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总工程量为新建 DN400 管 1723m、DN300 管 8120m、DN200 管 13768m、DN150 管 14538m、DN100 管 19113m、DN50 管 29178m、DN40 管 5312m、DN25 管 3146m、DN20管 30488m、DN15 管 4088m、DN50 临时管 765m;DN400 阀门 10 个、DN300 阀门 95 个、DN200 阀门 150 个、DN150 阀门 176 个、DN100 阀门 560 个、DN50 阀门 1652...
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
招标文件
招 标 单 位: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2024年8月
目 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7
评标办法前附表 ..............................................3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5
第二卷....................................................... ...153
第五章招标人要求.................................................154
第三卷....................................................... ...157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58
第七章否决性条款................................................183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业主为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2.2 工程位置:越秀区清水濠片、北京南片、长兴直街片、榨粉街片、大塘街片、盘福路片、状元坊片、净慧片、xx街片、云台里片、广九大马路片;荔湾区南岸埗头片、东风小区片;天河区水荫四横路片。
2.3 工程范围:
本工程总工程量为新建 DN400 管 1723m、DN300 管 8120m、DN200 管 13768m、DN150 管 14538m、DN100 管 19113m、DN50 管 29178m、DN40 管 5312m、DN25 管 3146m、DN20管 30488m、DN15 管 4088m、DN50 临时管 765m;DN400 阀门 10 个、DN300 阀门 95 个、DN200 阀门 150 个、DN150 阀门 176 个、DN100 阀门 560 个、DN50 阀门 1652 个;DN100 消火栓 170 组;迁移 DN50 水表 870 组、DN40 水表 697 组、DN25 水表 562 组、DN20 水表 2696 组、DN15 水表 3850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14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49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29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14 组、DN100 超声波水表 6 组;迁移 DN3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各片区具体工程量如下:
(1)越秀区清水濠片
新建 DN400 管 663m、DN300 管 35m、DN200 管 931m、DN150 管 537m、DN100 管 1544m、DN50 管 1031m、DN40 管 328m、DN25 管 406m、DN20 管 3541m、DN15 管 500m;DN400 阀门 2 个、DN300 阀门 7 个、DN200 阀门 7 个、DN150 阀门 8 个、DN100 阀门 48 个、DN50 阀门 102 个;DN100 消火栓 9 组;迁移 DN50水表 29 组、DN40 水表 36 组、DN25 水表 77 组、DN20 水表 380 组、DN15 水表 421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5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3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1 组、DN1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2)越秀区北京南片
新建 DN300 管 250m、DN200 管 510m、DN150 管 1670m、DN100 管 2686m、DN50 管 738m、DN40 管 43m、DN25 管 117m、DN20 管 1401m、DN15 管 224m;DN300 阀门 3 个、DN200 阀门 5 个、DN150 阀门 11 个、DN100 阀门 22 个、DN50 阀门 142 个;DN100 消火栓 3 组;迁移 DN50 水表 7 组、DN40 水表 8 组、DN25水表 23 组、DN20 水表 101 组、DN15 水表 224 组;新建 DN300 超声波水表 4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3)越秀区长兴直街片
新建 DN300 管 354m、DN200 管 285m、DN150 管 560m、DN100 管 1640m、DN50 管 999m、DN40 管 374m、DN25 管 77m、DN20 管 1003m、DN15 管 152m;DN300 阀门 5 个、DN200 阀门 11 个、DN150 阀门 9 个、DN100 阀门 50 个、DN50 阀门 80 个;DN100 消火栓 7 组;迁移 DN50 水表 3 组、DN40 水表 2 组、DN25水表 5 组、DN20 水表 79 组、DN15 水表 152 组;新建 DN300 超声波水表 5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2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1 组、DN1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4)越秀区榨粉街片
新建 DN300 管 1195m、DN200 管 313m、DN150 管 1140m、DN100 管 995m、DN50 管 1735m、DN40 管 414m、DN25 管 140m、DN20 管 1229m、DN15 管 138m;DN400 阀门 3 个、DN300 阀门 20 个、DN200 阀门 7 个、DN150 阀门 24 个、DN100 阀门 43 个、DN50 阀门 125 个;DN100 消火栓 9 组;迁移 DN50 水表 53 组、DN40 水表 40 组、DN25 水表 18 组、DN20 水表 116 组、DN15 水表 138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2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5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2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1 组。
(5)越秀区大塘街片
新建 DN400 管 10m、DN300 管 761m、DN200 管 1331m、DN150 管 733m、DN100 管 1094m、DN50 管 1688m、DN40 管 110m、DN25 管 155m、DN20 管 2015m、DN15 管 281m;DN400 阀门 1 个、DN300 阀门 9 个、DN200 阀门 21 个、DN150 阀门 17 个、DN100 阀门 15 个、DN50 阀门 55 个;DN100 消火栓 22 组;迁移 DN50水表 14 组、DN40 水表 19 组、DN25 水表 27 组、DN20 水表 155 组、DN15 水表 244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1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7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3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2 组。
(6)越秀区盘福路片
新建 DN400 管 63m、DN300 管 866m、DN200 管 2170m、DN150 管 1473m、DN100 管 1480m、DN50 管 3983m、DN40 管 1195m、DN25 管 390m、DN20 管3039m、DN15 管 446m;DN400 阀门 1 个、DN300 阀门 7 个、DN200 阀门 21 个、DN150 阀门 18 个、DN100 阀门 82 个、DN50 阀门 174 个;DN100 消火栓 24 组;迁移 DN50 水表 364 组、DN40 水表 238 组、DN25 水表 78 组、DN20 水表 251 组、DN15 水表 446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3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2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5 组、DN1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7)越秀区状元坊片
新建 DN400 管 281m、DN300 管 217m、DN200 管 1600m、DN150 管 1451m、DN100 管 1478m、DN50 管 5142m、DN40 管 207m、DN25 管 400m、DN20 管4224m、DN15 管 549m;DN400 阀门 1 个、DN300 阀门 2 个、DN200 阀门 11 个、DN150 阀门 15 个、DN100 阀门 42 个、DN50 阀门 175 个;DN100 消火栓 15 组;迁移 DN50 水表 48 组、DN40 水表 40 组、DN25 水表 74 组、DN20 水表 360 组、DN15 水表 489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2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5 组、DN200超声波水表 6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2 组。
(8)越秀xxx片
新建 DN400 管 5m、DN300 管 568m、DN200 管 2531m、DN150 管 2684m、DN100 管 3595m、DN50 管 6059m、DN40 管 836m、DN25 管 716m、DN20 管 5601m、DN15 管 603m;DN300 阀门 10 个、DN200 阀门 28 个、DN150 阀门 20 个、DN100 阀门 100 个、DN50 阀门 416 个;DN100 消火栓 28 组;迁移 DN50 水表 196 组、DN40 水表 166 组、DN25 水表 136 组、DN20 水表 570 组、DN15 水表 548 组;新建 DN300 超声波水表 6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4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4 组、DN100 超声波水表 3 组。
(9)越秀区xx街片
新建 DN400 管 10m、DN300 管 1502m、DN200 管 1150m、DN150 管 1910m、DN100 管 1550m、DN50 管 1097m、DN40 管 670m、DN25 管 390m、DN20 管3302m、DN15 管 398m;DN400 阀门 1 个、DN300 阀门 14 个、DN200 阀门 13 个、DN150 阀门 15 个、DN100 阀门 34 个、DN50 阀门 67 个;DN100 消火栓 17 组;迁移 DN50 水表 71 组、DN40 水表 76 组、DN25 水表 78 组、DN20 水表 342 组、DN15 水表 398 组;新建 DN300 超声波水表 8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10)越秀区云台里片
新建 DN300 管 2m、DN200 管 182m、DN150 管 200m、DN100 管 215m、DN50 管 607m、DN40 管 27m、DN25 管 47m、DN20 管 575m、DN15 管 41m,DN50 临时管 765m;DN200 阀门 1 个、DN150 阀门 2 个、DN100 阀门 13 个、DN50 阀门 52 个;DN100 消火栓 4 组;迁移 DN40 水表 1 组、DN25 水表 2 组、DN20 水表 31组、DN15 水表 34 组;新建 DN200 超声波水表 2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1 组。
(11)越秀区广九大马路片
新建 DN400 管 4m、DN200 管 35m、DN150 管 98m、DN100 管 232m、DN50 管 330m、DN40 管 25m、DN25 管 101m、DN20 管 70m、DN15 管 9m;DN200 阀门 1个、DN150 阀门 3 个、DN100 阀门 8 个、DN50 阀门 32 个;DN100 消火栓 3 组;迁移 DN50 水表 22 组、DN40 水表 5 组、DN25 水表 7 组、DN20 水表 14 组、DN15水表 9 组;新建 DN200 超声波水表 1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1 组。
(12)荔湾区南岸埗头片
新建 DN400 管 29m、DN300 管 115m、DN200 管 1506m、DN150 管 471m、DN100 管 991m、DN50 管 3439m、DN40 管 539m、DN25 管 95m、DN20 管 3573m、DN15 管 627m;DN300 阀门 1 个、DN200 阀门 10 个、DN150 阀门 3 个、DN100 阀门 43 个、DN50 阀门 172 个;DN100 消火栓 7 组;迁移 DN50 水表 23 组、DN40水表 27 组、DN25 水表 19 组、DN20 水表 213 组、DN15 水表 627 组。
(13)荔湾区东风小区片
新建 DN300 管 692m、DN200 管 420m、DN150 管 334m、DN100 管 163m、DN50 管 244m、DN40 管 101m、DN25 管 14m、DN20 管 84m、DN15 管 11m;DN300 阀门 5 个、DN200 阀门 2 个、DN150 阀门 6 个、DN100 阀门 12 个、DN50 阀门 19 个;DN100 消火栓 5 组;迁移 DN50 水表 17 组、DN40 水表 10 组、DN25 水表 1组、DN20 水表 5 组、DN15 水表 11 组;迁移 DN3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14)天河区水荫四横路片
新建 DN400 管 658m、DN300 管 1563m、DN200 管 804m、DN150 管 1277m、DN100 管 1450m、DN50 管 2086m、DN40 管 443m、DN25 管 98m、DN20 管 831m、DN15 管 109m;DN400 阀门 1 个、DN300 阀门 12 个、DN200 阀门 12 个、DN150 阀门 25 个、DN100 阀门 48 个、DN50 阀门 41 个;DN100 消火栓 17 组;迁移DN50 水表 23 组、DN40 水表 29 组、DN25 水表 17 组、DN20 水表 79 组、DN15 水表 109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1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4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1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2 组。
球墨铸铁管、钢管和钢塑管是本次项目主要管材。
2.4 计划工期:
签订合同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招标方案图编制,提交暂定工程量清单至发包人,配合开展施工招标工作; 20个日历天内完成物探工作、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用户摸查工作,提交成果文件(含实验数据),完成报批工作;35个日历天内完成报建图,同步征询园林、水务、道路、地铁、文物保护等相关单位意见;方案确定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配合专家评审并完成修改稿、同步规划报建;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图审查后10个日历天内将预算提交至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审核。如遇现场因阻碍无法按图实施的情况,收到变更联系单2个日历天内出具初审意见,通过变更评审会后3个日历天内出具变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暂定勘察设计实施工期为: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共60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单位、及施工单位,结合建设需要提供现场驻场及技术服务、配合开展设计变更、(过程)审计、竣工验收及竣工图编制等工作直至项目完成决算,不计入设计工期内。
2.5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6 招标内容:
2.6.1勘察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物探(含地下管线测量)
(2)岩土勘察(含根据设计要求补充勘察)
(3)勘察相关工作进场的行政报批
(4)分别与规划测绘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等工作
(5)最终以满足设计、施工图文件审查及其他相关专项报告要求为准
2.6.2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建设内容的:
(1)方案修改及比选
(2)初步设计(含规划报建、初步设计概算编制)
(3)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
(4)工程量清单编制
(5)施工图优化并配合送审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办理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预算编制
(7)配合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编制
(8)交通疏解方案编制
(9)海绵城市专篇编制
(10)配合审计及上级部门的相关检查整改工作
2.6.3工程相关技术文件编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勘察技术要求
(2)第三方检测监测要求、方案及预算
(3)设备技术要求
(4)施工技术文件
(5)国土、规划报建手续所需的相关技术文件
(6)配合施工、采购等相关招标工作
2.6.4工程设计阶段专项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涉河(湖)范围防洪评价、文物评估和房屋鉴定等工程涉及设施各产权单位要求的专项报告编制及评审、报批。
2.6.5其他服务:
(1)现场驻场并提供技术服务
(2)办理本工程引起、设计相关的国土、征询及规划报建,配合规划放线验线、规划竣工测量等
(3)根据工程需要配合申请地形图
(4)组织合同工作内容中的各专项评审会议
(5)配合工程各项验收等工作
(6)工程终端/用户摸查工作(若中标为联合体,该工作内容明确由勘察资质单位实施)
2.7 最高投标限价:
本次最高投标限价为606.757884万元(其中,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48.325161万元,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458.432723万元。),详见招标控制价公布函。
2.8 前期服务机构名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广州市广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注释】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同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1.1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要求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1.2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同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以下(①和②)资质:
①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
②勘察具有以下之一资质:
(1)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2)同时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丙级或以上,及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甲级资质。
[注:如投标人的企业资质是根据 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办理的,则勘察、设计资质相应要求如下:
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以下(①和②)资质:
①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
②勘察具有以下之一资质:
(1)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
(2)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或岩土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或以上,及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注:①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填写。要求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执行。]
③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0000000.xxxx)确定。香港企业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
④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但符合本公告要求独立参加投标条件的香港企业,可按本公告要求独立投标。
3.1.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给排水设计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资格,并为60周岁或以下(至投标截止日期当天,以身份证登记为准)的在职人员。需提供由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要求联合体主办方)为其缴纳2024年5月-2024年7月(近3个月)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3.1.4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无。
3.1.5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应以承担主要设计工作的单位为主办方,且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投标将被拒绝。
3.1.6其他要求: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要求联合体各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提交《投标人xx承诺书》及《投标人声明》。
3.1.7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要求联合体各方)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信用广州”网站公布的“黑名单”为准。
注:①以投标人提供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止任一天在“信用广州”网站查询的截图为准。
②查询截图的路径如下:查询网址xxxx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黑名单)。
③如网站查询结果显示“找不到和您的查询相符的记录”或类似意思的表述,则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就有关内容做出声明,除非另有要求,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被“信用广州”网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投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5.1 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 月 日 时 分至2024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下同)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5.2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出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下载。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补充公告中明确说明,通过交易中心网站获取。
5.3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登记或递交投标文件或通过资格审查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需重新组织招标:
当投标登记或递交投标文件或通过资格审查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重新组织招标。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
6.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上传后,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时间为准。
6.2投标人应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6.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为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6.4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5 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在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开标开始时间:2024年 月 日 时 分(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6.6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6.7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且取得回执码,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
6.8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修改网上投标登记相关信息。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ggzy.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发布。如果各媒体发布的公告内容不一致,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为准。有关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均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为准。
8. 其他事项
8.1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交设计模型:否。
8.2招标项目的电子地形图由投标人自行通过http://maps.google.com选择satellite(卫星图象)观察本项目的周边环境。
8.3项目的其他情况在设计任务书中详细介绍。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更详细的信息以招标文件为准。
8.4投标人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指引。
8.5 投诉处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8.5.1关于疑问、异议、投诉的基本概念和处理程序详见《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水建管〔2023〕78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可通过广州市水务局门户网站获取。
8.5.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于中标公示期间的投诉处理的原则为: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招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8.5.3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含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且经查实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列明被禁止行为的,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实不属实的恶意投诉,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
8.6异议提出的方式: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出异议的,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出的异议。具体按照交易平台相关指南进行操作。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 联系方式
9.1 招标人
9.1.1 名称: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9.1.2 邮政编码、地址:510000、广州市中山一路12号
9.1.3 联系人:何工
9.1.4 电话(手机)号码:020-87159014(办公时间8:00~17:00)
9.2 招标代理机构
9.2.1 名称: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9.2.2 邮政编码、地址:510000、广州市白云区春满街39号(巨和智慧产业园展示中心)2号楼
9.2.3 联系人:黄工
9.2.4 电话(手机)号码:13640801478
9.2.5 传真号码:/
9.2.6 电子邮箱:/
9.3 交易服务机构
9.3.1 名称: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3.2 邮政编码、地址:510635、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9.3.3 电话(手机)号码:020-28866000
9.3.4 网址:http://www.gzzb.gd.cn
9.4 招标监督机构
9.4.1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9.4.2 邮政编码、地址:510000、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9楼
9.4.3 电话(手机)号码:020-88521061
招标人(盖章):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 月 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12号 联系人:何工 电话:020-87159014(办公时间8:00~17: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办公大楼九楼(自主申报) 联系人:黄工 电话:13640801478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越秀区清水濠片、北京南片、长兴直街片、榨粉街片、大塘街片、盘福路片、状元坊片、净慧片、白薇街片、云台里片、广九大马路片;荔湾区南岸埗头片、东风小区片;天河区水荫四横路片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标准 |
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勘察、设计质量合格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详见招标公告。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把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按国家规定。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及招标答疑纪要(如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1.招标答疑方式:网上答疑 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18日前 3.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2.2款 4.答疑纪要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专区发布。 |
2.2.2 |
招标答疑和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时间 |
招标人答疑期限: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7日前;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期限: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日前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的时间 |
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时间 |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一经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及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3.2.3 |
报价方式 |
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报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详见招标公告。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本项目的勘察费、设计费的招标控制价只作为招标的依据,中标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勘察费、设计费的中标价不作为支付进度款和结算的依据。 (1)勘察费:工程物探费、岩土工程勘察费按中标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含实物工作费试验费、探测费、测量费、技术工作费、进退场费等)的全部费用。具体按以下方式结算: ①工程物探费以经发包人确认的物探面积(平方米)乘以中标综合单价计算; ②岩土工程勘察费以经发包人确认的钻孔工作量(米)乘以中标综合单价计算。 勘察费结算金额不得超出经发包人审定的项目概算价中对应的勘察费,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建设单位最终审定为准。 (2)设计费:工程设计费按经审定的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及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并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并乘以(1-工程设计费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1.0,复杂程度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1。结算时,设计费调整系数不作调整,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建设单位最终审定为准。其中: ①建筑安装工程费: 1)耗水费不纳入计费基数; 2)若勘察设计人负责编制交通疏解方案,且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作为有效设计成果纳入计费基数; 3)若勘察设计人负责路面修复设计工作且按该设计方案执行的,该部分纳入计费基数;若勘察设计人负责路面修复设计工作并完成相关审查程序,但由于客观原因最终设计方案未能实施的,则以该部分费用的30%纳入计费基数,作为设计补偿; ②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涉及核心的、特殊的、大型专业设备,勘察设计人应提供当期三家询价资料作为结算资料。缺少该部分资料的,计费基数应做相应扣除处理。 若本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生规划调整、政策性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建设方案发生变化,中标人需接受无条件调整设计文件,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中,不再另行增加。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额度:¥10万元。 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代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的方式递交,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 3、如采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代收的方式,缴纳情况以开标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的信息为准。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投标人需在交易系统中将汇入投标保证金与投标项目进行绑定。 收款单位: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润路支行 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333333。 4、如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的方式,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内单独密封递交至开标室。(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代收或办理电子保函的,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5、本项目允许递交电子保函,具体操作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操作指引(http://www.gzggzy.cn/fwznbszycwxg/857020.jhtml)。 注: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应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当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招标人要求索赔时,不得要求招标人提供除了招标人出具书面索赔通知和保函(保险)原件外的其他资料作为索赔资料。 |
3.5 |
资格审查方式 |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3.5.2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中须完成盖章签字的部分,应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1)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盖单位章的地方必须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签字的地方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的《联合体协议书》应写明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且均需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声明》应写明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且均需盖章并由联合体各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有盖章要求的地方(除《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廉洁承诺书》等需联合体各方分别出具的相关资料外)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为:(主)XXXX公司(成)XXXX公司】但可由主办方盖章,无盖章要求的地方只需由主办方盖章即可。 3、服务方案不得出现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等信息。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须进行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适用于提交备用光盘的情况) |
■不提交 £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封套上应注明如下信息: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勘察及初步设计方案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注:如提交勘察及初步设计方案文件备用光盘及揭晓备用光盘的,封面上不需填写招标人名称及地址,封面及封口也不需要盖章。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①投标人登录新的交易平台 (https://jyxt.gzggzy.cn/ggzy/jsgc/)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②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 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③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
4.3.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信息为准。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 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4.7 |
投标文件的解密 |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为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投标人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超过时间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放弃投标处理。 注:投标文件解密问题。投标人只用执行一次解密,招标人执行解密次数根据招标文件开标次数确定。为提高开标效率,本项目推荐使用移动CA扫码签章、加密,现场扫码解密,移动CA办理流程请参照交易中心服务指南http://www.gzggzy.cn/fwznbszyCAjdzqz/828195.jhtml。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本电子招投标项目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部公开开标,投标人可选择在开标室参与开标或准时在线参加开标,也可不参加开标。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登录交易平台实时查看开标、唱标情况。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除招标人代表外,其余专家均从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公示期限:3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详见招标公告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中标价)的5% ■不要求 |
10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应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容否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信用广州”网站公布的“黑名单”为准。 2、本项目中标候选公示后,由招标人向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后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1.3 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形式的招标文件进行电子印章。该电子印章对招标人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2.1.4 投标人应使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印章及加密打包工作,所有电子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息系统。
2.1.5 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该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6 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
2.1.7 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2.1 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2.2.2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8日前停止提疑,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专区发布。
2.2.3 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2.4 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
2.2.5 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2.3.5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信业绩和经济标(含资格审查文件);
(2)服务方案(暗标);
(3)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3.1.2 资信业绩和经济标(含资格审查文件)
资信业绩和经济标(含资格审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封面;
(2)目录;
(3)投标函(格式见第六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
(5)联合体协议书(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格式见第六章);
(6)投标保证金(格式见第六章);
(7)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汇总表、勘察费报价汇总表、设计费报价汇总表(格式见第六章);
(8)资格审查资料;
(9)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评审要求的其他资料;
(10)满足招标文件资信业绩详细评审要求的其他资料;
(11)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1.3 服务方案:
本部分评审采用“暗标”形式,文本文件中不得出现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等信息。服务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封面标明文件题名、设计主题(不超过20个字)、编制时间;
(2)目录;
(3)勘察方案(格式见第六章);
(4)设计方案(格式见第六章);
(5)满足招标文件服务方案详细评审要求的其他资料;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 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应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当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招标人要求索赔时,不得要求招标人提供除了招标人出具书面索赔通知和保函(保险)原件外的其他资料作为索赔资料。
3.4.2 投标保证金委托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的形式,收取办法如下:
(1)招标人委托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2)所有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
(4)缴费的操作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关于投标项目保证金操作指引的说明》。
3.4.3 出现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4 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资格后审。
详见3.1投标文件的组成。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
3.5.2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如有)。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备注:资格审查资料应准备原件供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备查。如果评标委员会要求核查原件,投标人需在评标委员会发出核查通知后2个小时内提交原件核对。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总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书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招标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7.4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根据投标单位自身情况填报满足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3.7.5 签字或盖章要求
3.7.5.1 投标文件中须完成盖章签字的部分,应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1)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盖单位章的地方必须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签字的地方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7.5.2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的《联合体协议书》应写明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且均需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声明》应写明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且均需盖章并由联合体各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有盖章要求的地方(除《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廉洁承诺书》等需联合体各方分别出具的相关资料外)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但可由主办方盖章,无盖章要求的地方只需由主办方盖章即可。服务方案不得出现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等信息。
3.7.5.3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单位“投标人”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为:(主)XXXXX公司(成)XXXXX公司)。
3.7.6 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印章。该电子印章与盖单位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7.7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纸质原件的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8 投标文件应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备用光盘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4.3.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3.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4.3.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属于招标失败,将依法重新招标:当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足3名的;
4.4迟交的投标文件
本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将予以拒收。
4.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5.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4.5.3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销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4.6 投标信息录入
4.6.1 投标人应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将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要求的相关信息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中录入完毕。
4.7 投标文件的解密
4.7.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超过时间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放弃投标处理。
4.7.2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应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若投标人不派代表出席开标会,则视其为放弃参与开标的权利,认可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不参加视为认可开标结果。
5.2.2 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系统自动检查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解密、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逾期未完成投标人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作为放弃投标处理。
5.2.3 招标人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
5.2.4 招标人完成解密后按开标记录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唱标。
5.2.5 服务方案开标时不得开启,在评标时由交易平台随机编号后开启,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在服务方案评审结束前不得告知评标委员会、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5.2.6 唱标结束,参与开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对开标记录表进行签字确认。若有关人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开标程序。
5.2.7 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不参与排序和资格审查。
5.3 开标异议
5.3.1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 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予以书面记录,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
5.3.3 对于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同一异议提起人一份记录的方式,对异议事项的处理应逐条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异议提起人、招标人签名确认。书面记录含义应清晰而明确,包括但不限于纠正的措施、解释说明的内容、相关依据等。
5.3.4 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唱标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后通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答复异议,异议答复是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答复的,开标程序不得结束。
5.3.5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开标无异议。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电子评标应急预案
6.4.1 在评标过程中,当采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发生评审故障时,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天可解除评审故障,则继续采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天无法解除评审故障,则评标委员会依据电子投标文件对未完成的评标活动采用手动评审,提交包含已完成电子评审成果在内的纸质评标报告。评审故障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认定为准。当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系统维护人员在评标室告知评标委员会当天无法解除评审故障后,评标委员会即可对未完成的评标活动启动手动评审。
6.4.2 在电子评标过程中,无论遇到任何系统异常或故障,评标委员会均应出具评标报告。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中标公示时,须将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类似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获奖证书等原件备查。若公示期间收到质疑或投诉的,经查实,合格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交的,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交的异议。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7.4.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2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4.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次上升替补定标,或依法重新招标,以此类推。
7.4.4若所有中标候选人都不能成为中标人,则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1)当投标登记或递交投标文件或通过资格审查或经评议有效投标或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足3名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招标人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至合同执行期内的任何时间有权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经核实其投标文件所提交的资料有虚假情况,则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是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为中标人,则招标人还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终止合同。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9.5.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于中标公示期间的投诉处理的原则为: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招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9.5.3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含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且经查实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列明被禁止行为的,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库及诚信评价系统。
9.5.4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实不属实的恶意投诉,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库及诚信评价系统。
10.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加密情况 |
投标保证 金 |
投标总报价 (万元)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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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投标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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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本表仅供参考,具体以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为准。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按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格式)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总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总报价也相等的,以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服务方案得分也相等,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表决推荐排名优先的投标人。
2.1.1
资格评审
标准和有效性审查
见附表1《资格审查表》、附表2《服务方案有效性审查表》、附表4《资信业绩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标占80分(其中资信业绩占35分,服务方案占45分),经济标占2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投标报价得分值计算原则:
(1)评审以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总报价作为依据,对投标人的报价算术校核后,计算出投标人的评标总报价作为有效投标价(PT)。
(2)将所有通过有效性审查且不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价中,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PC)。若不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价少于5个,直接取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2.3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以评标基准价作为计算各有效投标价得分的基础。当有效投标价(PT)等于评标基准价(PC)时,有效投标价得分I=20分;有效投标价(PT)比评标基准价(PC)上偏差1%减0.2分,下偏差1%减0.12分,最多减至0分止。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20-n×100*|PT-PC|/PC,当PT≥PC时,n=0.2;当PT<PC时,n=0.12
条款号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2.2.4(1)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见后附表5
2.2.4(2)
服务方案评分标准
见后附表3
2.2.4(3)
经济标评分标准
见后附表6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关于联合体投标人评标的相关规定:如联合体投标的,业绩、奖项、管理体系均由联合体主办方的资料为准。
附表1:
项目名称:
序号 |
投标人 评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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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要求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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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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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给排水设计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资格,并为60周岁或以下(至投标截止日期当天,以身份证登记为准)的在职人员。需提供由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要求联合体主办方)为其缴纳2024年5月-2024年7月(近3个月)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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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需满足招标公告要求,并签订联合体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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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要求联合体各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提交《投标人廉洁承诺书》及《投标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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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要求联合体各方)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信用广州”网站公布的“黑名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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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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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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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符合上述情况的为“通过”,不符合的为“不通过”。凡不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不通过,否则就为通过。
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 日期:
附表2
服务方案有效性审查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勘察及设计方案编号 审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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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方案互相雷同和串通投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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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方案有明显抄袭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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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方案侵犯他人著作权和特许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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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务方案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等记认符号,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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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结论(通过/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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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出现上述情况的为“不通过”,没有出现的为“通过”。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不通过,否则就为通过。
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 日期:
附表3:
服务方案详细审查评分表
项目 |
分值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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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案(45分) |
设计方案合理性 (20分) |
1、设计思路明确,对片区改造有深刻认识,总体设计方案全面完整,总体布局合理,工程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充分考虑投资的合理控制和施工的可能性的。【优】得5分,【良】得4分,【一般】得3分,未提供得0分。 2、进行管径的技术、经济、安全线分析论证,所采用的方法、参数和结论正确。水力计算、设计方法正确,采用的参数、标准正确合理的。【优】得5分,【良】得4分,【一般】得3分,未提供得0分。 3、结合现场条件提出合理的管网方案和施工工艺的。【优】得5分,【良】得4分,【一般】得3分,未提供得0分。 4、对工程的难点分析准确到位,采取的措施合理可行的。【优】得5分,【良】得4分,【一般】得3分,未提供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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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5分) |
结合本项目的设计,采用经济合理的工艺技术方案,对工艺系统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得5分,【良】得4分,【一般】得3分,未提供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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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节能 (5分) |
根据工程特点的分析,优化管网设计方案,制定专项绿色节能环保方案以及树木保护方案,制定对绿色节能环保相应对策,对策的针对性强、可行性好。 【优】得5分,【良】得4分,【一般】得3分,未提供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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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进度计划(2分) |
设计进度计划编制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得2分;不满足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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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质量、服务目标和承诺 (3分) |
有针对本项目制定设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目标,提出合理可行的目标和承诺的。【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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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方案合理性(3分) |
勘察的重点、难点理解准确,并能结合区域内的地质条件,提出合理可行的勘察方案。【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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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进度计划(1分) |
勘察进度计划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得1分;不满足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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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质量、服务目标和承诺(3分) |
有针对本项目制定勘察质量保证措施、服务目标,提出合理可行的目标和承诺的。【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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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制 (3分) |
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达到相应的深度要求。工程总投资合理,节约工程总投资的措施及理由合理、可信、可行的。【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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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资信业绩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投标人 审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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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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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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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没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没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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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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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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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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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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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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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质量标准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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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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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标保证金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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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结论(通过/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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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出现上述情况的为“不通过”,没有出现的为“通过”。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不通过,否则就为通过。
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 日期:
附表5
资信业绩详细审查评分表
项目 |
分值分配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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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业绩(35分) |
企业资信 (15分) |
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12分) |
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费用200万元或以上地下给水管道工程勘察设计或设计业绩,每项得3分,最多按4项计算。 本项最多得12分。 注:业绩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间为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复印件。如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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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奖业绩(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3分) |
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的给水排水设计项目或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获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3分。 注:1、需提供获奖证书;2、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3、国家级奖项是指优秀勘察设计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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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机构能力(12分) |
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2分) |
1、项目负责人业务能力: 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参与过的给水排水设计项目或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获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2分,最多按1项计算。 本小项最多得2分。 注:需提供获奖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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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10分) |
2、投入专业负责人专业齐全,含给水排水、结构、岩土勘察、工程测量、造价共5个专业。 (1)投入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的要求(本小项最多得2分): 具有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1名,且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具有给水排水设计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2)投入结构专业负责人的要求(本小项最多得2分): 具有结构专业负责人1名,且结构专业负责人同时具有结构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及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以上)资格证书的,得2分;同时具有结构类工程师职称及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以上)资格证书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3)投入岩土勘察专业负责人的要求(本小项最多得2分): 具有岩土勘察专业负责人1名,且岩土勘察专业负责人同时具有岩土勘察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的,得2分;同时具有岩土勘察类工程师职称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4)投入工程测量专业负责人的要求(本小项最多得2分): 具有工程测量专业负责人1名,且工程测量专业负责人同时具有工程测量或测绘或物探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及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得2分;具有工程测量或测绘或物探类工程师职称及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5)投入造价专业负责人的要求(本小项最多得2分): 具有造价专业负责人1名,且造价专业负责人同时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造价类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得2分。 (注: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计算得分) 注:需提供职称证、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具有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3个月(2024年5月-2024年7月)本单位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以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资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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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价(8分) |
管理体系 (8分) |
1、投标人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升级版AAA认证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得4分;投标人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升级版AA认证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投标人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升级版A认证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每项得1分;没有不得分。 注:需提供证书,且每个体系认证证书的覆盖产品及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涉及的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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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联合体投标的,业绩、奖项、管理体系均由联合体主办方的资料为准。勘察类专业负责人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承担勘察工作的联合体成员的资料为准。
附表6
经济标评分表
工程名称: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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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总投标报价 PT(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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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参考数据 |
评标基准价(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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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PT-PC)/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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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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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I=2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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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将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价中,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PC)。若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价少于5个,直接取所有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评审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总报价作为依据,对投标人的报价算术校核后,计算出投标人的评标总报价作为有效投标价(PT)。
3.以评标基准价作为计算各有效投标价得分的基础。当有效投标价(PT)等于评标基准价(PC)时,有效投标价得分I=20分;有效投标价(PT)比评标基准价(PC)上偏差1%减0.2分,下偏差1%减0.12分,最多减至0分止。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20-n×100*|PT-PC|/PC,当PT≥PC时,n=0.2;当PT<PC时,n=0.12
4、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评委签名: 日期:
附表7
评标基准价计算表
工程名称: 招标控制价: 元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有效总投标报价(元) |
评标基准价PC(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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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8
投标人综合得分及排序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服务方案得分 (A) |
资信业绩得分 (B) |
经济标得分 (C) |
综合得分(得分=A+B+C) |
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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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审查和有效性审查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经济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评标顺序为先进行资格审查,再进行服务方案评审;完成资格审查和服务方案评审后再进行资信业绩和经济标评审。
3.1资格审查文件评审
(1)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本办法附表1《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3)资格审查时,投标人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
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3.2技术标评审
3.2.1服务方案(暗标)评审
(1)评标委员会先对所有服务方案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2《服务方案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只有通过服务方案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服务方案文件进行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3《服务方案详细审查评分表》的标准,对服务方案进行详细审查,评出服务方案得分。
3.2.2资信业绩评审
(1)评标委员会分别独立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资信业绩和经济标进行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4《资信业绩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只有通过资信业绩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评标委员会分别独立对通过有效性审查的资信业绩进行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5《资信业绩详细审查评分表》的标准,对资信业绩进行详细审查,评出资信业绩得分。
评分顺序为先评审服务方案,后评资信业绩。
3.3经济标评审
3.3.1将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总报价中,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PC)。若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价少于5个,直接取所有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
3.3.2评审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总报价作为依据,对投标人的报价算术校核后,计算出投标人的评标总报价作为有效投标价(PT)。
3.3.3以评标基准价作为计算各有效投标价得分的基础。当有效投标价(PT)等于评标基准价(PC)时,有效投标价得分I=20分;有效投标价(PT)比评标基准价(PC)上偏差1%减0.2分,下偏差1%减0.12分,最多减至0分止。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20-n×100*|PT-PC|/PC,当PT≥PC时,n=0.2;当PT<PC时,n=0.12
3.4综合得分汇总
评标委员会揭晓投标人身份后,按照“投标人得分(满分100分)=资信业绩得分+服务方案得分+经济标得分”的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文件的总分。投标人综合得分为各评委各阶段评审的算术平均分合计(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5投标文件的澄清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5.3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5 评标讨论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投标文件发表专业、客观、公正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作进一步核实和讨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任何一个投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讨论或现场讲解时提出,表决结果公布后才提出的质疑,不可作为改变表决结果的依据。
若在评标期间(服务方案评审阶段除外),经评标委员会两人以上(含两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6 评标结果
3.6.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7其它说明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标准文本】合同-FW-202401-02
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024年标准文本)
工程名称: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人 :
签订日期: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公司修订形成了《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024年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标准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标准文本》的组成
《标准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标准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4.文本开头带“£”的条款为选择性条款,由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在“£”内打“√”或打“×”。
二、《标准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标准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标准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标准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工程的名称、规模及勘察设计内容
工程名称: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
工程内容及规模:本工程总工程量为新建 DN400 管 1723m、DN300 管 8120m、DN200 管 13768m、DN150 管 14538m、DN100 管 19113m、DN50 管 29178m、DN40 管 5312m、DN25 管 3146m、DN20管 30488m、DN15 管 4088m、DN50 临时管 765m;DN400 阀门 10 个、DN300 阀门 95 个、DN200 阀门 150 个、DN150 阀门 176 个、DN100 阀门 560 个、DN50 阀门 1652 个;DN100 消火栓 170 组;迁移 DN50 水表 870 组、DN40 水表 697 组、DN25 水表 562 组、DN20 水表 2696 组、DN15 水表 3850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14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49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29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14 组、DN100 超声波水表 6 组;迁移 DN3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各片区具体工程量如下:
(1)越秀区清水濠片
新建 DN400 管 663m、DN300 管 35m、DN200 管 931m、DN150 管 537m、DN100 管 1544m、DN50 管 1031m、DN40 管 328m、DN25 管 406m、DN20 管 3541m、DN15 管 500m;DN400 阀门 2 个、DN300 阀门 7 个、DN200 阀门 7 个、DN150 阀门 8 个、DN100 阀门 48 个、DN50 阀门 102 个;DN100 消火栓 9 组;迁移 DN50水表 29 组、DN40 水表 36 组、DN25 水表 77 组、DN20 水表 380 组、DN15 水表 421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5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3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1 组、DN1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2)越秀区北京南片
新建 DN300 管 250m、DN200 管 510m、DN150 管 1670m、DN100 管 2686m、DN50 管 738m、DN40 管 43m、DN25 管 117m、DN20 管 1401m、DN15 管 224m;DN300 阀门 3 个、DN200 阀门 5 个、DN150 阀门 11 个、DN100 阀门 22 个、DN50 阀门 142 个;DN100 消火栓 3 组;迁移 DN50 水表 7 组、DN40 水表 8 组、DN25水表 23 组、DN20 水表 101 组、DN15 水表 224 组;新建 DN300 超声波水表 4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3)越秀区长兴直街片
新建 DN300 管 354m、DN200 管 285m、DN150 管 560m、DN100 管 1640m、DN50 管 999m、DN40 管 374m、DN25 管 77m、DN20 管 1003m、DN15 管 152m;DN300 阀门 5 个、DN200 阀门 11 个、DN150 阀门 9 个、DN100 阀门 50 个、DN50 阀门 80 个;DN100 消火栓 7 组;迁移 DN50 水表 3 组、DN40 水表 2 组、DN25水表 5 组、DN20 水表 79 组、DN15 水表 152 组;新建 DN300 超声波水表 5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2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1 组、DN1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4)越秀区榨粉街片
新建 DN300 管 1195m、DN200 管 313m、DN150 管 1140m、DN100 管 995m、DN50 管 1735m、DN40 管 414m、DN25 管 140m、DN20 管 1229m、DN15 管 138m;DN400 阀门 3 个、DN300 阀门 20 个、DN200 阀门 7 个、DN150 阀门 24 个、DN100 阀门 43 个、DN50 阀门 125 个;DN100 消火栓 9 组;迁移 DN50 水表 53 组、DN40 水表 40 组、DN25 水表 18 组、DN20 水表 116 组、DN15 水表 138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2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5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2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1 组。
(5)越秀区大塘街片
新建 DN400 管 10m、DN300 管 761m、DN200 管 1331m、DN150 管 733m、DN100 管 1094m、DN50 管 1688m、DN40 管 110m、DN25 管 155m、DN20 管 2015m、DN15 管 281m;DN400 阀门 1 个、DN300 阀门 9 个、DN200 阀门 21 个、DN150 阀门 17 个、DN100 阀门 15 个、DN50 阀门 55 个;DN100 消火栓 22 组;迁移 DN50水表 14 组、DN40 水表 19 组、DN25 水表 27 组、DN20 水表 155 组、DN15 水表 244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1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7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3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2 组。
(6)越秀区盘福路片
新建 DN400 管 63m、DN300 管 866m、DN200 管 2170m、DN150 管 1473m、DN100 管 1480m、DN50 管 3983m、DN40 管 1195m、DN25 管 390m、DN20 管3039m、DN15 管 446m;DN400 阀门 1 个、DN300 阀门 7 个、DN200 阀门 21 个、DN150 阀门 18 个、DN100 阀门 82 个、DN50 阀门 174 个;DN100 消火栓 24 组;迁移 DN50 水表 364 组、DN40 水表 238 组、DN25 水表 78 组、DN20 水表 251 组、DN15 水表 446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3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2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5 组、DN1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7)越秀区状元坊片
新建 DN400 管 281m、DN300 管 217m、DN200 管 1600m、DN150 管 1451m、DN100 管 1478m、DN50 管 5142m、DN40 管 207m、DN25 管 400m、DN20 管4224m、DN15 管 549m;DN400 阀门 1 个、DN300 阀门 2 个、DN200 阀门 11 个、DN150 阀门 15 个、DN100 阀门 42 个、DN50 阀门 175 个;DN100 消火栓 15 组;迁移 DN50 水表 48 组、DN40 水表 40 组、DN25 水表 74 组、DN20 水表 360 组、DN15 水表 489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2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5 组、DN200超声波水表 6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2 组。
(8)越秀区净慧片
新建 DN400 管 5m、DN300 管 568m、DN200 管 2531m、DN150 管 2684m、DN100 管 3595m、DN50 管 6059m、DN40 管 836m、DN25 管 716m、DN20 管 5601m、DN15 管 603m;DN300 阀门 10 个、DN200 阀门 28 个、DN150 阀门 20 个、DN100 阀门 100 个、DN50 阀门 416 个;DN100 消火栓 28 组;迁移 DN50 水表 196 组、DN40 水表 166 组、DN25 水表 136 组、DN20 水表 570 组、DN15 水表 548 组;新建 DN300 超声波水表 6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4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4 组、DN100 超声波水表 3 组。
(9)越秀区白薇街片
新建 DN400 管 10m、DN300 管 1502m、DN200 管 1150m、DN150 管 1910m、DN100 管 1550m、DN50 管 1097m、DN40 管 670m、DN25 管 390m、DN20 管3302m、DN15 管 398m;DN400 阀门 1 个、DN300 阀门 14 个、DN200 阀门 13 个、DN150 阀门 15 个、DN100 阀门 34 个、DN50 阀门 67 个;DN100 消火栓 17 组;迁移 DN50 水表 71 组、DN40 水表 76 组、DN25 水表 78 组、DN20 水表 342 组、DN15 水表 398 组;新建 DN300 超声波水表 8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10)越秀区云台里片
新建 DN300 管 2m、DN200 管 182m、DN150 管 200m、DN100 管 215m、DN50 管 607m、DN40 管 27m、DN25 管 47m、DN20 管 575m、DN15 管 41m,DN50 临时管 765m;DN200 阀门 1 个、DN150 阀门 2 个、DN100 阀门 13 个、DN50 阀门 52 个;DN100 消火栓 4 组;迁移 DN40 水表 1 组、DN25 水表 2 组、DN20 水表 31组、DN15 水表 34 组;新建 DN200 超声波水表 2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1 组。
(11)越秀区广九大马路片
新建 DN400 管 4m、DN200 管 35m、DN150 管 98m、DN100 管 232m、DN50 管 330m、DN40 管 25m、DN25 管 101m、DN20 管 70m、DN15 管 9m;DN200 阀门 1个、DN150 阀门 3 个、DN100 阀门 8 个、DN50 阀门 32 个;DN100 消火栓 3 组;迁移 DN50 水表 22 组、DN40 水表 5 组、DN25 水表 7 组、DN20 水表 14 组、DN15水表 9 组;新建 DN200 超声波水表 1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1 组。
(12)荔湾区南岸埗头片
新建 DN400 管 29m、DN300 管 115m、DN200 管 1506m、DN150 管 471m、DN100 管 991m、DN50 管 3439m、DN40 管 539m、DN25 管 95m、DN20 管 3573m、DN15 管 627m;DN300 阀门 1 个、DN200 阀门 10 个、DN150 阀门 3 个、DN100 阀门 43 个、DN50 阀门 172 个;DN100 消火栓 7 组;迁移 DN50 水表 23 组、DN40水表 27 组、DN25 水表 19 组、DN20 水表 213 组、DN15 水表 627 组。
(13)荔湾区东风小区片
新建 DN300 管 692m、DN200 管 420m、DN150 管 334m、DN100 管 163m、DN50 管 244m、DN40 管 101m、DN25 管 14m、DN20 管 84m、DN15 管 11m;DN300 阀门 5 个、DN200 阀门 2 个、DN150 阀门 6 个、DN100 阀门 12 个、DN50 阀门 19 个;DN100 消火栓 5 组;迁移 DN50 水表 17 组、DN40 水表 10 组、DN25 水表 1组、DN20 水表 5 组、DN15 水表 11 组;迁移 DN300 超声波水表 1 组。
(14)天河区水荫四横路片
新建 DN400 管 658m、DN300 管 1563m、DN200 管 804m、DN150 管 1277m、DN100 管 1450m、DN50 管 2086m、DN40 管 443m、DN25 管 98m、DN20 管 831m、DN15 管 109m;DN400 阀门 1 个、DN300 阀门 12 个、DN200 阀门 12 个、DN150 阀门 25 个、DN100 阀门 48 个、DN50 阀门 41 个;DN100 消火栓 17 组;迁移DN50 水表 23 组、DN40 水表 29 组、DN25 水表 17 组、DN20 水表 79 组、DN15 水表 109 组;新建 DN400 电磁流量计 1 组、DN300 超声波水表 4 组、DN200 超声波水表 1 组、DN150 超声波水表 2 组。
球墨铸铁管、钢管和钢塑管是本次项目主要管材。
工程勘察服务内容(根据项目所委托内容填写):(1)工程物探(含地下管线测量);(2)岩土勘察(含根据设计要求补充勘察);(3)勘察相关工作进场的行政报批;(4)分别与规划测绘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等工作;(5)最终以满足设计、施工图文件审查及其他相关专项报告要求为准;(6)工程终端/用户摸查工作。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根据项目所委托内容填写):(1)方案修改及比选;(2)初步设计(含规划报建、初步设计概算编制);(3)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4)工程量清单编制;(5)施工图优化并配合送审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6)办理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预算编制;(7)配合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编制;(8)交通疏解方案编制;(9)海绵城市专篇编制;(10)配合审计及上级部门的相关检查整改工作;(11)勘察技术要求;(12)第三方检测监测要求、方案及预算;(13)设备技术要求;(14)施工技术文件;(15)国土、规划报建手续所需的相关技术文件;(16)配合施工、采购等相关招标工作;(17)涉河(湖)范围防洪评价、文物评估和房屋鉴定等工程涉及设施各产权单位要求的专项报告编制及评审、报批;(18)现场驻场并提供技术服务;(19)办理本工程引起、设计相关的国土、征询及规划报建,配合规划放线验线、规划竣工测量等;(20)根据工程需要配合申请地形图;(21)组织合同工作内容中的各专项评审会议;(22)配合工程各项验收等工作。
二、合同工期
1.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开始日期:2024年9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R合同签订之日/☒发包人发出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之日为准);
2.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完成日期:2024年11月29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60个日历天,服务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三、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发包人制定的关于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四、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费总额(以下简称“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元),包括:勘察费暂定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设计费暂定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发包通知书;
(5)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合同附件;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六、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设计依据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设计人承诺按照发包人给勘察设计人的委托书或中标勘察设计文件,发包人交付的基础资料,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符合发包人相关的企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七、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勘察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2.本工程项目中,勘察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勘察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若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经协商一致后由发包人支付。
4.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 正本 份,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双方各持 份;副本 份,双方各持 份。
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合同金额、支付、收款单位信息(包括收款单位名称、账号、收款银行名称等)如需变更,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8.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资料,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1.廉洁责任书
2.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
3.其他附件
发包人(甲方):(盖章) |
勘察设计人(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
经办人: |
经办人: |
办公地址: |
办公地址: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账户名称: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6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条款。
1.1.7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8 发包人:指与勘察设计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勘察设计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0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并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11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12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在勘察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13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勘察设计人联合,以一个勘察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14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设计范围内的项目。
1.1.15 勘察设计任务书: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 、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设计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16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17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款项,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18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9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0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21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2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23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勘察设计日期。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勘察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是指勘察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勘察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24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设计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设计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25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设计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设计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2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28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设计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9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是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
1.1.30 工程勘察服务:是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勘察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施工图预算及竣工图编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2 暂停勘察设计:是指发生勘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3 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勘察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4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35 后期服务:指勘察设计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1.36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勘察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勘察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9条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勘察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勘察设计费用。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勘察设计资料
1.8.1 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前或约定的时间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所必需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勘察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勘察设计人的正常勘察设计为限。
1.8.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勘察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勘察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勘察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工作量的,勘察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勘察设计周期。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设计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设计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1.4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项目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周期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的约定处理。
2.1.5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勘察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设计人明确勘察设计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设计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
2.2.3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应当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勘察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设计人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设计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发包人鼓励勘察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2.2.7 若勘察设计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设计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第3条 勘察设计人
3.1 勘察设计人权利
3.1.1 勘察设计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勘察设计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设计人义务
3.2.1 勘察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并按勘察设计任务书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2.2 勘察设计人在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设计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 勘察设计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设计人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设计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设计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2.8 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2.9 勘察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有问题的,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3.2.10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勘察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3.3 勘察设计人代表
3.3.1 勘察设计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设计人代表在勘察设计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设计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3.3.2 勘察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勘察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勘察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3.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勘察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勘察设计人人员
3.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4.2 勘察设计人委派到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勘察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4.3 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勘察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勘察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勘察设计分包
3.5.1 勘察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勘察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勘察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5.2 勘察设计分包的确定
勘察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勘察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勘察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勘察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勘察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3 勘察设计分包管理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5.4 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勘察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6 联合体
3.6.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6.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6.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4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10.1款执行。
4.4 勘察设计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设计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设计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设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设计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设计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 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5.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5.1.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1.2 工程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1.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1.4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1.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2 不合格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理
5.2.1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7.2.2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5.2.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勘察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第6条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勘察设计实践惯例,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中的勘察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勘察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勘察设计过程中勘察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勘察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7天前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通知,工程勘察设计周期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的日期起算。
勘察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各勘察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勘察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勘察设计周期的勘察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开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勘察设计日期顺延完成勘察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勘察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勘察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勘察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勘察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勘察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7.2.2款承担责任。勘察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勘察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勘察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勘察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勘察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勘察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
6.4.2 勘察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勘察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7.2.2款承担责任,且勘察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勘察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勘察设计人应按第16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
当出现非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勘察设计,勘察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服务暂停,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勘察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勘察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勘察设计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勘察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勘察设计外,勘察设计人暂停勘察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勘察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示,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勘察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勘察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勘察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奖励。
第7条 成果资料
7.1 成果质量
7.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以要求勘察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7.1.2 双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7.2 成果份数
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7.3 成果交付
勘察设计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7.4 成果验收
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设计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8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
8.1 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勘察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勘察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勘察设计人按第7条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勘察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勘察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勘察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勘察设计人按第17.2.2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勘察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7.2.2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勘察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9条 后期服务
9.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设计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勘察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勘察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勘察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勘察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9.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10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与调整
10.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0.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9条的约定处理。
10.2 定金或预付款
10.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设计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2.2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2.3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3 进度款支付
10.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10.3.2 第10.1款和第11.2款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10.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设计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10.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设计人可停止工程勘察设计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3.5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设计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10.1款和第11.2款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10.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设计人账户。
第11条 变更与调整
11.1 变更范围与确认
11.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11.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11.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11.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设计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1.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1.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9条的约定处理。
11.2.5 因勘察设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设计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知识产权
1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设计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设计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2.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2.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3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9条的约定处理。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设计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3.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3.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设计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设计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3.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4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4.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4.2 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4.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5条 合同解除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15.1.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5.1.2勘察设计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5.1.3发生未按第10.2款或第10.3款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4暂停勘察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5.1.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15.1.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5.1.7勘察设计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8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5.2 一方依据第15.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9条的约定处理。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5.4 合同解除后,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5.5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7.1.2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勘察设计费外,应当向勘察设计人支付由于非勘察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勘察设计人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16条 责任与保险
16.1 勘察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6.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及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6.3 勘察设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设计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16.4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勘察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第17条 违约
17.1 发包人违约
17.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勘察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10.2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10.3款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7.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勘察设计人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设计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设计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勘察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勘察设计工作。自中止勘察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勘察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勘察设计工作;自中止勘察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勘察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勘察设计工作的时间,且勘察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3) 发包人的上级或勘察设计审批部门对勘察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0条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4)发包人擅自将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勘察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5)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设计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设计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7.2 勘察设计人违约
17.2.1 勘察设计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设计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7.2.2 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勘察设计费中扣减。
(3)勘察设计人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设计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或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勘察设计分包合同,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勘察设计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设计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18条 索赔
18.1 发包人索赔
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设计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设计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设计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设计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设计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8.2 勘察设计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设计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设计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设计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设计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设计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设计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设计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第19条 争议解决
19.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9.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9.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9.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9.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9.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9.4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9.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20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勘察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7 本合同所称的核心的、特殊的、大型专业设备,指的是涉及核心工艺的设备、特殊定制的设备,以及单价5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设备。
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发包通知书;
(5)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正、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10)图纸;
(11)合同附件;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9条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现行勘察技术要求、相关设计文件。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设计服务项目技术要求执行《广州市中心城区供水管道安装设计及施工技术指引》规范。勘察服务项目技术要求另见附件,未明确处按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等标准规范执行。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 / 。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5号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
勘察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 。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
1.5.4 项目联络人承担以下责任:
(1)执行本项目所需的各类事务。
(2)项目联络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1.7 保密
勘察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守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及服务报告等资料的秘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但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7.1 通过合法程序被公众所共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的信息。
(1)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公开的信息。
(2)勘察设计人通过其他方式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就勘察设计人所知,该第三方向勘察设计人披露有关信息并不违反该第三方所负有的法律或合同义务)。
1.7.2 勘察设计人在提交服务报告时,应将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全部返还给发包人。
1.7.3 未经勘察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在本合同项目以外,使用勘察设计人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和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服务报告,亦不得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引用和发表。
1.7.4 本保密条款不受合同有效期约束,在本合同终止后仍长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1.8 工程勘察设计资料
1.8.1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注:此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标注“√”的选项即为本项目采用,标注“×”的选项为本项目不采用)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时间 |
R |
1 |
勘察设计任务书(合并招标的按需设置) |
1 |
签订合同后5日内 |
R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如已随招标公告发布经批准的版本可不另行交付) |
1 |
已随招标公告发布经批准的版本 |
R |
3 |
项目立项表或发改委备案证或核准(如已随招标公告发布经批准的版本可不另行交付) |
1 |
初步设计开始前 1 日内 |
☒ |
4 |
用地红线 |
1 |
初步设计开始前 / 日内 |
☒ |
5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1 |
初步设计开始前 / 日内 |
备注:份数按每个工程单独计算。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勘察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勘察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勘察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搜集的资料: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勘察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R工程勘察任务书、S用地(附红线范围)、S (其他) 。
2.2.4 发包人应协助勘察设计人解决勘察设计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其中,除土地的征借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费用由勘察设计人承担(所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2.5 本条不适用。
2.2.7 本条不适用。
2.2.9 因发包人提交的资料错误,以致造成勘察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勘察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勘察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2.3 发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为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承担以下责任:
(1)执行本项目所需的各类事务。
(2)发包人代表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变更发包人代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3条 勘察设计人
3.2 勘察设计人义务
3.2.1 勘察设计人需要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2.11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
3.2.12 勘察设计人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3.2.13 勘察设计人必须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或设计变更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须抵达工作现场,72小时内须对设计或设计变更问题做出初步方案并知会发包人。勘察设计人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后7天内须向发包人提交正式书面变更设计。
3.2.14 本项目由勘察设计人负责R规划报建、S防雷报建、S消防报建、S环保报建、R工程涉及设施各产权单位的报批,并承担其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须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除外),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3.2.15 勘察设计人应为其进出工作现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及交通便利(相关费用已包括在设计费中),并对其人员在工作现场内外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务损失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3.2.16 设计文件中选用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集地方标准图的,由勘察设计人负责解决。
3.2.17 若该项目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完工通水后两年内仍未办妥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可先办理设计费结算工作,但需书面承诺结清本合同设计费后,仍需派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配合竣工验收工作的开展;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第17.2.2款(9)约定追索勘察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3.2.18 勘察设计人根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现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等编制勘察纲要(含暂定工作量),勘察纲要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的相关规定,并在R合同签订后/S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发出后5日内报送发包人审核,勘察纲要经审核后勘察设计人方可开展现场勘察工作。勘察纲要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发包人审定后再行调整。
3.2.19 勘察设计人负责将勘察成果资料报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2.20 在整个勘察工作期间,无论是在勘察现场之内或之外,勘察设计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及勘察所在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施工、保卫工作等方面的条例,并承担由此而引至的一切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2.21 勘察设计人除出具成果资料外,物探工作完成后必须在管线现场标明各类管线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以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因勘察设计人交付的物探成果误差(误差超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4401T 66》中规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勘察设计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3.2.22 由于勘察设计人的原供/原水管及附属设施摸查资料错误而产生的变更须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该部分增加的工程费用。
3.2.23 勘察设计人负责在规划放线时与规划测绘单位交桩,并于施工阶段将桩点移交给施工单位,该部分工作不另行收费。
3.2.24 勘察设计人应保证工程的海绵城市设计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3.2.25 勘察设计人应当向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2.26 勘察设计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3.2.27 若勘察设计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设计人必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所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2.28 在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内,勘察设计人应充分估计并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所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等原因导致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设计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2.29 勘察设计人负责办理涉及勘察设计工作内容的占道施工相关行政报批手续,根据项目所在地交警要求编制占道开挖的围蔽及交通疏解方案。
3.3 勘察设计人代表
3.3.1 勘察设计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人员架构管理体系,其中,项目负责人: ,职务: ,其他详见合同附件及投标文件。
3.3.2 (1)在本工程验收前勘察设计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发生人身意外、突发重大疾病、行政或刑事拘留等特殊情况,勘察设计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拟更换的人员资质、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
(2)如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由于项目负责人辞职、调换岗位等除第3.3.2(1)项约定的情形以外的勘察设计人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或因项目负责人不称职发包人要求更换而勘察设计人拒不更换的,勘察设计人须按合同价款的10%(不高于50万元)/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如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专业负责人的,或由于专业负责人辞职、调换岗位等除第3.3.2(1)项约定的情形以外的勘察设计人原因更换专业负责人的,或因专业负责人不称职发包人要求更换而勘察设计人拒不更换的,勘察设计人须按合同价款的5%(不高于20万元)/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3 若项目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勘察设计人提出撤换。勘察设计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勘察设计人必须在7天内按要求无条件撤换。
3.3.4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办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各项工作。
3.3.5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勘察设计人须按合同价款的10%(不高于50万元)/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勘察设计人须按合同价款的5%(不高于20万元)/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5 勘察设计分包
3.5.1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工作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如勘察设计人将勘察设计项目分包后,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关人员,且未对该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及禁止分包的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勘察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5.2 勘察设计分包的确定
勘察设计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 5 日内将分包单位的勘察设计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设备仪器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
3.5.3 勘察设计分包管理
勘察设计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加强对分包单位履行义务的管理,确保分包单位全面正确履行合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最终成果文件由分包单位相应技术人员完成并签署,出图章、公章等均为分包单位印章,并应加盖勘察设计人单位公章,勘察设计人对分包成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注:此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标注“√”的选项即为本项目采用,标注“×”的选项为本项目不采用)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要求 |
提交时间 |
R |
1 |
招标方案图 (含工程量清单) |
12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CAD及PDF文档) |
收到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之日后7个日历天内 |
R |
2 |
初步设计文件 |
22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CAD及PDF文档) |
方案确定后10个日历天内提供 |
R |
3 |
勘察成果资料(含实验数据、用户摸查资料) |
15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 |
☒合同签订/☑收到勘察设计任务书后20个日历天内提供 |
R |
4 |
原供水管供水设施摸查(包括但不限于接驳位置) |
4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CAD及PDF文档)需经属地供水分公司盖章确认 |
与初步设计同时提交 |
R |
5 |
概算(含材料设备清单及定价依据文件) |
12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PDF、EXCEL、广联达文件) |
与初步设计同时提交 |
R |
6 |
详细勘察成果资料(含实验数据) |
15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 |
与初步设计同时提交 |
R |
7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35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 (CAD及PDF文档) |
收到勘察设计任务书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 |
R |
8 |
施工图预算(含材料设备清单及定价依据文件) |
12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PDF、EXCEL、广联达文件) |
完成施工图审查后10个日历天内 |
R |
9 |
设备(材料)技术要求 |
12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 |
与初步设计同时提交 |
R |
10 |
工程量清单 |
12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PDF、EXCEL文件) |
与施工图同时提交 |
R |
11 |
施工招标技术要求 |
12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 |
与初步设计同时提交 |
R |
12 |
工程检测监测招标技术要求及预算 |
12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 |
与初步设计同时提交 |
R |
1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
1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 |
与初步设计同时提交 |
R |
14 |
变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22 |
提供纸质及电子文档 (CAD及PDF文档) |
变更评审会后3个日历天内 |
注:
1.份数按每个工程单独计算。
2.当外部原因或设计条件不充分时,经发包人同意,设计周期相对延长。
3.若涉及子项划分的,则需按子项分别编制及装订各阶段的成果资料。
4.除上表规定设计文件份数,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收取晒印工本费:
纸张规格 |
A0 |
A1 |
A2 |
A3 |
A4 |
单价(元/张) |
10 |
5 |
2.5 |
1.3 |
0.8 |
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5.1.1 勘察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发包人相关的企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集地方标准图的,由勘察设计人负责解决。
5.1.2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实际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勘察设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修改设计。
5.1.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住建部批准的现行有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相关文件。
5.1.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限: 2年 。
5.1.6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文件中不应出现特定厂家或供应商的具体信息情况。
第6条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招标方案图编制,提交暂定工程量清单至发包人,配合开展施工招标工作; 20个日历天内完成物探工作、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用户摸查工作,提交成果文件(含实验数据),完成报批工作;35个日历天内完成报建图,同步征询园林、水务、道路、地铁、文物保护等相关单位意见;方案确定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配合专家评审并完成修改稿、同步规划报建;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图审查后10个日历天内将预算提交至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审核。如遇现场因阻碍无法按图实施的情况,收到变更联系单2个日历天内出具初审意见,通过变更评审会后3个日历天内出具变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勘察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以使勘察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发包人及时与勘察设计人协调。
(2)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和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物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勘察设计文件。
(3)勘察设计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勘察设计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勘察设计成果,接受发包人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勘察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勘察设计人每周按要求向发包人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4)发包人按进度计划检查勘察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勘察设计进展、勘察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勘察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勘察设计人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
(5)对于勘察设计人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发包人应在5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发包人协调的,由发包人组织协调。
6.1.3关键节点控制
(1)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勘察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勘察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勘察设计人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
(2)发包人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勘察设计人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勘察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勘察设计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发包人决策不合理或错误的,勘察设计人有责任及时告之发包人,因此而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发包人确认。
(3)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行为制定勘察设计工作整体的进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勘察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勘察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
(4)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勘察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勘察设计工作按计划完成。
(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勘察设计进度的,发包人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勘察设计人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成果资料
7.1成果质量
7.1.3工程勘察文件上的签字或盖章应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相关规定。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住建部批准的现行有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相关文件。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4 勘察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勘察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第9条 后期服务
9.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报告成果咨询、勘察相关工作进场的行政报批、分别与规划测绘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等工作、最终以满足设计、施工图文件审查及其他相关专项报告要求为准。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至各单项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第10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与调整
10.1.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需求工程量清单不完整:当发现需求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时,应当对工程量进行调整。
10.1.2 本合同价款采用 (2) 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材料价格波动不进行调差;政策性调价的风险(规费、税金除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上时,应按照变更后的工程量和新的综合单价计算工程款。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勘察人在工程量变化前将新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由发包人确认新的综合单价;工程量变化应当经过书面确认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 /
10.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后的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勘察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勘察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10.3 进度款支付
10.3.1 支付方式
(1)预付款(合同生效时已完成工程立项的,勾选①款;合同生效时仍有部分工程未完成立项的,勾选②款)
①R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20% 作为预付款。
②☒本合同生效且发包人发出具体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后,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对应工程勘察设计费的20%作为预付款。
(2)勘察费进度款
①勘察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经发包人核实符合勘察技术要求,并在发包人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已完成的勘察工作量和勘察费计算表,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至工程已完成勘察工作量对应勘察费的 60% ,且不超出工程勘察费合同价的 60% 。
②工程实体完工后 30 日内,勘察设计人按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勘察成果资料及电子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 10 日内递交结算资料,支付至工程勘察结算金额的80%。
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勘察设计人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审核后向勘察设计人结清工程勘察费,不留尾款。若该工程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完工通水后两年内仍未办妥工程竣工结算,勘察设计人可先申请勘察费结清工作,但需书面承诺结清本合同勘察费后,仍需派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配合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的开展。
(3)设计费进度款(全过程设计)
①勘察设计人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专家评审,概算文件经发包人审核或认定,勘察设计人提交修编后的成果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对应项目设计费合同价的 50% 。
②勘察设计人协助发包人完成检测、监理、施工等招标及施工图审查工作,并在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且提交施工图预算后,发包人支付至对应项目设计费(按合同结算方式核算的设计费)的 80% 。
③实体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对应项目设计费(按合同结算方式核算的设计费)的 90% 。
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勘察设计人在提交结算资料、办理工程设计费结算后,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结清本合同工程设计费,不留尾款,若该工程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完工通水后两年内仍未办妥工程竣工结算,勘察设计人可先办理设计费结算工作,但需书面承诺结清本合同设计费后,仍需派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配合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的开展。
(4)勘察设计人请款时应向发包人提供书面支付申请、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支付至勘察设计人银行账户。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如勘察设计人为联合体的:
勘察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设计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10.4 合同价款结算
10.4.1勘察费
(1)þ(公开招标适用)工程测量费、工程物探费、岩土工程勘察费按中标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含实物工作费、试验费、探测费、测量费、技术工作费、进退场费等)的全部费用。具体按以下方式结算:
①工程测量费以经发包人确认的控制测量工作量(点)、四等水准控制测量工作量(千米)、地形图测量面积(平方千米)乘以中标综合单价计算;
②工程物探费以经发包人确认的物探面积(平方米)乘以中标综合单价计算;
③岩土工程勘察费以经发包人确认的钻孔工作量(米)乘以中标综合单价计算。
勘察费中标综合单价明细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中标综合单价(元) |
|
1 |
工程测量 |
控制测量 |
点 |
/ |
2 |
四等水准控制测量 |
千米 |
/ |
|
3 |
地形图测量 |
平方千米 |
/ |
|
4 |
工程物探 |
平方米 |
|
|
5 |
岩土勘察 |
陆上钻探 水上钻探 |
米 米 |
|
/ |
(2)☒工程勘察、测量费以经发包人确认的最终的勘察、测量成果文件为依据,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国家测绘局财务司发布的《关于<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等文件,结合实物工程量并与约定的“综合下浮”进行结算。
公布的最高限价中的复杂程度、附加调整系数,结算时不作调整,其中,“综合下浮”通过“(1-标准下浮率)×(1-响应报价下浮率)”公式进行计算(执行的标准下浮率为20%)。
当合同内所有项目工程勘察、测量费基准价总额超出5万元(含本数)时,“综合下浮”计算公式内的标准下浮率为20%;若少于5万元,则“综合下浮”计算公式内的标准下浮率为0%。
10.4.2设计费
(1)þ按经审定的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及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并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并乘以(1-工程设计费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 1.0 ,复杂程度系数为 1.0 ,附加调整系数为 1.1 。结算时,设计费调整系数不作调整,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建设单位最终审定为准。其中:
①建筑安装工程费:
1)耗水费不纳入计费基数;
2)若勘察设计人负责编制交通疏解方案,且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作为有效设计成果纳入计费基数;
3)若勘察设计人负责路面修复设计工作且按该设计方案执行的,该部分纳入计费基数;若勘察设计人负责路面修复设计工作并完成相关审查程序,但由于客观原因最终设计方案未能实施的,则以该部分费用的30%纳入计费基数,作为设计补偿;
②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涉及核心的、特殊的、大型专业设备,勘察设计人应提供当期三家询价资料作为结算资料。缺少该部分资料的,计费基数应作相应扣除处理。
(2)☒按经发包人审定的最高限价金额及甲供材料设备费用之和为计费基数,并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与约定的“综合下浮”进行结算,其中,“综合下浮”通过“(1-标准下浮率)×(1-响应报价下浮率)”公式进行计算(执行的标准下浮率为20%),专业调整系数为 / ,复杂程度系数为 / ,附加调整系数为 / 。结算时,约定的综合下浮及相关系数不作调整。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建设单位最终审定为准。其中:
①最高限价:
1)耗水费不纳入计费基数;
2)若勘察设计人负责编制交通疏解方案,且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作为有效设计成果纳入计费基数;
3)若勘察设计人负责路面修复设计工作且按该设计方案执行的,该部分纳入计费基数;若勘察设计人负责路面修复设计工作并完成相关审查程序,但由于客观原因最终设计方案未能实施的,则以该部分费用的30%纳入计费基数,作为设计补偿。
②甲供材料设备费用:涉及核心的、特殊的、大型专业设备,勘察设计人应提供当期三家询价作为结算资料。缺少该部分资料的,计费基数应作相应扣除处理。
工程设计费结算计算表
序号 |
设计费计算依据 |
实际值 |
备注 |
1 |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元) |
|
|
2 |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元) |
|
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
3 |
专业调整系数 |
1.0 |
市政工程 |
4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1.0 |
II级,一般地下管线(DN<1.0m) |
5 |
附加调整系数 |
1.1 |
改造项目 |
6 |
基本设计收费(元) |
|
6=2×3×4×5 |
7 |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元) |
|
7=6×10% |
8 |
竣工图编制费 |
|
8=6×8% |
9 |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元) |
|
9=6+7+8 |
10 |
工程设计费下浮率 |
|
当设计费执行第(1)类结算方式时,该项为投标下浮,计算公式为(1-投标下浮率); 若执行第(2)类结算方式,则为综合下浮,计算公式为(1-标准下浮率)×(1-响应报价下浮率) |
11 |
工程设计收费(元) |
|
11=9×10 |
注:
1.勘察设计人无发生重新编制竣工图工作,竣工图编制费不予以结算。
2.涉河(湖)范围防洪评价等工程涉及设施各产权单位要求的专项报告编制及评审、协助办理本项目引起的工程设计相关征询、报建工作(包括规划报建、建设单体报建、建筑消防报建、办理城市排水设施许可审批、与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及现场技术服务等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工程设计费采用第二种结算方式的,当合同内所有项目工程设计费基准价总额超出5万元(含本数)时,“综合下浮”计算公式内的标准下浮率为20%;若少于5万元,则“综合下浮”计算公式内的标准下浮率为0%。
10.4.3上述勘察设计费用已包括完成勘察、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的成本、利润、税金、赶工费、图纸资料文印费、技术措施费、各类报建产生的劳务、交通、印刷等费用、初步设计外部专家评审费、风险费、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设计变更的设计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涉河(湖)范围防洪评价、文物评估、园林绿化、海事通航等工程涉及设施各产权单位要求的专项报告编制及评审费用、驻场人员费用、驻场人员办公场所费用、差旅费、设备清单(含价格)编制费、培训服务费及项目所需软、硬件等配置等所有费用。按政策性文件规定须由发包人承担的报建费用,凭有效发票按实结算。
若本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生规划调整、政策性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建设方案发生变化,中标人需接受无条件调整设计文件,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中,不再另行增加。
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非勘察设计人原因,工程未通过审批无法开展建设的,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对应工程设计费总额的40%。
10.4.4若需委托勘察设计人购置地形图的,勘察设计人须提供有效等额发票,实报实销,在施工图文件通过审图中心或发包人的施工图审查后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10.4.5勘察设计人结算时需将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发包人或社会评审机构办理设计费结算工作: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勘察设计费结算书及结算书电子版 |
2 |
原件 |
2 |
勘察设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
1 |
复印件 |
3 |
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证明或等同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
2 |
1份原件、1份复印件 |
4 |
发包人出具的《成果意见书》 |
2 |
1份原件、1份复印件 |
5 |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书、批准或评审项目概算价的意见或经审定的最高限价意见书、最高限价备查表及甲供材料费用、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用依据 |
2 |
1份原件、1份复印件 |
6 |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图纸 |
2 |
1份原件、1份复印件 |
7 |
经审批的施工图图纸或者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
2 |
1份原件、1份复印件 |
第11条 变更与调整
11.1 变更范围与确认
11.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6)勘察过程中,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7)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 / 。
11.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11.2.2 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 / 。
11.2.3 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 / 。
11.2.6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签名确认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第12条 知识产权
12.2勘察设计人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采用以下12.2.1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2.2.1发包人所有,勘察设计人使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发包人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勘察设计人的使用权。
12.2.2勘察设计人所有,发包人使用。未经勘察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勘察设计人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 知识产权的,不影响发包人的使用权。
12.6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勘察设计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发包人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勘察设计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发包人造成全部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负责全额赔偿。
12.7 发包人利用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发包人所有。
12.8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设计人有权索赔。
12.9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13条 不可抗力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等形式向另一方提供有关机构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书面证明。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书面证明,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14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应当支付的合同价款已支付完毕的,本合同终止:
14.2.1 合同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4.2.2 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14.2.3 一方按照第15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14.2.4 其他情形: 无 。
第15条 合同解除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15.1.1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5.1.9发生破产、清算;
15.1.10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违约后 10 日内或者双方商定的补救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仍未能完成补救;
15.1.11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6条 责任与保险
16.2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 / ;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约定: / 。
第17条 违约
17.1 发包人违约
17.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逾期支付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 2‰ 的逾期违约金,且勘察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勘察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7.2 勘察设计人违约
17.2.2 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和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如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且发包人未向其支付款项的,应由勘察设计人双倍赔偿发包人因本勘察设计项目再次招标发生的费用及工程进度滞后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2)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延误了第4.2条约定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支付该项目应收合同价款的 2‰ 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应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3)勘察设计人对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勘察设计人提供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时,勘察设计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工期不予顺延;若勘察设计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设计人除应承担其他单位收取的全部勘察设计费用、退回发包人已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所有款项外,还应支付合同价款的 30% 作为违约金。
因勘察设计成果质量造成工程变更时,勘察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变更部分的工程费用;由于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工程部分对应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的 200% ,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继续赔偿其他全额损失。
(4)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将编制工作转给第三方进行的,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勘察设计人退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 30%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就其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继续向勘察设计人追偿。
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将编制工作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勘察设计分包合同,并要求勘察设计人支付本合同价款的 30%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就其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继续向勘察设计人追偿。
(7)由于勘察设计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发包人的上级或者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者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8)本合同期内,勘察设计人必须依时派出项目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等合适人员(下称“合适人员”)出席各类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特殊情况下无法参加的须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若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到场,每次不到场扣除合同价 3‰ 的勘察设计费作为违约金。
(9)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人必须派出合适人员参与按有关规定须有勘察设计人参加的各部位的验收,特殊情况下无法参加的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若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到场,每次不到场应当支付合同价款的 3‰ 作为违约金。
(10)若该项目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完工通水后两年内仍未办妥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可先办理勘察设计费结算工作,但需书面承诺结清本合同勘察设计费后,仍需派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配合竣工验收工作的开展;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第17.2.2(9)目的约定追索勘察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1)勘察设计人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上必须有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名,报告、图纸中签名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须与合同及投标文件中列明的或经发包人同意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一致,且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应当具备唯一性。若发现上述人员出现不一致情况,勘察设计人须按合同价款的 5%(不高于20万元)/次/人 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三人次或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若由于勘察设计人的责任构成树木保护责任事件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发包人树木保护责任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200%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树木绿化补救修复等相关费用、行政罚金等,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继续赔偿其他全额损失。
(13)勘察设计人须积极配合环境影响评估等专项报告编制单位修改相关设计,若拒不配合每次支付合同价款的 1‰ 作为违约金。
(14)勘察设计人违反专用条款第1.7款保密条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返还已收的报酬,并支付本合同价款的 30 %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就其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继续向勘察设计人追偿。
(15)如勘察设计人违反第3.2.13项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拖延到施工现场解决勘察设计或工程变更问题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5%(不高于20万元) 作为违约金。
(16)勘察设计人需在各工程实体完工后30日内按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勘察成果资料及电子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10日内递交勘察结算资料;在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递交设计结算资料,如延误,应支付合同价款的 0.2‰/天 作为违约金,并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19条 争议解决
19.4 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6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7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20条 补充条款
20.1 限额设计
20.1.1 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对应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额(或对应立项金额),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得高于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对应的工程费用。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勘察设计人应按评审后概算或预算进行设计,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的变更,确保工程造价不突破限额目标。如超出限额,勘察设计人必须优化设计,确保工程费及项目投资控制在限额内。对于初设确需调整可研的内容,施工图确需调整初步设计的内容,勘察设计人应出具对应调整项目原因及依据,并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报发包人审批后才能作为初设内容报审。初设文件中应对该差异进行详细论证,初设评审时,发包人将对该部分进行重点审查。
20.1.2勘察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设计人员及各级校审人员应对比或参考同期类似工况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和审核设计文件。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20.1.3勘察设计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及预算书电子版(软件版)。
20.1.4勘察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处罚金额计算规则如下:
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超过对应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额(或对应立项金额),且施工图预算金额高于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对应的工程费用的,处罚金额=(按合同约定审定的工程设计收费-合同暂定工程设计收费)×2;
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超过对应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额(或对应立项金额),施工图预算金额高于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对应的工程费用,只涉及以上一种情况的,处罚金额=(按合同约定审定的工程设计收费-合同暂定工程设计收费)×工作量比例系数(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
20.1.5勘察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勘察设计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
20.2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
20.2.1勘察设计人应对概预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20.2.2设计概预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和现行国标清单要求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投标的标段灵活组合。
20.2.3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勘察设计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对审查单位提出的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勘察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
20.2.4勘察设计人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时应充分理解发包人意图,不得出现漏项及错项。对于无法满足项目功能的设计,勘察设计人应无条件按照发包人或设计咨询单位的意见进行调整。因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
20.2.5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
(1)招标文件、合同的相关约定、发包人要求;
(2)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州市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指引》(2017年)、《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2021)、《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编制,套用与本工程相关的专业定额,如:《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年)。编制时如需采用上述定额以外的专业定额应报发包人批准。国家、广东省以及广州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以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时对应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20.2.6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原则
(1)概预算编制必须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的10%计取“暂列金额”,在其他项目费用中计列。
(2)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税金的计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若上述税金政府部门在实施期间有调整,按调整文件执行。若政府部门在工程实施期间有调整,结算时按调整文件执行。
(3)概预算工程费用中预算包干费、概算幅度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等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
(4)概算中的第二类费用中的土地使用费由发包人在用地摸查后提供,其他项目费用参考可研估算费用编制。
(5)勘察设计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须严格按照清单格式编制,编制质量达到可直接作为招投标的基础文件。若验收不合格,按其造成的影响对该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编制费进行扣减,最高扣减不超过该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的50%。
(6)①需办理概算审核的,当勘察设计人送审的概算偏离审定的概算价超过±20%时,视同勘察设计人概算编制存在质量问题,勘察设计费按基本设计收费×综合下浮率×2%作扣减处理;
②需办理施工图预算价审核的,当勘察设计人送审的施工图预算价偏离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超过±20%时,视同勘察设计人施工图预算编制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按50%作扣减处理;
③施工图预算价未审核的,当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价偏离经审定的最高限价与甲供材料设备费之和超过±20%时,视同勘察设计人施工图预算编制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按50%作扣减处理。
20.2.7勘察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在概预算阶段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涉及核心的、特殊的、大型专业设备,勘察设计人应提供当期三家询价作为方案比选的依据资料,概算编制价格应与询价结果相关联。未与概预算同步提交的,概算编制价格脱离询价结果且缺乏合理性的,设计费结算时计费基数应作相应扣除处理)等,在确保供水水质目标、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20.2.8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勘察设计人需充分考虑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到实际开工时间内的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在概算、预算中预留相应空间,确保概算与预算阶段均能满足限额设计要求。
20.2.9由于工程材料及设备造价是发包人投资控制的主要指标之一,勘察设计人应对投资估算及概预算所选用的材料及设备的合理性负责,确定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时,应对比询价资料及类似工程经验价格,并提供价格的各项编制依据。
20.3设计优化
20.3.1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实际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勘察设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修改设计。
20.3.2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勘察设计人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
20.3.3勘察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勘察设计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
20.3.4勘察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20.3.5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勘察设计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20.3.6勘察设计人收到发包人关于进行设计变更工作的文件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对设计变更建议资料进行复核和优化,形成规范的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如遇上设计变更专业较多时,勘察设计人形成规范的设计变更资料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20.3.7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尽量避让绿化、树木,尽量避免借用绿地,尽量避免进入古树名木、名木后续资源的控制保护范围。
附件1
廉洁责任书
(2023年修订版标准文本)
发包人(甲方):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廉洁建设,防止主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在双方的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洁责任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物资采购、☒营运类服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主合同条款,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物资采购、☒营运类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在业务活动中任何一方如发现单位或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均有义务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
(五)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开展项目人员廉洁教育,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甲方责任
(一)甲方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有权监督乙方履行主合同的廉洁情况。
(二)甲方须对本单位项目相关人员开展廉洁教育,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难以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
2.不得要求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事项提供方便。
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岗位职责或相关业务公平公正开展的乙方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得向乙方推荐与主合同有关的劳务分包单位。
6.不得向乙方推荐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双方合同履行有关的经济活动。
7.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并通过赌博方式收受乙方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合同约定除外)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8.不得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廉洁的规定。
三、乙方责任
(一)乙方应了解并配合执行甲方有关廉洁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乙方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廉洁教育(包括甲方制定的有关廉洁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
(三)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以赠送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2.不得为甲方报销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3.不得接受为甲方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事项提供便利。
4.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安排、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岗位职责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得接受甲方推荐的与主合同有关的劳务分包单位。
6.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推荐其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主合同的设备材料、劳务分包等经济活动。
7.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8.乙方不得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主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9.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10.不得有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工作人员公正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廉洁规定。
四、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一”“二”款约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制度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举报投诉联系部门: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纪检室,联系电话:020-87159082,电子邮箱:jjs@gzwatersupply.com。
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一”、“三”款约定的,甲方均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扣除主合同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2.对违纪违法相关责任人依规依法进行处理和更换,并取消乙方单位服务资格。
3.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4.甲方有权向乙方单位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提出对乙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针对典型案例,形成廉洁问题专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或在甲乙双方单位进行情况通报。
工程建设项目选择此项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根据广州市及甲方关于水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存在被纪检监察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被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记录等违反廉政规定的,甲方书面提请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责任书有效期
(一)本责任书作为主合同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二)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约结束时止。
甲方单位:(盖章) |
乙方单位:(盖章) |
甲方监督单位: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纪检室 |
乙方监督单位: |
甲方监督电话:020-87159082 |
乙方监督电话: |
附件2
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方: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承包方:
项目名称: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提高服务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确保该项目的实施安全,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书。
一、发包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支持和监督承包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承包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提出对存在隐患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承包方对一般隐患整改不力,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方停工整改,直至隐患排除。
二、承包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并接受发包方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
(三)承包方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施工安全责任。
(四)承包方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所承建工程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发包方或第三方安全监督机构将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督促、检查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时发现的隐患问题,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无条件服从发包方或第三方安全监督机构的整改指令,对于隐患整改不及时,现场管理未到位或反复出现同性质的整改问题的,发包方将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同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诚信扣分。
(五)承包方必须建立和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根据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六)保证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七)承包方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八)承包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承包方务必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全体施工人员均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时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到场指导、见证,培训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承包方应将安全教育的方案、培训时的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报发包方备案。
(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大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承包方需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和培训记录。
(十一)施工人员进场作业时,承包方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或进场施工人员与安全交底时签署的人员姓名不一致时,一律禁止该作业人员进场施工。
(十二)发包方有权不定期监督或检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保护知识、岗位技能知识的抽查。如发现现场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将责令承包方在2个工作日内再次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十三)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其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四)承包方应对员工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五)发包方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承包方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十六)定期召开一次安全文明生产会议,自查自纠不安全因素及隐患,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会议记录上报发包方备案。
(十七)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十八)工程安全管理架构、审核(或专家评审)通过后施工方案、事故应急抢险预案等资料要工程施工前报发包方备案。
(十九)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发包方出入生产场所的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严禁闯入。
(二十)实施过程中遇不明的地下设施时,必须报发包方人员鉴别后,才能继续施工。
(二十一)在实施过程中,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将按合同相关条款扣罚违约责任金,承包方承担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十二)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如承包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发包方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施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要做好记录和拍照,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整及取证;并负责工伤统计、安全事故指标及处理费用,发包方视事故程度,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十三)承包方不得将工程项目层层转包,专业分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
(二十四)承包方根据项目的特点,编制各项安全技术方案,完善方案审批手续,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二十五)承包方使用发包方场地内的特种设备需经过发包方同意,并在发包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监管下使用。
(二十六)进场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否则,不得投入使用。承包方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十七)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承包方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承包方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对于达不到安全要求又不能修复的特种设备必须停用,撤离施工现场。
(二十八)必须为进场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必须向发包方提供购买工伤保险情况的材料。
三、违约责任
(一)承包方必须保证发包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方负责的因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费用的开支;若因承包方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牵连发包方受到行政处罚或对发包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承包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发包方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
1.承包方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或文明施工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方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金额的6‰/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由发包方在当期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内直接扣除。
2.从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立即处罚,例如安全帽(100元/人.次)、安全带(200元/人.次)、防疫口罩(50元/人.次)、电工焊工绝缘手套(100元/人.次)、电工焊工绝缘鞋(200元/人.次)等。
3.承包方在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若因承包方工作管理不到位造成被发包方上级管理单位(如:市水投集团、水务质监站等)在检查中发现较大问题,导致发包方被通报批评、考核扣分,相关责任人员被扣罚的,发包方可对承包方连带扣罚。
4.承包方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方支付相应金额的处罚金,由发包方在当期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内直接扣除。对承包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被检查两次(含本数)仍不合格而被通报或被曝光的,发包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赔偿责任,发包方全部解除合同后可将本工程另行发包。
(三)发包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承包方存在安全隐患、违章行为、文明施工措施未落实或管理不到位现象的,由发包方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承包方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整改期限内予以整改,发包方复检时发现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格的,承包方除无条件进行整改外,发包方可按实际情况给予1000元/项次的处罚,由发包方在当期应付给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款内直接扣除。
(四)承包方在发包方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或文明施工检查中,被发现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或安全防护知识严重不足的,承包方须按合同金额的3‰/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由发包方在当期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内直接扣除)外,还应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对第一次经查问,安全意识薄弱或安全防护知识严重不足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二次抽查时,如发现同一施工人员仍存在安全意识薄弱或安全防护知识严重不足的,应立即暂停其作业并再次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如同一施工人员被抽查3次及以上,均存在安全意识薄弱或安全防护知识严重不足的,承包方应立即将该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并进行人员撤换。
2.对承包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发包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赔偿责任,发包方全部解除合同后可将本工程另行发包。
(五)承包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方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按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与施工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方:(盖章) |
承包方:(盖章) |
附件3
其他附件
招标/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供应商提供的,与合同履约相关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架构组成表、人员最低配置承诺书、拟投入的机械设备承诺函等,应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卷
第五章 招标人要求
(另册)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第一部分 资信业绩和经济标(含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
四、投标保证金
五、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汇总表、勘察费报价汇总表、设计费报价汇总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一)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二)针对企业获奖业绩的证明资料
(三)针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的证明资料
(四)本项目拟投入的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投标单位项目人员最低配置承诺书
(六)针对管理体系的证明资料
一、投标函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勘察设计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汇总表、勘察费报价汇总表、设计费报价汇总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服务方案;
(8)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本投标文件。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如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均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
2.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提交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人提供,由联合体各方盖章、签字。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担保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注:
1、投标保证金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代收的,以开标记录表记录的结果为准。(投标人应在此处提供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投标保证金回执扫描件);
2、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应采用上述格式或银行保函的格式。(投标人应在此处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原件的扫描件);
3、若采用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应在此处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原件的扫描件;
4、若采用担保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应在此处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原件的扫描件;
5、投标人如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的形式递交的,须在投标截止前单独将密封递交至开标室。(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代收或办理电子保函的,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五、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汇总表、勘察费报价汇总表、设计费报价汇总表
附录5.1
项目名称: 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序号 |
内容 |
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
|
1 |
勘察费投标报价(元) |
|
投标报价明细详见《勘察费报价汇总表》 |
2 |
设计费投标报价(元) |
|
工程设计费下浮率 ,投标报价明细详见《设计费报价汇总表》 |
3 |
总投标报价(元) |
|
3=1+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附录5.2(适用于勘察费报价)
勘察费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序号 |
工作内容 |
单位 |
数量 |
投标综合单价 (元) |
小计=数量×投标综合单价 (元) |
勘察费最高限价 综合单价(元) |
|
1 |
工程物探 |
平方米 |
502424.44 |
|
|
2.93 |
|
2 |
岩土工程 勘察 |
陆上 钻孔 |
米 |
45 |
|
|
247.73 |
3 |
勘察费投标报价(元)(3=1+2) |
|
/ |
注:
(1)工程物探、岩土工程勘察投标综合单价不得超出对应勘察费最高限价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含实物工作费、试验费、探测费、测量费、技术工作费、进退场费等)的全部费用。
(2)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3)工作量为暂定工作量,结算时工程物探费以经发包人确认的物探面积(平方米)乘以中标综合单价计算;岩土工程勘察费以经发包人确认的钻孔工作量(米)乘以中标综合单价计算。
(4)表中的“投标报价”仅用于本项目评标时使用,具体结算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附录5.3(适用于设计费报价)
设计费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序号 |
内容 |
数值 |
1 |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元) |
5730409.04 |
2 |
投标下浮率(%) |
|
3 |
设计费投标报价(元) |
|
4 |
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元) |
4584327.23 |
注:
(1)设计费投标报价=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投标下浮率);设计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2)如果(1-投标下浮率)与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乘积不等于投标报价时,以下浮率为准修正投标报价(下浮率有明显的数量级错误的除外,此时应修正下浮率),若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报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可能发生涉河(湖)范围防洪评价、文物影响评估等的专项报告编制及评审、报批工作以及办理本工程引起的工程设计相关征询及规划报建、配合招标人办理规划放线验线及购买地形图等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设计费用已包括完成合同约定设计工作内容的成本、利润、税金、赶工费、图纸资料文印费、技术措施费、各类报建相关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须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除外)、设计外部专家评审费、风险费、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设计变更的设计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驻场人员费用、驻场人员办公场所费用、差旅费、设备清单(含价格)编制费等所有费用。按政策性文件规定须由发包人承担的报建费用,凭有效发票按实结算。
(5)表中的“投标报价”仅用于本项目评标时使用,具体结算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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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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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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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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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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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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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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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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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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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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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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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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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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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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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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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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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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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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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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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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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注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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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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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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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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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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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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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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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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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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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项目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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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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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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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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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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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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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标人声明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水务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项目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投标登记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被“信用广州”网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写工作。
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如我司通过本项目的资格审查或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响应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资格能力条件(资质、营业执照等证书名称、等级、编号,人员、业绩)、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报价清单、服务方案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等资料进行公示。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除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自愿接受招标人的处理外,还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或相应行政处罚,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 投标人廉洁承诺书
投标人廉洁承诺书
广州市水务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参加了 (项目名称) 投标, 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进行,我们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特承诺如下事项: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洁规定。
二、不与招标单位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
三、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和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五、不以任何名义接受或暗示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取、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六、不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七、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坚决杜绝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本公司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依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承包资质。
九、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等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十、本公司理解并接受工程实施过程即可同步进行审计或监督工作,接受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包括且不限于工程计量、设计变更、资金支付、分包管理、结算等。若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经核查或审计认定本公司有挂靠或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如因转包、违法分包(含现场施工作业或管理人员被发现不属于总承包单位或已经备案的依法分包单位人员的情形)、挂靠、项目管理不到位、民工工资纠纷等违反合同的行为,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立即开展调查,本公司无条件配合,相关费用由本公司负责。经核查属实,本公司自觉接受相应处罚。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承诺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七、其他资料
(一)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的类似项目汇总表
合同签订时间 |
项目概况 |
业主单位 |
完成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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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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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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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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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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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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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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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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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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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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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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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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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针对企业获奖业绩的证明资料
(三)针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的证明资料
(四)本项目拟投入的人员基本情况表
本项目拟投入的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 称 |
专 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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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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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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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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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结构专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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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岩土勘察专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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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测量专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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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造价专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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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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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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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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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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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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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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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项目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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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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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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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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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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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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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标单位项目人员最低配置承诺书
投标单位项目人员最低配置承诺书
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与 (项目名称)的投标,郑重承诺投入的人员不低于下表所列最低要求:
投标单位项目人员最低配置表
序号 |
岗位 |
最低配备 数量 |
资格要求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与招标公告要求一致 |
2 |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
1 |
给水排水设计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3 |
结构专业负责人 |
1 |
(结构类)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以上职业资格 |
4 |
岩土勘察专业负责人 |
1 |
(岩土勘察类)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职业资格 |
5 |
工程测量专业负责人 |
1 |
(工程测量、测绘或物探类)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或注册测绘师职业资格 |
6 |
造价专业负责人 |
1 |
一级造价师职业资格 |
7 |
承诺投入勘察人员 |
2 |
(岩土勘察、工程测量、测绘或物探类)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8 |
承诺投入设计人员 |
7 |
(给水排水设计类、结构类、园林绿化类、电气类、自动化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9 |
承诺投入造价人员 |
3 |
(造价类)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或二级或以上造价师职业资格 |
10 |
承诺驻场设计人员 |
2 |
(给水排水设计类、结构类)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备注:
本小点不需提供人员证明材料。
如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若因人员不足或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我方将无条件按照业主的要求更换或增加相关人员。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针对管理体系的证明资料
2024年中区片区内街管网改造工程
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第二部分 服务方案
设计主题(不超过20个字):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目录
一、设计方案
二、勘察方案
三、满足招标文件服务方案详细评审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否决性条款
否决性条款汇总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序号 |
条款内容 |
一、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 |
|
1 |
1. 未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 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逾期解密的; |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
|
2 |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资格审查表》评审标准的。 |
3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
4 |
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5 |
投标文件中出现任一种列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服务方案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 |
6 |
投标文件中出现任一种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资信业绩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