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 「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 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桃園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項目備查表
業者名稱:洺鍚建設有限公司 案名:洺鍚好事多案場地址:xxxxxxxxxxx 000 x
准予核備日期:109.12.4
應記載事項 | ||
內政部規範條款 | 條文位置 | |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1 條。 |
賣方簽章: | ||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3 條。 |
(一)土地面積: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 | |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 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 | 約書第 3 頁第 4 條。 |
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 | ||
理所有權登記。 |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 平方公尺( 坪)、雨遮 平方公尺( 坪)及屋簷 平方公尺( 坪),合計 平方公尺(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 ||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 | |
□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 | 約書第 5 頁第 5 條。 | |
四、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 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 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本「 」共有部分總 | |
(應記載第 5 點) | 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 |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 | ||
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 | ||
明)。本「 」主建物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 ||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 |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 約書第 7 頁第 6 條。 | |
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 ||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 | ||
五、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 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 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 | |
(應記載第 6 點) | 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 | |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 | ||
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 | ||
結算。 | ||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 | ||
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 ||
六、契約總價 (應記載第 7 點) |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7 頁第 7 條。 |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由建商或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 | |
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 | 約書第 8 頁第 8 條。 | |
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 | ||
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 | ||
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 ||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 ||
□價金返還之保證 | ||
本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 ||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 ||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 ||
□價金信託 | ||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 | ||
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 | ||
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 | ||
七、履約擔保機制 | 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 | |
(應記載第 7-1 點) | 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 | |
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 ||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 ||
□同業連帶擔保 | ||
本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 | ||
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 | ||
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 | ||
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 ||
□公會連帶保證 | ||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 | ||
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 | ||
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 | ||
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 | ||
予買方。 | ||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 | |
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 | 約書第 11 頁第 13 條。 | |
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 | ||
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 | ||
八、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應記載第 11 點) | 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 |
(三)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 | ||
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 | ||
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 ||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 | ||
罰規定處理。 |
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應記載第 12 點) |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3 頁第 15 條。 |
十、驗收 (應記載第 13 點) |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4 頁第 17 條。 |
十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應記載第 14 點) |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4 頁第 18 條。 |
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
十一、通知交屋期限 (應記載第 15 點) |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 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6 頁第 19 條。 |
十三、保固期限及範圍(應記載第 17 點) |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19 頁第 21 條。 |
十四、違約之處罰 (應記載第 24 點) |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 27 頁第 28 條。 |
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
備註: 1.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得至本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下載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_00_00000.xxx)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1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 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買賣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房屋)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土地)李天順(以下簡稱乙方)
x為「洺鍚好事多」(簡稱本大樓)房屋土地預定買賣事宜,雙方合意訂立本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其約定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契約審閱及承諾事項
一、本契約簽訂前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經過甲、乙雙方充份詳實、明確逐條溝通後,確認本契約各項條款(包含所有本契約之所有附件)其權利與義務之規範,並未違背平等互惠與公平原則,甲方已充分了解本契約之各項條文並同意訂定本契約。
二、乙方銷售人員如有作其他任何說明或承諾,買方已要求賣方另行記載於下,而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記載並經雙方確認無誤。
□無其他說明或承諾事項;□其他說明或承諾事項如下: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房屋)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土地)李天順
第 二 條 廣告義務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大樓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說明、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本契約之ㄧ部分。
第 三 條 買賣標的及其標示
一、土地座落:
甲建地號:xxxxxxxxx 000、000、000-0 xx。謄本面積合計 3132.90 平方公尺(約 947.70 坪)
使用區分:都市計畫外地區、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詳附件二:壹樓全區平面圖)
二、房屋標示:
座落上述基地內「洺鍚好事多」編號第 棟第 樓房屋壹戶,以下簡稱「本房屋」(詳附件三:房屋平面圖),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109)桃市都建執照字xxx 00000x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影本如附件一)及包括日後經核准變更設計部份。
三、停車位之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如下: (ㄧ)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數量:
1.xxxxxx,xxx xxxxxx計壹位;無獨立權狀,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點 平方公尺。
2.汽車停車空間屬:□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平面式:□大停車位 □標準停車位。 機械式:□
其 他:□
3.房屋總價已含機車位,其所有權係屬第五條之共用部分之機車停車區,不另登記。
4.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
5.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其有關事宜悉依(附件四:地下室停車位分管協議書),依該協議書約定為之。
(二)停車位規格:
1.□法定無障礙停車位長 6.00 公尺,寬 3.50 公尺,
高度 2.30 公尺。
2.□法定停車位長 5.50 公尺,寬 2.5 公尺,高度 2.30公尺。
3.□自行增設停車位長 6.00 公尺,寬 2.5 公尺,高度
2.30 公尺。
4.□自行增設停車位長 5.50 公尺,寬 2.5 公尺,高度
2.30 公尺。
5.機車停車位長 2.00 尺,寬 1.00 公尺,高度 2.30公尺。
註:上述停車位高度,係依地下層車道入口之限高為準 (計算標準:鄰邊無車位以分界線外緣計算,鄰邊有車位則以中心線為準)。
(三)甲乙雙方充分認知汽車停車位權利範圍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等面積,雙方同意以地政機關登記權利範圍為準,任一方不得執汽車停車位本身實際長寬面積與依權利範圍換算成面積不符為由,向他方要求增、減價金。
(四)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承購戶,已充分認知本約房屋總價並不包括個別汽車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面積其地下室應有部分(持分)面積亦未含汽車停車位之應有部分(持分)面積。除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公共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大樓之地下室各種汽車停車位無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等任何權利。其餘相關之管理使用規定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後實施,汽車停車位購買人應依法管理使用所購車位。
(五)B1 地下室機車位,每戶一個機車車位,於大樓管委會成立後抽籤決定,使用規定及管理辦法由管委會訂定之。
(六)產權登記方式依政府當時法令為準第 四 條 房屋面積及土地買賣權利範圍
一、土地買賣權利範圍︰
甲方購買本房屋,其土地持分面積 . 平方公尺(約 .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 100000 分之
,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面積 . 平方公尺(約 . 坪)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 8298.03 平方公尺(約 2510.15 坪)比例持分乘以土地面積。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房屋買賣面積合計 . 平方公尺 (約 . 坪)(不含汽車停車位面積),包括︰ (一)專有面積合計 . 平方公尺
(約 . 坪)。
1.主建物面積計 . 平方公尺 (約 . 坪)。
2.附屬建物面積如下:
陽台: . 平方公尺(約 .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 平方公尺
(約 . 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三、前二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雙方應依第六條規定互為找補。
四、露台、法定空地權屬及分管約定 (一)露台及法定空地使用權
甲方同意本社區露台及法定空地之使用詳下列規定,即:該依約定專用部分除經約定供下列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對露台及法定空地無任何權利(甲方充分認知前述露台及法定空地依現行法令規定僅有使用權,無法登記產權)。
編號 A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A2 戶一樓專用。編號 B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A3 戶一樓專用。編號 C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B2 戶一樓專用。編號 D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B3 戶一樓專用。編號 E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C2 戶一樓專用。編號 F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C3 戶一樓專用。編號 G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C5 戶一樓專用。編號 H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B1 戶二樓專用。編號 I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C1 戶二樓專用。編號 J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A5 戶三樓專用。編號 K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A5 戶三樓專用。編號 L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B1 戶三樓專用。編號 M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C3 戶三樓專用。編號 N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C5 戶三樓專用。
(二)前開使用方式應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建築法
令規約等規定,並僅作為庭園花園使用(應符合本社區之結構設計載重及防水規定),甲方已知悉並同意。
(三)約定專用□露台 棟 樓,編號
□一樓法定空地面積、計 . 平方公尺 (約 . 坪)。此約定專用面積無所有權登記,以核准之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尺寸為依據,雙方同意此部分差異不屬於誤差之範圍,雙方互不找補。
第 五 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汽車停車位及自設汽車停車位另計外,係指:
(一)地上一層:住宅門廳、管委會使用空間、健身房、梯廳、電梯、戶外安全梯、無障礙廁所、進風口、發電機進氣管道、管道間。
(二)地上二至九層:梯廳、戶外安全梯、電梯、管道間。 (三)地下一層:台電配電場室、電錶區、排風管道、機車
停車空間、電信室、電梯、排煙管道、梯廳、消防泵浦室、發電機室、管道間。
(四)房屋突出物一至二層:電梯、樓梯間、機械室、電梯機房、消防水箱、水箱區、管道間。
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本大樓共有部分,大公總面積約計:791.85 平方公尺(約
239.53 坪)
□A 棟共有部分,分擔大公總面積約:205.67 平方公尺(約62.21 坪)
□A 棟共有部分,小公總面積約:519.65 平方公尺(約 157.19 坪) A 棟大小公合計:725.32 平方公尺(約 219.40 坪)
□B 棟共有部分,分擔大公總面積約:259.97 平方公尺(約78.64 坪)
□B 棟共有部分,小公總面積約:554.11 平方公尺(約 167.61 坪) B 棟大小公合計:814.08 平方公尺(約 246.25 坪)
□C 棟共有部分,分擔大公總面積約:326.21 平方公尺(約98.68 坪)
□C 棟共有部分,小公總面積約:642.94 平方公尺(約 194.49 坪) C 棟大小公合計:969.15 平方公尺(約 293.17 坪)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甲方主建物面積加附屬建物面積與本大樓主建物加附屬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A 棟:大樓主建物加附屬建物總面積 2155.25 平方公尺 (約 651.96 坪)。
□B 棟:大樓主建物加附屬建物總面積 2724.30 平方公尺 (約 824.10 坪)。
□C 棟:大樓主建物加附屬建物總面積 3418.48 平方公尺 (約 1034.10 坪)。
三、公設面積計算以專有面積 . 平方公尺約
. 坪)(除以)該棟大樓主建物加附屬建物總面積,(乘上)各棟大小公總面積。
四、本戶大小公設面積: . 平方公尺(約 . 坪)
第 六 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價款找補
一、本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雙方同意該部分仍列入買賣範圍內,其面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四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四、汽車停車位登記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汽車位係以數量計算價款,雙方約定不論登記之面積誤差多寡均不必互為找補。
第 七 條 契約總價款
x契約「房地」及「汽車位」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一、「房地」部分
x戶房地總價: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房地價款分配如下:(房屋價款內含營業稅)
(一)土地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台部分: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 (除「陽台」外附屬建物其餘項目不計入買賣價格)
3.共有部分: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
二、「汽車位」部分
□法定無障礙停車位,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壹位。
□法定停車位,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壹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壹位。汽車停車空間買賣總價款:
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第 八 條 履約保證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甲方於簽訂本契約時,已完全明瞭並同意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即標示■者)處理: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本案甲方所繳價金,即甲方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於所有權登記前所給付乙方之預售屋買賣價金,包括訂金、簽約金、開工款及各期工程款等自備款,及甲方所繳價金存放於信託專戶之款項於信託存續期間不得動用,並以存放新台幣存款為限。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乙方應提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開立預售屋價金信託證明書文件影本予甲方(附件五)。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乙方而非甲方,受託人係受託為乙方而非爲甲方管理信託財產,但乙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甲方。
□同業連帶擔保
x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公會連帶保證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第 九 條 付款條件
一、甲方應繳付乙方契約總價款中各期期款部分之繳款時限,甲方同意按本約「契約總價付款明細表」(附件六)之約定按期繳付予乙方,其中辦理產權移轉應付之期款金額(即銀行貸款),甲方如不須辦理貸款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十日內支付乙方;自願減少貸款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十日內支付乙方減貸金額;如須辦理貸款給付應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貸款約定內容支付乙方。
二、甲方應按繳款通知單規定之繳款期限及方式,匯入下列所示之信託銀行帳戶。
房屋價金:
銀 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分行:營業部銀行代號:805
帳 號:
戶 名:遠銀受託觀音大湖段信託財產專戶(房屋款)土地價金:
銀 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分行:營業部銀行代號:805
帳 號:
戶 名:遠銀受託觀音大湖段信託財產專戶(土地款) 三、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本契約附件六所列每一期款之每期
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第 十 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地下層停車位
(一)本大樓地下層共壹層總面積 2577.92 平方公尺(約
779.82 坪),扣除本契約第五條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 1944.33平方公尺(約 588.15 坪),由乙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另行出售予本大樓車位承購戶。所有汽車停車位購買人應依法規、本大樓之住戶管理規約及管理規章,管理使用所購車位。
(二)甲方購買之汽車停車位及受配之機車停車位,甲方同意遵守本大樓規約及依規約負擔汽車及機車停車位之管理維護費用及修繕等費用,並由各該車位承購戶在個別劃定分管範圍內為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未購買汽車停車空間者已充分認知其房地總價並未包含汽車停車空間持分面積及汽車停車空間價款,除防空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依法之使用及其他法律規定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大樓之汽車停車位應有部分 (持分),並無使用管理等任何權利。
(三)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二、共有部分之屋頂避難平台及屋頂突出物,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應供本大樓共同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第十二條 公共服務空間維護管理約定
壹樓大廳及健身房、庭園、景觀水池、戶外休閒設施、基地內消防通道、一樓電動車充電停車區、垃圾分類區、屋頂平台、屋突層、地下一層機車位,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其使用管理、收益及維護方式,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第十三條 建築主要結構、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本大樓之主要結構係為鋼筋混凝土(RC)構造,施工標準依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工程圖說施工。
二、有關主要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或等級依本契約(附件七)
「建材設備說明」之約定,由乙方全權負責建造施工。雙方同意「建材設備說明」內所載使用建材、設備之品牌有二種以上時,由乙方於本契約列明之品牌中逕行擇一使用。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
以附件七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保證建造本大樓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及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四、前款石綿之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時主管機關所訂之管理方式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甲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五、乙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施工標準
一、本大樓悉依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工程圖說施工,完工以竣工圖為準。甲方不得對本大樓之結構、外觀及公共設施等要求變更或請求乙方為其將來加蓋之準備或違建之施工。甲方於交屋後若不依法令之規定,擅自於房屋內、外增加樓地板面積或其他違建,而受主管機關任何之處分時,概與乙方無涉。
二、本大樓之台電配電室、發電機室、蓄水池、自來水管、消防及一切管道出風口、逃生孔、逃生設備等設施之位置,悉依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圖說施工。倘因電力公司、水廠、政府相關機關等正式設計另指定位置及增設時,甲方無條件同意設置,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要求。
三、本案無天然瓦斯管線,採用桶裝瓦斯。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房屋)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土地)李天順
第十五條 開工及完工期限
一、本大樓之建築工程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2 日開工,乙方
應於民國 111 年 3 月 31 日之前竣工,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備,並取得使用執照。完工認定日基準為使用執照核准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
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乙方如逾前款期限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乙方應按本契約甲方已繳契約總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甲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甲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乙方同意於乙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甲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乙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xxx簽認日起 30 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甲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甲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
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甲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乙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若乙方無故未予結清,甲方得於(附件六)之交屋保留款予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四、可辦理工程變更期限為,地下室結構體完成前。第十七條 驗收
一、 乙方依約完成本房屋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達成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本契約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雙方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本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雙方合意於自備款部分保留契約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即附件六契約總價付款明細表中交屋款之金額),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同時支付。
二、 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因本案社區採桶裝瓦斯,故無天然瓦斯配管費用。
第十八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一週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一週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甲方應按乙方通知時間內,將有關證件連同稅費繳交乙方或乙方指定之地政士統籌辦理。雙方並同意房屋部分依房屋評定現值為申報移轉
房屋之現值,並於甲方履行本條各項約定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以上所述雙方各無異議。
三、乙方違反前兩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本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
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所有款項或不辦理銀行貸款者繳清所有期款(含銀行貸款)、滯納金、遲延利息及依本契約應預繳之稅費或款項。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完成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乙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乙方。
(三)前兩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五、有關本契約所應辦理之土地合併、分割及本條第一款、
第二款之辦理事項、各項貸款抵押權設定手續,甲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須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契約總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與乙方,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六、為便利辦理本契約房屋土地之有關事項,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或乙方指定之地政士代刻印章乙枚,用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銀行貸款等用途,並由甲方簽訂(附件八)「代刻印章授權書」乙份,授權乙方使用。
第十九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乙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甲方。 (二)乙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
完成修繕。
(三)甲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如附件十三)、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並完成自來水、電力、等必要設施後,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雙方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本條款所稱交屋,其交付標的係指本約標示之房屋,不含社區休閒設施及公共設施,但乙方應於通知交屋後陸續完成社區休閒設施及公共設施,並通知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辦理移交。甲方不得以公共設施未完成交付或進行瑕疵修繕為由拒絕交屋或拒繳應繳款項。
四、共有部分之點交及公共管理部分於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甲方同意委由乙方或乙方委託物業管理公司自乙方通知本社區第一戶交屋日起代為擔任管理維護工作,其管理期間暫
訂為通知交屋日起六個月,代為管理期間所需之公共水電、公共維護費用、安全、警衛、相關人事薪資、清潔衛生費用、電梯保養與設備維護及耗材費用等一切公共費用,由交屋時預收之管理費用由全體用戶分攤繳付。
五、本社區於建造竣工後,於甲方繳清各期款項、工程追加款、代辦之各項費用,及逾期付款之滯納金與完成金融機構貸款手續,且金融機構核撥貸款金額予乙方,並甲方履行本約全部應盡各款義務後,乙方始得交屋予甲方,甲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十日內配合辦理交屋驗收手續,逾期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六、甲方尚未完成辦理交屋手續前不得使用本契約房屋或進行裝修;若甲方於履行本契約各項義務後、完成交屋前欲接管使用本約房屋,視為甲方同意依現狀點收本約房屋,並自點收時起承受負擔本約房屋之利益及風險。
七、甲方應憑乙方所發之交屋憑單並辦妥交屋手續後始得遷入,若未經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進入裝修、裝潢或搬運物品時,以違約規定論,甲方應負全部法律責任。
八、甲方同意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付本戶水電、(瓦斯基本費、瓦斯裝錶費及保證金,本案無此費用)。甲方來辦理交屋手續,若未經雙方協議改期或自通知交屋日起逾期三十日仍未出面辦理者,視同交屋完成,乙方不負保管及水電、管理費等之代繳責任,並視為乙方對本買賣契約應履行之義務已全部履行,即日起甲方尚未繳清之本約各款項,乙方得依法定利率年利率 5%計息,請求甲方給付。
九、不論甲方是否交屋或遷入使用,均應於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後開始負擔下列費用:
(一)本戶水電費用。 (二)屬於共同使用應由全體用戶分擔之水電費用。 (三)社區公共管理費、清潔費、公共設施維護費、公共設
施水電分擔費用、電梯保養維護費等。
十、甲方就驗屋當時本契約房屋如有瑕疵或其他未盡事宜,應一次詳細載明於「交屋驗收單」上,並要求乙方於交屋前負責完成修繕;除有重大瑕疵明顯不能居住情事外,甲方不得藉故拒絕或延遲辦理點交手續。
十一、乙方應於本社區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時,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自完工之日起至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日止,擔任本社區共用部分管理人,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應將申請使用執照專戶儲存之公共基金及公共設施之驗收後倂同移交之。
十二、甲方辦理交屋手續時,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基於本社區實際管理運作之需要,向甲方暫定按住家所有權面積(不含車位面積),每月/每坪新台幣陸拾元計算管理費。購置 B1 及戶外停車位之住戶,其費用為每部停車位/每月參佰元整,機車停車位/每月一百元整。房屋及車位管理費應預繳六個月,並於本社區共同管理委員會成立時,移交各項公共設施與管理委員會,供全體用戶使用,並將乙方代管期管理費之結算餘額移交之。如管理委員會未依乙方通知日期辦理公共設施點交手續,則視同移交完成,乙方不負保管維護之責。
十三、甲方同意本社區之所有公共設施設備待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統一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接管維護,甲方不得以社區公共設施設備未交付管理委員會為由而遲延本房屋之交屋手續及支付交屋款項。
十四、乙方應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期限內,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依法擔任管理負責人,執行管理委員會職責至第一屆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止,乙方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移交公共設備後,立即辦理公共財務移交手續予第一屆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乙方應擔任本大樓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甲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乙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有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及方式,由乙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共同檢測。
三、管理委員會於辦理公共設施點交手續時,就本約所載之公共設施如有瑕疵或其他未盡事宜,應全部一次詳細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乙方限期完成修繕,除有重大瑕疵不能使用外,管理委員會不能藉故拒絕或遲延辦理點交手續,如未於乙方指定期限內辦理,視同點交完成,乙方不負保管責任。
第廿一條 房屋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時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依下列約定計算保固期。乙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甲方作為憑證。
(一)結構安全部分(如:樑、柱、樓梯、樓地板等)負責保固十五年。
(二)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浴室天花板、廚具檯面與上下櫃、衛浴設備、停車設備、弱電設備、粉刷、壁地磚、水電設施等)及防水部分(如屋頂防水、外牆防水、窗台防水、花台防水、浴廁防水、給排水管漏水等)負責保固一年。
(三)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二、若因甲方使用、維護不當或裝潢破壞(例:擅自更改結構、自行增建、外牆樓板開口、增設樓梯、自行更改隔間等);
或管理委員會未善管理之責,致使公共設施損壞、遺失等;抑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毀損者,不在保固範圍。
第廿二條 貸款約定
x契約第七條契約總價款中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甲方得以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甲方應於乙方書面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其他約定條款如下:
一、甲方如不辦理金融機構貸款、或於簽立本契約後欲減少貸款金額者,甲方就未辦理貸款部分之價款,應自乙方書面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七日內繳納,為確保雙方權益,甲方同意於繳清並兌現全部價款後,乙方始辦理產權過戶予甲方。
二、前項貸款金額為甲方應繳契約總價款之一部分,屬乙方應收款,甲方同意全權委託乙方代辦以本契約第四條所載之房屋及土地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並願出具辦理貸款所需之各項證件、印鑑證明、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授權書、撥款委託書、代刻印章授權書(附件八)及其他貸
款所需相關資格證明等予乙方,以資辦理銀行貸款,甲方並應同時開立與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之商業本票予乙方(其到期日授權乙方填載)。俟乙方取得貸款後於交屋時交還該本票予甲方。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
三、甲方若於銀行對保後改變主意,不願貸款或被金融機構拒絕貸款者,應於申報契稅時,依乙方通知送達之日起三日內以現金一次付清本項貸款之金額,甲方如逾期不付,即以違約論。如甲方逾期或拖延時間辦理貸款手續者,甲方除應依貸款金額計算利息(其利率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核貸時利率計算),並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如逾期三十日未辦理貸款手續則視同甲方違約論。
四、若甲方有違反本條貸款約定者,已辦理產權移轉申報或登記,乙方可持用【附件八】代刻印章授權書之印章並以甲乙雙方名義辦理撤銷或退稅,並終止、撤回或以「塗銷抵押權登記」、「買賣」為登記原因將產權移轉予乙方名下 (甲方同意以本條項約定作為授權書之證明),所需費用悉由甲方負擔。
五、貸款僅為甲方給付價金之替代方式,預訂貸款之金額仍為甲方應給付予乙方買賣價金之一部分,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貸款事宜,僅為手續代辦,貸款仍為甲方之責任。
六、前項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甲方於簽訂本契約時,已完全明瞭並同意選擇 ■方式辦理:
□內政部頒布「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 1~3 目: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如甲方以房屋抵押貸款所獲額度若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時,該不足之額度,甲方同意應自乙方寄發繳款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次xxx乙方。如有逾期,則以甲方違約論處。如因政府變更貸款政策,致使金融機構無法貸款或核貸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時,其全額或差額部分,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期限內,一次簽付半年六期之商業本票陸紙,按月本利平均給付乙方,並提供證件就本契約第四條所載之房屋及土地辦理抵押權予乙方,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上開借貸程序,期限屆期視為甲方不予向乙方借貸,則甲方應於乙方書面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就全額或差額部分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次繳清給付予乙方,否則視為甲方違約。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房屋)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土地)李天順
(二)於可歸責於乙方時,就其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提供相同條件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契約。
(三)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同意於乙方書面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就全額或差額部分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次繳清給付予乙方,否則視為甲方違約。
(四)本項第一、二款分期攤還之總金額,甲方同意提供證件以本契約第四條所載之房屋及土地辦理第二順位抵押權予乙方,相關一切所有之費用概由甲方負擔。
七、如因下列情事致乙方無法如期取得全部貸款者,視為甲方自始不辦貸款,依本條第一項所約定不辦貸款或減少貸款之規定辦理,甲方同意應自乙方寄發繳款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次xxx乙方。如有逾期,則以甲方違約論處。
(一)甲方經金融機構徵信結果不符辦理貸款資格或規定。 (二)甲方拒辦或未依乙方通知期限辦理貸款手續或未提供
簽署辦理貸款所需文件致不能獲貸。 (三)甲方自動放棄辦理貸款、或阻止金融機構撥款、或要
求暫緩撥款予乙方。 (四)甲方未依乙方通知期限辦妥對保等一切貸款手續。 (五)甲方有其他原因致金融機構不能接受貸款。
八、甲方同意按乙方通知時間、地點備齊所需證件及印鑑章,並覓妥金融機構同意之連帶保證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開戶、對保簽章等完成前項貸款之一切手續。且當甲方貸款獲核准撥付及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時,甲方同意全部貸款金額直接撥付乙方指定帳戶,或由乙方直接領取以抵付應繳款項,甲方不得以未點交房屋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張暫緩撥款、附帶任何條件或附帶期限撥款等拒絕給付,且甲方
自貸款核撥日起即應負擔該貸款所生之相關費用及利息。如需甲方親自會同辦理領取貸款、或甲方印信證件不全時,甲方應即時配合或予以補正,不得拖延或拒辦,至遲應自乙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補辦妥當,逾期視同未繳款,按違約罰則處理。
九、甲方委託乙方代辦銀行貸款手續所發生之各項規費、印花稅、手續費、查詢費、火險、地震險費、代書費與其他稅費等,應依乙方通知之繳款時間內一次交付予乙方或乙方指定之代辦人。
十、甲方委託乙方代辦貸款以支付買賣價款時,應另外簽立本契約(附件九)「代辦貸款委託書」,甲方並應按該委託書之約定履行。
十一、甲方如擬自行指定銀行貸款時,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明示自行辦理外,甲方並應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予乙方,雙方同意簽立「自洽貸款協議書」(附件十),依該協議書之約定履行。
十二、甲方在未付清除交屋保留款以外之其他買賣價款及因逾期付款或其他本約規定產生之滯納金與違約金時,或未依前項之規定辦妥銀行貸款對保手續前,乙方得拒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甲方。
十三、本約房屋土地產權如已移轉登記為甲方名義,但乙方因甲方因素以致未取得全部價金時,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得以本約房屋土地為抵押物,設定以乙方為權利人之抵押權,本抵押權於乙方取得本約全部買賣價金後無條件塗銷。其因辦理本項抵押權設定及塗銷之所有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十四、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以乙方寄發交屋通知函之郵局郵戳為憑)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第廿三條 貸款撥付
買賣契約如訂有交屋保留款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或遲延撥付前條貸款予乙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房屋)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土地)李天順
第廿四條 稅費負擔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第十九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二、甲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法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地政士服務費、辦理貸款之抵押設定規費、書狀費、保險費、地政士
服務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等由甲方負擔。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二)相關本契約所定各類產權登記手續依第十八條之規定,甲方應於接獲乙方或乙方指定之地政士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各項必備證件至指定地點簽名蓋章,並於乙方通知之繳款期限內將應繳納之各項預估稅費存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或繳付予乙方,俾便辦理所有產權登記作業。若甲方逾期達五日,經乙方以書面催告,經送達七日內仍未補正者,視為甲方違約,應依違約罰則處理,甲方並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損失。
三、本房屋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方自行繳納。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四、以上各項費用甲方應依乙方指定期限內預繳予乙方,於交屋時依實際費用結算,雙方同意多退少補。
第廿五條 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ㄧ;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房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標的物不能興建或無法交付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退還甲方,甲方不得另外要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廿七條 建築變更權利
一、乙方有權調整或變更設計,包括本大樓立面外觀、各戶管道間、公共空間之規劃設施及建材設備、各戶房屋專有部分以外之全棟大樓,以及乙方標章設置等,乙方並得依變更設計之圖樣施工,不另行通知甲方。本項變更設計之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不得異議或據以提出解約要求。
二、本大樓經主管機關要求變更設計或法令變更時,其變更設計致影響特定房屋專有部分者,僅該特定房屋之購買戶得主張解除本約,請求返還已付價金;如汽車停車空間變更但不影響停車功能者,甲方亦不得異議,如影響特定停車空間之停車功能,僅特定停車空間之購買者得主張解除停車空間之買賣關係,請求返還已付停車空間價款。
三、甲方不得對本房屋結構外觀(包含門窗)及公共設施等要求變更。但甲方如對本戶內部裝修有變更或增減工程需求時,應依本契約(附件十一)「工程變更設計處理辦法」處理,但如影響工程進度時,雙方仍應依原規劃圖面為準。
四、甲方進行室內裝潢或室內空間之裝修工程(附件十二),應俟辦妥交屋手續後始得為之;其施工設計均應遵照相關法令。
五、地下室之汽車停車空間位置及編號,若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而需調整,甲方同意於不影響所購買汽車停車位空間之權益下,乙方得依實際使用情形變更汽車停車空間位置及編號,於必要時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第廿八條 違約之處罰
一、乙方違反第十三條第一至三項、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甲方得依法解除本契約。
二、甲方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契約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款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三、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甲方無條件同意乙方得沒收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甲方全
部或一部分價金以票據抵付時,如有退票情事,視同甲方未依約付款,同意乙方依本項規定辦理,甲乙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四、甲乙雙方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五、甲方違約應由乙方收回本契約房屋土地時,如乙方已送件辦理房屋土地產權移轉手續或已移轉登記為甲方名義者,甲方應於解約日或契約失效日起十日內無條件配合及提供各項文件予乙方並在各項文件上簽名蓋章,以便將該房地產權移轉登記予乙方或乙方指定之登記名義人。甲方違約時除同意依上開約定處理外,並同意乙方亦得按 (附件八)
「代刻印章授權書」之授權完成本條之手續。因此所增加之各類稅捐、費用及損失,均由甲方負擔。甲方屆期若未配合辦理,乙方得逕行填載甲方所交付擔保本票之到期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其因此所生費用及因此所致乙方之損害,甲方應予賠償。
六、甲方違約時如本契約房屋土地產權已過戶予甲方,乙方仍保有管理使用權,甲方不得擅自進入。
第廿九條 特別約定
一、甲方均完全充分瞭解有關本約買賣之詳細內容,並同意完全按本書面買賣契約及其附件約定所載為依據,不受其他任何口頭xx或有關樣品屋內擺飾影響,後者如與前者有所牴觸或差異時,仍以雙方簽訂之書面買賣契約及其附件約定為準。有關本案在銷售過程中,甲乙雙方如有口頭約定其他任何事項,應在簽約時一併提出,並以書面文字方式列入本房屋買賣契約書,始生效力。
二、乙方如需對本大樓之工程設備或其他客戶予以保固修繕而需進入甲方房屋內檢修時,甲方應無條件同意乙方進入檢修,倘因檢修以致損壞甲方之裝潢設備者,乙方當負責修復。
三、為提昇本社區外觀精緻完美。社區共用部分之綠化植栽由乙方統一規劃種植,並交由管委會管理維護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外,不得擅自變更。
四、甲乙雙方合意於本大樓完工交屋時,由乙方所提供放置於本大樓公共空間之動產,日後非經全體住戶或區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不得任意搬動、出租、出借、出售或為其他處份。
五、為加強處理家庭垃圾的方便性,垃圾放置設備及資源回收筒置於本社區一樓垃圾分類區並設置洗滌槽及廚餘冷凍櫃。
六、社區一樓車位編號 54 號、55 號為社區臨時訪客停車位、本車位配置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提供住戶使用。電動車充電收費標準由管委會決定之。
七、本社區設置有整體外觀燈光計劃,為能讓公共空間的設計精神及美感充分表現,甲方同意本大樓於乙方管理期間,其中庭、門廳、部分外牆及住戶之陽台、花台燈具設備及各公共設施之燈光、水景啟用時段,概由乙方統籌規劃、管理。上開水電費用由預收管理費或管理基金(皆屬公共基金)支付。
八、基於住戶義務及公平原則之下,公共水電費之共同分攤不依住戶私人水電錶停用與否而改變其標準;停用戶之公共水電費徵收仍須依社區所有戶數共同分攤之,費用依當期表單費隨管理費徵收。
九、乙方(含受賣方委託之代銷公司)得為銷售目的無償使用,甲方及管理人(管委會)不得妨礙或阻擋出入門禁及公共設施等,惟乙方亦應於銷售目的完成後,恢復原狀歸原之。
十、甲方與其裝修施工承包商同意遵守本契約書【附件十二】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及【附件十三】住戶管理規約草約之各項規定並於施工五日前,至社區管理中心完成辦理裝修工程相關手續及繳交裝修工程保證金每戶新台幣參萬元
整及環境管理費每戶參仟元整。於裝修工程完工無損公共設施、將環境清理及辦妥裝潢完成手續經認可後無息退回裝修工程保證金,環境管理費為必要支出恕不退費。
十一、甲方及本大樓之管理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增加本契約約定所無之建材及相關設備。
第三十條 契約轉讓、共同承買
一、自本約簽訂日起,甲方依本契約所取得或負擔之權利義務,不能擅自轉讓予第三人或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但甲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乙方同意,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其轉讓之行為對乙方不生效力,因此造成乙方損害者概由甲方負責賠償。
二、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本契約契約總價款千分之壹之手續費。
三、甲方如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其於本契約取得之權利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者,甲方不得以此藉為拒絕履行本契約應為之義務,否則乙方得解除本契約。
四、甲方有數人共同承買時,對本契約之履行甲方應負連帶責任,一人違約,視同全體違約。甲方有指定送達代收人者,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或意思表示以送達至代收人為合法送達,對於甲方全體均生送達效力。甲方無指定送達代收人者,於乙方通知送達甲方任一人時,對於甲方全體均生送達效力。
第卅一條 大樓管理約定
一、甲方同意自完工之日起由乙方或其指定人暫時擔任本大樓公共設施設備之管理人至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止。本大樓全體住戶應於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成立管理委員會。
二、本大樓為保持良好秩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甲方同意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召開並成立管理委員會前,願遵守「住戶管理規約草約」(附件十三)之約束。
三、乙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協助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如甲方被選任為管理委員時,應與其他管理委員於乙方通知期限內接管維護大樓公共設施設備,不得藉故拒絕或遲延辦理接管手續,否則視為接管完成,之後本大樓公共設施設備之危險負擔概由管理委員會自行承擔,乙方不負保管及其他責任,並視為乙方對本買賣合約應履行之義務已全部履行,甲方無任何異議。
四、甲方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按月繳交管理費,本大樓管理費按所持有之房屋總登記坪數每月每坪以新臺幣陸拾元計算;地下室平面車位及戶外停車位每月每位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機車位每月每位以新台幣壹佰元計算。乙方基於實際管理維護本大樓運作之需要,甲方同意於乙方通知繳交本契約第十九條第十款費用時預繳半年期管理費,並委由乙方自乙方通知本大樓第一戶交屋日起設置「管理中心」代管本大樓,由乙方指定之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物管公司)執行管理服務工作,物管公司聘任期間為二年,期滿後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續聘。乙方代管期間本大樓所支出之物管、保全、機電、清潔、人事服務費用及公共水電瓦斯費、行政庶務管理雜支等所有支出均由本項預繳之管理費及甲方交屋後按月繳交之管理費中予以扣除。
五、俟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成立並完成公共設施點交,乙方依代管期間實際支付之管理費用結算,若有剩餘管理費無息移交管理委員會;若有透支則由本大樓全體住戶負擔之。
六、洺鍚建設於代管大樓期間內另行提撥新台幣 100 萬元整,作為洺鍚好事多社區管理基金。若初期社區每月管理營運費用不足時,可支應每月管理費不足部分。管委會成立後基金餘額交由管委會保管使用。
第卅二條 契約效力
x契約所有條款之約定及各項附件,對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之繼承人與承受人具有同等約束之效力。甲方如為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應就甲方之契約義務負連帶履行責任,並繳清贈與稅及相關費用,否則如因此而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經乙方催告後,逾期仍無法配合時,視為甲方違約。
第卅三條 送達事項
甲乙雙方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事項,應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地址以掛號信函之方式郵寄傳送為之,一方如有變更地址連絡處所,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更正,如未通知更正,致他方之書函仍以舊址或通知而無法送達或他方拒收或無人收受而致退回時,雙方同意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第卅四條 合意管轄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卅五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卅六條 契約分存及附件效力
x契約壹式貳份,自簽約日起生效,乙方應將契約正本壹份交付予甲方收執。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
附 件:
一、建造執照
二、平面圖及分管圖
一樓全區及一樓約定專用分管平面圖二樓全區及露台約定專用分管圖
三樓全區及露台約定專用分管圖 4-9 樓全區平面圖
屋突一層全區平面圖屋突二層全區平面圖
三、房屋平面圖
四、地下室停車位分管協議書停車位平面圖
五、預售屋價金信託證明書六、契約總價付款明細表七、建材設備說明
八、代刻印章授權書九、代辦貸款委託書十、自洽貸款協議書
十一、工程變更設計處理辦法十二、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十三、住戶管理規約草約十四、個人資料應告知事項
上揭附件及附圖業經乙方充分說明,甲方於明瞭其相關內容後簽認之
甲方簽章:
立合約書人:
甲 方: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戶 籍 地 址:通 訊 處:連 絡 電 話:
乙 方:(房屋)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土地)李天順統 一 編 號:69655411 Q121368743
通 訊 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大華路 392-3 號連 絡 電 話:(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業:
□買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
☑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
□買賣雙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
名稱(公司或商號):富疆廣告有限公司負 責 人:x x x
地 | 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埔六街 109 號 10 樓 | |
統 | 一 編 | 號:85032720 |
公 | 司 電 | 話:(00)000-0000 |
不動產經紀人:
□買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
☑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
□買賣雙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姓 名:x x x
x x 證字 號:F121368254
地 | 址:新北市板橋區光華街 13 巷 29 弄 7 號 | ||
公 | 司 | 電 | 話:0912-891851 |
經 | 紀 | 證 | 號:(91)北縣字第 000629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建造執照
37
附件三 房屋平面圖
附件四 地下室停車位分管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就訂購洺鍚建設有限公司興建之「洺鍚好事多」編號為 棟 樓房屋,汽車停車位編號,地下第壹層 號計壹位事宜,立書人同意遵守本協議及下列事項:
ㄧ、本汽車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產權登記依買賣契約書約定之方式,依登記時之法令辦理,並由購買停車位者在個別劃定分管範圍內,有管理、使用、收益、排他之權利。
二、停車位平時專供停車使用,不得堆置妨礙停車或防空避難之障物,如遇空襲或急難事件時,依法優先無償提供作為公共防空避難使用,立書人絕無異議。
三、本社區地下壹層停車空間,共規劃設置汽車停車位 53 位(含編號 30、 31 號身心障礙者車位、詳附圖)。
四、本社區地下壹層停車空間,汽車、機車位編號及位置依附圖停車空間平面圖為準,若因相關法令修改或縣政府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與附件圖說不符,立書人須配合辦理修改。
五、本社區法定停車位僅得隨同本社區內房地所有權一併出售。購買及使用停車位者,需遵守管理委員會所訂之停車位相關管理辦法。
六、立書人承諾,爾後如將本建物房地所有權移轉時,立書人有義務告知承受人應承受立書人對於本協議之義務,除購買前述之停車位外,不包括其他汽車停車位之使用權利,如因之發生糾紛,立書人願負賠償責任。
七、地下層停車空間之使用權,屬於購買停車位者享有,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未購買停車位者,已充分認知本房地總價並不包括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買房屋面積亦未含停車位之持分面積,除防空避難時使用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建物之停車空間無管理、使用、收益權。
立協議書人: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預售屋價金信託證明書
(
附件六 契約總價付款明細表
項 目 | 訂 金 | 簽 約 x | 開 工 款 | 工 程 期 款 | 銀 行 貸 款 | 交 屋 款 | 總 價 | 備 註 | |
結 構 體 完 成 | 使用執照申請 | ||||||||
房 屋 款 新台幣 | 佰 拾 萬 仟元整 | 佰 拾 萬 仟元整 | 佰 拾 萬 仟元整 | 佰 拾 萬 仟元整 | 佰 拾 萬 仟元整 | 佰 拾 萬 仟元整 | 佰 拾 萬 仟元整 | 佰 拾 萬 仟元整 | |
土 地 款 新台幣 | 佰 拾 萬 仟元整 | 佰 拾 萬 仟元整 |
)
(
)
備註:本表所列各款明細與所訂總價若有不符情事,應以本契約第七條所訂金額為準。 1.甲方應繳各期房屋款項,按遠東商業銀行信託專戶指定帳戶匯款之。
2.土地款總價於銀行貸款中分配之。
3.本價款不含代書費、契稅、銀貸設定費、及其他規費等。甲方簽章:
附件七 建材設備說明
【建築結構】
本大樓結構系統由建巨土木結構聯合技師事務所結構工程技師設計及電腦結構程式精密計算,全部基礎、樑、柱、樓板(客餐廳、臥室樓板厚度 15公分)均採用鋼筋混凝土構造,並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圖樣施工,保證鋼筋具有無輻射汙染證明及具有混凝土氯離子檢測合格證明。無論承重、耐震、防水等性能,均符合內政部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及 CNS 標準(依 100 年 7 月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設計標準),本案之結構設計等同「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Z值」由上述規範要求之 0.2G。
【建築規劃】
由xxx建築師事務所主持設計,整體規劃以建築美學結合空間效能為設計主軸,針對建築基座,部分石材搭配磁磚或其他建材。立面外觀、玻璃、磁磚、抿石子並搭配鋁格柵及其他建材作整體搭配規劃設計。同時敦聘建築師張聖志主持建築燈光計劃,於建築外觀適當之位置佈設照明燈具,讓建築體在夜間呈現意韻氛圍,建構美學建築。
【庭園景觀】
為求建築整體搭配之一致性,聘請張聖志建築師規劃庭園景觀,社區圍牆採實牆抿石子搭配鋁隔柵設計,庭園植栽屆時依樹形、天候適性及庭園景觀做整體搭配。中庭規劃涼亭景觀水瀑搭配景觀水池等,夜間照明燈具,使夜間景緻呈現恬靜優雅之氛圍。消防通道地坪採透水磚搭配xx磚及其他建材混貼設計舖設。
【門廳、梯廳】
■社區門廳
一、門 禁:感應式讀卡安全管理系統。
二、社區大門:金屬造型不鏽鋼門框崁強化玻璃。
三、地 坪:地坪舖設石材、人造崗石或拋光xx磚及其他建材。
四、牆 面:牆面舖設石材、人造崗石或拋光xx磚及其他建材。 五、平 頂:規劃挑高接待門廳,搭配造型天花板並採矽酸鈣板及燈具。
六、接待櫃台:除大樓保全物管服務外,並將機電設備、門禁管制、緊急廣播系統設備等納入監控管理,藉以提高居住品質及安全性。
七、管理中心:配置辦公桌椅、冷藏冰箱。
八、信 箱 區:各棟大樓住戶磁卡感應式信箱,統一設立 A 棟社區大廳。
■各棟門廳及電梯廳
一、門 禁:感應式讀卡安全管理系統。
二、各棟大門:金屬造型不鏽鋼門框崁強化玻璃。
三、地 坪:地坪舖設人造崗石或拋光xx磚及其他建材。四、牆 面:牆面舖設人造崗石或拋光xx磚及其他建材。
五、平 頂:搭配造型天花板並採矽酸鈣板並搭配感應式照明燈具。
【住家室內建材】壹.門窗
一、大 門:一樓以上住家玄關門採用高級烤漆防火鑄鋁門配金屬門框,採用 YALE 三合一電子感應密碼鎖(具密碼、感應及鑰匙等開啟功能)。
二、室內門:浴室採實木門搭配門鎖,客廳落地鋁門窗,前陽台門採落地鋁門、廚房陽台門採三合一通風鋁門或鋁窗,其門窗型式依建築規劃配置。
三、窗 戶:採用正新高級氣密鋁窗搭配 8mm 玻璃,符合國家標準規範,以達節能、隔音、氣密等功能。
貳.地坪
一、客餐廳及臥室:磁磚 80*80 拋光xx磚。
二、浴廁:採用 30*30 止滑磚,搭配石材門檻另塗裝防水層。三、廚房:鋪設高級 30*30,復古典雅。
四、陽台與露台:舖設 15*60 止滑地磚。
參.牆面
一、隔戶牆:採鋼筋混凝土牆搭配 ICI 水泥漆粉刷施作。
二、室內牆:採 1/2B 紅磚牆隔間,搭配 ICI 水泥漆粉刷施作。
三、浴 廁:浴廁防水採防水塗佈工法施作至 210cm,面貼 30*60 磁磚。四、廚 房:牆面面貼玻璃、30*60 磁磚。
五、平 頂:室內客、餐廳及臥室、前後陽台均採用 ICI 水泥漆施作,浴廁及廚房採矽酸鈣板防潮天花板施作。
肆.廚具(廚具型式、設備及尺寸依各戶圖面配置為準)
採櫻花牌櫥櫃,含吊櫥、緩衝抽屜、附刀叉盤、下拉籃、櫻花牌下崁式烘碗機、抽油煙機、雙口瓦斯爐。鵝頸龍頭、不鏽鋼水槽,櫻花牌淨水器並設置電器專用插座。註:樣品屋展示後排餐櫃為裝潢表現,後排餐櫃須加價購買。
伍.衛浴設備(衛浴型式、設備及尺寸依各戶圖面配置為準)一、各戶衛浴均採當層排氣。
二、衛 浴:面盆採用日本 INAX 瓷器附浴櫃。
三、馬 桶:採用日本 INAX 廠牌,2 房、3 房、4 房主臥採單體馬桶、次臥採分體馬桶。2 房、3 房、4 房主臥配置 INAX 免治馬桶蓋。
四、衛浴龍頭:採用日本 INEX 廠牌,單槍冷熱式水龍頭,浴缸採三件式浴缸水龍頭,沐浴龍頭+台製花灑。
五、淋 浴 間:採淋浴玻璃推門。
六、浴 缸:主臥室採用壓克力浴缸(依衛浴尺寸空間搭配)。七、五金配件:均採用高級化妝明鏡、雙層置衣架。
八、各戶主衛浴附贈國際牌多功能暖風機、次衛浴附排風機。陸.住家陽台及露臺
一、住家陽台裝設水龍頭 2 只,升降式曬衣架、洗衣機專用插座及洗衣機專用排水孔。
二、住家陽台配置電熱水器 220V 專用線路一處。
三、露臺設水龍頭 1 只、插座 1 個及排水孔。四、陽台及露臺,燈具統一設立。
【光纖網路】
壹.本大樓裝置中華電信光纖(FTTH)到府系統,提供住戶光纖網路頻寛並設置整合箱提供住戶架設網路。
貳.A 棟公共大廳設置無線網路(WIFI)支援無線上網。另於地下室及電梯坑道內裝置行動電話強波設備,強化行動通訊品質。
參.屋頂統一設置避雷設備及共同天線系統,並預留有線電視管路,其接收有線電視相關費用由住戶自行處理。
肆.各戶客廳、主臥室、次臥均設置電視、電話及網路出線口。
【給水排水設備】
壹.本大樓採用間接供水方式各戶設置獨立水錶,公共水箱設置於地下室一樓及屋突二樓,水箱內牆採用 FRP 防水處裡,使住戶飲用水及生活用水潔淨衛生。公共水箱人孔蓋板均採不鏽鋼材質加裝鎖匙。
貳.室內冷採用南亞 PVC 管、熱水給水管均採保溫不鏽鋼管。污水管及污排水主管均採用南亞 PVC 厚管。各戶排水口採用不鏽鋼落水蓋。
【電氣設備】
壹.各戶設置獨立電錶並採單相三線系統 110V/220V 供電,公共空間採用三相四線系統 380V/220V 供電。
貳.大樓室內公共空間通道(樓梯間除外)設置自動感應器搭配省電照明設備,以達安全管理及節能省電之功能。
參.各戶電氣幹線採用太平洋 CNS 標準廠牌電線電纜。
肆.各戶開關箱內設置士林無熔絲開關,室內開關採用國際牌大型面板開關面板附設夜間指示燈。
伍.各戶櫥櫃下方設立 220V 專用線路一處,供電磁爐具使用。陸.各戶櫥櫃下方設立 110V 插座供下崁式烘碗機使用。
柒.各戶浴室坪頂預留 220V 專用線路一處,供暖風機使用。
捌.各戶浴室馬桶旁設立 110V 插座,供免治馬桶蓋使用。
玖.工作陽臺設洗衣機專用插座及 220V 電熱水器專用線路一處。
拾.客廳留設緊急不斷電插座一處,地下室公共開關箱配置 ATS 切換供電系統,於停電時自動切換供電。
拾壹.配合整體建築外觀各戶統一設置空調主機位置,並附電源、室內預留冷氣排水孔。
【電梯設備】
電梯採用台灣奧的斯十五人份電腦變頻高速(90m/min)電梯一座,功能如下:
壹.電梯車廂由設計師配合門廳作整體規劃設計裝修,並於車廂內附設 CCTV 監視系統。
貳.車廂安全刷卡與樓層管制系統及緊急呼叫功能與管理中心連線,另附延遲關門按鈕,具有無人使用時自動熄燈、關電扇等功能以達節能之效能。
【緊急供電設備】
停電時供應電梯、消防、廢水泵、等設備運作所需之電力。
【消防安全設備】
壹.依據消防法規於公共空間設置消防栓箱、火災警報綜合盤、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等設備。
貳.依消防法規規定於各樓層電梯間設置火警感知器,連線管理中心自動化火警受信總機,可隨時監管各樓層電梯間是否有火警狀況,以維護住戶安全。
參.依消防法規規定,地下層停車場設自動泡沫滅火設備,遇火警時自動啟動泡沫滅火設備。
肆.緊急廣播系統:管理中心廣播主機系統連接各樓層梯廳之緊急廣播設備,如有異常時可廣播通知住戶,以維護住戶安全。
【保全系統】
壹.各戶採用智慧型 7 吋平板影視對講機系統,內建社區資訊公告等保全功能,並與管理中心相互聯絡達到守望相助社區安全功能。
貳.一樓門廳、地下室、梯廳、加裝感應式門禁系統,確保人員進出安全。參.地下室電梯入口及屋頂入口設置對講機應與管理中心連線,提供人員
安全保障。
【監視系統】
壹.壹樓大廳、壹樓中庭、社區圍牆、地下室車道出入口、地下室門廳、電梯車廂均裝設高畫質 CCTV 監視系統,監控人員進出,本系統具高容量數位壓縮錄影功能。
貳.地下室車道出入口並設置反射鏡及 LED 紅綠燈燈號警示系統,以維護車輛進出安全。
參.公共水箱蓋加鎖及發電機油箱、電瓶皆設監測設備,如有異常警示訊號連接監視主機。
【停車場設備】
壹.車道出入口設置 ETC 自動辦識管制系統,搭配感應式柵門及快速捲門 (B1 層),確保車輛進出安全。
貳.地下室電梯間入口處均設緊急對講機並與管理中心連線。
參.一樓入口車道地坪鋪設車道磚,停車場地坪整體粉光面鋪設 EPOXY,停車位加裝後車輪檔。牆面刷水泥漆(不含甲醛)及警示漆(搭配色彩計畫),並於適當位置加裝防撞條設備。
肆.地下室加設一氧化碳偵測器配合排風設備,隨時監控空氣品質以維護人身安全。
伍.戶外停車場入口處設置 ETC 自動辨識管制系統,搭配感應式柵欄機管理車輛進出。
陸.戶外停車場,地坪採水泥鋪面、劃停車格、車位編號並預留照明電源管路。
【公共樓梯、機房、頂樓】
壹.門 窗:樓梯門採金屬防火門。
貳.地 坪:公共樓梯間地坪貼xx止滑磚並搭配金屬或木作欄杆。地下室公共機房地坪採整體粉光施作。
參.牆面、平頂:公共樓梯間及各公共機房採水泥漆塗料(不含甲醛)施作。肆.屋 頂:施作防水層及隔熱層後加舖石材或地磚,達到防水隔熱
效果。
【特約事項】
壹.乙方樣(實)品屋之裝潢建材或傢俱,如未於本建材設備說明中載列者,不屬乙方應交付之標的,實際以本契約建材設備說明為主。
貳.雙方同意以上建材廠牌之供應商有倒閉、罷工、缺貨或故意抬價壟斷時,或因市場供需失調、指定材料供應不足、缺貨、變更或工廠停止生產時,乙方得以其他廠牌之同級品或高級品之產品替代(同級品係指品質價位相當之產品)。
參.本案之透視圖、模型及公共設施示意圖等僅供施工模擬,乙方依實際工程施作及建築美學保有變更修改權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
肆.為維護本大樓建築美學、公共設施機能及大樓安全考量,建築外觀、公共空間、景觀庭園之所有形式、材質、規格、色系、品牌及裝飾柱、管道間等,乙方全權保有設置、設計變更及施工修改權等,甲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
伍.甲方知悉石材、木材等建材為天然材料,其色澤紋路變化及孔洞裂縫等係屬正常現象,甲方同意上開建材與乙方銷售時展示之建材若有差異,應以施工當時所採購為準,甲方不得以此對乙方有任何主張或請求。
陸.本建材設備除乙方通知甲方得選擇之建材外,其餘各項建材設備之品牌、式樣、尺寸、顏色,應按本說明書所載範圍,未載明者則考慮整體一致與施工便利性,由乙方統一選定,甲方不得要求更換。
柒.雙方同意建築物外觀立面設置本大樓名稱及建設公司字樣。
附件八 代刻印章授權書
立授權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 託 人:(房屋)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土地)李天順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因印章授權委託事項約定如下: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刻印章壹式(下稱本印章)保管及使用,乙方並應於交屋時返還甲方。
二、本印章僅得使用於有關本契約第四條所載房屋土地之(1)辦理產權移轉申報、撤銷申報及產權登記、權狀領取;(2)水、電、申請過戶;(3)申請貸款、資格查詢等相關手續之用,及其他依本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使用範圍。
三、乙方不得將本印章使用於本授權書以外之任何用途,否則乙方應負法律責任。
四、甲方瞭解本書各項授權用途,切結同意於本房屋交屋前不得片面撤銷、終止、變更授權或增加任何限制,並承諾絕不向工務局、地政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等有關機關就乙方依本授權書第二條使用本印章之行為提出任何異議。
五、甲乙雙方如有糾紛,雙方同意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不得影響本印章依第二條所定各項用途之使用。
六、甲方為公司法人時,甲方擔保本授權書之授權確實已履行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程序,確屬合法有效之授權,乙方無另行求證之義務。
七、上述委託授權,立授權書人係本於自由意志及充分瞭解後授權乙方代刻印章,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存查。
立授權書人: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同 主 約地 址:同 主 約
受 託 人:(房屋)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土地)李天順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大華路 392-3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九 代辦貸款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茲因訂購受託人:(房屋)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土地)李天順(以下簡稱乙方)
所興建之「洺鍚好事多」第 棟 樓房屋壹戶(購買車位者含地下第壹層平面式,編號第 號車位共壹位)及土地(甲建地號:座落於桃園市觀音區大湖段 648、641、641-1 地號。等 3 筆地號),為甲方需要特委託乙方以上開土地上甲方所購得房屋及土地持分為擔保物代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借款,以之抵付上項預購房屋土地之部分價款,經雙方同意議定有關委託及約定事項如下:
一、甲方同意本項貸款為應繳契約總價款之一部分,屬乙方所有,茲委託乙方代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新臺幣 佰 拾 萬元整。甲方同意由乙方代辦申請抵押借款之一切手續,並於金融機構核准本貸款及本戶房屋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時,由金融機構直接將貸款撥入乙方指定帳戶或由乙方直接向金融機構領取,作為甲方購買乙方房屋土地應繳付之部分價款,甲方並同意自撥款日起開始履行償還銀行借款本息義務。
二、如甲方有意自行指定銀行承作貸款者,應於簽定本約同時另書立「自洽貸款協議書」(如附件十),並須於乙方通知之期限內,以書面告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逾期視為甲方同意由乙方統籌指定貸款之金融機構。
三、本項貸款甲方願以本契約所訂購房屋土地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併同將其產權作為抵押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貸款金融機構,並依貸款銀行之規定覓具連帶保證人,保證甲方將確實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義務。獲准貸款之金額、期限、利息及分期償還方式,甲方悉願依照貸款金融機構之規定,並如約履行其義務。
四、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借款人之身分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暨簽名蓋章等手續,甲方應依乙方之通知如期辦妥。其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所發生之一切稅金、規費、保險費、查詢費、手續費及地政士服務費等,甲方願依通知期限全數繳付。貸款未撥前,如須甲方補蓋章或出具證件文書,甲方應無條件配合即時辦理。否則,乙方得單方終止本委託書,甲方除應於接獲乙方書面通知後七日內即時以現金或即期票據一次xxx定辦理貸款之金額外,其他因代辦貸款所發生或由乙方先行墊付之一切費用及自原定辦理貸款之金額應繳日期起至繳款日止之利息,以及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發生之保險費、規費、查詢費、手續費及地政士服務費等,概由甲方負擔,並應於收受乙方通知後立即繳付乙方。
五、辦理貸款手續之同時,甲方同意預立銀行撥款委託書予乙方保管,同意於貸款金融機構核准貸款及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時直接將辦理貸款之金額撥入乙方指定之帳戶。
六、本委託書內容一經簽立,在甲方未付清本契約所有價款前,非經乙方同意,不得撤銷、終止或變更。
七、本委託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立之日起生效。
立委託書人:
身分證字號:同 主 約地 址:同 主 約
受 託 人:(房屋)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土地)李天順地 址:xxxxxxxxx 000-0 x
x x x x x 月 日
附件十 自洽貸款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房屋)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土地)李天順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向乙方訂購「洺鍚好事多」第 棟 樓房屋壹戶(購買
車位者含地下第壹層平面式,編號第 號車位共壹位及土地甲建地號:座落於xxxxxxxxx 000、000、000-0 xx。等 3 筆地號,雙方並訂有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今甲方擬自行向金融機構洽辦貸款,雙方協議如下:
第 一 條 甲方預定自行指定銀行貸款之金額計新臺幣 佰 拾 萬元整。
第 二 條 甲方自行指定貸款銀行時,應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一、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代辦貸款客戶辦理對保手續時,開立本契約房屋土地價款內銀行貸款同額之商業本票乙紙予乙方,到期日授權乙方填載,作為給付房屋價金之擔保。
二、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保手續 (其應辦理手續由甲方自行向承貸銀行詢明,包括貸款人資格、貸款金額及其他貸款條件)、使承貸銀行向乙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並簽立撥款委託書予乙方保管。乙方將於甲方完成前述事項後之三日內送件辦理房屋土地產權移轉登記,並同時設定抵押予承貸銀行,貸款金額應即時由承貸銀行直接撥付予乙方。
三、甲方未依前開第一、二項約定之期限內履行各該項義務者,視為甲方不辦理銀行貸款,應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七項之約定辦理,絕無異議。
四、甲方自洽銀行貸款少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二條所約定之「銀行貸款」金額者、或承貸銀行之實際放款金額少於自洽銀行貸款擬貸金額時,甲方應於完成對保手
續之日起七日內將差額一次給付乙方。甲方違反本項約定時,視為不辦理銀行貸款,甲方同意應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七項之約定辦理,絕無異議。
五、甲方如有中途不辦自行指定銀行貸款、通知金融機構暫緩撥款或未依前開第四項約定視為不辦理貸款之情事,應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七項之約定辦理,否則乙方除得依本契約有關違約之約定處理外,並授權乙方得將第一項之商業本票逕自填載發票日或到期日予以提示兌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票據之授權或否認其授權之效力。
第 三 條 甲方除應負擔因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發生之稅費、規費、手續費、保險費、地政士代辦費等一切費用外;若因自洽銀行貸款而增加之地政士代辦費用亦由甲方自行負擔,且不得以代辦費用高於統籌代辦貸款者為由拒絕給付。
第 四 條 自洽貸款之金融機構限於桃園市區域內。
第 五 條 x協議書非經雙方同意,不得終止或撤銷,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契約相關約定及誠信原則辦理。
第 六 條 x協議書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 方: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同 主 約地 址:同 主 約
乙 方:(房屋)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土地)李天順統 一 x x: 00000000 X000000000
地 址:xxxxxxxxx 000-0 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工程變更設計處理辦法
為配合甲方變更設計之需求,雙方同意訂定處理辦法如后:
一、甲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內部隔間及裝修為限,並以不違反政府法令及影響本大樓之外觀、消防、水電管道、結構為原則,且不得要求乙方作外部變更、公共設施設備變更及違章之施工或預留等,否則乙方得拒絕受理。
二、屬乙方同意受理之工程變更內容(包括隔間、水電、電信等),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期限內辦理完成工程變更及確認手續。如甲方未於期限內完成變更確認手續者,視為甲方取消變更,乙方得仍依原設計圖面施工,甲方不得異議。依工程變更情形應計算工程費用追加減帳,如有追加款者,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後七日內如數繳付追加款,本項變更工程始有效。如甲方未於xxxxxx,xxxxxxxx,x方得仍依原設計圖面施工,甲方不得異議。甲方如有變更工程追減款,則於辦理交屋時一次結清。
三、屬建材設備選色選樣及變更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期限內選定及完成變更確認手續,逾期視同甲方授權乙方逕行選樣施作。申請建材變更部分,如所變更之建材(含顏色)不在乙方提供之範圍內者,由乙方將原訂建材計算工程費用追減帳,經甲方完成變更確認手續後,於辦理交屋時以現金或即期票據退予甲方,甲方自行另購所需建材於交屋後自行處理。
四、甲方同意工程或建材設備變更之費用計算單價悉依本工程所發包或採購之單價為準,並同意由乙方訂定統一單價做為加減帳之依據。
五、甲方申請工程或建材設備變更,以乙方提供經甲方簽認之工程變更圖面及工程費用追加減帳明細表為準,如甲方以口頭提出或電話通知者,對乙方不生任何效力。
六、甲方申請工程或建材設備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且甲方如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書面確認手續者,乙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圖面施工,甲方絕無異議。
甲方同意簽章:
附件十二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本大樓建物內外景觀、公共設備、結構安全之完整、環境清潔、安寧與全體住戶之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大樓裝潢(修)戶於規劃施工前,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及水、電設施、消防等系統配置之有關資料(可向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閱覽),為保本大樓建物結構安全及住戶居住權益,交屋後住戶自行為室內裝潢 (修)工程之施工設計及材料設備需遵照建築專業技術人員之建議,並應遵守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法令、本辦法及本大樓規約之相關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並報備經管委會許可。
三、裝潢(修)戶與承包商需共同向管理委員會(代管期間為洺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具切結書,承諾在施工期間遵守所有管理規章及管理公約等規定。
四、為防止因毀壞或污損公共設施、變更建築外觀及影響結構安全,以及造成環境污染或噪音等之損害,裝潢(修)戶應於交屋時向管理委員會 (代管期間為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押繳施工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整、環境管理費 3000 元。
五、裝潢(修)戶及施工承包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交屋時需辦妥押繳:1.施工保證金三萬元整、環境管理費 3000 元。 2.簽具切結書,憑上述收據向本社區施工現場主管人員辦理進場施工登記。
(二)進場施工人員憑施工出入證進出,並佩帶於胸前以茲識別。 (三)每日施工時間(週六、週日及例假日除外),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六時,如需加班施工者,請事先報備並經管理委員會 (代管期間為洺鍚建設公司)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建材及砂石不得堆積於供公共使用空間(砂石應裝袋)。 (五)為保障本大樓主要構造安全,對於結構部分不得有拆除、挖掘、
穿鑿埋設管線等破壞行為,如擅自任意破壞,應負一切損害賠償法律責任。
(六)為保障本大樓建物結構安全及大樓住戶權益,交屋後住戶進行室內裝潢(修)工程時,不得使用濕式鋼筋混凝土材料,同時為保障消防安全,裝潢需使用防火材料。其裝潢(修)工程之施工設計及材料設備仍需遵照建築專業技術人員之建議,並應遵守相關法令、本辦法及本大樓規約之相關規定。
(七)施工廢棄物及垃圾由施工廠商自行清除運棄,需以布袋裝妥後每日載除,且不得在公共場所堆置,違反者一天罰款新台幣參仟元整,從保證金中扣除。
(八)為維護本建物之安寧,敲除牆壁、天花板、地坪等巨大聲響的工作,需在不影響結構安全下始得以電動水泥機具切割,並應於地板上舖保護層以防止重物撞擊地面之重大聲響,時間限於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或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內進行。
(九)施工時如因不慎損及供排水管線或電力設備以及其它公共設施 (備),應即時連絡本大樓管理中心作緊急處理,並負責立即修復。
(十)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備),經通知而未前來修復者,則即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保證金不敷扣抵時,裝潢(修)戶及承包商應連帶負修復及賠償責任。
(十一)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大聲喧嘩、播放音響或惡意破壞公共安寧。 (十二)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大樓內留宿,亦不得有偷竊、賭博、喧嘩、酗酒、毆鬥等或任何違法情事發
生,違者報警處理。
(十三)承包商不得在本大樓任何區域張貼廣告,各戶施工人員不得隨地丟擲煙蒂、任意便溺、吐檳榔汁等,違者每次罰款新台幣貳仟元,並自行清除且書立切結書。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或干擾非其承包工作之地區。
(十四)承包商不可將洗桶之漆土、水泥、砂漿或垃圾等倒入馬桶、面盆、洗槽、浴缸沖洗或地板排水落水管內,否則造成管線淤塞,須由裝潢(修)戶及承包商連帶負責清理復原及支付損害賠償費用。
六、施工安全:承包商對其所有工作人員安全應自行負責。如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健康或權益時應由裝潢(修)戶與承包商共負連帶責任。
七、裝潢(修)戶應嚴格要求承包商每日自行徹底清運垃圾,如因裝潢(修)戶數目較多且同時施工,雖經清運但仍有部分垃圾殘留於非指定垃圾堆放地點而不易分辨所屬時,則由所有裝潢(修)戶之保證金共同分擔清潔費用。
八、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應經本大樓施工現場主管人員書面同意後,方得使用公共水電,並應確實注意安全及節約能源,如有損害發生並應立即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九、裝潢(修)完成後且合於下列條件,並經管理委員會(代管期間為洺鍚建設公司)認可者,得無息領回保證金、環境管理費不退還。 (一)未損壞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管線、消防糸統等。 (二)雖有前款之損壞情事,但確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三)無堆置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且無損害公共設施之情形。 (四)無變更外觀、裝設鐵(鋁)窗或其他違反建築法規之工程。
十、裝潢(修)戶如有違反前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經管理委員會(代管期間為洺鍚建設有限公司)通知限期修繕而拒不配合者,管理委員會 (代管期間為洺鍚建設有限公司)得逕自阻止該戶繼續施工,並動用該戶保證金作為修繕費用抵償,若保證金用罄後仍有不足,裝潢(修)戶與承包商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如有違反前條第(四)項規定,經管理委員會(代管期間為洺鍚建設有限公司)通知限期復原而拒不配合者,管理委員會(代管期間為洺鍚建設有限公司)除得逕自阻止該戶繼續施工外,並得依法請求主管機關協助處理,該戶保證金同時全額沒收充作大樓管理維護經費以為懲處。
甲方同意簽章:
附件十三 住戶管理規約草約
為維護本契約房屋之公共安寧、清潔衛生及所有共同使用部分之經營管理需要,甲方同意簽署及遵守『洺鍚好事多』社區管理公約:
第 一 條 目的
x社區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為維護本社區之建築設備,確保住戶安全,維護改善環境衛生,提昇居住環境品質,以啟發用戶守望相助,增進本社區安寧而訂定之。
第 二 條 管理委員會之設立
一、本社區公共管理服務,由全體住戶組織管理委員會管理之,本社區所有權登記之 所有權人達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時,於參個月內由洺鍚建設有限公司代為籌組第一屆管理委員會,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二、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委員若干名,以上人員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相互推選之。
三、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委由專業大樓管理維護公司酌情聘僱總幹事、管理員、會計、技術員等若干名執行管理服務工作,並得隨時增滅之。
四、管理委員會之職權為執行管理規約及研擬增刪各相關規約,並定期召開管理委員會。
五、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對外代表本社區全體住戶處理一切有關本社區整體事務。
第 三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一、共有及共同部份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住戶於維護、修繕其專有部份、約定專有部份或行使其權利時;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之協調 。
三、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五、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各項規約、會議記錄、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員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報告。十一、其他有關本社區規約所定事項。
第 四 條 公共管理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同使用部份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未售戶除外)於辦理交屋手續時,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未成立前由洺鍚建設有限公司代為管理)繳交管理費,住戶每坪以新台幣陸拾元整,地下室 B1 車位及戶外停車場,每位新台幣参佰元整,機車位每月 100 元計算,預收六個月。
二、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買賣契約或分管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攤之。
三、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辦法,授權管委會訂定。第 五 條 管理費、公共管理基金之管理與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之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慵管理服務人員之報酬 。
(二)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份之火災保 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徽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詢費用。 (七)其他共用部份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公共管理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劃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 (三)共用部份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 六 條 建築物外觀整潔與安全事項:
一、為確保本社區建築物之整體外觀,維護整體住戶之權益建築物之正、側、背面不得有擅自破壞或作增建改造及裝設固定、非固定造作物。
二、本社區視實際情形如有需要裝設防盜窗,需經管委會統一制定之形式、規格、顏色、材質及裝設位置,以維護建築物之外觀與品質。
三、本社區建築樓版係 RC 結構,為安全起見,住戶如有挖掘樓板需要時,應由管理員會會同專業技師查驗同意後,方得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任意挖掘破壞,如有違反者應對因此有損害之人負賠償、行政罰責或刑事、法律責任。
四、住戶如有違反規定,管理委員會有權制止或派人逕行拆除,亦得訴之法律,強制拆除,違反人同意決不主張任何抗辯或異議,並願負擔拆除所需費用(含訴訟費及律師費)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
第 七 條 共同秩序與安全維護
一、注意水、電安全,各住戶電力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以免超載負荷。
二、樓(電)梯間、公共走道勿佔用或堆積物品,以保暢通。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高聲喧嘩,影響鄰居安寧。
四、使用電梯要小心輕用,嚴禁超載及運送粗重物品。五、搬運物品或室內裝修,不得妨礙鄰居安寧。
六、易燃物或爆炸物等危險物品,禁止進出本社區。
七、本社區禁止燃燒物品,萬一火警一發生,應立即使用消防栓並報火警及通知管理人員採取緊急措施。
八、不得任意招引小販、推銷員進入本社區販賣物品 。
九、為維護寧靜及社區品質,本社區嚴禁經營色情行業、KTV、xx OK、安養事業、神壇、殯葬業及危害公共安全等之行業,亦不得設置工廠影響社區品質或影響通行之設備、機具,違者,本中心當依法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十、社區內嚴禁燃放鞭炮、煙火及火燭等危險物品,以維安全。十一、露台及約定專用地使用權
(一)甲方同意本社區露台及約定專用地之使用規定,即:該約定專用部分,除經約定供下列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對露台及約定專用地,無任何權利(甲方充分認知前述露台依現行法令規定僅有使用權,無法登記產權)。
(二)本社區露台及約定專用地,約定專用如下:
編號 A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A2 戶一樓專用。編號 B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A3 戶一樓專用。編號 C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B2 戶一樓專用。編號 D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B3 戶一樓專用。編號 E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C2 戶一樓專用。編號 F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C3 戶一樓專用。編號 G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C5 戶一樓專用。編號 H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B1 戶二樓專用。
編號 I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C1 戶二樓專用。編號 J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A5 戶三樓專用。編號 K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A5 戶三樓專用。編號 L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B1 戶三樓專用。編號 M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C3 戶三樓專用。編號 N 之使用權約定為房屋編號 C5 戶三樓專用。
(三)前開使用方式應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建築法令規約等規定,並僅作為庭園花園使用(應符合本社區之結構設計載重及防水規定),甲方已知悉並同意。
第 八 條 環境清潔衛生維護
一、為保持社區之清潔,不得隨意吐痰或拋棄果皮、紙屑、菸蒂及存放刺鼻發散物、空箱等。
二、垃圾需裝於塑膠袋內,並紮緊袋口置於住戶室內,於規定時間由環保局派垃圾車收取清潔。
三、為保持空氣,燃料以電力為主﹔住戶不得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石油為燃料。
四、有關住戶內部裝修工程,依本契約及附件相關規定辦理之。第 九 條 住戶遵守事項
一、不得拒付或拖欠應繳之管理費或公共分擔費用,否則管理委員會得停止其對各項公共設施之使用或水電供應,並公告欠繳者名單。
二、公共設施或公共使用部份不得放置障礙物或任何物件或停放車輛。
三、禁止於住宅內設任何工廠或為騷擾鄰居安寧之行為。
四、飼養之寵物應用栓鏈栓住,出至戶外時應由主人攜帶,並不得在公共場所便溺。
五、不得飼養凶禽猛獸或爬蟲類動物。
六、每戶均有保持安全、寧靜之義務,不使源於室內之音響達於戶外。
七、除本社區外面懸掛本社區名稱外,其餘各住戶不得任意掛招牌或門牌。
八、公共設備均由管理委員會指定人負責操作與管理,住戶不得予以干擾或逕行操作。
九、通過私人室內或庭院之公共設備管道,需要修護時,住戶不得拒絕修護或保養人員進入工作。
十、約束兒童不得以「電梯」為玩具,不玩弄電梯內之緊急按鈕。十一、電訊、網路、第四台等相關業者之基地台、天線設備,一律不准架設於社區頂樓平台,住戶亦不得私自租予民
間業者使用,違者按相關法律追究其責任。
十二、住戶不得將香枝插於門前,若需敬拜,請插於內側門內,並注意安全。
十三、嫁娶請先通知社區管理中心,以便安排車輛停放及賓客進出相關事宜。
十四、有特殊風俗之住戶,請先告知社區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將另行協助處理。
十五、維護自宅廚、廁、浴盆及陽台排水管道,避免不溶化物堵塞,造成鄰戶或社區排水管路之阻塞。
第 十 條 住戶如有違反本約之行為,願接受停水、停電或停止使用公共設施等權宜處理,並回復損害前之原狀,管理委員會並得以二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之議決,課該違反之所有權人支付全體住戶或受害人懲罰性違約金,其事實之認定由管理委員會認定之。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合意於本大樓完工交屋時,由乙方所提供放置於本大樓公共空間之動產,日後非經全體住戶或區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不得任意搬動、出租、出借、出售或為其他處份。
第十二條 x管理規約視同本社區全體住戶之協議認同書,全體住戶均有履行本規約之義務如違背規約規定,均應負本規約所定之責任﹔如違背者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連帶負責人,如違
約人係承租人或借用人,其房屋所有權人為連帶負責人,如違約人係受僱人者,其僱用人為連帶負責人。
第十三條 x管理規約及所有之附件為買賣契約之一部份,管理人、繼承人、承租人或受讓人應同意並遵守之。
第十四條 垃圾分類區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住戶管理大會,開會決議通過後設置,並依照住戶大會會議記錄內容同意,委託洺鍚建設搭建木作圍籬、木作頂蓋、水電開關、洗滌槽、4 呎冷凍櫃提供廚餘使用。
第十五條 戶外停車場使用規定,依照本社區規約辦理。
立 約 人:
身分證字號:同 主 約住 址:同 主 約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四 個人資料應告知事項
x公司為蒐集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告知如下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建案客戶資料建檔、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銷售契約維護、辦理不動產產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稅捐申報、代辦貸款手續、代辦金融機構申請開戶、及水電、瓦斯、電信等申請或變更,及其他相關事務或業務等。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家庭、職業、地址、聯絡方式,詳如相 關業務書表、銷售契約書之內容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
1.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2.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包括本公司、與本公司有母子(從屬)公司或總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等所在之地區。
(三)對象
1.本公司、與本公司有母子(從屬)公司或總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關係之機構。
2.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 監督管理檢查、買賣、交易、貸款、辦理所有權移轉等相關機構。
3.前揭利用之對象,其利用需因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且合於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規定。
4.經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所成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 (四)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含:(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四、依據個人資料法第 3 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
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 服務,爰此,將影響到貴我雙方業務往來及購屋後所有權移轉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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