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名称: 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 3 年封闭式 17 号理财产品 C
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 3 年封闭式 17 号理财产品说明书
(产品销售名称: 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 3 年封闭式 17 号理财产品 C
产品销售代码:5811124491)
重要须知
《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3年封闭式17号理财产品合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本理财产品只根据理财产品合同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发售。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产品,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清算分配金额,亦不构成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应分配金额承诺,仅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时参考。
在购买本产品前,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合同,特别是标记▲▲及★的条款,投资者若对本理财产品合同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管理人或向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本机构:指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理财”)。
(2)托管人/托管机构: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3)代销机构/销售机构: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
(4)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
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称投资者。
(5)投资合作机构: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依据监管要求进行名单制管理,所有合作机构均经过交银理财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准入标准和程序。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
(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理财产品合同与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的合称,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理财产品合同/本理财产品合同:指《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 3 年封闭
式 17 号理财产品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风险揭示书:指作为《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 3 年封闭式 17 号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投资协议书:指作为《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 3 年封闭式 17 号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产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指作为《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 3 年封闭式 17 号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投资者权益须知:指作为《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 3 年封闭式 17 号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产品:指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 3 年封闭式 17 号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3)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指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
★(4)产品销售名称:指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产品名称下设置的产品销售名称。
★(5)产品销售代码:指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码项下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6)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7)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当日产品资产净值/当日产品份额总额,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舍位法),投资者按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进行理财产品认购和获得产品到期/终止时的分配。
(8)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
程。
(9)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
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业绩比较基准用于确定管理人是否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10)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的理财产品。
4.期间与日期
(1)工作日:指银行对公业务开门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
(2)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3)实际投资天数:产品成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含)。
(4)封闭天数:产品成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不含)。
(5)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到期日/终止日的期间。
(6)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
(含)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
过 5 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终止日前,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5.不可抗力
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理财产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要求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6.其他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时间: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产品管理人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产品说明部分
一、产品概况和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 3 年封闭式 17 号理财产品 |
产品销售名称 | ★C 类份额:交银理财稳享灵动慧利 3 年封闭式 17 号理财产品 C |
理财信息登记系 统产品登记编码 | Z7000924000439 , 投 资 者 可 依 据 该 登 记 编 码 在 中 国 理 财 网 (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销售代码 | ★C 类份额:5811124491 |
★产品份额类别 | 1.产品份额类别:C 类份额 2.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3.本产品可能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将单独设置以下内容: (1)产品销售名称 (2)产品销售代码 (3)钞汇标志 (4)代销机构 (5)适合的投资者 (6)销售手续费率 (7)业绩比较基准 (8)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9)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等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0)最低持有份额 (11)产品规模上限 4.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在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信息披露渠道、销售手续费率及业绩比较基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以对应的理财产品合同之约定为准。 |
▲▲本理财产品合同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类别,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项下相关约定以对应的理财产品合同及产品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 ▲▲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本理财产品项下增设新的产品份额类别,届 时,产品管理人将依据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适合的投资者 | ★C 类份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自然人 ▲▲本理财产品不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50%。 |
管理人 | 交银理财 |
托管人 | 交通银行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风险评级 | 较低风险产品(R2)(本评级为交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区域 | 中国 |
产品规模 | ▲▲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 |
募集期 | 2024 年 4 月 24 日 09:00-2024 年 5 月 8 日 17:00。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 ▲▲如经管理人判断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管理人将提前在代销 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产品的认购 | 投资者可在产品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者认购资金将被实时冻结,并于募集期最后一日 17:00 后由代销机构划款,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确认产品份额。 ▲▲本理财产品若发生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单一投资者持 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50%的情况,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 |
至 50%以下之前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 |
产品成立日 | 2024 年 5 月 9 日 |
产品到期日 | 2027 年 5 月 12 日,产品到期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产 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宣布产品提前终止,详见“产品说明部分”第六条“产品的提前终止、延迟兑付和清算”。 |
实际投资天数 | 1099 天,产品成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含)。遇特殊情况实际投资天数可能调整,详见“产品说明部分”第六条(一)“产品的提前 终止”。 |
封闭天数 | 1098 天,产品成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不含)。遇特殊情况实际 封闭天数可能调整,详见“产品说明部分”第六条(一)“产品的提前终止”。 |
净值公布 | 产品成立满一整周后的每周三及产品到期日/终止日为估值日,如周三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产品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布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 |
投资起点 | ★C 类份额:投资起点金额为 1 元,并以 1 元为单位递增。 |
清算单位净值 | 清算单位净值为产品到期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为已扣除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等)后的产品单位净值。 产品单位净值=当日产品资产净值/当日产品份额总额,单位净值保留 至小数点后四位(舍位法)。 |
清算分配金额 | 清算分配金额=投资者获确认清算分配产品份额总额*清算单位净值 |
清算资金到账日 | 产品管理人将在产品到期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进行产品到期确认, 清算资金将于产品到期确认后 2 个工作日内到账。 |
分红 | 1.本产品项下的每份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基准日是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该日本产品每份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1 元时,管理人应在下一季度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分红方案并进行公告,产品分红到账日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若产品成立不满 12 个月,可不进行分红。 3.本产品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
4.产品分红后的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不能小于 0。 | |
业绩比较基准 | ★C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 3.00%-3.40%/年。 该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业绩比较基准是用于确定管理人是否收取超额业绩报酬,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拟投资于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内的债权类资产,并适当配置优先股等权益类资产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根据产品投资范围和实际投资天数,非标资产筑底,通过久期控制和杠杆策略,综合评估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的历史走势,参照近期利率水平、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拟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收益水平等情况,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综合测算。 基于本产品的投资特点,考虑到资产的信用利差、久期敞口以及流动性溢价,预判业绩比较基准的波动幅度。扣除相关税费成本之后,综合得到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下限为 3.00%/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上限为 3.40%/年。 ▲▲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 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
▲▲产品费用 | 1.认购费率: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认购费; 2.销售手续费率:★C 类份额:0.40%/年; 3.固定管理费率:0.10%/年; 4.托管费率:0.02%/年; 5.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6.产品承担的费用还包括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 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
7.超额业绩报酬:针对投资收益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上限计算的部 分,产品管理人将提取 6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 |
税款 |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理财 产品承担。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管理人不承担相关代扣代缴或纳税义务。 |
二、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
1.本产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比例若无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和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商业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外国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括永续中票)、项目收益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包括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其他交易市场的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借款;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境内外发行的货币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境内外发行的债券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境外发行的货币市场工具、境外发行的债券、境外发行的票据和境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以上债权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的比例为80%-100%(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比例不超过50%);
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发行的优先股等;以上权益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20%;
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发行的国债期货、境内外发行的期权和境内外发行的债券类收益互换等;以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占产品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20%。
▲▲2.特别提示:
(1)非因产品管理人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投资突破前述投资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内。
(2)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产品单位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本理财产品可能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业务。
▲▲(4)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同时,本产品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可能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二)投资限制
1.本产品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00%。
(三)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将采取存借款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杠杆策略,通过久期控制和杠杆调整实现资产组合的稳健增值。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策略,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四)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拟投资市场和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下:
1. 投资于债券的可能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中长期限利率债可能由于市场的波动导致的久期风险等。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能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可能未能及时完整取得导致的信用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的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的可能风险:融资方还款履约能力可能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风险等。
4.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可能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将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上市公司优先股等,由于公司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理财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下降的风险。境内外上市公司优先股等可能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可能风险:因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因资产交易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因素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交易对手未履约导致的信用风险等。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投资市场和资产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三、产品的托管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职责
(一)托管人基本信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托管人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产品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二)托管人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认购、到期/终止价格,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代销机构基本信息: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客户服务热线:96067
(四)代销机构主要职责:
1.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2.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3.在销售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4.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和销售适当性管理职责;
5.适用法律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四、产品的认购和募集
(一)投资者向交银理财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的理财产品时应已经在代销机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二)投资者应指定其开立在代销机构的相关账户作为清算账户。该账户用于产品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办理的投资金额与清算分配金额等款项收付。投资者同意,代销机构制作的该账户收款、付款记录是证明该账户项下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三)★C 类份额:本产品认购起点金额为 1 元,并以 1 元为单位递增。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若有)〕/产品成立单位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为 1。实际认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的份额为准。
(五)受理时间和确认时间: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者认购资金将被实时冻结,并于产品成立日由代销机构划款,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确认份额。
▲▲本理财产品若发生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50%的情况,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六)募集期的利息计算: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在投资者交存至投资者清算账
户后、扣划之前按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等利息不作为认购资金扣收。
(七)受理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等办理理财账户的开户及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
(八)购买撤销: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不能撤销购买本产品。
(九)产品成立:募集期届满时,若募集资金达到募集下限,则理财产品成立;否则,理财产品不成立。若理财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于原定产品成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代销机构,由代销机构退回投资者,募集期结束后至资金退回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如发生投资者未能满足管理人的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反恐怖融资及制裁名单筛查等措施的配合义务时
(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提供与更新身份资料等),或当投资者出现较高风险情 形、本理财产品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导致客户风险与产品洗钱风险等级不能匹配等情形发生,并且投资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该等风险情形的。
▲▲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的应得清算分配金额全部支付前,如遇需查封、冻结投资者指定投资者清算账户的,代销机构应依法依规冻结账户,并应在相关款项入账后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有权机关要求处理资金。
(十一)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不开放申购、赎回。
五、产品的到期
1.清算单位净值为产品到期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2.产品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舍位法)。
3.清算分配金额=投资者获确认清算分配产品份额总额*清算单位净值。
4.产品管理人系统将在产品到期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进行产品到期确认,清
算资金将于产品到期确认后 2 个工作日内到账。
5.遇暂停估值等特殊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但产品管理人应当说明原因。
六、产品的提前终止、延迟兑付和清算
(一)产品的提前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由于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产品的;
2.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合同约定事项的;
3.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因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终止;
6.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终止产品的。
▲▲产品管理人宣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
(二)产品的延迟兑付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迟兑付本理财产品:
1.产品到期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产品存续期、实际投资天数、封闭天数和投资者清算资金兑付将相应调整;
2.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3.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4.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兑付;
5.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况时;
6.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迟兑付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宣布延迟兑付本理财产品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
(三)产品的清算
1.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和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之乘积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分配时不收取赎回费。
2.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含)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
日的,理财产品终止日前,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七、产品的费用
(一)费用的种类
本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及本理财产品合同另行约定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等。
(二)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销售手续费
本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A=B×C×P÷365
A 为应计提的产品销售手续费
B 为产品成立日的产品份额
C 为销售手续费率,本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率为★C 类份额:0.40%/年
P 为产品实际投资天数
销售手续费于产品成立日一次性收取,每日摊销。
2.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D=B×E÷365
D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B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E 为固定管理费率,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率为 0.10%/年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
3.托管费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F=B×G÷365
F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B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G 为托管费率,本理财产品托管费率为 0.02%/年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
4.超额业绩报酬
若产品到期日/终止日的未扣除超额业绩报酬的产品资产净值累加实际投资天数内的分红除权的金额(若有),与产品的成立金额比较,计算产品的投资收益,针对投资收益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上限计算的部分,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比例提取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H=〔J+K-L×(1+M×N÷365)〕×P
H 为超额业绩报酬
J 为产品到期日/终止日的未扣除超额业绩报酬的产品资产净值
K 为产品实际投资天数内分红除权的金额合计(若有)
L 为产品的成立金额
M 为业绩比较基准上限
N 为产品实际投资天数
P 为产品管理人提取的超额业绩报酬比例,本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比例为
60%
超额业绩报酬按每日暂估,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按实际投资天数一次性计
算和收取。
5.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及本理财产品合同另行约定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产品中列支。
6.产品承担的费用还包括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八、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二)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日
产品成立满一整周后的每周三及产品到期日/终止日为估值日,如周三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估值方法
1.存款类资产及债券回购
采用摊余成本计量,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并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处理。
2.债券类固定收益证券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否则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
②证券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2)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类固定收益证券:
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并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处理。
(3)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债券类固定收益证券:
🕔收盘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含转股权证券(如可转债、可交债),以收盘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
②第三方估值: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不含公开发行可转、可交债)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按债券所处的市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三方机构系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下同)。
③已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发行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3.非标债权类资产及其收(受)益权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否则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
②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2)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非标债权类资产及其收(受)益权:
按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并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处理。
(3)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非标债权类资产及其收(受)益权:通过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股票
(1)上市流通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优先股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的按照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长期停牌股票
长期停牌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4)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
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扣除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
(5)未上市流通股票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5.金融资产衍生品
(1)期货
以估值当日期货合约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其他衍生品
通过估值技术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
(1)非上市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②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按照最新净值、折算拆分信息和最近交易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7.基金专户、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管计划及资管计划的收(受)益
权。
以资管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最新报价估值。若无法提供估值,产品管理人视资产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估值。
8.上述资产如在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资产价格发生重大变动的,管理人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市场价格及发行人实际状况等,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9.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果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方法不能真实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资产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10.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监管未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五)估值错误的认定和处理
1.估值错误的认定
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的处理
(1)处理原则
🕔由于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③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从产品中列支。
④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处理程序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②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
2.占前一估值日理财资产净值重大比例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理财产品应当暂停估值;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产品管理人认定的其它情形。
产品管理人宣布对本理财产品暂停估值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九、理财分配金额计算及示例示例 1: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募集期间,投资者在 2024 年 5 月 5 日认
购理财产品 2,000,000.00 元。理财产品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成立,成立份额
10,000,000.00 份,实际投资天数为 1099 天,即于 2027 年 5 月 12 日到期。假设
在产品存续期内,理财产品每份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1 元,管理人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产品存续期内,每份份额累计分配 0.006 元,理财产品累计分红
1,200,000.00 元,投资者获得现金分红款 6,000.00 元。假设理财产品 2027 年 5
月 12 日的未扣除超额业绩报酬的产品资产净值为 11,265,000.00 元,业绩比较基准为 3.00%-3.40%/年,则投资者获得的清算分配金额计算如下。
按照产品费用条款,产品投资收益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上限 3.40%/年计算的部分,产品管理人将提取 6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超额业绩报酬
=[11,265,000.00 - 10,000,000.00 × (1 + 3.40% × 1099 ÷ 365)] × 60% =
144,764.38 元。
清算单位净值
=(11,265,000.00-144,764.38)÷10,000,000.00=1.1120(舍位法至小数点
后四位)。
投资者清算分配金额=2,000,000.00×1.1120=2,224,000.00 元。
示例 2: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募集期间,投资者在 2024 年 5 月 5 日认
购理财产品 2,000,000.00 元。理财产品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成立,成立份额
10,000,000.00 份,实际投资天数为 1099 天,即于 2027 年 5 月 12 日到期。假设
在产品存续期内,理财产品未进行分红。假设理财产品 2027 年 5 月 12 日的未扣
除超额业绩报酬的产品资产净值为 10,873,000.00 元,业绩比较基准为 3.00%- 3.40%/年,则投资者获得的清算分配金额计算如下。
按照产品费用条款,产品投资收益未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上限 3.40%/年计算的值,产品管理人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清算单位净值
=10,873,000.00÷10,000,000.00=1.0873(舍位法至小数点后四位)。投资者清算分配金额=2,000,000.00×1.0873=2,174,600.00 元。
▲▲特别提示:示例仅为向投资者介绍理财分配金额计算方法,数据均为模拟数据,并不代表以上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理财分配金额以产品管理人按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为准。
十、信息披露
(一)信息公告
1.产品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主动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关联交易等事项。
本产品管理人涉及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交银保险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 (卢森堡)有限公司、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等。
本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以及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债券借贷、委托管理、金融产品投资等。
上述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类型的列举仅为向投资者进行说明,并非已包括全部关联方及本产品可能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本产品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在上述列举范围内)以产品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进行的相关披露为准。
2.信息披露内容
投资者可以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产品信息公告中获取产品相关信息。产品信息公告包括发行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等。
3.信息披露频率和时间
(1)产品发行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2)重大事项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
(3)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
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
告,如果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到期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5)临时公告
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事项调整,或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在运用暂停估值措施后,管理人应当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
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信息披露渠道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为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即视为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渠道(具体详见交银理财门户网站重大事项公告)中的交银理财综合回单小程序查询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产品管理人按月提供产品存续期内相关账单信息。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查询理财产品账单,产品管理人按月提供产品存续期内相关账单信息。苏州银行为投资者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如投资者未适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若根据市场情况需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的或需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有权提前进行重大事项公告。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开放赎回,具体以重大事项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执行前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解除本理财产品合同。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6.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并提前进行临时公告。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理财产品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于在本理财产品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产品管理人对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其他有权机关等依法要求披露的;
3.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义务及行使理财产品合同项下权利需向
代销机构、有权机关、外部专业顾问、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以及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合作机构披露或允许前述主体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产品管理人进行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