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所附条款、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x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x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 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四、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四、保险期间届满;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三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