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國際航空(Malaysia Airlines Berhad 或
下列馬來西亞航空的乘客與行李運送條款於
2017 年 6 月 1 日生效。
第 1 條:定義 x運送條款適用下列名詞定義:
「本公司」
馬來西亞國際航空(Malaysia Airlines Berhad 或
Malaysia Airlines)。
「台端」
持票搭乘飛機的人,但機組人員除外。對於退票,係指當初付費購買機票的人(另參見乘客的定義)
。
「預定停留地點」
在公約與本運送條款中,係指出發地和目的地以外機票或本公司時刻表中台端所搭乘之航班所列出的預定停機地點。
「空運」
航空公司以飛機提供的乘客與行李運送服務。
「航空公司代碼」
代表航空公司的代碼,由字母與數字組成,用以識別航空公司。
「授權代理」
被指定代表本公司銷售本公司運送服務的銷售代理人。
「行李」
台端攜帶上機的個人物品,除非本公司另有規定,包含台端的託運行李及隨身行李。
「行李票」
台端機票中關於運送您託運行李之部分。
「行李識別標籤」
本公司提供給台端的文件,用來識別台端的每件託運行李。
「運送人」
提供乘客及行李之實際運送或接受運送或提供其他相關空運服務的航空公司。
「託運行李」
本公司已受領且已發出行李識別標籤或行李票,於經過檢查後,置入飛機的搭機乘客的行李。
「消保法」
2016 年馬來西亞航空消費者保護法。
「運送條款」
「聯票」
跟其他機票發給台端的機票,該等機票構成一份運送契約。
「公約」
下列任一文件均有適用: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署的「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若干規則公約」(簡稱「華沙公約」);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正的華沙公約條文(簡稱「華沙公約修正條文」);
xx婁 1 號增補協定所修正的華沙公約條文(1975年);
在海牙,xx婁 2 號增補協定所修正的華沙公約條文(1975 年);
在海牙,xx婁 4 號增補協定所修正的華沙公約條文(1975 年);
1961 年 9 月 19 日在瓜達拉哈拉簽署的「瓜達拉哈拉增補公約」;或
1999 年 5 月 29 日在xx婁簽署的「國際特定空運規定統一化公約」(簡稱「xx婁公約」);
「損害」
本公司所提供的運送服務或其他附帶服務所導致或跟這類服務有關的死亡、受傷、延誤、損失、部分損失或其他各種性質的損害。
「日」
曆日。對通知,通知寄發當天不計入天數計算之中
。在機票效力的判定上,機票發出當天或第一個航段開始當天不計入天數計算中。
「電子聯」
存放在本公司電腦資料庫中的電子機票的電子搭乘聯。
「電子機票」
本公司發給台端的行程收據、電子聯及登機文件。
「搭乘聯」
台端的機票中,印有「Good for Passage」字樣,以及台端航班的出發地和目的地的部分票券。
「不可抗力」本公司無法控制之非正常且無法預期的狀況,即使盡了合理心力與注意,仍然無法避免
。
「行程收據」
電子機票的其中一份票券,含有參考碼,或本公司發給乘客的文件,載明乘客的姓名、航班資訊與公約或其他規定的告知事項。
「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
依照 2015 年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法設立的法人團體。
「營運運送人」
實際提供航班運送的運送人。
「乘客」
經本公司同意後,持機票搭乘飛機的人,但機組人員除外。
「乘客存根聯」
機票的其中一張票券,票面名稱為「乘客存根聯」
,由台端留執。
「有關規定」
本運送條款所載規定以外的本公司規定,由本公司發佈,在機票開立時已生效力,規範乘客及行李的運送,包含有關收費表。如要閱讀或取得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可連線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x。
「SDR」
英文全名為「Special Drawing Rights」,中文翻譯為「特別提款權」,其定義見國際貨幣基金。
「中途停留」
台端與本公司所預先同意,於台端航程的出發地和目的地之間預定停機點。
「收費表」
依照有關機關要求而已經登記的公佈票價、收費及有關的航空公司運送條款。
「機票」
名稱為「搭乘機票及託運行李」的票券,包含行程收據,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授權代理人發給台端的電子機票。
「過境乘客」
航班抵達一個機場後,在該機場搭乘原航班飛往另一個國家的乘客,或在該機場搭乘轉機班機,或從另一個機場搭乘轉機班機,或從該機場搭乘其他班機的乘客。
「隨身行李」台端依照本公司規定攜帶上機之託運行李以外之行李。
第 2 條: 規定的適用性
2.1 概述
2.1.1 除非第 2.2 條至第 2.6 條另有規定,這些規定適用本公司在收費下所提供的乘客與行李的運送服務,或其他運送人或公司代表本公司所提供的運送服務。
2.1.2 這些規定亦適用在減免費用下所提供的運送服務,除非本公司的有關規定或契約、通行證或機票另有規定。
2.2 往返美加之運送
2.2.1 往返加拿大之運送
在適用加拿大收費表下,本運送條款適用加拿大國內各地與加拿大國外任何地點之間的運送。
2.2.2 往返美國之運送
在適用美國收費表下,本運送條款適用美國國內各地與美國國外任何地點之間的運送。
2.3 包機
對依照包機合約所提供的運送,運送條款中的規定在符合包機合約與包機機票的規定下適用。若無適用的包機規定,則在未跟包機合約或包機機票矛盾,或未遭包機合約或包機機票排除下,適用運送條款中的規定。如依照包機合約提供運送,乘客應遵守包機合約的規定,無論簽約者是否是乘客。
2.4 聯運
2.4.1 就某些服務,本公司跟其他運送人提供聯運。聯運係指台端向本公司訂位且持有記載運送人是本公司的機票,但台端實際搭乘的飛機由另一家航空公司操作駕駛。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的運送條款如異於實際運送之航空公司的運送條款,以後者為準。對於聯運,在台端訂位時,本公司將告知台端實際運送的航空公司。如在台端訂位時,尚不清楚實際運送之航空公司,則本公司將在確定後,儘速告知台端。
2.5 法律優先性
倘本運送條款的規定與可適用的公約、消保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政府之規範、命令或要求相互矛盾,而該等法令不能透過當事人之契約合意免除適用,則以公約、消保法、有關法律、政府規範、命令或要求為準。運送條款中的任何規定若無效,不影響其他規定的效力。
2.6 本運送條款在適用順位上高於本公司的其他有關規定
除非本運送條款另有明訂,如運送條款中的規定跟本公司的有關規定不一致,以運送條款中的規定為準。
第 3 條: 機票
3.1 機票是主要契約證據
3.1.1 機票構成本公司與機票所載乘客之間的運送契約證據。本公司只向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所發出之機票(或持有全額或部分付費證據)上所載乘客提供運送服務。機票在任何時候都是開立機票之運送人的財產。
3.1.2 乘客的身份證明
x機前,台端必須向本公司出示身份證件
,以證明您是機票記載的搭機乘客。
3.1.3 搭機需要有效的機票
除非是電子機票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台端必須出示依照本公司相關規定開立的有效機票才可搭機。台端所出示的機票必須有台端所要搭乘之航班的「搭乘聯」、其他未使用過的搭乘聯及乘客存根聯。此外,台端所出示的機票如毀損,或遭到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以外之私自塗改,台端無權搭機。
若是電子機票,台端必須出示有效的身份證件,以及依照本公司規定發出的有效且存於本公司資料庫中的行程收據才可搭機
。
3.1.4 機票遺失或毀損
台端的機票(或機票的某聯單)如遺失或毀損,或台端出示的機票沒有乘客存根聯及未使用的搭乘聯,則運送人得在乘客的要求下依照規定,基於運送人認為適當的證據
,證明機票係於當次航班有效且正常發行
,且乘客同意填寫運送人要求的表單以給付本公司或其他運送人因誤用該機票而發生之合理的費用與賠償下,換發新機票(或新機票的某聯單)給乘客。開立機票的運送人可能要求台端給付機票的價格後,才換發新機票,但在運送人確認該機票已被開立、已付款、且在有效期間內未被使用之時
,運送人將退費給台端。開立機票的運送人得依照有關規定,對核發替換的新機票收取合理的手續費。
機票是有價票券,台端應謹慎保管,避免遺失或遭竊。
3.1.5 機票不可轉讓
機票核發給台端個人使用,不得轉讓。台端不可提供機票給他人使用。
3.2 有效期限
3.2.1 除非機票、本運送條款、本公司的其他有關規定或適用您的機票的收費表另有明訂
,台端的機票:
(a) 有效期自機票開立日起一年;或
(b) 自台端首次使用機票搭機起一年,但台端首次使用機票搭機必須發生在機票開立後的一年內。
3.2.2 有效期展延
台端如因為下列因素而不克在機票有效期內使用機票搭機,本公司將自到期日起延長機票有效期三個月:
(a) 本公司取消您訂位所要搭乘的航班
;
(b) 本公司刪除某個預定停機點,且該停機點正好是台端的搭機出發點、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
(c) 本公司因故合理地減班;
(d) 本公司導致台端錯過所要搭乘的銜接班機;
(e) 本公司以不同等級的服務取代原有的服務;或
(f) 本公司不克提供已確定的機位。
3.2.3 如本公司無法提供台端劃位時所要求搭乘之航班的機位,致使台端無法在機票有效期內使用機票搭機,則該機票的有效期不予展延,除非本公司另有規定。
3.2.4 台端使用機票搭機展開旅程後,如台端因為生病而無法在機票有效期內繼續旅程,本公司將延長機票的有效期,直到有醫療證明書證明台端適於搭機旅行,或直到台端恢復旅程後有台端機票艙位可供台端搭乘的第一班航班(前提是台端機票所適用的本公司規定未禁止有效期展延)。
如機票內的搭乘聯(如為電子機票,則為電子聯)有一個或多個中途停留點,則在不違反本公司規定下,機票的有效期自醫療證明書上所記載的日期起,展延不超過三個月。如有效期依照本條規定展延,陪伴台端同行的最近親屬的機票有效期亦將展延
。
3.2.5 如台端在旅程中死亡,與台端同行者的機票得拋棄最短停留要求或延長有效期而予變更。台端使用機票搭機開始旅程後,如台端的最近親屬死亡,則台端與同行最近親屬的機票亦可以類似方式變更有效期。對這類變更,必須出示死亡證明,且有效期的展延自死亡之日起不超過 45 天。
3.2.6 如台端的機票係不可退費,且完全未使用或只使用部分,但台端因為不可抗力而無法使用機票搭機,則在台端儘速通知本公司且出示不可抗力證據下,本公司將提供金額同於機票未使用部分的退款憑證,供台端日後搭乘本公司的飛機使用,但屆時本公司將從退款憑證收取合理的手續費。
3.3 票券順序和使用
3.3.1 本公司將依照機票規定的順序而兌現搭乘聯,如為電子機票,則為電子聯。
3.3.2. 台端所購買的機票適用機票記載的出發點
、中途停留點或預定停留地點。台端所給付的票價係依據機票記載的旅程計算。如台端想改變旅程,台端必須提前通知本公司。對台端的新旅程,將重新計算票價,台端可選擇接受新票價或維持原旅程。如台端未經本公司同意即變更旅程,本公司有權計算台端實際旅程的票價並向台端收取新旅程與原旅程之間的價差。如台端的新旅程的票價較低,本公司將退還差額。
3.3.3 請注意,雖然某些變更不會導致票價改變
,但其他改變例如改變出發地或顛倒旅程方向卻會導致票價增加。很多特價機票只適用機票所記載的日期和航班,除非給付差額,否則不能變更機票。
3.3.4 對於每張搭乘聯,如為電子機票,則為電子聯,台端只能搭乘在劃位時取得的日期與航班,以及搭乘聯(或電子聯)指定的機位類別。在搭乘聯(或電子聯)發出時,如台端尚未訂位,則本公司將在台端訂位時,才為台端保留機位,但必須遵守有關機票規定,且在該航班有空的機位可滿足台端訂位要求下,台端才能成功訂位。
3.4 機票上的本公司名稱和地址
在機票上,本公司的名稱可能縮寫為 MH航空公司代碼,本公司的地址為 Level1,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Southern Support Zone (SSZ), Kuala Lumpur International Airport - KLIA, 64000 Sep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Malaysia。關於如何聯絡本公司的進一步資訊,請參見本公司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 4 條: 中途停留
4.1 航班可依據政府要求及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在預定停留點中途停留。
4.2. 中途停留必須由運送人事先安排,且必須載明在台端的機票上,且台端必須支付額外的費用。
第 5 條: 票價與費用
5.1 概述
除非另有規定,本公司的票價適用機票所記載的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機票的票價不包括兩個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市鎮之間的地面運輸。
5.2 適用票價
5.2.1 適用票價係全額付清票價當日所適用之第一個國際航段啟程日公告票價。在符合政府和本公司相關規定下,適用票價即為機票所記載的各航班日期運送的對價,如為電子機票,則為行程收據記載的各航段票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授權代理人)所收到的票價如非適用票價,依照本公司相關規定,台端必須給付差價,或本公司將退還差額。
5.3 路線
除非另有規定,票價只適用依照本公司規定所發佈的路線。一個票價如有多條路線
,台端可在機票開立前選擇路線。如台端沒有選擇路線,本公司可自行決定路線。
5.4 稅,費用和收費
5.4.1 台端必須給付本公司所收取,或政府、政府機關、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機場當局或第三方向本公司或台端收取的費用、附加費、收費和稅金(以下統稱「稅費」)。您可向本公司索取這些稅費的細節。
5.4.2 台端購買機票時,您將被告知所有適用的稅費。
5.4.3 但稅費經常改變,且稅費的金額可能在機票開立後增加,台端有義務給付增加的稅費,即使機票已經開立。或者,台端可選擇取消機票及取得全額退款。台端在機票開立時,向本公司給付的稅費如取消或減低金額,因而不再適用於台端,或台端因此只需要繳交較低的金額,則台端有權要求本公司退款。
5.5 貨幣
台端必須使用機票開立所在國家的貨幣給付票價、稅、收費、費用與附加費,除非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在台端付費時,要求台端使用其他貨幣。本公司對接受台端使用其他貨幣所做的付款有決定權。付款所使用的貨幣如不是公告票價所使用的貨幣
,必須依照本公司相關規定的匯率換算。
第 6 條: 劃位
6.1 劃位規定
6.1.1 劃位應符合下列條件才完成:(1)機位已被運送人或授權代理人登記在適當的搭乘聯(如為電子機票,則為電子聯);(2)機票已開立予乘客,如為電子機票,則已記載在本公司的資料庫中;及(3)乘客已在運送人規定的期限內給付機票的票價(或已跟運送人完成信用交易協議)。劃位若不符合任何一個條件,本公司得隨時不經通知而取消。
6.1.2 如本公司的規定,某些票價可能設定條件而使台端不能變更或取消劃位,或劃位的變更或取消受到限制。
6.2 票價給付期限
如台端未在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指定的期限前給付機票的票價,本公司得取消台端的訂位。
6.3 個人資料之使用
6.3.1 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依照本公司的隱私政策,有關資訊載明於第 6.3.3 條。在不對概括性造成限制下,本公司得使用台端所提供與本公司收集之個人資料,包括台端的消費紀錄及台端如何利用本公司服務及設施的資訊,在例如下列目的上:訂位,機票的購買與開立,會計,開立帳單與稽核,信用卡及其他付費卡確認,移民,通關,安全,維安,衛生,行政,法律,里程累積計畫,客戶關係,以及台端與本公司日後的交易。
6.3.2 為前述目的,台端授權本公司保有這類個人資料,以及傳遞或提供給本公司位於任何國家的營業處、子公司、其他運送人、有關服務提供者、政府、執法機關、信用卡及其他付費卡公司。
6.3.3 這類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依照本公司的隱 私 政 策 , 台 端 可 從 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讀或取得隱私政策。
6.4 機位選擇
x公司將盡量滿足台端提前提出的機位要求。本公司不保證台端一定能坐在特定機位。即使台端已經登機,本公司仍有權在任何時候變更台端的機位,。基於作業、安全或維安因素,這可能是必要的。
6.5 未使用機位時的服務費
除非台端採用不可退費的費率搭機,如台端在劃位後未使用該機位,或在本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取消訂位,台端可能必須依照本公司的規定,給付合理的服務費。
6.6 劃位再確認
6.6.1 台端可能須在航班起飛時間前,再次確認台端的下段旅程或返程劃位。
6.6.2 如台端未進行再確認,本公司得取消台端的下段旅程或返程劃位。
6.6.3 如台端未進行再確認,但讓本公司知道台端仍然想要搭機,且該航班仍然有機位,本公司得恢復台端的劃位並讓台端搭機
。如該航班上沒有機位,本公司將盡力依照台端的機票所適用的規定,讓台端搭乘下一班航班而將台端運送到下一個或最終目的地
。
6.6.4 台端應確認您的旅程中其他運送人的劃位再確認規定,如必要,台端應向機票上記載航空公司代碼的其他運送人再次確認有關航班
。
6.7 運送人取消續程劃位
如台端在劃位後未登機,且未事先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取消或要求取消台端任何尚未使用的下段旅程或回程的劃位。
6.8 乘客要求預先安排
6.8.1 殘疾乘客可依照第 19 條請求預先安排。
6.8.2 如台端不是殘疾乘客,但台端在訂票時,要求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提供特別協助,本公司將盡力滿足台端的要求。
6.8.3 如適當的安排未在報到前完成,本公司得拒絕運送無成人同行的兒童,孕婦或生病的乘客。
第 7 條: 報到和登機規定
7.1 報到截止時間隨機場而異。提前報到可讓旅程較為順利。請在航班出發日之前確認報到的截止時間,並準時報到。本公司亦可能通知台端必須抵達以完成報到的時間。
7.2 如台端未在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到,本公司得取消台端的機位而拒絕運送台端。完成報到手續係指台端收到登機證而可搭乘該航班。
7.3 台端必須在本公司於台端報到時所指定的時間之前抵達登機門。如台端未準時抵達登機門,本公司得拒絕運送台端。
7.4 如台端未在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到手續,或未現身完成報到手續,或未準時抵達登機門,本公司無需對台端所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承擔責任。
7.5 如台端未準時報到或登機,本公司不會延後航班的起飛時間。
第 8 條: 拒絕運送與運送限制
8.1 本公司拒絕運送的權利
如發生下列一件或多件情事,或本公司合理相信可能發生,本公司得拒絕運送台端或台端的行李,或將台端驅離航班,或將台端的行李搬離航班:
8.1.1 運送台端可能違反政府的法規或命令,或台端要前往之國家的移民機關,或台端中途停留的國家的移民機關,口頭或書面通知本公司其決定不允許台端入境,即使台端持有或似乎持有有效的旅行證件。
8.1.2 運送台端或台端的行李可能危害飛機的安全或機內任何人之安全或健康。
8.1.3 運送台端或台端的行李可能影響機內任何人的舒適。
8.1.4 台端酒醉,或仍受到酒精或藥物之影響。
8.1.5 台端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對台端、飛機或機內的任何人構成危險或帶來風險。
8.1.6 台端未遵守本公司地勤人員或機組人員的安全或維安指示。
8.1.7 台端拒絕安檢人員檢查台端或台端的行李
。
8.1.8 台端未給付票價、規費或稅,或台端(或機票之付款人)未遵守與本公司之間的信用交易協議。
8.1.9 台端未攜帶有關的搭機或旅行證件。
8.1.10 台端服裝儀容不當或令人反感。
8.1.11 台端對本公司的地勤人員、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作出威脅、惡言或侮辱性言語。
8.1.12 台端對本公司的地勤人員或機組人員作出威脅、惡言、侮辱或脫序的行為。
8.1.13 台端蓄意干擾機組人員執行勤務。
8.1.14 台端危害飛機或機內任何人的安全。
8.1.15 台端作出炸彈或其他安全威脅的惡作劇。
8.1.16 台端在報到、登機之過程中或在登機後作出犯罪性的攻擊行為。
8.1.17 台端在中途停留降落後請求該國家之有關政府機關允許台端進入該國家。
8.1.18 台端未提出有效的機票。
8.1.19 台端在飛行途中毀損您的旅行證件。
8.1.20 在本公司提出要求後,台端拒絕出示旅行證件供本公司檢查或影印,或由機組人員交付收據後保管。
8.1.21 台端所出示的機票:
(a) 以非法手段取得;
(b) 不是向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購得;
(c) 不是由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開立;
(d) 已被通報遺失或遭竊;
(e) 是偽造的假票;或
(f) 台端未依序使用搭乘聯,或搭乘聯或電子聯遭到非由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進行之塗改,或搭乘聯毀損,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扣留機票。
8.1.22 台端不能證明您是機票上記載之人。
8.1.23 台端未在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到手續。
8.1.24 台端未準時抵達登機門。
8.1.25 台端過去有前述行為,且本公司合理相信台端可能再犯。
8.2 本公司提供運送義務之限制
8.2.1 除非已依照本公司的規定,與本公司事先安排,本公司不運送無人同行的孩子、無行為能力者、孕婦或生病的人。
8.2.2 如本公司相信飛機可能超重或超過可容納座位,本公司將以合理裁量決定運送哪些乘客與行李。
8.3 拒絕運送
8.3.1 如本公司拒絕運送台端,或依照第 8.1 條驅離台端,本公司得取消台端剩餘未使用的機票部分,台端對拒絕運送或驅離的機票航段,或之後的機票航段,無權獲得本公司的運送服務或退費。
8.3.2 對這類拒絕運送或驅離所導致的後續或附帶損失及損害,本公司無需負責,但對本公司因此所遭受的直接與間接費用,本公司有權向台端求償,包括航班改變路線所發生的費用。
第 9 條: 行李
9.1 本公司不接受為行李的物品
9.1.1 台端的行李中不得包含下列物品:
(a) 不在運送條款第 1 條定義中構成行李的物品;
(b) 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人員及財產的物品
,例如爆炸物,彈藥,壓縮氣體(易燃
,不易燃,有毒),腐蝕性物質(如酸
,鹼和濕電池),病原體藥劑(細菌,病毒等),爆炸物,彈藥,煙火,爆竹
,氧化物質(漂白粉和過氧化物),放射性或磁化材料,易燃液體(打火機或加熱燃料),易點燃的凝膠或物質,有毒/引起不適或刺激性的物品(如氰化物
,砷,除草劑,汞和磁化物),液體(乘客在行程中使用的隨身行李中的液體除外),或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空運協會(IATA)於危險貨物規則中所指定之物品,以及本公司相關規定所指定其他物品;
(c) 往返國家或行經國家的法規或命令禁止運送的物品;
(d) 因為重量、尺寸或性質而使本公司合理認為不適合的物品,例如易碎或易腐物品;或
(e) 除第 9.11 條所規定以外之活體動物。
9.1.2 本公司不運送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目的以外之槍支及彈藥。狩獵和體育運動目的之槍支彈藥在符合本公司的規定下,得作為託運行李。交付託運時槍枝不可裝上任何子彈,必須扣上安全栓,且必須妥善包裝。彈藥的運送必須遵守 ICAO 與 IATA 的危險貨物規則,以及優先適用的國家和國際安全法規。
9.1.3 台端的託運行李中不可有易碎或易腐物品,藝術品,相機,金錢,珠寶,貴重金屬,電腦,電子及(或)電信設備,光學或攝影器材
,數位設備,銀器,處方藥或藥物,可轉讓票據,證券,商業和法律文件,手稿或權狀契據,護照和其他身份證件或樣本,或其他貴重物品。
9.1.4 武器,例如古董槍械,劍,刀和類似物品,可在符合本公司的規定下作為託運行李,但不可放在飛機客艙或您的隨身行李之中。
9.1.5 台端的行李如有第 9.1.1 條至第 9.1.3 條所載禁止物品,且由本公司運送,本公司對這類物品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9.2 拒絕運送的權利
9.2.1 本公司得拒絕運送第 9.1 條中所規定不得作為行李之物品。如在運送途中發現這類物品,本公司得拒絕繼續運送。
9.2.2 本公司可拒絕運送本公司合理認為尺寸、形狀、重量、內容或性質不適合運送的行李或物品,且本公司可基於安全、作業、其他乘客的舒適及方便而拒絕運送本公司認為不適合運送的行李或物品(包括不屬於台端、但被台端置入行李中的物品)。本公司無需對拒絕運送這類行李承擔責任。
9.2.3 除非已跟本公司事先作好運送安排,本公司可使用台端所搭乘以外的班機運送超出免費行李上限的行李。
9.2.4 本公司可拒絕台端的任何行李作為託運行李,除非本公司認為這類行李妥善且安全包裝在適當容器內,在正常注意下可確保安全運送。
9.3 本公司的檢查要求權
9.3.1 基於安全,本公司可能要求台端同意對台端或台端的行李進行實體檢查、x 光檢查或掃瞄,且本公司可能在台端不在場下,檢查台端的行李,以確定台端是否持有或台端的行李是否有第 9.1.1 條所列物品或未依照第 9.1.2 條向我們申報的槍枝彈藥。本公司對實體檢查、x 光或掃瞄所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但因本公司之過失或疏失所造成的損害除外。
9.3.2 如台端不願配合此等要求,本公司可以拒絕運送台端或台端的行李。
9.4 託運行李
9.4.1 台端完成報到手續且交付您的行李後,本公司將保管行李,並對每件託運行李,各發出一張行李識別標籤。
9.4.2 台端應負責確保您的行李已適當且正確的標記以資識別。
9.4.3 台端的託運行李將放在台端搭乘的班機而一起運送,除非本公司基於安全、維安或作業因素而將台端的託運行李放在有空間的其他班機上運送。在這種情況下,台端可因為延誤而獲得公約、或消保法、或本運送條款所明訂的補償,除非台端未準時完成報到手續或因為台端的因素而使行李不能由本公司的航班運送。本款規定不適用超出免費行李上限之行李,這類行李的運送係依本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9.5 免費行李上限
x公司可免費運送台端的某些行李。台端適用的免費行李上限載明於台端的機票(如為電子機票,則為行程收據),且必須遵守台端航班當時的本公司規定。如對免費行李上限有疑問,請詢問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授權代理人。
9.6 超重xx
xxx有權拒絕運送超出免費行李上限之行李。超出免費行李上限之行李的運送由本公司依據空間與重量上的限制考量後決定。對超重行李,包括台端的登機隨身行李的運送,台端必須依照本公司規定的費率與方式付費。本公司可在台端的出發點、中途停留點或目的地提高超重行李的收費
。
9.7 超額價值申報與收費
對超出公約責任上限的託運行李,台端可申報價值。如台端申報,台端必須依照本公司的規定額外付費。
9.8 隨身行李
9.8.1 台端的隨身行李的體積必須可放在台端前面座位的下方,或客艙內的置物櫃內。無法放入台端前面座位下方或機艙內置物櫃的物品,或本公司認為超重或過大的物品
,或違禁品,不可放在客艙內。
9.8.2 對本公司認為不適合放在貨艙運送的物品(包括精細的樂器等),這類物品只能放在客艙置物櫃內運送,但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對這類物品的運送,台端必須依照本公司的規定付費。
9.8.3 除因本公司之疏失所造成的損害外,本公司對隨身行李之受損不負責。
9.9 行李的領取及交付
9.9.1 台端必須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儘速領取台端的行李。如台端未在合理時間內領取行李
,本公司可能向台端收取保管費用。
9.9.2 只有行李票及行李識別標籤之持有人有權領取行李。如台端未出示行李識別標籤,但出示行李票且行李得以其他方式識別,則台端並不因此無法領取行李。
9.9.3 如領取行李的人無法出示行李票或行李識別標籤,則本公司只在確認其為行李的權利人後才交付行李,且本公司如提出要求,應向本公司賠償因該交付所發生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9.9.4 出示行李票的人接受行李時如未提出申訴,即推定行李在狀況良好下,依照運送契約而完成交付。
9.10 無人領取的xx
xxxx在可提領行李之日起 3 個月內領取行李,本公司有權推定台端放棄該行李,本公司得處置該行李而無需向台端承擔任何責任。
9.11 動物運送
9.11.1 在取得本公司事先同意及在符合規定下,本公司可運送適當裝入容器且有健康和疫苗注射證書、入境許可證,以及入境國及過境國要求之文件的動物,如狗、貓、家禽及其他寵物。
9.11.2 如本公司同意運送動物作為行李,該動物連同容器與食物,不能計入免費行李,而應視為超重行李,台端必須付費。動物必須放在飛機的貨艙運送,不可放在客艙。
9.11.3 在符合本公司規定下,視障或聽障乘客的導引狗,連同容器和食物,將免費運送,且不計入免費行李內。
9.11.4 在台端承擔動物的全部責任下,本公司方同意運送。當運送不適用公約的責任規定
,動物如受傷、遺失、延誤抵達、生病或死亡,除因本公司之過失所造成者外,本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9.11.5 動物如沒有必要的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必要或便利動物入境或過境任何國家或領域之文件,因而無法進入或過境任何國家或領土,本公司無需承擔責任,且攜帶動物的人必須賠償本公司因此所遭受的罰款、費用、損失或責任。
9.12 乘客的物品遭到機場安檢人員取走
機場安檢人員如依法自台端身上或台端的行李取走物品,即使機場安檢人員將該等物品交給本公司,本公司亦無需承擔該等物品損害的責任。
第 10 條:航班時刻表, 航班延誤和航班取消
10.1 時刻表
x公司同意盡心調度,以運送台端與台端的行李。雖然本公司將盡力遵守時間表及公告的航班時刻表,但本公司不保證航班一定依照時間表與時刻表準時起飛與抵達
。此外,本公司的時間表和公告的時刻表不構成您我之間的契約一部分。如台端提供足夠的聯絡資訊,本公司將盡力通知台端關於時間表的改變。
10.2 延遲和取消
10.2.1 如航班的狀態發生變化,例如航班取消、航班延誤三十分鐘以上,或航班改道,本公司將通知台端。
10.2.2 如本公司取消航班或航班延誤,或本公司無法提供已經確定的機位,或航班無法停在預定的中途停留點或目的地,或本公司致使台端未搭上銜接班機,除非公約或消保法另有規定,本公司將考量台端的合理權益後,選擇下列其中一個作法:
(a) 使用本公司時間表上有機位的另一個航班運送台端;
(b) 使用本公司或其他航空公司時間表上的航班,或透過地面交通工具,在合理的時間內,將台端送達機票上紀載之目的地。所使用的其他航班的票價
、超重行李費及有關服務費如高出台端的機票可獲得的退費金額,本公司不會向台端收取高出的費用。如其他航班的票價、超重行李費及有關服務費低於台端的機票可獲得的退費金額
,則本公司將退還差額;
(c) 依照第 11.3 條的規定退費;或
(d) 如本公司合理預期航班的起飛時間將延誤至少兩個小時,或航班取消,在可適用的情況下,本公司將依照第 12條及消保法附件一提供協助、照顧或補償。
10.2.3 如台端的航班因為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因素而取消或延誤,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戰爭,相關航班無法飛航的氣象,安全風險,突發性航班安全缺失或罷工,則本公司無需向台端承擔責任,且沒有義務立即遵守第
10.2.2 條,但本公司在當下將盡本公司所能協助台端。
10.3 運送人/飛機替換
x公司有權替換運送人及(或)飛機。
10.4 登機遭拒
10.4.1 如本公司無法提供已經確定的機位,本公司將依照第 11 條及消保法附件一補償及協助乘客。
10.4.2 從歐盟機場起飛的航班
如登機遭拒、航班取消,要從歐盟機場起飛的航班延誤起飛達兩個小時,而第 10 條所規定之本公司之義務與台端之權利與相關的歐盟法規對於登機遭拒、航班取消或長時間延誤事件對乘客之補償或協助之一般原則不一致時,以歐盟之相關法規為準
。
第 11 條:退費
11.1 概述
如本公司不能依運送契約提供運送服務,或台端選擇不使用機票,本公司將依照適用台端機票的票價規定,對台端尚未使用的機票或未使用之部分,退費給台端。
11.2 退費對象
11.2.1 除非本條另有規定,本公司有權將退費付給機票上所載明之人或出示適當的機票付費證據的付費者。
11.2.2 如機票的付費者不是機票上登記的旅客,且本公司已在機票上載明退費限制,則本公司只將退費付給付費者或將依照付費者的指示退費。
11.2.3 除非機票遺失,本公司只在台端向本公司提出乘客存根聯及所有未使用的搭乘聯後才退費。
11.2.4 退費請求者證明其為第 11.2.1 條或第
11.2.2 條下可獲得退費的人,且向本公司出示乘客存根聯及未使用之搭乘聯而取得本公司退費後,視為本公司已履行退費責任,對台端及任何人不再有退費責任。
11.3 非自願退票
如本公司取消航班,或無法合理依照時刻表飛航,或未停在台端預定目的地或機票所載的中途停留地,或未提供已經確定的機位,或造成台端錯過台端已經依照第
10.2.2 條劃位的銜接航班,則退費將依照下列規定:
11.3.1 如機票的任何部分都未被使用,則退費金額等於機票價格;或
11.3.2 如機票的一部分已使用,則退款金額不低於台端已給付的票價減去已使用之機票部分的票價。
11.4 自願退票
如台端因為第 11.3 條以外的因素而請求退票,則退費將依照下列規定:
11.4.1 如機票的任何部分都尚未使用,則退費金額等於台端所給付的票價減去合理的服務費或取消費;
11.4.2 如機票的一部分已使用,則退款金額等於台端已給付的票價減去已使用之機票部分的票價,再減去合理的服務費或取消費。
11.5 遺失機票退費
如機票(或機票的任何部分)遺失,則在機票的有效期屆滿,並向本公司出示適當的遺失證據及給付合理的手續費後,本公司將儘速退費,前提是:
(a) 遺失的機票(或機票的任何部分)未被使用、被退費或換發(因本公司之疏失造成機票被使用,或退費給他人,或換發新機票給他人除外);和
(b) 領取退費者以本公司規定之方式承諾,如遺失的機票(或機票的任何部分)遭到第三人使用(因本公司疏失導致機票遭第三人使用或盜用除外)時,應將退費返還本公司。
11.6 本公司有權拒絕退費
11.6.1 機票退費申請如在機票有效期屆滿後提出,本公司得拒絕退費。
11.6.2 如機票已向本公司或某個國家的政府官員出示作為離境意圖的證據,本公司得拒絕該機票之退費,除非台端向本公司證明台端得合法停留在該國家或台端將透過其他運送人或其他交通工具離境。
11.6.3 如符合本運送條款第 8.3 條所載情況,本公司得拒絕機票退費。
11.7 退費貨幣
所有退費必須遵守機票原購買所在國家及退費所在國家的法規與政府命令。在遵守前述規定下,退費所使用的貨幣正常為購買人當初付費購買所使用的貨幣,或退費發生所在國家的貨幣,或由運送人選擇給付金額相當於當初收到之貨幣金額的退費
,且得依照本公司的規定使用其他的貨幣
。
11.8 授權退費者
自願退票只能由原開立機票的運送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退費。
第 12 條:機上行為
12.1 不可接受的機上行為
x公司如認為台端符合下列情事:
(a) 台端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及飛機或機上人員及財產;
(b) 台端妨礙機組人員執行工作;
(c) 台端不遵守機組人員的任何指令;
(d) 台端的行為引起其他乘客反感;或
(e) 台端的行為對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造成不安、不便、侵害或傷害,
本公司將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阻止台端繼續這類行為,包括約束台端。本公司亦可驅離台端,並拒絕進一步運送台端,且台端可能因為機上的不當行為而遭到起訴
。
12.2 一般賠償
如台端有第 12.1 條所定的情事,台端必須賠償本公司、本公司代理人、員工,獨立承包人、乘客及任何第三方因為台端的不當行為所遭受的損害。
12.3 電子設備
基於安全理由,台端不得在飛機上操作使用可攜式錄音機、收音機、電視機、電子遊戲機、手機或其他發送設備,包括遙控玩具和對講機。若未取得本公司的允許,台端不得在飛機上操作使用其他電子設備
,包括光碟播放器、筆記型電腦、錄音機
、錄影機、電動刮鬍刀,但助聽器和心臟調節器除外。
12.4 未遵守
如台端不遵守第 12.3 條,本公司得取走並留置這類電子設備,直到台端下機或本公司認為適當的時間。
第 13 條: 運送人的安排
如本公司為台端與第三方進行安排以提供空運以外的服務,或本公司開立由第三方提供運輸或服務(空運除外)的機票或優惠券,例如飯店訂房或租車,本公司僅以這類第三方的代理人之身分進行安排,各該第三方的規定將適用這些服務,對台端因為這些服務所遭受的損害,本公司無需負責。
第 14 條:行政手續
14.1 概述
台端有責任遵守航班行經、入境或飛越的國家的法規、命令、要求與旅行要求,以及本公司的規定與指示。本公司的員工或代理人針對這類法規、命令及要求,以書面或其他形式,提供的協助或資訊致使台端遭受損害,本公司無需負責。台端如未遵守這類法規、命令或要求,或未遵守本公司的規定或指示,因而遭受損害,本公司亦無需負責。
14.2 旅行證件
台端必須向本公司出示有關國家的法規、命令及要求所規定的出境、入境、健康與其他文件,且台端必須允許本公司複印並保留這類文件。如台端未遵守有關法規、命令或要求,或台端的文件似乎不符合規定,或台端不允許本公司複印並保留這類文件,本公司有權拒絕運送台端。
14.3 拒絕入境
如台端的入境遭到拒絕,因而本公司依據政府命令須將台端送回台端的原出發地或國家,台端同意給付有關票價。本公司可使用本公司已收到台端尚未使用的運送服務的付款,或本公司持有的台端的金錢而代台端給付這類票價。本公司不退還運送台端到入境遭拒地,或送台端回原出發國的機票價格或運送費。
14.4 乘客應負責繳交罰款及羈押費用
如台端未遵守任何國家的法規、命令、要求或旅行規定,或台端未出示必要的文件
,致使本公司必須繳交罰款或因此發生費用,則台端在接獲要求後,必須向本公司補償這類罰金及費用。本公司可使用台端尚未使用之運送服務的付款或本公司持有的台端的金錢來進行前述補償。
14.5 海關或其他官方檢查
如需要,您應在現場觀看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檢查您的行李。台端如因為這類檢查而遭受損害,本公司無需負責。
14.6 安檢
台端必須接受政府機關、機場工作人員、其他運送人或本公司要求的安檢。
第 15 條: 多位運送人
如由多位運送人執行機票或聯運機票上的運送服務,則在公約之適用上,將這類運送人所提供的所有運送視為一次運送服務
。
第 16 條: 本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
16.1 國際運送
除非運送條款中的規定另有明訂,公約所定義的國際運送的責任規範應依據公約之規定。
16.2 當適用公約時
x公司所遭受的求償如受公約的規範:
16.2.1 對台端所遭受的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對可獲得填補的補償性損害賠償,本公司不會援用公約的責任限制規定。為免生疑義,謹此明訂對所有的求償,都必須出示損失證據,且本公司有權在可適用的情形下援用xx婁公約第 21 條第 2 項的抗辯;
16.2.2 對金額不超過 113,100SDR 的求償,本公司不會援用公約明訂的「如運送人證明自己或其代理人已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來避開損害或運送人及其代理人採取這類措施是不可能的
,則該運送人無需承擔責任」的規定來企圖避免這類求償;
16.2.3 除非前面第16.2.1 條及第16.2.2 條另有規定
,本公司對這類求償,保留公約下的其他所有抗辯權,且本公司保留對另一方及第三方的追索權,包括但不限於,分擔及賠償請求權;和
16.2.4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第 16.2.1 條的上限拋棄
,或第16.2.2 條的抗辯權拋棄,不適用於公共社會保險或類似組織的賠償請求,這類賠償請求將遵照公約的責任限制與抗辯權,且對超出公共社會保險或類似組織理賠金額、且可獲得賠償的補償性損害賠償部分,本公司將向台端或台端的家屬賠償此等損害。
16.3 當公約不適用時
除非有關法律另有明訂,對本公司所提供且不適用公約的運送服務(包括全程在馬來西亞國內的運送服務及不受公約規範的國際運送服務):
16.3.1 對台端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所產生的可獲得賠償的損害,在證明損失證據下,本公司不會援用可適用的責任限制規定;
16.3.2 對台端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如賠償金額不超過 113,100SDR,則本公司不會主張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代理人已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來避開損害或我們採取這類措施是不可能的而企圖規避或減少責任。
16.3.3 除非前面第16.3.1 條及第16.3.2 條另有規定
,本公司對這類求償,保留法律下所有抗辯權,且本公司保留對另一方及第三方的追索權,包括但不限於,分擔及賠償請求權;和
16.3.4 第16.3.1 條的上限拋棄,或第16.3.2 條的抗辯權拋棄,不適用公共社會保險或類似組織的賠償請求,這類賠償請求將遵照有關法律下的責任限制與抗辯權,且對超出公共社會保險或類似組織理賠金額、且可獲得賠償的補償性損害賠償部分,本公司將向台端或台端的家屬賠償此等損害。
16.4 無論公約是否適用
在不抵觸前面規定下,無論公約是否適用
:
16.4.1 本公司只對發生在馬來西亞航空公司的損害承擔責任;對其他運送人所履行的運送服務,限在本公司已開立印有我們航空公司代碼的機票或行李票下,本公司方對損害承擔責任。除此之外,本公司所開立的機票或行李票如由其他運送人履行運送服務
,則本公司僅以該運送人的代理人身份開立機票或行李票。如台端的託運行李的運送由多位運送人執行,而在台端的託運行李在適用公約之情況下,台端得就託運行李所受到的損害,對第一個或最後一個運送人進行求償。
為台端提供運送服務的個別運送人的責任
,將依照各個運送人自己的運送條款決定
。
16.4.2 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對台端的行李所受到的損害不承擔責任,除非損害因為本公司疏失所造成。如損害的發生亦歸咎台端的與有疏失,則本公司的責任須依照有關法律明訂的與有過失責任分擔規定。
16.4.3 對台端或台端的行李所受到的延誤,本公司無需負責,除非本運送條款及公約另有規定。
16.4.4 對本公司因遵守、或對台端不遵守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所產生的損害,本公司無需負責。
16.4.5 除非蓄意之作為或不作為造成損害,或在知道損害可能發生下仍然草率行事而造成損害,本公司對行李損害的責任不超過公約規定的最大值:
(a) 如適用華沙公約或華沙公約修正條文
, 則 託 運 行 李 的 賠 償 上 限 為 「 17SDR/每公斤」,隨身行李的賠償上限為「332SDR」。台端的託運行李的重量如未記載在行李票上,則推定台端的託運行李的總重量未超過本公司規定的有關運送艙等的免費行李上限;
(b) 如適用xx婁公約,賠償上限為「 1,131SDR/每位乘客」(含託運行李及隨身行李),
但在有關法律下,如適用不同的賠償上限
,則適用該不同的賠償上限。對託運行李
,如台端依照第9.7 條申報較高的價值,則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台端所申報的較高的價值。
16.4.6 除非本運送條款中另有明訂,如本公司對台端有賠償責任,本公司將依照有關法律,向台端賠償台端舉證證明的所有直接損失與費用,但本公司無需對下列承擔責任:
(a) 在簽署運送契約時,本公司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或費用;
(b) 在本公司未違約或未違反對台端的責任下,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除非公約或有關法律另有規定);
(c) 獲利損失或營業損失;
(d) 本公司違約或違反對台端的責任所間接產生的損失(除非公約或有關法律另有規定);或
(e) 台端在旅途中執行業務或因為業務出差時所遭受的間接或後續損失。
16.4.7 台端或台端的行李所遭受的損害如因為台端行李中的物品所造成,本公司無需負責。如台端的財產對他人、他人的財產或本公司的財產造成損害,台端同意賠償本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與費用。
16.4.8 除非公約另有規定,對台端託運行李中的易碎或易腐物品,藝術品,相機,金錢,珠寶
,貴重金屬,電腦,電子及(或)電信設備,光學或攝影器材,數位設備,銀器,處方藥或藥物,可轉讓票據,證券,商業和法律文件,手稿或權狀契據,護照和其他身份證件或樣本,或任何其他貴重物品所遭受的損害
,無論本公司是否知情,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在有關情況下,適用有關公約的責任上限
。對行李本身的瑕疵、品質或缺陷所導致的損害,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16.4.9 如台端的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可能危害或造成台端自己之風險,對這類狀況所造成的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或這類狀況的惡化,本公司無需負責。
16.4.10 適用本公司的免責或責任上限亦適用且有利於本公司的代理人、員工和代表,以及其飛機被本公司使用的任何人,連同他們的代理人、員工和代表。台端若從本公司或這類代理人、員工、代表及人士獲得的賠償,在總額上,不超過本公司的最高責任上限。
16.5 預付款
台端如在本公司履行運送服務途中死亡、受傷或發生其他身體傷害,本公司將依照因為這類事件而遭遇困難且有權獲得賠償者的困難程度,先行給付一定比例之款項給這些人,以解決他們的立即經濟上的需求。這類付款並不構成本公司承認本公司有責任,且可從本公司日後的應付款中扣除,但只有在損害的造成原因是台端疏失
、或收到前述付款者疏失,或收到前述付款的人無權獲得賠償下,才應退還前述本公司已先行支付的款項。
16.6 拋棄
除非另有明訂,本公司不因為本運送條款而拋棄本公司在公約或有關法律下的責任減免或限制權。
第 17 條: 求償與訴訟的時效
17.1 求償通知
託運行李領取後,如發現損害,應立即且至少在領取後的 7 天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訴,否則不得對託運行李的損害採取法律動作。如發生延誤,則在行李送交台端可處分後,最慢應在 21 天內提出申訴,否則不得採取損害賠償的法律動作。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本公司。
17.2 時效
抵達目的地起兩年內,或班機應抵達之日起兩年內,或運送停止之日起兩年內,如未採取動作向本公司求償,則向本公司求償的權利消滅。請求權時效由求償審理法院決定。
第 18 條: 更改和拋棄
x公司的代理人、員工或代表無權變更、修改或拋棄本運送條款中的任何規定。
第 19 條:殘疾乘客
19.1 概述
19.1.1 如台端是殘疾乘客,且需要特別協助,您應該在訂位時,向本公司告知台端的特別需求
。
19.1.2 如台端是殘疾乘客,本公司將在預先安排下
,為台端提供運送服務,以滿足台端的特別需求。如台端未在訂位時告知特別需求,本公司仍將盡合理之努力滿足台端的特別需求
。
(a) 無成人同行之未成年人的運送;
(b) 殘疾乘客;
(c) 孕婦和生病的乘客;
(d) 電子設備和物品的使用限制;
(e) 在機上飲用酒精飲料;或
(f) 在台端或台端行李的運送上,本公司或監管機關認為重要的其他事宜。
19.1.3 除了本運送條款中關於殘疾乘客的規定,本
公司的義務,以及台端身為殘疾乘客的權利
,將依照消保法與消保法的附件。
19.2 座位
第6.4 條關於座位的規定亦適用於殘疾乘客
。另外,如台端是需要機艙第一排座位的殘疾乘客,且台端要求機艙第一排座位,則在機艙第一排座位尚未分配給其他殘疾乘客下,本公司將為台端提供該座位。
19.3 照顧者同行
如攸關安全,或台端無法協助自己從機上逃離,或台端無法瞭解安全指示,本公司得要求台端自行付費而在照顧者同行下搭機。
19.4 xx
xxx設備的運輸,本公司不收費,例如輪椅或拐杖,且這類輔助設備不計入台端的免費行李。
19.5 在允許使用醫療氧氣的航班上,台端必須對醫療氧氣的服務和供應支付費用(且台端需要在一位照顧者同行下搭機)。
19.6 對必須躺在擔架上搭機的乘客,本公司保留拒絕運送的權利。
如有疑問,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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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1,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Southern Support Zone (SSZ),
Kuala Lumpur International Airport - KLIA, 64000 Sep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Malaysia.
第 20 條:其他規定
對台端及台端行李提供的運送,亦依據本公司所應遵守或本公司所採用的其他規定與條件。這些規定和條件很重要,且可能改變。這些規定與條件可能跟下列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