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乙方或金融資訊系統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或其他端末設備取款,或於網路銀行或網路ATM 轉帳,或委請乙方逕由前述存款帳戶扣償借款本息或支付款項等循環動用(透支);於 前述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時,得在約定之循環透支額度內繼續動用,由乙方就帳戶不足之金額以電腦自動辦理撥貸並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其撥貸金額即為甲方向乙方所借金額, 並以前述存款帳戶之電腦記載為借款餘額證明,乙方無需另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