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C00013331912019032951671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C00013331912019032951671
(国泰财险)(备-其他)【2019】(主) 028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协议、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网络支付平台上(以下简称“支付宝平台”)开设账户(以下简称“支付宝账户”)的账户所有人,该账户所有人不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支付宝平台上的账户及账户绑定银行卡名下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余额、集分宝、红包、存款,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等。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支付宝平台开设的账户内的资金发生下列情形的损失,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生物信息(包括指纹、人脸识别等)被不法分子盗取、盗用,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宝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宝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二)不法分子盗取被保险人身份证件、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等方式,在支付宝平台注册、开通支付宝账户,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宝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宝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主动将支付宝平台上的账户及账户绑定银行卡名下资产或权益转入他人账户(包括但不仅限于正常的转账交易往来、自主扫码支付、以及被他人诈骗后的主动转账行为);
(二)被保险人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支付宝账户密码、付款码、动态口令、短信校验码、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
(三)被保险人未遵循支付宝账户使用规则、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服务协议、xx巴巴服务条款等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遭绑架、暴力胁迫、抢劫、传销等导致信息泄露或配合完成盗用的;
(五)因被保险人点击仿冒真实网站的 URL 地址以及页面内容,被骗取支付宝或银行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导致支付宝平台上的账户及账户绑定银行卡名下资产或权益;
(六)被保险人将支付宝中的资金转至本人银行卡后又因银行卡被盗导致的资金损失。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网络通信故障原因,包括:
1.系统停机维护;
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融机构在支付宝平台开设的支付宝账户的任何损失,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二)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资产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账户中已购买的任何金融、投资、理财、股票类产品的净值变化导致的资金损失;
(七)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八)任何代扣协议自动扣款导致的损失;
(九)支付宝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缴清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账户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卡号、密码、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以及支付宝账户、密码、数字证书、支付盾、宝令、手机动态口令、绑定手机号码、来自于发卡行和/或支付宝向您发送的校验码等与银行卡或与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设备。如发生账户遗失、被盗窃、被复制,或发现账单账目或资金交易异常后,应迅速向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挂失或冻结手续。对账户因未立即挂失或冻结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支付宝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宝平台被盗转、盗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本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支付宝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宝平台被盗转、盗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应当立即向支付宝平台申请账户紧急挂失、冻结等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在支付宝平台开设的账户的信息;
(四)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五)被保险人的银行对账单和支付宝平台交易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转账、交易清单,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例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六)公安机关提供的报案、立案及未破案证明等书面材料;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满三个自然日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支付账户内的实际资金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金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投保人重复保险且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又经公安机关破案追回部分损失的,则追回金额应按该次事故保险人已赔偿部分与被保险人自担部分的比例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分摊。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不超过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释义
第三十三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家庭成员】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
【共同居住人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超过 5 天的人。
【雇佣人员】指:
(一)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二)虽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但由被保险人正式任命的人员(含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虽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含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他人】指:被保险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