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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运输责任保险(远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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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x保单承保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提供远海通增值服务项下的货物因遭受灭失或损坏而引致的合同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以下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非订舱时通知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并已被接受,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个人财产;
(2)银行票据、支票、信用卡;
(3)债券、可流通单据、有价证券
(4)活牲畜,动物,鸟类或鱼类;
(5)新鲜水果。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间接损失;
(2)由于延误造成的灭失、损失或费用;
(3)滞期费或额外堆场费;
(4)货物运到提单列明目的地后升值导致的损失;
(5)被保险人或第三方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7)包装不固或包装不当或配装不当造成受保障的货物无法承受运输途中正常的操作,进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8)由于受保障的货物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下列原因和情况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 任何敌对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为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仪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引起的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该恐怖主义是指代表或者与开展旨在武力或者暴力推翻或者影响任何政府的活动(无论是否合法)的任何组织有联系的个人。
第七条 制裁限制与除外:
如果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对某项索赔进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使保险人有可能因违反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及美国其中任一国有关贸易或经济的制裁法令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面临制裁、禁止或限制,则在以上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应视作为该类风险提供了任何保险保障,亦不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起讫
第十条 货物享受运输服务合同列明的堆场至堆场(CY 至 CY)航程全程保护,对每票货物的保障自重箱进入集装箱堆场时开始,保险责任自集装箱从提单列明交货地堆场提走后结束,但最长期限不超过集装箱从最后的海船卸载后 30 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索赔函;
(2)货损照片;
(3)设备交接单;
(4)提单复印件;
(5)商业发票、装箱单复印件;
(6)收据及解除责任书原件(赔偿金额确定后);
(7)保险人或其代理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属于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需先根据其运输服务合同支付给第三方后,再向保险人提出补偿请求。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方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垫付相关赔偿金。
第十三条为减少损失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以预计减少的损失为限,最高不超过保单限额。任何经保险人提前确认的检验费、律师费在保单限额外由保险人另行支付。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当出险时或索赔时,赔偿的先决条件是:第三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或降低损失,包括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及保证索赔时效以保证对第三方权利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第三方或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为施救、保护或恢复受保障的货物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的表示,或视为影响任何一方的权利。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释义
第二十条受保障的货物:指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提单项下承运的货物,并且第三方已购买了由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远海通的增值服务。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是指与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接受远海通增值服务的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