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备-责任【2015】附 199 号)
1 合同构成
x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
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
(释义见4.1)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个人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损失;
(3)任何被保险人及由其指示、同意、默认的第三人实施的故意、恶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
(4)贸易、商业、或被保险人因履行职务及相关活动导致的;
(5)因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 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6)拥有、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7)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或运动;
(8)被保险人使用枪支等军火武器或其他管制物品;
(9)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释义见4.2)、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10)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
(11)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3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x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具体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保持一致。
3 保险金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其他有关各方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因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合同凭据;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如有)
(4)赔偿协议;(如有)
(5)赔偿给付凭证;
(6)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如护照、签证、机票或车船票;
(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第三方
是指与被保险人没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
4.2 直系亲属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x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