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錄 1 工程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處理原則
(適用範圍)
101 年 6 月 28 日經水工字第 10105163500 號函
102 年 6 月 10 日經水工字第 10205125870 號函
109 年 2 月 13 日經水工字第 10905024530 號函
一、經濟部水利署為規範本署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工程採購契約因原訂項目增減數量及新增項目辦理變更契約單價,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用詞定義)
二、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契約項目:指原契約詳細價目表既有之項目。
(二)新增項目:指增訂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無之項目。
(三)細項:指單價分析表之項目。
(四)開標月:指採購案開標日當月。
(五)契約變更月:指新增項目單價議價完成日當月;屬原契約項目增減數量者,以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同意先行施作日當月。
(六)物價指數調整:依原契約第 5 條「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營造工程物價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
(契約單價給付原則)
三、依實作數量結算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按完成履約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依契約單價給付。惟採購契約變更涉及原契約個別項目數量增加或減少者,除開口契約不適用外,該契約單價給付原則得以契約變更程序,辦理調整契約單價如下:
(一)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且實作數量依契約單價計算之複價逾契約總價百分之五以上者,其 逾百分之三十之部分,經廠商申請者,機關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 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且原契約數量依契約單價計算之複價逾契約總價百分之五以上者,
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經廠商申請者,機關得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三)上開給付原則應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原則)
四、採購契約變更涉及新增項目或原契約項目增減數量者,其單價編列原則如下:
(一)執行機關辦理新增項目或其細項之預估單價應考量市場行情編列,並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開於網站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
「營建物價」等具公信力刊物之市價、相關同業公會、行業廠商訪、詢價等方式辦理。
(二)契約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者,執行機關編列之新增項目內之部分項目或其細項屬原契約訂有單價者,應按契約單價依實際契約變更月與開標月之個別項目指數(倘無個別項目指數,則依總指數)重新調整計算;其契約未規定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者,則依原契約項目及其細項原訂單價編列。
(三)原契約項目增減數量者按第三點第一款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增加應調整契約單價部分,其編列原則無論工程是否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皆以依實際契約變更月與開標月個別項目指數(倘無個別項目指數,則依總指數)調整為原則;其按第三點第二款實作數量減少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調整契約單價,無論工程是否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皆以依實際契約變更月與開標月之個別項目指數(倘無個別項目指數,則依總指數)重新調整為原則。
(契約變更單價編列之例外情形)
五、如契約項目之工法、製程已不可行或契約項目履約條件已改變時,且依前二點原則辦理有顯失公平者,得由廠商舉證,並經機關確認後就該項目另行議價。
(漏項之處理)
六、契約項目如經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及另行議價。
(契約變更單價議價方式)
七、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由機關視其項目之多寡及需要,依下列方式之ㄧ辦理:
(一)以各新增項目之單價分別議價。
(二)以全部新增項目及其數量之總額合計議定總價後再按比例調整各項目單價。
(三)新增項目於契約原訂項目及其細項之單價已明訂者,不適用前二款方式辦理。
原契約項目增減數量者按第三點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增減應調整契約單價部分,依下列方式之ㄧ辦理:
(一)按第三點第一款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增加應調整契約單價部分,無論工程是否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皆以依實際契約變更月與開標月個別項目指數(倘無個別項目指數,則依總指數)調整為原則,機關就調整後新單價與廠商先行協議。
(二)按第三點第二款個別項目實作數量減少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調整契約單價部分,無論工程是否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皆以依實際契約變更月與開標月個別項目指數(倘無個別項目指數,則依總指數)調整計算為原則,機關就調整後新單價與廠商先行協議。
(三)依前二款無法達成協議,得由廠商述明理由,並經機關審核同意後,依個別項目議價或議總價等方式辦理。
(底價之核定)
八、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或原契約項目增減數量者議價,應由執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編列預估金額,經採購機關審核建議金額後,併廠商報價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契約變更單價調整方式)
九、新增項目或原契約項目增減數量者議價達成協議後,應依協議之金額調整各新增項目及其細項之單價;其部分屬援用原契約單價及按第四點第二款調整單價者,應合併加計作為新增項目單價。
(加速決標之檢討及作為)
十、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或原契約項目增減數量者之議價程序,除本處理原則有規定者外,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同一案件之議價,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如仍無法達成協議時,機關得與廠商協調,瞭解無法達成協議之原因,並再確認市場行情、該採購案決標時之競標情形及機關決標資料等事項,經重新檢討結果有調整預算必要者,得重新核定底價。
屬明顯不合理需重新檢討者,得不依前項程序辦理,並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逕行重新檢討預算及核定底價。
(議價或調解不成立之處置)
十一、機關依前點規定辦理結果,如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得依契約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十二、依本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議價或調解不成立時,機關得先依最後一次議價所定底價逕行辦理結算驗收作業。廠商於驗收合格後仍不願領款,機關得將爭議部分之金額提存法院後結案,並依規定開立結算驗收證明書予廠商。但應備註爭議及提存法院之相關內容。
工程契約新、舊項目變更單價作業流程圖
依據「工程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處理原則 」
契約變更單價
原契約項目
(數量增加逾30%以上部分,或數量減少逾30%以上)
於規定期限內由廠商
提出申請
契約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者 ,執行機關編列之新增項目內之部分項目或其細項屬原契約訂有單價者應按契約單價依實際契約變更月與開標月之個別項目指數
( 倘無個別項目指數,則依,總指數
重新調整計算。另契約未規
定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者 ,則依原契約項目及其細項原訂單價編列
。
新增項目或其細項之預估單價應考量市場行情編列
編列新增項目
)
達成 原契約項目單
協議 價
比照物價指數
調整與廠商協議
以全部新增項目及其數量之總額合計議定總價
以各新增項目之單價分別議價
協議不成
原契約項目
之預估單價應考量市場行情編列
核定底價
核定底價
核定底價
無法達成協議
,重新檢討
議價
(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
重新檢討後仍無法達成協議
一、如仍無法達成協議時 ,得依契約爭議處理程序辦 理。但廠商應繼續履約 ,不得藉此停工。
二、議價或調解不成立時 ,機關得先依最後一次議價所定底價逕行辦理結算驗收作業,廠商於驗收合格後仍不願領款,機關得將爭議部分之金額提存法院後
達成協議
結案,並依規定開立結算
驗收證明書予廠商 。
第 5 頁共 5 頁
辦理修正施工 (變更設計)預算書
調整新增(原契約)項目單價
附錄 2 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
100 年 3 月 16 日經水工字第 10005002220 號修正
103 年 9 月 12 日經水工字第 10305233320 號修正
1、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下述方式辦理。
2、工程施工中檢驗或完工驗收(含初驗)時,發現廠商使用之材料、相關結構物位置、高程、尺寸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之缺失,如為可拆除重做或抽換而不影響其他構造物者,廠商應在機關指定期限 內改善完畢,施工中部份之缺失改善不另給予工期,至於完工驗 收(含初驗)部分之缺失改善,逾越機關指定期限者,依逾期違 約金辦理。如逾期部份天數尚在原契約工期者,不予扣罰。
3、如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部分,經檢討其不影響結構安全、原設計功能需求、美觀及拆換確有困難,廠商得提出申請並出具安全切結書,由專任工程人員確認簽章,經機關審核同意得不必拆換或拆除重做,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屬材料之材質、使用位置、尺寸不符合規定者,除該不符合部分之材料不予計價外,並依該不符合材料價金之百分之十作為該項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2)屬結構物完成尺寸、施作位置不符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A、屬結構物完成尺寸不符合者,其完成尺寸大於設計圖規定,經機關同意不需拆除重做者,不予扣罰;其尺寸小於設計圖規定者,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以實際所生之契約價金差額辦理扣款;並罰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結構物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作為該項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B、屬結構物施作位置不符合時,將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結構物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十不予計價,並罰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結構物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作為該項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3)上述扣罰款總金額以該不符合部分之契約價金為上限。
4、上述各項工作如延誤工期時,廠商不得要求展延工期。
附錄 3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預付款規定
101年10月17日經水工字第10105323800號函修正
一、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決標價在開標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標廠商得於工程契約簽定後三十天內,並辦妥履約各項保證後,向工程主辦機關(其屬本署主辦之工程應向所屬該工程之執行機關為之)申請支付決標價百分之二十之預付款。主辦機關得於廠商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並保證該預付款專用於本工程後核可並於十日內撥付。得標廠商逾上述期限未申請,視同放棄,嗣後不得要求支付預付款。
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主辦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
三、前項廠商提供之還款保證得以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為之。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完工期限長九十日,工期因故展期者,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四、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工程估驗計價款達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起迄至百分之
八十止,併隨估驗計價款逐期平均扣回(即工程進度逾百分之二十時,每逾百分之一扣回百分之一之三分之一)。廠商之還款保證,得於預付款扣回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百(即工程進度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八十),分二期各以百分之五十無息退還。
五、契約金額變更或修正時之處理:
(一)契約金額因故變更或修正追減時,俟依程序核定後預付款應按變更或修正後總價重新計算,其與廠商已支領預付款之差額,執行機關應自最近一期估驗款中扣回,如有不足時自下期估驗款繼續扣回,廠商並得申請按扣回金額發還該差額之還款保證。
(二)契約金額因故變更或修正追加時,不予增加預付款。
六、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時,廠商應於執行機關通知十日內返還尚未扣回之預付款並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逾期執行機關得動用廠商同額之預付款還款保證並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該利息自預付款給付予廠商之日起至機關領得還款金額之日止。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申請工程預 付 款 申 請 單 | ||
工 程 名 稱 | 工程承包總價新台幣 元 | |
廠 商 名 稱 | 申請工程預付款金額新台幣 元 | |
申 請 說 明 | 一、依據契約書施工補充說明書工程預付款規定第(一)項辦理。 二、工程預付款保證為銀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存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 三、 檢附前項保證及預付款專用保證書各一份。 |
此 致
經濟部水利署第 河川局
廠 商:負責人: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預付款專用保證書
x公司承辦貴局 工程,依契約施工補充說明書預付款第(一)項規定申請工程預付款新台幣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茲保證該預付款專用於本工程, 如有違犯規定,願任 貴局追還尚未扣回之預付款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
此 致
經濟部水利署第 河川局
保證廠商:負 責 人: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退還工程預付款保證申請單( 第 期) | ||
工 程 名 稱 | ||
廠 商 名 稱 | 工程預付款金額新台幣 元 | |
退 還 說 明 | 一、依據契約書施工補充說明書工程預付款規定第(三) 項辦理。二、本公司(廠、行)承攬貴局 工程,其己扣還工程預付款已達百分之 ,請將百分之工程預付款擔保金額計:新台幣 仟 百 拾 萬 仟百 拾 元退還。 三、檢附工程預付款保證收據一紙(編號 號)。 |
此 致
經濟部水利署第 河川局( 區水資源局)廠 商:
負責人: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
一、貴行開發後列定期存款存單(以下簡稱存單)業由存款人(出質人) 為債務人
(投標廠商/得標廠商) 提供質權人 (招標機關) 作為質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 (採購標的) 之(押標金/ 保證金)之質物債權,茲由存款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 貴行於註記後將該存單交付存款人提供 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 貴行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 請 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存款人茲聲明:除依 貴行規定不得中途解約提取之存單外,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單隨時向 貴行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 貴行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 貴行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人絕無異議。
三、後列存單, 貴行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四、後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 貴行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
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貴行領取。
此致
銀行
存款人(出質人) (請加蓋原留存單印鑑)
地址
債務人(投標/得標廠商)
地址
質權人(招標機關) (請加蓋印鑑)
地址
存單 種類 | 帳號或 存單 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台幣 | |||||
新台幣 | |||||
新台幣 |
質物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92.10.30 版)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
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後列存單係以擔保質權人對於 (採購標的) 之(押標金/ 保證金)之質物債權。三、本行已將後列質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 年 月 日 字
第 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覆函影本並
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否則不予受理。
四、本行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五、後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x行領取。此致
質權人(招標機關)
銀行 啟
質物明細表
存單 種類 | 帳號或 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台幣 | |||||
新台幣 | |||||
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2.10.30 版)
實行質權通知書格式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受文者: 銀行
主旨:茲檢附後列明細表所載存單實行質權,請貴行將新台幣 元給付與質權人。說明:
一、查存款人(即出質人) 前以 貴行存單設定質權與質權人,經 貴行辦妥
質權設定登記(貴行登記號碼: 年 月 日 字第 號)在案。
二、存款人於「質權設定通知書」中載明授權質權人得將未到期存單中途解約, 倘後列明細表中所載存單有未到期,且依 貴行現行規定得中途解約提取者,質權人依上開授權一併通知 貴行中途解約。
附件:定期存款單正本 份此致
質權人(招標機關) (蓋原留申請書印鑑)
負責人地址 電話
存單 種類 | 帳號或 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台幣 | |||||
新台幣 | |||||
新台幣 |
實行質權存單明細表
質權消滅通知書格式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受文者: 銀行
主旨:後列明細表存單所設定之質權,業已全部消滅,請 查照。說明:
一、查存款人(即出質人) 前以 貴行存單設定質權與質權人,經 貴行
辦妥質權設定登記(貴行登記號碼: 年 月 日 字第 號)在案。二、茲因質權業已消滅,檢附該存單,請為質權消滅之註記後交還存款人。
附件:定期存款單正本 份此致
質權人(招標機關) (蓋原留申請書印鑑)
負責人地址 電話
存單 種類 | 帳號或 存 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台幣 | |||||
新台幣 | |||||
新台幣 |
質權消滅存單明細表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格式
一、 立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得標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得標廠商),得標(機關名 稱) (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 (以下簡稱採購),依採購契約(以下簡稱契約;含其變更或補充)規定應向機關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新臺幣(或外幣 (中文大寫) 元整(NT$/外幣 )(以下簡稱保證金額),該預付款還款保證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以下簡稱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 機關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得標廠商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不逾保證金額)並加計年息 5%之利息如數撥付(該利息自預付款給付予契約所載受款人之日起至機關領得還款金額之日止),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 745 條之權利。預付款還款保證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
三、 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四、 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五、 本保證書正本 1 式 2 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 1 份,副本 1 份由得標廠商存執。
六、 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並經公證或
認證後生效。
連帶保證銀行:
負責人(或代表人):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
保險人 (以下簡稱本公司)因
(以下簡稱得標人)得標後開政府採購(以下簡稱採購),與要保人訂立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契約,特立本保險單存證。
保險單號 碼 | 字第 號 | 險別 | 保單性質 | ||||
要 保 | 人 | 住 | 所 | ||||
被保險 | 人 | (採購機關) | 住 | 所 | |||
採購契約內容述要 | 契 號 | 約 碼 | 施工或交 貨處所 | ||||
名 稱 | 預 付 款 抵扣方式 | ||||||
得標人 | 名 稱 | ||||||
住 所 | 契 總 | 約 金 額 | 新台幣 | ||||
保險期間 | 依照保險單條款第 3 條規定辦理 | ||||||
保險金額 | 新台幣 | 元(利息另計) | |||||
保 險 費 | 新台幣 |
注意:
一、 本保險單須蓋有本公司印信,並經總經理及副署人簽章始生效力。二、 本保險單之記載如有與原約定不符者,請即通知本公司更改之。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立于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
第一條:承保範圍
得標人於保險期間內,未能履行本保險單所載之採購契約,致被保險人對採購預付款無法扣回,
被保險人依契約規定,有不發還預付款保證之情形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之責。
第二條:不保事項
一、被保險人對預付款不依採購契約規定,自應付之價款中扣回,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
事由,無法收回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採購契約所定預付款以外之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保險期間
x保險單之承保期間為自本保險單簽發之日起,至被保險人依採購契約規定扣清且經被保險人書面通知解除保證責任之日止。
於保險期間內,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本公司不得終止本保險單。
第四條:採購契約之變更
採購契約如有變更時,本公司之保證責任以變更後之契約為準。
第五條:給付之請求
遇有本保險單承保範圍之給付時,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檢具給付請求書向本公司請求給付。本公司應於收到給付請求書後 15 日內給付。
第六條:給付金額之計算
x公司之給付金額,應扣除被保險人已扣抵或可扣抵及得標人已償還之預付款。得標人不依採購契約規定返還預付款,被保險人因此所受利息損失,本公司亦負給付之責。
前項賠償責任合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並加計年息 5%之利息為限,該利息自預付款給付予契約所載受款人之日起至機關領得還款金額之日止。
第七條:協助追償
x公司於履行給付責任後,向得標人追償時,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為行使該項權利之必要行為,應予協助,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八條:放棄先行就得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之主張
x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未就得標人財產強制執行為由,拒絕履行對被保險人之給付責任。
第九條:第 1 審管轄法院
倘因本保險而涉訟時,本公司同意以本保險單所載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 本保險單之批單、批註均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二、 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需經本公司簽批始生效力。但採購契約之變更,不在此限。
三、本保險單未規定事項,悉依照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銀行
地址:
預付款還款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
茲循右列申請人之請求開發本信用狀,本信用狀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國際商會所訂「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第 號 年版之規定。 | 信用狀號碼: | 通知銀行編號:日期: |
申請人: 地址: | ||
通知銀行: | 金額:新台幣/外幣 元正 | |
受益人:(招標機關) 地址: | 於中華民國境內銀行提示文件之有效期限: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 |
x信用狀係為擔保 (得標廠商) 就信用狀受益人 所辦理之 (採購標的) (採購案號: 號)採購案之得標履約所須繳納之預付款還款保證。 上開受益人在不超過上開金額範圍內,依下列條件提示單證洽兌,本行保證立即給付。 一、付款人: 銀行。 二、付款方式:於接獲申請書後立即支付或見票即付。三、金額:不逾本信用狀金額(利息另計)。 四、應檢附之單證如下: 1.付款申請書乙份,載明(得標廠商)於上述採購案有違反契約規定或因契約所載原因致無法履約之情形及請求還款金額。 2.匯票 上項單證應載明本信用狀之日期、號碼、採購案號及採購標的。 五、請求還款金額於付款時應另加計年息 5%之利息,該利息自預付款給付予契 約所載受款人之日起至受益人領得洽兌金額之日止。 | ||
特別指示: 1.與本信用狀有關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2.受益人得請求分批付款。 | ||
備註: 1.上述文件須於有效期限內向中華民國境內任一銀行辦理提示請求讓購、託收或付款。上述單據與本信用狀規定相符時,本行保證無條件立即付款予匯票之簽發人、背書人或善意持有人。 2.本信用狀之開狀銀行如非在中華民國設立登記之銀行,應經由在中華民國設立登記且在境內營業之銀行保兌。 銀行 |
日期:
預付款還款保證擔保信用狀格式
SPECIMEN OF REFUND BOND FORM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ee notes 1) | Credit number |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see notes 2) |
Applicant | Beneficiary |
Advising bank | Amount (see notes 3) plus interest mentioned herein |
Gentlemen: We hereby issue this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n your favor as refund bond for Contract No. between yourselves and the Contractor (name of the successful bidder) under your Invitation No. for the project of (subject) . Whereas you have agreed to effect a down payment or advance payment in the total sum of to (name of the Contractor or the Contractor‘s designated firm) as provided in payment terms of the said contract, and whereas the Contractor has agreed that, in the event of default of contract on the part of the Contractor or for whatsoever reason including FORCE MAJEURE that makes the Contractor unable to perform the contract, the sum which may have been paid by you shall be refunded to you with the interest thereon at the rate of 5.00%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the down payment or advance payment is paid to the Contractor or the Contractor’s designated firm to the date the issuing bank of this credit honors the claimed amount. We engage ourselves to you or the negotiating bank the claimed amount immediately without recourse upon receipt of your written statement certifying that (name of Contractor) has failed to fulfil the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Special Instructions: 1. All charges including confirmation charge, if any, are for the applicant‘s account. 2. Partial drawings are allowed. 3.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Taiwan by negotiation. This credit shall be released without interest pursuan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tract.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aris, France, Publication No. ) Authorized Signature |
Notes:
1. Th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issued or confirmed by a bank registered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2. The place of expiry shall be indicated as “at the negotiating bank in Taiwan.”
3. The currency must be the same as that of down payment or advance payment.
附錄 4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程之估驗計價注意事項
100 年 12 月 6 日經水工字第 10005291340 號函
一、概要
1.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2.除本注意事項外,相關於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程之估驗計價與付款程序仍需依據契約書、施工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
3.廠商按契約條款所收受之報酬,應視為已全部給付一切費用,即包括廠商依契約所供應之合格材料、完成之工程及因工程之性質與編列有施工所發生之任何危險、損失、損害及支出等。
4.廠商應於每期估驗時備妥估驗申請書及依契約規定相關估驗表報等資料,送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估驗。
二、付款辦法
1.工程預付款:依該工程契約之工程預付款規定辦理。
2.工程自開工後每月 5 日及 20 日估驗一次,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經機關核符後付給 95%估驗款,其餘 5%作為保留款。
3.計量與計價
(1)計量
A、按契約之單位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B、本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2)計價
A、以契約之單位為單價給付。
B、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什費與附帶設備、組裝、運輸、試車、完工驗收、材料設備與施工品質之檢(試)驗費用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三、工程各項工款請領之估驗,依下列方式辦理:
1.攔污柵、阻泥槽、阻水閘門、擋水閘門、 封堵門、導水隧道插板
(1)柵體、門體部分:
工廠製造組立完成,廠驗合格送抵工地後,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 70%;產品安裝及無水試運轉完成,經檢測合格後(閘門須無水運轉測試合格),估驗該工項費用至 100%。
(2)柵框、門框部分:
工廠製造組立完成,廠驗合格送抵工地後,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 50%;產品安裝及無水試運轉完成,經檢測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 100%。
(3)支承樑及儲存鋼構架:產品安裝完成,經檢測無誤後,1 次估驗該項費用。
(4)鋼索式捲揚式吊門機:產品工廠製造、組立完成,廠驗合格送抵工地後,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 80%;產品安裝及無水試運轉完成,經檢驗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 100%。
2.輸水鋼襯管、河道放水管、通氣管:
各成品經機關廠驗合格,運抵工地後,依詳細價目表估驗其完成量 45%,安裝完成經查驗無誤估驗完成量 90%,灌漿孔填補(鋼襯管)及工地油漆完成,無其他未完成工作,經查驗無誤後估驗完成量 100
%。
3.出水工操作閘門、防護閘門、環閥閘門、噴流閘門、蝶閥、空注閥、何本閥:
工廠製作、組立完成檢(抽)驗合格送抵工地後,經機關驗收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 75%;產品安裝及無水試運轉完成,經查驗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 100%。
4.電氣設備:
(1)控制箱:工廠組立完成經廠驗合格送抵工地後,並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 75%;產品安裝完成,經檢測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 100%。
(2)電氣安裝(含整體系統測試與調整費):完成本項工作,經機關查驗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 100%。
(3)其他設備:產品運抵工地,並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項費用 90%;產品安裝完成,經測試無誤後,估驗該工項費用 100%。
5.機械設備及其附屬系統:
各式抽水機、發電機、引擎、攔污機、耙污機:工廠製造、組立完成送抵工地後,並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 80%;產品安裝完成,經檢測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 100%。
6.其他未包含於上述項目者:
其他未包含於上述項目者,其工程估驗計價給付金額,經機關審核後給付 100%估驗款,但實際估驗計價流程與給付金額比例仍需有限制,以保障機關與施工廠商之權益,以下為付款之流程與比例:廠驗及貨品、材料運送至工地現場後估驗費用 50%,接下來組裝完成與完工比例分別為 40%、10%。另保留款部份依據第二點付款辦法第 2 項之規定辦理。
估驗流程項目 | 估驗比例(%) |
廠驗及貨品、材料運送至工地現場 | 50% |
組裝完成 | 40% |
完工 | 10% |
7.雜項工程:
(1)工程告示牌:施設完成,經機關查驗無誤後,估驗該項費用。 (2)其他費用:按工程估驗比例,估驗工程款。
8.其他工程:
(1)以「式」計價者:按工程估驗比例,估驗工程款。
(2)有明確「計價、計量」者:設備施設完成,或成品、成果已交付機關,並經查驗無誤後,按實估驗該項費用。
9.有水試運轉測試費:
(1)有本項費用時,於完成本項工作,並經機關確認無誤後,1 次估驗該項費用。
(2)若因水量問題,於驗收時無法進行本項測試,為工程結案需要,得由廠商出具 2 倍於此費用之票據、現金或定存單質押於機關後,先行撥付該項工款結案,惟廠商須切結於可進行有水測試時,隨即依機關通知辦理,否則將依契約違約處理規定辦理,並沒收其所有質押金。
10.上述各估驗款中有關保留款部份,均須依第二點第 2 項所述,暫扣
5%保留款。
附錄5 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補充說明
(97年6月18日經水工字第09705004930號)
(97年11月6日經水工字第09753165160號)
(99年8月30日經水工字第09905007780號) (108年3月15日經水工字第1085052430號) (111年2月22日經水工字第11105060250號)
一、調整計價,自開標月份起第2個月之估驗款,即開始辦理。
二、定期估驗計價時,先按訂約單價計算應付工程款,俟物價指數公佈後再據以核算該期調整部分之工程款予以補發或扣減。
三、約定預付款者,每期應於依照規定辦法扣除預付款百分比(預付款與契約價金比)後,再予調整計價。
四、工程如有新增項目,需議定單價者,達成議價月份即為新增單價之調整計算基準月,嗣後新增項目之估驗計價均以此月份之物價指數為準。
五、指數增減率【(約定指數月指數/開標或新增單價成議月份指數)-1】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2位,第3位採四捨五入,調整金額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止。
六、營業稅於各期調整工程款加總後,依原契約營業稅率計算調整金額,予以
補發或扣減。
七、辦理物價指數調整可按月、分季或完工後提出。
八、應補發或扣減估驗款由機關於本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書成立後辦理。補發 時,按95%撥付,其餘5%於工程驗收合格,保固保證金繳存後一次付清。惟如本工程無法及時獲得撥款時,得俟機關籌措經費後再支付;扣減時,機關得逕於工程估驗款或保留款中扣抵。
1
附錄6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88年08月05日經(88)水利工字第 A880500509號
94年01月03日經水工字第09405000010號
99年07月30日經水工字第09905006740號
104年11月16日經水工字第10405339830號
106年11月29日經水工字第10605192290號
111年02月17日經水工字第11105060290號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統一辦理各種工程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工程,若屬必須限期完工之工程,其核算方式,另依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三、本工程之工期核算以日曆天為本工程之總工期。
四、廠商訂約時,應參照招標文件所附預定進度表及契約相關規範、施工補充說明書規定,繪製工程預定進度表(含 Bar-Chart、半月進度表及 S-curve 進度控制曲線),並附於契約書內作為施工計畫核准前管控工期之依據。
廠商提送施工計畫時,應依現場施工動線、施工機具、人力配置,選用 PDM、ADM、CPM 或工程司認可之電腦軟體繪製施工網狀圖,並修正工程預定進度表,經機關核准後作為管控工期之依據。
執行機關得視工程規模及複雜程度,要求廠商繪製各主要工項之詳細進度表。
第二章 工期核算
五、定義:
(一)日曆天:施工期間包括非工作天及工作天之日者。
(二) 非工作天:施工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而無法施工之日者:
1、依規定及習俗應休息之日者,如附表一。
2、中央管河川各水系每月預估降雨之日者,如附表二。
3、施工期間受到非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致本工程全部停工或要徑作業無法施工之日者,如附表三。
(三) 工作天:施工期間不受前款所述情事影響可以施工之日者。
六、訂約時工期核算以完成工程所需工作天,加上該期間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非工作天計算之。
工作天、非工作天均採一日(四捨五入)為計算單位。第三章 展延工期及逾期計算
七、凡有無法施工原因,如附表三所列者,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可歸責於廠商者,依該表「分析計算原則」計算展延日數。
八、展延工期由廠商提出申請,辦理時機如下:
(一) 工程進度未落後時:廠商得於影響工期原因消失後適時提出。
(二) 工程進度落後時:
1、影響工期原因已消除,廠商得適時或應於執行機關通知次日起七日曆天內提出。
2.影響工期原因仍未消除,且有下列情形者,執行機關應預估影響原因消除時間並通知廠商,廠商應於通知次日起七日曆天內提出:
(1)巨額以上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
(2)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達巨額者,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 (3)未達查核金額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
(4)施工查核或專案計畫中央部會之訪視、訪查作業時。
3、影響因素較預估時間提早消除時,廠商應適時或於執行機關通知次日起七日曆天內提出修正。
4、影響非主要徑作業時,應由執行機關通知廠商依據受影響之作業項目權重及工地現況,檢討合理工序,重新計算預定進度後,限期由廠商依契約完工期限提出修正。
(三)若工程於完工期限前十五日曆天,其影響因素尚未消除者,得比照前款方式申請展延工期;影響因素已消除者,亦同。如有不及提出展延手續者,仍應於完工期限前先行報備。
(四)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最遲應於工程完成驗收前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該次展延工期之權利。
(五)廠商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或未依執行機關通知限期內提出或提出之資料未符規定時,機關得依實際情形逕為核算,廠商若有異議,得依契約書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展延工期之計算:
(一)施工期間受影響之工作天:施工期間有附表三無法施工原因,其影響施工期間之日曆天扣除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非工作天,即為該次展延所應增
加工作天。
(二)展延工期之日曆天:該次展延所應增加工作天,加計該期間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非工作天,為該次展延之日曆天日數。
(三)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自原完工日之次日,加計該次展延之日曆天日數,即為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
(四)展延期間預估降雨天:
1、所擬增加之工作天超過該月份之工作天時,其預估降雨天以全月計算。
2、所擬增加之工作天若少於該月份之工作天時(即該月分之日曆天扣除附表一之非工作天),其預估降雨天,以該擬增加之工作天與全月之工作天比例乘以該月份之預估降雨天(採四捨五入法)即為該月實際應計之預估降雨天。
3、估算範例,如附表四。十、逾期罰款日數計算:
(一)逾越工期日數以核定完工日之次日起逾越之日曆天計算。
(二)完工後有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鑚心取樣試驗不合格之情形,且屬契約規定應辦理試驗者,其辦理改善期間之日曆天數,納入逾期罰款日數計算。
第四章 罰則
十一、廠商未依第八點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展延工期申請、修正或補正者,依下列方式採計點罰款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扣點應處以罰款之金額,依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九款辦理:
(一)每逾期五日曆天為一期,未滿五日曆天以一期計,每期應扣點數一點,最
高扣十五點。
(二)機關逕核案件,自逕核次日起不計入逾期日數。第五章 附則
十二、依規定及習俗之休息日統計表(如附表一)。
十三、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各水系平均每月預估降雨天數統計表(如附表二)。
十四、無法施工原因與分析計算原則表(如附表三)。。十五、展延預估降雨天估算範例(如附表四)。
十六、廠商申請展延分析表(如附表五)。
十七、工程預定進度表含網狀圖及桿狀圖(含S-curve 曲線)填列格式(如附表六、附表七)。
十八、展延工期之相關資料文件及表格應以 A4之規格裝訂,大於 A4之紙張應折疊。
附表一:依規定及習俗之休息日統計表
國定假日 | 天數 | 民俗節日 | 天數 | 週休假日 | 天數 | 其他 |
開國紀念日 (一月一日) | 一 | 除夕 | 一 | 每週 | 二 |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主管機關臨時公布休假日。 |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一 | 春節 | 三 | |||
勞動節 (五月一日) | 一 | 兒童節 (四月四日) | 一 | |||
國慶日 (十月十日) | 一 | 民族掃墓節 (清明節) | 一 | |||
端午節 | 一 | |||||
中秋節 | 一 |
註:
一.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及週休假日,依政府新頒相關法令予以調整。
二.國定假日、民俗節日遇週休假日或彈性休假,依政府公佈方式辦理。
附表二: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各水系平均每月預估降雨天數統計表
序號 | 水系別 | 一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1 | 淡水河水系 | 6 | 5 | 6 | 6 | 8 | 8 | 5 | 7 | 6 | 5 | 5 | 6 |
2 | 蘭陽溪水系 | 5 | 5 | 5 | 5 | 7 | 7 | 5 | 6 | 6 | 7 | 7 | 6 |
3 | 鳳山溪水系 | 3 | 4 | 5 | 6 | 6 | 6 | 5 | 5 | 4 | 2 | 3 | 3 |
4 | 頭前溪水系 | 3 | 4 | 5 | 6 | 7 | 8 | 6 | 7 | 5 | 2 | 3 | 3 |
5 | 中港溪水系 | 2 | 4 | 5 | 5 | 5 | 6 | 4 | 5 | 4 | 1 | 2 | 3 |
6 | 後龍溪水系 | 2 | 4 | 4 | 6 | 7 | 7 | 5 | 6 | 4 | 1 | 2 | 2 |
7 | 大安溪水系 | 3 | 4 | 4 | 5 | 8 | 9 | 6 | 7 | 4 | 1 | 2 | 3 |
8 | 大甲溪水系 | 2 | 3 | 2 | 5 | 6 | 9 | 7 | 7 | 5 | 2 | 3 | 2 |
9 | 烏溪水系 | 2 | 3 | 4 | 5 | 7 | 8 | 7 | 7 | 4 | 1 | 2 | 2 |
10 | 濁水溪水系 | 2 | 2 | 3 | 5 | 9 | 9 | 8 | 9 | 5 | 2 | 2 | 2 |
11 | 北港溪水系 | 1 | 2 | 2 | 3 | 5 | 7 | 7 | 9 | 5 | 1 | 1 | 1 |
12 | 朴子溪水系 | 1 | 2 | 2 | 4 | 7 | 8 | 9 | 12 | 7 | 2 | 1 | 1 |
13 | 八掌溪水系 | 1 | 2 | 3 | 4 | 9 | 9 | 9 | 12 | 8 | 2 | 2 | 2 |
14 | 急水溪水系 | 1 | 2 | 2 | 4 | 6 | 9 | 9 | 12 | 7 | 2 | 1 | 1 |
15 | 曾文溪水系 | 1 | 1 | 2 | 4 | 7 | 9 | 8 | 11 | 7 | 1 | 1 | 1 |
16 | 鹽水溪水系 | 1 | 1 | 1 | 4 | 4 | 8 | 7 | 9 | 5 | 1 | 1 | 1 |
17 | 二仁溪水系 | 0 | 1 | 1 | 4 | 5 | 8 | 8 | 10 | 6 | 1 | 1 | 1 |
18 | 阿公店溪水系 | 0 | 1 | 1 | 4 | 4 | 7 | 7 | 8 | 5 | 1 | 1 | 1 |
19 | 高屏溪水系 | 1 | 1 | 2 | 4 | 7 | 9 | 8 | 10 | 7 | 3 | 2 | 1 |
20 | 東港溪水系 | 0 | 1 | 1 | 4 | 5 | 8 | 8 | 10 | 8 | 2 | 1 | 1 |
21 | 四重溪水系 | 2 | 2 | 2 | 4 | 4 | 8 | 8 | 10 | 7 | 3 | 2 | 2 |
22 | 卑南溪水系 | 1 | 2 | 2 | 4 | 5 | 6 | 5 | 6 | 6 | 3 | 3 | 2 |
23 | 秀姑巒溪水系 | 3 | 3 | 3 | 4 | 7 | 6 | 5 | 6 | 7 | 5 | 4 | 4 |
24 | 花蓮溪水系 | 6 | 6 | 5 | 4 | 8 | 8 | 6 | 6 | 8 | 6 | 6 | 6 |
25 | 和平溪水系 | 4 | 4 | 4 | 4 | 8 | 8 | 6 | 6 | 7 | 7 | 6 | 5 |
一、本表統計自93年至103年各中央管河川每日降雨量超過5mm為基準。(二月份以二十八天計算)二、本表所統計日數已依比例原則扣除相關週休假日。 三、各所屬機關辦理水資源及非屬中央管河川之工程,得參考鄰近中央管河川水系降雨統計資料。 |
附表三:無法施工原因與分析計算原則表
無法施工原因 | 分析計算原則 |
(一)用地取得未獲解決。 (二)拆遷障礙物遭遇抗爭。 (三)建照申請尚未核准。 (四)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排水路、瓦斯、油管等設備,須配合相關單位拆遷。 | 1、全部未解決:敘明受影響原因、起迄日期,計算受影響之工作天為可展延日數,併第廿七款辦理。 2、部份區段未解決: (1)敘明該受影響區段其受影響原因及起迄日期,依據網狀圖分析是否已影響工程之主要徑路線或取代為主要徑路線,若不影響或取代則不予計列。 (2)若經前述分析已影響或取代主要徑路線,則按受影響長度或面積與原工程長度或面積之比例計列,惟若屬施工條件背景與原來不同時,則工程司應立即召集廠商,依工區實際情形,與廠商重新協商分析所需工 期,如所協商工期逾越原預定完工期限才解決,則併加計該所逾越工作天天數。 (3)前述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則廠商仍應依限提出,並由機關秉持公平合理原則,逕為核定所需工期,廠商 x有異議得依據契約相關履約爭議規定辦理。 |
(五)機關供給之材料、供應機具未運達工地或細部設計圖說、相關之規範等非屬廠商因素而未能適時提供、審核完成。機關劃設之採區變更,亦同。 | 敘明材料、機具種類及受延誤之細部設計圖說及契約規定必須提送之各種計畫書審核延誤情形,其受影響工程範圍、起迄日數,並經分析確已影響施工要徑路線時(附 網狀圖),按實際影響施工情形分析計列。 |
(六)變更設計增加工程項目及數量。 | 1、屬原契約舊有項目者,於確認需辦理增加後,經工程司評估其施工背景及施工作業環境等,確認並無重大改變 時,通知廠商依所增加工作數量與原契約數量之比例核 |
無法施工原因 | 分析計算原則 |
算所需增加工期日數之原則辦理。(依施工網圖分析原工作項目之計施工日後核算)。 2、如屬新增項目者,則應於與廠商完成議價後,立即協議合理工期(或預估合理工期)(按新增工作項目、數量及現場實需施工程序,分析所需增加工作天)。 3、前述增加之項目屬原契約項目或新增項目均依施工網狀圖分析,確屬影響要徑路線後,依前述計算原則核算實際展延工作天。 4.辦理時機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或依工程司指示之適當時機辦理;對於增加數量得經工程司同意採預估方式辦理,惟應 於數量確認後辦理工期修正程序。 | |
(七)辦理變更設計案,工務處理程序未完成影響工期者。 | 1、以機關奉准文件送達廠商之次日起第三天為工期計算日期。但機關為配合時效以電傳方式辦理時,廠商應於相關人員簽收後回傳確認,工程司應作確認程序。 2、同意先行施工者,以廠商收到正式公文、工務所備忘錄及機關傳真文件等同意函之翌日為起算日期。 3、若有新增單價需議價者,以議價完成翌日為起算日期。 4、若屬需重新動員(含原有機械或新增機械及人力)時,工程司得視實際情形給予合理之動員時間。 5、前述各項因素,均需依施工網狀圖分析,確屬影響主要 徑路線後,依前述計算原則核算實際展延工作天。 |
(八)機關配合政府政策或整體計畫推動之實際需要,依本署工務處理要點規定核定後,同意 | 得按實際影響情形修訂施工計畫(含施工網狀圖),重新分析預定進度及計算施工期限,依程序辦理展延工期。 |
無法施工原因 | 分析計算原則 |
變更施工程序影響工期。 | |
(九)配合農田水利會之實際灌溉、通水期間超出預估灌溉通水日期者。 | 1、得就超出日數部分據以展延工期。 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農田水利會之通水公告或由工程 司認可並填列於監造報表內)。 |
(十) 為配合本署或其他單位辦理之工程施工,致影響本工程主要徑作業者。 (十一)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 1、經網狀圖分析後,依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 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各相關公文或經工程司認可並填 列監造報表內)。 |
(十二)防空演習並進行交通管制致工人不能出工 者。 | 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且須提列監造報表作為證明文件。 |
(十三)建築或其他須申請勘驗之工程於契約規定或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期限內提出申請勘驗後,俟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致次階段要徑 作業不能進行者。 | 1、按實際受影響之工作天日數計列。 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 |
(十四)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行車情況而停工者。 | 按實際受影響之工作天日數計列須提列相關文件或工程司認可並填列於監造報表內。 |
(十五)施工期間之降雨日數(日降雨量超過五公厘者)超出轄區內預估降雨日數經認可 者。 | 1、得就超出日數部分據以展延工期。惟應附降雨量月報表及預估與實際天候比較表佐證。 2、本項應以全工期合計實際降雨日數超出預估降雨日數始得計列,不得逐月或採區段計算。全工期包含已核定展延後之總工期。 3、屬契約規定之階段性里程碑,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仍應依前目規定辦理。 |
無法施工原因 | 分析計算原則 |
(十六)颱風陸上警報發布後,工區進行預防性安全撤離、颱風或豪雨過後水位暴漲、積水未退、大浪或地震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 1、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 2、應附氣象、水文(如水位)等有關資料或照片佐證或工程司認可相關事實並填列於監造報表中。 |
(十七)填方工程因雨受濕致含水量過高,須翻曬風乾或土方置換者。 | 1、降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非工作天之計算如下: (1)十公厘以上未滿三十公厘者,降雨次日計為非工作天。 (2)三十公厘以上未滿五十公厘者,降雨次二日為非工作 天。 (3)五十公厘以上者,降雨次三日計為非工作天。 (4)連續降雨時,除符合前開目之一至目之三之情事者其降雨當日已列入預估降雨天範疇,不予計列外,若雨停前三日之降雨量皆在十公厘以上未滿三十公厘者,以雨停後一日為翻曬風乾天數,計為非工作天;若雨停前三日之降雨量其中一日之降雨量達三十公厘以上未滿五十公厘者,則以雨停後二日為翻曬風乾天數,計為非工作 天;若雨停前三日之降雨量其中一日之降雨量達五十公厘以上,則以雨停後三天為翻曬風乾天數,計為非工作天,以作為展延天數之計算基礎。 2、須進行土方置換作業者:由工程司依現場實際情形,邀集施工廠商協議所需工期。 3、應附降雨量表佐證。 |
無法施工原因 | 分析計算原則 |
(十八)路面工程噴灑透層、粘層或舖設瀝青面 層,因雨後潮濕不能施工者。 | 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並需經工程司認可並填列於監造報表內。 |
(十九)建築工程從事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工作,因雨後潮濕不能施工者。 | 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並需經工程司認可並填列於監造報表內。 |
(廿) 降雨後工地泥濘,施工機具無法進入施工者。 | 1、整修工地期間得按實際核算展延工期,並須經工程司認可並填列於監造報表內。 2、應附整修情況照片佐證。 |
(廿一)工程遭受災害,需拆除重新修復者。 | 1、得依實際情形分析核算所需工期,修復天數依原施工計畫核定工率核算,但如有其他影響因素無法依原施工計畫工率計算者,則該修復日數與實際拆除日數須經工程司認可。 2、應附災害情形照片佐證。 |
(廿二)廠商自備之外購器材,經按工程進度需要辦妥訂購及進口手續,但因國外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如期運達,影響全部或部分 工程之施工者。 | 1、得按實際影響情形辦理展延工期。 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 |
(廿三)政府政策改變影響工程施工者。 (廿四)其他殊原因或情況(如發生公安、勞安、 抗爭事件等)。 | 1、可依工地實際影響情形,覈實辦理展延工期,並經工程司認可並填列監造報表。 2、應附相關資料佐證。 |
(廿五)機關辦理工程觀摩、督導(屬工程督導小組者)、工程施工查核或廠商施工評鑑等相關須廠商配合辦理事項者,致影響工程施工者。 | 每次給予工期一日或經工程司認可並填列於監造報表之天數。 |
無法施工原因 | 分析計算原則 |
(廿六)經核算「可展延日數」期間遇有非工作天之休息日及預估降雨日者。 | 1、可併計為展延工期日數。 2、惟其「可展延日數」內,如已含有原工期之非工作天者 應予扣除。 |
(廿七)其他若非屬前述(一)至(廿六)之情形者, 經工程司認可並依程序報奉機關核定者。 | 依實際報奉核可展延日數辦理。 |
附表四 展延預估降雨天估算範例
附表五 申請展延工期分析表(分析表紙張規格為 A3,使用單位依據需要自行修訂核章欄位及將列高放大使用)
(執行單位) ( 年度) 工程申請展延工期分析表 | |||||
一、工期:開工日起 日曆天(含預估降雨天 天、休息日 天,合計 天) |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 |||
上次核定展延期限:第 次至 年 月 日(核准日期文號) | |||||
二、工程費 | 1.承包工作費: 元 | ||||
2.第 次變更設計後工作費: 元(核准文號: ) | |||||
三、申請展延工期理由說明與天數分析:(依據「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分析計算) | |||||
項次 | 影響工期理由 | 分析計算 | 可展延天數 | 附註 | |
四、檢附文件: | 1.廠商申請書影本 1份。 2.廠商切結書影印本 1份。 3.展延工期預定進度表及網狀圖各 1份。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份。 | ||||
五、簽章: | 工務所主任: | 廠商: | 技師: | ||
六、審查意見:(本欄位由執行機關審查人員填寫) | |||||
審查人員 | 課長 | 主任工程司 | 副局長 | 局長 | |
附表七:桿狀圖
○○○○○○○○工程預定進度表 開工日期:○○.○○.○○
完工日期:○○.○○.○○
工程項目 | 單位 | 數量 | 百分比 (%) | XX 年 | 預 | 定 | 進 | 度 | XX 年 | |||||||||||||||||||||
5/1 5/15 % | 5/31 | 6/15 | 6/30 | 7/15 | 7/31 | 8/15 | 8/31 | 9/15 | 9/30 | 10/15 10/31 | 11/15 | 11/30 | 12/15 12/31 1/15 | 1/31 | 2/15 | 2/28 3/15 | 3/31 | 4/15 | 4/30 5/1 | |||||||||||
堤防工六 0 0公尺 | 純挖方 | M3 | 22,224.00 | 0.99 | 0 | 20 5 | 30 10 | 45 15 | 60 30 | 75 45 | 85 60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76 | 76 | 76 | 76 | 78 | 85 | 95 | 100 | 100 | 原工期計 日曆天 (工作天: 日;非工作天:日) 第一次展延 後計 日曆天,至 年 月 日 完工 第二次展延 後計 日曆天,至 年 月 日 完工 | ||||
純填方 | M3 | 37,438.00 | 3.82 | 0 | 10 5 | 20 10 | 30 20 | 40 30 | 50 45 | 60 52 | 70 60 | 80 68 | 90 72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78 | 82 | 93 | 96 | 100 | |||||||
挖填方 | M3 | 50,645.00 | 2.27 | 0 | 10 5 | 20 10 | 30 15 | 40 20 | 50 32 | 60 47 | 65 50 | 70 60 | 80 68 | 90 72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78 | 85 | 90 | 95 | 100 | ||||||
回填方 | M3 | 8,952.00 | 0.21 | 0 | 10 2 | 20 10 | 30 15 | 40 22 | 50 30 | 60 40 | 70 50 | 80 60 | 90 68 | 100 76 | 76 | 76 | 76 | 78 | 85 | 90 | 95 | 100 | ||||||||
土坡整修 | M2 | 17,482.00 | 0.41 | 0 | 10 3 | 20 6 | 30 10 | 40 20 | 50 30 | 55 40 | 60 50 | 65 55 | 70 60 | 80 65 | 90 70 | 100 76 | 76 | 76 | 80 | 85 | 90 | 95 | 98 | 100 | ||||||
舖塊石 | M2 | 17,482.00 | 4.54 | 0 | 10 3 | 20 6 | 30 10 | 40 20 | 50 30 | 55 40 | 60 50 | 65 55 | 70 60 | 80 65 | 90 70 | 100 76 | 76 | 76 | 80 | 85 | 90 | 95 | 98 | 100 | 90 | |||||
甲種模型損耗 | M2 | 8,983.00 | 4.99 | 0 | 10 3 | 20 6 | 30 10 | 40 20 | 50 30 | 55 40 | 60 50 | 65 55 | 70 60 | 75 65 | 80 70 | 90 76 | 100 76 | 76 | 78 | 80 | 85 | 90 | 95 | 98 | 100 | |||||
消能牆鐵模 | M2 | 815.00 | 0.22 | 0 | 10 2 | 20 10 | 30 15 | 40 22 | 50 30 | 70 40 | 80 50 | 90 60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78 | 88 | 95 | 100 | |||||||||
175kg/cm2混凝土 | M3 | 2,180.00 | 4.92 | 0 | 10 3 | 15 6 | 20 10 | 30 20 | 40 30 | 50 40 | 55 50 | 60 55 | 70 60 | 80 65 | 90 70 | 100 76 | 76 | 76 | 78 | 80 | 85 | 90 | 95 | 100 | ||||||
平均30cm 厚混凝土坡面工 | M2 | 11,684.00 | 11.08 | 0 | 10 5 | 20 10 | 30 20 | 40 30 | 50 40 | 60 50 | 65 55 | 70 60 | 80 65 | 90 70 | 100 76 | 76 | 76 | 78 | 80 | 85 | 90 | 95 | 100 | |||||||
平均20cm 厚混凝土坡面工 | M2 | 5,359.00 | 3.84 | 0 | 15 5 | 30 15 | 40 25 | 50 35 | 60 45 | 70 52 | 80 65 | 90 70 | 100 76 | 76 | 76 | 78 | 80 | 85 | 90 | 95 | 100 | 80 | ||||||||
平均20cm 厚混凝土戧台 | M2 | 4,444.00 | 2.71 | 0 | 15 10 | 35 20 | 50 30 | 70 45 | 85 60 | 100 76 | 76 | 76 | 78 | 80 | 85 | 90 | 95 | 100 | ||||||||||||
平均15cm 厚混凝土坡面工 | M2 | 932.00 | 0.50 | 0 | 15 10 | 35 20 | 50 30 | 70 45 | 85 60 | 100 76 | 76 | 76 | 78 | 80 | 85 | 90 | 95 | 100 | ||||||||||||
10T 混凝塊 | 塊 | 853.00 | 12.01 | 0 | 10 2 | 20 10 | 30 15 | 40 22 | 55 30 | 70 40 | 80 50 | 90 60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78 | 85 | 95 | 100 | |||||||||
5T 混凝土防汛塊 | 塊 | 1,000.00 | 7.47 | 0 | 10 2 | 20 10 | 30 15 | 40 22 | 50 30 | 60 45 | 70 52 | 80 65 | 90 70 | 100 76 | 76 | 76 | 78 | 85 | 95 | 100 | ||||||||||
5T 混凝土防汛塊吊放 | 塊 | 1,000.00 | 1.43 | 0 | 50 0 | 100 0 | 0 | 50 | 100 | 70 | ||||||||||||||||||||
堤後坡混凝土護坡塊舖設 | M2 | 4,347.00 | 5.45 | 0 | 15 10 | 30 20 | 45 30 | 60 50 | 70 60 | 80 65 | 90 70 | 100 76 | 76 | 76 | 78 | 85 | 90 | 95 | 98 | 100 | ||||||||||
∮22mm 鋼索 | M | 7,272.00 | 1.20 | 0 | 10 2 | 20 10 | 30 15 | 40 22 | 55 30 | 70 40 | 80 55 | 90 60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78 | 85 | 90 | 100 | |||||||||
∮22mm 鋼索夾 | 個 | 9,696.00 | 0.69 | 0 | 10 2 | 20 10 | 30 15 | 40 22 | 55 30 | 70 40 | 80 55 | 90 60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78 | 85 | 90 | 100 | |||||||||
鋼筋加工及組立 | T | 38.48 | 0.30 | 0 | 10 5 | 20 10 | 30 20 | 40 30 | 50 40 | 60 50 | 65 55 | 70 60 | 80 65 | 90 70 | 100 76 | 76 | 76 | 78 | 85 | 90 | 95 | 98 | 100 | |||||||
浮覆地填土 | M3 | 48,170.00 | 4.92 | 0 | 15 10 | 30 20 | 45 30 | 65 40 | 85 50 | 100 60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98 | 99 | 100 60 | |||||||||||
平均30cm 厚級配料 | M3 | 3,970.00 | 1.71 | 0 | 25 0 | 50 0 | 75 0 | 100 0 | 0 5 | 30 | 50 | 60 | 80 | 100 | ||||||||||||||||
平均5cm 厚瀝青混凝土 | M2 | 2,220.00 | 0.72 | 0 | 50 0 | 100 0 | 0 | 50 | 99 | 100 | ||||||||||||||||||||
平均10cm 厚瀝青混凝土 | M2 | 6,005.00 | 3.47 | 0 | 50 0 | 100 0 | 0 | 50 | 99 | 100 | ||||||||||||||||||||
石材里程樁 | 支 | 13.00 | 0.01 | 0 | 100 0 | 0 | 99 | 100 | ||||||||||||||||||||||
非粘性土壤輾壓 | M3 | 88,083.00 | 2.37 | 0 | 10 3 | 20 6 | 30 10 | 40 20 | 50 30 | 60 40 | 65 50 | 70 57 | 75 60 | 80 65 | 90 70 | 100 76 | 76 | 76 | 80 | 85 | 88 | 90 | 95 | 100 | 50 | |||||
合纖透水織布舖設 | M2 | 44,830.00 | 1.21 | 0 | 15 10 | 30 20 | 45 30 | 60 50 | 70 60 | 80 65 | 90 70 | 100 76 | 76 | 76 | 80 | 85 | 88 | 90 | 95 | 100 | ||||||||||
丁壩工七座 | 純挖方 | M3 | 10,128.00 | 0.45 | 0 | 15 10 | 30 17 | 50 25 | 65 41 | 85 61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85 | 95 | 98 | 100 | |||||||||||
甲種模型損耗 | M2 | 169.00 | 0.09 | 0 | 15 10 | 30 17 | 50 25 | 65 41 | 85 61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85 | 95 | 98 | 100 | ||||||||||||
消能牆鐵模 | M2 | 568.00 | 0.15 | 0 | 25 18 | 50 36 | 75 54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85 | 95 | 98 | 100 | ||||||||||||||
175kg/cm2混凝土 | M3 | 229.00 | 0.52 | 0 | 20 10 | 40 20 | 50 25 | 65 41 | 85 61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85 | 95 | 98 | 100 | 40 | |||||||||||
20T 混凝塊 | 塊 | 413.00 | 10.73 | 0 | 20 15 | 40 30 | 60 46 | 80 62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85 | 95 | 98 | 100 | |||||||||||||
∮25mm 鋼索 | M | 3,920.00 | 0.79 | 0 | 20 15 | 40 30 | 60 46 | 80 62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85 | 95 | 98 | 100 | |||||||||||||
∮25mm 鋼索夾 | 個 | 4,480.00 | 0.36 | 0 | 20 15 | 40 30 | 60 46 | 80 62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85 | 95 | 98 | 100 | |||||||||||||
鋼筋加工及組立 | T | 0.13 | 0.01 | 0 | 20 15 | 40 30 | 60 46 | 80 62 | 100 76 | 76 | 76 | 76 | 76 | 85 | 95 | 98 | 100 | |||||||||||||
什項工程 | 工程告示牌 | 全 | 1.00 | 0.02 | 100 | 30 | ||||||||||||||||||||||||
材料倉庫損耗費 | 全 | 1.00 | - | 1.44 0.05 | 3.87 0.25 | 8.30 0.45 | 11.10 1.45 | 16.65 5.45 | 23.03 9.45 | 30.5414.95 | 40.3720.45 | 50.2025.00 | 59.0232.15 | 68.8136.25 | 79.5243.75 | 86.3150.30 | 93.58 50.40 | 97.16 50.50 | 100.0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 ||
臨時運輸路整修費 | 全 | 1.00 | - | 1.44 0.05 | 3.87 0.25 | 8.30 0.45 | 11.10 1.45 | 16.65 5.45 | 23.03 9.45 | 30.5414.95 | 40.3720.45 | 50.2025.00 | 59.0232.15 | 68.8136.25 | 79.5243.75 | 86.3150.30 | 93.58 50.40 | 97.16 50.50 | 100.0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 ||
臨時擋抽排水費 | 全 | 1.00 | - | 1.44 0.05 | 3.87 0.25 | 8.30 0.45 | 11.10 1.45 | 16.65 5.45 | 23.03 9.45 | 30.5414.95 | 40.3720.45 | 50.2025.00 | 59.0232.15 | 68.8136.25 | 79.5243.75 | 86.3150.30 | 93.58 50.40 | 97.16 50.50 | 100.0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 ||
地上物清除費 | 全 | 1.00 | - | 1.44 0.05 | 3.87 0.25 | 8.30 0.45 | 11.10 1.45 | 16.65 5.45 | 23.03 9.45 | 30.5414.95 | 40.3720.45 | 50.2025.00 | 59.0232.15 | 68.8136.25 | 79.5243.75 | 86.3150.30 | 93.58 50.40 | 97.16 50.50 | 100.0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 ||
材料運輸道路保養及修護費 | 全 | 1.00 | - | 1.44 0.05 | 3.87 0.25 | 8.30 0.45 | 11.10 1.45 | 16.65 5.45 | 23.03 9.45 | 30.5414.95 | 40.3720.45 | 50.2025.00 | 59.0232.15 | 68.8136.25 | 79.5243.75 | 86.3150.30 | 93.58 50.40 | 97.16 50.50 | 100.0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20 | ||
交通安全維護費 | 全 | 1.00 | - | 1.44 0.05 | 3.87 0.25 | 8.30 0.45 | 11.10 1.45 | 16.65 5.45 | 23.03 9.45 | 30.5414.95 | 40.3720.45 | 50.2025.00 | 59.0232.15 | 68.8136.25 | 79.5243.75 | 86.3150.30 | 93.58 50.40 | 97.16 50.50 | 100.0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 ||
公害防治及污染改善費 | 全 | 1.00 | - | 1.44 0.05 | 3.87 0.25 | 8.30 0.45 | 11.10 1.45 | 16.65 5.45 | 23.03 9.45 | 30.5414.95 | 40.3720.45 | 50.2025.00 | 59.0232.15 | 68.8136.25 | 79.52 43.75 | 86.31 50.30 | 93.58 50.40 | 97.16 50.50 | 100.0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 ||
方型混凝土塊柱路障設置費 | 全 | 1.00 | - | 1.44 0.05 | 3.87 0.25 | 8.30 0.45 | 11.10 1.45 | 16.65 5.45 | 23.03 9.45 | 30.5414.95 | 40.3720.45 | 50.2025.00 | 59.0232.15 | 68.8136.25 | 79.52 43.75 | 86.31 50.30 | 93.58 50.40 | 97.16 50.50 | 100.0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 ||
勞工安全設備及工地環境保護費 | 全 | 1.00 | - | 1.44 0.05 | 3.87 0.25 | 8.30 0.45 | 11.10 1.45 | 16.65 5.45 | 23.03 9.45 | 30.5414.95 | 40.3720.45 | 50.2025.00 | 59.0232.15 | 68.8136.25 | 79.52 43.75 | 86.31 50.30 | 93.58 50.40 | 97.16 50.50 | 100.0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 ||
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作業費 | 全 | 1.00 | - | 1.44 0.05 | 3.87 0.25 | 8.30 0.45 | 11.10 1.45 | 16.65 5.45 | 23.03 9.45 | 30.5414.95 | 40.3720.45 | 50.2025.00 | 59.0232.15 | 68.8136.25 | 79.52 43.75 | 86.31 50.30 | 93.58 50.40 | 97.16 50.50 | 100.0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10 | ||
承包商管理雜費 | 全 | 1.00 | - | 1.44 0.05 | 3.87 0.25 | 8.30 0.45 | 11.10 1.45 | 16.65 5.45 | 23.03 9.45 | 30.5414.95 | 40.3720.45 | 50.2025.00 | 59.0232.15 | 68.8136.25 | 79.52 43.75 | 86.31 50.30 | 93.58 50.40 | 97.16 50.50 | 100.0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 ||
營業稅 | 全 | 1.00 | - | 1.44 0.05 | 3.87 0.25 | 8.30 0.45 | 11.10 1.45 | 16.65 5.45 | 23.03 9.45 | 30.5414.95 | 40.3720.45 | 50.2025.00 | 59.0232.15 | 68.8136.25 | 79.524 3.75 | 86.31 50.30 | 93.58 50.40 | 97.16 50.50 | 100.0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 ||
工程保險費 | 全 | 1.00 | 3.42 | 100 | ||||||||||||||||||||||||||
0 | ||||||||||||||||||||||||||||||
完成百分比(%) | 本期 | 1.44 | 2.43 | 4.43 | 2.80 | 5.55 | 6.38 | 7.51 | 9.83 | 9.83 | 8.82 | 9.79 | 10.71 | 6.79 | 7.27 | 3.58 | 2.84 | |||||||||||||
0.05 | 0.2 | 0.2 | 1.00 | 4.00 | 4.00 | 5.50 | 5.50 | 4.55 | 7.15 | 4.10 | 7.50 | 6.55 | 0.1 | 0.1 | 0.1 | 2.55 | 10.65 | 6.50 | 4.28 | 10.75 | 5.85 | 5.42 | 3.38 | 0.02 | ||||||
累計 | 1.44 | 3.87 | 8.30 | 11.10 | 16.65 | 23.03 | 30.54 | 40.37 | 50.20 | 59.02 | 68.81 | 79.52 | 86.31 | 93.58 | 97.16 | 100.00 | ||||||||||||||
0.05 | 0.25 | 0.45 | 1.45 | 5.45 | 9.45 | 14.95 | 20.45 | 25.00 | 32.15 | 36.25 | 43.75 | 50.30 | 50.40 | 50.50 | 50.60 | 53.15 | 63.80 | 70.30 | 74.58 | 85.33 | 91.18 | 96.60 | 99.98 | 100 |
廠商: 工務所主任(監造單位): 課長: 主任工程司: 副局長: 局長:
1
附錄 7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施工計畫章、節製作大綱
109 年 4 月 6 日經水工字第 10905084640 號函第 1 次修訂
110 年 7 月 6 日經水工字第 11005191500 號第 2 次修正
111 年 3 月 15 日經水工字第 11105060620 號第 3 次修正
111 年 7 月 22 日經水工字第 11105282730 號第 4 次修正
第一章、工程概述
1.1 工程緣由
1.2 工程概要
1.3 工程內容
1.4 工程主要施工項目及數量
第二章、開工前置作業
2.1 地形地質
2.2 天候型態(含降雨)
2.3 地上物及管線調查
2.4 民情調查
2.5 鄰損
第三章、施工作業管理
3.1 工地組織與權責劃分
3.2 主要作業項目負責人及學經歷
3.3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時機與頻率
3.4 人力、機具、材料及設備等資源分析
第四章、整體施工規劃及主要作業項目之施工流程
4.1 整體施工規劃
4.2 施工測量
4.3 主要作業項目施工作業流程
4.4 各分項計畫書提送時程
4.5 施工攝(錄)影計畫
第五章、假設工程計畫
5.1 供電設備
5.2 給水設備
5.3 施工房舍
5.4 洗車設備
5.5 施工區規劃佈置圖
第六章、減碳計畫
6.1 前言
6.2 減碳工作組織
6.3 機具減碳作業及量化計算
6.4 質化減碳作業
6.5 工地節能減碳自主檢查表
第七章、交通維持計畫(非屬緊鄰都會區或重要交通地段或主交通幹
線改道等因素列入第五章撰寫)
7.1 相關法令
7.2 施工內容與作業程序
7.3 交通維持方案
第八章、工程進度管理
8.1 預定進度之依據及相關理由
8.2 施工預定進度(桿狀圖 Bar-Chart 及S 曲線 S-curve)
8.3 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
8.4 施工日誌
第九章、防汛計畫
9.1 前言
9.2 防汛組織及通報系統
9.3 防汛作業流程及說明
9.4 相關防汛器材與設備
9.5 災後復原及救援作業
9.6 其他配合事項
第十章、緊急應變計畫
10.1 前言
10.2 依據
10.3 目的
10.4 適用範圍
10.5 緊急災害事故處理小組及任務分配
10.6 緊急災害處理計畫要點
10.7 事故之調查與統計報告
10.8 災害原因及調查與報告
10.9 急救設施
10.10 附件
第十一章、職業安全衛生(河川局辦理採購金額一億元以上之工程及水資源局或台北水源特定區或水利規劃試驗所辦理採購金額二億元以上之工程,得標廠商應另案提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1.1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11.2 墜落、感電、倒塌崩塌、鄰水作業災害防止計畫
11.3 職業安全衛生協議計畫
11.4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11.5 自動檢查計畫
11.6 安全作業標準
11.7 個人防護具管理
第十二章、環境保護(河川局辦理採購金額一億元以上之工程及水資源局或台北水源特定區或水利規劃試驗所辦理採購金額二億元以上之工程,廠商應另案提報環境保護計畫)
12.1 噪音震動防制
12.2 空氣污染防制
12.3 水污染防制
12.4 廢棄物污染防制
12.5 道路污染防制
12.6 生態保育措施
第十三章、驗收移交管理計畫
13.1 驗收資料彙整及陳報
13.2 移交文件製作
13.3 移交計畫
第十四章、文件資料管理系統
14.1 文件資料管理之目的及範圍
14.2 文件分類
14.3 文件、資料管制作業程序
14.4 電子檔案之製作
附錄 8 經濟部水利署工作安全與衛生
100 年 11 月 30 日經水工字第 1005327020 號函頒訂
101 年 9 月 5 日經水工字第 10105282390 號函修訂
105 年 1 月 6 日經水工字第 10405380360 號函修訂
109 年 5 月 22 日經水工字第 10905104440 號函修正
111 年 1 月 22 日經水工字第 11105020050 號函修訂
一、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經濟部水利署職業安全衛生施工規範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二、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經濟部水利署工地環境保護施工規範等有關環境保護規定,確實辦理環境保護管理及維護工作。
三、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四、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
(一)廠商就高度 7 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 330 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
(二)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廠商應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監造單位/工程司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及機關核定後方可復工。
五、施工管理
(一)履約期間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由監造單位/工程司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二)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廠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設置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事項。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納入施工計畫辦理。
(四)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管理人員(簡稱管理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五)廠商於保固期間施行保固維護作業前須通知業主,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若違反相關規定,機關除得於廠商繳交之保固金予以扣點罰款外,相關損失應由廠商負擔。
(六)廠商應遵守『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點罰款標準表』之規定,違反者依規定扣點罰款。
(七)工地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停工而未復工前,機關對廠商請領已施作完成之安全衛生費用得暫不支付。
(八)廠商應依據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工程安全措施。如因廠商安全設置欠缺或施工損及人民生命財產,致使國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廠商有求償權。
(九)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除工程執行中經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相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招募足額本國勞工,始得依現行規定申
請外籍勞工。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十)工程發生職安事故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時,如經主管機關勒令全部停工或局部停工,廠商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增加工期。
(十一)廠商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
(十二)營造工地之模板作業、使用移動梯及合梯作業、電氣作業廠商須遵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0-139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9、230、239-276 條規定。
(十三)廠商應建立人員管制機制及落實自主管理,以嚴禁非法外籍勞工、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及未具有營造業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從業資格之廠商進入工地。
(十四)廠商於高壓電線接近場所從事作業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3 條規定採取防護設施,必要時主動協調台電公司區供電營運處,採取斷電措施或協助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
(十五)於施工範圍內發現掩埋廢棄物,應由工程主辦機關邀集工程所在地相關單位,依行政程序辦理現勘,製作勘察紀錄,以釐清廢棄物來源、類別及處理權責,並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工程已編列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相關經費,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機關受環保機關科處罰鍰者,廠商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其屆期未繳納者,就該罰鍰金額與其所生滯納費用及其他所生損害,機關得自應付價款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再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十七)本工程如有購買苗木、土壤、土石方及砂石等,廠商須提供證明或具結確保所提供之苗木、土壤、土石方及砂石等不得帶有紅火蟻,始得進料施作,如工區因廠商運入之材料而受紅火蟻入侵,廠商需負責所有清除紅火蟻之處理費用。
(十八)倘因工程施設位置、構造物之類型或其他情事,未能達「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管理辦法」之設施標準,廠商得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經工程執行機關同意後,報請直轄市或縣(市)環保機關同意後為之;倘所提替代之防制措施價金低於契約所定之價金,應予扣回。
(十九)山坡地邊坡養護工程,廠商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並提供作業時可供人員支撐身體重量之座板等設施,以避免作業勞工墜落危害。
六、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實際常駐工地執行業務,或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可歸責於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管理人員者(簡稱管理人員),機關得通知廠商於 14 日內撤換其管理人員。
七、廠商應確實執行工區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保養維修事項,其費用已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經費內,不另給付。
八、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全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依行政院勞動部訂頒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九、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廠商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8 小時內向監造單位/工程司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監造單位/工程司在工地有所指示時,廠商應照辦。
十、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依第 11 條第 8 款處理、依第 5
條第 1 款第 4 目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或依第 21 條第 1 款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有重大潛在危害未立即全部或部分停工,或未依機關通知期限完成改善。
(二)重複違反同一重大缺失項目。
(三)不符法令規定,或未依核備之施工計畫書執行,經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十一、因廠商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廠商,並經工程主辦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情形之一。
十二、依規定設置之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與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違反者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2500 元。
附表「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點罰款標準表」
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點罰款標準表
項 目 | 違 反 規 定 事 項 | 每次違反規 定扣點數 | 複查未改善 扣點數 | 備註 |
鄰水作業 | 未於作業場所或其附近設置救生艇、救生筏或 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設備。 | 2 | 4 | |
未依作業環境、河川特性擬訂緊急應變計畫, 內容應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 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 2 | 4 | ||
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索、救生船、警報系 統、連絡器材等應維護保養。作業期間未每日 實施檢點,以保持性能。 | 2 | 4 | ||
通報系統之通報單位、救援單位等之連絡人員 姓名、電話等,未揭示於工務所顯明易見處。 | 2 | 4 | ||
墜落防止 | 未於高差 2m 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佩掛安 全帶之防墜設施。 | 2 | 4 | |
於高差 2m 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未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 臺。 | 2 | 4 | ||
高差超過 1.5m 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符合 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 2 | 4 | ||
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 止設施。 | 2 | 4 | ||
高度 7m 以上且立面面積達 330 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 1.5m 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未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 | 2 | 4 | ||
倒塌、崩塌防止 | 施工架與穩定構造物未妥實連接(框式施工架 使用壁連座連接,間距在垂直方向 9.0m、水平方向 8.0m 以內,以鋼筋等連接,垂直方向 5.5m、水平方向 7.5m 以內) | 2 | 4 | |
開挖深度在 1.5m 以上,未設擋土支撐(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專業人員簽認安全者,不在此限);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之虞時,未設擋土支撐、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 網之設施。 | 2 | 4 | ||
隧道、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未設置支撐、岩栓或噴凝土之支持構造並清除浮 石。 | 2 | 4 | ||
未鋪設覆工板或PC 等(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xx易積水,導致地盤軟弱,或軟弱地盤未強化 承載力) | 2 | 4 | ||
供作模板支撐之材料,有明顯之損壞、變形或 腐蝕。 | 1 | 2 | ||
施工架、施工構台、擋土支撐、模板支撐等由專任工程人員妥為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並繪製施工圖說及建立按圖說施作之查核機 制。 | 2 | 4 | ||
感電防止 | 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 2 | 4 |
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點罰款標準表
項 目 | 違 反 規 定 事 項 | 每次違反規 定扣點數 | 複查未改善 扣點數 | 備註 |
感電防止 | 臨時用電設備,未於各該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 置額定感度電流 30 毫安培、動作時間 0.1 秒以 內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或接地。 | 2 | 4 | |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 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不含自動式焊接者),未 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2 | 4 | ||
從事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未使該 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未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對高壓電路未使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或使勞工之身體、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 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 1 | 2 | ||
被撞防止 | 於搬運或開挖作業時,未指派專人指揮,嚴禁勞工進入機械操作半徑範圍內、車輛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警示周遭其他工作 人員。 | 2 | 4 | |
車輛出入口未依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牌、夜間照明或反光標誌等設施,並設置引導 人員。 | 1 | 2 | ||
未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設置明顯警戒標示,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反 光背心等防護衣。 | 1 | 2 | ||
物體飛落防止 | 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未設置防止物體飛 落設備(攔截設施、安全網、覆網)。 | 1 | 2 | |
使用經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1 機 3 證之 1) | 2 | 4 | ||
僱用合格人員充任吊升荷重 3 公噸以上之固定 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1 機 3 證之 2) | 2 | 4 | ||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使其受特殊 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 機 3 證之 3) | 2 | 4 | ||
起重機具之吊鉤、吊具應有防止吊物脫落裝置 (防滑舌片)及有過捲預防裝置。 | 1 | 2 | ||
起重機具運轉時,應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1 | 2 | ||
火災、 爆炸防止 | 氧氣、乙炔鋼瓶未直立穩妥放置以防止傾倒危險或未分開貯存,或貯存區未配置滅火器、未 有遮陽設備及未設立警告標示嚴禁煙火。 | 1 | 2 | |
熔接、電焊作業未戴護目鏡及防護手套。 | 1 | 2 | ||
未經同意而在施工隧道內儲存爆裂物。 | 1 | 2 | ||
爆炸、引火、有毒、腐蝕性及高溫物質未隔 離、警戒、標示急救或連絡方法。 | 1 | 2 | ||
中毒、 缺氧防止 | 局限空間、隧道、坑道等不通風場所未設置防護措施: 氣體檢測、通風換氣、監視人、警戒、通告、必要急救防護設備、進出管制及缺氧作業主管。 | 1 | 2 | |
工作場所災害防止 |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 1 | 2 |
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點罰款標準表
項 目 | 違 反 規 定 事 項 | 每次違反規 定扣點數 | 複查未改善 扣點數 | 備註 |
工作場所災害防止 |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未設管制人 員出入並維持車輛機械進出視線淨空。 | 1 | 2 | |
未指派經訓練合格之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指揮勞工作業、檢點、汰換不良品、監督勞工個人確實使用防護具、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 有效狀況。 | 1 | 2 | ||
未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提供 適當安全帽及使其正確戴用。 | 1 | 2 | ||
工區發現有含有酒精性飲料瓶罐。 | 1 | 2 | ||
各類材料(含砂、石、鋼材、鋼管、袋裝料等)儲存、堆積、排列凌亂,未妥為規劃且堆放整 齊。 | 1 | 2 | ||
管理制度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依契約規定執行職場安全 衛生工作。 | 2 | 4 | |
未僱用合格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不得有同一人兼任不同事業單位 (含不同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2 | 4 | ||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常駐工地。 | 2 | 4 | ||
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並副知機關(僱用勞 工人數未滿 30 人者未報機關備查) | 1 | 2 | ||
廠商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 施。 | 1 | 2 | ||
廠商未依工程屬性、工項選派合格之相關營造業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指揮監督,維持作業勞 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與措施。 | 2 | 4 |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以書面具體告知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2 | 4 | ||
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並留存紀錄備查(含訓練計畫、受訓人員簽到紀錄、 課程內容及相關佐証資料)。 | 2 | 4 | ||
廠商未於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並依法投保勞 工保險。 | 2 | 4 |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工作、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與協助及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等,並作成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會議紀錄。 | 2 | 4 | ||
監造單位未落實執行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職業 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點罰款機制。 | 1 | 2 | ||
未於進場作業前提送勞工投保清冊報機關備 查。 | 2 | 4 | ||
未依契約內容辦理職業安全及環境保護工項。 | 2 | 4 |
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點罰款標準表
項 目 | 違 反 規 定 事 項 | 每次違反規 定扣點數 | 複查未改善 扣點數 | 備註 |
管理制度 | 每日作業前之檢點檢查未實施: □起重機□升降機□營建機械□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構築□施工架組配□一般車輛□吊掛用鋼索□電氣□隧道作業□打樁設備□混凝土澆置□一般安全檢查□鋼架作業□模板工程□氧氣、乙炔熔接用設備□營造工程安全衛生每日檢點□鄰水作業設備□個人防護具□消防設備 □急救設備□其他作業安全檢查 | 1 | 2 | |
隧道、坑道作業: 1. 未置備緊急搶救及急救裝置(安全燈、呼吸器、通訊、吊升搶救等)。 2.豎坑深度逾 20m,未設緊急出坑安全吊升設備。 3.勞工進出,未清點或登記。 4.作業場所無適當安全照明。 5.搬運路線、進出交會地點及進出土石裝卸場 所之方法,未事前告知勞工 | 1 | 2 | ||
工地告示牌 | 未依規定設置工地告示牌、警告標示、職業安全衛生告示牌內容未載明或僅標 示部分工地資料。 | 1 | 2 | |
工地周界 | 未依規定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簡易圍籬未緊密相連、防溢座阻隔廢水溢 流之效果不佳。 | 1 | 2 | |
物料堆置 | 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或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 致影響防制效 果。 | 1 | 2 | |
車行路徑 | 第一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 80%。 第二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 未達 50%。 | 2 | 4 | |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 未舖設之鋼板間未密合,致影響防制效果。 | 2 | 4 | ||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未舖設厚度 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 | 2 | 4 | ||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 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 | 2 | 4 | ||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 徑,未依規定採行防制設施。 | 2 | 4 | ||
裸露地表 | 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 80%。 第二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 50%。 | 1 | 2 | |
覆蓋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有破損或毀壞,致影響 防制效果。 | 1 | 2 | ||
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有流失或磨 損,致影響防制效果。 | 1 | 2 | ||
採配合定期灑水方式,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 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 | 1 | 2 |
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點罰款標準表
項 目 | 違 反 規 定 事 項 | 每次違反規 定扣點數 | 複查未改善 扣點數 | 備註 |
工地出入口 | 已設置洗車台,但未設置防溢座(或其他防止 廢水溢流之防制設施)、廢水收集坑及沉砂 池。 | 2 | 4 | |
工地內無設置洗車台空間,而設置加壓沖洗設 備時,未妥善處理洗車廢水。 | 2 | 4 | ||
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 其表面附著污泥。 | 2 | 4 | ||
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 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 | 2 | 4 | ||
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 | 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未完全覆蓋運載物 料。 | 1 | 2 | |
未設置防止載運物料掉落地面之防制設施。 | 1 | 2 | ||
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未捆紮牢固。 | 1 | 2 | ||
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邊緣未延伸覆蓋至 車斗上緣以下至少 15㎝。 | 2 | 4 | ||
環境保護 | 於工區內焚燒垃圾或廢料。 | 1 | 2 | |
工區內及週界道路,未設置垃圾收集桶或亂丟 棄垃圾者。 | 1 | 2 | ||
廢機油隨意傾倒工區內或水溝者。 | 1 | 2 | ||
廢棄物未加適當處理即予丟棄者。 | 1 | 2 | ||
工區排放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者。 | 2 | 4 |
1.懲罰性違約金金額,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據契約條文第 22 條第 9 款規定辦理。
2.本罰款標準為契約之一部分,廠商如違反上開任一規定事項者,得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工程督導小組、主辦機關、監造單位等相關人員依「每次違反規定扣點數」欄辦理扣點罰款,並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屆期複查仍未完成改善者,依「複查未改善扣點數」欄扣
點罰款並得連續處罰。
附錄 9 經濟部水利署工地管理規定事項
100 年 11 月 18 日經水工字第 10005291030 號函
一、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器材及其協力廠商之人員、機具、施工等,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同意;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三、門禁管制
(一)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1.非法外籍勞工。
2.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3.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二)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例如安全帽),不得進入工區。四、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二)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三)工地周圍排水溝,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廠商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五、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一)廠商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因施工需要暫時影響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施,並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准。監造單位/工程司如另有指示者,廠商應即照辦。
(二)廠商施工如需佔用都市道路範圍,廠商應依規定擬訂交通維持計畫,併同施工計畫,送請機關核轉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該項交通維持計畫之格式,應依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維持工區週邊路面平整,加強行人動線安全防護措施及導引牌設置,同時視需要於重要路口派員協助疏導交通。
(三)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確實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圖樣、數量佈設並據以估驗計價。
六、廠商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全權代表廠商駐場,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
(一)工地管理事項
1.工地範圍內之部署及配置。
2.工人、材料、機具、設備、門禁及施工裝備之管理。
3.已施工完成定作物之管理。
4.公共安全之維護。
5.工地突發事故之處理。 (二)工程推動事項
1.開工之準備。
2.交通維持計畫之研擬、申報。
3.材料、機具、設備檢(試)驗之申請、協調。
4.施工計畫及預定進度表之研擬、申報。
5.施工前之準備及施工完成後之查驗。
6.施工前測量及校核。
7.依實際需求辦理臨地臨房之現況鑑定。
8.向機關提出施工動態(開工、停工、復工、竣工)書面報告。
9.向機關填送施工日誌及定期工程進度表。
10.協調相關廠商研商施工配合事項。
11.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勘研契約變更計畫。
12.依照監造單位/工程司之指示提出施工大樣圖資料。
13.施工品管有關事項。
14.配合工程查核與督導作業與會議檢討。
15.施工瑕疵之改正、改善。
16.天然災害之防範。
17.施工棄土之處理。
18.工地災害或災變發生後之善後處理。
19.其他施工作業屬廠商應辦事項者。 (三)工地環境維護事項:
1.施工場地及受施工影響地區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
2.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
3.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
4.工地施工噪音之防治。
5.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
6.其他有關當地交通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辦事項。 (四)工地週邊協調事項:
1.加強工地週邊地區的警告標誌與宣導。
2.與工地週邊地區鄰里辦公處暨社區加強聯繫。
3.定時提供施工進度及有關之資訊。
(五)其他應辦事項。
七、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廠商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用地或機關提供之土地內施工,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鄰地。
八、廠商應規範其砂石、廢土、廢棄物、建材等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非法車輛、違約棄置或超載行為。其有違反者,廠商應負違約責任;情節重大者,依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理。
九、工程告示牌設置應依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 01583 章「工程標誌及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附錄 9 經濟部水利署工地管理規定事項
100 年 11 月 18 日經水工字第 10005291030 號函
104 年 8 月 21 日經水工字第 10405256910 號修正
108 年 3 月 15 日經水工字第 10805052430 號修正
108 年 11 月 20 日經水工字第 10805245950 號修正
109 年 5 月 22 日經水工字第 10905104440 號函修正
111 年 5 月 25 日經水工字第 11105203880 號函修正
一、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器材及其協力廠商之人員、機具、施工等,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同意;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二、人員及機具管制
(一)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1.非法外籍勞工。
2.未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3.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4.未依第五款登記之人員(第五款未勾選者,本目不適用)。
5.涉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未依第六款辦理之人員。 (二)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例如安全帽),不得進入工區。
(三)工程開工前,廠商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及 第六款第一目所載之證明),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機關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四)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安全衛生人員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工程司:
1.勤前教育(包含:工地預防災變及危害告知)。
2.檢查工作場所新進勞工是否提報第三款約定之勞工保險資料、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3.檢查勞工個人防護具。
4.廠商未完成上開事項,不得要求勞工進場施工。
(五)□隧道工程等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應予登記,登記資料應包含勞工姓名與隸屬廠商等,該登記文件應逐月送交監造單位/工程司備查,且機關及監造單位/工程司得隨時抽查。
(六)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人員管制特別約定:
1. 本採購履約涉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廠商及分包廠商
之履約人員於進場或參與工作前,應提出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 事紀錄證明」(外國人應提出該國籍政府核發之類似文件,並經公 證或認證。但申請入國簽證時,已備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者除外), 或出具委託書由機關代為申請;其證明內容應記載無犯罪紀錄,並經機關審核同意,始得進場或參與工作。屬臨時性進場者(例如送貨或預拌混凝土車司機及其隨車人員)得免提送上開證明文件,但應接受機關或監造單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2. 廠商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執行工作,應接受機關或監造單位人員 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七)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八)廠商使用以下車輛,應裝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裝置:
1.總重量逾三點五公噸之貨車。
2.混凝土預拌車及總重量二十公噸以上之貨車(包括聯結車)。
3.其他:____三、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二)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三)工地周圍排水溝,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廠商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四)本契約工程如須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廠商應辦理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項如下:
1. 施工計畫應納入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規規定事項,並包括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執行作業,並落實執行。
2. 全程依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3. 進駐工地人員,應定期依其作業性質、工作環境及環境污染因素,施 以應採取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 設施之注意事項宣導。
四、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一)廠商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因施工需要暫時影響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施,並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准。監造單位/工程司如另有指示者,廠商應即照辦。
(二)廠商施工如需佔用都市道路範圍,廠商應依規定擬訂交通維持計畫,併同施工計畫,送請機關核轉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該項交通維持計畫之格式,應依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維持工區週邊路面平整,加強行人動線安全防護措施及導引牌設置,同時視需要於重要路口派員協助疏導交通。
(三)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確實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圖樣、數量
佈設並據以估驗計價。
五、廠商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全權代表廠商駐場,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
(一)工地管理事項
1.工地範圍內之部署及配置。
2.工人、材料、機具、設備、門禁及施工裝備之管理。
3.已施工完成定作物之管理。
4.公共安全之維護。
5.工地突發事故之處理。 (二)工程推動事項
1.開工之準備。
2.交通維持計畫之研擬、申報。
3.材料、機具、設備檢(試)驗之申請、協調。
4.施工計畫及預定進度表之研擬、申報。
5.施工前之準備及施工完成後之查驗。
6.施工前測量及校核。
7.依實際需求辦理臨地臨房之現況鑑定。
8.向機關提出施工動態(開工、停工、復工、竣工)書面報告。
9.向機關填送施工日誌及定期工程進度表。
10.協調相關廠商研商施工配合事項。
11.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勘研契約變更計畫。
12.依照監造單位/工程司之指示提出施工大樣圖資料。
13.施工品管有關事項。
14.配合工程查核與督導作業與會議檢討。
15.施工瑕疵之改正、改善。
16.天然災害之防範。
17.施工棄土之處理。
18.工地災害或災變發生後之善後處理。
19.其他施工作業屬廠商應辦事項者。 (三)工地環境維護事項:
1.施工場地及受施工影響地區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
2.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
3.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
4.工地施工噪音之防治。
5.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
6.其他有關當地交通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辦事項。 (四)工地週邊協調事項:
1.加強工地週邊地區的警告標誌與宣導。
2.與工地週邊地區鄰里辦公處暨社區加強聯繫。
3.定時提供施工進度及有關之資訊。 (五)其他應辦事項。
六、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廠商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用地或機關提供之土地內施工,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鄰地。
七、廠商及其砂石、廢土、廢棄物、建材等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非法車輛、違約棄置或超載行為。其有違反者,廠商應負違約責任;情節重大者,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
八、工程告示牌設置應依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 01583 章「工程標誌及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九、營造業廠商應於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設置技術士,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如下:(由機關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及個案契約特性載明;未載明或載明之人數低於該標準表規定者,依該標準表設置)
(一)鋼構工程
鋼構構件吊裝及組裝:□一般手工電銲_人、□半自動電銲_人、□氬氣鎢極電銲_人、□測量_人、□建築塗裝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二)基礎工程
1.擋土牆:□鋼筋_人、□模板_人、□測量_人、□混凝土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2.土質改良及灌漿:□鋼筋_人、□模板_人、□測量_人、□混凝土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3.錨樁工程:□鋼筋_人、□模板_人、□測量_人、□混凝土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三)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結構體模板工程:模板_人。 (四)庭園、景觀工程
1.造園景觀施工:造園景觀(造園施工)_人、□園藝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2.植生綠化及養護:造園景觀(造園施工)_人、□園藝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五)防水工程
營建防水:營建防水_人。 (六)預拌混凝土工程
預拌混凝土澆置工程:混凝土_人。 (七)其他
(由機關xx;未載明者無)
十、懲罰性違約金
(一)工地主任違反契約第九條第三款約定者,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
新臺幣
百元)。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二千五
(二)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契約第十一條第八款所載上限計
算。
附錄 10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作協調及召開工程會議規定事項
100 年 11 月 17 日經水工字第 10005290420 號函
104 年 8 月 21 日經水工字第 10405256910 號修正
一、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二、概要
說明執行契約有關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之規定。三、工作範圍
(一)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1.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內之其他得標廠商。
2.管線單位。
3.分包廠商。
(一)工程會議應包括但不限於: 1.施工前會議。
2.進度會議。
3.工程查核、督導準備及檢討會議四、會議
(一)廠商應要求其分包廠商指派具職權代表該分包廠商作出決定之人員出席會議。
(二)施工前會議
1.由監造單位在工程開工後十日內召開施工協調會議。
2.選定開會地點。
3.與會人員:
(1)機關代表(主管、主辦工程司、設計者、管理單位等)。 (2)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代表。
(3)廠商之工地負責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人員。
(4)主要分包廠商人員。
(5)其他應參加之分包廠商人員。
4.會議議程項目(視實際需要得予以增減):
(1)依契約內容釐清各單位在各階段之權責,並說明權責劃分規定。 (2)講解設計理念及施工要求、施工標準等規定。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3)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管線、裝修等)及相
關施工項目缺失照片看板,以作為施工人員規範及借鏡。 (4)提供本工程之主要分包廠商或其他得標廠商資料。
(5)討論施工、品質、監造、分項計畫、勞工管理等事項。 (6)討論總工程進度表。
(7)主要工程項目進行順序及預定完工時間。
(8)主要機具進場時間及優先順序。
(9)工程協調工作之流程及有關負責人員。
(10)解說相關之手續及處理之規定。例如提出施工及設計上之問題、問題決定後之執行、送審圖說、契約變更、請款及付款辦法等。
(11)工程文件及圖說之傳遞方式。 (12)所有完工資料存檔的程序。
(13)工地使用之規定。例如施工所及材料儲存區之位置。 (14)工地設備的使用及控制。
(15)臨時水電。
(16)告知廠商有關施工場所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17)工地安全及急救之處理方法。 (18)工地保全規定。
(三)進度會議
1.安排固定時間開會。
2.依工程進度及狀況,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3.選定會議地點(以固定地點為原則)。
4.與會人員: (1)機關代表。
(2)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代表。 (3)廠商工地負責人員。
(4)配合議程應出席之分包廠商人員。 5.會議議程項目(視實際需要得予以增減):
(1)檢討並確認前次會議紀錄。 (2)檢討前次議定之工作進度。
(3)提出工地觀察報告及問題項目。 (4)檢討施工進度之問題。
(5)材料製作及運送時間之審核。 (6)改進所有問題之方法。
(7)修正施工進度表。
(8)計畫未來工作之程序及時間。 (9)施工進度之協調。
(10)檢討送審圖說之流程,核准時間及優先順序。
(11)檢討工地工務需求解釋紀錄之流程,核准時間及優先順序。 (12)施工品質之審核。
(13)檢討變更設計對施工進度及完工日期之影響。 (14)其他任何事項。
(四)工程查核、督導準備及檢討會議: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本署訂頒「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作業要
點」、「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八五水工字第 A850500903 頒布九十年一月三十日經(九○)水利工字第 A900500048 號函第一次修訂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經水工字第 09105005470 號函第二次修訂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水工字第 09305006540 號函第三次修訂
九十四年五月六日經水工字第 09405002340 號函第四次修訂
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經水工字第 09705003110 號函第五次修訂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水工字第 09805008450 號函第六次修訂
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經水工字第 09905009700 號函第七次修訂
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水工字第 10005290000 號函第八次修訂
一○一年六月十九日經水工字第 10105161550 號函第九次修訂
一○二年三月七日經水工字第 10205043960 號函第十次修訂
一○二年五月十四日經水工字第 10205104560 號函第十一次修訂
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經水工字第 10253124470 號函第十二次修訂
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經水工字第 10305122430 號函第十三次修訂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水工字第 10405080920 號函第十四次修訂
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經水工字 10605133880 號函第十五次修訂
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經水工字 10805148750 號函第十六次修訂
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經水工字 10905031650 號函修正表十二~十三
一一一年二月十日經水工字 11105043630 號函第十七次修訂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能符合其設計及契約規範之品質要求,並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與相關規定,訂定本規定。本規定所定工程金額係指採購標案預算金額,如為複數決標則為各項預算金額。
二、實施對象
x署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所辦理之工程,悉依本規定辦理
。
三、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廠商應依工程之特性、契約規定提出品質計畫
,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俾使廠商施工人員熟悉各項品管作業規定
,落實品質管制。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品質計畫提報規定如下:
(一)整體品質計畫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開工前函送監造單位審查
。
(二)特殊性質之工作項目於提報整體品質計畫時,應說明提報分項品質計畫,並於該分項工程施工前三十日函送監造單位審查。
(三)緊急搶險、搶修、疏濬清淤挖運等工程或經本署同意之工程,無須提報品質計畫,惟必要之檢(試)驗程序,仍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四) 執行機關訂約工程由執行機關核定;本署訂約工程,由執行機關審查後送署核定。
四、整體品質計畫之架構可參考工程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並依監造計畫
、契約規範、施工補充說明書等相關規定製作。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整體品質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整體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自主檢查表、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其整體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管理權責及分工、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自主檢查表等項目。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整體品質計畫。
分項品質計畫內容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得併於分項施工計畫中撰寫;惟遇有變更設計
,若涉及材料或工法之變更時,該分項品質計畫應適時配合修訂。
品質計畫紙張規格 A4、標楷體、直式橫書、淺藍色封面裝訂於左邊(詳附件一編製)。其章節內容如下:
(一)計畫範圍
1、依據
2、工程概要:工程名稱、主辦及執行機關、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員、監造單位及監造人員、廠商與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及工地主任、工程地點、開工及預定完工日期、工程規模概述、契約金額及品質管制作業費等。
3、工程項目數量表、檢驗項目數量表及監造單位規定之檢驗停留點項目表。
4、適用對象
5、名詞定義
(二)管理權責及分工
1、品管組織:廠商組織架構應含管理階層,包括各部門、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及工程施工作業主要人員,並檢附相關資格證件影本。
2、工作職掌:說明相關部門及人員應辦理之工作內容及重點,
明確劃分權責。
(三)施工要領
依契約規定之施工項目,製作各分項工程施工要領ㄧ覽表。
1、施工機具:施工機具應考慮施工條件,規劃合適施工機具及數量。
2、使用材料:施作時所需之材料。
3、施工方法、步驟(順序)與流程圖:施作順序應考慮與其他工項之配合,品質檢驗停留點應標示於流程中。
4、施工注意事項:施作時應考慮或執行之事項、施工經驗或慣例所需施作事項及疏忽或未考慮時,將影響施工安全、品質或施工效率之工作事項等。
(四)品質管理標準
1、作業流程:列出分項工程之施工順序。
2、管理要項:針對各施工階段,列出管理項目、管理標準、檢查時機、檢查方法、檢查頻率與不符合之處理方式。
管理標準、檢查頻率之訂定,應依契約規定量化;檢查時機需清楚說明檢查時間點,並清楚標示監造單位規定之檢驗停留點;檢查方法則需說明檢驗適用規範。
3、管理紀錄:如相關證明文件、施工圖、相片、試驗報告等。
4、製作品質管理標準表(表一、表二)。
(五)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 1、材料設備檢驗程序
(1)材料設備選定前之送審。
(2)材料設備進料前之管制程序:對於材料設備進料前之管制作業,應製作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表三)。
(3)材料設備檢試驗單位之核備程序:材料設備所送試驗單位
,應符合本規定第七點規定辦理。
(4)材料設備於進場後之管理,如已檢驗與未檢驗材料區隔。 (5)材料設備檢驗流程:應含材料設備自主檢查時點、檢驗停
留點之訂定及向監造單位申請檢驗程序。
(6)材料設備檢(試)驗結果之管制方法:應建立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表四),並訂定相關之缺失改善追蹤機制或管制表單。
2、施工檢驗程序:施工檢驗流程,廠商應向監造單位申請檢驗程序。
(六)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
(1)機電系統架構:制定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時,應先繪製系統架構圖,以說明零組件、次系統、設備、整體系統間之關聯性。
(2)單機設備檢測:所謂單機檢測係指單機製造商依設計圖製造單機,並就該單機作模擬載測試亦為廠驗。為單機設備於裝置前後,能符合契約要求,依設備性能,訂定測試計畫(包括測試項目、時機、程序、方法及使用表單等)。內容說明如下:
A、設備進場前對設備製造廠商應配合之檢驗作業,包括各相關出廠證明、測試報告、施工組裝圖說等。
B、單機設備之測試項目,應依契約規定及工程設備屬性訂定,如試壓及試漏、機械性能測試、電器性能測試
、儀控測試等。
(3)系統運轉檢測:所謂系統檢測係指各項單機於工地現場組 (安)裝後(含管路、電氣、儀控、監測等全套系統設備裝配完成),所作之檢測亦為空載測試或稱無水測試。依其設備性質,應訂定系統運轉測試計畫及程序。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A、完整之系統分類及系統組合測試計畫與組合之個別檢測程序。
B、個別系統之獨立功能性運轉測試及完整測試程序。
C、系統清理及排放檢測程序、相關測試紀錄或應用表單附件及使用方法。
(4)整體功能試運轉檢測:所謂整體功能運轉檢測係指各項單機組(安)裝完成後,所作整體功能介面之整合運轉測試,亦為有載測試或稱通水測試。為裝置完成後,對整體內各系統之相互連結、啟動、運轉與操控能正常運作,依設備之性能,訂定相關測試計畫。內容說明如下:
A、訂定整體功能試運轉測試計畫
(a)個別系統測試完成或整體設備與他項工程介面連結後之系統功能運轉測試流程,並條列測試項目及重點。 (b)試運轉或全程操作應注意事項(含供電方式及其穩定
性檢討)。
B、實施整體系統連結整合測試,所應提交監造單位之測試紀錄、報告,包括下列各項:
(a)全程操作及調整紀錄。
(b)功能異常時之檢測報告書。 (c)完整之試運轉報告書。
(d)各種不同操作模式,包括最佳之操作模式。 (e)試運轉合格後之點交及操作與訓練計畫。
2、設備功能運轉檢測標準
對於各項設備功能運轉之檢驗,依所訂定之單機、系統及設備整體組設完成後,與他項工程介面連結之整體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檢測項目,分別訂定應達到契約所訂之標準,並製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標準表(表五)。
(七)自主檢查表
依契約規定之重要施工項目,訂定各分項工程自主檢查表一覽表。 1、對於各項工程施工自主檢查項目之成果,應彙整成自主檢查
成果統計總表(表六)。
2、自主檢查表內容,應包括檢查日期、位置(如樁號、高程)、檢查項目、檢查標準含標準值及檢測(查)之量化值、檢查結果之記錄,表下有工地主任、現場施工人員(檢查人員)簽名欄位(表六之一)。
3、自主檢查表之執行
(1)執行人員及時機:各分項自主檢查建檔時,應有分項施工作業自主檢查紀錄表,自主檢查係由現場施工人員執行,檢查完畢後簽名。
(2)不符合情形之處置及管制方式。
(八)不合格品之管制
1、對施工材料設備經現場檢驗不合格或抽樣試驗結果不合格情形之處理方式,及暫存方式(合格、不合格品應於現場區隔標示暫存)。
2、不合格品後續處置之追蹤管制及管制表格。
3、對材料及設備不合格率異常時、缺失頻率高之項目之管制方式,及如何與矯正、預防措施作連結。
(九)矯正與預防措施 1、矯正措施
(1)矯正作業辦理時機之訂定(如依缺失發生之頻率、缺失之嚴重性等)。
(2)矯正措施執行之流程:有效處理不符合事項缺失之報告,並決定矯正措施,以消除潛在不符合之原因。
(3)矯正結果之紀錄。
(4)矯正措施成效之評估方法,以持續改進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
2、預防措施
(1)採行預防措施之時機。 (2)預防措施之執行流程。 (3)所採行措施之結果紀錄。 (4)預防措施成效之評估方法。
(十)內部品質稽核
1、品質稽核權責:說明品管人員(或品管部門)執行內部品質稽核之權責。
2、品質稽核範圍
品質稽核為一項內部系統化及獨立性的查驗,以判定工地執行之各項品質活動是否有效落實執行。稽核範圍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對於工地之各項計畫、施工要領、施工圖表、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等,是否落實執行。
(2)透過文件及紀錄稽核執行工作者,是否依據作業流程執行
;查證執行工作成果,符合作業紀錄且品質無虞。
(3)對於不符合事項及矯正、預防措施之處理與各類文件、紀錄歸檔是否確實。
3、品質稽核頻率:視工程規模並結合趕工計畫實施,擬訂稽核時程計畫表,如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公司品管部門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平時品管人員之稽核依工作職掌每個月至少辦理一次;以上均須填寫內部品質稽核結果通知單(表七之一)。
4、品質稽核流程:包含內部品質稽核結果通知(表七之一)、結案、矯正措施等分別予以說明,應含相關表單及附件(如改善前、中、後照片),並建立內部品質稽核管制總表(表七)
。
(十一)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文件及記錄管理:
(1)對於與本工程有相關文件項目,詳予表列(如:公文書信
、契約、計畫、各項空白表格等)並作適當之分類、編碼
,規劃其登錄、收發、核定、保存、作廢等作業程序及存放管理方式。
(2)規劃工地內所作各項相關紀錄資料之登錄、收發、核定(
權責劃分)保存、作廢等作業程序,及如何配合文件之分類、編碼等(如:各項查驗紀錄、會議紀錄、日報表、施工照片、自主檢查等),將紀錄成果作有系統之歸檔。
(3)隱蔽部分應輔以施工照片紀錄,以利查證。
2、紀錄轉移及存檔
(1)工程完工後,對紀錄資料移轉予業主之項目及程序作規劃。 (2)規劃文件最終之存檔位置及存檔年限。
五、品管人員
凡編列有品質管制作業費項下品管費之工程,應設置品管人員。
(一)品管人員資格
1、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2、依據工程會頒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之規定,品管人員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三十六小時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但特殊情形,工程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3、品管人員不得為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登錄公告品質不良被撤換之人。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屬首次依本規定五(五)被撤換者,於登錄公告次月起滿一年後,經再取得三十六小時回訓證明者。
(2)屬第二次依本規定五(五)被撤換者,於登錄公告次月起滿二年後,重新取得品管人員合格結業證書者。
(二)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品管人員應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並於施工前召開品管執行說明會,加強宣導自主檢查表之落實填寫等事項,其工作重點如下: 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參考品質
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並簽名確認。
3、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檢(試)驗報告試驗成果之判定及簽章。
4、品管統計分析(如混凝土圓柱試體)、工程查核與督導之施工品質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5、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6、品質成果報告書編製。
7、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三)品管人員報核、異動與解除規定
1、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登錄表(表八)、品管人員相關學經歷一覽表(表八之一)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函報執行機關審核,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應副知本署;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2、廠商申報竣工後,向執行機關申請解除品管人員職務;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品管人員任期原則自開工至竣工。
3、增設之品管人員於工作項目完成後,經執行機關認可得予解除職務。
(四)品管人員人數規定
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1、依該標案採購金額規定辦理: (1)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
a、土木工程標案,應設相關土木類等專長至少二人,如含有機械、電機等工作項目者,應增設相關機械、電機類等專長至少一人。
b、機械、電機等標案,應設機械、電機類等專長至少二人
,如含有土木工作項目者,應增設相關土木類等專長至少一人。
(2)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
a、土木工程標案,應設相關土木類等專長至少一人,如含有機械、電機等工作項目者,應增設相關機械、電機類等專長至少一人;
b、機械、電機等標案,應設機械、電機類等專長至少一人
,如含有土木工作項目者,應增設相關土木類等專長至少一人。
(3)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之工程,至少設置一人。
2、工程開工後,廠商應依據工地現況、工程性質及施工期限,妥善規劃工程施工及品管人員配置,惟如工程施工期間品管人員不敷需求時,廠商應自行增加品管人員以因應實際需要
,增加品管人員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不另給價。
(五)執行機關發現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廠商應於執行機關
通知文到十四日內完成更換品管人員並調離工地;執行機關並於工程會標案管理資訊網路系統登錄該品管人員為品質不良被撤換。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2、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重點或為不實紀錄者。
3、工程施工查核、工程督導等列為丙等。
4、工程查核或督導未能有效提出改善方法、未依機關指定期限內完成改善,經再通知後仍未能完成者。
(六) 無需編列品管費且不設置品管人員之規定
1、依據本署「工程品管費用編列基準」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本署同意者無需編列品管費且不設置品管人員。
2、經本署同意無需編列品管費且不設置品管人員之工程案件,得不編列品質計畫。
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
(一)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
、解決或指導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等問題;於工程查驗、查核或督導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二)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寫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表九)及實施追蹤管制(表十)。
(三)專任工程人員至工地現場指導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等問題時,應留下標示日期之佐證相片備查。
(四)專任工程人員之督察時機及頻率應列入施工計畫內,且每月至少督察一次。
七、材料設備、施工品質之檢驗及施工作業之檢驗規定 (一)測試實驗室
1、各項工程使用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之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
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檢(試)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TAF Logo(標誌)。
2、材料送驗之實驗室須經執行機關同意後辦理;例外檢(試)驗項目,因無該項目認證實驗室、距離遙遠或情況特殊影響施工者,經執行機關同意後送執行機關認可之實驗室。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下列國際相互承認之材料試驗認
證項目,除有前款例外情形,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外,須送TAF 認可實驗室辦理。
(1)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2)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3)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4)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
(5)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6)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飽和面乾法) 。 (7)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8)鋼筋續接器試驗。
(9)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10)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
(11)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12)土壤夯實試驗。
(13)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14)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 (15)瀝青混凝土壓實試驗。
(16)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 CNS13295 之 5.1 外觀狀態
、5.2 形狀、尺度及其許可差、5.3 抗壓強度等三項)。 (17)普通磚試驗。
(二)工程使用之材料及設備進場時,卸料檢驗說明如下:
廠商工程使用之材料及設備進場時,應提送出廠證明、檢(試)驗合格文件等資料,經監造單位審查核可並加蓋判定戳章(詳附件二製作)後始准卸料。
1、涉及契約圖說及施工規範等約定檢驗部分,廠商需依規定頻率向監造單位提出申請,並會同辦理材料或試體取樣、簽名、送驗。
2、若為材料進場之廠商自主品管檢驗部分,由廠商自行取樣、送驗後檢驗記錄應建檔備查。
3、廠商應於施工到達檢驗停留點前,備妥相關文件資料並填具檢驗申請表(表十一),向監造單位提出申請檢驗並配合辦理
。檢驗停留點未經監造單位檢驗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階段之施工。
4、廠商應保留相關材料設備進場之送貨單備查。
(三)廠商應會同監造單位或其代表人對施工之品質進行檢驗。
(四)檢驗報告判讀規定
1、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屬監造單位材料抽驗之試驗報告者,由監造單位自行判讀,不需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初判;屬施工廠商依契約執行之材料檢驗或併同監造單位抽驗辦理之試驗報告者,則由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初判,再由監造單位複判。
2、檢驗報告應加蓋判定戳章(詳附件二製作),並註明『本件業經核對無誤並符合契約規範規定,如有偽造文書情事,均由文件上公司及其簽名人員負刑事及民事上所有責任』,判讀程序完成後分別由監造與廠商作文件管理。
(五)若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出同等品或替代方案,執行機關應依本署「工程材料及設備規格訂定注意事項」第七點辦理。
八、依採購法第 70 條規定對於重點項目訂定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依本工程監造計畫書之檢驗停留點及品質管理標準辦理。
九、廠商作業主管之自主檢查、品管人員檢查及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等,如有不符合事項或潛在不符合因素,廠商應依不符合事項處理流程(圖一)辦理,確實落實不符合事項處理作業,並採取不符合事項報告之查填及實施不符合事項報告追蹤管制(表十二~表十三)。廠商應隨時於工程會網站xxxx://xxx.xxx.xxx.xx/,網頁下『品質管理/品質查核/工程品質常見缺失說明』瞭解缺失發生原因,避免缺失發生。
十、品質檢驗不合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品質檢驗不合格,依規定辦理再驗者,再驗之一切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二)品質檢驗不合格之構造物,經拆除重作後,應再作檢驗,其一切費用概由廠商負擔。拆除重作應檢附拆除前、中、後同角度拍攝之照片,與檢驗紀錄及相關之資料。
十一、「品質管制作業費」分別包含「品管費」與「檢驗費」等項目,項目內容說明如下:
(一)「品管費」項目:包含品管人員、品質管制、自主檢查、自主檢驗、文件紀錄、資料建檔、品質計畫、品質成果報告書、製作模型樣品與其他相關品管作業等費用。
(二)「檢驗費」項目:包含材料設備與施工品質之材料、取樣、交通工具、試驗、人員、相關配合作業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十二、工程施工查核或工程督導
(一) 執行機關及其上級主管機關查核、督導施工情形,得進行施工品質查驗,與工程司所進行之一切驗證或檢驗,廠商應充分配
合。發現缺失時,廠商應分析缺失發生原因,立即採取改善及矯正預防措施,並將改善結果依指定期限報執行機關核可。
(二)接獲查核、督導通知時,廠商應備妥契約書、品質計畫、施工計畫及品管成果等資料;另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主任 (工地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均應於查核、督導時列席接受詢問說明業務執行情形。
十三、進場之材料設備或施工品質
(一)監造工程司對進場之材料設備或施工品質有質疑或需要(委外監造者應經執行機關同意),得要求廠商配合辦理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試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除依契約規定辦理外,並由廠商負擔試驗費用及所衍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執行機關負擔試驗費用。
(二)廠商不得因材料設備或施工品質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
,而拒絕執行機關查驗、測試、試驗或檢驗。
(三)機電相關設備其於工廠製作生產者,必要時監造單位應會同施工廠商先行辦理廠驗,或委由第三公正機構會同辦理,執行機關或主辦機關得派員監辦。
十四、工程品質成果報告
(一)廠商應於報竣工日起二十八日內函送品質成果報告二份,由監造單位審查後,送執行機關核定(詳附件三);本署訂約工程者執行機關檢具一份送署備查,逾期提報者依本規定之罰則辦理
。
(二)品質成果報告紙張規格 A4、標楷體、直式橫書、黃色封面裝訂於左邊,目錄及檢核表,各章節加色紙間隔。
十五、廠商應注意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本工程合約、圖說、施工說明書等合約內有關規範規定之廠商提送各項文件,如品質計畫、品質成果報告、報表、試驗報告
、自主檢查表、分段查驗報告等證明文件,廠商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主任等依文件屬性及權責等簽名或用印。
(二)廠商應逐日填寫施工日誌,將當日施工範圍、數量、取樣位置(樁號、高程)、取樣數量、試驗項目、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督導項目、通知協力廠商辦理事項、監造單位指示辦理事項及其他重要項目等詳實記載,施工日誌並隨時供機關督導或查核;其施工日
誌格式製訂,請參考工程會之施工日誌(表十四)、工地職業安全衛生施工前檢查紀錄表(表十四之一)格式(得依工程會最新格式報表隨時更新)。
十六、違反本規定導致延誤工期時,廠商不得以此要求展延工期。十七、罰則
(一)廠商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
1、品質計畫未經機關核定前。
2、每期辦理工程估驗,廠商未檢附該期材料設備出廠證明文件
、經監造單位判定合格之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者,及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與百分之一百時未檢附自主檢查表者。
3、違反第五點品管人員之規定者。
4、違反第六點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者。
5、執行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人員實施工程督導,如發現有缺失,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將改善情形報監造單位者。
6. 工程施工查核或督導評分未達七十分者,查核或督導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規定之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未完成改善前。
7.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
(二)下列規定對廠商辦理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1、經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或機關辦理工程督導,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之扣點範圍內,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得予扣點。
2、於施工查核或工程督導時,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主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未經機關同意,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人員每次罰扣點數ㄧ點。
3、上級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除依本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外,另扣罰本工程品管費之百分之十。
4、廠商逾期提送品質計畫書或品質成果報告書,應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每逾期五天為ㄧ期,未滿五天以ㄧ期計,每期應扣點數ㄧ點;逾期修正亦同。
5、工程查核、工程督導、監造單位等發現缺失開立不符合事項報告之缺失改善,未經同意展期而逾期,每逾期二天為一期,
未滿二天以一期計,每期應扣點數ㄧ點。
6、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主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更換未正式函文通知執行機關者,應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每逾期五天為ㄧ期,未滿五天以ㄧ期計,每期應扣點數ㄧ點。
7、施工期間廠商品管人員取得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未依據工程會頒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之規定,取得最近四年內三十六小時之回訓證明,應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每逾期五天為ㄧ期,未滿五天以ㄧ期計,每期應扣點數ㄧ點。
8、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經查核或督導評分未達七十分者,應依工程會頒布之施工查核作業辦法或本署頒布之工程督導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9、施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金額,依工程會規定:新台幣二億元以上工程每點罰款為新臺幣八千元、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工程每點罰款為新臺幣四千元、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工程每點罰款為新臺幣二千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工程每點罰款為新臺幣一千元。
10、請領末期款前,廠商仍未履行繳納罰款責任,由執行機關自其未領款項內扣除。
(三)實際檢(試)驗次數少於竣工結算數量應作之檢驗次數時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如已包覆、埋置、無法再檢驗者,所有未辦理檢驗之工程材料,或使用不符契約要求規格材質之材料者,廠商應出具由專任工程人員(技師)簽名之安全切結書(含結構計算)保證結構之安全,該工程材料費不予計價。
執行機關必要時得要求廠商提供第三公正專業單位出具之鑑定報告,若經判定結構有不安全之虞者應拆除重作,其一切費用均由廠商負責,並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無出廠證明及工程司認定需提出之生產工廠之檢(試)驗報告,足以證明該部份材料其規格及材質符合本工程設計需求者,應辦理相關檢驗,無法檢驗者依上述辦理。
前述不予計價之材料應再處以該材料費 10%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偽造不實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檢驗報告、試驗試體、出廠證明
或其他相關造假不實之文件等,除需負法律責任外,並得依政
府採購法第ㄧ百零ㄧ條至第ㄧ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五)廠商施工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工程會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除依契約相關規定予以處置外,機關並依照營造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技師法第四十一條、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政府採購法第ㄧ百零ㄧ條至第ㄧ百零三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六)品管人員違反前述專職規定或跨越其他標案者,新台幣二億元以上工程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2,500 元;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工程,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1,500 元;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之工程,每日處以廠商懲
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1,000 元。
(七)品管人員資格未於開工前完成核可者,或未依規定期限完成更換者,除依比例扣除其品管費外,並依前項規定對廠商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並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
(八)本規定之所有懲罰性違約金一併納入本規定十七(二)6 之違約金總額上限計算。
序號 | 材料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標準 | 檢驗時機 | 檢驗方法 | 檢驗頻率 | 不合格之處理 | 管理紀錄 | 備註 |
表一 材料設備檢驗管理標準表
施工流程 | 管理要領 | 管理紀錄 | 備註 | ||||||
管理項目 | 管理標準 | 檢查時機 | 檢查方法 | 檢查頻率 | 不合格之 處理 | ||||
施工前 | |||||||||
施工中 | |||||||||
施工後 | |||||||||
*為檢驗停留點(應於檢查時機或適當欄位標註檢驗停留點) |
表二 施工品質管理標準表
表三 (○○工程)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
表單號碼:
項次 | 契約詳細表項次 | 契約數量 | 是否取樣試驗 | 預定送審日期 實際送審日期 | 是否驗廠 驗廠日期 | 送審資料(ˇ) | 審查日期 | 備註 (歸檔編號) | ||||
協力廠商資料 | 型錄 | 相關試驗報告 | 樣品 | 其他 | 審查結果 | |||||||
材料/設備名稱 | ||||||||||||
註:本表單於開工後應請廠商檢討提出預定送審及預定進場日期,並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定期檢討辦理情形。
表四 (○○工程)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
項次 | 契約詳細表項次 | 預定進 場日期 | 進場數量 | 抽樣 日期 | 規定抽 (取)樣頻率 | 累積進 場數量 | 抽試驗結果 | 抽驗及會同人員 | 備註 |
材料/設備名稱 | 實際進場數量 | 抽樣數量 | 累積抽樣數量 | (歸檔 編號) | |||||
註:本表單於開工後應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定期檢討辦理情形
表五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標準表
測試流 程 | 管理項 目 | 管理標準 | 檢查時 機 | 檢查方 法 | 檢查頻 率 | 不合格之 處理 | 管理紀 錄 | 備註 |
單機測試 | ||||||||
系統測試 | ||||||||
整體測試 | ||||||||
項次 | 施工作業檢查項目 | 檢查次數 | 符合次數 | 不符合次數 | 備註 |
表六 自主檢查成果統計總表 統計日期:工程名稱:
表六之一 ○○○自主檢查表 編碼:
工程名稱 | ||||
承攬廠商 | ||||
分項工程名稱 | 協力廠商 | |||
檢查位置 | 檢查日期 | 年 月 | 日 | |
施工流程 | □ 施工前 | □施工中檢查 | □施工完成檢查 | |
檢查結果 | ○檢查合格 | ╳有缺失需改正 | ╲無此檢查項目 | |
檢查項目 | 設計圖說、規範之檢查標準 (定量定性) | 實際檢查情形 (敘述檢查值) | 檢查結果 | |
缺失複查結果: □已完成改善(檢附改善前中後照片) □未完成改善,填至「不合格管制總表」第○項進行追蹤改善複查日期: 年 月 日 複查人員職稱: 簽名: | ||||
備註: 1.檢查標準及實際情形應具體明確(例:磚砌完成後須不透光)或量化尺寸(例:磚縫 7mm-10mm)。 2.檢查結果合格者註明○,不合格者註明╳,如無須檢查之項目,則打╲。 3.嚴重缺失、缺失複查未完成改善,應填具「不合格管制總表」進行追蹤改善,本表單可先行存檔。 4.本表由工地現場施工人員(現場工程師或領班)實地檢查後覈實記載簽認。 5. 「☆」表示檢驗停留點之抽查項目。 |
現場施工人員簽名(檢查人員): 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簽名:
表七 內部品質稽核管制總表 統計日期:
項次 | 編碼 | 稽核項目 | 稽核 次數 | 符合 次數 | 不符合 次數 | 備註 |
1 | 施工設備、材料設備 | |||||
2 | 施工圖表、品質管理標準 | |||||
3 | 自主檢查 | |||||
4 | 材料檢驗報告、出廠證明 | |||||
5 | 文件、紀錄 | |||||
6 | 執行成果是否符合作業紀 錄 | |||||
工程名稱:
表七之一 內部品質稽核結果通知單 編碼:
(□ 品管人員稽核、 □ 公司品管部門稽核)
工程名稱 | 稽核日期 | 年 月 日 | |
品管人員 | |||
稽核項目類別 | □1 施工材料設備□2 施工圖表 □3 自主檢查□4 檢驗報告 □5 文件、紀錄 | ||
缺失事項分類 | □1.主要缺失事項 2.□次要缺失事項 3.□觀察事項 | ||
稽 核 事 項 說 明 | |||
稽核事項(品管人員填寫) | 限期改善完成日期: 現場工程師: | ||
矯正及預防措施情形說明 | |||
矯正措施(現場工程師填寫) 預防措施(現場工程師填寫) | 現場工程師: 改善完成日期: | ||
審 查 結 果 | |||
需改善追蹤行動內容: | 品管人員: 預定追蹤日期: | ||
□同意結案 結案日期: | 品管人員: 部門主管: (公司品管部門稽核時方須簽名) |
表八 廠商品 管 人 員 登 錄 表
工程標案 名稱 | 工程案號 電腦編號 | |||||||
工程 地點 | 開工 日期 | 預計 完工日期 | ||||||
決標 金額 | (千元) | 品管 費用 | (千元) | 工地 聯絡電話 | ||||
工程 執行機關 | 承辦人 | 姓名 | ||||||
電話 | ||||||||
監造單位 | 廠商 | |||||||
品管人員 | 姓 名 | 專 | 長 | 身分證字號 | 受訓期別 | 進駐/解職 日期 | 回訓 期別 | |
請勾選一項 | □ 第一次登錄 | □ 異動(原因: | ) | |||||
備 註 | 一、專長欄須填寫與本工程工作性質及學經歷相符之專長,如建築、土木、機電 、環工等。 二、第一次登錄品管人員須檢附下列資料 (紙張一律採用 A4 規格)函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執行機關核定後,由執行機關登錄於網站。 (1)本表(表八)。 (2)品管人員符合工作項目之相關學、經歷一覽表(含工作內容)(表八之一)。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 之品管人員結業證書、回訓證明影印 本( 正本提出相驗)。 三、品管人員異動時,提報程序與檢附資料亦同。 四、工程竣工後,廠商函請執行機關上網登錄異動,俾其他工程登錄品管人員。 |
(
)
表八之一 品管人員相關學經歷一覽表
姓 名 | ||||
出生 | 年 月 日 | |||
身分證字號 | ||||
電話 | (公) | (宅) | ||
通訊地址 | ||||
學歷 | (科系別)畢業 | |||
請勾選一項 檢附資料 | □ 畢業證書 □ 檢定合格證書 | |||
現職 | ||||
工作內容 | ||||
經 按先後次序填 寫 歷 | 服 務 機 關 | 擔 任 職 務 | 工 作 內 容 | 起訖年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
年 月至 年 月 |
表九 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編號:
一、工程名稱 | |||||
二、工程主辦機關 | |||||
三、承攬廠商 | |||||
四、填表日期 | 年 月 | 日 | 時 | ||
五、工程進度概述 | 預定進度(% ) | ||||
實際進度(% ) | |||||
六、督察按圖施工 (營造業法第 35 條第 3 款) | 督察項目 | 督察結果 | 辦理情形 | 備註 | |
合格 | 缺失 | ||||
(一)放樣工程 | |||||
(二)地質改良工程 | |||||
(三)假設工程(含施工 架) | |||||
(四)基礎工程 | |||||
(五)模板工程 | |||||
(六)混凝土工程 | |||||
(七)鋼筋(鋼構)工程 | |||||
(八)基地環境雜項工程 | |||||
(九)主要設備工程 | |||||
(十)其他 | |||||
七、處理下列之一事項概述 :(1)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2)解決施工技術問題(3)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營造業法第 3 條第 9 款、第 35 條第 3 及 4 款) | |||||
八、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危險之虞,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之情形(營造業法第 38 條) | |||||
九、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事 項之記載(營造業法第 37條) | |||||
十、其他契約約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辦事項辦理情形 | |||||
十一、督察簽章:【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 |
註:1.本表格式僅供參考,各機關亦得依工程性質及約定事項自行增訂之。
2.本表填報時機如下:(1)依營造業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勘驗或查驗工程時。(2)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填表人提請專任工程人員解決施工技術問題。(3)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 35 條第 3 款規定督察按圖施工時。(4)各機關於契約中約定。
3.有關上開填報時機及頻率,應明示於施工計畫書中。
4.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請依內政部最新訂頒之「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填寫。
表十 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追蹤管制表
工程名稱:
督察紀錄表 編號 | 督察日期 | 改善及矯正預防措 施完成期限 | 預定 追蹤日期 | 結案日期 |
表十一 檢 驗 申 請 表 編碼:
工程名稱 | 申請日期: | 年 | 月 | 日 | |||||
主辦機關 | |||||||||
監造單位 | |||||||||
廠商 | |||||||||
檢驗項目 | |||||||||
依據規定 | |||||||||
檢驗位置 | |||||||||
預定 取樣/檢驗時間 | * | 年 | 月 | 日 | 時 | ||||
樣品名稱 | |||||||||
樣品數量 | |||||||||
實驗室 | * | ||||||||
備 註 | 1.依需求欄位填寫;” *”欄位由監造單位填寫,其餘欄位由廠商填寫。 2.施工機具設備查驗、材料設備檢驗、施工品質檢驗、隱蔽部位查驗、重要施工作業檢查及其他規定項目由廠商提出申請。 3.各項工程使用材料設備及施工成品之試驗應由符合CNS 17025 (ISO/IEC 17025)規定及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試驗報告。 4.測量作業之檢查應於 24 小時前提出申請,其餘之施工作業檢查申請應於檢驗( 查)前 4 小時前提出申請。 5.本申請表由廠商填具一式二份送請監造單位,由監造單位執行檢查;由監造單 位及廠商各存一份。 |
廠商: 監造單位:
表十二 不合格報告
編碼:
工程名稱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主辦機關 | |||
監造單位 | |||
廠商 | |||
檢查位置 | |||
檢查項目類別 | □1.施工品質 □2.材料設備 □3.施工安全 □4.文件紀錄 □5.其他 | ||
不合格分類 | □一般缺失改善 □執行矯正預防措施 (表 12-1) | ||
不 合 格 事 項 說 明 | |||
不合格事項 限期改善完成日期: 由檢查人員填寫 檢查人員簽名: | |||
說 明(由責任者填寫) | |||
一、原因分析二、改善措施三、處理結果 責任者簽名: 改善完成日期: | |||
審 核 結 果(由原檢查人員認可) | |||
□ 符合 □ 需再行改善計畫追蹤日期: 追蹤行動內容: 檢查人員簽名: 日期: | |||
□同意結案 結案日期: 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 | |||
註: 1.檢查人員就責任者填報改善情形進行審核,若屬符合則應勾選符合,如需再行改善者,則應於審核結果欄位填寫追蹤行動內容,通知責任者改善,責任者應於預定追蹤日期內改善完成後將改善情形報檢查人員審核。 2.改善完成後應檢附改善之前、中、後照片並就照片內容作簡要說明(表十二之二)。 3.經檢查發現材料不合格或施工缺失頻率高及重大缺失項目,應辦理不合格報告及通知,另通知品管人員適當檢討辦理矯正與預防措施之需要,並應訂定缺失改善追蹤機制或管制表單,定期列管其改善情形及留置適當之改善佐證相片。 |
表十二之一 矯正預防措施追蹤改善表
編碼:
矯正與預防措施執行情形 | ||||
一、缺失事項二、原因分析 三、矯正(改善)及預防措施(品管人員提出) (一)矯正措施 (二)預防措施 四、矯正預防措施與改善結果品管人員簽名: | 改善完成日期: | |||
審 | 核 | 結 | 果 | |
□ 符合 | □ 需再行改善 | |||
計畫追蹤日期: | ||||
追蹤行動內容: | ||||
檢查人員簽名: | 日期: | |||
□同意結案 結案日期: | 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 | |||
註: 1.矯正(改善)完成後應檢附改善之前、中、後照片並就照片內容作簡要說明(表十二之二)。 2.矯正作業辦理時機依缺失發生之頻率、缺失之嚴重性…等。 3.「矯正」所關切的不是缺失本身,而是確保不符合事項不再發生的「管制流程」;為防止不符合事項再度發生,廠商應依所訂定之矯正時機適時辦理矯正措施,追查並消除現存不符合事項之原因,以回饋到下一階段之施工。所採行措施,可包括對程序與制度面之修改 及人員適才適所之調派,以提昇工程品質。 |
表十二之二 改善照片
(改善前中後同一角度) 編號:
工程名稱: | |
說明: (改善前) | |
說明: (改善中) | |
說明: (改善後) |
表 十三 不合格管制總表
工程名稱: 編碼:
項次 | 不合格報告表編號 | 檢查日期 | 類別 | 預定改善期限 | 實際改善期限 | 結案日期 | 備註 |
□一般缺失 追蹤改善 | |||||||
□矯正預防措施 追蹤改善 | |||||||
□一般缺失 追蹤改善 | |||||||
□矯正預防措施 追蹤改善 | |||||||
□一般缺失 追蹤改善 | |||||||
□矯正預防措施 追蹤改善 | |||||||
□一般缺失 追蹤改善 | |||||||
□矯正預防措施 追蹤改善 |
不合格立即改善總表 | ||||
項次 | 編號 | 檢查日期 | 結案日期 | 備註 |
表十四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表報編號:
工程名稱 | 承攬廠商名稱 | ||||||
契約工期 | 天 | 累計工期 | 天 | 剩餘工期 | 天 | 工期展延天數 | 天 |
開工日期 | 年 月 日 | 完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預定進度(%) | 實際進度(%) | ||||||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概況(含約定之重要施工項目及完成數量等): | |||||||
施工項目 | 單位 | 契約數量 | 本日完成數量 | 累計完成數量 | 備註 | ||
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 | |||||||
A. | |||||||
B. | |||||||
二、工地材料管理概況(含約定之重要材料使用狀況及數量等): | |||||||
材料名稱 | 單位 | 契約數量 | 本日使用數量 | 累計使用數量 | 備註 | ||
三、工地人員及機具管理(含約定之出工人數及機具使用情形及數量): | |||||||
工別 | 本日人數 | 累計人數 | 機具名稱 | 本日使用數量 | 累計使用數量 | ||
四、本日施工項目是否有須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規定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有□無 (此項如勾選”有”,則應填寫後附「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 | |||||||
五、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ㄧ)施工前檢查事項: 1.實施勤前教育(含工地預防災變及危害告知):□有 □無 2.確認新進勞工是否提報勞工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資料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有 □無 □無新進勞工 3.檢查勞工個人防護具:□有 □無 (二)其他事項: | |||||||
六、施工取樣試驗紀錄: | |||||||
七、通知協力廠商辦理事項: | |||||||
八、重要事項記錄: | |||||||
簽章:【工地主任】(註 3): |
本日天氣:上午: 下午: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
註:1.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工地主任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2.本施工日誌格式僅供參考,惟原則應包含上開欄位,各機關亦得依工程性質及契約約定事項自行增訂之。
3.本工程依營造業法第 30 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依上開規定免置工地主任者,
則由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之人員簽章。廠商非屬營造業者,由工地負責人簽章。
4.契約工期如有修正,應填修正後之契約工期,含展延工期及不計工期天數;如有依契約變更設計,預定進度及實際進度應填變更設計後計算之進度。
5.上開重要事項記錄包含(1)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指示(2)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處理情形(
3)本日是否由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等。
6.上開施工前檢查事項所列工作應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所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於每日施工前辦理(檢查紀錄參考範例如附工地職業安全衛生施工前檢查紀錄表),工地主任負責督導及確認該事項完成後於施工日誌填載。
7.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請依內政部最新訂頒之「建築物施工日誌」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