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為開闢臺南市東區 4-55-15m 道路工程(後段)(凱旋路延長線)道路開闢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臺南市東區光明段 919-22 地號土地,持分土地面積 0.00381918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開闢臺南市東區 4-55-15m 道路工程(後段)(凱旋路延長線)道路開闢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臺南市東區光明段 919-22 地號土地,持分土地面積 0.00381918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
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
計 13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開闢東區 4-55-15m 道路工程(後段)(凱旋路延長線)道路開闢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計於 111 年 7 月開工,112 年 12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道路工程,主要工程項目包含機慢車道、混合車道、排水溝、人行道等設施。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道路開闢工程,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本案工程用地取得作業,已於 110 年度本府
工務局單位預算項下編列用地費計 34,000,000 元,110
年度經費並保留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111 年 3 月 7 日
府主決字第 1110292920 號函),所統籌措預算足敷支應
無虞。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並已依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道路工程東起東寧路 201 巷,西承林森路二
段,工程範圍現況為林森路二段 258 巷尚未開闢完全之
路段,計畫道路總長度約 201 公尺,路寬 15 公尺,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現況為道路、公園及部分後甲國中球場。
(三)擬徵收坐落臺南市東區光明段 919-22 地號土地,持分土
地面積 0.00381918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土地使用xxxxx、xxxxxxxxxxx。xxxxx私人土地均已列入用地範圍。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本案土地改良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無須辦理徵收。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工程位於臺南市東區大學里、東光里、東明里,屬 108 年 8 月 15 日發佈實施「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工程範圍位於林森路二段 258 巷尚未開闢完全之路段,計畫道路總長度約 201
公尺,路寬 15 公尺,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現況為道路、公園及部分後甲國中球場。
本工程主要係落實都市計畫原意進行開闢,興闢後
打通凱旋路兩旁密集住宅區至林森路交通瓶頸,可直通成功大學校區,尤其是靠近東寧路 201 巷路口路寬限縮為 3~4 米,道路彎曲幅度大且有坡度,行車相當困難危險,亟須將該段道路截彎取直,降低該路段事故機率,以重建地區街廓整體性,提高該區土地使用之潛力,因此本道路工程有其急迫性、必要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道路工程最早於 92 年 1 月 16 日發布實施「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為道路用地「四
-55-15M」,106 年 10 月 31 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南市東
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 108 年 8 月 15 日發佈實施「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以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低,興闢後效益對附近居民增加幅度為最大原則,經評估本計畫擬興闢路線已為最佳路線,無其他可替代路線。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工程規劃主要考量道路現況路寬不一,部分路段不易會車易造成交通事故,且用地已優先勘選公有土地、既有道路,故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依據本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定,本案道路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本府以徵收或撥用辦理。本案申請徵收
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本案業於 110 年 11 月 8 日辦理協議價購會議,同意協議價購面積比例為 70.52%,因公益需要,始依程序辦理徵收。
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分析概述: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本案係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且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有其不可行性。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所有權人無捐贈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據本府 110 年 4 月
29 日府都管字第 1100528849B 號公告,本市 110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已依規定於 110 年 11 月 8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
有權人協議價購。協議價購之市價係依據「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辦理,參考政府公開資訊(地政機關提供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經綜合評估審查通過,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詳附件九)。本府已洽戶政及稅務機關查明其戶籍及稅務地
址,並將協議價購會議開會通知單寄出且合法送達,部
分所有權人已同意並辦理協議價購手續,餘侯信良等 9人未辦理協議價購手續。本案完成協議價購面積約達本工程用地私有面積之 70.52%,餘未完成協議價購手續的部分,因公益需要,爰依規定提出徵收申請。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無。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範圍坐落於xxxxxxxx、xxx、xxx,000 年度 2 月份東區總人口 181,826 人,總戶
73,110 戶,其中大學里戶數 530 戶,人口數 1,193 人,男性人口數578 人,女性人口數615 人;東光里戶數2,281戶,人口數 5,759 人,男性人口數 2,733 人,女性人口
數 3,026 人;東明里戶數 1,451 戶,人口數 3,429 人,
男性人口數 1,672 人,女性人口數 1,757 人,年齡結構
皆以 31-50 歲人口居多。
工程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計 27 人,無設籍及居住人口,道路係依據都市計畫原意開闢,完善地區道路通行,間接影響或受益對象為東區大學里、東光里、東明里及xx地區交通通行人口,而本計畫為道路工程對人口年齡結構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本工程範圍北側緊鄰後甲國中,南側緊鄰公 4 用地,現況為道路、公園及部分後甲國中球場。
道路開闢將更完善凱旋路至林森路聯外交通路網,提升本區聯外通行便利性及交通安全性,對於周遭社會現況有正面之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工程竣工後將提供xx社區通行便利性,並提升居住安全性及地方未來發展,促進土地合理使用,有效改善周遭弱勢族群生活。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道路工程性質係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汙染性之工業區,且開闢後能完善地區路網,提高都市防災機能,對於居民的健康風險具有正面的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工程為都市計畫區之道路用地,其私有土地面積占全範圍面積 4.30%,於取得土地興闢道路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得全免地價稅。
道路闢建後將整體提高本區域交通便利性及促進土地開發帶動區域產業發展,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也均有增加稅收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範圍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現況為道路、公園及部分後甲國中球場,本案工程無農糧收成,對糧食安全不致造成影響,故對糧食安全影響無虞。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工程範圍現況為道路、公園及部分後甲國中球場,應不致造成人口轉業。反因道路開闢後,提升交通便利性,有助產業交通運輸進出,帶動沿線產業發展,增加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
及負擔情形。
(1)本案徵收範圍為東區光明段 919-22 地號土地,持分面
積 0.00381918 公頃。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市價依本市地價
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11 年第 2 次會議評定,徵收補償市價為 122,000 元/m2 ,土地徵收總費用計新台幣 4,659,366 元。
(2)為辦理本案工程用地取得作業,已於 110 年度本府工
務局單位預算項下編列用地費計 34,000,000 元,110 年度經費並保留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111 年 3 月 7 日府
主決字第 1110292920 號函),所統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範圍現況為道路、公園及部分後甲國中球場,工程涉及面積並無大量使用農耕土地、更無涉林業、漁業用地,故道路開闢並不對農林漁牧產業生產過程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範圍,依照都市計畫原意進行開闢,完工後可提升整體區域路網完整性、增加區域內土地利用及開發,連帶改善地區防災機能,對土地利用具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屬交通事業計畫,現況為道路、公園及部分後甲國中球場,鄰近整體景觀較為雜亂,透過本工程施作,能改善xx景觀風貌,重新塑造地區空間景觀。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根據文獻記載及田野調查,本範圍並無文化古蹟範圍或資產,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
單位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之工程施作將以提升區域交通便利性及生活機能,改善地區交通路網不通等問題,日後道路開闢,反而能改善居民及xx地區住行安全,提高地區生活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工程範圍現況為道路、公園及部分後甲國中球場,目前尚無稀有動植物種生態需特別加以保護與迴避之情形,故對環境生態影響較輕微,工程施作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降低對自然環境之影響。
依據臺南市政府 111 年 4 月 25 日府環綜字第
1110521989 號函認定,本案「東區 4-55-15m 道路工程
(後段)(凱旋路延長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工程範圍道路開闢後,能完善地區交通網絡,提升xx區域交通安全性及便利性,增加東區居民及xx地區交通路網選擇,使土地街廓範圍更完整,有助於區域土地利用,產業發展、景觀風貌重塑,整體而言對xx居民或社會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
展政策綱領中所羅列之重點發展政策,共分為 4 個層面:「永續的環境」、「永續的社會」、「永續的經濟」、
「執行的機制」。
「永續的社會」層面之第二面向「居住環境」、第五面向「災害防救」分別提及為提升城市競爭力與居住
生活品質及全球氣候變遷下災害加劇,各項災害防治與救災更為重要,而本案工程完工後,將可有助於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並進而加強社區防災機能,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在「永續的經濟」層面中,第三面向「交通發展」中議題五、提供民眾安全的運輸環境、提升交通設施興建與營運維護效能。
本計畫為提升交通品質及便利性與改善整體防災機能,並建構社區便捷交通路網,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本工程完工後,有利於改善地區交通路網及提升道
路服務品質,並有助於土地之完整利用,符合永續發展建設政策之理念。
2、永續指標。
本計畫係依 108 年 8 月 15 日發佈實施「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之計畫進行開闢,以完善社區交通路網,提升地區防災機能等,各項量化及非量化效益之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理念。
3、國土計畫。
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為城鄉發展地區內第一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都市發展用地範圍,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綜上,本計畫符合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無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10 年 4 月 28 日、110 年 7 月 28 日將舉辦兩場公
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東區公所、東區大學里辦公處、東區東光里辦公處、東區東明里辦公處、及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以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10 年 4 月 29 日、110 年 7 月 29
日刊登在中華日報,及於 110 年 4 月 28 日、110 年 7 月
28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 110 年 5 月 12 日、
110 年 8 月 10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公告等文件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0 年 5月 28 日、110 年 9 月 1 日將兩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東區公所、東區大學里辦公處、東區東光里辦公處、東區東明里辦公處、及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等文件影本。
(四)於 110 年 8 月 10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10 年 5 月 12 日
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10 年 9 月 1 日府工新三字第 1101043380C 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10 年 10 月 27 日府工新三字第 1101278647 號開會通
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通知皆已合法送達,並於 110 年 11 月 8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
(二)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參與協議,全案相關通知皆合法送達。
(三)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xxx等 18 人同意協議價
購,協議取得比例 70.52%;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 11條精神, 本府於 110 年 11 月 29 日府工新三字第 1101457015 號及 111 年 3 月 18 日府工新三字第
1110381624 號再次通知未同意協議價之所有權人,但x
xx等 9 人,因部分所有權人旅居國外或未表示意見也未出席任何會議,致協議不成,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
(四)申請徵收前,已將xx意見書併同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寄送土地所有權人,該xx意見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給予xx意見至 110 年 11 月 18 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本案未徵收建築改良物,故無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4,659,366 元。
1、地價補償金額:4,659,366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
122,000 元/㎡,估價基準日 110 年 9 月 1 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34,00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
本案土地屬道路開闢工程,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本案工程用地取得作業,已於 110 年度本府工務局單位預算項
下編列用地費計 34,000,000 元,110 年度經費並保留至
111 年12 月31 日(111 年3 月7 日府主決字第1110292920
號函),所統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x道路工程最早於 92 年 1 月 16 日發布實施「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為道路用地「四-55-15M」, 106 年 10 月 31 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南市東區細部計畫(第
二次通盤檢討)案」暨 108 年 8 月 15 日發佈實施「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