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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建立体制规范、机制灵活、管理有力、运作高效的现代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人事管理的综合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组织机构、人员编制、人才开发和引进,人员调整以及劳 动关系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劳动人事管理的原则
1、适应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原则;
2、理顺管理体制,通畅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原则;
3、合理定编定岗、定员定额,明晰职责,提高效率,优化人力资源配臵的原则;
4、改善员工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促进员工全面发展的原则;
5、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优胜劣汰,破除终身制,最大限度发挥员工潜能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要建立和规范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要加强对各
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全面推行聘任制。
第五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和各种劳动用工的管理。
第二章 人员规划管理
第六条 所属企业对现有装臵的人员配备,按照批准的定员编制,预测管理技术人员储备、辞职、辞退、人员调出、自然减员等综合情况,每年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
第七条 现有装臵通过技术改造、小改小革后需增加新的岗位定员,基层单位要提出增加岗位编制计划。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等因素编制增加岗位的职务说明书。经批准增加岗位编制后,所需人员数量同时列入增加员工计划。
第八条 新建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中提出 的人员配备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提出项目所需人员的近期、中期、远期需求规划意见。同时,要结合项目现有人员情况、职务的空缺 数量等,掌握项目整体的人员配臵情况,编制出相应的配臵计划。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门汇总所属企业年度人员需求计划并提出议案后,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将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股份公司根据各单位的劳动效率指标,在不超过本单位定员编制及综合考虑增减人员因素后,给所属企业批复人员需求计划。
第三章 员工招聘
第十一条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所属企业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招聘工作必须以批准的定员编制和批准的人员配臵 计划为依据。按招聘途径不同可分为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内部招聘
1、管理技术类人员的招聘以内部招聘为主。招聘前要制定内部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待遇、招聘范围及应聘程序等事宜,在公司内部公布招聘信息,进行内部招聘。
2、企业内部进行招聘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及时公布内部招聘信息,积极组织符合条件员工进行报名和应聘。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学历、简历等员工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审核,经初步甄选后组织进行笔试和面试,根据综合成绩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外部招聘
1、公司急需的特殊管理技术类人才、一般操作服务类人员和后 备人才的招聘一般采取外部招聘的方式。人力资源部门要根据空缺 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制定外部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待遇及应聘程序等事宜,选择合适的招聘xx和招聘方式进行外部 招聘。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学历、简历等信息进行调查审核,经初步甄选后组织进行笔试和面试,根据成绩确定最终录用人
员名单。
3、后备人才的招聘以参加校园现场招聘会为主,其他招聘渠道为辅的方式进行。经组织进行面试和考试后,与确认录用的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待正式毕业后接收分配,往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予以分配。
第四章 入职管理
第十五条 招聘录用的人员在入职前首先要进行入职体检。新员工要到指定合作医院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项目按所从事的岗位 (工种)确定。经体检合格者,人力资源部门予以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入职报到
录用人员需持人力资源部门开具的工作介绍信,前往分配单位报到。
第十七条 建立员工档案
新入职员工应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职业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人力资源部门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留存《员工信息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建立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需在一个月内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保护公司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维护企业与员工共同的长远利益,特殊关键岗位人员要分别签订《保密协议》或
《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九条 入职培训
新入职员工要参加公司概况、基本管理制度、入厂安全教育、 岗前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具体培训内容按照公司培训管理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试用
试用期限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即: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30 日;签订一至二年期劳动合同的,试
用期最长不超过 60 日;签订二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正式录用,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转正
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转正手续,予以正式录用。转正考核由用人部门具体负责,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领导进行审批。
第五章 异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异动包括内部调剂(调动)、借调、辞职、辞退、内退、待岗、工伤、病休等。
第二十三条 内部调剂(调动)
1、职工在股份公司所属内部企业之间调剂(调动),按照《阳煤集团员工流动管理办法》办理,并要坚持职工自愿、企业互相支持以及有偿性的原则。
2、调剂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一般应是所属企业各级机构(部门和车间)的副职(特殊情况下也可推荐正职)和专职从事技术工作的各类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应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
3、调剂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要由用人需求单位和人才输送单位签订协议,由用人需求单位给人才输送单位合理付费,提供培养补偿金。
4、员工在各企业内部单位调动,按内部管理办法办理。第二十四条 借调
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员工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根据人员借调范围不同,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辞职
辞职是指员工主动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1、员工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金。员 工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辞职,须提前 30 天提出辞职申请,经部门 负责人及相关领导签字,按有关规定清理完各项手续后,方可离开。
2、员工没有提前 30 天提出辞职申请或未办理离职手续而离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辞退
辞退是指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辞退:
(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4)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数额较大的;
(5)违反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等规章、协议,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6)擅自将公司核心商业信息与技术资料转赠或转卖他人或其它单位,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7)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按规定应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缓刑、拘役)的。
(9)违反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按规定需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濒临破产,在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时。
2、公司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并按程序进行审批。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通知 30 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3、公司辞退员工应依据劳动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提供关于辞退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书面材料。
4、被辞退员工应按规定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即:办理工作交接、清理往来欠款,经手的物资归还、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5、员工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者,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退
公司对符合内退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员工实行自愿内退制度。凡达到内退条件的员工,经本人自愿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办理内退手续,并享受相应内退待遇。
第二十八条 待岗
由于机构调整、人事改革、业绩考核等原因,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而又暂时没有合适岗位以供上岗工作的人员,经审批可予以待岗。
1、各级人力资源部门为待岗人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待岗人员应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和权利义务,作为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变更。
3、员工待岗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工资发放。
4、根据人员配臵计划,各单位要优先安排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第二十九条 工伤
工伤是指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发生工伤的员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工伤人员对待。
1、自员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员工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 门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联系公司员工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组织员工做好《工伤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医疗诊断证明等所需工伤认定材料的收集提交,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相关证据的审查落实和举证工作。
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人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和待遇按照国务院令第 586号《工伤保险条例》、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进行支付。
5、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定和事项按照国务院令第 586 号《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工伤人员停工期在 6 个月以内的,保留其工作岗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内部人员调剂替岗,停工期满后回原岗位工作;停工期在
6 个月及以上的,办理离岗手续,交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管理,停工期满后另行安排工作;停工期满不能继续工作的,根据伤残等级情况享受长期工伤待遇或解除劳动关系。
7、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 国家及地区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达到退 休年龄后终止劳动合同;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规定享受伤残补助金和伤 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双方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鉴定 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停工期满后必须上岗工作,不上岗的解除劳 动关系。
第三十条 病休
1、病休是劳动者本人因患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企业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的行为。
2、申请病休人员必须填写《病休申请表》并提交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程序审批后方可病休。
3、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 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时限一般为 3 个月到 24 个月,根 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具体按照劳 部发[1994]479 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4、病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5、病假工资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修正草案)》规定执行。
6、病休人员医疗期在 6 个月以内的,保留其工作岗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内部人员调剂替岗,医疗期满后回原岗位工作,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医疗期在 6 个月及以上的,办理离岗手续,交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管理,医疗期满后另行安排工作。
7、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部发[1996]354 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生活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
的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由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不低于 6 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第六章 员工的定期轮岗
第三十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形成优胜劣汰的工作机制,构筑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对相关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
第三十二条 员工定期轮岗,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第三十三条 轮岗范围
1、在组织、人力资源、财务、供应销售等部门从事人、财、物管理工作的人员。
2、在其他部门重要岗位上掌握一定审批权的人员。
3、其他需要交流的人员。第三十四条 轮岗周期
1、科级管理人员在同一部室任同一科级职务 3 年的,在本部室
内部交流;任科级职务累计 9 年的,原则上外部交流;
2、具有直系亲属关系,又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有直接上下级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中一方应予交流。
3、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包括助理级职员)在部室同一重要岗位上工作 3 年的,在本部室内部交流;累计工作 9 年的,原则上外部交流。
第三十五条 轮岗程序
1、上下级单位之间人员轮岗,由股份公司和所属下级单位协商共同提出轮岗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2、所属基层单位内部人员的轮岗,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 轮岗员工执行所在单位的薪酬标准。
第七章 一般干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管理技术人员的准入条件,从员工中选拔任用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并进行聘任。
第三十八条 按照干部考核“德、能、勤、绩、廉”等内容,设臵考核方案,对一般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业绩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一般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
续聘、解聘及奖惩。通过考核结果,推荐和选拔优秀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淘汰不称职员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用人机制。
第八章 退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第四十条 根据 1978 年 6 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发 [1978]104 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
年限满 10 年。
3、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
计不满 15 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
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十二条 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计算并发放。
第九章 劳动争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第四十四条 劳动争议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按照层级管理原则进行。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要与工会组织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本单位员工有关劳动争议的申诉。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要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处理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好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员工需书面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交《劳动争议 申诉书》,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工会组织落实相关情况,并提出处 理意见。一个月内仍解决不了的,由工会领导组织召开申诉评审会,会议要由申诉人、申诉人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工会及其他相关
部门和人员参加,共同对申诉进行讨论评审,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四十七条 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对申诉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必要时依法进入调解或仲裁程序,处理结果以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定 为准。
第十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八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档案管理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 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 号)执 行。
第四十九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也是为选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 了 解 和 正 确 选 拔 使 用 干 部 服 务 的 。
第五十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 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 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 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节 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十二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五十三条 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 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五十四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xxxxx、xxxxx、“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节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五十五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 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 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廉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归档材料送交人事档案部门的工作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相关归档材料。
第五十七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
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五十八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五十九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标准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节 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六十条 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 排架。
第六十一条 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 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 确无误。
第六十二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 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配臵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六十三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六十五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六十六条 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人事 档案室办理。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第六十七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室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节 档案的转递
第六十八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 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第六十九条 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必须经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七十条 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公司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公司人力资源处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十一条 公司员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终止合同等,在未收到人力资源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 案室保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室做好员工档案的转递工作,以使档案能正确投递。
第七十三条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
(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 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 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