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机构账户与相关服务条款与条件
1. 本条款与条件
客户同意,除非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在本行开立和/或维持账户及使用本 行任何相关服务时,客户应受本条款与条件的约束。客户在收到本条款与条件后,若在本行开立账户或继续使用其在本行开立的账户或相关服务,应被视为已同意受本条款与条件的约束。
本行有权不时就某些账户和/或服务制定附加条款与条件(“附加条款与条 件”),附加条款与条件为本条款与条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同本条款与条件一起阅读。
2. 存款和票据结算
2.1 客户xx并保证其对支票、汇票及其他票据进行的存款拥有完全的法定所有权,并对该等票据上的签字、背书及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2.2 最低初始存款和每一种账户的最低存款余额以本行不时规定之数额为准。客户应按本行的要求(如有)在账户内保留一定金额的最低余额,并且本行有权无须事先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低于最低存款余额的账户或本行自行认定为长期不使用的账户收取服务费、或拒绝支付利息和/或予以销户。
2.3 存款可通过本行不时规定之途径或方式存入在本行所开立的账户。所有存款尤其是外币现金存款均须经验证。本行有权不时拒收以任何货币表示的支票、现金或结算票据之结存(包括收款人名称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而不必给予任何理由。
2.4 本行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
2.5 银行单据,无论是在本行之柜台存入/取出现金而由柜台发出,或是在本行之现金存款机存入现金而由现金存款机发出,除非获本行盖章确认,否则不能成为有效收据。银行单据无论是否经盖章确认,均不能作为本行已收到银行单据上载明的支票、汇票、邮政汇票或该等票据项下相关款项的证明。本行有权修改银行单据所列之任何错误项目,无论该
银行单据获盖章与否,且本行不因该等修改对客户或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2.6 本行可(但无义务)立即将存入账户的支票、汇票及一切其他票据作贷记记录,但客户须在本行实际收到该等票据的资金后才能提取或转出相关款项。支票、汇票及其他该等票据如遭拒付退还本行,本行有权就其贷记金额借记账户;若本行从该等支票、汇票及其他票据项下实际收到的款项少于贷记金额,本行有权修改相关账户中的贷记金额。
2.7 本行仅作为收款代理人接受结存的支票。若因为任何支票偿付/托收地所在国实施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付款限制,或任何劳工行动,或任何往来银行/付款银行/金融机构/代理人和/或再代理人的延期偿还、疏忽或破产,或任何超出本行控制的因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本行无法收取款项或客户蒙受任何损失,本行恕不负任何责任。不可兑现的支票本行可 (但无义务)通过邮寄交还客户,相关风险与费用由客户承担。
2.8 即使本行已收到相关款项,若往来银行/付款银行/金融机构/代理人和/或再代理人在任何时候基于任何理由(无论对此有无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支票、汇票、汇款单、电汇或其他付款指示或票据已作废、无效或系伪造或变造,或因任何其他因素,导致任何相关方要求或有可能要求偿还或退回该等支票、汇票、汇款单、电汇或其他付款指示或票据项下之全部或部分款项,而要求退回或偿还该等款项,本行有权从相关账 户中扣除已存入的该等金额。若相关账户不足以扣除的,本行有权向客户追偿该等款项。
2.9 为避免歧义,本第 2 条将适用于所有通过一切途径(无论是通过本行分行柜台或通过使用服务)置于本行的存款。
2.10 除非是为本行之利益或是获得本行之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存款转账、转让于任何人或在存款上为任何人设定质押、权利负担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11 仅在本行明确同意并且账户每日结存余额不低于本行不时规定的账户最低余额的前提下,本行才会在适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本行不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就账户的结存款额支付利息,本行可任选每个日历月的任何一天将该等利息存入账户。
2.12 若客户或任何被授权人指定的用于扣除外汇交易款项的账户内的资金
不足以支付任何该等交易,本行有权抛售其外汇头寸,并取消该等交易,客户应自行承担由此招致或与此相关的所有损失(包括外汇兑换损失)、损害、成本(包括重置费)和相关费用。
2.13 票据委托收款
(a) 本行可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支票或其他结算票据的资金转账。委托本行办理支票或其他结算票据转账的客户必须事先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除非本行另行同意,本行仅在实际收到委托收款的支票或其他结算票据项下的款项后,才会将该等款项转给账户持有人。
(b) 本行应合理谨慎地保管及处理客户委托收款的支票或其他结算票据;有关支票或其他结算票据如非因本行重大过失而导致损毁、灭失或延迟付款,本行无须为客户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若本 行因客户的委托需授权第三人保管委托收款的支票或其他结算票据,而在第三人保管或处理该等票据期间,该等票据非因本行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被损毁、灭失或延迟付款的,本行亦无须为客户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如支票上指定的收款人为客户以外的第三人,该等支票必须由该等第三人正式背书转让给客户;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即使经第三人背书转让给客户,本行亦不予受理。
(d) 客户应在支票或其他结算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内委托本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委托本行收款的支票或其他结算票据,本行不予受理。如客户委托本行办理支票或其他结算票据收款,而相关支票或其他结算票据被拒付,本行有权拒绝客户再次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要求。
(e) 客户委托本行收取票据项下的款项时,应当按照本行的要求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并填写有关单证,连同委托收款的票据一并提交本行。
2.14 未结资金
(a) 在本行实际收到款项或证明已付款的最终通知书前,客户不得支取存入账户的未结清票据项下款项。
(b)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在不影响上述第(a)项规定的前提下,若本
行允许客户支取有待委托收款或有待转账的款项,则若出现下列情形,一经本行要求,客户即应向本行全额偿还其已支取的款项:
(i)本行未能在预定收款时间收到全部款项;
(ii)上述委托收款或资金的转账导致任何账户透支;和/或
(iii)本行接受转账后,无法根据通常的银行业惯例收取或自由处理该等资金。
(c) 若本行接受客户委托将其收取的款项或有待转账的资金用于偿还客 户所欠本行的债务,则该等债务须于本行全额收到上述款项或资金时方可视为已获清偿。
(d) 需要境外结算的票据的收款时间因涉及的国家不同而异,客户应向本行查询以确定最终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对于因该等票据未能兑现而使本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或产生的合理及适当的费用,本行有权向客户追偿。
(e) 未结资金不计利息。
(f) 任何于每日正常结算时间之后收到的需结算的票据,均将被视为于下一营业日收到。
3. 提款和汇款服务
3.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一种账户项下的提款可通过任何一种由本行不时制定的条款和条件所认可的途径或方式进行。为避免歧义,本行有权在通知客户后,不时改变或终止任何一种提款途径或方式。若任何人以支票向本行提款,则必须使用经本行认可的、与每种账户相对应的账户登记表格。并且本行有权拒绝利用其他表格或未登记相关账户信息的表格申请的提款。
3.2 本行仅在接到令本行满意的提款指示之时才会允许提款;无论账户是否有余款,客户必须对该类指示负责。若账户中没有足够存款,除非另有明确的相反约定,否则本行有权拒绝就相关提款指示付款。
3.3 尽管有关签名或授权或指示可能是伪造的,或是未经正当授权或以欺骗
方式取得的,或者相关银行卡的使用未经授权,本行依据任何如下指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仍将有效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且将完全免除本行对客户和/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责任:
(a) 附有与客户或被授权人之签章表面相似之签章的支票及其他票据、提款或其他适当的表格;
(b) 其他和在本行登记备案之授权方式表面相符的客户授权方式;
(c) 任何出示有关账户之存折并持有据称是由客户或被授权人签名的指 示的人士;和/或
(d) 银行卡的使用。
3.4 在不影响第 3.3 条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形而定,本行有权要求相关客户或被授权人出示身份证、护照或令本行满意的其他身份证明,否则,x 行有权拒绝执行任何指示。
3.5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客户不得对任何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存款作现金提款,并且该等提款仅在如下条件满足后方可行使:(a)该等提款符合相关适用法律的要求;(b)相关账户中有足够的以相关货币表示的存款;(c)客户已按本行的规定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和佣金;以及(d)本行已接到格式和内容均令本行满意的相关提款通知。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以人 民币之外的其他货币表示的提款只能以本行选定的电汇、电子转账或汇票方式通过相关银行支付。
3.6 一旦本行接到转账指令,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客户随后要求取消、撤销或修改该转账指令的指示将不被受理。
3.7 本行如接到数项付款或其他交易的指示,并且其涉及之总额超出账户内存款余额或任何指定限额时,本行有权不考虑相关指示之出具日期以及收到该等指示的时间,完全自行决定选择执行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付款和/或交易。
3.8 账户内存款可由客户开立账户的本行之中国分行支付,或由本行全权自行决定允许的本行之其他中国分行支付。
3.9 本行可在发给另一银行的支票上标注“保证付款”字样,一旦做出该等
标注,相关账户将因此被立即扣除该等支票金额,并且扣款之后将无法阻止该等支票的支付。本行有权,但无义务,代客户将支票呈予付款银行作相关标注。
3.10 在不影响第 24.1 条的前提下,无论是基于使用可擦除墨水、笔、打字机或任何具有擦除修改功能的仪器,基于使用支票填写机、邮资打印机,基于相关伪造、篡改和/或冒签痕迹难以被觉察,或基于客户之作为/不作为而促使或导致了对支票的相关篡改、冒签、或对伪造或破损支票的使用,本行对兑现该等伪造、破损、经篡改和/或冒签的支票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11 客户应当按照本行的要求向本行提供汇款收款方的信息并保证其准确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行无义务核实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客户确认,其使用本行提供的汇款服务时,本行仅作为款项的汇出银行。收款方何时能够收到汇款取决于收款方所在地区及收款地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状况。
3.12 如汇款未能完成,本行将尽快通知客户。除非客户另有要求,本行将不主动对汇款发起查询。汇款在汇付过程中的任何风险由客户承担,对任何非因本行过错造成的延误或遗漏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13 本行保留根据操作的需要通过其不时委托的其他往来银行、或代理行或中介处理汇款的权利。汇款如需兑换货币,兑换时须按本行当时依法适用的汇率。除非本行与客户之间另有约定,否则汇款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本行和本行的往来行、代理行或中介发生的任何费用均将从所汇款项或客户的账户中扣除。
3.14 如客户取消汇款而本行已办理了相关款项的兑换手续,则本行可将所收取的已兑换的货币款项按退款当日的本行即时有效的汇率兑换为原货币后退还给客户。任何因取消汇款而产生的费用,概由客户支付,并从退还款项中扣除。客户已支付的电报费用和其他服务费不再退还客户,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15 对于任何汇给客户的(任何币种的)款项,如付款通知是在本行不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或付款通知上所载明的汇款价值计算基准日迟于本行实际收到付款通知之日,则该汇款不会在本行收到付款通知的当日贷记于客户的账户。汇款应自实际贷记于客户的计息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
3.16 如外币汇款需兑换成人民币,兑换价格为本行当时依法适用的人民币的卖出价。
3.17 本行代客户汇款或收到汇入款项后均将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客户,如客户有任何异议,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
3.18 尽管存在其他规定,本行有权在客户对于本行负有任何责任(不论该等责任是现有的还是未来的,实际发生的或者或有的,单独的或者连带的,基于主债务或者担保责任而产生,也不论该等责任的性质如何)的情况下,拒绝客户提取任何存款。本行可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且无须通知客 户的情况下,用任何客户的账户的存款和/或利息抵销该等责任。
3.19 本行有权,自行酌情决定依照所有适用法律,要求客户就任何超过一定金额或某种货币的提款提前通知本行,并拒绝对某种货币支付现金。
3.20 本行保留下列权利:
(a) 对存款的提取加设限额;和/或
(b) 如果提款后,账户结存余额低于本行所要求的最低存款余额,拒绝客户从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
3.21 若出现本行错误汇款的情况,本行有权将错误汇入客户的账户的款项从相应账户扣除,而无需通知客户。
4. 委托/指示
4.1 本行被授权根据每一账户的书面委托书的指示及下述条件办事:
(a) 若客户未就相关账户指明其签名要求时,任何一个被授权人的签名即能满足该账户的运作;和/或
(b) 除非本条款与条件中特别指明,本行有权执行任何一个被授权人的指示(口头或书面)。在不影响前述规定通用性的情况下,也为避免歧义,本行有权执行出自任何一个被授权人的有关取消或停止付款和/或关于更改地址的指示。
4.2 本行有权在下列情况下,拒绝接受或执行提款、任何其他交易或与账户有关的任何指示,并有权坚持只执行所有被授权人给予的指示,或要求提供能令本行满意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的授权证据。若本行采取上述行动,本行有权撤回任何已采取之行动,使账户还原到该行动前的状况。一旦出现本第 4.2 条所列之全部或任一情形,无论执行或拒绝执行指示,本行对客户之合伙人、被授权人、会员、股东或董事,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a) 本行对客户或被授权人身份的确认的结果未达到令本行满意的程度;
(b) 本行对指示的真实性、明确性或完整性存有任何疑问;
(c) 相关指示的形式或内容不符合本行不时规定的相关要求、方针或惯例;
(d) 指示不符合当前控制有关账户运作的有效委托书;
(e)本行收到的关于账户的指示是模糊的或相互矛盾;
(f)本行收到了关于关闭账户的指示;
(g)本行知悉发生任何争议;和/或
(h)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情况。
4.3 若账户委托书规定任何一个被授权人的单人签名可使账户运作的情况下,当任何一个被授权人精神失常/神智不清,并有令本行满意的文件为证,本行有权一接到该等精神失常/神智不清的通知便冻结或暂停其账户运作,拒绝账户款项被支取,并且无须就此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为了本第 4.3 条的目的,本行有权自行决定使用任何本行认为妥当的方式,查证和确定某人是否神智不清,该等查证的结果将是最终结论,客 户应受其约束。
4.4 在不影响第 4.1 条的前提下,本行将执行本行善意相信是出自客户或被 授权人的任何指示,并且对做出或拟做出该等指示之人士的身份或权限及指示之真实性不予追问,即使该等指示有可能与客户或被授权人给予本行的其他指示相矛盾,或存在任何错误、误解、欺诈、伪造或指示不
清的情形。因执行该等指示所产生之后果,本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4.5 客户认同本行不时采取的本行认为适当和/或有必要的任何安全程序与措施,以确认客户和/或被授权人身份的真实性,并确保交易已获客户正当授权。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本行可要求客户或被授权人就任何指示以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出具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形式的证明。
4.6 客户可与本行约定凭签名和/或盖章或密码使用账户。客户的签名和/或盖章应当与其在本行预留的样本一致。若客户或被授权人的签名和/或盖章或指定的签名和/或盖章方式有任何变更,客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行并依本行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本行应享有合理时间(从收到该等通知后不少于 7 个营业日)处理该等变更通知。在未完成变更通知的处理工作前,无论本行是否已收到该等通知,本行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客户或被授权人签名和/或盖章的任何支票、票据或任何指示予以兑现或执行。如果本行决定对客户或被授权人签名和/或盖章的任何票据或任何指示予以兑现或执行,客户应当赔偿并使本行免受由此遭受的损失。
4.7 如有经客户或被授权人签名但在其去世后方呈予本行的任何支票、其他票据或任何其他指示,无论本行是否已收到相关去世讯息的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该等支票、票据或指示予以兑现或执行。
4.8 客户同意,除非事先通知本行并按本行之规定已做相关安排,否则其不会(其亦应适当地监管和控制其职员以确保他们不会)将传真签章用于支票或其他形式的提款或任何与本行的联系。本行有权(但无义务)对客 户的传真签x和相关样本加以比对,以鉴定传真签章之真伪。客户或其职员若有将传真签章用于支票或其他形式的提款或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与本行所做之任何形式的联系,则:(i)本行有权拒付该等支票和/或不理会该等提款或相关联系的要求,并无须预先给予通知;以及(ii)本行若依据任何附有传真签章(包括使用橡皮图章或其他工具加盖的传真签章)之指示而兑现支票、允许提款或实施别的行为,本行对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4.9 客户必须对其一切指示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完全的责任。本行不对任何不完整的、经篡改的或错误的指示造成之后果负责。
4.10 本行无义务取消或接受任何要求或指示。除非本行已就相关事实告知客
户,否则不得认为本行已收到或持有客户发出的任何撤销通知。并且任何人不得基于本行之前曾执行之任何取消或修改的要求而认为本行已放弃其不执行任何该等要求的权利。
4.11 如果本行认为任何指示不符合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或其他监管要求,x 行可以拒绝就该等指示行事,并且本行无义务对拒绝就任何指示行事的原因做出说明。
4.12 本行无义务评估所发出的任何指示的审慎性和其他方面。
4.13 如果本行认为依任何指示行事可能或将会导致与适用法律法规产生任何不符或不一致,或可能导致本行或本行的任何关联公司对任何人产生任何责任(无论是现在、将来还是或有的),本行可以不就任何指示行事。上述责任将或可能不能在账户项下持有的任何投资之外得到解除,或将要或可能损害由于本条款和条件项下的安排本行可能享有或取得的任何留置权、质权、保留权或其他权利,或者可能损害本行的利益,或者可能损害或影响本行的债权、信誉或地位。本行无义务对拒绝就任何该等指示行事做出解释。
4.14 本行享有绝对的酌情权在任何时候在本行认为合适的期间内(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事件:不可抗力事件、任何灾难或状况、劳工行为、能源故障、系统崩溃或传输或沟通失败或怠工,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本行的客户的记录、账户或服务不可用或使用该等记录、账户或服务受到干扰)拒绝就任何指示行事,暂停任何或所有客户在账户项下的操作和/或不时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并且本行对于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或客户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花费或不便(包括非直接损失)不负责任。
5. xx、保证和承诺
5.1 客户谨此做出如下xx、保证和承诺 :
(a) 客户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接受并同意本条款与条件,开立、保留和/或继续持有不时在本行开立和/或保留和/或继续持有的一切账户,以及不时向本行发出任何指示;
(b) 为接受和同意本条款与条件,开立、保留和/或继续持有不时在本行开立和/或保留和/或继续持有的一切账户,以及不时给予本行任何指 示所需的一切(无论是否依照适用法律之规定)授权、同意、许可或批
准,皆已取得,并将保持完全有效;
(c) 除非是为本行创设的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否则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除客户之外,对于本行代客户保管的任何账户和/或现金或资产,任何人都不对其拥有或将会拥有或取得任何权益、利益、担保权益或其他权利;以及
(d) 客户提供给本行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目的提供的所有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若该等资料有任何改变,客户将依照第 22.1 条的规定立即通知本行。
(e) 客户在大华中国开展的所有业务(i) 在任何时候均不涉及任何制裁计划或名单所列姓名或名称,或违反任何制裁法律法规;(ii) 严格遵守有关当局及相关机构实施和管理的出口管制限制;且(iii)不违反大华中国任何内部控制政策或措施。
5.2 但凡客户给予本行任何指示,在本行开立任何账户,或本行为客户或因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到或存入任何现金、资产或票据之时,客户皆应被视为已按本第 5 条之内容重复做出了相关xx、保证和承诺。
5.3 在不影响本条款与条件的其他规定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的前提下,所有外币账户的存款或提款的币种应为本行可接受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如需兑换货币,则兑换汇率为存款或提款时本行依法公布的汇率。
5.4 本行可拒绝以任何外币账户所示币种之外的货币或本行不可接受的货币接受或完成该外币账户项下的任何交易。
5.5 因缴税、缴费或贬值而导致存入账户的任何外币减值,或因兑换或汇款的限制或其他本行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无法提供某种货币,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6 客户应遵守与其账户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包括反洗钱以及外汇管理方面的适用法律)。一经本行要求,客户应向本行提供遵守上述适用法律所需的与客户的外币账户或就该等外币账户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所有信息及文件。
5.7 本行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对账户或交易进行定期的检查。客户应配合本行履行上述义务。
5.8 本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监管或其他类似职责而延误客户支付或交易的, 本行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关闭、转换账户及终止服务
6.l 除非适用法律或本条款与条件另行规定,本行无须给出任何理由,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行动:
(a) 关闭账户;和/或
(b) 终止、取消或撤销任何服务之全部或部分。
客户由此xx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无权要求本行予以赔偿。
6.2 若发生下列情况,本行有权关闭客户的账户:
(a) 账户余额为零;
(b) 账户在本行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或本条款与条件设定的期限内或在本行不时自主设定的其他期限内(以适用者为准)长期未发生收付活动(付息及本行从账户中扣除本行费用的情形除外),则该账户即可被视为久悬账户。本行有权向客户发出办理销户手续的通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30)天内客户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本行有权关闭该账户;
(c) 经本行合理判断,账户正在或将要用于不合法或不正当用途;和/或
(d) 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裁判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应予关闭账户的。
6.3 客户如需关闭、撤销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应至少于五(5)个营业日前向本行提交撤销账户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本行不时要求的相关材料。
6.4 关闭账户后,本行对客户的任何付款义务,将被视为已通过现金、汇票或本票或本行认为妥当的任何其他形式足额偿付。
6.5 关闭的账户内若有任何余款,本行可根据本行认为妥当的途径和方式交还客户,包括通过普通邮寄寄送一张支票或汇票至本行记录中最后为本 行知悉的客户地址,从而解除本行对客户的相关责任,或者本行有权把余款转入本行的久悬账户专户管理。若账户中的全部存款己被提取,或从账户扣除服务费后出现"零"或负数结存,本行无须通知客户即可关闭该账户。
6.6 客户有责任支付所有服务费、成本、收费、开支和截至账户关闭或服务终止或撤销时所累积的欠款,即使本条款与条件之效力终止,客户仍应承担该等付款责任。
6.7 账户一旦关闭、相关服务一旦被终止或撤销,客户必须立即归还一切属于本行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未使用的支票、存折和银行卡)。
6.8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账户在关闭后产生任何付款,所有支出款额将作为客户欠付本行的到期债务处理,客户必须立即偿还。
6.9 除非本行另行书面同意,已关闭或久悬账户内未提取的任何余款均不计利息。
6.10 本行有权基于任何理由,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无须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不时将某一类账户转换为另一类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在中 国的任何账户,以及将之转移到本行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的任何一个其他分行。
6.11 本行根据本条决定撤销客户的账户的,如本行因管理账户中的余额发生任何成本和费用,本行有权从账户余额中扣除,不足部分,客户应全额补偿本行。
6.12 客户尚未清偿本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账户。
7. 现有账户和/或服务的种类
7.l 本行无须通知即可对任何账户和/或服务可供使用的运作时段或期间加以变更。本行将做出合理的努力尽可能使账户和/或服务在本行不时指定的时间内可供使用,但是上述xx不应被视为或认为本行已保证该等账户和/或服务将在相关指定时间内可供使用(无论有无受到干扰或能
使用与否)的承诺。即使有任何相反xx,本行仍有权无须预先通知,为更新、维修、升级或任何本行认为适当的目的,无须事先通知而不时自行决定暂停任何账户和/或服务的运作,本行无须就此对任何人承担责任。
7.2 本行可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劳工行动、电力中断、电脑故障),或在本行没有相关的客户记录、账户或服务,或该等记录、账户或服务的使用受阻时,限制、取消或暂停任何账户和/或服务(包括 ATM 服务)之全部或部分的运作,而无须预先通知或给予任何理由或就此承担任何责任。本行有权(但无义务)根据第 22.2 条列出的方式,通知客户该等限制、取消或暂停行动。
7.3 除非本条款与条件另行规定,本行无须预先通知,即可不时制定或改变使用任何账户和/或服务的次数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账户和/或服务项下的交易种类、提款或交易限额、服务、功能、产品和设施。
7.4 本行可在现有账户和/或服务项下,不时推出新的、额外或增值的交易种类、服务和/或产品。在该等新的、额外或增值的交易种类、服务和/或产品面市并被使用时,客户应受当时有效之该等新交易种类、服务和
/或产品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8. 账户关联
客户如在本行有一个以上的账户,本行可自行决定将符合本行关联条件的该等账户按本行规定关联起来,以便客户可以使用全套服务,和/或使得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能以本行认为适当的且可反映有关账户项下各种交易的综合方式发出。
9. 关于账户的特别规定
9.1 一旦客户的组织机构基于任何原因(包括合伙人或独资业主(指个体工商户或一人公司的拥有人)去世、退出、被替换、增加或其他因素)发生任何变化,除非相关通知另行做出安排,本行可将相关其余或新的合伙人或新的独资业主视为有权继续运作客户的业务和处理相关账户事务者,犹如该客户的组织机构从未发生变化。
9.2 即使客户的组织机构(如上述第 9.1 条所述)或名称有所改变,或任何合伙人的任何权力被调整/被解除,本条款与条件的条款将对所有合伙人/
新的独资业主具约束力,且合伙组织的所有合伙人应就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3 一旦客户的组织机构或名称发生变化,客户必须即刻书面通知本行。
9.4 若本行收到关于任一客户申请歇业或破产的通知,在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可中止该等客户名下所有或任何账户的使用,直至本行确信相关申请已被不可撤销地解除。在做出该等中止后,即便本行和客户之间已经或将会有关于相关账户的使用或者对该等客户的信贷或其他融资或其他银行业务的委托书或协议,本行仍可自行决定拒绝执行与该等被中止账户的使用有关的所有或任何指示(无论该等指示是在本行收到该等客户歇业或破产的通知之前或之后发出的),但是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本行就本第 9.4 条项下被中止使用的任何账户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无须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但因本行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导致的除外。为本条之目的,若客户为一家合伙企业,提及该客户时包括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
10. 受托账户
x行并无义务承认除客户以外的任何人在账户中拥有任何利益,若本行以客 户的名字开立账户并标注"信托"、"作为托管人"或使用一些类似的指示的方式,客户承诺将只为相关受益人的利益而使用该等账户。客户将赔偿本行有关账户运作的任何损失或负债。
11. 透支
11.1 如无预先安排与批准,客户在任何时候不得使账户透支。本行将对因存款不足被退回/拒绝的每一份被退回的支票及汇划转账/委托支付指示收取服务费用。若支票、汇划转账/委托支付指示继续因存款不足遭退回/拒绝,本行有权关闭该账户,而不必预先通知。账户若透支,客户必须对透支款额按照本行不时规定之利率(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支付利息。对透支款额计收的利息,按日计算(无论判决前还是判决后),并按月从账户存款余额中扣除。所有透支款额、相关服务费用和利息应一经本行要求即应被偿付。
11.2 若账户中没有足够存款,客户不得就付款、转账或提款使用或尝试使用
任何服务。
12. 账户对账单、确认单或通知单
12.1 客户同意按照本行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与本行进行财务核对,该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 客户于本行不时规定的期限内前往本行领取账户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并与本行当场进行账务核对,客户领取时视为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送达客户;
(b) 普通邮寄,每隔一个月或按本行不时制定的间隔时间,向客户递送账户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本行邮寄后 5 天内视为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送达客户;
(c) 通过网上银行服务与本行进行账务核对,本行网上银行服务公布当期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时视为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送达客 户;
(d) 通过电话银行服务与本行进行账务核对,本行电话银行服务公布当期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时视为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送达客 户;
(e) 本行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寄送当期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以传真成功发出或电子邮件成功发出时视为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送达客户。
为避免疑义,客户确认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当期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可能会由于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设备故障,器械中断,路径问题,故障,技术原因)而未能到达客户的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客户同意,本行不对本行以传真、电子邮件所发出的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因上述原因未能到达客户的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承担任何责任;和/或
(f) 若在最近的账户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所对应的期间后一个或多个月份内账户未发生任何收付活动的,本行无须向客户提供该等期间内的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
12.2 客户有责任:
(a) 按照本行确定的对账方式与本行进行账务核对,及时核查、确认账 户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的所列交易项目/入账项目及结存款额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仔细查看并核对每一份账户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是否存在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假冒签字、欺诈、无权限、或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的过失)所产生的任何反常、差异、不准确/不正确的遗漏、不正确的入账项目及错误之处,或存在有未获授权的交易或入账项目内容不准确的情况。
若采用网上银行服务与本行进行账务核对的,客户确认并且同意客 户有责任自行主动及时登录网上银行收取、仔细查看和核对每一份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
如果客户选择和登记了电子邮件地址,则当网上银行服务有新的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可供查看时,本行可以(但无义务)发送提醒通知至登记在本行的电子邮件地址。客户有责任保证提供给本行的电子邮件地址是完整、正确和最新的,如果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有任何更改,客户承诺以本行接受的方式和形式及时通知本行;
(b) 若账户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中有任何反常、差异、不准确/不正确的遗漏、不正确的入账项目及错误之处,或存在有未获授权的交易或入账项目内容不准确的情况,应立即向本行报告;
(c) 就普通邮寄对账方式而言,如本行有要求,在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送达之日起三十(30)天内签署并寄回任何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包括供审计目的之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如本行要求与客户进行财务核对,客户未在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30)天内与本行完成账务核对工作,则本行有权对客户的相关账户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及
(d) 若未收到到期应收到的任何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须在本行不时规定的期限内,立即书面通知本行。
12.3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若本行在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视为送达后之日起的十四 (14)天内未收到客户的书面异议,则:
(a) 作为最终的证明,客户将被视为: (i)已接受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所列交易/入账项目及结存款额的有效性、正确性和准确性,并应受其约束;并且(ii)已批准或确认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代表的每一项交易;
(b)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视情形而定)将被视为客户授权本行执行该等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所列交易的终局性的证据;以及
(c) 对于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所列任何交易/入账所产生、与之相关或造成的事项,客户放弃就此对本行提出异议后实施任何救济的权利,放弃对本行的一切追索,解除本行与此相关的任何索赔和责任,无论该等索赔或责任是否由于本行的过错所导致的。
12.4 本行有权对账户进行调整,以更正任何错误入账或遗漏,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行可不时更正任何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中的错误或疏漏,即使客户已经接受有关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根据上述第 12.3条之规定,更正后的任何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应对客户有约束力。该等错误或疏漏若造成本行向相关账户支付了超过应付数额的款项,则本行有权无需事先通知将任何相关入账回调、要求退款和/或从客户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扣除相关款额。
12.5 客户同意接受本行一切交易记录,以及金融或非金融机构、贸易商和其他接受客户之银行卡的机构的所有记录,并确认除非有明显错误,该等记录对客户而言是最终的证据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12.6 客户确认已经充分评估和分析并理解、认可和接受关于使用本行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所涉及的所有可能的风险。
13. 客户责任
客户应就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a) 据此开出支票簿和/或银行卡的账户:
(i) 以一切合理之注意与谨慎,妥善保管任何银行卡、支票或支票簿,以免遗失或遭窃;
(ii)若任何银行卡、支票或支票簿被错放、遗失或遭窃,应立即通知本 行;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协助找回任何遗失或遭窃的银行卡、支票或支票簿;提供本行不时所需的关于银行卡使用情况的任何资料和/或文件,并在因该等银行卡、支票或支票簿的使用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调查或诉讼中和本行合作;
(iii)若客户向本行提出要求本行发给支票簿的请求,并且在该等请求发出两周后,客户还未收到该等支票簿,则应立即书面通知本行;
(iv)不得以可能助长篡改或伪造事件之发生的方式提取支票、保管支票簿或使用账户,不得允许他人使用银行卡,并且作为其他的防范措施之一,应遵守支票簿封面之条款与条件与本行提供之服务有关的协议之条款与条件;和/或
(v) 如账户己被关闭或本行已通知客户银行卡的使用权已被取消或撤回,则不得使用或尝试使用银行卡,并应一经本行要求立即偿还任何以该等方式支取之款项及其利息。
如不遵守上述条款,客户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b) 所有账户:任何时候都要留意账户结存,如有任何未授权的扣款或提款,应立即书面通知本行。
14. 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及客户身份号码之保密性
14.l 对于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及客户身份号码,或由本行或本行承认的任何认证机构发出以便使客户或被授权人使用相关服务的其他代码,客户应时刻保密,并应促使每个被授权人对此保密。客户应对通过该等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客户身份号码及代码而做出的一切指示(无论经授权与否)负责。
14.2 客户同意采取并促使每个被授权人采取如下述的一切预防措施,以保证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客户身份号码及其他代码的安全,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不向任何人泄露或导致它们被泄露;
(b) 定期更换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及客户身份号码;
(c) 收到后及时销毁关于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客户身份号码及其他代码的通知单;
(d) 牢记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客户身份号码及其他代码,并不将它们书面记录下来;和/或
(e) 若怀疑任何其他人知悉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客户身份号码及其他代码,则应立即通知本行和/或认证机构,以防账户和/或服务被盗用或未经合理授权即被他人擅自使用。
14.3 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客户身份号码和/或其他代码一旦被泄露给其他人,客户将对在此之后本行因执行收到的指示(无论经授权与否)而引致的一切债务负责,直到本行及(如有必要)每个认证机构根据本身当时的营业惯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通过相关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 码、客户身份号码及其他代码被用来执行任何指示。
14.4 客户通知本行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客户身份号码及其他代码遗失或可能被泄露后,本行有权暂停/终止客户和/或被授权人使用本行相关服务的权利,和/或取消客户和/或被授权人的该等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客户身份号码及代码。本行可自行决定分配新的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客户身份号码及其他代码给客户和/或被授权人。
14.5 本行保留向客户分配任何组合的字母和/或号码的通行码、登录名、私 人密码、客户身份号码及其他代码的权利。
14.6 本行有权不时自行决定,停止或撤销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客户 身份号码及代码的使用权,无须给予客户和/或被授权人任何理由或预先通知,并且无须就此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15. 信息授权和披露
15.l 本行及其职员有义务依法保护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本行在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客 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时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本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信息泄漏和滥用,加强对该等信息的保护,保护信息安全。
15.2 客户同意并授权,本行及其职员、雇员、代理人及因职务或工作接触本行记录、来往书信或任何与客户、账户及交易相关资料的任何其他人士( 简称“银行及相关人士”),有权不时通过书面、对话、传真、邮寄、电子媒介及渠道、由客户、大华银行集团或相关机构及个人提供,以及依据法律取得等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征信机构或信息服务提供商、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构、行业机构、雇主、职员、交易相对方、共同申请人、联系人、前述个人之亲属(如必须)、通过大 华银行集团可获取的信息而形成、公开渠道及其他相关机构/人士等(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陆续收集、获得有关客户、客户账户和交易的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信息和资料(其中包括客户和相关个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合称“客户信息”)。
其中“个人信息”指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以及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特定自然人有关的或反映个人情况的各种信息,以及相关的个人记录和证明文件及其副本,包括客户提供给本行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配偶、子女、亲属、关系人、关联人、合伙人、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职员、代理人、担保人、聘用或委托人员,以及其他所有相关人员等的个人信息。为免疑义,前述个人信息中还可能包含敏感个人信息,即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本行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15.3 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及相关人士因其认为适当、必要或可取的原因及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发和开展、市场营销、促销和/或交叉销售、业务审批及处理、控制和风险管理、数据分析、产品研发、外包服务、保险、审计、遵守适用法律下的义务、上报相应监管、和/或是与催收、调解、诉讼、仲裁、争议解决、转让相关等目的)或是因为相关适用法律的要求,有权不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客户信息,并向下列人士或机构或在下列情况下(无论在中国境内或是境外),提供及披露关于本行在准备和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及履行与客户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融资、产品、交易等)过程中收集、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客户信息:
(a) 为前述目的或原因,本行的关联机构和人士,无论其设于何处,
包括为实现前述目的或原因所必需访问或接触相关客户信息的该关联机构和人士的职员、雇员、代理人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和人士;
(b) 为提供、更新、维持、提升相关服务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账目差异、错误或索赔等事项),而向本行提供电子服务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人士或机构;
(c) 本行聘请的为执行本行对外发包之服务或运作功能,或因与此有关之原因而被本行聘请的任何人士或机构;
(d) 根据法律负责进行调查的中国监管机关或政府官员及行业机构人员;
(e) 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征信、信用咨询公司或资信调查代理人(通常包括客户和/或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中的信用资料);
(f) 在任何法律调解、仲裁、诉讼及其他争议解决中,本行作为涉及争议的主体或应客户要求,并且有关客户信息和/或该等客户信息之交易可能是争议解决所涉及的问题;
(g) 为印制对账单或确认单或通知单、通讯资料或任何其他文件之目的之本行的代理人;
(h) 接受客户使用银行卡和/或银行许可、进行交易的其他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贸易商或其他方及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承包商 (无论该等交易是否经客户另行适当授权);
(i) 本行的潜在或实际受让人或本行对客户享有的相关权利的受让人,或本行所有或任何部分资产或业务的受让人,或其权利与客 户相关的其他人士;
(j) 为准备、进行、管理业务及相关事项之目的,向本行提供与本行经营业务有关的管理、电信、计算机、付款、证券结算或任何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代表人或服务提供者,或本行的审计人员或适用法律顾问;
(k) 在适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应法律的要求而进行的对外
提供或披露。
15.4 如在任何时候客户获准使用任何银行授信,或本行应客户要求承担任何责任或支付任何债务,则客户同意,本行在任何时候,无须另行通知,可以向任何担保人或为有关账户/客户承担债务或为其提供担保之人士,和/或任何本行认为有必要知悉该等资料以便本行能维持和/或执行该等担保的任何人士,披露关于客户、任何被授权人、账户之存款或其他事项的相关资料。
15.5 客户理解并接受上述约定的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具体情形(其中包括个人 信息),知晓并同意本行可以根据本条款与条件之约定处理客户信息 (其中包括个人信息)。客户理解,在正常情况下,本行根据适用法律规定以及本条款与条件的约定对客户信息的处理并不会造成客户信息被滥用,但也不排除第三人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滥用等侵犯该等客户信息保密性的行为,且该等行为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
如客户不同意本行将该等信息用于营销银行产品或服务,客户可以联系本行明确表示拒绝该等用途的授权或同意,该等拒绝不会对本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或客户使用本行的产品和服务造成实质障碍或其他不利影响。本行在接收到客户明确的拒绝指示后,将不会再将该等信息用于直接联系客户和/或向客户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推广和介绍。
为避免疑义,客户在此特别确认并保证,其提供给本行的所有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和个人信息,均已根据适用的法律取得了所需的授权和/或同意,就适用本条款与条件及所有相关协议之目的,本行无需进一步获得任何相关方的授权和/或同意;客户进一步保证,本行免因根据本条款与条件采取任何行为及行动而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客户将对本行因根据本条款与条件采取任何行为及行动而遭受的任何及所有主张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独立处理,并将全额赔偿并补偿本行依本条款与条件行事而遭受和/或可能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承担和/或可能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
15.6 在不影响本第 15 条上述条款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及相关人 士在执行电子转账的支付指示时向第三方披露以下信息:
(a) 客户名称;
(b) 客户的账号/编号(视情况而定);
(c) 客户地址、身份号码和/或设立时间和地点;和/或
(d) 适用法律规定的或其他与本次电子转账相关或本行认为合适的信息。
15.7 本第 15 条规定适用于客户开户、理财、融资以及客户使用本行所有产 品和服务的相关范围和各个环节。本行将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实现处理目的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来存储客户信息。对于本行获得的客户给予本行比本披露条款更明确、更宽泛的同意,无论在本条款之前或之后,本条款均作为对其的补充,而非取代本行在该等同意项下获得的授权。
15.8 为向客户提供更为方便、快捷、个性化的产品、服务或者功能等情况而需要进一步处理客户信息,且适用法律要求取得客户的同意或者单独同意的,本行可在处理客户信息前通过要求客户签署或点击确认协议、点击确认页面或弹窗提示内容、主动填写并提交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告知客户信息处理相关事项,并征得客户的同意或者单独同意。
15.9 客户在此特别确认并同意,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中的隐私保护政策及其不时的更新(官方网站为 xxxx://xxx.xxxxxxxx.xxx.xx)构成客户与本行之间法律文件的一部分,对于本第 15 条未提及的个人信息处理事项,客户可进一步参考和遵守前述隐私政策。如客户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需要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客户的个人信息或对相关授权同意予以撤回等,客户可联系本行。本行将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响应客户的相关权利。
15.10 客户在此特别确认,本行基于本披露规定处理客户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本行对本行与客户之间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如有)在内的任何义务的违反,亦无需就此对客户或其他主体承担任何违约、侵权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16. 本行的代理人
x行可使用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银行或代理人的服务,无论它们设于何处,为客户办理代收客户款项或其他银行业务。该等银行或代理人将被视为客户的代理人,客户如因该等银行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职而蒙受损失,或因该等银行或代理人在传递、保管任何票据、文件过程中发生遗失、失窃、损毁或延误递交,本行在任何情况下无须就此对客户负责。本行因此付出的一切费用应由客户承担并可从相关账户扣划。
17. 收费与存款抵扣权
17.1 本行有权就其所提供的任何服务和所有账户,包括结存低于本行不时规定之最低款额的睡眠账户,和开立后不到六个月(或是在由本行决定的其他期限内)关闭的账户,按本行不时规定的费率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计收服务费、费用、佣金和/或贴现费,包括本第 17 条中提及之所有费用与支出(合称“服务费用”)。本行的服务费用和收费的明细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布,亦可按客户要求提供。
17.2 由本行、任何其他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代理人,就账户的任何交易或指示,或任何服务项下义务的履行而征收的一切银行费用、佣金、管理费、利息和任何性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邮费、电信费、支票相关收费等),均应由客户承担。
17.3 本行有权收取管理费用,并有权就处理禁令或其他裁判或与任何账户或账户存款相关诉讼而支付的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获得补偿。
17.4 客户同意承担因通过任何服务登入账户或因使用任何服务而收取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话费、互联网服务商的收费等)。
17.5 客户在本条款与条件项下进行的付款不应包括、也不扣除或预扣任何税款。客户如依法必须扣除或预扣税款,应付本行之款额应相应增加以使本行获得如无该等扣除或预扣税款时所获付款同等数额的款项。
17.6 若相关适用法律规定就当前或此后的任何付款必须缴付无论何种名目和性质的税赋,客户除应支付一切相关应付款项或与此相关的款项外,还应按适用法律不时规定的税率缴付该等税赋。本行如依法必须代收并缴付该等税赋,客户同意应就相同款额补偿本行。
17.7 对于客户所欠本行之一切服务费,就本行全权决定授予的信贷限额中客 户已使用之款额,任何其他应付本行的款项,以及就本行为保障其利益所必须采取的任何行动而使本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损失或开支,客户将按本行不时适用的利率支付利息。该等利息按本行决定的方式计算,直到所有欠款及利息向本行足额清偿为止。
17.8 在不影响本行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与救济的前提下,客户授权本 行在任何时候可就客户到期应付本行的或可从客户处取回的一切款项,连带利息从相关账户中扣除,尽管客户就此可能会因为银行收费和/或
汇率波动而蒙受利息收入损失或导致原来本金减少等任何损失。
17.9 客户应使用在本行给予客户之通知中指明的、与客户相关欠款账户中使用的货币相同的货币,以支付其所欠本行的一切该等款项。
18. 本行的担保权益
客户同意,当本行应客户要求而承担任何债务,账户出现透支,或客户未偿付到期应付本行之任何利息、服务费、税款或任何款项(“费用”)时,任何存款、资金、文件、票据、债券、股票或其他证券,或本行以客户名义或代表客户持有的任何有价值物品(下文均称“担保品”),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动质押于本行,并就客户未付清之欠款和该等透支作为对本行的持续性担保。本行将有权扣留该等全部或部分担保品,直到该等欠款、透支款和/或费用被偿清和/或偿还。
19. 抵销权及合并账户权
19.1 在不影响本行在适用法律下之权利的情况下,本行将有权(但无义务)在任何时候,无须预先通知客户而合并或综合相关客户名下全部或任何的账户,无论该等账户是客户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名持有。本行有权(但无义务)在任何时候,无须预先通知客户而合并任何该等账户中的任何存款余额,并将其用于抵销客户所欠本行的债务,而无论其是否到期,无论其付款地为何处,亦无论是否需要通过其他分行行事或债务的币种是否相同(本行可将任何货币按本行届时有效的汇率兑换成另外一种货币)。
19.2 若客户违反本条款与条件,或就客户对本行的任何其他债务、义务或责任未履行其义务或拒绝付款,则本行将有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任何(依上述第 18 条定义之)担保品出售,并从所获收益中扣取所有客户未偿付款项的总额,包括一切成本、律师x与诉讼仲裁费(基于赔偿之目的)、收费及该等出售引致的其他开支。如该等收益不足以偿付客户对本行所欠款项,客户一经本行要求应立即补足其差额。
20. 客户赔偿/货币转换
20.1 客户同意,向本行、其所有工作人员、雇员、受托人、董事和代理人补偿就本行由于下列情况所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损失、成本、损害、索赔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与诉讼费:
(a) 本行执行拟给予本行并符合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指示,无论该等指 示是否经授权、准确或完整;
(b) 本行为客户提供任何服务或以银行专业身份为客户之利益履行其职能,包括:作为托收行或付款行,对因代收或代付之目的而提交给本行取款或付款的支票、账单、现金、汇票、股息单或其他票据,和/或任何提交给本行的支票、账单、现金、汇票、股息单或任何其他票据的任何背书或支付提供担保。该等担保将被视为应客户要求而提供的;
(c) 本行为运作账户之目的行使和保护其在本条款与条件或其他适用的与服务、融资或安排有关的条款和条件项下的权利,或因客户违反本条款与条件或其他该等条款和条件而产生之情况;
(d) 任何一方基于任何原因向客户或任何账户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账户和/或任何服务时违法、欺诈、疏忽或未经授权的使用;
(e) 本行参与的无论何种性质的,为保护账户和/或任何服务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
(f) 就本条款与条件任何条目而言,本行遵守任何现有的或未来的适用法律或管制条例或政府指令;
(g) 使用任何服务而产生之结果;和/或
(h) 因本条款与条件而产生或因与本条款与条件有关(包括但不限于第 21 条)。
20.2 客户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将相关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的兑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可由本行根据其决定的方式和当时的本行适用的兑换率予以折算。客户同意由该等兑换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风险,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a) 将客户任何一个账户内的任何存款或本行应付客户的任何款项兑换成任何其他货币,作为执行任何指示以向任何账户存款、评估客户债务状况或本行的欠款情况,或行使本行在本条款与条件或任何服
务或账户项下之权利的目的(包括本行用以实现抵销或合并账户之目的);
(b) 在任何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余额到期应由本行支付时,将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若本行选择,可加上兑换数额的累计利息)兑换成本行选择的任何其他货币,一旦本行偿付该等兑换后的款项,x 行就此即完全解除对该等款项的相关责任;和/或
(c) 将本行收到的任何货币的款额(无论是为存入任何账户或是向本行支付任何到期款项之原因)视情况而定,兑换成有关账户货币或相关付款所需的货币。
20.3 本行有权在账户(包括客户同他人联名持有的账户)内保留本行决定之相关数额的款项,以备在本行要求下赔偿本行可能蒙受、招致或有责任代客户支付,和/或与账户相关的任何损失、费用、损害、索赔和开支之需。
21. 口头、电话传真或其他指示
21.1 本行兹获得授权(但无义务)可以依赖并根据任何有关账户运作的任何指示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从账户转账给任何人),该等指示:
(a) 可不时通过或拟通过口头方式做出,无论是通过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称为“口头指示”);和/或
(b) 可由声称是客户的授权签字人不时通过电传、信函、传真或类似途径发送给本行,该指示上须附带指定授权签字人的传真签名、授权或拟授权发出该等指示(称为“电话传真指示”)。
本行行事不需要客户或任何被授权人进一步授权,不需要给予或获得客 户或任何被授权人进一步通知,无须对上述所有作出或声称作出该等指示之人士的权力或身份或该等指示的真伪作出查询,即使该等指示可能有错误、误解、欺诈、伪造或指示不明或缺乏授权。
21.2 在不影响上述条款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对于本行根据上述第 21.1 条行事(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非客户或非被授权人的任何口头指示,或以上述方式传达但其中任何签名是伪造或未经授权的电话传真指示行事)而可能使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本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 客户在此同意,本行任何职员(或有可能是,本行任何分支机构或本行关联公司的任何职员)记录的任何口头指示,或视情况而定,任何电话 传真指示的复印件,该等口头指示或电话传真指示对客户而言应为终局性的、有约束力的证明,并且本行并无义务促使其任何职员、或该等关联公司的任何职员不时对任何口头指示作任何记录,即使未作任何该等记录也不会影响基于相关指示的授权,亦不会影响本行在本条款与条件下的权利。
21.4 若客户不时在本行任何一个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持有任何账户的委托书,就本第 21 条之条款对该等委托书的适用而言,客户同意,本行有权代表上述该等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根据有关协议履行该等协议内容。
22. 通讯
22.1 客户和/或任何被授权人的任何状况或身份(如名字、职业、地址、身份证明文件、电话、传真或其他联络号码,合伙人(合伙企业账户),董事、公司章程(公司账户)及组织章程和/或规则)如有改变,客户将遵守本行不时之要求,立即通知本行。
22.2 本行给予客户的一切通知及同客户的通讯,账户对账单、确认单、通知单、银行卡、不可兑现的支票、支票、文件和/或任何其他票据(包括支票簿)、通行码、登录名、私人密码、客户身份号码和/或代码(下文统称 “通讯”),可通过邮寄、传真、专人递送、电子邮件、移动通讯或本行认为适当的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送至据本行记录最后所知的客户的地址、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有关号码(“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的适用的通讯范围应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与服务有关的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争议及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后的所有及一切文书送达。在仲裁及民事诉讼阶段,客户送达地址变更时还应当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及任何其他相关司法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客户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送达地址未变更。所有通讯满足下列条件时被视为已送达:
(1) 若由专人直接递送,在收件方(无论是否本人)签收时或者(若收件方拒收或无人签收的)在拒收时或被退回之日;
(2) 若以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传送,且发送日恰为收件地的营业日,则在发送时;若发送日恰非收件地的营业日,则顺延至发送后收件地的第一个营业日;
(3) 若以信函方式邮寄,在以挂号信投邮后第[五(5)]个营业日;和/或
(4) 为发送该等通讯之目的,构成有效的服务。
客户不可撤销的同意,本行、任何仲裁及司法机关可按照上述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进行邮寄送达)送达,而无需再次经过客户的同意,按照该等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进行的送达均为有效送达,即便客户作为受送达人未能收到该等受送达的通知、文件以及任何司法文书。
22.3 所有通告或其他通讯可在本行分行发布,或通过报章、电台/电视广播或本行可完全自行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体发布,客户应被视为在通告或通讯刊登、广播或公布的当天即已收到上述通告或通讯。
22.4 在不影响上述约定的情况下,因以下情形而进行的送达依然产生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无论客户签收与否:
(1) 因客户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
(2) 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银行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
(3) 客户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以及任何其他司法机关通过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22.5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客户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上述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上述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22.6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向本行作出或交付的任何通讯仅当由本行实际收到且(如果本行指明了特定的部门或人员接收某一通讯时)该通讯仅在以本行的特定部门或人员为收件人时方可生效。
22.7 若任何通讯在寄送、传发或递送过程遭延误、被干扰、遗失和/或未被客户收到,或该等通讯内容在传递过程中被任何第三者知晓,客户将不得要求本行负责。
22.8 本行职员做出的确认本行已寄出任何一种通讯的书面声明,应作为终局性的证据,并对客户有约束力。
22.9 除非客户指示本行保留任何通讯等待客户自行提取,否则本行将直接寄送客户该等通讯,且在客户指示本行保留任何通讯等待客户自行提取的情形下,一旦该等每一份通讯已可供客户收取,该等通讯即应被
视为已寄出并送达客户。
22.10 任何本行发出、传递、递送或寄送给客户的任何一个成员的任何通讯,应被视为(视情况而定)已发出、传递、递送或寄送给客户整体,并且本第 22 条(将视情况而定)亦适用于该等通讯的服务、递送或寄送,即在任何该等成员应当或被视为已收到任何该等通讯时,客户的所有成员均将被视为已收到同样通讯。
22.11 在不影响第 24.1 条之通用性的前提下,对于通讯基于任何原因,包括传送信息过程中或通过电子付款、电汇、邮寄、速递或任何其他方式传递的通讯可能出现的电脑服务或邮寄服务失灵问题,造成延误递交、未送达、错误递送或遗漏的情况,本行将不承担责任。由本行或客户进行的一切通讯中的相关风险将由客户单独承担。
22.12 本第 22 条的任何规定都不影响本行按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文书的权利。本第 22 条约定作为本条件与条款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条件与条款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且除非有相反约定,不受本 行与客户之间其他协议中相关约定的影响。
23. 存款贬值或无法支取存款
23.1 就下列任何情况,本行不对客户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a) 账户存款因税赋、货币贬值或汇率波动及其他因素而导致金额减少;
(b) 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本行任何一个分行无法向客户履行其在任何账户或服务项下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支付账户内的存款或对存款支付利息;和/或
(c) 因下列任何原因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客户无法支取存款:
(i) 任何一国的政府(无论被承认与否)、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机构或其他实体,实施或修改适用法律、法规或条例或其任何行为,涉及但不限于外汇管制、兑换限制、冻结、延期偿还、没收、征用、基于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一些国家结成货币联盟)改变一国货币、非自愿转账或任何种类的财产扣押;
(ii) 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罢工、战争、恐怖主义行动、内乱、
暴乱,或任何国家的政治或经济陷入混乱;和/或
(iii)任何其他超出本行控制的情形,无论是否在中国境内。
23.2 若发生第 23.1 条所述之任何情形,无须预先通知,本行有权自行决定将存款货币按本行届时有效的汇率转换至任何其他货币,并有权就重新安排资金的费用和/或本行由此引致的任何费用与开支获得补偿。
23.3 若因任何其他原因本行无法调动资金,无须预先通知,本行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期内,暂停支付相关存款利息和/或修订其认为适当的存款期限。
23.4 就任何国家集团的货币联盟(包括欧洲货币联盟)而言,若因一个货币联盟的组成或解散,或一个货币联盟参与国的结构或货币联盟的政策、执行或管制环境出现任何变化,导致相关国家的货币或该货币联盟的单一货币(包括欧元)的供应、信用或转账受到限制,或使本行不能履行与相关国家货币或相关货币联盟单一货币有关的存款和结算义务,本行并无任何义务以存款货币或任何其他货币向客户支付相关账户项下的存款。
24. 责任排除
24.1 在不影响本条款与条件其他规定的通用性情况下,对于非因本行过失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而致使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将不负任何责任:
(a) 更改指示和/或伪造客户或任何被授权人的签名;
(b) 任何电脑或系统病毒的干扰、人为破坏或任何其他能干扰本行任何服务的原因,或因任何原因导致与本行之服务有关的电脑软件或设备(无论其是否属于本行所有)失灵或故障;
(c) 因任何原因导致本行记录的任何丢失、损坏或错误;
(d) 客户未遵守本条款与条件及在与本行业务往来中未谨慎行事;
(e) 本行系按照相关人士之指示而行事,并且本行基于合理判断而相信该等人士已取得客户之有效授权;
(f) 本行在依诚信行事的前提下,误会或误解通过电话、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的任何指示;
(g) 由于直接或间接归因于本行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情况或事件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任何设备故障、停电、转账设备阻断或第三方拒绝或延迟采取任何行动),致使本行未能履行任何义务、提供任何服务或采取任何行动,但该等损失和损害是因本行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造成的除外;
(h) 在任何交易中任何经纪人、代理人、联络人、托管人或交易对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任何疏忽或违约);和/或
(i) 因税收、抵扣、预提税、关税或折旧、市场因素或任何本行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导致客户的资金或投资无法提供或价值降低。
24.2 除非本行另行明确书面同意,本行不对客户承担任何咨询、信托,或类似的或其他的义务。本行假定(并依赖该等假定),客户已就任何账户、服务、其与本行之间的交易或本行按任一指示而进行的交易,在相关的适用法律、税务、财务和其他方面,听取了必要的独立咨询意见。
24.3 客户或任何被授权人开立外币定期存款账户或进行任何涉及风险的投资(下文均称“投资”)的任何决定,将是根据客户本身的独立投资评估而做出的,并不依赖本行给予的意见、建议或信息;客户也同意,即使该等投资是根据本行给予的意见、建议或信息而进行的,就该等投资而使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客户不会要求本行负责,不会就此起诉本行,亦不会就此加入或进行针对本行的任何行动或诉讼。客户了解,作任何投资前应当寻求独立的专业咨询意见,并且就与本条款 与条件有关的任何事项而言,本行并非专业的独立顾问。
24.4 客户应就本行、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职员和/或本行委派的任何其他人士遭致的,与客户开立的或以其名义开立的任何账户、服务的提供和/或行使本行在本条款与条件下的权力和权利有关的所有债务、索赔、开支、损失和成本(包括律师费)以及本行、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职员和/或本行委派的任何其他人士提起的或针对其所有诉讼或司法程序对本行做出全额补偿,除非该等诉讼、索赔、损失、责任、权利请求、支出或费用是因本行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造成的。
24.5 在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本行无须对因客户开立的或以其名义开立的任何账户或接受本行之服务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间接损失负责。
25. 文件保存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本行并无义务保存与客户的账户或相关服务有关的文件。本行可以应客户要求提供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如有),并收取服务费。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若本行已将与客户的账户或相关服务有关的文件保留于微缩胶片或银行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认为合适的储存介质上,本行可以销毁所有该等文件。
26. 不同司法管辖地的赔偿
26.1 在不影响第 31 条的前提下,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或适用法律规定,任何账户和/或任何跟单信用证、担保、赔偿、定期存款或任何其他贷款协议项下的任何应付款和/或欠款,应由本行单独并且排他地通过本 行在应付该款项的分行支付,并接受该分行所在地适用法律的排他性管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关要求从本行收回任何欠款,和/或主张本行有任何付款责任之任何法律诉讼,除非本行另行明确书面同意,客户应排他地仅向该等分行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26.2 本条款与条件任何规定不应损害或影响本行在任何司法管辖地受偿客 户在任何账户或合同项下对本行的欠款,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地执行由客户提供给本行的任何担保的权利。
27. 本条款与条件之修订、弃权及中文本的法律效力
27.1 客户同意本行有权在其认为适当之时机不时对本条款与条件作修订和/或增加。对本条款与条件所作之修订和/或增加的条文,可通过在维持账户的本行营业地贴示通告,在中国刊行的日报刊登通告,以普通邮寄方式将通告寄送至本行记录最后所知的客户地址,或通过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公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本行的网站和其他电子媒体或电视广播)做出。
27.2 客户如不接受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增加或修订,客户须终止使用账户或任何服务,并立即关闭账户。客户如在该等通知后继续使用账户或任何服务,将被视为同意且无保留地接受本条款与条件的相关增加或修订。
27.3 本行未实施、未执行或迟延实施或执行其在本条款与条件或任何适用之条款和条件下的权利,不得被认为本行放弃或在任何方面影响本行此后严格按照本条款与条件或该等条款和条件项下行事的权利。
27.4 本条款与条件之任何译文如与中文本有任何不符之处,应以中文本为准。为避免歧义,本行并无义务提供中文本以外任何语言的文件。
28. 转让/转移
28.1 本条款与条件对本行、客户和他们各自之承继者有约束力,并且,即使发生下列情形,本条款与条件对客户将继续有约束力:
(a) 本行名称或组织机构有任何改变;和/或
(b) 本行被其他实体并入或与其他实体合并,就本条款与条件、本行当时提供给客户的一切账户和一切服务而言,合并后的实体将立刻取代本行之地位,并且本条款与条件将对客户和该等合并后的实体之间的关系继续有效。
28.2 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通过担保或其他任何方式将客户在本条 款与条件下或与任何账户或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转移或质押给第三方。
28.3 无须客户事先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相关账户、服务和/或本条款与条件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29. 条款的可分割性
x在任何时候本条款与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依照任何司法管辖地之适用法律在任何方面成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或该等条款在其他司法管辖地适用法律下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均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30. 不合法事项
无论本条款与条件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若因为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其相关变更,或该等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要
求的司法解释、行政执行或适用之原因,使本行就本条款与条件任何一项义务的维持或履行将变得(或依本行判断已经或将变得)不合法或被禁止,本行应立即就此通知客户,而客户应在收到本行通知后,立即支付应付本行的所有款项。
31.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x条款与条件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并且客户不可撤销地接受本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的管辖。
32. 银行卡
32.1 银行卡仅是为客户使用账户提供了便利的方式。故此,客户使用银行卡付款购买的货品如有缺陷,或客户对其使用银行卡付费的服务不满,x 行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2.2 本行有权,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无须预先通知:
(a) 对使用银行卡、补换遗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收取各项费用;和/或
(b) 要求归还和扣留银行卡,因为银行卡属于本行的财产,客户同意一经本行要求将立即归还相关银行卡。
32.3 本行可应客户要求,准许客户使用或继续使用任何银行卡并将其用于客 户原先指定的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或是取代客户原先指定账户的账户。就该等任何账户而言,相关银行卡的使用应受本条款与条件的约束。
33. 电话银行服务
33.1 电话银行服务使得客户和/或被授权人可通过电话或其他设备,在本行职员协助或无职员协助下,进行银行交易,以从本行取得信息和服务。
33.2 通过电话银行服务给予本行的指示一经收到,应被视为不可撤销,并对客户有约束力。客户了解并同意:若正确输入客户的电话银行密码,任何人即可通过电话或其他设备来进行与客户及客户的账户相关的各种本行允许的操作及交易。
33.3 客户同意除该电话银行密码外,本行无任何义务(但有权)对客户身份进
一步做出任何形式的核实或确认。客户不得以其本身或任何被授权人未签署任何表格或未做出任何书面要求为由,而对通过电话银行服务开立的任何账户、获得的任何服务或进行的任何交易提出异议。
33.4 本行经电话银行服务提供的所有汇率或利率只具有参考性,对本行不具有约束力,除非本行已基于通过电话银行服务执行的具体交易,对所提供的汇率或利率进行了确认。该等经确认的汇率或利率就客户通过电话银行服务执行的交易而言,应对客户有约束力,即使本行可能通过除电话银行服务以外其他渠道还提供了另一不同的汇率或利率。
33.5 若相关的指示是在银行营业时间之外,或是在公共假期、星期六或星期日才通过电话银行服务收到的,则本行有权在下一个营业日执行该等指 示。
33.6 客户可预先授权本行(“预授权”),在收到客户通过电话银行服务不时给予的指示时,向某些第三方付款。预授权在客户签署本行制定的相关表格,并符合本行的所有相关条件后,即可生效。预授权将持续有效,直到本行收到客户的书面撤销通知为止。
33.7 客户同意遵守本行就通过电话银行服务执行之交易而不时规定的交易额和交易次数的限制。若因为本行准许相关交易的交易额超出限额而造成或引致客户蒙受损失、损害、费用、成本、服务费和开支,客户不得要求本行就此承担责任。
33.8 本行有权(但无义务)在使用或不使用相关提醒装置的情况下,记录任何指示和其他电话对话,该等记录可作为发生任何争议时的证据,并应构成就指示和客户与本行间任何其他通讯的终局性的证据。
33.9 客户理解使用电话银行服务来进行与客户及客户的账户相关的各种操作及交易,将增加错误、安全和隐私及欺诈等风险。客户充分了解上述风险,但客户仍希望使用电话银行服务并愿意接受相关风险。客户承诺将始终合理设置、妥善保管、经常更换并正确使用电话银行服务的密码,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3.10 本行对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未完成任何操作或交易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客 户了解电话银行服务只是本行提供的服务方式之一,本行并不限制客户通过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渠道进行交易。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无法通过电话银行服务进行操作或交易,客户可选择本行提供的柜面、自助设备等
其他服务途径,亦可直接与银行相关人员进行联系。
33.11 客户有权在给予本行提前十四(14)天的书面通知后,取消电话银行服 务。在不影响第 6.1 条的前提下,该等服务将在联结电话银行服务的所有账户关闭后,自动取消而无须预先通知。
34. 投诉
客户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本行投诉。该等投诉必须清楚注明客户名称、客户账号、客户地址和投诉的具体性质和内容。
35. 特殊条款
在不影响本条款与条件其他规定的情况下:
(a) 客户的外币账户应同时适用附件一的条款;
(b) 客户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应同时适用附件二的条款;以及
(c) 客户的人民币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应同时适用附件三的条款。
若附件内容与本条款与条件的内容有任何不符,以相关附件内容为准。
36. 定义
“账户” 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从中可扣取款额支付客户使用任何服 务费之用的任何账户,包括来往或支票账户、人民币/外币定活期存款账户、为服务之目的推出的或从其中提取资金用于服务的账户,和/或本行不时推出的其他种类的人民币/外币账户。
“通行代码” 指由本行根据其相关内部政策向客户提供的用于其使用特定账户的一组特别代码。
“账户委托书” 指客户为开立和使用相关账户而签署并向本行递交的账户 委托书。
“ATM” 指自动柜员机。
“被授权人” 指获得客户授权,为客户和可代表客户发出任何指示,和/或执行或签署任何票据,和/或运作账户,和/或进行任何交易或使用任何服务之人。
“本行” 指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或其任何分行和/或其他分支机构(视情形而定),并包括其的任何承继人或受让人。
“银行营业时间” 指本行不时决定,供收取、办理和/或执行指示或提供任何服务的时段。
“营业日” 就人民币存款而言,是指本行对外营业的一天;就外币存款而言,指本行以及任何由本行就该等外币交易确定的有关任何金融中心皆对外营业的一天(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公共节假日除外)。
“客户身份号码” 包含一个通行代码和一个私人密码的客户身份识别代码。
“本条款与条件” 是指约束账户与相关服务的条件与条款,可根据第 27 条,不时修订或修改。
“客户” 为机构客户,是指依法在本行开立账户的账户持有人,和/或使用任何相关服务的任何人士,及其个人代表或承继人,视情形而定。
“指示” 是指任何对开立账户或是提供相关服务而在任何时间(无论是在本条款与条件实施前或后),由客户或被授权人向本行提出的,其形式、内容和传递方式可为本行所接受的(无论由电邮或互联网、电信、电脑或其他电子终端机、仪器或任何其他系统传送)要求、申请、授权或指示,包括任何要求、申请、授权和撤销、不理会或改变此前要求、申请、授权和指示的指示,或本行或本行职员能合理地认为是根据本行相关程序和规定收到并传予本行的要求、申请、授权或指示。
“私人密码” 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私人身份辨别号码,和/或通行码,和/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电子辨认签名。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中国目前的法定货币。
“服务” 指本行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提款机服务、电话银行服务、企业电子银行服务或任何本行可不时提供的其他服务,服务是指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
“第三方” 指客户以外的其他人士。
“大华银行集团” 是指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和其分支机构及关联公司,包括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除非另有说明,本条款与条件中:
(a) “人”或“人士”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合伙、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社团、集团或其他任何组织及其承继人和受让人;
(b) “法律”指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和有关权力机构、国家机关、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规定、规则、细则、办法、通知、批复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此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c) “包括”一词应被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d) “签名”一词应被解释为“签名和/或盖章”;
(e) 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其复数,且反之亦然,表示中性的词语亦包括其他性状;
(f) 凡提及一项适用法律规定,指经不时修改、补充或重新颁布的该项规定;
(g) 凡提及一项条款或一份附件,是指本条款与条件的一项条款或一份附件;
(h) 凡提及一份文件,是指经不时修改、补充或更新的该份文件;
(i) 本条款与条件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本条款与条件时应予忽略。
附件一
外币账户条款
x附件一作为本行与其客户签订之本条款与条件的附件,适用于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外币账户及相关服务。除非本附件另有规定,本条款与条件的全部条款均适用于本附件,并应视为本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 账户使用
1.1 客户可以向本行申请开立外币账户,办理外币相关业务。
1.2 客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外管局规定的,可以存入外币账户。
1.3 外币账户可办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通知存款,视情况而定,分别开立外币活期存款账户、外币定期存款账户以及外币通知存款账户。
2. 账户币种
可以开立外币账户的货币须为本行可提供的外币。
3. 适用客户
x附件适用于可以依法在本行申请开立外币账户的客户。
4. 存期
4.1 活期存款不规定存期,客户可以不时存取。
4.2 定期存款的存期依照本行的规定。
4.3 通知存款无论实际存期多长,其品种按本行规定之客户为提取存款而提前通知本行的期限长短划分。
5. 开户
客户向本行申请开立外币账户时,应当提交账户开户申请表,预留签名和/
或印鉴,并按照本行开户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使用其证明文件上的真实名称开户。
6. 账户使用认证
x行可以与客户约定凭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使用账户。
6.1 如果本行的认证系统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正常运作并且导致本行未能验证客户提供的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本行有权拒绝客户的提款、转账或者进行其它仅凭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验证即可生效的交易的要求。
6.2 如果本行的认证系统因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原因无法正常运作并导致本行未能验证客户提供的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除非本行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当行为,本行仍有权拒绝客户的提款、转账或者进行其它仅凭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验证即可生效的交易的要求。
6.3 客户应当安全保管管理账户所使用的印章。如有遗失,客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行。本行对收到该等通知之前进行的任何支付行为将不负责任。
7. 存款及存款凭证
7.1 客户应在各类外币账户中存入不低于本行要求的起存金额。客户一次性存入的金额超过本行规定的数额时,应按本行的要求提交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本行要求的文件。
7.2 办理外币存款业务,本行发给客户入账通知单或存款确认单(以下合称 “存款凭证”)。
7.3 定期存款本金一次存入,本行可将存款凭证发给客户。
7.4 通知存款本金一次性存入,本行将存款凭证发给客户且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客户在存入款项时可以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
8. 支取
8.1 活期存款不规定存期,客户可以不时支取。
8.2 定期存款,到期时客户凭存款凭证支取本息。
8.3 通知存款,客户须按照通知存款的相应期限提前通知本行约定支取存款,客户可以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支取金额一次或分次支取。在通知期限内,客户可以取消通知。
8.4 客户部分支取通知存款时,留存部分高于起存金额的,由本行为客户开具新的存款凭证,起息日为原开户日,金额为留存余额;对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应予以销户,按销户日本行挂牌公告的相同币种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客户的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8.5 若客户一次性从外币账户提取现金超过本行规定的数额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其有效证明文件和/或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经本行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若客户一次性提取现金远超过本行规定的数额,客户应当提前以电话或其他本行可接受的方式通知本行。
9. 利率和计息
9.1 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每半年度结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活期存款应以本金为计息基数,在每满半年之日所在公历月的最后一天,以本行挂牌公告的相同币种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或按照本行依法不时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息。
9.2 300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外币存款,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非另有约定,应按存入日本行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相同币种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300 万(含 300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上的外币存款,由本行与客户协商确定利率。
定期存款在存期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9.3 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本行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相同币种的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如发生下列情况,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本行挂牌公告的相同币种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a) 实际存期不足定期期限的,按活期存款计息;
(b)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c)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d)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或
(e)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则该等支取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如客户在已事先发出提款通知且通知已被本行收到的情况下并不提取存款,或客户在通知期限内取消提款通知的,该等通知提款金额在(视情况而定)未提款期间或自本行收到提款通知时直至收到取消通知之日的期间内不予计息。
9.4 在不违反本条款与条件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为计算利息之目的,本行得自主决定一年以 360 日或 365 日计。
9.5 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于计息日/销户日代扣相关利息所得税
(如有)。相关税款的计算采用去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10. 提前支取或到期转存
10.1 经客户请求,本行可以自行决定客户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定期存款。客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客户存款确认单及本行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办理。
10.2 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客户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本行挂牌公告的相同币种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本行挂牌公告的相同币种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原开户日本行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相同币种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0.3 任何有关定期存款到期处理方法的指示或其修改,最迟须于到期日的前一(1)个营业日送达本行。若本行在到期日仍未收到该等处理指示,
对于到期未支取的定期存款,逾期部分按实际支取日本行挂牌公告的相同币种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0.4 客户在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可选择到期自动转存。
10.5 如定期存款恰逢非营业日到期,使客户不能按期支取的,客户可在下一个营业日支取存款,支取手续视同提前支取,但利息按到期支取计算。
11. 利息复核
客户认为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可以向本行申请复核,由本行受理、复核。
12. 挂失
12.1 客户遗失存款凭证的,必须立即持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其他本行要求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客户名称、开户时间、存款类型、金额、账号及联系地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本行申请挂失止付。
12.2 若客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可用电话、电报或者信函方式挂失,但必须在该等挂失后五(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12.3 客户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该代理人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由客户妥为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2.4 本行在确认该存款未被支取后,受理挂失手续。
12.5 挂失七(7)天后,客户应与本行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的存款凭证支取存款手续。
12.6 如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本行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资金划转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客户可以向本行申请办理其境内同一性质外币
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业务。
14. 扣留存款凭证
x本行发现有伪造、涂改的存款凭证或冒领存款者,有权扣留该等存款凭 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附件二
人民币结算账户条款
x附件二作为本行与其客户签订的本条款与条件的附件,适用于客户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及相关服务。除非本附件另有规定,本条款与条件的全部条款均适用于本附件,并应视为本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 适用客户
x附件适用于可以依法在本行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中国境内外的客 户。
2. 开户
2.1 客户向本行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账户开户申请表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并预留签名和/或印鉴。申请开立账户时,客户应按本行的要求存入不低于起存金额的款项。
2.2 客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本行发给客户开户凭证。人民币结算账 户可办理人民币相关业务。
3. 账户使用认证
x行可以与客户约定凭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使用账户。
3.1 如果本行的认证系统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正常运作并且导致本行未能验证客户提供的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本行有权拒绝客户的提款、转账或者进行其它仅凭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验证即可生效的交易的要求。
3.2 如果本行的认证系统因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原因无法正常运作并导致本行未能验证客户提供的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除非本行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当行为,本行仍有权拒绝客户的提款、转账或者进行其它仅凭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验证即可生效的交易的要求。
3.3 客户应当安全保管管理账户所使用的印章。如有遗失,客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行。本行对收到该等通知之前进行的任何支付行为将不负
责任。
4. 存期和利息
4.1 活期存款不规定存期,客户可以不时支取。
4.2 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以本金为计息基数,按本行挂牌公告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每季末月的二十(20)日或本 行依法不时确定的其他日期为结息日。
4.3 在不违反本条款与条件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为计算利息之目的,本行得自主决定一年以 360 日计。
4.4 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于计息日/销户日代扣相关利息所得税
(如有)。相关税款的计算采用去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 人民币结算账户的使用
客户应按照中国适用法律法规确定的账户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限额等使用其账户。
6. 变更和撤销账户
客户办理账户销户时,应与本行核对其账户存款余额,并将全部剩余空白票据(如有)、结算凭证(如有)和开户许可证(如适用)交回本行,本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按规定交回空白票据(如有)或结算凭证(如有)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7. 领购支票
7.1 本行可自行决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批准某一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签发支票。客户领购支票,应当按照本行的要求填写有关领用单并签字和/或盖章,其签字和/或盖章应与在本行预留的签字和/或印章相符。
7.2 本行将按其最后知晓的客户地址或客户提供的地址向客户或其被授 权人(如有)送交支票簿,如以上述方式向客户送交支票簿产生任何延
误或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客户收到支票时,应自行仔细核对支票的数量并检查支票上的本行名称、客户的账户的账号及支票的起迄号码。如发现任何不符或错误,应立即通知本行。
8. 支票的保管及转让
8.1 客户应将支票存放在安全之处,以防遗失或被窃。
8.2 支票可以流通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流通转让,客户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流通转让。
9. 签发支票
9.1 客户必须使用本行提供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的支票,以账户的币种签发支票并填写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9.2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可由客户授权补记,被授权的人应当是客户按照本行的要求填写并签字和xx的授权委托书中指明的人。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9.3 客户签发支票时应在支票上签字并盖章,其签字和盖章应与预留本行的签字和盖章一致。客户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行的签字或盖章不符的支票。
9.4 客户可以与本行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票提示付款的条件,但支付密码不能代替客户签章。
10. 填写支票
10.1 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以正楷或行书填写,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按规定填写,导致被涂改冒领的,由客户自行负责。
10.2 客户应按照本行的要求正确填写支票,金额大写及数字须在票面适当位置填写清楚,尽量彼此紧贴并紧贴左方位置,以免被插入文字或数字。在大写金额之后应加“整”(或“正”)字结尾,数字只能用阿拉伯数
字填写。
10.3 支票的出票日期应用中文大写按规定填写。使用中文小写或数字填写的,本行不予受理。大写的出票日期未按规定填写的,本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10.4 客户填写支票时应小心谨慎,避免以任何可能使支票被涂改或可能导致欺诈、伪造的方式和/或方法填写支票。
11. 更改支票
11.1 客户不得更改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出票日期及收款人名称。对上述事项做出更改的支票无效,本行不予受理。若客户须对上述事项做出更改,应将填写错误的支票作废,另行签发一xx的支票。
11.2 客户可以更改支票上其他的记载事项,应在更改处按照与本行的约定签字并盖章证明更改系由客户做出。未证明该等更改系由客户做出的,本行不予受理。
12. 付款
12.1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为十(10)天,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本行不予受理。
12.2 客户从其账户支付给任何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五(5)万元人民 币或任何监管人员规定的数额的,应根据相关适用法律规定,向本行提供付款依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该等款项属于应纳税款项的,客户应向本行提供完税证明。
13. 挂失止付
13.1 支票丧失,客户需要挂失止付的,应按本行的要求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字和盖章,并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中提供下列信息:
(a) 支票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b) 支票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以及
(c) 客户名称、地址或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本行不予受理。
13.2 本行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将核查支票是否已付款。若查明挂失的支票未被付款的,本行应立即暂停支付。对在本行实际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付款的支票,本行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3 客户应在通知本行挂失止付票据后 3 日内,也可以在支票丧失后,依法向中国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13.4 本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中国法院的止付通知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持票人提示付款且本行依法付款的,本行不对客户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3.5 本行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挂失止付。
13.6 客户在向中国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前找到丧失的支票的,应凭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撤销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本行办理撤销挂失止付手续。
客户在向中国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后找到丧失的支票的,应凭中国法院出具的撤销证明、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撤销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本行办理撤销挂失止付手续。
13.7 客户应对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行对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的内容与支票的实际记载内容不符的,按支票记载事项付款,由此发生冒领的,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14. 不可兑现的支票、远期支票及签章不符或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14.1 客户不得签发不可兑现的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14.2 若客户签发不可兑现的支票、签章不符或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x 行应予以退票,并可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对客户处以罚款,同时要求客户向持票人赔偿其所遭受的与该等支票有关的所有损失。
14.3 若客户签发不可兑现的支票、签章不符或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且自退票之日起 3 日内未能提供偿付该款项证明的,应视作欺诈性质的行为,自第 4 日起本行有权暂停其活期存款账户并停止该等账户的一切结算活动。
客户提供偿付款项的证明,应为该款项的收款人或收款人开户银行的收款证明。
14.4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本行以其提示日为到期日办理支付;存款不足支付的,即作不可兑现的支票处理。
15. 责任
15.1 客户可以在支票上记载适用法律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本行没有责任对该等事项进行审查。
15.2 本行善意地且按照法律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后,未发现支票上存在伪造、变造的签章、异常记载事项或本行要求交验的客户有效证件存在异常而支付票款的,对客户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15.3 若客户因未能遵守本附件及本条款与条件的有关规定或在操作或使用支票及活期存款账户的过程中因任何不谨慎而遭受任何损失,x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6. 收费
16.1 客户领购支票时,应当向本行支付手续费。
16.2 客户向本行申请支票的挂失止付,应按本行的规定支付手续费。
附件三
人民币定期/通知存款账户条款
x附件三作为本行与其客户签订的本条款与条件的附件,适用于客户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或通知存款账户及相关服务。除非本附件另有规定,本条 款与条件的全部条款均适用于本附件,并应视为本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 适用客户
可以依法申请开立人民币定期或通知存款账户的客户为中国境内的客户。
2. 开户
客户向本行申请开立人民币定期或通知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交账户开户申请表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并预留签名和/或印鉴。
3. 账户使用认证
x行可以与客户约定凭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使用账户。
3.1 如果本行的认证系统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正常运作并且导致本行未能验证客户提供的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本行有权拒绝客 户的提款、转账或者进行其它仅凭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验证即可生效的交易的要求。
3.2 如果本行的认证系统因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原因无法正常运作并导致本行未能验证客户提供的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除非本 行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当行为,本行仍有权拒绝客户的提款、转账或者进行其它仅凭签字、盖章或者其他认证方式验证即可生效的交易的要求。
3.3 客户应当安全保管管理账户所使用的印章。如有遗失,客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行。本行对收到该等通知之前进行的任何支付行为将不负责任。
4. 存期
4.1 人民币定期存款的存期依照本行的规定。
4.2 人民币通知存款无论实际存期多长,其品种按本行规定之客户可以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
5. 利率和计息
5.1 利息计算至人民币定期或通知存款到期日的前一日,利息只在到期日支付。
5.2 人民币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本行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存款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5.3 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本行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的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如发生下列情况,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a)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b)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c)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d)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或
(e)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则该等支取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如客户在已事先发出提款通知且通知已被本行收到的情况下并不提取存款,或客户在通知期限内取消提款通知的,该等通知提款金额在(视情况而定)未提款期间或自本行收到提款通知时直至收到取消通知之日的期间内不予计息。
5.4 在不违反本条款与条件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为计算利息之目的,x 行得自主决定一年以 360 日计。
5.5 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于计息日/销户日代扣相关利息所得税(如有)。相关税款的计算采用去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6. 存款及存款凭证
6.1 客户应在定期或通知存款账户中存入不低于本行要求的起存金额。
6.2 定期存款本金一次存入,本行发给客户存款凭证(“存款凭证”)。
6.3 通知存款本金一次性存入,本行发给客户相应的存款凭证,且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客户在存入款项时可以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
7. 支取
7.1 若定期或通知存款于一非营业日到期,则该存款应于下一营业日支付,且利息应计算至该下一营业日的前一日。
7.2 客户支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用于结算或者支取现金。
7.3 客户支取定期或通知存款时,须出具存款凭证并提供预留签名和/或印鉴,本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存款凭证。
7.4 客户必须按照通知存款的相应期限提前通知本行约定支取存款,客户可以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支取金额一次或分次支取。在通知期限内,客户可以取消通知。
7.5 客户部分支取通知存款时,留存部分高于起存金额的,由本行为客户开具新的存款凭证,起息日为原开户日,金额为留存余额;对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应予以销户,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客户的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8. 提前支取或到期转存
8.1 经客户请求,本行有权自行决定客户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定期存款,但定期存款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8.2 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则由本行按原存期开具新的存款凭证,按原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不足起存金额的,则本行予以销户。
8.3 有关定期存款到期处理方法的指示或修改指示,最迟须于到期日的前一(1)个营业日送达本行。若本行在到期日仍未收到该等处理指示,对于到期未支取的定期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8.4 客户在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可选择到期自动转存。
9. 利息复核
客户认为定期或通知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可以向本行申请复核,由本行受理、复核。
10. 变更和挂失处理
10.1 因客户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其法定代表人章(或机构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需持机构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本行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并同时出示本行开具的存款凭证。
10.2 客户因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该过户或分户的相关方须持原机构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议)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到本行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本行为该等客户换发新的存款 凭证。
10.3 客户印鉴遗失、毁损、存款凭证遗失,须持身份证件、机构公函和/或其他本行要求的文件,向本行书面申请挂失。本行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本行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1. 扣留存款凭证
x本行发现有伪造、涂改的存款凭证或冒领存款者,有权扣留该等存款凭
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