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而言,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如服务商有 A、B 两款应用使用交易平台服务,A 应用累计销售收入为 M(M 大于人民币 15 万元),B 应用累计销售收入为N(N 大于人民币15 万元),则服务商应向淘宝中国支付的使用费用总额为(M-15万)×30%+(N-15 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