活動,及其主辦、合辦單位名稱。 (二) 活動進行時,遲到者須俟由現場接待人員通知,方可進場; (三) 未經許可,不得在場內攝影、錄音或錄影;
(四) 本展館全面禁菸,且不得攜帶食品、酒精飲品、罐裝及瓶裝飲品、寵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場;
(五) 禁止從事破壞場內整潔及有損場內安全之行為;
(六) 持票人須遵守張貼在本展館出入口的所有場館規定。
第十九條 租用人之義務一、 裝潢
(一) 租用人之承包商或裝潢商因故須延時工作時,外貿協會僅接受租用人正式申請,並須於當日下午4時前完成申請手續;有關之超時場地費用,均須由租用人支付。
(二) 租用人如擬於活動期間搭建臨時性建築物(包括舞台、PA控台及吊點 等),須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臺北市政府都發
局申辦相關作業;並須於活動前5天向外貿協會繳交前述管理辦法第4條或其他適用條文之各項影本書面資料。租用人如未依規定繳交上述資 料,外貿協會得禁止租用人在租用場地內搭建前述臨時性建築物,且租用人不得要求外貿協會退還所繳場租費用及要求損害賠償。
(三) 租用人應遵守「南港展覽館1館外借活動電器承裝廠商管理規定」,並應聘用該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項所列無不良紀錄之廠商擔任大會電 工;若租用人聘僱前述以外之廠商擔任大會電工,則租用人應繳付用電安全保證金。
(四) 租用人之大會電工若因未遵守「南港展覽館1館外借活動電器承裝廠商管理規定」,或因其他可歸責於租用人及其大會電工之因素導致活動暫停、終止,或設備損壞,均應由租用人負責;如造成外貿協會及第三人有損失,租用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其他義務
(一) 租用人在展場內外舉行任何活動,依法須事先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租用人應先行取得核准文件,並應於起租日2週前,交付許可文件副本予外貿協會備查。租用人並應遵守許可文件所載之條件及約 款,及現行法令之相關規定。
(二) 租用人於租用期間內,應負責場地設施、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外貿協會如發現有危害南港1館場地設施或造成公共安全之虞者,得要求租用人立即予以改善、修改或制止,租用人應無條件配合。
(三) 租用人應於場地使用後,於約定期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後返還外貿協 會,逾期未將場地回復原狀者,外貿協會得逕行處理;若租用人有留置於場地內之任何物品,經外貿協會通知租用人處理而租用人未予理會 時,任憑外貿協會處置,且外貿協會不負保管責任,租用人不得有異 議,因此衍生之相關費用由保證金扣除。
(四) 租用人未經外貿協會同意,在南港1館內外擅自設置販賣攤位、任意張貼海報、懸吊燈具、設置廣告,以及放置其他危害安全之物品者,視為違反本契約。
(五) 租用人對本活動內容之規劃應遵守南港1館核定容留人數之規定,以維持會場秩序與安全。並應於活動期間實施展場人潮管制,管制標準請參照「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 範」14.1辦理。
(六) 外貿協會如有需要進入活動現場拍攝影像,作為紀錄或宣傳影片之用,將於協調會中提出或於進入活動現場前通知,並獲租用人同意後執行,或租用人應提供合適之活動圖片參考運用。
第二十條 損害賠償責任
一、 租用期間,因可歸責於租用人(包括受雇人及承包商)或租用人邀請之與會人士之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南港1、2館或第三人之場地設施或設備或人身安全損害或傷亡時,租用人及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 租用人於租用期間,如致使展覽場或其公共設施等設備毀損,應負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之責。設備毀損如由外貿協會先行維修者,其衍生費用須全部由租用人負擔。如因而引起災害或造成人員傷亡時,租用人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包括財務賠償及醫療撫卹等)。
三、 如有違反「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14.2、14.3、14.4、14.5.9、14.5.10、14.5.11,或違反公共安全、消防等相關法規情事,致生公共安全意外、或使外貿協會遭消防單位罰款,或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空氣品質管制」規定而被主管機關罰款者,須由租用人負擔損害賠償、負擔罰款等責任。
四、 如有違反「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第12條,致發生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應由租用人及其分包施工廠商自行負責,並由租用人負共同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險
一、 為防範意外事故,在本契約第三條所稱之租用期間(含進出場期間),租用人應考量活動型態、規模、參觀人數等,須投保足額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含因室內外招牌及舞台相關設計裝潢結構、展示品、電梯、電扶梯意外所致人員傷亡、財損之賠償責任)。保險種類及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之額度。另租用人須於進場前5天將保
險單副本送外貿協會備查。
二、 租用人應自行對其活動相關室內外招牌、舞台、燈光、視聽音響、電視牆、特效、裝潢佈置、廣告物及相關設計裝潢結構等因素,造成任何財物損失、人員傷亡或不當影響其他場地活動之進行等後果,及因颱風、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等投保火險、竊盜險、水漬險。租用人須於進場前5天將保險單副本送外貿協會備查,始得進場。
第二十二條 違約處理
租用人如違反本契約規定,經外貿協會通知並訂合理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外貿協會並得終止本契約、立即收回租用人之場地租用權並沒收保證金,租用人所繳付之各項費用將不予退還:
一、 外貿協會具有證據,顯示租用人所舉辦之活動違反法令規定者。二、 活動內容與租用契約所載明顯不符者。
三、 租用人違反本契約及「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其他
一、 展覽館內之各項公共設施、走廊與貴賓室,如有2個以上活動租用人申請於同時段使用時,外貿協會將安排各租用人共同使用。如無法共用,由外貿協會協調或決定使用方式及時段。展覽館內設有之會議室、貴賓室、前述門廳或其他公共空間,租用人均可申請付費租用。
二、 在租用人事先申請並經同意,於正式活動期間,可免費使用該租用樓層貴賓室且僅限貴賓接待使用,其他時段、用途,仍需付費租用。
三、 如遇天災、緊急避難、公共安全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必須收回場地時,外貿協會得通知租用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外貿協會將收到租用人通知後30日內無息退還租用人已繳納之費用,租用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外貿協會得以政府單位所發佈之公告做為是否收回場地之依據。
四、 租用人與任何第三人所訂之合約或約定,與外貿協會無涉。活動事務之接洽、簽約及一切活動費用之收取與退還,外貿協會與租用人公司負責人或授權代表辦理即可對租用人生效。
五、 外貿協會有權在同期間或相連、相近檔期,將所屬之其它場地出租予第三者辦理活動。
第二十四條 契約附件
一、 租用人於簽訂本契約前應確實詳閱「外貿協會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1、2館展館租用及作業技術規範」及相關附件【公佈於南港展覽館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經簽約後,即表示同意遵守相關內容,並同意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等效力。外貿協會對於前揭規範及附件保有修正之權利,其經發佈於前揭網站後即發生效力,雙
方同意以修正後之內容為準,若違反上述規範,視為違反本契約。
二、 外貿協會得視租用人所辦理活動之性質及內容,要求租用人提供詳述之安全管控計畫(含保全人員、醫療急救人員、工作人員之點位配置),該安全管控計畫於獲得外貿協會同意後,視為租用人之承諾書,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
三、 外貿協會與租用人另行簽具與本活動有關之承諾書/切結書,均視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具有與契約書同等之效力,任一方若違反所承諾/切結之內容,視為違反本契約。
第二十五條 契約之終止
一、 本契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依或被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解散、重整、停止營業或被任何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情形,無論他方是否知悉或有無受通知,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後終止契約。
二、 因可歸責於租用人之事由,無法履行契約所載之項目或租用人無法達成本契約所載之約定,經外貿協會以書面通知租用人應於一定期間內改善而仍無法改善時,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三、 本契約之終止並不免除或減輕訂約雙方當事人各自在契約終止前因本契約所產生之得行使之權利、應負擔之責任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契約之修改
有關本契約之任何變更、修改或未盡事宜,均須於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第二十七條 契約釋疑及爭訟管轄
一、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或對內容之解釋產生疑義,並影響契約之履行時,雙方同意,應先依誠實信用原則並按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規章,盡最大努力,共同協議解決紛爭。
二、 如於雙方盡最大努力協調後尚無法解決契約爭議而有涉訟事宜,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雙方當事人同意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八條 個人資料保護約定
租用人因辦理本契約所載之活動致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檔案(個人資料之定義請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時,租用人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並自負完全責任,外貿協會並得要求租用人簽署附件「個人資料保護承諾書」。
第二十九條 契約存執
x契約有正本2份,副本1份,由契約雙方各持正本1份,另副本1份由外貿協會持存。
第三十條 契約生效日期
x契約自雙方簽署日起成立並生效。
出租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授權代表人:王熙蒙
地 址:xxxxxx0x000x0x
租用人: 單位印鑑:
授權簽約人: 授權簽約人簽名或蓋章:地 址:
統 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