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嘉義大學著作代理合約書
立約人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稱「甲方」)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乙方」)。緣乙方為代理發行甲方之著作物,特立本合約,並同意條件如下:
第一條 雙方合意
甲方特此同意授權乙方發行及重製「『□□□□□□□□□□□□□
□□□□□□□□」之著作物(以下稱「本著作」),乙方同意依本合約之約定履行之。
第二條 授權範圍
一、 乙方得就本著作(含中英文版)進行平面及數位(光碟)之重製、發行、銷售及推廣。
二、 乙方可不限於中華民國地區發行。
三、 xxx就本著作進行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
四、 乙方不得對本著作進行改作。若有需要進行改作時,於取得甲方同意後,另訂契約約定之。
五、 乙方不得將甲方所授與之權利再授權予第三者。
第三條 授權期間
x著作自雙方簽署生效日起三年內依授權範圍授權乙方實施。期滿後雙方再另訂合約。
第四條 授權金及付款方式
一、代理發行授權金:共計□□萬元整,乙方於合約經雙方簽署生效後十五日內繳交予甲方,本授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二、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授權金:共計□□萬元整,乙方於合約經雙方簽署生效後十五日內繳交予甲方,本授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三、重製授權金:乙方於授權期間內就本著作進行平面或數位之重製,須提撥每一重製物定價之百分之三十作為重製授權金。乙方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須彙報前一年內重製本著作重製物之定價及數量,經甲方認可後,依此計算重製權利金。乙方於甲方認可後十五日內繳納該權利金。
四、付款方式:乙方應在本合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二及三項規定期限(遇例假日順延)內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給付甲方。乙方所付之授權金,凡須由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征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五、甲方得視需要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會同其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師至乙方主營業所查核利用本著作重製之重製物之定價及數量,乙方應配合執行不得藉口予以拒絕或阻撓。
第五條 擔保責任
甲方擔保本著作係由自行創作所得,並無任何抄襲或仿冒之情事。
第六條 侵權責任
乙方於授權期間,倘遭受第三人侵害著作權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應協助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之進行,以確保雙方共同之權益。
第七條 權利義務轉讓
乙方在本合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八條 違約處理及終止合約
一、乙方未依本合約第四條規定於期限內繳付授權金者,每逾一日應另按總額之千分之五計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
二、本合約因前項約定經甲方終止或合約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應結清重製授權金。
三、本合約因第一項約定經甲方終止或合約期滿後,乙方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重製本著作,亦不得再就本著作進行公開口述、公開播
送及公開上映。但仍可繼續銷售本著作已重製之重製物。
第九條 著作交付
甲方於合約經雙方簽署生效後十五日內將本著作交付乙方。
第十條 著作表示權
乙方於利用本著作重製之重製物上應表示本著作之著作人名稱,且利用本著作進行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時亦應公開表示本著作之著作人名稱。
第十一條 合意管轄
凡因本合約書而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本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不協時,甲乙雙方特此同意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完整合意
一、本合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合約簽訂前,經雙方協議但未記載於本合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二、本合約得經雙方同意修改增訂之。
三、本合約任一條文或部份條文若經法院判決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第十三條 聯絡方式
一、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名:xxx xx:智慧財產權管理師
電話:(05)0000000 傳真:(05)2717294地址:000 xxxxxx 000 x
xxxxx
xx: xx:
xx: xx:
xx:
x、雙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對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四條 合約份數
x合約壹式正本二份,副本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由甲方存執二份,乙方存執一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國立嘉義大學代理人:
姓 名:李明仁職 稱:校長
地 址:嘉義市學府路 300 號統一編號: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姓 名:職 稱:地 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