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 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 日)止的期间;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委托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指“客户”)委托乙方(指“民族证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 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实行标准券制度并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回购交易。其中,提交质押券并以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额度取得资金的一方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融资方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称为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 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 日)止的期间;
(四)融资交易:亦称“正回购”,是指投资者作为融资方参与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标准券:是指允许进行质押式回购的债券申报为质押券后,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七)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八)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九)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中国结算、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十一)合格投资者:指符合《风险控制指引》要求,可以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投资者。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四)甲方为可以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合格投资者。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乙方声明,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将甲方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对甲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类和管理。根据前述乙方基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相关因素对甲方的分类和管理,乙方有权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不同的服务。
根据甲方和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乙方有权主动调整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者分类、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且根据前述变化情况,乙方有权调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或欠库时,能够及时提供资金或等值可质押的债券以补足。
(五)甲方承诺,甲方接受本协议服务,应向乙方提供相应信息,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者分类及适当性匹配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甲方存在不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乙方等情况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与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
2、获得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获得相应的利息;
3、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等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4、根据《风险控制指引》等规定及乙方的要求,接受乙方对甲方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的持续跟踪及综合评估,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并接受评估测试。
5、本协议约定的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xxxx如下权利
1、办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有权在《风险控制指引》的基础上,对于甲方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并且对甲方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跟踪,并且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风险偏好、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欠库及违约记录、诉讼情况等。
乙方发现甲方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或者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有权拒绝其交易委托,相应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权结合市场情况、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回购融资主体的信用及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回购规模、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债券托管量占比、标准券使用率、入库集中度占比、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对回购融资主体进行差异化风险管理,或调整融资回购交易一般风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风控指标)。
5、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 90%,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80%,且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 AA+级、 AA 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 10%。
1、回购标准券使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按照证券账户核算。
2、可计入前款所称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包括:回购融资主体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以及符合中国结算质押券入
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其中,利率类债券按面值计算托管量,信用类债券按面值乘以 0.85 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债券型基金产品按份额面值乘以 0.85 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对于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回购融资主体,
其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对于同时在多家证券公司交易的经纪客户,按照其在单一证券公司处的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在该证券公司处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进行计算。
3、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的计算公式为: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 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
前款所称单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单边市场;全市场托管量是指该债券全部已发行尚未偿还的总量。对于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回购融资主体,按照其名下单市场所有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对于同时在多家证券公司交易的经纪客户,按照其在单一证券公司处的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进行计算。
第九条 x协议约定的风险控制指标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如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调整导致本协议约定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则自规则调整实施执行之日按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上限执行。
(二)根据本协议第七条规定,乙方对回购融资主体进行差异化风险管理,或调整融资回购交易一般风控指标的;自乙方通知甲方之日按乙方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乙方通过官网或营业场所公告、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交易软件等方式之一通知,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应当密切关注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做好应对安排,严格防范发生欠库和资金交收违约风险。甲方相关风控指标违反《风险控制指引》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督促。甲方未在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情况的,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限制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
第四章 融资回购交易
第十条 提交质押券
(一)甲方在融资回购交易前应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相应债券作为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提交,并以乙方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的,须向乙方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质押券提交申请表》须填写证券账户、提交品种及数量、提交日期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三)乙方收到《质押券提交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甲方证券账户债券余额检查。乙方审查和检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四)对于甲方申请提交质押券的,乙方有权决定采取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或甲方自助委托方式受理甲方质押券质押申请。甲方使用自助委托提交质押券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质押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申请和审查
(一)甲方申请进行回购交易柜台委托方式的,须向乙方提交《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须填写申报类型、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号、证券账号、回购品种及代码、回购手数、回购价格、回购交易委托日期及回购到期日、回购用途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二)乙方收到《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甲方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三)对于甲方申请进行回购交易的,乙方有权决定采取提交《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或甲方自助委托方式受理甲方回购交易申请。甲方使用自助委托进行回购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
(二) 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债券不足的;
(三)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四)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第十三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套做申请:
(一)资金头寸紧张,不能保证随时补足资金或债券的;
(二)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规则要求或本协议约定的;
(三)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第十四条 正回购
(一)甲方申请正回购的,乙方有权决定采取提交《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或甲方自助委托方式受理甲方回购交易申请。甲方使用自助委托进行正回购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提交《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申请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买入申报操作;
(二)除去已交付的质押券外,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关于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或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欠库时乙方有权将该等追加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结算公司交付,无须甲方再次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三)甲方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 T 日)的,须在“T+1”日 13:00 前予以补足;如逾时未予补足,乙方有权进行违约处置。
(四)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甲方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乙方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根据有关规定,在担保期间,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第十五条 在回购到期之日,甲方可以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将其卖出偿还回购到期款。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冻结转回质押券卖出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当日交收。
甲方出现融资回购规模较大、融资回购规模增长较快,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债券托管量占比较高,低信用等级质押券入库占比过高,单只债券入库集中度过高,经多次催告仍未补足欠库等情形之一或参与机构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形的,乙方有权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和管理。对于前述客户,乙方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要求其降低或限制回购规模;
(二)要求其降低或限制其以某只或某些债券入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
(三)对其征收额外的现金保证金;
(四)终止本协议;
(五)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的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二)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三)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的义务。
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九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追索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相应处理并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全部损失。
乙方有权通过必要手段了解甲方的资金用途以及融资回购到期还款的资金安排,及早发现并化解风险隐患。乙方发现甲方利用回购融入资金从事高风险交易,可能出现欠库或者资金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改正。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改正的,乙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判断采取限制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的措施,并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 T 日)且逾期未补足的,乙方有权于“T +1”日 13:00 后冻结或处置甲方与欠库等额的资金或证券,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乙方有权在欠库期间按日(含法定假日) 向甲方计收、划扣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比例暂定为 1‰,如本协议执行期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定的违约金比例调整的,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补足欠库及违约金的,乙方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四条 甲方行为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不足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比例暂定为 1‰,如本协议执行期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定的违约金比例调整的,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对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约定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超出约定的回购套做申请等融资交易行为。甲方因此发生透支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回购业务发生欠库或透支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回购业务操作、其他证券交易操作、债券跨市场转托管转出、证券转托管、撤销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转账取款等操作。
第二十七条 甲方 T 日回购质押券不足、发生欠库的,甲方应当于 T+1 日 13:00 前提供等值的合格债券以补足质押券。同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T 日暂不交付等值的资金,由此造成甲方透支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以甲方名义购买合资格债券并提交入库,以补足质押券,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参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T 日起至甲方补足质押券期间,向甲方计收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甲方 T 日债券回购应付资金不足、发生透支的,甲方应当于T+1 日 13:00 前提供等值的资金予以弥补。同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参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T 日起至甲方补足应付资金期间,向甲方计收违约金。
(二)以甲方名义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的债券予以处置,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其透支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证券予以处置。抵扣后有剩余的,乙方应当归还甲方;尚有不足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乙方处置甲方质押券及其他证券时,有权自主决定处置种类、数量、顺序、价格、方式、对手、时间等,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
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三十二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三十三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
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x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网站或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x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 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十八条 x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
第三十九条 x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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