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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023版)
甲方(存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开户银行咨询,或者拨打客服电话000-00000。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外汇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条 定义
1.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具有资金收付功能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账户”)。
1.2资金收付功能指甲方通过账户收入资金或者支付资金的功能。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
1.3本协议所称账户控制措施是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止付(只收不付、只付不收或不收不付)、金额控制、关闭非柜面渠道、设置账户交易频次/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中止/终止账户使用等。账户控制后需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和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申请。
1.4本协议所称身份识别是指乙方在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账户相关业务或者提供金融服务时,依据反洗钱有关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确认甲方身份,了解和关注甲方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情况的过程。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并提供有关材料,包括确认身份、客户尽职调查、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和受益所有人识别,乙方在甲方账户开立和存续期间可采取上门调查、电话询问等方式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1.5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首部部分载明的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协议义务、解决协议争议时接收其他方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唯一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一方未填写的,以该方注册地为送达地址。双方按照前述地址送达相关文件的,受送达人拒收亦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任何一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对方,否则前述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本协议所称乙方向甲方送达通知是指以下任意一种形式:
(1)向甲方预留联系人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邮件之日视为送达日;
(2)通过专人递送书面材料,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通告,通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4)通过网上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发布通知,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5)通过传真形式送达通知,发送传真之日视为送达日
(6)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第三日为送达之日。
第二条 账户开立
2.1甲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账户开立等账户业务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受理甲方账户相关业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生物识别技术、证件机读、身份联网核查、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外部数据库核查等方式核验甲方相关证明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并留存核实结果。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同意积极配合乙方通过面对面、视频、拍照等方式核实开户意愿的真实性,并同意乙方留存核实结果。
2.2为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甲方开立账户时,须在乙方预留两名资金管理人员作为柜面大额资金划转热线查证联系人(以下简称“双热线联系人”)。当甲方在乙方柜面办理单笔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转账或者单笔等值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现金支取业务时,乙方与甲方双热线联系人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乙方方可办理大额资金划转业务。甲方同意双热线联系人作为乙方向甲方核实重要信息的联系人。
2.3甲方承诺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乙方在为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发现甲方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将立即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4甲方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乙方开立甲方账户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账户正式开立。甲方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乙方预生成账户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账户正式开立。
甲方开立核准制账户未获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通知甲方完善有关手续。自乙方送达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到乙方完善相关手续的,乙方将注销预生成的账户。
2.5乙方完成客户身份识别,为甲方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启用日期以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时间为准。乙方完成客户身份识别,为甲方开立的外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自完善正式开户手续之日起即可办理外汇收付款业务。
2.6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按照乙方挂牌公告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乙方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公告挂牌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不再单独向甲方发出通知。
2.7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无论账户是否设置有效期,均不影响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账户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账户控制措施。
第三条 预留印章
3.1甲方开户时,应在预留印鉴卡片上加盖甲方预留印章(含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留存乙方,作为支付甲方存款和办理账户相关业务的依据(另有约定或授权的除外)。甲方预留印鉴可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组成,甲方需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明确预留印鉴中的个人名章。
3.2甲方需变更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应按照乙方规定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式样等乙方规定的证明文件。甲方在乙方完成预留印章变更手续,新预留印章于完成变更手续的次日生效。
3.3变更预留印鉴生效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印章变更后签发,且加盖印章为变更前的印章,乙方应当并有权拒绝受理。对甲方在印章变更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提示付款期内(以支付结算凭证签发日期计算),乙方仍将对外付款。
第四条 支付密码管理
4.1若甲方使用支付密码器服务,则应遵守本章规定。
4.2甲方对支付结算凭证、支付密码器、预留印章应实行分离保管制度。如因支付结算凭证、支付密码器、预留印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3支付密码是乙方审核甲方支付结算凭证的条件之一。加编密码的支付结算凭证,仍应加盖预留印鉴,支付密码填写应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以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条件之一的支付结算凭证,乙方以支付密码和预留印鉴为准办理支付业务。如支付结算凭证漏填、错填支付密码,将视为漏盖、错盖签章,乙方除进行退票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因支付密码错误导致退票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4如发生支付密码器遗失,甲方应持公函立即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加以防范。办理手续前所发生的支付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对支付密码应作为机要文件,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有遗失或泄密,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第五条 账户信息变更
5.1甲方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公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对账信息、双热线联系人信息等预留乙方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乙方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甲方涉税信息及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2甲方预留乙方资料有效期届满的,包括合法性营业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乙方办理更新手续。
5.3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面签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并留存面签的音频、视频资料,甲方承诺积极配合。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乙方为甲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5.4甲方在乙方预留的联系电话(包括双热线联系人电话、对账联系电话、短信通号码等)承担接收乙方对大额资金划转核实、重要信息核实、账户操作授权核实以及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职责,方式包括电话、手机短信、手机交易验证码等。甲方对所预留号码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预留联系电话的人员具备相应权限,并承诺加强对手机等电话设备的安全防护,不向他人、来源不明的软件或网页等提供预留联系电话信息。若出现联系电话变更、人员权限变更、手机遗失等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预留联系电话不准确或未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账户撤销
6.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账户:
(1)不再使用账户的;
(2)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的;
(3)注销或者被吊销合法性营业证明文件的;
(4)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5)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3)至(5)项情形的,乙方将立即终止甲方账户使用,并通知甲方撤销账户。
6.2甲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甲方撤销账户时,与乙方核对存款余额,并交回预留印鉴卡片、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结算凭证等乙方规定的资料,甲方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 账户使用
7.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账户的资金收付业务。
7.2甲方承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乙方有关制度规定使用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甲方不得利用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账户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从事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账户套取现金。
7.3甲方有妥善保管账户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票、电汇凭证等)、预留乙方的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及支付密码的义务,合规合法使用账户及支付结算工具,一旦有遗失、被盗、泄漏等情况应尽快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预留印鉴挂失或支付密码器挂失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挂失后签发,且加盖甲方丧失之预留印鉴或记载丧失支付密码器编制密码,乙方应拒绝受理。对甲方在预留印鉴或支付密码器挂失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以支付结算凭证签发日期计算),乙方仍将对外付款,甲方已办理挂失的支付结算凭证除外。在乙方未受理挂失前如已经付款,且支付结算凭证上签章与原预留印鉴相符的,或支付结算凭证上记载支付密码核验正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4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和现金支取有关规定的,甲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甲方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取现金和向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以下简称“公转私业务”)实行额度管理。甲方向乙方提交现金支取及公转私业务额度月计划,乙方根据甲方经营模式、范围、规模、注册资本等因素设置额度。甲方需要调整额度的,可重新向乙方重新提出申请。
7.5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网上银行等非柜面渠道服务的,需单独与乙方签订协议。甲方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交易特点以及自身交易习惯,与乙方约定其账户通过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非柜面渠道是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除乙方营业网点柜面以外的其他渠道。
7.6甲方在乙方新开办支票业务,或者一个自然年度内乙方首次向甲方出售支票凭证时,乙方根据监管要求对甲方信用状况及业务需求开展尽职调查,合理选择面谈、上门走访、查询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开户资料、账户交易记录等方式,全面了解甲方营业状况、支票违规历史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缴纳情况等信息。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上述尽职调查工作。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乙方列入限售名单,并对其采取支票凭证限售措施: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除外;
(2)最近12个月内在乙方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超过3次(含3次)的;
(3)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已经缴清的;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其他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尚未缴清罚款的。
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乙方列入停售名单,对其采取支票凭证停售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未签发使用的支票凭证:
(1)最近12个月在乙方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3次(不含3次)的;
(2)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逾期缴清罚款的;
(3)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4)拒不配合乙方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
(5)发生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八条 账户年检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账户年检工作,必要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因甲方未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完成单位年检、甲方不配合提供年检证明资料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完成账户年检工作的,乙方将对甲方账户采取账户控制措施。
第九条 客户信息保护
9.1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信息与资金交易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2甲方向乙方查询、打印账户信息或账户交易明细,应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并按乙方规定提供书面授权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账户对账
10.1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账务,及时核实、纠正发生的账务差错,银企对账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结算、定期存款、保证金等账户。甲乙双方共同约定采取方式(下列之一)进行对账:
¨纸质对账:即指乙方通过快递、上门对账等方式向甲方发送纸质对账单,由甲方核对后反馈纸质对账回单的对账方式;
¨网上银行对账:即指由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向甲方发送电子对账单,甲方通过登陆网上银行的电子对账平台进行对账单下载、对账结果回签、错账申诉的对账方式;
¨微信小程序对账:即指由乙方通过微信小程序向甲方发送电子对账单,甲方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登陆微信小程序的电子对账平台进行对账单下载、对账结果回签、错账申诉的对账方式;
¨短信对账:即指甲方签约企业短信通业务,乙方将对账单内容以短信方式发送至甲方授权的单位工作人员,单位授权人员以固定格式的短信回复对账结果的方式。
甲方选择网上银行、微信小程序、短信等电子方式对账的,乙方原则上不再向甲方发送纸质对账单。
10.2对账频率由乙方按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和甲方账户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和变更,以乙方发出对账单的频率为准,甲方应予以配合。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0.3甲方应在收到对账单后及时核对账务,发现不符时,应向乙方反馈不符款项。无论账务核对是否相符,甲方均应在收到对账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甲方逾期未反馈的,视同账务核对相符,但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内容产生异议的权利。存在未达账项的,应由甲方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对账中发现错账的,应及时通知乙方核实查询并处理。
10.4选择纸质对账方式,双方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1)甲方纸质对账单寄送地址为开户申请书上列明的对账地址。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向乙方提交书面变更地址申请,导致乙方无法寄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收到纸质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在反馈的对账回单上加盖甲方预留在乙方印章(含预留印鉴、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返回乙方。
10.5选择网上银行、微信小程序或短信对账方式,双方遵守下列约定:
(1)甲方与乙方约定网上银行、微信小程序和短信对账的对账人员,对账人注册手机号码或其它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若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乙方,致使甲方对账人无法收到对账短信或造成信息泄露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为选择网上银行对账的甲方提供电子证书、专用密码等,用于甲方的身份认证,保障交易安全。甲方须对乙方提供的客户账号、电子证书、专用密码等妥善保管。如发生电子证书、密码的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由于甲方对账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信息泄漏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3)选择短信对账的,甲方采取短信回复对账结果,产生的手机通信费用需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提供的基本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违反网上银行、微信小程序和短信对账相关约定的,乙方有权中断或终止向甲方提供的电子对账服务,转而使用纸质对账方式与乙方进行对账。
第十一条 长期不动户处理
11.1 甲方账户连续12个月未发生收付活动(不含结计利息)且未欠乙方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甲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视同甲方自愿销户,甲方未划转款项将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甲方需要支取账户款项或启用账户时,应向乙方出具合法拥有该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补办销户手续,或参照新开账户要求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申请重新启用账户。
11.2 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账户控制
12.1 甲方应合法合规使用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经乙方认定甲方账户存在如下可疑情形且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提供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账户控制措施。
(1)甲方存在疑似出租、出借、出售账户等行为;
(2)甲方账户资金交易与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
(3)甲方存在单日或多日异常收付的情形;
(4)甲方存在乙方认定的其他可疑交易情形的。
乙方发现甲方账户存在可疑交易,有权对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开展持续监测和尽职调查,甲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不配合乙方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或者未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使用账户,或者利用账户从事洗钱、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将对甲方账户采取账户控制措施。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2.2乙方发现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主要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将通知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办理变更手续。自乙方送达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未到乙方完成变更手续,且未书面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账户控制措施。
12.3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到期前,乙方有权提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到期后三十日内,甲方未在乙方完成变更手续,且未书面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对甲方账户采取账户控制措施。
12.4 除上述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将对甲方账户采取账户控制措施。
(1)甲方账户开立使用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规定;
(2)乙方确认甲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甲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3)甲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出现其他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情形,或因甲方账户业务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导致乙方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部门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的;
(4)甲方利用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事实,开展不实宣传的。
12.5 甲方账户自开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发生收付款交易,乙方将暂停账户非柜面渠道业务。
12.6 甲方按乙方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及证明文件,可向乙方申请取消账户控制措施。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业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短信通服务
13.1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短信通知服务,需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甲方使用乙方短信通知服务产生的电信运营商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3.2甲方在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后,乙方将向甲方发送账户资金变动等账户相关信息通知与提醒。
甲方必须保证其预留的手机号码为其指定人员合法使用的手机号码,同时须保证预留信息准确,因甲方预留信息不详细或不准确而造成乙方无法发送信息或甲方无法收到信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3如果甲方的手机号码、定制服务账号、缴费账号、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乙方申请修改。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进行修改,由此无法收到服务信息或造成信息失密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4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而导致甲方未能收到服务信息或动账服务信息延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5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短信通服务,需向乙方申请撤销。
第十四条 自助回单机服务
14.1甲方向乙方申请自助回单机服务,需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甲方开通自助回单机服务后,可通过自助回单机办理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打印、回单查询打印等业务。
14.2自助回单机以甲方预留的财务人员手机号及实时短信验证码作为乙方核验甲方身份的唯一方式,甲方保证自助回单机服务预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4.3甲方使用自助回单机后确保系统退至待机界面,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甲方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服务费用
15.1甲方已知悉乙方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乙方公告的《重庆三峡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目录》或双方约定的有关费用为准。
15.2甲方使用账户及相关金融服务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按相关业务协议及乙方的收费标准,从其账户直接扣划应向乙方支付的各种款项和费用,包括手续费、代理业务费、账户管理费、补制回单费、账户信息变更费用、自助回单机服务费、短信通服务费等。因甲方结算账户状态不正常、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从甲方账户扣收相关服务费用的,乙方将暂停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协议变更
乙方有权依法调整和修改本协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调整前五个工作日,乙方通过网点通告等形式进行公告,甲方有异议的应在通告期内向乙方申请撤销账户或取消相关服务,通告结束后甲方未撤销账户或未取消相关服务的,视同甲方接受乙方关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的调整。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7.2甲方遭受他人误导、欺骗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方式
18.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2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金融法规和乙方业务规定执行。
18.3甲方若对乙方服务有异议的,可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电话023-96968等方式投诉。
18.4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19.1本协议自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加盖业务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撤销之日起终止。
19.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业务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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