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港龍門尖山9號碼頭後線露置場A9-1區租賃經營」第二次公開招商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xxxxxxx0xxxxx露置場A9-1區租賃經營」第二次公開招商
甄選須知
一、出租標的:xxxxxxx0xxxxx露置場A9-1區等設施,面積8,520.36平方公尺(如租賃契約草案附件平面位置圖)。
二、租賃期限:9年。三、租金及相關費用:
(一)年土地租金:年土地租金為新臺幣268,391元整。(依公告地價×承租面積×年費率計算之,110年核定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為 630元,年費率5%,承租面積8,520.36平方公尺)。
(二)年設施租金:新臺幣○元整(由申請人填寫於標單內作為競標標的,但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974,579元/年。
(三)管理費:自起租日起,按每年土地租金及得標設施租金加總 10%為○元整給付。
(四)第(一) - (三)款租金及相關費用之調整按租賃契約約定辦理。
(五)第(一) - (三)款租金及相關費用之營業稅另計,由得標者負擔。四、營業範圍:經營砂石堆置、貨物及材料堆放場等相關項目。
五、申請人資格條件,限經營下列行業者: (一)倉儲業。
(二)運輸業。
(三)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 (四)建材批發業。
(五)物流業。
六、申請方式及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一)-(十二)文件各乙份裝入投標文件封,及填妥「標單」裝入標單封,予以密封後,再裝入乙標封,以掛號郵遞方式寄xxxx0-00x信箱或投入位於xxxxxxxxx00xxxxxxxx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業務處標單箱」中,文件得以影本替代。申請人於投標前應確認是否具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交易作業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二項所列關係人對象並簽署第(十一)款關係人身分確認聲明書及裝入投標文件封;另為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及確保申請人權益,如申請人符合利衝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範圍或第 3條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投標。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1. 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及最新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
2. 不得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公告)。
(三)公司章程。(非公司組織得免附)
(四)公司股東或董監事名冊。(非公司組織得免附)
(五)營業計畫書:
1、營業目標說明。
2、投資效益分析(含投資金額)。
3、設備清冊。
4、租賃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六)最近 1 期營業稅繳納證明影本;如不及提出最近 1 期營業稅繳
納證明者,得以前 1 期營業稅繳納證明影本代之。新設立且未
屆第 1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七)押標金:新臺幣100萬元整(即期並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港務分公司馬公管理處」為受款人之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八)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單。
(九)切結書。
(十)申請人(公司)印模單。
(十一) 關係人身分確認聲明書。
(十二) 避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聲明書。(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之關係人,不得投標)
七、審查及甄選方式:
(一)未達 1 家申請人申請時,即當場宣布流標。 (二) 凡經投遞之招商文件,申請人不得取回。
(三) 有1家(含)以上申請人申請時,即辦理資格及申請文件審查與甄選作業。
(四) 本甄選案先審核申請人資格條件及其投遞之申請文件,審核不合 格者,喪失甄選資格;審核合格者,進行單項評比項目之甄選;審核及投標結果於當場宣布,必要時以書面通知。
(五) 本甄選案於公告甄選後至截標時點前,因特殊情況本分公司得停止相關作業,已遞件申請者,押標金無息退還。
八、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資格不合格,押標金無息退還:
(一)未在招商公告截止收件時間寄達指定信箱或標單箱者。
(二)檢附文件不符本須知規定及條件者。
(三)資格不符本須知規定者。
九、申請人所投「標單封」或「標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單或標價無效,押標金無息退還:
(一)標單封未密封。
(二)標單未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者。
(三)未使用規定標單或塗改部份未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者。
(四)標單以鉛筆或可擦拭筆填寫或未以中文大寫及未依規定填寫完整者。
十、評比結果認定:
(一)標價達底價以上,如僅有 1 家即由其得標,倘 1 家以上,由標價最高者得標。
(二)評比結果標價最高者有 2 家以上標價超過底價且相同時,由申請
人或其代表人當場重新填報後逕予評比且最多以3 次為限,評比結果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申請人未到場或未派代表人者視同放棄比加價權利。
(三)比加價時,申請人應持與印模單相符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或檢具加蓋前述印章之委託書,否則視同放棄比加價之權利。
(四)甄選當場如發生爭議或有疑問時,經本分公司認為合理,得列入保留標,保留期限自開標之日起 30 日內仍無法決定時得廢標,無息退還押標金。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分公司於審核申請人資格條件及申請文件前或於審核後發現者,喪失甄選資格,押標金不予退還:
(一)申請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申請人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申請人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本分公司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申請人所為者。
(四)申請人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申請人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
(六)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申請人所為之情形者。
(七)未依招商甄選須知文件之規定申請。
(八)申請文件內容不符合招商甄選文件之規定。
(九)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有前項喪失甄選資格或喪失取得議約權利之情形,致甄選程序無 法繼續進行者,本分公司得宣布本次甄選作業作廢。決標或簽約 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 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十二、評比結果未得標者,其押標金當日無息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退還,其已退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申請人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申請人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
(九)其他經本分公司或上級機關認定有影響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十三、得標者應於得標之日起30日內,依附件2租賃契約簽約,逾期未簽約視同放棄,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四、簽約前應繳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整;押標金得轉作履約保證金或押標金俟履約保證金繳收及簽約後無息退還。
十五、本分公司若因故停止或展延本招標作業,申請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費用或任何名目之給付。
十六、其他有關事項詳如「租賃契約(草案)」,本案無可議約事項。前述契約草案為訂約雙方之全部約定,取代簽約前任何口頭或書面xx、承諾、協議或往來文件之效力。
十七、本招商甄選案及相關附件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十八、本招商甄選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有爭議,無論甄選或履約階段,均屬私法事件,應依私法爭議解決途徑處理,請申請人妥為注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99號確定裁定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