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紫竹院街道辅助工作人员劳务派遣项目招标编号:11010824210200025573-XM001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紫竹院街道辅助工作人员劳务派遣项目招标编号:11010824210200025573-XM001
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招标编号: 11010623210200011434-XM001
2.项目名称: 紫竹院街道辅助工作人员劳务派遣项目
3.项目总预算金额:309.2352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309.2352 万元
4.采购需求:
包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包预算金额 (万元)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01 | 紫竹院街道辅助工作人员劳务派遣项目 | 309.2352 | 32 人 | 劳动合同管理、派遣员工入离职管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派遣员工人事关系管理服务、薪酬核算及工资代发管理服务、员工招聘、对紫竹院街道办事处辅助工作人员项目中的劳动用工进行监控,协调处 理用工矛盾 |
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1)依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适用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2) 未被信 用中国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中 国政 府采购 网
(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执行有效期失效的除外)。
3)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据项目类别和性质执行相应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劳务派遣许可证书》。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 , 下午 12:00 至 18: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3.方式:供应商持 CA 数字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4 年 2 月 1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xxxxxxxxxxxxx 0 xx 0 x多功能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本项目采购内容和性质,如果需要将执行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等政府采购政策。
2.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 CA 数字证书或 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 CA 数字证书 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 认证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
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 000-000-0000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
3.1 办理 CA 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
南”—“市场主体 CA 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3.2 注册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3.3 驱动、客户端下载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
3.4 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持 CA 数字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投标文件。
3.5 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投标,供应商电子投标
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
3.6 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
3.7 电子开标
供应商远程使用 CA 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按照流程完成签到、解密、开标确认等步骤。【供应商也可以携带笔记本电脑、CA 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到开标地点现场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地 址:xxxxxxxxxxxx 0 x
联系方式:684609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0 xxxxx 0 xx 0 x联系方式:010-680015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电 话:1381012089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
2.4 | 核心产品 |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本包次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 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年_月_日_点_分考察地点: 。 | ||||
开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_月_日_点_分召开地点: 。 | |||||
4.1 | 样品 | 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 ||||
5.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包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包号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 业 | ||||
1 | 紫竹院街道辅助工作人员劳务派遣项目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1.2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 |
12.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形式:有效的电汇、支票、汇票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投标保证金金额:30000.00 元 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开户名(全称):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甘家口支行账号:000000000000000 财务咨询电话:000-00000000-0000 |
12.7.2 | 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 | |
1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
22.1 | 确定中标人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是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 量化指标(技术评分) 得分高者为中标人 □随机抽取 |
25.5 | 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
26.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Word 版、盖章后电子版均需发电子邮箱至 xxxxxx@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号中科科仪 6 号楼 3 层 | ||
26.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 招标部 ; 联系电话: 00000000 ; 通讯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0 xx 0 x 。 |
27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中标人 收费标准:依据中标(成交)金额按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费标准详见委托代理协议 费率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成交金额 100~200 万元(含) 1.5% 1.5% 1.0% 200~500 万元(含) 1.1% 1.1% 0.9% 500~1000 万元(含) 0.8% 0.8% 0.8% 1000~5000 万元(含) 0.5% 0.25% 0.35% 5000 万元~1 亿元(含) 0.25% 0.1% 0.2% 1~5 亿元(含) 0.05% 0.05% 0.05% 5~10 亿元(含) 0.035% 0.035% 0.035% 10~50 亿元(含) 0.008% 0.008% 0.008% 50~100 亿元(含) 0.006% 0.006% 0.006% 100 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
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2 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4 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3.1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样品
4.1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2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5.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5.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5.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5.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依 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文)、《关 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
5.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2.1 中小企业定义:
5.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5.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
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5.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5.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5.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
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5.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5.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 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
5.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5.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5.4 正版软件
5.4.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 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5.4.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5.5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5.5.1 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5.6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5.6.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7 采购需求标准
5.7.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广使用绿色包装, 根据财政部关于
印 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 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5.7.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
〔2023〕7 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8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
9.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9.2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0.2 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
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0.3 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10.4 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xx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0.5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招标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1 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2.2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4 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12.2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2.3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12.4 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2.6.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12.6.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
12.6.4 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2.7.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2.7.2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4.1 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投标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
14.2 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1 本项目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15.2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除外。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7.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 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
18 18 开标
1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
18.2 本项目开标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投标无效。
18.3 开标过程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确认。
18.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18.5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予开标。
19 资格审查
19.1 见第三章《资格审查》。 20 评标委员会
20.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20.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1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1.1 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六 确定中标
22 确定中标人
22.1 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3 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3.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 废标
24.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 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5.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 询问与质疑
26.1 询问
26.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6.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2 质疑
26.2.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
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6.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 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6.2.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具体权限、期限和相 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6.2.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
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6.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7 代理费
27.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 的其他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 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 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 提供证明文 件的电子件 或电子证照 |
1-2 | 投标人资格声明 书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 明书》。 | 格式见《投标 文件格式》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3 | 投标人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 | 无须投标人 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查询。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 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2-1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本包次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 1 或注 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注 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 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 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3-1 | 供应商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提供证明文 件的电子件 或电子证照 加盖投标人 公章;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 提供投标保 证金支付凭 证电子件加盖投标人公 章; |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一、评标方法
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1.1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2 | 投标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
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
4 | 报价唯一性 |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
6 | 签署、盖章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7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8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 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9 | 公平竞争 | 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 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
10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 出; |
2 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
2.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
2.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1 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2.4.2-2.4.7 项规定修正。
2.4.2 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3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4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5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6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4.7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2.5.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_10_%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5.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5.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
《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8 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 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3.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3.2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2.1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2.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 /
3.2.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本项目中所涉 及的货物如属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将优先采购投标货物,评标时给予相应加分(给予报价评审加分,加分分值为 1 分,但最终报价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满分分值);且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指定媒体网页截图(须注明查询链接网址)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
3.2.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本项目中所涉及的货物如属在《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 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将优先采购投标货物,评标时给予相应加分(给予报价评审加分,加分分值为 1 分,但最终报价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满分分值);且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指定媒体网页截图(须注明查询链接网址)电子件。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
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 价相同的,按量化指标(技术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4.2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3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 2.4、2.5 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4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4.5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_3 名中标候选人。
5 报告违法行为
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二、评分标准
序号 | 项目 | 分项细则 | 分值 | |
1 | 价格 (10 分)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10 | |
2 | 商务部分 (20 分) | 业绩 | 供应商具有类似服务项目业绩,且符合如下条件的 1 个得 5 分,本项最多不超过 20 分。 说明: 1、类似业绩:指供应商在近三年承接的与本项目类似的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的合同; 2、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委 托合同(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电子件。 | 20 |
3 | 技术部分 (70 分) | 整体服务方案 | 整体服务方案优于招标文件的需求,管理思想先进,具有明确的服务目标且具有针对性,符合采购人服务需求,科学合理得 15 分; 整体方案满足招标文件需求,有较为可行的实施方法和目标但缺乏先进的管理思想得 10 分; 服务方案整体一般,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服务定位不准确,缺乏合理可行性得 5 分; 服务方案缺乏针对性,不满足采购人需求得 2分; 不提供服务方案不得分。 | 15 |
人员配置及人员培训方案 | 具备项目管理团队且配置 4 人及以上,安排合理优异;所提供的培训计划、考核方案科学合理,运作流畅,管理方式科学,有针对性满足采购人需求得 15 分; 具备项目管理团队配置 2 人;所提供的培训计 划、考核方案较科学合理得 10 分; 具备项目管理团队配置 1 人,所提供的培训计 划、考核方案不合理得 5 分; 不具备项目管理团队,所提供的培训计划、考核方案不合理,缺乏实际操作性得 2 分; 不提供方案得0分。 | 15 | ||
应急方案 | 具有针对劳务纠纷、工伤(亡)、食物中毒、疾病防控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所准备的应急预案,方案合理、及时、全面(包括人员调动、响应时间等);并具备预防纠纷发生的保障措施,措施详细合理完善的得 15 分; 针对突发事件处理所准备的应急预案较合理及 时;预防纠纷的保障措施合理可行的得 10 分; | 15 |
针对突发事件处理所准备的应急预案及时、完整但缺乏可操作性,且不具备预防纠纷的保障措施的得 5 分; 针对突发事件处理所准备的应急预案不全面及时,且不具备预防纠纷的保障措施的得 1 分; 不提供应急方案的得0分。 | ||||
服务管理方案 | 投标单位管理方案具备合理的人员考核制度、奖励与处罚制度,工作质量标准严格把控,制度完善方案科学合理,运作流畅,管理方式科学得 15 分; 管理方案较完善合理,相应管理制度较科学合理,工作质量把控松散得 10 分; 服务管理方案有一定针对性,缺少相应制度且不合理,管理能力欠缺得 5 分; 管理方案一般,无相应制度得 1 分; 不提供服务管理方案得 0 分。 | 15 | ||
人员调度方案 | 考虑到教育改革等多方面因素,需保证随时满足采购人的人员调度需求。制定可以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需求,保证人员流动时可以及时响应的相关措施,条理清晰,措施完善合理,相关情况处理措施得当得 10 分; 人员调度方案较完善合理,能够基本满足采购人的人员调度需求得 7 分; 人员调度方案有缺失,能够部分满足采购人的人员调度需求得 4 分; 人员调度方案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人员调度安排不合理得 1 分; 不提供调度方案不得分。 | 10 | ||
合计 | 100 |
注:
1、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合同(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电子件作为证明材料。
2、所有合同电子件应清晰,并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评标小组有权决定业绩是否对本项目的采购有指导意义,能否满足本项目的要求。
第五章 采购需求项目概述及用户需求书
一、服务内容:
1、派遣岗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辅助工作人员
2、派遣人数:32 人
3、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劳动法》要求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与续签,提供合同到期续签提醒。按照各类编外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及要求与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及发放。
4、派遣员工入离职管理:为派遣员工办理入、离职手续,办理员工人事档案、党团关系、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并保障相应工会福利,组织相关党团活动等。
5、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员工 办理及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社保相关查询服务,办理工伤认定、退休及相关管理,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办理公积金提取。
6、派遣员工人事关系管理服务:为派遣员工提供存档咨询及档案转移手续办理服务,开具在职证明、介绍信、计生证明等各类人事证明以及提供相关的人事咨询服务。
7、薪酬核算及工资代发管理服务:按照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标准薪酬福利方案为派遣员工提供工资核算、考勤扣款计算、加班费的核算、社会保险费用扣除、个税扣除、工资和福利费发放等代发工资服务。
8、员工招聘:根据招聘简章要求,通过在约定期限内招聘满足要求的员工。
9、对紫竹院街道办事处辅助工作人员项目中的劳动用工进行监控,协调处理用工矛盾:对派遣人员进行定期工作情况检查,了解员工的工作状态。尤其要及时发现员工异动情况,提早进行员工储备,保障辅助工作人员用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定期向街道了解员工工作表现,协助进行员工管理。当出现劳动纠纷时,劳务派遣公司要第一时间成立调解工作组,及时化解矛盾。
二、紫竹院街道办事处辅助工作人员要求:
1、人员配置:32 人
2、聘用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2.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街道基层工作,具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勤奋敬业、乐于奉献。
3.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4.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1978 年 9 月 1 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
三、紫竹院街道办事处辅助工作人员基本工作职责: 1.配合完成科室管辖的相关业务工作。
2.配合完成科室内部办公室工作。
3.完成科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四、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甲乙双方可视服务情况续签合同,续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总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五、项目服务团队
要求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团队不少于 5 人,保证服务优质、及时。
六、服务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辖区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合同书
甲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
乙方:
年 月
甲方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第一章 总 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甲方)紫竹院街道辅助工作人员劳务服务项目经 (招标代理单位)以 号文件进行 。经评审委员会评定 (乙方)为成交服务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合同书约定的期间内的社会化用工项目,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书并共同遵守。一年合同期届满后,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情况下,可视服务情况与中标供应商续签合同,续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总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签合同金额必须在
预算批复金额内,且合同金额增加部分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一条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成交通知书;
c. 补充协议或附件;
d. 双方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书而相互往来的书面往来函电、会议记录、工作报告、数据记录等。
上述这些文件具同等效力,文件内容发生冲突的,以前款排序在前的文件为
准,但如签署时间在后的文件明确是对签署在前文件相应内容进行变更的,则以该签署在后的文件的相应内容为准。
第二章服务范围和具体内容
第二条 服务范围: 。第三条 乙方服务内容:
1、提供国家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的咨询,根据需要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2、对派出员工进行体检、与派出员工签订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立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
3、完成对派遣员工上岗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劳动纪律教育。要求派遣员工按照甲方的规定按时、定岗、优质、规范地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对派出员工相关劳动政策、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其他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告知义务;
4、负责派遣员工工资的计算,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绩效奖励、加班费和各类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福利等工作;(如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则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执行,调整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需提交相关文件证明,情况说明等材料。):
5、负责派出员工的档案存放、转移等相关管理工作;
6、负责派遣员工的身份认定、转正定级、婚育证明、政审、职称、学历管理、出国政审、申办证照等人事、劳动管理工作;
7、及时了解派遣员工的基本情况,协助处理甲方和派遣员工之间发生的各类问题与矛盾,承担派遣员工违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缴工作;
8、承担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提请的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的处理责任;
9、为派出员工提供日常工作生活中所需要的与人事相关的证明材料;
10、其他与派遣员工相关的服务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三章 服务质量和标准
第四条 乙方须指定专人负责甲方的服务项目,且相关人员需经甲方认可。乙方项目负责人为 职务: ;联系方式: 。乙方应确保上述项目负责人已经获得乙方的合法授权,有权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代表乙方。
第四章 服务期限和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期限为自成交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派遣员工共 人,每人每月服务费用为 元;岗位标准如遇
上级政策上调, 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服务费用 元即人民 币 ,付款方式为 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即 元;年 月 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 (合同首付款)即 元;乙方需提供相应发票。
账户信息如下:企 业 名 称:开户银行全称:
账 号: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有权根据需求对合同进行调整,但应提前 30 天通知乙方。双方应就延长或变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第七条、员工的招录与变更
1、乙方派遣到甲方的人员经甲方确认后,拟定《人员名单》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2、协议在履行期间,乙方应确保文化组织员队伍的稳定,除因甲方要求或个别文化组织员因个人原因请辞的,须经甲方同意,并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3、乙方承包的甲方文化组织员岗位的工作内容要求详见附件。第八条 管理费及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1、管理费用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招聘员工的人事、劳动管理所需费用,用于本合同第二章中列示的各项服务内容的开支。
2、管理费以实有人员核定,按月结算。
3、因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变动,确需调服务费标准时,双方协商解决,并应以书面补充协议确认。
4、如甲方所需的员工人数发生变化,上述管理费用标准将根据乙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相应报价并报请财政部门批复后进行调整。
5、特约服务的内容根据甲方需求由双方另行书面协商确定。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服务活动提出要求,进行监督。
2、对派遣人员有管理权、选用决定权、续聘权及更换权,但须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与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3、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制定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制度、休假制度、薪酬制度等,但规章制度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并且向派遣人员及乙方明示。
4、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招聘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甲方应自工伤发生之时或职业病发现之日起 10 天内通知乙方,并负责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和协助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有关费用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乙方负责缴纳的工伤保险支付。
6、检查监督乙方招聘及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7、审定乙方提出的本项目招聘及管理计划;
8、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9、甲方有权对社会化用工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除支付给乙方的综合管理费)进行审计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实行经甲方审定通过后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方案;
2、向甲方收取劳务派遣管理费(以实有劳务派遣人员数为准。);
3、接受甲方对劳务派遣管理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对甲方负责;对于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予以更换,并与被更换人员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劳务派遣管理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并将甲方出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向派遣人员明示告知。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标的分包、转包给下属或关联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甲方提供社会化用工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7、在每年保险基数调整时,须提供能够证明为劳务派遣人员代缴上年社会保险的情况材料。
8、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婚丧假、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
相关待遇,由乙方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9、根据甲方需求,积极配合甲方对社会化用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10、乙方应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且扣除履约保障金。
第十二条 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非因乙方原因甲方逾期支付各项管理服务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 2‰支付违约金。鉴于本合同系政府采购合同,故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致使付款迟延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违约金。
第十四条 在管理期限内,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派遣员工工资、保险、劳动等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受到侵害;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性质严重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即时终止协议,并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在管理期限内,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以劳务派遣人员为依托的各项工作不能正常展开的以及劳务派遣员工,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性质严重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即时终止协议,并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其合同解除的效力自一方的书面解除通知送达另一方时即生效。
第十七条 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所造成劳务服务工作岗位的空缺,乙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派出合格的工作人员补齐,未及时调换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作为违约金;延迟超过 2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按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陆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
(甲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
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 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投 标 文 件
(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实质性格式)
电子件加盖公章
1-2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 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
说明:
(1)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实质性格式)。
(2)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 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 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 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 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 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本项目文件规 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 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
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
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电子件加盖公章)
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投 标 文 件
(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1 投标书(实质性格式)
投标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自愿参与投标并承诺如下:
(1)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_90_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或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招标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投标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投标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3 开标一览表(实质性格式)
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报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 投标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投标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投标无效;对合同 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 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注:
1. 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注:
1. 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投标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7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附件 1、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项目业绩》
序号 | 业主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联系方式 | 是否有用户反馈意见 |
投标人: (公章)
附件 2 技术部分说明:
1.请根据本项目的需求,自行编写技术部分的实施(服务)方案
2.另外供应商可以自行提供其他对本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