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铜峰电子、股份公司、公司 指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 指 铜峰电子设立时发起人签署的《关于发起设立“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 股东大会 指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大江投资 指 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西湖投资 指 安徽西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大江投资的控股股东 铜峰集团 指 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上海市陕西北路 1438 号财富时代大厦 2401 室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5289556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4
发行人、铜峰电子、 股份公司、公司 | 指 |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发起人协议》 | 指 | 铜峰电子设立时发起人签署的《关于发起设立“安徽铜峰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 |
股东大会 | 指 |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大江投资 | 指 | 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西湖投资 | 指 | 安徽西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大江投资的控股股东 |
铜峰集团 | 指 | 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 司” |
世贸进出口 | 指 | 安徽铜峰世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
铜峰光电 | 指 | 铜陵市铜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温州铜峰 | 指 | 温州铜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峰贸进出口 | 指 | 安徽峰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
三科电子 | 指 | 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峰华电子 | 指 | 铜陵市峰华电子有限公司 |
铜爱电子 | 指 | 安徽铜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峰成电子 | 指 | 安徽峰成电子有限公司 |
铜峰精密 | 指 | 铜陵铜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铜峰 | 指 | 江苏铜峰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佛山镀膜分公司 | 指 |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镀膜分公司 |
苏州分公司 | 指 | 铜陵铜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铜峰电容器 | 指 | 铜陵市铜峰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
新时代公司 | 指 |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新时代科技发展公 司”、“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
博禄公司 | 指 | Borouge Pte Ltd. |
大韩油化 | 指 | KPIC CORPORATION |
祥泰化工 | 指 | Pro-chem (Hong Kong) Co., Limited |
xxxxx尔 | 指 | Xxxxxxxx XXXXXXX Gesellschaft mbH |
《发行方案》 | 指 |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 |
《发行预案》 | 指 |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 |
法律意见书 | 指 |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国元证券 | 指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所 | 指 |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
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 指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603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266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2]230Z0709 号《审计报告》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A 股 | 指 |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普通股 |
报告期、近三年、三 年一期、最近三年一期 | 指 |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9 月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之原因。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00319 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铜峰电子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xxx、xxx(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铜峰电子本次发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铜峰电子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铜峰电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铜峰电子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铜峰电子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铜峰电子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铜峰电子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2 年 9 月 29 日,铜峰电子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修订稿)》,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22 年 9 月 30 日,西湖投资就铜峰电子本次发行作出批复,同意铜峰电子实施本次发行。
4、2022 年 10 月 26 日,铜峰电子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大江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修订稿)》、《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5、2023 年 2 月 22 日,铜峰电子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与铜峰电子本次发行相关的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照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各项条件均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①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x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②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x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③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x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
现金分红同时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分红,N 为每股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大江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同意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若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大江投资将继续参与认购,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作为认购价格。
④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x次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大江投资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含)特定对象。其中,大江投资拟以现金方式认购股份总数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20%(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大江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同意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除大江投资外,其他发行对象为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大江投资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⑤发行数量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69,310,869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中,大江投资拟以现金方式认购股份总数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20%(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⑥募集资金用途
x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铜峰电子新能源用超薄型薄膜材料项目 | 34,550.00 | 28,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2,000.00 | 12,000.00 |
合计 | 46,550.00 | 40,000.00 |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
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⑦锁定期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大江投资,其拟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锁定期结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⑧上市地点
x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⑨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x次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⑩本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
x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同意公司编制的《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关于公司与大江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及客观的分析,就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做出了分析及说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上交所同意发行的审核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一)铜峰电子系通过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6 年 8 月 8 日取得注册号为
340000130011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铜峰电子设立行为合法有效,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现持有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70014897301XF 的《营业执照》。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铜峰电子经营状态为存续;对照《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铜峰电子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铜峰电子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铜峰电子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铜峰电子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铜峰电子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要求。
2、铜峰电子本次发行的股票属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3、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告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一年也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5、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xxx电子新能源用超薄型薄膜材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铜陵经开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备案表》、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用超薄型薄膜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根据《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大江投资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含)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9、发行人已经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大江投资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含)特定对象,其中大江投资拟认购股份总数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20%(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
假设本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的上限 169,310,869 股,并按照大江投资认购下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大江投资持股比例为 19.84%,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大江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已经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1996 年 6 月 6 日,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皖评字
(1996)078 号),对铜峰集团拟用于出资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1996
年 3 月 31 日,评估值为 4,609.81 万元。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就上述评估结果作出《关于确认铜峰电子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的批复》(皖国资评字[1996]261号)。
3、1996 年 7 月 3 日,铜陵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铜会事审字
[1996]第 120 号),经审验,截至 1996 年 7 月 1 日,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各发起股东投入的资本陆仟万元人民币。
4、1996 年 7 月 18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核发《批准证书》(皖府股字[1996]
第 008 号),核准公司设立。
5、1996 年 7 月 20 日,铜峰电子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对铜峰电子筹建情况报告、公司章程、筹办过程审计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选举了铜峰电子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6、1996 年 8 月 8 日,公司取得注册号为 3400001300116 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铜峰电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铜峰集团 | 4,609.80 | 76.83 |
2 | 铜陵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 720.00 | 12.00 |
3 | 新时代公司 | 600.00 | 10.00 |
4 | 中国电子进出口安徽公司 | 49.80 | 0.83 |
5 | 铜陵市电子物资器材公司 | 20.40 | 0.34 |
合 计 | 6,000.00 | 100.0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的设立程序与资格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铜峰电子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的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铜峰电子设立时股本为 6,000 万股,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铜峰电子筹办事项均依法进行,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铜峰电子创立时通过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设立的条件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系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设立时,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约定以
发起方式共同设立铜峰电子。《发起人协议》还约定了铜峰电子的经营范围、出资方式及数额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铜峰电子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1996 年 6 月 6 日,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皖评字(1996)
078 号),对铜峰集团拟用于出资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1996 年 3
月 31 日,评估值为 4,609.81 万元。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就上述评估结果作出
《关于确认铜峰电子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的批复》(皖国资评字[1996]261号)。
1996 年 7 月 3 日,铜陵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铜会事审字[1996]
第 120 号),经审验,截至 1996 年 7 月 1 日,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各发起股东投入的资本陆仟万元人民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设立过程中履行了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主营业务为薄膜电容器及其薄膜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制造与销售。公司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场所、机械、设备,铜峰电子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并经铜峰电子确认,铜峰电子合法拥有或使用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资产,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产完整、权属清晰,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的资产独立完整。
3、经铜峰电子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的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署了劳动合同,制定了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制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的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2、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现合法持有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70014897301XF 的《营业执照》,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
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财务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已设置了质量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技术管理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综合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证券投资部等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2、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具有独立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被股东所占用的情形。
3、铜峰电子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铜峰电子的组织机构图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机构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直接面对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铜峰电子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为大江投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大江投资 | 111,705,979 | 19.79 |
本所律师认为,大江投资具有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大江投资持有公司 111,705,97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9%,为公司控股股东,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西湖投资持有大江投资 100%的股权,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登记程序。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铜峰电子控股股东大江投资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根据铜峰电子的《营业执照》,铜峰电子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为:电工薄膜、金属化膜、电容器、聚丙烯再生粒子、电力节能装置、电子材料、元器件的生产、研究、开发、销售及科技成果转让,化工产品、日用或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及制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包装材料、塑料膜(绝缘材料)、建材生产、销售及加工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及信息技术服务,LED 用封装支架生产、销售,LED 用封装支架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铜峰电子未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主要经营资质或资格。
报告期内,铜峰电子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1、铜峰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大江投资持有公司 111,705,97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9%,为公司控股股东;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西湖投资持有大江投资 100%的股权,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大江投资、西湖投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西湖投资持股 94.2127% |
2 | 铜陵市新西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3 | 安徽大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铜陵市新西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70.00% |
4 | 安徽大江登特教育有限责任公司 | 安徽大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55.00% |
5 | 安徽大江同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安徽大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6 | 安徽大江职业技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安徽大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7 | 铜陵唯鼎工程有限公司 | 安徽大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8 | 安徽大江春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安徽大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9 | 安徽大江直播服务有限公司 | 安徽大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45.00% |
10 | 铜陵市建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铜陵市新西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11 | 铜陵市润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铜陵市建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12 | 安徽邻嘉城市综合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铜陵市新西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13 | 安徽邻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安徽邻嘉城市综合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14 | 铜陵育秀植物园有限公司 | 铜陵市新西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15 | 铜陵市西湖湿地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铜陵市新西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16 | 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铜陵市新西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49.4311% |
17 | 安徽建工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铜陵市新西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0.00% |
18 | 铜陵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铜陵市新西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19 | 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铜陵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20 | 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 | 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40.00% |
21 | 铜陵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22 | 铜陵安嘉超市有限公司 | 铜陵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
23 | 铜陵市建城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24 | 铜陵市五洲园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 铜陵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25 | 安徽省普济圩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51.00% |
26 | 铜陵市普济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安徽省普济圩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
27 | 铜陵市普济圩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安徽省普济圩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
28 | 铜陵市普济种子有限公司 | 安徽省普济圩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
29 | 铜陵市普济圩金迈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安徽省普济圩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
30 | 铜陵市普济桑田稻渔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 安徽省普济圩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
31 | 铜陵市普济金禾食品有限公司 | 安徽省普济圩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
32 | 铜陵市普济金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安徽省普济圩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0.00% |
33 | 铜陵市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34 | 铜陵市中建城市管廊建设有限公司 |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0.00% |
35 | 铜陵市九如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0.00% |
36 | 大江投资 | 西湖投资持股 100.00% |
37 | 铜陵大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大江投资持股 100.00% |
38 | 铜陵辰兴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大江投资持股 100.00% |
39 | 铜陵大江建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大江投资持股 100.00% |
40 | 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 大江投资持股 75.00% |
41 | 安徽大江灵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大江投资持股 51.00% |
42 | 铜陵中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大江投资持股 100.00% |
43 | 铜陵市建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大江投资持股 100.00% |
44 | 铜陵大江开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大江投资持股 46.00% |
45 | 铜陵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西湖投资持股 58.0271% |
46 | 铜陵市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西湖投资持股 90.00%、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持股 5.00% |
47 | 安徽众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铜陵市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48 | 安徽众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铜陵市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00% |
49 | 安徽创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众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股 51.00% |
50 | 上海文投曌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创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
51 | 铜陵市燃气总公司 | 西湖投资持股 100.00% |
52 | 铜陵市燃气设计研究所 | 铜陵市燃气总公司持股 100.00% |
53 | 铜陵市燃气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吊销) | 铜陵市燃气总公司持股 90.00% |
54 | 安徽新西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西湖投资持股 100.00% |
4、铜峰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xxx | 董事长 |
2 | xx | 董事 |
3 | xx | 董事 |
4 | xxx | 董事 |
5 | xxx | 独立董事 |
6 | xxx | 独立董事 |
7 | xxx | 独立董事 |
8 | xx和 | 监事会主席 |
9 | xx | 监事 |
10 | xxx | 职工代表监事 |
11 | xxx | 总经理 |
12 | xxx | 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
13 | xxx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14 | 林政 | 副总经理 |
15 | xx | 董事会秘书 |
与铜峰电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铜峰电子的关联自然人,该等关联人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或者间接控制铜峰电子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xx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 | xx | 董事 |
3 | xx | 董事 |
4 | 程妩群 | 监事 |
5 | 盛宁 | 监事 |
6 | xxx | 监事 |
7 | 舒畅 | 监事 |
8 | xx | 监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任理 | 董事长 |
2 | xx | 董事兼总经理 |
3 | xxx | 董事 |
4 | xx | 董事 |
5 | xx | 董事 |
6 | xxx | 董事 |
7 | xxx | 董事 |
8 | xx | 监事 |
9 | xxx | 监事会主席 |
10 | xxx | 监事 |
11 | 王延平 | 监事 |
12 | 查君华 | 监事 |
13 | xxx | 财务负责人 |
6、上述关联自然人控制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上述关联自然人控制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铜陵市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xxx董事、xxx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敏任董事 |
2 | 铜陵中旭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xxx董事、xxx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敏任董事 |
3 | 铜陵天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x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4 | 铜陵铜发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xxx任总经理 |
5 | 铜陵丰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xxx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6 | 铜陵昌源置业有限公司 | xxx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7 | 铜陵城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 xxx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8 |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xxx任董事长 |
9 | 安徽长江工业大数据科技股份公司 | xxx任董事 |
10 | 铜陵铜冠优创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 xxx任董事 |
11 | 铜陵中海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xxx任董事 |
12 | 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xxx董事长兼总经理、程妩群任董事、 谢龙任董事 |
13 | 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xxx董事 |
14 | 安徽微芯长江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xxx董事 |
15 | 中节能长江工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xxx董事 |
16 | 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xxx董事 |
17 | 中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xxx董事 |
18 | 铜陵中旭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9 | 铜陵港能投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 xxx董事 |
20 | 鼎材创新材料(铜陵)有限公司 | xxx董事 |
21 | 铜陵中能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xxx董事 |
22 | 皖能铜陵售电有限公司 | 舒畅任董事 |
23 | 铜陵硬核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 舒畅任董事 |
24 | 铜陵市中天城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张明任副董事长、xxx任董事 |
25 | 铜陵港航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xxx任董事 |
26 | 铜陵市综合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张明任董事 |
27 |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张明任董事 |
28 | 铜陵市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张明任董事 |
29 | 安徽建工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张明任董事 |
30 | 凤xxx投资有限公司 | 张明任总经理 |
31 | 铜陵市至诚招商服务有限公司 | xxx董事 |
注:为免重复,上述关联自然人在大江投资、西湖投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任职情况,本表不再列举。
铜峰电子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股权的公司合计 10 家,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铜峰集团 | 公司原控股股东 |
2 |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 铜峰集团的控股股东 |
3 |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4 | 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5 | 铜陵市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6 | 铜陵市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铜峰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7 | 安徽铜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铜峰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8 | 安徽力威电子有限公司 | 铜峰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9 | 铜陵市金大众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铜峰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10 | 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参股的企业 |
11 | 黄山金马科技有限公司 | 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 |
12 | 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铜峰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13 | 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14 | 杭州xxx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15 | 浙江xxx木业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16 | 杭州易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17 | 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18 | 铜陵艺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铜峰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19 | 韩国 SKC 株式会社 | 公司一级子公司的参股股东 |
20 | 昆山龙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二级子公司的参股股东 |
21 | 安徽铜峰盛达化学有限公司 | 铜峰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22 | 上海奉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铜峰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23 | 铜陵市金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铜峰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24 | 杭州xxx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25 | 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26 | 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27 |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28 |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29 | 铜陵市xxx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曾任关联方高管 |
30 | xxx |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
31 | xxx | xx原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
32 | 中科铜都粉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xxx曾任该公司董事 |
33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 |
34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 |
35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 |
36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 |
37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 |
38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 |
39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 |
40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 |
41 | x激扬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 |
42 | 连刚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 |
43 | 成智慧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 |
44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监事 |
45 | 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监事 |
46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监事 |
47 | 方夕刚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
48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
49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
50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
51 | xxx | xx期内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52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西湖投资董事长 |
53 | xx | 报告期内曾任西湖投资董事 |
54 | xx | 报告期内曾任西湖投资董事 |
55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西湖投资监事 |
56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大江投资董事 |
57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大江投资监事 |
58 | xx | 报告期内曾任大江投资董事 |
59 | xxx | 报告期内曾任大江投资监事 |
60 | 安徽合汇金源科技有限公司 | 铜峰电子曾持股 100%的企业,于 2021 年 1 月对外转让 |
61 | 安徽火炬电子材料产品试验检测有限责任 公司 | 公司控股子公司峰华电子参股公司,于 2021 年 1 月对外转让 |
62 | 铜陵市铜峰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2022 年 7 月 13 日 注销 |
63 | 上海裕溪投资有限公司(已注销)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2022 年 1 月 4 日 注销 |
64 | 永康铜峰电容器有限公司(已注销)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2021 年 6 月 11 日 注销 |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 | 关联交 易内容 | 2022 年 1-9 月 (万元) | 2021 年度 (万元) | 2020 年度 (万元) | 2019 年度 (万元) |
韩国 SKC 株式 会社 | 母料 | - | 243.49 | 161.06 | 103.41 |
铜陵市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 | 原材料及配件 | 不适用 | 35.69 | 60.13 | 3,217.50 |
铜陵市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 | 固定资产 | 不适用 | - | 1,073.70 | - |
安徽铜峰信息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电子设备 | 不适用 | 0.12 | 0.22 | 17.81 |
昆山龙梦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设 备 | - | - | - | 22.17 |
铜陵晶能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 检测费 | 不适用 | 29.04 | - | 39.62 |
铜陵市至诚招 商服务有限公司 | 公寓租金 | 16.64 | 16.10 | - | - |
注:上表中部分关联方属于铜峰电子原控股股东铜峰集团及原实际控制人xxx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该等企业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不构成关联方,在此之后的交易情况以“不适用”列示,下同。
关联方 | 关联交易 内容 | 2022 年 1-9 月 (万元) | 2021 年度 (万元) | 2020 年度 (万元) | 2019 年度 (万元) |
韩国 SKC 株式会 社 | 聚酯膜 | 722.52 | 1,049.13 | 1,372.59 | 1,917.66 |
铜陵晶能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 转供电 | 不适用 | 66.98 | 113.19 | 186.39 |
黄山金马科技 有限公司 | 晶体谐振 器 | 不适用 | 6.77 | 3.50 | 3.41 |
昆山龙梦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 手机连接 器 | - | - | 248.35 | 2,630.30 |
项目 | 2022 年 1-9 月 (万元) | 2021 年度 (万元) | 2020 年度 (万元) | 2019 年度 (万元) |
关键管理 人员报酬 | 405.80 | 280.14 | 314.63 | 322.75 |
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序号 |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是否履行完毕 |
1 |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8.8.6 | 2021.4.1 | 是 |
2 |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 2,250.00 | 2018.8.6 | 2021.3.1 | 是 |
3 |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 1,200.00 | 2018.8.6 | 2021.3.15 | 是 |
4 |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 2,600.00 | 2018.8.6 | 2021.3.15 | 是 |
5 | 铜峰集团、铁牛集 团有限公司、xxx、xxx | 4,000.00 | 2019.7.4 | 2020.7.4 | 是 |
6 | 铜峰集团、铁牛集 团有限公司、xxx、xxx | 6,000.00 | 2019.7.4 | 2020.7.4 | 是 |
7 | 铜峰集团、铁牛集团有限公司、xx x、xxx | 6,000.00 | 2020.7.23 | 2021.7.22 | 是 |
8 | 铜陵国誉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 490.00 | 2020.9.23 | 2021.9.23 | 是 |
9 | xxx | 1,600.00 | 2020.3.28 | 2021.5.21 | 是 |
序号 | 交易对方 | 合同/结算单 金额(万元) | 2019 年度发生 成本(万元) | 2020 年度发生 成本(万元) | 累计发生成 本(万元) |
1 | 浙江xxx木业有 限公司 | 11.71 | - | - | 9.42 |
2 | 杭州易辰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 - | 1.26 | 35.07 | 54.13 |
3 | 杭州xxx特汽车 零部件有限公司 | - | 2.13 | 27.88 | 30.01 |
4 | 杭州益维汽车工业 有限公司 | 209.32 | 0.00 | 4.08 | 221.99 |
5 | 浙江卓诚兆业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 | 628.89 | 236.85 | 16.45 | 535.44 |
(2)2020 年度,铜峰电子以银行承兑汇票向铜陵市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2.88 万元,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早于约定的货款支付日期,
铜峰电子就承兑日期至约定的货款支付日期期间收取了 2,898.13 元的利息。
项目 | 关联方 | 2022 年 9 月 30 日(万元) |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万元) |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万元) |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万元) |
应收账款 | 昆山龙梦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 1,896.36 | 1,896.36 | 1,896.36 | 2,184.31 |
黄山金马科技 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0.40 | 0.80 | |
韩国 SKC 株式 会社 | 33.57 | 345.98 | 117.61 | 263.92 | |
杭州xxx特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0.08 | |
其他应收 | 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 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3.00 | 3.00 |
其他非流动资 产 | 铜陵市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1,000.00 |
项目 | 关联方 | 2022 年 9 月 30 日(万元) |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万元) |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万元) |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万元) |
应付账款 | 铜陵晶能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84 | 17.43 |
安徽铜峰信息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1.32 | |
安徽力威电子 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0.21 | |
众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3.48 | 13.48 | |
铜陵市天元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80.65 | 33.54 | |
韩国 SKC 株式 会社 | - | 4.53 | 9.13 | 2.68 | |
预收款项 | 众泰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0.20 | 0.20 |
浙江众泰汽车 制造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1.70 |
铜陵晶能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79.88 | |
其他应付 | 铜陵市xxx 商贸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0.00 | - |
铜峰集团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2.57 | |
安徽火炬电子材料产品试验检测有限责任 公司 | 不适用 | - | - | 80.00 |
此外,大江投资、西湖投资已出具《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尽量减少并规范与铜峰电子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铜峰电子不存在与大江投资、西湖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此外,大江投资、西湖投资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大江投资、西湖投资已就避免与铜峰电子之间的同业竞争出具了有效承诺。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房产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坐落位置 | 估算面积(㎡) | 权利受 限情况 |
1 | 机车电容器厂房 | 翠湖三路西段 399 号铜峰工业 园内 | 5,088.46 | 无 |
2 | xxxxxx | xxxxxx 000 xxxxx xx | 5,088.46 | 无 |
3 | xx晶体谐振器 厂房 | 翠湖三路西段 399 号铜峰工业 园内 | 5,825.51 | 无 |
4 | 薄膜电容器 2# 厂房 | 翠湖三路西段 399 号铜峰工业 园内 | 4,608.00 | 无 |
5 | BOPET 项目厂房 | 翠湖三路西段 399 号铜峰工业 园内 | 12,939.00 | 无 |
6 | 35KV 供电设施 (房屋) | 翠湖三路西段 399 号铜峰工业 园内 | 964.20 | 无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公司目前正积极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证书,预计相关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出具的证明,上述第 1-5 项房产均已取得建设对应之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目前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上述第 6 项房产已取得选址方案;上述情形不涉及住建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上述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监管要求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主要房屋均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拥有 39 项注册商标,获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106 项专利,获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铜峰电子拥有 10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安徽铜峰世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峰贸进出口有限公司、铜陵市铜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铜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铜峰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温州铜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铜陵市峰华电子有限公司、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铜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峰成电子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上述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股权纠纷。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2 家分支机构,分别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镀膜分公司、铜陵铜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分支机构的权益合法、有效。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完备,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系以铜峰电子或其子公司名义签订,铜峰电子或其子公司系上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上述合同无法律障碍。
(三)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根据铜峰电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❹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一)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存在增资扩股行为,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设立至今没有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公司章程》主要按《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起草和修订,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有重大不一致之处。
(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铜峰电子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已经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铜峰电子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 8 次股东大会、30 次董事会、24 次监事会,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是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近三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xxx为会计专业人士。铜峰电子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产品增值额 | 16%、13%、10%、9%、6%、3%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流转税税额 | 7%、5% |
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税额 | 5%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税额 | 2%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税收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与税收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用工总人数 10%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已通过将部分劳务派遣用工转成正式员工的方式对上述情形进行了整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已整改至 10%以下。
根据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 年11 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
x的劳务派遣事宜出具的证明:公司目前已主动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减少至 10%以下,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 10%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已整改完毕,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已依法建立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铜峰电子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铜峰电子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铜峰电子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若得到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用于下列项目:
序 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 (万元) |
1 | 铜峰电子新能源用超薄型薄膜材料项目 | 34,550.00 | 28,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2,000.00 | 12,000.00 |
合计 | 46,550.00 | 40,000.00 |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铜陵经开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备案表》、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用超薄型薄膜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募投项目在发行人现有厂区内建设。
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本次募投项目已经得到目前阶段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
(四)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❹管理制度》、《发行预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❹专项存储制度,发行人将设立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发行募集资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募投项目已经得到目前阶段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并获得铜峰电子股东大会的批准;募投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将立足于电子材料及元器件领域,重新进行产业定位和布局,重点开发中高端市场,持续优化客户群,加快开发新产品,稳定产品质量,努力提升产品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强产业技术研发体系建设,加强关键材料、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拓展新能源、柔性直流输变电、高压输变电、汽车电子、高端通信、储能逆变等产业市场,以优化市场结构,强化竞争力,提升行业排名。公司还将利用产业链资源,积极寻求在新市场领域的业务拓展,提升公司产业规模及盈利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标的或争议❹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案件)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如下:
2022 年 4 月 1 日,铜峰精密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昆山
龙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合计 1,925.88 万元,要求昆山龙梦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x连带责任。2022 年 8 月 25 日,铜陵市铜官区
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 0705 民初 1335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铜峰精密的全部诉讼请求。
昆山龙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11 月 16 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 07 民终 1098 号
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昆山龙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判决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行政处罚
①2019 年 2 月 19 日,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经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5 号),因峰华电子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峰华电子罚款 20,000 元的处罚。
峰华电子于 2019 年 3 月 4 日缴纳了前述罚款。
2022 年 9 月,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认定上述处罚不属于因严重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而作出的处罚。
②2020 年 5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铜税二简罚[2020]1 号),因峰华电子在 2020 年 1
月 10 日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后,在邮寄发票过程中不慎丢失 2 份增值税专用票,属于“丢失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峰华电子处 400 元罚款。
峰华电子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缴纳了前述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4 号)第五条所列举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范围及
《安徽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中“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经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0 号),因铜峰电子不及时消除火灾
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铜峰电子罚款 5,000元的处罚。
铜峰电子于 2019 年 5 月 8 日缴纳了前述罚款。
2022 年 9 月,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认定上述处罚不属于因严重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而作出的处罚。
①2021 年 3 月 3 日,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对佛山镀膜分公司进行检查,作出《北滘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载明佛山镀膜分公司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要求佛山镀膜分公司 3 天内整改落实。2021 年 3 月 5 日,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出具《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消防监督检查复查意见书》,载明“经复查,符合整改要求”。
2021 年 3 月 24 日,佛山市顺德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顺
(消)行罚决字[2021]0010 号),因佛山镀膜分公司在 2021 年 3 月 3 日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佛山镀膜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的处罚。
佛山镀膜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缴纳了前述罚款。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佛山镀膜分公司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确认》:佛山镀膜分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 日收到《北滘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后立即停
产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取得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出具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消防监督检查复查意见书》,随即恢复生产经营。上述“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情形,不属于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 号)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文件载明的事实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佛山镀膜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已及时整改完毕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 号)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②2019 年 6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北滘税务分局作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税北罚[2019]150020 号),因佛山镀膜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决定对佛山镀膜分公司处以罚款 2,000 元。
佛山镀膜分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缴纳了前述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4 号)第五条所列举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范围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中“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2 年 3 月 30 日,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书》(铜税稽罚[2022]3 号),因铜峰精密于 2018 年 1 月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向昆山龙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 份,金额 692,051.06 元、税额 117,648.69 元,价税合计 809,699.75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铜峰精密处 50,000 元罚款。
铜峰精密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缴纳了前述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行政处罚对应的违法事实发生于报告期外,2022 年 9 月 21 日,国家税务总局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4 号)第五条所列举的“重大税收
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范围,亦未达到《安徽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中“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前述受到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铜峰电子控股股东大江投资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大江投资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大江投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于 2021 年 4 月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江投资、咸阳xx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xxx就xx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后仍未向原告清偿的贷款本金 145,472,797.16 元、利息 1,330,518.24 元,合计 146,803,315.40 元
承担 100%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2021 年 12 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 07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江投资、咸阳xx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xxxx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清偿贷款本息 146,803,315.40 元,大江投资清偿的贷款本息以
141,920,000.00 元为限。
大江投资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7 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民终 640 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前述判决结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判决尚未履行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三)根据铜峰电子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铜峰电子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已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字盖章。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xxx
经办律师:xxx
张文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