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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帳戶標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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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1.1 因在本行開立任何帳戶或使用本行的任何服務,貴司同意接受本標準條款、適用的任何地區條款以及本行可能通知貴司適用於本行之產品或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本標準條款連同適用的地區條款替代之前適用於貴司帳戶和本行服務的所有標準條款及細則。
1.2 若適用於本行特定產品和服務之條款、本行之地區條款和本行之標準條款之間存在任何差異,應首先以適用於特定產品或服務的條款為準,之後為地區條款,最後為標準條款。
2 定義
2.1 在本標準條款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a) 帳戶指貴司在本行所開立的每一個帳戶。
(b) 協議指本標準條款、相關地區條款及貴司與本行約定的適用於貴司帳戶、或貴司通過帳戶可獲得的或與貴司帳戶連結的任何產品或服務的任何其他特定條款及細則。
(c) 營業日指本行及(在涉及另一司法管轄區(國家、州、區域或地區)或另一幣種的情況下)位於該司法管轄區主要金融中心的銀行對外營業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d) 地區條款指貴司於特定司法管轄區內開立帳戶所適用在的條款及細則,其對本標準條款作出修訂或補充。
(e) 電子服務包括本行所提供的通過貴司帳戶使用的任何電子服務。
(f) 本行成員指 DBS Bank Ltd.及其分行、母公司、代表處、代理人、子公司和關聯公司(包括任何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任何分行或代表處)。
(g) 標準條款指本公司帳戶 – 標準條款。
2.2 本標準條款適用以下規定。
(a) 凡提及“人士”,亦指該人士的遺囑執行人、遺產代理人及被授權接管其合法權利的任何人。“人士”包括個人、合夥商號、法人組織、非法人社團、政府、國家、國家機構和信託。
(b)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c) “法規”包括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組織、機構、部門、稅務機構或其他機構或組織的任何規定、條例、官方指令、要求、業務準則或指引(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d) 凡提及法律或法規,則指對其的任何修訂和相關條例。
(e) 任何協議均包括對該等協議的任何修訂、補充或替換。
(f) “本行”和“本行的”指貴司開立和持有帳戶所在地的或向貴司提供服務的本行成員。
(g) “貴司”或“貴司的”指帳戶持有人或本行同意為其提供服務的人士。
3 開立和管理貴司帳戶
3.1 要求。對於貴司在本行開立的任何帳戶或本行向貴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本行有權對貴司帳戶的開立所需的金額、貸方餘額、本行支付利息之金額和本行可接受的貨幣種類、本行的收費、手續費、一般利率和本行通知貴司的任何其他要求設置限制條件。若因本行的業務需要或若貴司變更貴司的業務構成,本行可決定變更貴司的帳戶號碼。但本行將在採取該等行動之前通知貴司。
3.2 資料。貴司須向本行提供本行為開立和保持貴司帳戶而合理需要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授權。這包括為了使本行符合“了解你的客戶”、反洗錢和反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要求以及本行需要或同意遵守的任何其他法律法規。若貴司提供予本行的任何文件、資料或授權發生任何變更,貴司須及時書面通知本行並向本行提供任何支持該等變更的文件和證明。
3.3 授權簽字人。xxx向本行提供有關操作貴司帳戶的授權書,並將貴司授權書的任何變更及時以書面通知本行。若貴司帳戶由貴司的授權簽字人(即貴司准許其操作帳戶的人員)操作,貴司須向本行提供該等人士的姓名和簽名式樣並在授權簽字人發生任何變更時及時以書面通知本行。若本行因本行政策或本行需要或同意遵守的任何法律或法規而不能接受任何授權簽字人的話,本行將通知貴司。
3.4 變更授權簽字人。本行將依照本行真誠相信來自本行存檔的貴司授權簽字人的任何指示行事。此規定將適用直至本行收到貴司有關變更貴司授權簽字人的書面通知並有合理時間(收到貴司通知後最少七個營業日)變更本行的記錄,在此之後,本行將依照新的授權簽字人的指示行事。
3.5 “信託”帳戶。若貴司以“信託”或“代名人”名義或以其他類似身份開立帳戶,或以資本市場服務許可持有人(或同等身份)持有獨立當事人帳戶身份開立帳戶,則以下規定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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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行不認可任何人士(除貴司作為帳戶持有人以外)在貴司帳戶中擁有任何權益。
(b) 本行只接受來自貴司或貴司授權簽字人就有關存款於貴司帳戶及從貴司帳戶提款的要求以及與貴司帳戶有關的其他指示。
(c) 貴司應負責為貴司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本帳戶,本行對此不負任何監督職責。
3.6 合夥帳戶。若貴司以合夥商號開立帳戶,則貴司有責任將有關合夥商號的組成的任何變更及時以書面通知本行,例如由於任何合夥人死亡、破產、退休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導致的變更。除非本行收到任何一位一餘下合夥人、或任何死亡合夥人的遺囑執行人或法定遺產代理人或受託人、或任何破產或資不抵債合夥人的破產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身份管理人員的書面通知,否則本行可視餘下合夥人或新合夥人(或兩者)擁有操作貴司帳戶的完全授權,如同合夥商號未發生任何變更。
4 存款於貴司帳戶以及從貴司帳戶提款
4.1 存款於貴司帳戶。貴司可以本行所接受之貨幣並按本行所接受或同意之任何方式將款項存於貴司帳戶內。對於以某些方式進行的存款,本行將按照本行通知貴司的收費率向貴司收取費用。有關外幣存款,本行只接受在營業日進行。存款於貴司帳戶的存款日期將取決於現行市場慣例或由本行依一般銀行業務慣例決定。
4.2 收款。若存於貴司帳戶的款項採用任何需進行結算及交收之方式(如支票)、或通過本地或國際轉賬之方式作出,在實際收到款項之前,本行無義務將款項記入貴司帳戶的貸方。若本行在收到款項之前將款項記入貴司帳戶的貸方,則此應以本行收到款項為前提條件,若本行未能收到款項,則本行將從貴司帳戶中扣除該筆款項。
4.3 固定或定期存款。對於貴司存入的未設定為自動續存的“固定”或“定期”存款,貴司需在到期日(例如,若貴司敍做三個月定期存款,則到期日為貴司存入存款後滿三個月之日)當日或之前通知本行如何處理有關存款。若本行未收到貴司指示,本行可將貴司的存款連同其產生的任何利息續存,期限與原固定或定期存款相同,利率則按當時適用於貴司存款的利率(或本行決定的任何其他利率)。對於設定自動續存的固定或定期存款,本行將在存款到期時將存款連同其產生的任何利息續存。除非貴司至少在到期日前兩個營業日另行通知本行,否則續存期限與原固定或定期存款相同,利率則按當時適用於貴司存款的利率(或本行決定的任何其他利率)。
4.4 提款
貴司同意接受以下規定。
(a) 貴司須在貴司帳戶中保持足以支付所有付款和提款的資金,並確保該等資金可供隨時使用。若因帳戶中沒有充足資金而導致無法從貴司帳戶中付款,則本行可向貴司收取未成功付款的費用。若貴司帳戶中沒有充足資金,但本行決定允許從貴司帳戶中付款或從貴司帳戶中透支,則貴司須立即支付所有透支款項以及按本行屆時的利率計收的任何利息及其他收費。
(b) 貴司可按本行接受或同意的任何方式從貴司帳戶中提款。若貴司要求,本行可(但無義務)允許貴司 以不同於貴司帳戶中所持有之貨幣的貨幣提款。若本行允許貴司的要求,則貴司提款時的本行匯率將 予以適用。若貴司希望提取某一特定貨幣的大量現金,此將取決於本行持有該等貨幣的可用現金情況。貴司可能須提前就此通知本行。
(c) 本行可允許貴司提前終止或提前提取固定或定期存款,但貴司須支付地區條款中約定的或本行決定的收費和費用。
(d) 若發生下列情況,本行將不允許貴司從貴司帳戶中提款,並有權不執行與貴司帳戶有關的任何交易或事項:
(i) 本行無法確認貴司的身份或貴司授權簽字人的身份以達致本行滿意的程度;
(ii) 本行合理認為要求或指示不真實、不清楚或不完整;
(iii) 本行認為簽名不同於貴司向本行提供之授權簽字人的簽名式樣或指示未按照貴司向本行提供之授權書進行簽署;
(iv) 貴司帳戶中的資金因任何原因被指定用途(預留),導致沒有足夠資金滿足貴司的要求或指示;
(v) 貴司的帳戶被結束或暫停;或
(vi) 本行須遵守有關以下內容的任何監管、法律、法院或法定要求、要求或命令。
- 若本行被通知不得進行付款或提款。
- 若本行須向任何政府機關(或機構)付款。
- 若本行須凍結貴司帳戶。
- 若本行被阻止辦理貴司的要求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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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轉賬。若已設置本行必要的安排,本行可接受有關貴司帳戶與貴司或其他人士在本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之間進行轉賬的指示。本行將盡力在收到貴司要求的當日或盡早於下一個營業日或於地區條款中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貴司有關轉賬的指示。貴司有責任確保向本行提供正確資料(包括貴司擬向其轉賬之人士的詳情),以便轉帳能夠成功完成。本行無義務對貴司指示中提供予本行的任何資料進行核對。本行可對轉賬(如轉賬金額或貴司使用轉賬服務的頻率)設置限制條件。
4.6 付款地點。本行只會通過貴司開立及持有帳戶所在地的本行成員或處於貴司帳戶開立及持有所在地同一司法管轄區的該本行成員任何分行向貴司支付有關貴司帳戶中的款項。本行將不會通過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本行成員或其分行向貴司付款。
5 利息、費用和收費
5.1 利息支付。本行將向可產生利息的一個或多個貴司帳戶按帳戶中每日已結清可用的貸方資金餘額支付利息。利率為屆時適用於帳戶的利率或貴司與本行約定的利率。本行將不就已被結束或停用的貴司帳戶或本行列為不動帳戶中任何無人提取之餘額支付利息。若本行認為在一段時間內貴司未在帳戶中進行任何交易或帳戶未發生任何活動,則本行可將帳戶列為不動帳戶。若貴司結束本行已同意為其支付利息的帳戶,則本行將支付截至貴司結束帳戶之日(不包括該日)的利息。
5.2 收費、費用、成本等。貴司須按屆時適用之收費率或貴司與本行約定之收費率支付與貴司帳戶和本行服務有關的所有費用、收費(包括外匯手續費或收費)、成本、支出和手續費。在電子付款的情況下,若不明確應由xx支付費用,則將由貴司支付本行費用,並由收款方支付代理行費用。
6 帳戶結單
6.1 帳戶結單。依照本行的一般銀行業務慣例,本行將通過郵寄或本行電子服務或以本行與貴司約定之任何其他方式向貴司發送帳戶結單。若貴司在通常收到帳戶結單之日後的七日內仍未收到帳戶結單的話,貴司須以書面通知本行。若本行未收到貴司任何通知,則本行視為貴司已收到帳戶結單。若貴司通知本行或本行獲悉帳戶結單中存在任何錯誤或遺漏的記錄、資料或金額,本行將糾正並及時通知貴司。
7 本行的責任
7.1 謹慎和技能。在向貴司提供與貴司帳戶有關之任何服務時,本行將依照銀行業的標準和慣例和本協議以合理的謹慎和技能行事。本行將依照銀行業的標準和慣例決定交易確立的日期。
7.2 代理行等。在向貴司提供服務時,本行可選用任何通訊、結算、交收或支付系統、中轉行或往來銀行、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或組織。本行將依照本行所選擇之任何結算、交收或支付系統、中轉行或往來銀行的任何規則或規定以及適用的任何國際法律、規則和規定行事。貴司確認,本行和本行的往來銀行還必須依照不同司法管轄區有關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法律和法規以及有關制裁的法例或規則(例如,針對一個或多個司法管轄區採取的政治措施)行事。
7.3 選用其他組織。在適用法律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行可將本行銀行業務運作的任何部分交由或分包給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人進行。本行在向貴司提供服務時還可能涉及並使用任何本行成員的服務。
8 貴司的責任
8.1 監控貴司帳戶。
貴司有責任進行下列事項。
(a) 監控貴司帳戶的餘額,並及時將貴司帳戶的任何未經授權的付款或提款或與貴司帳戶有關的任何可疑事項以書面通知本行。
(b) 查核所有帳戶結單(包括電子結單和交易記錄),並及時將任何未經授權的或錯誤的記錄(收入或支出)或其他誤差以書面通知本行。貴司須在收到帳戶結單後的 14 日內通知本行,或在電子結單的情況下,則在結單出具之日後的 14 日內通知本行。若貴司沒有在指定時間通知本行,則貴司已接受貴司的帳戶結單、電子結單或交易記錄是準確的、最終的和不可推翻的。
(c) 就本行用來與貴司聯絡的貴司郵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的任何變更或就貴司在本行存檔的任何資料(包括貴司印鑒、授權簽字人和授權書)的相關變更及時以書面通知本行。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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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須向本行提供支持該等變更的任何文件。在收到該等資料後,本行需至少七個營業日更改本行記錄,此後將適用更新後的資料。
(d) 採取合理謹慎和預防並設置充分的內部控制程式和保安安排,以防止與貴司帳戶或服務有關的欺詐、假冒或其他未經授權的支票使用、付款指示、提款申請等。
(e) 若貴司獲悉任何實際或涉嫌的欺詐、假冒或貴司帳戶其他未經授權使用或與貴司帳戶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貴司認為有可疑的話,貴司須立即通知本行。
(f) 若貴司使用支票,貴司須立即:
(i) 以書面通知本行若貴司在提出申請後兩星期內未收到支票簿;
(ii) 通知本行並停付任何遺失或被盜的支票;及
(iii) 當貴司帳戶被結束時,退還或銷毀任何未使用支票,以防止任何欺詐、假冒和貴司帳戶未經授權的使用。
8.2 指示。在貴司要求本行支付、提取或轉賬資金時,貴司有責任確保貴司向本行提供的資料(包括在本行的標準申請表中要求的所有資料)為完整、清楚和準確的,以便本行處理貴司的要求。
9 暫停及結束貴司帳戶
9.1 貴司或本行結束貴司帳戶。貴司或本行均可隨時結束貴司帳戶,若地區條款中有規定,則結束帳戶的一方應在結束帳戶前通知另一方。當貴司帳戶被結束時,貴司必須立即支付貴司應向本行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貴司就帳戶應支付的透支金額(如有)、利息、成本、支出、手續費和任何其他收費。若貴司帳戶有結餘,本行將(在扣除貴司應向本行支付之任何款項後)郵寄有關餘額的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至貴司在本行存檔的地址或以本行決定的其他方式向貴司支付餘額。本行不會就已結束帳戶中任何無人提取之餘額支付利息。在貴司和本行履行雙方的全部責任之前,本協議應繼續適用。
9.2 本行暫停或結束貴司帳戶。若發生下列情況,本行可隨時立即暫停、凍結或結束任何帳戶,而毋須通知貴司及向貴司提供任何理由:
(a) 貴司維持或繼續使用貴司帳戶,因任何本行須遵守的法律或法規而變得不合法;
(b) 本行確定或有理由懷疑帳戶被用於任何欺詐或非法活動或交易或與之有關,包括賭博、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逃稅;
(c) 本行了解到貴司的組織或管理團隊內部或貴司的董事、股東、授權簽字人或貴司的合夥人之間存在持續的或潛在的爭議或存在任何有關欺詐或不當行為的指稱;
(d) 本行收到貴司的授權簽字人或貴司的任何董事或合夥人(無論該等董事或合夥人是否為貴司帳戶的授權簽字人)發出的與貴司指示相矛盾的指示;或
(e) 貴司未能遵守本協議的任何規定。
在相關法律和法規允許的情況下,本行會盡快將本行暫停或結束貴司帳戶的情況通知貴司。
9.3 結束本行服務。當貴司帳戶被結束或暫停時,本行將自動結束與帳戶有關的所有服務。
10 貴司應向本行支付之款項
10.1 貴司應向本行支付的收費、費用、利息和稅費等。若貴司應向本行支付任何款項、費用、利息、手續費、成本、稅費、收費或其他款項(無論是立即或之後到期),本行有權隨時在未通知貴司的情況下抵銷及從貴司帳戶中扣除該等應付款項,即使這可能導致貴司帳戶透支。為進行該項行為,本行亦可將貴司在本行開立的所有或任何帳戶合併或綜合,無論貴司帳戶是僅以貴司名義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若本行需兌換貨幣,則本行將按照屆時有效的本行貨幣匯率進行貨幣兌換。
10.2 錯誤增加的資金。 若貴司帳戶錯誤地存入資金,則本行可在獲悉該等錯誤後立即從貴司帳戶中扣除該等資金。本行會將該等錯誤及所扣除之金額通知貴司。若貴司已使用或提取了該等資金,則貴司須在本行將該等錯誤通知貴司後立即把該等資金退還本行。
10.3 本行的權利。本行在本條款項下之權利與本行在任何適用法律項下擁有的任何擔保權益(如抵押或質押)、抵銷權或其他權利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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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賠償本行損失
11.1 補償。貴司同意彌償本行或向本行支付(或兩者)本行因以下事項可能或必須支付的所有損失、損害、支出、成本(包括本行向本行律師支付或應付的法律費用以及因索賠或訴訟所產生的損失、損害、支出和成本):
(a) 貴司與貴司的受益人之間就貴司帳戶的開立、管理或持有產生或可能產生的任何爭議;
(b) 本行依照本行真誠相信為真實的貴司授權簽字人的指示行事;及
(c) 貴司未能遵守本協議的任何規定。
11.2 本行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事項。本行不對貴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下列事項可能遭受或面臨的任何損失、損害、支出、成本、索賠或訴訟(不論為直接、間接或後果性,亦不論是否是在合同項下產生)承擔責任。
(a) 因下列事項而導致本行延遲或未能向貴司履行本行責任:
(i) 本行遵守本協議或任何法律法規、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指示、外匯管制、貨幣限制或制裁法例、或反洗錢或反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法律法規;
(ii) 付款或通訊系統故障、斷電、電腦故障、機械故障或任何軟體程式出現故障、問題或錯誤、或任何政府限制、干預、緊急程式或任何相關市場暫停交易、民事裁定、恐怖主義行為或受威脅會發生的恐怖主義行為、自然災害、戰爭、罷工或超出本行控制範圍的其他情況;或
(iii) 本行為向貴司履行本行責任而使用任何通訊、結算、交收或支付系統、中轉行或往來銀行、代理人或本行選擇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其作為或不作為。
(b) 貴司未能遵守本協議條款或以任何方式涉及欺詐、假冒或其他未經授權使用貴司帳戶。
12 外匯風險、貨幣風險等
12.1 國際支付。國際支付應依照本行和任何中轉行或往來銀行必須遵守的相關結算、交收或支付系統的規則和規定、以及付款所在地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法規進行。若貴司要求本行轉移資金予另一司法管轄區,除非經貴司要求或本行須遵守該等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條例和法規項下的要求,否則本行一般不會將款項兌換為該司法管轄區的貨幣。
12.2 稅務和貨幣風險。 對於外幣帳戶,貴司同意:
(a) 貴司將承擔任何稅費而貴司亦接受有關下列事項的風險:貨幣價值損失、或因貨幣兌換限制、貨幣資金的可用性限制或發行該等貨幣的司法管轄區轉移貨幣的限制、或任何政府行為而導致任何時候或到期應付(若適用)時沒有資金可供提取;及
(b) 如外幣為某一貨幣聯盟的任何州或國家的貨幣,若發生與該貨幣聯盟有關的任何事件,從而限制該等外幣的可用性、兌換、信用或轉移、或使本行無法或不能切實可行地向貴司履行與貴司帳戶中該等外幣的存款或餘額有關的義務,則本行毋須向貴司支付貴司帳戶中的資金,無論是以該等外幣或任何其他貨幣支付。
另外,若本行合理決定本行無法有效使用存入本行之外幣資金,則本行可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行動。
(i) 在本行合理決定的期限內暫停、停止或減少本行對於資金的利息支付。
(ii) 按本行屆時適用的利率就存款向貴司收取利息或其他收費。
(iii) 若為固定存款,則變更固定存款期限。若發生任何上述情況,本行將盡快通知貴司。
12.3 外匯風險。貴司同意,若發生下列情況,本行可按屆時適用的本行匯率將資金轉換為貴司帳戶貨幣,而貴司
將承擔因外幣匯率變更而產生的任何資金價值損失:
(a) 貴司以不同於貴司帳戶貨幣的貨幣進行存款、取款或轉賬;
(b) 未成功轉賬或付款而須向貴司帳戶進行退款的退款貨幣與貴司帳戶貨幣不同;或
(c) 本行就有關貴司帳戶的費用、收費或任何交易須轉換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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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貴司的資料
13.1 客戶資料。本行將對有關貴司、貴司帳戶以及帳戶中所進行之交易的資料保密。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貴司准許本行和本行成員將有關貴司、貴司帳戶、貴司交易以及貴司所屬之集團公司的任何成員的任何資料提供予下列人士。
(a) 本行成員(包括任何繼承人)。
(b) 本行顧問、數據運送人、服務提供商和代理人以及向其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士,以便本行符合任何內部要求、或管理風險或在建立關係或達成協議前對客戶進行調查、或向貴司和貴司所屬之集團公司的任何成員提供銀行服務和其他服務或產品。
(c) 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人士(包括任何監管或政府組織或半政府機構(例如政府或國有公司或企業)、機構、部門或監管(包括自律組織)、財政、稅務或其他當局或組織),在本行為遵守本行須遵守或本行真誠相信應當遵守的相關法律和法規、或任何命令、指示或要求所須的範圍內。
(d) 接收或可能接收本行在本協議項下之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的任何人或向其轉讓或可能向其轉讓本協議(或本協議的任何部分)的任何人。
(e) 本行真誠相信是貴司的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員、股東、合夥人(若為合夥商號)、帳戶授權簽字人或法律顧問、或(若為信託帳戶)帳戶受益人的任何人士。
(f) 本行真誠相信向其提供資料是合理的任何人。
13.2 披露資料的法定權利。本行行使在本條款項下之權利的同時可行使(而不影響)本行於本行與貴司之間的任何協議或任何適用法律法規項下擁有的任何披露資料的其他權利。
13.3 持續准許。 貴司通過同意本第 13 條所給予之准許將在本協議終止及貴司帳戶結束後仍然適用。
14 通訊
14.1 來自本行的通訊。依照本行的一般銀行業務慣例或與貴司所達成的約定,本行可通過以下方式向貴司發送任何帳戶結單、存款確認或有關任何交易的確認、信件、通知或其他通訊:
(a) 專人遞送或郵寄至貴司在本行存檔的郵寄地址;
(b) 傳真至貴司在本行存檔的傳真號碼;
(c) 發送電子郵件至貴司在本行存檔的電子郵件地址;或
(d) 使用本行的電子服務或任何其他的電子媒介。
若有必要,本行亦可通過新聞發佈、廣播、電視、互聯網或本行選擇的任何其他媒體發出任何通知和通訊。
14.2 本行發送給貴司的任何通訊將自下述時間起適用:
(a) 若通過專人遞送 – 於送交時;
(b) 若通過郵寄發送 – 投遞後三個營業日;
(c) 若通過傳真發送 – 本行傳送報告顯示成功發送之時;
(d) 若通過電子郵件發送 – 本行發送至貴司電子郵件地址之時;
(e) 若通過電子服務發送 – 於發送時;和
(f) 若通過新聞、廣播、電視或互聯網作出 – 於作出時。
14.3 來自貴司的通訊。貴司發送給本行的任何通知、指示、信件或其他通訊必須採用以書面形式並必須由本行收 訖。本行可接受以電話或櫃檯服務、傳真、本行的電子服務或本行與貴司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所作出的指示。就此,貴司必須向本行提供本行需要的任何申請表、授權書或其他文件。
14.4 遺失或延遲的通訊。若任何通訊在其被遞交或發送後被延遲、截獲、遺失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未被送達至另一方,貴司或本行均不承擔責任。若其他任何人在任何通訊被遞送或發送後獲悉通訊的內容,本條規定同樣適用。
15 本標準條款的變更
15.1 變更。本行可隨時對本標準條款或地區條款作出變更。本行可透過向貴司發送經修改之條款、將經修改之條款發佈於本行網頁並通知貴司、或將經修改之條款公佈於媒體的方式向貴司發出就該等變更的合理通知。所有變更將自通知或公告中所列之日起適用。
15.2 不接受本條款。若貴司不接受經修改之標準條款或經修改之地區條款,貴司有權選擇在該等條款生效前結束貴司帳戶。若貴司在經修改之條款生效日後沒有結束貴司帳戶,本行將視貴司已同意該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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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總則
16.1 xx。貴司同意履行貴司在本協議項下之責任,並同意通過電子方式或傳真提供給本行的所有通訊或文件或提供給本行所有通訊或文件的影印本均為原件的真實影印本,而原件為真實和完整的。貴司確認貴司在本協議項下之義務為有效、有約束力並可依照其條款予以執行。
16.2 錄音。本行可對本行與xx的任何董事、管理人員或授權簽字人的任何電話通話進行錄音,該等錄音歸本行所有,並為通話的確證(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16.3 掃描記錄。 貴司同意與貴司帳戶有關的任何表格、支票、付款方式或其他電子文件、指示或通訊的掃描記錄、電子資料或影像可作為任何法庭訴訟的證據以證明其內容。
16.4 共同及分別的責任。 若一個帳戶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持有、或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組織或商號共同持有,則帳戶持有人在本協議項下須承擔共同及分別的責任。
16.5 保留文件。本行將保留文件的原件(例如:支票、債券、匯票)並儲存與該等文件有關的任何電子資料或影像,期限為法律和銀行業標準和慣例規定本行必須遵守的期限。在此期限之後,本行可將之銷毀。
16.6 稅費和其他收費。貴司須支付貴司在本協議項下應向本行支付之所有款項且不得扣除與付款有關的任何應付稅費或其他收費。
16.7 執行條件。若本標準條款或相關地區條款的任何規定無法執行或不再有效,並不影響標準條款或地區條款的任何其他規定。
16.8 未能行使本行權利。 若本行決定不行使本行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這並不代表本行將來不執行該等權利,同時亦不代表該等權利不再存在。
16.9 讓與。未經以書面通知本行並事先獲得本行以書面准許,貴司不可讓與或轉讓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貴司同意,本行可讓與本行在本協議項下或與之有關的所有或任何權利,並可轉讓本行在本協議項下或與之有關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和義務。
16.10 管轄法律。本標準條款和相關地區條款受貴司帳戶開立和持有所在地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管轄。
16.11 其他語言。若本標準條款或任何地區條款被譯為英文以外的語言,而兩種語言版本之間存在差異或不一致,則英文文本適用(地區條款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20367-001 (0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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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條款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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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條款及細則
1 條款及細則的適用
x地區條款適用於貴司在香港於本行開立之帳戶以及貴司在香港使用本行之服務。本地區條款與公司帳戶標準條款(標準條款)同時適用。
2 定義
2.1 定義。除非本地區條款另行定義,否則標準條款中的定義在本地區條款中亦具有相同的含義。以下所列之定義亦適用於本地區條款。
(a) 人民幣規則指香港、中國或其他地方的任何相關政府機關、部門、當局或機構或任何其他相關組織頒佈的規管人民幣帳戶或人民幣交易的任何法律、法規、命令、限制或類似規定(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b) 人民幣操作安排指本行、本行成員和其他銀行、結算或交收機構、組織或系統(無論位於香港、中國或其他地方)之間就在香港從事人民幣業務相關的適用安排。
(c) 銀行收費表指本行設定之費用、透支利率和其他收費的一覽表。貴司可透過本行客戶服務熱線、本行網站或本行分行了解銀行收費表的詳情或索取其文本。
(d) 分行指本行在香港的任何本地分行。
(e) 營業日指本行及位於香港和(在涉及外幣的情況下)位於該貨幣的主要金融中心的銀行對外營業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除外)。
(f) 客戶服務熱線指本行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及相關資料的電話服務設施。
(g) €及歐元指歐洲經濟貨幣聯盟的單一貨幣。
(h) HK$及港幣指香港的貨幣。
(i)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j) 個人資料具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中所賦予其的含義。
(k)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l) RMB 及人民幣指中國的貨幣。
(m) 人民幣結算協議指本行與相關結算銀行或國內代理行之間關於人民幣交易的協議。
(n) US$及美元指美國的貨幣。
2.2 標準條款第 2.2 條亦適用於本地區條款(在作相關變更的情況下),如同其中凡提及標準條款的均指本地區條款。凡本行提及操作安排、操作規則或操作程序、銀行收費表或任何協議或政策的,均應包括對其的任何修訂、補充或替代。
3 存款於貴司帳戶以及從貴司帳戶提款
3.1 本行之決定。本行可決定通過以下方式向貴司支付任何帳戶的貸方餘額(包括利息):
(a) 現金支付;
(b) 以貴司要求的貨幣簽發支票;
(c) 根據貴司書面指示以存款貨幣轉賬至其他銀行帳戶;
(d) 按照本行屆時的買入匯率將相關金額兌換為港幣並向貴司支付;或
(e) 以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式。
3.2 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將根據 B 部分第 III 項的規定(規管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的額外條款及細則)處理。
4 存款利息
4.1 除非本行另作說明,否則本行不會就往來帳戶支付利息。
5 利息、費用和收費
5.1 收費和費用。貴司須支付的收費和費用如銀行收費表所示。本行可就任何帳戶或服務收取額外的費用和收費,貴司有責任向本行查詢本行現行的收費率。若貴司的帳戶出現透支,則本行可就透支金額收取透支費用和利 息。即使透支金額於下一個營業日償還,本行仍會將帳戶視作透支最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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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不動帳戶。若帳戶餘額低於本行已設定的限度而貴司在一段時間內(如銀行收費表所示)未透過帳戶進行任何交易,則本行可將帳戶列為不動帳戶。若本行將帳戶列為不動帳戶,則本行可停止支付利息並按照銀行收費表收取不動帳戶費用。在首次收取不動帳戶費用前,本行將提前三十天通知貴司。但是,若貴司屆時未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本行可在未給予貴司任何進一步通知的情況下從帳戶中扣除金額(以及所有適用的不動帳戶費用),直至帳戶餘額為零。本行屆時將在未給予貴司任何進一步通知的情況下結束帳戶。
5.3 通知。在扣除任何收費、費用或成本後,本行將在合理的情況下盡快通知貴司。
6 帳戶結單
6.1 截止時間。結單截止時間(由本行設定)後所進行的交易將顯示在下一期的結單中。
6.2 結單未送達退回。若帳戶結單或交易記錄未能送達而被退回,則本行將不會向貴司發送任何進一步的結單或交易記錄直至貴司向本行更新貴司的帳戶郵寄地址。
6.3 儲存結單和儲存郵件服務。本行不提供儲存結單和儲存郵件服務,除非本行與貴司就此訂立單獨的書面協議。
7 貴司的責任
7.1 就結單的誤差提出異議的期間。為標準條款第 8.1 條(監控貴司帳戶)(b)項之目的,貴司須在收到任何結單
(包括電子結單或交易xx)xxxxx(或若為電子結單的情況下,則於電子結單上所顯示的日期後九十天內)就其中存在的任何誤差提出異議。本期限對標準條款第 8.1 條(監控貴司帳戶)(b)項所規定的期限構成修訂。貴司在進行任何櫃台交易時應在離開櫃台前核對通知單。在此之後可能無法更正任何錯誤。
7.2 填寫支票等使用印章或類似工具。貴司同意在填寫支票或其他提款單時或在與本行進行任何通訊時將不會使用印章、印鑒、圖章或類似工具,除非貴司事先通知本行並與本行訂立本行要求的任何安排。
8 暫停及結束帳戶
8.1 結束通知期。為標準條款第 9.1 條(貴司或本行結束貴司帳戶)之目的,若貴司或本行要求結束帳戶,貴司或本行將給予對方合理通知。但是,此將不會影響本行根據標準條款第 9.2 條(本行暫停或結束貴司帳戶)的規定,在未經通知貴司的情況下立即結束貴司帳戶的權利。
8.2 帳戶結束之後。當帳戶被結束時,本行無需執行貴司向本行提出的關於支付的任何指示或任何支票或貴司作出的、提取的或接納的任何支付工具,無論其日期是早於或遲於帳戶結束之日。不論帳戶是否有足夠資金進行相關付款,本規定均適用。
9 保護本行免受損失
9.1 彌償。本條通過在標準條款第 11.1 條(彌償)結尾增加下述詞語而對其修訂:
“,除非損失、損害、支出、成本、索賠或訴訟因本行的欺詐、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而引致。”
9.2 本行不承擔責任(法律責任)的事項。本行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
(a) 除合理預期的損失及直接因本行的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本行在協議項下不會就其他損失承擔責任;及
(b) 本行不會就任何利潤、資料、商譽或業務損失或任何間接、結果性、特殊性、懲罰性(旨在懲罰)或附帶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但是,協議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應免除或限制本行對下列事項的責任:
(i) 因本行或本行職員的疏忽所造成的死亡或人身損害;或
(ii) 因本行或本行職員的欺詐所造成的損失。
10 貴司的資料
10.1 本行的其他權利。本行在本條項下享有資料披露(披露)的權利應與本行在標準條款第 13 條(貴司的資料)項下享有的權利以及本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規項下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同時適用。本行的權利在本協議終止或貴司任何帳戶結束後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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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行的資料政策。貴司同意,本行給予貴司的任何聲明、通告、通知或其他通訊或條款及細則中所載明的有關本行披露客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的一般政策(資料政策通知)均適用並構成本地區條款的一部分。貴司承認,在貴司簽訂本地區條款之前本行已將本行現行的資料政策通知提供給貴司。貴司亦承認,貴司可在任何分行或本行網站(xxx.xxx.xxx.xx)索取適用的資料政策通知。貴司確認,本行的資料政策通知適用於貴司給予本行的或本行從任何其他來源獲取的或從貴司與本行或任何本行成員之間的關係而獲得的任何資料。
貴司確認,貴司已取得貴司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本行的每一個人就有關本行根據資料政策通知的規定收取、持有並處理該等個人資料的許可。
貴司同意,本行可能需要根據本行資料政策通知的規定向任何其他主要經營地位於香港以外的人士提供或披露資料。該資料可能由該等人士在香港以外持有、處理或使用。
10A 稅務
貴司同意受本行不時發出的稅務要求通知內所訂明有關報稅、預扣稅及相關要求的條款約束。此等條款構成本地區條款當中的一部分。貴司可於任何分行索取稅務要求通知,或在網站 xxx.xxx.xxx.xx 下載。
11 對協議的變更
11.1 為標準條款第 15.1 條(變更)之目的,若變更是與費用和收費相關(包括銀行收費表的變更)或與貴司在協議項下的責任和義務相關的,則本行將提前三十天通知貴司,除非該變更非本行所能控制。在緊急情況下或若給予貴司通知對於本行而言為不可行的,本行毋須就任何變更通知貴司(在此情況下,變更將立即適 用)。
12 一般規定
12.1 非營業時間的指示。就營業時間外、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或在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或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訊號期間發出的所有指示,本行將視作其在下一個營業日發出。
12.2 聯名帳戶。在不影響標準條款第 16.4 條(共同及分別的責任)的情況下,若帳戶由兩名或多名人士持有或以兩個或多個公司名稱持有:
(a) 本行會將一份帳戶結單(以所有帳戶持有人為收件人)寄送至帳戶郵寄地址;
(b) 除非本行已同意實施聯名帳戶安排,否則每一帳戶持有人均可各自獨立行使對該帳戶的權利(包括開立、操作及結束帳戶)而本行可單獨與其中任何一位帳戶持有人處理任何事宜(包括全部或部分變更或解除任何該持有人的任何責任、給予任何該持有人時間或任何其他利益或與任何該持有人達成任何其他安排)而不影響其他持有人的責任或本行對其他持有人可行使的權利、權力或補救方法;及
(c) 當本行收到任何一位帳戶持有人死亡、清盤、解散、破產或喪失其他能力的書面通知,任何為操作聯名帳戶而設的自動指示或常行指示將不再有效。
12.3 資料的可靠性。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透過本行客戶服務熱線、分行或網路、電話或其他途徑獲取的資料包括利率和匯率、股票價格和產品資訊均只作參考之用。特定交易所適用的實際利率、匯率或價格只可於交易訂立時決定。
12.4 進一步確認。貴司須及時簽署並交付本行(或本行的被指定人或代理人)要求的任何文件並採取本行(或本行的被指定人或代理人)要求的任何行動以使本行可向貴司提供服務並實施或執行本地區條款及標準條款。
12.5 印章、印鑒等遺失。若任何印章、印鑒或用以操作帳戶或使用任何服務的識別物件遺失、被盜、毀壞、受損 或變更,貴司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本行毋須對在收到貴司書面通知並有合理時間依照貴司通知採取相應 行動前的支付或交易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除非及只當該損失是直接由本行的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引致。
12.6 法律和司法管轄。本地區條款及標準條款(及其解釋)由香港法律管轄。貴司同意,香港法院為解決因本協議而引起的任何爭議(包括關於本協議是否存在、有效或終止的爭議)的唯一法院。貴司亦同意,香港法院是解決爭議的最適當及最方便的法院而貴司將不會提出異議。但是,本條只為本行利益而制定,本行可在任何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本行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可同時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國家)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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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約(第三者權利)
除非本地區條款另有明文規定,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非本地區條款一方的人將不可執行本地區條款的任何條款。我們任何時間對本地區條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撤銷或終止,均無須獲得第三者同意。
B 特定帳戶和服務的額外條款及細則
下列額外條款及細則將適用於下述的特定帳戶或服務。
I 儲蓄帳戶的額外條款及細則
x貴司開立儲蓄帳戶,則下列額外條款及細則將適用。
下列第 1 條適用於貴司選擇開立存摺儲蓄帳戶。下列第 2 條適用於貴司選擇開立結單儲蓄帳戶(即指貴司將收到帳戶結單而不是存摺)。
就外幣相關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第 IV 部分(規管外幣帳戶和交易的額外條款及細則)。
1 存摺儲蓄帳戶
1.1 存摺。本行將給予貴司一本存摺,每次貴司進行提款及更新任何未記錄的交易時均需出示存摺。只有本行方可在存摺上列印項目。貴司不得轉讓貴司的存摺並不得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將貴司的存摺質押予任何人作抵押品。
1.2 更新並核對存摺。貴司的存摺只供貴司參考。由於在未向本行出示存摺或未更新存摺的情況下可發生存款或提款交易或從貴司帳戶扣除收費,故存摺上不一定顯示貴司儲蓄帳戶當時的最終結餘。貴司應核對貴司的存摺並出示存摺以進行定期的更新或按照以下第 1.3 條(未記錄交易的綜合結單)的規定要求本行提供顯示任何未記錄項目的結單(如適當的話)。除非貴司於相關交易日後九十天內就任何錯誤或誤差通知本行,否則本行的存摺記錄將是最終的並對貴司有約束力。
1.3 未記錄交易的綜合結單。本行可將貴司存摺上未記錄的交易綜合,而當貴司存摺進行更新時只有總貸方和借方金額以單次記項的方式列印於存摺上。在此情況下本行將不會在存摺上更新個別交易。本行可決定向貴司發送一份貴司存摺上未記錄交易的帳戶結單。貴司可致函要求本行提供載明在指定期間內每一項未記錄交易的帳戶結單,貴司須就此向本行支付手續費。
1.4 存摺遺失。若貴司的存摺被盜、遺失、毀壞或受損,貴司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本行毋須對在收到貴司書面通知並有合理時間依照貴司通知採取相應行動前的支付或交易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除非及只當該損失是直接由本行的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引致。
1.5 本行可向貴司發出新的存摺並且可從貴司帳戶中扣除此服務的任何費用。
2 結單儲蓄帳戶
2.1 貴司須按照標準條款第 8.1 條(監控貴司帳戶)和本地區條款的第 A7.1 條(就結單的誤差提出異議的期間)的規定查核每一份帳戶結單並就任何錯誤或誤差通知本行。
3 一般規定
3.1 貴司在任何分行進行任何現金提款時應出示:
(a) 在所有情況下,一份填妥並簽署的提款表格(按照本行的規定),簽署應與本行記錄的簽名式樣相符;及
(b) 若為存摺儲蓄帳戶,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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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司不得透過支票、匯票或其他可轉流票據(代替現金使用)進行提款。本行可酌情(但無義務)接受貴司在不出示存摺的情況下從存摺儲蓄帳戶中提取現金的要求。
本行向出示看來已由貴司或代表貴司簽署、蓋印或蓋章的提款表格和(若為存摺儲蓄帳戶)貴司存摺的人士所支付的的任何款項,均等同該付款是直接向貴司支付的,本行將不對貴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進一步的責任。本行可(但不必)拒絕進行此等付款。
II 規管往來帳戶和支票的額外條款及細則
下列額外條款及細則適用於貴司選擇開立往來帳戶而本行向貴司出具支票簿。就外幣相關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第
IV 部分(規管外幣帳戶和交易的額外條款及細則)。
1 現金提款
1.1 貴司可以貴司的支票或本行指定的提款或轉賬表格從往來帳戶中提取現金。
2 支票
2.1 申請支票簿。貴司只可透過填寫本行的支票簿申請表或透過本行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申請支票簿。本行可拒絕發出支票簿。若本行同意向貴司發出支票簿,則本行可通過郵寄、快遞或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式將支票簿交至貴司的最後所知地址。支票簿的遞送費用和風險(包括披露任何與帳戶相關資料的風險)概由貴司承擔。若貴司未收到支票簿並未能在貴司申請支票簿之日起兩星期內通知本行,本行將假定貴司已收到支票簿。
2.2 支票簿的安全。貴司須在所有時候掌管貴司的支票簿並將其放置於安全之處以使其不會被未經授權的人士獲取或使用。在使用任何新的支票簿之前,貴司須核算支票的數目並核實帳戶名稱(如有)及帳戶號碼以確保其準確。若出現任何問題,貴司須立即通知本行。
2.3 使用支票。貴司應按以下方式使用支票:
(a) 當貴司簽發支票時,數字和文字須清楚書寫並使用不褪色墨水以使其不會被未經授權的人士更改。貴司應在緊接大寫金額之後加上”only”(“整”)字樣。貴司在填寫數字時應只使用阿拉伯數字。
(b) 若貴司需要在支票上作修改,則貴司的修改應當清晰以使本行能夠容易地看出修改。貴司或貴司的授權簽字人須在每一處修改旁邊簽字作實,該簽字應與本行記錄的簽名式樣一致。鑒於使用簡寫或簡簽的支票容易被修改,本行可拒絕接受該等支票,除非本行事先與貴司訂立了特別的書面安排。本行將不會就任何因本行無法容易看出的變更而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損失、損害、成本或費用承擔責任。
(c) 貴司不應向任何人士簽發空白支票或已簽署但卻未填妥的支票。為策安全,貴司應盡量簽發劃線支票,及不簽發任何不記名(容許付款予持票人)的支票。
(d) 當貴司知悉任何支票已遺失、被盜、被錯放、被偽造或以欺詐、非法或任何其他未經授權的方式被使用或更改,貴司須立即通知本行。本行毋須對在收到貴司書面通知並有合理時間依照貴司通知採取相應行動前的支付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2.4 停止付款。只要支票尚未兌現、轉讓或存入在本行(或任何其他銀行)開立的另一帳戶,貴司可(以書面、電話或本行接受的其他方式)指示本行停止對支票付款。除非本行收到由帳戶的任何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書 面要求或帳戶的任何授權簽字人(本行可確認其身份,以達至滿意的程度)的口頭要求,否則本行可拒絕 按照貴司關於停止付款的指示行事。當本行按照“停止付款”的指示行事時,本行會依賴支票的編號而無需核 實支票的狀況。貴司需向本行提供貴司欲停止付款的支票的編號(如支票上所顯示)。
在不影響上述的情況下,貴司關於停止對支票付款的指示的有效期為七個月,由貴司簽發支票之日或(若貴司無法向本行提供貴司簽發支票的日期)本行收到貴司指示之日起計算。
停止支票付款的收費載於銀行收費表。本行可從貴司帳戶中扣除有關收費,不論停止對支票付款的指示是否成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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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支票標記。本行可應其他銀行要求將支票標記為“保證付款”,在此情況下被標記支票的金額將立即從貴司帳戶中扣除。此時,支票不能被停止付款。
2.6 支票的有效性。本行通常不會兌現支票發出日期為兌現日前六個月的支票並且通常不會接受或支付期票。但是,本行可決定在風險由貴司承擔的情況下兌現、接受或支付支票而本行將不會承擔或承受任何責任。若支票並未正確填寫、被擅改、過期或未到期,本行可將其退還予出票人(出具支票的人士)並按照銀行收費表向貴司收取費用。
2.7 支票的電子記錄。貴司簽發並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相關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HKICL)保存,保存期為 HKICL 釐訂有關運作規則所列的期限。在期限結束後,支票可由相關代收銀行或 HKICL 銷毀。貴司授權本行就以此方式處理支票而與相關代收銀行和 HKICL 達成安排。
2.8 擁有支票簿。任何支票簿均為本行財產,若經本行要求,貴司須立即將其歸還。本行可將任何支票或與帳戶有關的文件拍攝微型膠捲後銷毀。
2.9 帳戶結單。貴司須按照標準條款第 8.1 條(監控貴司帳戶)和本地區條款的第 A7.1 條(就結單的誤差提出異議的期間)的規定查核每一份結單並就任何錯誤或誤差通知本行。
2.10 帳戶資金不足。本行可(但非必須)承兌並支付任何支票以及貴司帳戶所設的自動扣款即使帳戶的金額不足以完成該等支付。視乎任何事先約定的透支額度,貴司須按本行要求償還本行按此方式向貴司支付的任何款項連同按銀行收費表所載利率計算的利息。
2A 電子支票
貴司同意受本行不時發出的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客戶條款及細則內所訂明的有關條款約束。此等條款構成本地區條款當中的一部分。貴司可於任何分行索取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客戶條款及細則,或在網站 xxx.xxx.xxx.xx下載。
3 透支貸款
3.1 透支貸款。在貴司要求下,本行可(但不必)向貴司提供就任何帳戶的透支貸款。若本行向貴司提供透支貸款,貴司須在本行要求時償還有關貸款。
3.2 超逾透支限額的利息。若為港幣和美元透支貸款,本行將按本行屆時的最優惠利率加上某差額計收下列金額的利息。若為人民幣透支貸款,本行將按本行所設定的利率計收下列金額的利息:
(a) 超過本行所設定之透支限額的任何金額,由貴司帳戶超過限額之日起至貴司付清超過限額的金額之日止;及
(b) 若透支貸款終止或未被續貸,貴司已使用的透支貸款的金額,由透支貸款終止之日或未被續貸之日起至金額償還日止。若本違約利率適用,本行將會通知貴司。
3.3 取代按最優惠利率計算的利息。在下列情況下,本行可不通知貴司而決定使用屆時的香港銀行同業拆息
(HIBOR)而非最優惠利率,及使用屆時的美元同業拆息(LIBOR)而非美元最優惠利率:
(a) 就任何港幣帳戶的透支貸款,屆時的 HIBOR 高於最優惠利率;及
(b) 就任何美元帳戶的透支貸款,屆時的 LIBOR 高於美元最優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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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規管定期存款帳戶和通知存款帳戶的額外條款及細則
下列額外條款及細則適用於貴司選擇開立定期存款帳戶或通知存款帳戶。在貴司要求下,本行可以本行允許的任何貨幣為貴司安排定期存款帳戶或通知存款帳戶。就外幣相關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第 IV 部分(規管外幣帳戶和交易的額外條款及細則)。
1 存入的存款貨幣
x行可以港幣或其他貨幣提供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固定存款)。但是,本行可拒絕接受某些貨幣的固定存款。
2 存款期限和到期日
存款期限為貴司在進行存款時或之前與本行約定的固定存款的期限。若存款的到期日為非營業日,該到期日將自動順延至下一營業日,而利息亦將會順延累計。
3 利率
存款期內的利率將以單式按本行在存款期的首日所設定的利率計算。本行會計算利息直至到期日(但不包括到期日當日)。通知存款的利息將按本行所設定的通知存款利率按日累計。
4 到期時付款
當固定存款到期(到期應付款)時,本行將按貴司給予本行的任何指示處理款項,指示中可要求款項:
(a) 以原本存款金額(本金)及利息或只以本金,以相同或不同的存款期續存;
(b) 全部或部分貸記至於本行開立的一個或多個儲蓄帳戶或往來帳戶;或
(c) 以本行已同意的其他方式處理。
但是,若在固定存款自動續存的情況下,除非本行在固定存款到期前至少兩個營業日前收到貴司的指示,否則本行會自動將本金金額和已產生的利息按屆時適用的利率以相同的存款期續存。
5 逾期存款和本行自動續存的權利
x到期日時本行仍未收到關於如何處理未自動續存固定存款的指示,本行可(但非必須)將本金金額和已產生的利息按屆時適用的利率以相同的存款期續存。或者,本行可持有本金金額和已產生的利息並等待貴司的指示。在此情況下,到期日當日和往後的利息將只按存款的本金金額以下列方式累計:
(a) 若為港幣存款,本行將按本行屆時的標準儲蓄利率支付利息,由到期日起至本行處理有關存款止。
(b) 若為外幣存款:
(i) 本行將按相關貨幣適用的外幣儲蓄利率支付利息,由到期日起至本行處理有關存款止;
(ii) 若本行無法提供相關貨幣的二十四小時通知存款利率,則本行可決定不支付由到期日至本行處理有關存款期間的利息;及
(iii) 本行會將已產生的利息支付或貸記至貴司已選擇的帳戶。
6 通知
x行將會向貴司提供所有固定存款的收條(通知)。通知只作為存款的證據而非所有權(擁有權)文件,並且不能以抵押品形式質押。
7 以其他貨幣向貴司付款
x因貨幣市場的情況導致本行無法買入某些貨幣,本行可根據貴司和本行之間的約定按本行屆時的匯率以其他貨幣向貴司支付存款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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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規管外幣帳戶和交易的額外條款及細則
下列額外條款及細則適用於貴司以外幣開立任何帳戶或進行任何交易。
1 外幣往來帳戶的透支
就外幣往來帳戶而言,本行在貴司帳戶透支的情況下所收取的利息將按本行屆時的利率計算。本行將按欠付的本金金額每日計算利息,及以(視乎所涉及的貨幣)每年 360 日或 365 日計算。
2 外幣存款和提款
x行可決定是否提供任何外幣的存款和提款服務。存款和提款服務可能不適用於所有貨幣。
從外幣帳戶提取外幣將取決於本行是否可供應該外幣。本行可要求貴司在進行提款前(按本行指定的期限)給予本行通知。本行可全部或部分以等值於相關外幣金額的港幣從外幣帳戶向貴司付款。若本行如此行事,本行將按相關時間相關外幣市場適用的即時匯率計算等值的港幣。本行將決定該匯率而本行的決定和計算 是最終的並對貴司有約束力。
3 外幣支票
x行可接受外幣支票以本行決定的方式進行結算。本行只會在針對下述事項作出調整後將支票的款項貸記至貴司帳戶:
(a) 與支票結算相關而適用的匯率、銀行手續費用、印花稅和其他相關收費的任何差異;及
(b) 與支票結算相關的所有風險(包括匯率的任何走向)。
任何調整的成本和費用均將由貴司承擔。若本行於本行所設定的相關截止時間後收到支票,本行將在下一個營業日處理。
貴司承認收取外幣支票作為交易的支付或結算所涉及的風險,包括某些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或法規項下適用的退款期所引起的風險,即代表某些情況下本行須在支票已完成結算而款項已進行支付的情況下對支票進行退款。本行可就本行須進行退款或還款的支票向貴司追討償付。
4 外幣交易
就外幣交易,本行可決定接受何種貨幣的指示。本行將在交易進行之時設定外幣交易的實際匯率。貴司可透過分行或客戶服務熱線獲取匯率的資料。
5 美元、歐元和人民幣結算
就透過設立在香港的美元、歐元或人民幣結算系統進行結算或交收的任何美元、歐元或人民幣(視情況而定)銀行交易,貴司同意下述規定:
(a) 相關結算系統將根據(在美元交易的情況下)美元結算所規則和美元操作程序、(在歐元交易的情況下)歐元結算所規則和歐元操作程序及(在人民幣交易的情況下)人民幣結算所規則和人民幣操作程序運作。
(b)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不會就任何因下列事項而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類型或性質的索賠、損失、損害或費用(包括業務損失、商業機會損失、利潤損失、特別損失、間接損失或結果性損失)(即使 HKMA 知道或理應知道其存在之可能)對貴司或任何其他人士負有義務並向其承擔任何責任:
(i) HKMA、美元結算系統的結算機構、HKICL 或美元、歐元或人民幣結算所的任何成員在管理、操作或使用相關結算設施或其任何部分時真誠的作為或不作為(包括若結算機構、相關結算設施或相關結算所的任何成員被暫時終止或不存在);及
(ii) 在不影響以上第(i)段的情況下,與相關結算系統程序有關或在其項下給予的任何通知、意見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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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民幣帳戶和交易
下列額外條款及細則適用於人民幣帳戶和人民幣交易。
(a) 每一個人民幣帳戶或每一項人民幣交易均由任何適用的人民幣規則及人民幣操作安排規管。貴司須遵守任何適用的人民幣規則及人民幣操作安排。若本行認為貴司未符合適用的人民幣規則及人民幣操作安排的相關要求,則本行可暫停、終止或拒絕提供人民幣帳戶或人民幣服務或可推翻或拒絕執行相關人民幣交易。
(b) 本行可隨時按照屆時的人民幣規則、人民幣結算協議和人民幣操作安排或適用於屆時香港市場的情況對適用於任何人民幣帳戶或人民幣服務的本地區條款、說明(包括費用和收費)和資料進行修改。除非人民幣規則或人民幣結算協議另行規定,該等修改將根據本行給予貴司通知的規定,在本行展示、刊登或以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顯示有關通知後生效。
(c) 影響標準條款第 12.2 條(稅務和貨幣風險)的情況下,貴司同意人民幣交易會因貨幣、可兌換性及人民幣規則項下施加或可能施加的,及可能會影響人民幣的可用性或可兌換性、人民幣交易的可用性或人民幣交易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的其他管制而涉及額外的貨幣風險。
(d) 本行可在必要的情況下根據適用的人民幣規則或人民幣結算協議向相關當局、結算銀行或國內代理行報告所有或任何與貴司、任何人民幣帳戶或人民幣服務相關的交易和資料。除非人民幣規則或人民幣結算協議另行規定,本行可在不通知貴司及在不給予理由的情況下如此行事。
(e) 若任何指示會造成人民幣帳戶的餘額(依本行的意見)低於本行所設定的任何最低限額或高於本行所設定的任何最高限額,則本行可不依該等指示行事。若人民幣帳戶未能遵守適用的任何限額,本行可
(但不必)將資金從貴司的任何其他帳戶轉入相關人民幣帳戶或將資金從相關人民幣帳戶轉入貴司的任何其他帳戶(在必要的情況下,按照本行屆時的匯率進行兌換)以使人民幣帳戶保持在限額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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