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之代客境外理财资产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 0000 xxxxxxx
xx: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x-00 x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 2022 号国际金融大厦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深分”)签署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之代客境外理财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称 “《原托管协议》”),招商银行担任管理人,中行深分担任托管人。
2019 年 10 月 31 日,招商银行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保监复[2019]981 号),获准设立全资银行理财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理财”)。 2019 年 11 月 1 日,招银理财完成工商登记。2021 年 6 月 2 日,招银理财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中显示累计批准额度 23 亿美元。
招商银行已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在招商银行网站公告相关事宜,原招商银行管理的产品管理人将变更成招银理财,《原托管协议》中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将全部过渡给招银理财。委托人和/或托管人与管理人招商银行相应的法律关系将自动变更成委托人和/或托管人与招银理财的法律关系,且此项变更仅涉及管理人法人主体的变更,并不涉及与投资者相关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实质性
变更。
根据《原托管协议》“20.1 托管协议修改”章节规定:“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现各方特就《原托管协议》相关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一、变更内容
变更前 | 变更后 |
1、全文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2、托管协议甲方信息 | |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甲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0000 xxxxxxx 00 x-00 x xxxx:000000经办联系人:丁立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法定代表人:xxx | |
注册地址:xxxxxxxxxx | |
0000 xxxxxxx | |
xxxx:000000 | |
经办联系人:丁立 |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
3、00.xx | |
(4)在接收方因适用法律程序、上市规 | (4)在接收方因适用法律程序、上市规 |
则、传召出庭令、民事或监管调查限令 | 则、传召出庭令、民事或监管调查限令 |
和/或其他类似程序中就信息或文件提 | 和/或其他类似程序中就信息或文件提 |
出的口头提问、讯问或要求而必须或被 | 出的口头提问、讯问或要求而必须或被 |
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关于本协议的 | 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关于本协议的 |
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事实(包括前述各 | 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事实(包括前述各 |
项的状况)时,在适用之法律和/或规定 | 项的状况)时,在适用之法律和/或规定 |
允许的情况下,接收方将(a)在合理可行 | 允许的情况下,接收方将(a)在合理可行 |
时尽快知会披露方有关事件;(b)就是否 | 时尽快知会披露方有关事件;(b)就是否 |
宜采取行动拒绝或收窄该等要求的范围 | 宜采取行动拒绝或收窄该等要求的范围 |
征询披露方意见;(c)若做出披露是必须 | 征询披露方意见;(c)若做出披露是必须 |
的做法,则与披露方合作尽商业上的合 | 的做法,则与披露方合作尽商业上的合 |
理努力争取一项命令或其它可靠保证, | 理努力争取一项命令或其它可靠保证, |
以确保指定部分之机密信息获得适当的 | 以确保指定部分之机密信息获得适当的 |
保密处理。 | 保密处理。未经各方书面事先同意,任 |
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 |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理由要求除外。 | |
4、20.2.1(8) | |
(8)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 (8)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该名单得到我国政府承认,且相关名单在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
二、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托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托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托管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托管协议》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托管协议》为准。
三、本补充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本协议当事人各执一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之代客境外理财资产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公章)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