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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協議」金融部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
提報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聯絡人:xxx、02-89680829、Email:xxxxxxxxx@xxx.xxx.xx
壹、執行情形
一、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完成簽署後,金管
會已於 98 年 11 月 16 日與xx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監理機構分別簽署兩岸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及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
備查後,於 99 年 1 月 16 日生效。二、訂定兩岸金融往來許可管理辦法
為因應兩岸金融三項合作備忘錄生效後開放兩岸金融市場雙向往來之管理需要,金管會於 99 年 3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項管理辦法,開放兩岸金融業參股投資、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互設辦事處,並在辦法中訂有完備之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追蹤管理機制。
三、截至目前為止,在銀行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 13 家國內銀行赴中
國大陸分(支)行及子銀行,其中 26 家分行、11 家支行及 3 家子行
已開業,另設有 3 家辦事處;另陸銀在臺部分已有 3 家分行開業,
並設有 2 家辦事處。在證券期貨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 1 家證券商赴中國大陸參股設立期貨公司,4 家投信事業赴中國大陸參股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已營業,另有 1 家投信事業於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9 家證券商赴中國大陸設立 16 處辦事處。在保險業部分,
金管會已核准12 家國內保險業及3 家保經公司赴中國大陸參股投
資,並已獲得中國大陸核准參股投資中國大陸 7 家保險業者、2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另有 5 件保險業者(2 件產險公司、2 件壽險公司及 1 件保經公司)赴中國大陸參股投資案經金管會核准但尚未向中國大陸監理機構遞件申請或刻由中國大陸監理機構審核中;保險業並設有 13 處代表人辦事處。
貳、具體效益
一、兩岸銀行業准入及開展業務之協商成果
(一)金管會已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早期收穫計畫中,為國內銀行業者爭取到包括縮短辦事處升格分行及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等待期等較一般外資銀行更為優惠之經營條件,期協助起步已晚之國內銀行業者能夠迅速拓展業務。截至目前為止,已有 5 家國內銀行在中國大陸設立甫滿 1 年之辦事處升格分行或子行之申請案件獲金管會核准,並均已正式開業,包含:兆豐銀行蘇州分行、臺灣銀行上海分行、玉山銀行東莞分行及臺灣企銀上海分行及永豐銀行南京子行。另一方面,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之臺北分行亦已開業。
(二)截至目前為止,國內銀行於中國大陸已有 26 家分行、11 家支
行及 3 家子行開業;並已收購 1 家子行;另已獲金管會核准之申請案詳如下表「本國銀行在中國大陸現況統計表」
本國銀行在中國大陸現況統計表 截至 105 年 5 月 31 日止 | |||
銀行 | 分(支)行、子行 | 辦事處 | |
已開業 | 申請案已獲金管會核准 | ||
第一銀行 | 上海分行成都分行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 廈門分行 | 河南省 12 家村鎮銀行 | - |
國泰世華銀 | 上海分行 | 上海子行 | - |
行 | 上海分行閔行支行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青島分行 上海分行嘉定支行 | 深圳分行廈門分行 | |
彰化銀行 | 昆山分行 昆山分行花橋支行東莞分行 福州分行 | 南京子行 | - |
土地銀行 | 上海分行天津分行武漢分行 | - | |
合作金庫 | 蘇州分行 蘇州分行xx支行天津分行 福州分行 | 長沙分行 | 北京辦事處 |
華南銀行 | 深圳分行 深圳分行寶安支行上海分行 福州分行 | - | |
中國信託銀行 | 上海分行廣州分行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 | 廈門分行 中信國際(子行)上海分行虹橋支行 | 北京辦事處 |
兆豐銀行 | 蘇州分行 蘇州分行xx支行蘇州分行昆山支行寧波分行 | - | |
臺灣銀行 | 上海分行 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廣州分行 |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福州分行 | - |
玉山銀行 | 深圳子行 | - | - |
臺灣企銀 | 上海分行 武漢分行 | - | |
永豐銀行 | 南京子行 | - | - |
台北富邦銀 行 | 富邦華一銀行(子x) | - | - |
xxxxxx | - | - | xxx xx |
(x)xxxxxxxxx銀行監理機構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二次會議中達成共識,臺資銀行中國大
陸分行在完成申請辦理人民幣業務準備並符合中國大陸法規規定條件後即可提出申請,中國大陸方面將收件並儘快審核。另兩岸銀行監理機關於 101 年 5 月 15 日確認雙方共識,對於審核中之申請案件,將在符合監理法規及審查程序之前提下,儘速完成審核作業。
(四)另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內銀行中國大陸分(支)行及子行申請案,於 102 年 4 月 1 日「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三次會議中,xx表示將加快受理審核,並對符合監管要求或相關法規前提下之申請案件給予支持。
(五)102 年 4 月 1 日召開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三次會議中,雙方同意將兩岸銀行業市場准入及進一步開放項目等相關協商結論納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服務業貿易協議。
(六)103 年 12 月 25 日召開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四次會議,持續推進兩岸銀行業之雙向往來,並加深兩岸金融監理之緊密合作關係,所達成具體共識包括:儘速審批兩岸互設分支機構及申辦業務之申請案;建立兩岸金融發展及監理經驗之定期交流機制;擬訂兩岸銀行業危機處置合作方案。
(七)104 年 9 月 14 日召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 5 次會議,雙方明確表達未來將會持續推進兩岸銀行雙向往來。有關會後申設分支機構之進度部分說明如下:
1.國銀赴陸:土銀武漢分行、國泰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兆豐蘇州昆山支行、臺企銀武漢分行、玉山深圳子行及臺銀福州分行已分別於 104 年 11 月 17 日、11 月 20 日、12 月 21 日、12月 29 日、105 年 3 月 11 日及 6 月 6 日正式開業。
2.陸銀來臺:中國農業銀行臺北辦事處已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設立。
(八)另有關我國銀行中國大陸分行申辦人民幣業務方面:
1.截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我國銀行在陸分行已開辦全面性人民幣業務者,包含華銀深圳、彰銀昆山、國泰上海、一銀上海、合庫蘇州、土銀上海等 6 家分行及其支行;另已開辦
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者,包含兆豐蘇州(104 年 1 月 1 日起已開辦全面性人民幣業務)、玉山東莞、中信上海、臺銀上海等 4 家分行。
2.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依中國大陸修正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包含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已全面放寬由原開業年限 3 年以上改為 1 年以上,且不再要求
提出申請前 2 年連續獲利,另規定外國銀行的 1 家分行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者,該外國銀行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受開業時間的限制,均較xx早收承諾更為優惠。
3. 另自104 年起適用前述新制規定之我國銀行在陸分行已開辦全面性人民幣業務者,新增合庫福州、彰銀福州、一銀廈門、玉山東莞、華南福州、中信上海,合庫天津、土銀天津、一銀成都、臺銀上海、國泰青島、彰銀東莞、兆豐寧波及臺企上海等 14 家分行。
二、兩岸證券期貨開展業務之協商成果
(一)金管會已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早期收穫計畫中,為國內業者爭取到包括在中國大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給予適當便利。截至目前為止,有 20 家國內投信事業向xx提出申請 QFII 資格,業均獲xx證券監理機構核准資格,其中 18 家並取得投資額度合計 49 億 8,100 萬美元;至於保險業部分,有 10 家國內保險業向xx提出申請 QFII 資格,業均獲xx證券監理機構核准資格並取得投資額度合計 47 億美元;另銀行業部分,亦有 5 家國內銀行獲xx核准 QFII 資格並取得投資額度合計 4 億美元。
(二)為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所定各項監理合作事項,並建立制度化的定期會晤機制,金管會與中國大陸證券期貨監理機構於 102 年 1 月 29 日共同召開「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除確認平臺內容及運作機制外,雙方並同意將雙方證券期貨市場開放議題協商結論納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三)為持續推動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建立互信基礎及順暢之溝通管道,並深化兩岸監理合作關係,金管會與中國大陸證券期貨監理機構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共同召開「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第二次會議,會議成果如下:
1. 放寬我國證券業者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相關限制:xx將研議降低 QFII 資格門檻及研究允許 QFII 投資中國大陸國債期貨有關問題。
2. 放寬臺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QDII)投資顧問之資格條件:xx將在促進中國大陸基金業提昇全球投資管理能力的前提下,研議 QDII 投資顧問之資格限制。
3. 落實 ECFA 早收清單承諾事項:為簡化臺灣證券從業人員在中國大陸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及取得執業資格之程序,雙方同意由相關公會與協會共同商議提出具體落實方案;另在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列入中國大陸 QDII 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所名單部分,xx將儘速完成相關法規之修訂。
(四)「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第三次會議已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召開,除介紹我國信用交易制度之發展及監管外,雙方並就放寬中國大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相關限制、落實 ECFA 早收清單承諾事項及有關兩岸交易所合作股價
指數授權等議題進行溝通。雙方並同意持續推動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持續透過監理合作平臺溝通交流。
三、兩岸保險業准入及開展業務之協商成果
(一)金管會已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早期收穫計畫中,為國內保險業者爭取到允許臺灣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參照外資保險公司市場准入條件(集團總資產 50 億美元
以上,其中任何一家臺灣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 30 年以上,且
其中任何一家臺灣保險公司在中國大陸設立代表處 2 年以上)申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二)海峽兩岸首次保險監理合作會議已於 102 年 10 月 17 日舉行,首次會議內容重點在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保險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所訂的各項監理合作事項,並建立制度化的會晤機制,雙方就市場進入協調、保險業務經營協商事項、監理法規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流,進而形成共識,並加強兩岸保險公司業務交流、技術提升及相關交流等合作事宜,共同促進兩岸保險業的健全經營及維護市場穩定發展。第二次保險監理合作會議已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上午召開,會議係以加強監理交流及持續推進雙向往來為主軸,討論重點及具體共識包含分享保險監理議題及經驗、強化未來兩岸監理人員交流及加強兩岸保險業危機處置合作。第三次保險監理合作會議已於 104 年 10 月 22 日上午召開,以深化監理交流合作為主軸,討論重點及具體共識包含保險監理議題經驗分享、持續推動兩岸保險業務往來及持續透過監理平臺機制與xx溝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