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離 婚 協 議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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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書人: |
男 方(甲): 民國 年 月 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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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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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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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方(乙): 民國 年 月 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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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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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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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因夫妻個性不合,感情不睦,經慎重考慮後,決定兩願離婚,茲經雙方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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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意協議離婚,協議事項如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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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負擔: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xxx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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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由 方 監護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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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監護權之一方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往,最晚至週日下午四時送回 方住所交予監護人。 b.寒、暑假得商討增加與他方會面或居住天數。 c.無監護權之一方願自民國 年 月起至未成年子成年為止,按月於 每月7日前,給付 xx台幣 xxx 整,直接匯入 方銀行、郵局 帳戶,銀行代號: 帳號: ,作為甲乙雙方所 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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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產之歸屬:甲乙雙方同意互不請求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對 外如有負債,應各自負責清償與他方無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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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協議書所訂各條均經雙方同意,各無反悔;如有違約情事,願受法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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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雙方情願,恐口無憑,合立離婚書約一式三份,男女各執一紙為據、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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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由雙方持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否則不生離婚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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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書 人: |
甲 方(夫): |
簽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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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妻): |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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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證 人: |
姓 名: |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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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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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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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證 人: |
姓 名: |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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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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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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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