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卡(见释义 1)被盗或被抢而造成非授权人在银行卡挂失(释义 2)前 48 小时内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该被盗或被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造成被保险人在该银行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的直接账款损失,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赔偿,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
2.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且需要同时满足以两项下条件:
1.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被盗或被抢后 24 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2.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被盗或被抢后 24 小时内通知发行机构该损失且挂失或冻结银行卡,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三、责任免除
(一)任何直接或间接因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 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2.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2 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2.3 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 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4.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5. 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6. 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被其旅行同伴(见释义 3)、雇主或雇员、代理人、亲属、共同居住人员(见释义 4)盗抢或转账;
7. 被保险人或其银行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主动转账或交易;
8. 被保险人或其银行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使用规范;
9. 被盗、被抢的银行卡持有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0.实体卡未被盗窃或抢劫;
11.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有)。
(二)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非被保险人本人的,或非被保险人本人账户发生的账款损失;
2. 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2.1 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2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2.3 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附加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2.4 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
2.5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2.6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3. 任何诉讼、仲裁费用;
4. 任何已从银行或第三方获得的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将拒绝索赔;
5.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账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6. 被他人诈骗,或他人以诈骗手段获取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号、密码或其他信息后实施盗窃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7. 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8.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9. 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 5)的损失。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五、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挂失银行卡之前的 48 小时内发生的银行卡提款或刷卡记录的对账单;
3.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4.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六、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八.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九、释义 1.银行卡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行机构依法发行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被保险人作为合法持卡人的有效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贵宾卡及借记卡)。
2.挂失
指首次向有关机构报案丢失或失窃银行卡。受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机构。
3.旅行同伴
指旅行期间与被保险人结伴同行,或与被保险人属于同一旅行团队的人员。
4.共同居住人员
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超过 5 天的人员。
5.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本页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