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美元清算專屬網頁服務申請暨約定書(同業存款)
立約人茲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申請/變更下列勾選之美元清算專屬網頁服務項目,立約人願遵守美元清算專屬網頁服務約定事項條款。
1. 申請 查詢專用登入密碼 共 名。
一、登入密碼
註銷 重設查詢專用密碼 使用者代號 。
二、服務項目
功能類別 |
1.帳戶餘額查詢 |
2.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
3.本行美元牌告收盤匯率(中價)查詢 |
三、 申請停用美元清算專屬網頁服務。
四、 授權_ (身份證字號: )代表立約人領取相關文件、密碼單(本人或負責人親自領取者免填)。
此致
【機構印鑑章】或授權單位章 | 主管 |
驗印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人(戶名): 負 責 人: 授權簽章人: 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領取人簽收:
種類 | 約定書副本 | 密碼單 | 領取人簽章 | 核對身份 | |
數量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襄 正科 經
副理 副長 辦
第 一 條 約定書之適用範圍
約定事項
x約定事項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美元清算專屬網頁 服務之一般性約定。第 二 條 名詞xx
x、「網路銀行業務」( Internet Banking):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 ,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訊息」( Electronic Message):指銀行或立約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三、「帳戶」: 指訂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立約人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同業存款帳戶。
第 三 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應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 | 四 | 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
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際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 。 | ||
第 | 五 | 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
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電子訊息後,應即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立約人。銀行或立約人 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銀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立約人。 |
第 六 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銀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
二、銀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結果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銀行確認。第 七 條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約定書服務之日起,願依開戶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並授權銀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第 八 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立約人對銀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至少三次),銀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約定書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 九 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銀行應提供立約人必要之協助。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銀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銀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
第 十 條 電子訊息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同意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銀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 ,除非銀行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銀行不負責任。立約人如因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致他人知悉密碼並因之獲取立約人於網路銀行中之各種資料,或第三人冒用、盜用立約人密碼,或由於電信線路或第三人之行為導致之遲延 、錯誤或損失,立約人應自負其責。
第 十一 條 資料安全
雙方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損毀業務記錄及資料。
因第三人破解授權使用者代號或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如非可歸責於立約人者,由銀行依第十三條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第 十二 條 保密義務
雙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 約定書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書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第 十三 條 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約定書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 (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第 十四 條 不可抗力
一方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對於本約定書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 ,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 十五 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書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第 十六 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訂約時所指明之領取方式,倘領取方式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銀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約定辦理;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時,銀行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領取方式為之。銀行對立約人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第 十七 條 網路操作
立約人應事先詳讀銀行公告或約定,及依照網路之指示步驟操作,如因操作不當或其他任何非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致有損及立約人權益情事發生時,立約人應自行負責。
第 十八 條 非營業時間狀況處理
營業時間外立約人發生任何線上查詢交易無法處理時,不論是系統或業務上之問題,雙方同意留待營業時間由銀行人工作業處理。
第 十九 條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立約人同意銀行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其各該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第二十 條 作業委外
立約人同意銀行為配合業務需要,得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將可委託其他機構處理之業務項目,委託其他機構處理,立約人可向銀行洽詢有關委外作業所揭露於受委託機構之資訊種類及受委託機構之名稱等資料,立約人並同意銀行得將其資料提供予受委託機構,受委託機構於電腦處理及利用存戶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及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條 約定書修訂
x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銀行及立約人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第二十二條 立約人終止約定書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但應親自或以其他約定方式辦理。第二十三條 銀行終止約定書
銀行終止本約定書時,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書:
一、立約人未經銀行同意,擅自將約定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二、立約人受法院聲請或被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三、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五、立約人與銀行間之國內美元清算專戶開戶約定書經終止者。
第二十四條 法律適用
關於本約定書之解釋及適用,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第二十五條 法院管轄
因本約定書所生爭議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二十六條 標題
x約定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約定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二十七條 x約定書正本壹式貳份,由銀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