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JY-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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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的信息披露公告
2021 年 3 月 16 日,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签署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以下简称“《标准协议》”)。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交易对手情况
交易对手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1,880,000 万元人民币
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国寿财险为我公司的股东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449X1
二、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类型
x次交易为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
(二) 交易标的情况
2021 年国寿财险预计农业保险保费 85 亿元,依据《标准协议》,须向我公司以成数分出方式分出 20%,对应我公司项下再保险保费 17 亿元,固定手续费 20%,《标准协议》约定的协议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金额
国寿财险对应我公司项下再保险保费约 17 亿元。
(二)交易结算方式
《标准协议》分保账单为季度分保账单。季度分保账单按业务年度编制,于每季度结束后 45 天内报送我公司。
我公司与国寿财险在收到季度分保账单后应及时审核,并及时确认。双方应在约定期限内结算分保账款,其中每业务年度的第一、二季度分保账款应不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90
天结算,其他季度分保账款应不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60 天
结算。
我公司与国寿财险均可就《标准协议》项下或在双方之间任何其他协议之下,酌情决定与另一方的分保账款进行轧差结算处理。
(三)协议生效条件
以《标准协议》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准。
(四)生效时间
《标准协议》于 2021 年 1 月 1 日零时起正式生效。
(五)履行期限
《标准协议》期限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
按照《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 号)的有关要求,我公司与国寿财险签署《标准协议》,遵循公平协商的原则协议定价,确定约定分保比例为 20%,固定手续费率为 20%。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x次交易经我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