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而言,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如服务商有 A、B 两款应用使用交易平台服务,A 应用累计销售收入为 M(M 大于人民币 15 万元),B 应用累计销售收入为N(N 大于人民币15 万元),则服务商应向淘宝中国支付的使用费用总额为(M-15万)×30%+(N-15 万)×30%。
技术服务协议
x协议是淘宝与淘宝服务平台合作伙伴(以下简称“服务商”或“您”)就淘宝服务交易平台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服务商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服务商与淘宝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淘宝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淘宝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淘宝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定义
1.1、服务交易平台:指淘宝推出的应用产品自助交易平台和管理系统,本协议中可简称为“交易平台”或“平台”。
1.2、服务商:指通过开放平台进行应用开发,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通过服务交易平台发布应用并进行应用产品在线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1.3、应用:服务商基于开放平台所开发的软件或服务。
1.4、用户:指使用服务交易平台或通过服务交易平台订购应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平台服务和收费
2.1、交易平台服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交易对象的搜索及定位技术,交易目标的设定与匹配,交易流程的自助管理等功能。
2.2、服务商同意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淘宝中国支付使用平台相关技术服务的使用费用。浙江淘宝提供的信息服务项目暂时不收取费用,但浙江淘宝保留今后进行收费的权利。
2.3、技术服务费用标准:
2.3.1 服务商同意根据其在平台销售应用的收入情况向淘宝中国支付使用技术服务的费用。
2.3.2 技术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服务商在平台从事特殊业务销售应用和一般业务销售应用的划分按照不同的标准收取.特殊业务和一般业务的划分则根据服务商在进驻平台时淘宝审核通过的业务类型及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特殊业务仅指多媒体业务,在多媒体业务范围内的应用指应用于淘宝店铺或者宝贝展示的应用及相关交互应用,例如视频、FLASH、3D 等,但不含图片展示应用。特殊业务以外的业务均属于一般业务。
(2)一般业务销售应用的技术服务费支付标准为:2012 年度累计销售收入未超过 15 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商不需要向淘宝中国支付服务费;年度累计销售收入
超过 15 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商需按超过 15 万部分的 30%向淘宝中国支付技术服务费。
(3)特殊业务销售应用不进行销售收入累计,特殊业务服务商需向淘宝中国支 付的技术服务费为年销售总收入的 30%。特殊业务的形式及判定以淘宝评判为准。
2.3.3 服务商通过平台向用户销售多个应用的,服务商应就每个应用单独支付技术服务使用费用。如一般业务某个应用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的累计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 15 万的,则服务商需向淘宝中国支付的使用费用为销售总收入超过 15万部分的 30%。
举例而言,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如服务商有 A、B 两款应用使用交易平台服务,A 应用累计销售收入为 M(M 大于人民币 15 万元),B 应用累计销售收入为N(N 大于人民币15 万元),则服务商应向淘宝中国支付的使用费用总额为(M-15万)×30%+(N-15 万)×30%。
2.3.4 累计销售收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清零计算,并自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每个应用的累计销售收入仅有一次扣除机会,之后年度收入累计,不予清零。如服务商同一款应用在同一年度间断性使用交易平台服务的,该款应用在该年度内的销售收入需累加计算。
2.3.5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度技术服务费用标准将通过另行签署协议或其他合法形式另行确定。自本协议生效日起,
服务商与淘宝签署的其它在有效期内的关于交易平台服务商应用销售收入分成的协议均告终止。
2.3.6 应用销售收入的数额以及确认时间根据交易平台系统以及淘宝网系统记录的用户付款记录为准。
2.4、应用销售收入和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以及结算:
(1)应用销售收入:是指服务商通过交易平台销售应用,用户支付的可确认的应用服务费用。用户支付的应用服务费用在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服务商应向淘宝中国支付的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使用费用后由淘宝对服务商进行结算。
用户支付的可确认的应用服务费用,是指在用户预付应用服务费用的情况下,需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制定的收入确认规则分期确认收入。
例如:用户在 1 月订购某应用 30 元,有效期为 1 月 15 日至 4 月 14 日,根据会计准则,1 月确认收入 5.48 元,2 月确认收入 10 元,3 月确认收入 10 元,4 月确认收入 4.52 元。
(2)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是指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服务商需向淘宝中国支付的交易平台技术服务使用费用。
(3)结算费用:是指服务商同意淘宝中国自行从应用销售收入中扣除淘宝技术服务费用后向服务商支付宝账户支付的费用。
(4)双方按自然月进行结算,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而第一次结算的结算周期为应用产生销售收入之日至该月月末。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的 24 时为该结算周期的结算时点。
(5)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当月结算时点,如一般业务某款应用的累计销
售收入低于或等于人民币 15 万元的,则尚不产生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则当月应用销售收入全部汇入服务商支付宝账户;
(6)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当一般业务某款应用的累计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 15 万元时,则服务商应依照超额部分的 30%向淘宝中国支付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在产生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的第一个结算周期,淘宝中国在扣除第一期交易平 台技术服务费用后将剩余的当月应用销售收入汇入服务商支付宝账户,第一期交
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计算方式为【(截止到该结算周期的累计销售收入-15 万)
×30%】;在产生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的后续结算周期,当期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计算方式为【当月销售收入的 30%】,淘宝中国在扣除当期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后将当月剩余销售收入汇入服务商支付宝账户。特殊业务应用按照本协议 2.3.2(3)款的约定向淘宝中国支付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
(7)结算费用支付时间依照淘宝核算费用的时间而定,一般在次月结算时点后
【30】天内,淘宝将当月结算费用汇往服务商支付宝账户。
(8)服务商应当依照销售应用所产生的全部销售收入入账确认营业收入和自行 缴纳税费,如用户要求开具发票,则服务商应为用户开具与用户付款金额相同数额的发票。
(9)如服务商需要淘宝中国开具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用发票的,则应提前 10个工作日向淘宝中国申请。
2.5 结算的其他约定:
(1)如服务商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遭遇用户投诉的,淘宝有权暂停支付结算费用直至服务商纠正违约行为和向用户履行合同义务。
(2)如因服务商违约或服务商的其他原因导致淘宝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 淘宝向用户支付赔偿或政府罚款,则淘宝有权从服务商可得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费用,扣除费用不足以抵偿淘宝损失的,服务商还应当另行支付。
(3)双方认可结算数据以淘宝确认的交易平台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4)结算必须以实际收到用户付款以及被确认销售收入为前提条件。
(5)服务商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主体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服务商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或企业身份信息,法律要求的软件或服务业务相关资格文件(具体依照应用的业务范围评定)等文件,服务商应开通以其企业或个人为真实用户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收款。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淘宝有权拒绝结算。服务商确定收款支付宝账户后不得更改,如有更改或支付宝账户失效导致收款失败的责任由服务商自行承担。
第三条:服务商使用交易平台服务的其他约定
3.1、服务商应同时遵守《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合作伙伴开发协议》以及与用户签署的《软件许可协议》(见附件)以及上述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尽管在上述协议中已有相关约定,为服务商更好地开展业务和为用户提供服务,双方在此强调如下规范:
(1)服务商应自行负责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合法的应用服务和收费服务, 因应用和任何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处罚、诉讼等事项,其责任应由服务商独立
承担,并且服务商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使淘宝免责或全额弥补淘宝的损失。
(2)服务商开展收费服务必须合法规范,在用户付款之前必须向用户进行明显的提示且获得用户的同意,不得引诱、欺诈用户进行不合理的消费。
(3)任何含有赌博、色情、诽谤等不合法、不健康内容的服务是绝对禁止的。
(4)服务商应当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客户服务,解答客户疑问和解决用户纠纷。
(5)服务商不得利用淘宝提供的收付款渠道开展洗钱、贿赂、欺诈、陷害等非法用途。
(6)服务商不得将其通过淘宝提供的数据接口和权限获取的用户数据或其他数据用于交易或其他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用途。
(7)未经淘宝另行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使用xx巴巴、淘宝、xx旺旺的商标、服务标志、徽标或其他标识等相同或类似字样销售或宣传应用。
3.2、除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外,服务商通过交易平台销售的任何应用,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用户收取费用,不得在应用界面或代码中内嵌或设置收费接口诱导、欺骗用户付费。
3.3、为了维护用户权益,服务商授权淘宝协助服务商解决用户纠纷。淘宝有权 根据其自行判断和标准评判服务商是否为用户提供了优质、合理、安全的服务。在有用户向淘宝投诉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存有问题之时,为了维护用户权益和合作方的长期利益,淘宝有权采取向用户退款等措施,对此服务商不持异议。
3.4、在某款应用已经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情况下,服务商因任何原因退出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或终止提供应用或服务的,应当依照淘宝的要求进行退出结算和开
展善后工作。服务商应当本着维护用户权益的原则,对已经购买应用且尚在服务有效期内的用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如果服务商不能提供合理补偿或与用户达成善后处置方案的,则淘宝有权为用户提供补偿,此时补偿费用应由服务商承担。
3.5、服务商理解并同意,其应注册成为“支付宝”用户,并通过“支付宝认证”
(详见 xxx.xxxxxx.xxx)拥有 “支付宝”账户。为方便账户管理,服务商同意只接受“支付宝服务”或其他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作为其通过交易平台达成交易的支付工具。
第四条:免责和有限责任
4.1、淘宝对于本协议项下产生的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 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于:他人不正当使用应用及其服务,他人非法使用应用以及服务商信息。
4.2、在淘宝违背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淘宝向服务商承担的最大的总体责任和 赔偿不超过淘宝在截止违约之时基于单款应用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获得的技术
服务费用收入的总额,该等技术服务费用收入也仅限于以货币方式收取的实际收 入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4.3、淘宝对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服务将尽力维护其安全性及方便性,因下列 原因导致的服务或系统不适用、不便利、故障而造成损失的,淘宝不承担违约责任和需要支付任何性质的赔偿:
(1)系统停机维护;
(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 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五条: 知识产权
5.1、淘宝及其权利人拥有“xx巴巴”、“淘宝”、“xx”、“淘”、“天猫” 、“一淘” 、
“聚划算”、“支付宝” 、“口碑” 、“Alibaba”、“Taobao” 、“Xxx” 、“Tao” 、“Tmall” 、 “eTao” 、“Juhuasuan” 、“Alipay” 、“Koubei” 及上述品牌的附属标志及图案之单独或其组合商标之合法权利。非经淘宝或其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任何包含上述商标的产品、服务、名称、标志或内容。
5.2、交易平台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淘宝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非经淘宝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任何程序或内容。
5.3、交易平台运营数据的全部权利,均归属淘宝。前述运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用户注册信息、用户针对服务商应用的付费数据等。未经淘宝事先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为任何目的擅自保存、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前述运营数据。
第六条:通知送达
6.1、淘宝对于服务商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6.2、服务商对于淘宝的通知应当通过淘宝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第七条:其他约定
7.1、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7.2、本协议项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网络空间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淘宝”)提供,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中国”)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浙江淘宝和淘宝中国在本协议中可单独或合称为“淘宝”)。
7.3、在提及知识产权时,“淘宝”同时包括了浙江淘宝和淘宝中国的母公司及关联公司。
7.4、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服务使用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7.5、淘宝有权不时修改本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将公布于淘宝 网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服务商。服务商如继续使用淘宝服务的,则视为服务
商对修改后的内容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如服务商对修改存有异议,或者服务商不同意淘宝公布的规则的,服务商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7.6、本协议生效后,服务商与淘宝先前就应用产品在线销售达成的相关协议在 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但在该等协议中服务商当年度已经发生的应用销售收入应计入本协议额度内,并汇总计算服务商应付的技术服务费。
7.7、服务商与淘宝就本协议相关内容有另行书面约定的,以其另行书面约定为准。
附件:软件许可协议
在订购使用任何服务商(即“第三方应用开发者”)基于淘宝开放平台开发并通过淘宝服务平台订购应用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下述许可协议条款。一旦您点击确认本协议,即表示您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接受全部的条款和条件,那么您将无法订购使用在淘宝服务平台发布的服务商应用。
一、本许可协议的缔约方为服务商和用户(“您”),本许可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本协议是缔约方就用户通过淘宝服务平台购买服务商开发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服务(本协议中统称“应用”)的协议。
二、应用订购方式
2.1 用户需凭其根据淘宝网注册流程合法注册并取得的淘宝网用户名和密码访问淘宝服务交易平台,并订购使用应用。对于用户通过其他手段登录、使用所造成的后果,服务商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服务商仅根据用户登录名和密码来确认使用服务商应用的用户身份。用户应妥善保管用户登录名及密码,并对其使用及其遗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软件许可费
3.1 用户通过淘宝服务平台订购应用的,应当按约向服务商支付软件许可费。
3.2 软件许可费公示于淘宝服务平台的服务商应用订购页面。
3.3 服务商可以向用户免费提供服务商应用的使用许可。免费的服务不应视为服务商放弃收费的权利。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用户保证其使用服务商应用的各项行为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通过应用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合法的、真实的,不侵害服务商和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禁止出售、转售或复制、开发服务商授予的使用权限; 2)禁止复制和模仿服务商的设计理念、界面、功能和图表;
3) 禁止未经服务商许可基于服务商应用或其内容进行修改或制造派生其他产品。
4.2 用户保证不得对应用作出修改暗示淘宝或其关联公司加入、赞助或认可服务商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应用名称、标志、顶级域名左侧的 URL 或任何内容中使用“xx巴巴”、“淘宝”、“xx”、“淘”、“天猫” 、“一淘” 、“聚划算”、“支付宝” 、“口碑” 、“Alibaba”、“Taobao” 、“Xxx” 、“Tao” 、 “Tmall” 、“eTao” 、 “Juhuasuan” 、“Alipay” 、“Koubei” 、上述品牌的附属标志及图案、或关联公司的名称的任何变体、缩写或错误拼写。
4.3 用户不得对服务商应用和/或服务商应用任何部分(软件产品、页面标识、服务品牌、资讯、信息)进行复制、翻译、修改、适应、增强、反编译、反汇编、反向工程、分解拆卸、出售、转租或作任何商业目的的使用。用户同意约束其有必要使用服务商应用的员工、代理、咨询者或顾问遵守前述之义务,并就其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对服务商负责就如同用户自身违反一样。
4.4 用户应按时足额向服务商支付软件许可费用,否则服务商保留随时终止用户关于服务商应用使用许可的权利,并对因终止协议而可能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5 用户承诺通过服务商应用进行的活动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用户使用服务商应用的行为,导致服务商或任何第三方为此承担了相关的责任,则用户需全额赔偿服务商或任何第三方的相关支出及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4.6 用户同意在使用服务商应用的同时,接受服务商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4.7 用户理解并同意,服务商应用因现有技术限制,可能存在瑕疵,因使用服务商应用所致的任何损害,用户同意责任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不应超过用户向服务商支付的许可费用。如因网络问题或产品瑕疵导致服务商应用无法按指定的时间正常使用的,则用户了解并同意,服务商或其它责任人所需承担的唯一责任就是延长用户对服务商应用的使用期限,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服务商应用的时间。
4.8 用户同意将服务商应用用于其功能所指向的合法的目的和用途,并不进行任何竞争性、破坏性或非法的使用。
4.9 用户理解并同意,服务商应用的唯一责任人为服务商。淘宝仅为服务商应用
的订购或使用的地点或途径,淘宝的所有人(及经营人)无须就服务商应用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五、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5.1 服务商保证其有合法权利向用户提供服务商应用的使用许可,并保证与服务商应用运行相关的软件产品版权的合法性。服务商承诺其通过淘宝平台向用户提供服务商应用使用许可之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构成侵害。如因其行为导致用户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用户侵犯了其合法所有权或知识产权,服务商同意赔偿用户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5.2 服务商保证应用的稳定可靠,负责应用的系统调试、开通、优化、升级和扩容工作,并保证前述工作不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如因服务商应用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损失的,服务商应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5.3 服务商负责及时对应用进行更新、维护和管理,并向用户提供免费的 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
5.4 如因服务商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服务商违反与淘宝达成的有关协议而导致淘宝终止提供相关服务的),导致用户对于服务商应用的使用许可需提前终止的,服务商应对用户履行相应的退款义务和数据下载服务。如因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服务商应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六、用户数据的保存、销毁与下载
6.1 服务商应在其网络系统内建立合理的安全体系,包括身份识别体系、内部安全防范体系,以使用户数据完整,并且保密。严禁服务商向任何人出售、出借或无偿传播用户数据,除非事先得到用户的许可。本协议项下用户数据尤其指用户基于服务商应用功能的使用而自行导入的与服务商应用功能相关的用户业务数据。
6.2 为服务用户的目的,服务商可能通过使用用户数据,向用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用户发出产品和服务信息。
6.3 用户数据将在下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被披露: 1)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 披露; 3)如果用户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4)为提供用户所要求的软件或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用户数据。
6.4 除服务商和用户另行约定外,自用户软件许可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以下简称“许可终止”)之日起最少 90 日内,服务商应继续免费存储用户数据,逾期服务商将不再存储用户数据,届时用户需自行承担其数据被销毁后引发的一切后果。
6.5 除服务商和用户另行约定外,在以下期限内服务商承诺向用户提供免费数据下载服务,用户可自行至服务商指定的服务器下载其数据: 1)用户软件许可期限内; 2)自用户软件许可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
七、应用产品在线交易须知
7.1 用户理解并同意,淘宝仅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对于应用产品和交易对象的选择和交易的内容,应由用户自行判断,且审慎交易。用户需自行了解应用的适用性、功能、收费标准、退款规则、服务有效期等情况并注意交易风险。
7.2 用户理解并同意,交易是其与服务商自行达成的,其在订购服务商提供的应用之前,应自行与服务商签署相应的《软件许可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如因交易发生任何争议,可以请淘宝协调,但不应就交易纠纷追究淘宝的任何责任。
7.3 用户理解并同意,如服务商违反了其与淘宝的合作协议,则淘宝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商使用淘宝服务。此等情况下,用户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服务商的应用。该等情况的发生属于服务商过错或过失,相关责任应由服务商独立承担,但淘宝将尽力督促服务商弥补用户的损失。
7.4 为保障交易安全,用户支付的软件许可费用将直接打入淘宝账户并由淘宝根据用户订购的服务期依照收费标准分期或分阶段与服务商进行结算。 用户支付
费用后如需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应由用户自行向服务商提出申请并由服务商负责开具。因交易而产生的税费应由用户和服务商自行承担。
7.5 由于考虑到服务商提供的收费服务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淘宝不支持也不鼓励服务商为用户提供不设时限或次数等条件的收费服务。用户在购买服务商提供的不设时限或次数等条件的收费服务时应尤其注意应用可能停止提供或终止提供的风险。
7.6 淘宝不赞成服务商在用户使用应用过程中另行增加收费项目,但服务商有可能不遵守其与淘宝的约定在用户支付服务费用后另行加收费用,用户在使用应用时通过应用界面的链接、收费按钮或渠道支付费用时,应尤其注意费用损失的风险。
7.7 淘宝为应用制定了严格的检测项目,但任何检测项目均不能保证应用完全可靠。淘宝对应用可能存在的缺陷或错误不提供任何保证,对用户使用应用可能产生的损失也不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
7.8 用户要求退款的,服务商可能根据收费标准或退款规定等原因拒绝退款,届时用户无权直接要求淘宝进行退款。但淘宝会根据用户的投诉反馈对服务商提供的收费服务进行评估,如依照淘宝的判断服务商提供的收费服务存在过错或过失的,淘宝可协调服务商向用户退款。用户应理解淘宝的协调努力可能没有实际效果,届时用户不应要求淘宝进行赔偿或补偿。
7.9 淘宝开放平台仅作为服务商和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应用的交易进行协商,以获取或使用各类应用的地点。淘宝代收代付交易款项等行为并不意味着淘宝成为交易的参与者,淘宝不对服务商和用户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应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淘宝在用户与服务商产生纠纷时将努力进行协调,服务商也应秉承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为用户提供便利,但淘宝并不保证协调取得实际效果。
7.10 对于服务商提供的应用,由于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且淘宝并不控制该等应用,用户承认并同意,淘宝并不对该等应用的可用性负责,不事先审查该等应用,且不认可该等应用所涉及的任何内容、宣传或其他材料,也不对其等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用户进一步承认和同意,对于任何因使用或信赖类应用中获取
的内容、宣传或其他材料而造成(或声称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淘宝均不承担责任。
八、终止
8.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商有权在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用户的情况下,终止用户使用服务商应用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用户在应用软件许可期限届满后未继续付费购买后续期间的软件许可的; 2)用户违反本协议有关保证、同意、承诺条款的约定,且自服务商通知其纠正后仍未纠正的。
九、协议修改
9.1 如本许可协议的任何内容发生变动,服务商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如用户不同意服务商对本许可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服务商应用。此等情况下,服务商应向用户退回剩余许可费用(如有),并向用户提供其业务数据的下载服务。如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商应用,则视为用户接受服务商对本许可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不可抗力
10.1 如果由于黑客攻击或政府管制或网络通讯瘫痪等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见的事件,服务商和用户均确认此属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下,用户同意服务商及第三方无须对合同的延期履行、不能履行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法律及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因双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2.1 本协议构成用户和服务商间就购买、使用服务商应用的完整的协议,并取代双方就有关本协议所载任何事项于先前以口头及书面达成的共识。
12.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分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
12.4 服务商可根据其自身运营状况,在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用户的前提下,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获得用户的事先同意。服务商之受让人受本协议约束,服务商与其受让人对本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