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 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4,8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471,104.1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全部到位,并经...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1-056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
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8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471,104.1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 [2020]D-0030号)审验。公司已按照要求就上述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同甬兴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xx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近日,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新增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用于资金专户存储的募投项目 |
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 | 24010122001069972 | 25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30,000,000.00 元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资金帐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该帐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帐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资金存储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乙方仅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行事,乙方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
审查,即仅负责核对划款指令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划款指令记载的用途与本协议约定用途是否表面相符。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账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帐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资金帐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